引 言
(一)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管理当中,端对端信息交互方式和关系发生特征可以用P2P(Peer to Peer)表示。这种交互无需中间的工作站平台,而是在对等网络中实现的。所谓的P2P网络借贷,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建立两个个体之间直接借贷关系的平台。该平台的运转模式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的获取,另一方面则是资金流向,将传统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到网络平台上,不需要资金作为媒介同样能实现双方关系的建立。
从2005年开始,P2P 借贷模式在欧X家广泛流行。在当时比较有名的平台有Prosper、ZOPA、Lending Club、Prosper,从那以后P2P 借贷模式掀起了全球范围的借贷浪潮。经过两年的发展和传播,2007年我国国内出现第一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着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兴起,各种同类平台拔地而起,截止到去年年底,总计平台数量为6430家,在这其中由绝大部分企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停业关闭,仅剩余少部分平台处于正常运营,其数量为1021家,同2017年年底统计数据的2240家相比,数量减少了一般以上。就目前P2P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规模来看,我国为该行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适合其高速发展。但这样的发展趋势并非行业自身的发展实现的,它需要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才能推进行业的发展,首先,依靠先进的技术成果,如第三方支付、信息技术、移动设备端网络建设等;其次,XX政策的扶持,为促进经济的发展,XX始终执行宽松的金融政策——备案制,在降低行业门槛的同时推动了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建设,并且所得利润相对可观;最后,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持续扩大,受商业贷款的限制,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显得异常强烈,P2P 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在不断扩大的需求中,促使该行业稳健发展。
作为一种金融模式,P2P 网络借贷是建立在普惠金融理念的基础上实现的。P2P 网络借贷能够完美的弥补传统金融模式服务不到位的缺陷,并能够将这类群体汇集到一起作为目标服务群体,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服务,开展后续业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P2P 网络借贷所展示的服务在扩展互联网领域范围的同时,尽可能的满足目标群体的需求,是该领域开疆扩土的“先行者”。
为了有效的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针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次年的8月由我国XX部门相继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法规等法律文件相继公布于众。XX出台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规范P2P 网络借贷市场,改变以往宽松的监管方式,指引其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由于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晚,并未发展成为成熟的金融模式,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行业发展的规律,而我国相关法律的约束则是为其前行的道路保驾护航,使其朝着安全稳定的方向发展。
(二)研究意义
尽管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发展速度较快,但其运营机制及运营环境并不具备成熟企业的规模,因此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为了确保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健发展,必须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约束,同时指引正确的发展方向。就我国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虽然存在不健全的问题,但该法律是针对该领域规范化发展而制定的。从立法的角度,尽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大的问题是法律法规的不合理及片面的角度看待问题。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落实状况上来分析,现实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平台自身、贷款人及出借人三个角度。找出该行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P2P 网络借贷行业未来的发展扫除前进的障碍。
(三)文献综述
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现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但是我国对于这种新型的行业了解的不多,相关的研究也很少。在《中国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对这种新兴行业进行了相关的描述,这本书中先介绍了英X家对待P2P网络借贷的态度,以及P2P网络借贷行业在这两个国家的发展情况。接着全面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且表明我国对此行业的态度;在《我国网络信贷现状及规范发展建议》中则主要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运行方式和相较于以往的借贷行业的不同方面加以介绍,并以几家发展较好的企业为例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优势和特点,突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特点;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将要面临的问题以及一系列监管制度的介绍,在《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中进行了深入的说明,同时也给予了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和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这本书对于互联网企业在风险规避和立法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涉及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期刊和论文,则有相对较多的文献可以查询。在《P2P 网络贷款分析与策略建议》中,王晓丽等人指出我国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相关的政策都不完善,应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建设并且应该注重对投资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在《中国 P2P 网络贷款规范发展研究》中,艾金蒂表明了自己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建设的观点,他认为应该由XX部门制定相关的行业规定,同时企业应该要有自律的意识。在《P2P网络借贷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分析》中,叶修对P2P网络借贷应该如何设置行业门槛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而陈景军则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入手,指出运行中存在的不规范和不成熟的问题并在《P2P 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中表明自己的看法。关于P29网络借贷制度方面的讨论,卓素燕也在《P2P 网络借贷公司的市场发展困境与经营策略选择——以拍拍贷为例》中对信用体系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该如何完善体系的建议。在《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马廷初对于P2P今后应该如何建立和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做出了探讨,并对当前P2P网络的经营与运行模式进行一个较全面的总结。沈霞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发展模式与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在《P2P 网络贷款法律监管》中对于目前法律方面的建设做了一个深入的分析。黄良霞从金融监管方面着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一些论文和期刊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探讨,在《国内外互联网贷款理论与实践研究评述》一文中,莫义哲指出由于无担保贷款在网络借贷中可以实现,将会使得投资人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同时由于不再对贷款平台进行信用评级,将导致金融违法犯罪的出现。此外,王燕,曾毅也在《互联网贷款监管空白与改进》一文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因缺乏相应的信用监管将导致的风险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中国银监会目前已经梳理了出了P2P网络贷款中的七大风险。相对于外国在P2P网络贷款方面的研究,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更侧重于监管制度和行业运行模式的研究。
P2P 网络借贷概述
(一)P2P 网络借贷概念
P2P 是英文 Peer to Peer 的缩写,是一个体现互联网关系发生特征和端对端信息交互方式的互联网学理概念。该交互不通过中间工作站平台,而是在对等网络中实现。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实现。个体对个体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是P2P 网络借贷的主要运转模式,其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的束缚。在该模式中的中间服务方——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其主要为 P2P 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信息价值认定、信息流通交互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
(二)P2P 网络借贷的特征
P2P 网络借贷取决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是由于其属性与民间个人借贷一致。但是P2P 网络贷款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相比,中国的P2P 网络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传统金融模式有所不同。
1.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广泛性
P2P 网络借贷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密集交错的法律关系是以多对多的形式形成的。P2P 网络借贷的市场主体参与极为广泛,而不是针对特定市场主体。目前,个体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等的短期需求占据了网贷资金需求。由于较低的参与标准和灵活的参与方式,所以其参与者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在借款人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担保抵押,也能获得贷款。即使投资者对投资期限要求严格,资金少,依然也可以找到满足其要求的借款人。零散的业务形式,增加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每笔贷款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
2. 高效和灵活的业务开展方式
借贷期限,还款方式,贷款数额,利息,担保方式和业务效率都是其主要内容。P2P 网贷平台的参与主体的需求趋于多样化,所以需要进行调整和匹配。多种业务开展方式是在调整和匹配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另外,P2P网络借贷业务倾向于简化复杂,采用分层审批模式。如果信用良好,程序简化,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可以得到较好的满足。
3. 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P2P 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常具有个性化特征,所以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不愿为其提供服务。他们甚至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愿意支付更多的利息以获得贷款。另一方面,缺乏线下尽职调查或调查不准确也是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者面临的问题。由于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偿还能力审查不达标,导致行业风险的增加。
4. 依赖互联网开展业务
广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P2P 网络贷款业务中,导致借贷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复杂繁多的信息整合和审计需要互联网的支持。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是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产生和发展壮大的技术支撑,尤其是信息集成和数据挖掘技术。
二、我国 P2P 网络借贷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一) P2P 网络借贷中的法律主体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在民法层面具体指的是借贷人、出借人和平台自身。在融资市场内,网络借贷主体的出借人与借贷人,又可以称作融资者与投资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市场中,也可以将出借人与借贷人称作消费者。当网络借贷过程中出现担保时,进行担保的第三方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之一。
《金融市场互联网借贷关系指导建议》明确指出:“不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交易的过程被称为个体网络借贷。”其中“个体”是与银行和其他借贷机构之间进行区分的称呼,主要目的是明确个体借贷关系中的主体并不是金融网络借贷机构。当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网络借贷行为在相关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将网络借贷合法化,同时也应对网络借贷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含有法人和非法人。
(二)P2P 网络借贷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1. 居间合同关系
在网络借贷活动中,P2P借贷平台的工作性质被称为中介职能部门。借贷平台要依据申请借款者的实际需求,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审核合格的借贷信息,投资者可以依据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挑选,选择适合自身投资标准的融资目标,进而完成投资者与融资者的借贷活动。整个借贷活动都要按照《借贷合同法》的具体规定,需要签订居间合同,也就是居间人要对委托人申请签订合同,或是为委托人提供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同时委托人需要支付相应报酬。由此可知,网络借贷平台与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居间关系。
2. 借款合同关系
借贷交易过程中要实现投资者与融资者在网络借贷平台中对借贷金额和时间限制以及借贷利率等问题达成一致,要依据《借贷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即:签订借款者申请向贷款者进行借贷行为,且到借贷期限时要返还借款金额和借贷利息的借贷合同。由此可知,在借款合同中的关系主体是借款者和投资者。当几个投资者对同一融资者进行投资时,要明确债权责任,不同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要建立相应的借贷合同。
3. 担保合同关系
出现其他担保机构时,即第三方担保机构,第三方担保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担保法律关系。依据《借贷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保证是一种担保者和债权主体之间的约定,在债权主体没有履行相应债务活动时,担保者要依照保证的内容履行相应责任,或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可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担保模式。网络借贷中的出借人通常比较偏爱中期或短期的投资项目,出借人最难接受的是严重逾期和诉讼流程,因此网络借贷活动常选用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以上是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展开的研究,在借贷过程中涉及金融监督管理活动时,以上涉及的法律主体关系还会形成其他相关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与相关监督管理法律的实际要求具有直接联系。除此之外,监督管理机构和以上涉及的法律主体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
三、P2P 网络借贷行业中的法律规制问题与分析
(一)网贷交易规则的问题
1. 备案制与牌照制度的取舍
进行事前审批的牌照制度是我们国家对金融行业施行的监管方式,网络小额贷款企业和第三方支付等以互联网金融架构为基础的各类企业也一样。互联网金融也包含网络借贷(P2P),这种借贷形式实质上就是民间借贷的类型,我们国家对网络借贷(P2P)平台的经营还没有施行牌照制度和政许可等前置条件,所施行的登记制度是在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中的第三条规定:“所有个人及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站,在依据规章制度履行有关金融管理的程序基础上,还需要依据法律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电信主管部门)”。《暂行办法》也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当前在网络借贷(P2P)之中最关键的法律规章,备案管理制度就是在第二章之中有明文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是“暂行办法”的配套规章,其中较为细致地进行了备案管理制规划。备案和牌照制度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是“门槛高度”。后者对某一领域设置很多条件,唯有达到对应条件的同时得到有关行政主体许可之后,相关人员才可以进入该领域,这是牌照制度的特点,该制度针对许可和准入进行管理。前者设置的前提条件很少,在限制的内容上不包含股东和高管人员以及资本金,备案登记资料和备案信息是重点处理的问题,这些基础的数据源是监管部门针对事中和事后监管时所需的。
能够对网络借贷(P2P)行业长足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就是实行备案制。具备严要求和高标准及高门槛特点的就是牌照制度,就行政法而言,它就是行政许可解除一般禁止,表现出XX针对指定领域进行强有力的干涉。在特定领域准入主体的选择上,可依靠牌照制度筛选市场主体中具备极强实力的,对削减后期监管难度和整体健康水准以及维护有关领域的稳定秩序有积极作用,但是网络借贷(P2P)在国内还处于发展初期,还需进一步观察其业务情况。网络借贷(P2P)行业要有市场主体主动加入才能发展,通过全面的业务实践来从中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以及得到对行业更深层次的认识。应该给网络借贷(P2P)一个空间让其发展创新,使它突破束缚的能力得以留存,具备创新发展的能力,并在市场当中能够吸收活力。另外,与网络众筹和信托及小额贷款等其他互联网金融的构成要素不同的是,网络借贷(P2P)平台并不是信用中介,而是信息中介。该平台重点的业务形式是促进借贷关系的形成(出借和借款人),其并不是借贷关系当中的任何一方,主要起到的作用是“中间人”(出借和借款人之间)。
对风险及交易有涉及的是信用中介,可更加直观的干扰金融安全及秩序。牌照制度是法律通常对信用中介的管理办法,制定很高的注册资金标准,用以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但是网络借贷(P2P)平台是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发挥中间人作用的信息中介,进而不应当和信用中介同等看待。以制定法律规范的原因为出发点,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可将有关的社会实践经验作为前提,在法规制定时进行“预测”和“创造”,针对未来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做预防。同时还可以对实践时已显现的问题做梳理剖析,之后制定有针对性地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治理。网络借贷(P2P)这种新兴起的事物,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应当为其带来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使其能够朝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同时得到一个全面的认知。当大家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平台时,对规划创造性及总结性的法律法规更加有利。实行备案制和网络借贷(P2P)发展较为吻合。就行政法而言,只有采用xxx的决定和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来制定行政许可,《暂行办法》之所以不能应用于制定牌照制度,是由于其缺乏法律先决条件,同时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以贯彻普惠金融理念为出发点,对达成该目标有推动作用的举措就是实行备案制。“普惠金融”是联合国在2005年度指出的。主要含义是:在能接受的成本下,给各个社会群体及阶层中有金融服务需要的需求方带来和其相符合的“服务”,主要的对象有农民和中小企业及工商户还有个体消费者。传统金融领域不涉及或是没有提供良好服务的农民、创新及中小企业还有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体消费者等等是网络借贷(P2P)的重点服务对象。如果对网络借贷(P2P)平台施行备案制就能够给有关公司的运营和创建带来一个优良的营商环境,让网络借贷(P2P)整个行业处在规范的架构之中,进而得到长久的发展,要将普惠金融的理念进一步落实,给各个行业和阶层的群体带全面的金融服务。
网络借贷(P2P)因实行受备案制而加大了风险,健全网络借贷(P2P)的行业监管机制构建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2. 若干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异化为“信用中介”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借贷机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属于一种中介机构,民间借贷方式有很多种,网络借贷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暂行办法》中指出网络借贷平台是合法成立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主要是负责网络借贷信息的传递,从而达成业务。网络借贷平台也因此有了自己的定位。以上所说的《暂行办法》是由四个中央机关依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共同商讨研究发布的。四个中央机关分别是公安部,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业务很多,主要业务体现在借款人和被借款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享受到信息的公开,传递及相互了解,评估资产及信任度等服务,从而实现直接借贷。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由网络借贷及小额贷款,网络信托及众筹等模式组成的。网络借贷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之间各有优缺点,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传统金融模式针对大额借贷可以提供非常好的服务,而这种大额金融服务受众群体一般都是高收入人群或者是比较大的企业。但是网络借贷平台却不同,普惠金融理念在这一平台中充分得到贯彻,小额投融资是网贷平台主要的服务对象。小额金融服务的特点就是金额小,可以直接借贷,而网络借贷平台恰恰非常符合这个特点,它并不需要作为信用中介来承担责任,因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直接对接,资金流动方便,快捷,这也是小额金融比较占优势的一方面。另外,被认定为信息服务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起了很大作用: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和网络借贷平台有些服务是重合的,而这样正好避免了重叠,其次,网络借贷平台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传统金融机构相互借鉴,将普惠金融理念继续贯彻下去。之所以不把P2P网络借贷机构定义为信用中介,是因为它自身的业务范畴及特性要求它成为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而且这样不仅可以充分保证普惠金融理念的实施,也可以为建设更加完善,更加系统的金融服务体系做贡献。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有些案例中可能出现向信用中介衍化,定位偏离的现象。比如,有些平台为了获取更多投资,向出借人推广理财产品,获取的投资再以借款的方式分放给借款人。还有更严重的,有些平台居然把自己当成了银行,将资金放到自己的账户,然后贷款给借款人。还有很多定位偏离的行为,这些行为对当前的金融市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秩序被打乱,金融风险提高,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也难以高效进行。
第二,P2P 网络借贷平台“自融”问题
个人或者企业有资金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体争取资金供应,这就是自融的含义。而网络借贷平台在自融方面的体现就是企业通过平台在线上开设借贷平台,为自己或者其他企业争取资金,方式是通过网络借贷方式进行。但是严禁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己融资是《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而且法律也禁止这种行为发生。尽管这样,自融问题还是存在于很多的网贷平台中。这种自融行为一旦发生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局面:网贷平台的风险把控力本来就很弱,一旦出现自融现象,这种能力会完全丧失,尤其是期限到了不能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后续的资金就会出现问题,投资方可能不会继续追资,风险会越来越高,网贷平台很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承受不住风险,继而做出许多违法的行为,比如骗取资金,还有可能造成平台卷款潜逃或者无法提取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三,P2P 网络借贷平台违规开展增信服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生力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维护出借人的债权,满足借贷人的资金需求,为第三方担保提供了平台。在实际运行操作中,所有的手续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由于网络本身有一定不安全因素,存在交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削弱投资人的热情。因此,很多平台利用资源开展一些增信服务,从而刺激市场,提高出借人的信心。根据增信服务提供的方式,增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利用外部资源实现增信目的,二是采取内部方式满足增信要求。结合P2P网络借贷的内容和规范,除了使用第三方担保外,还包括对债权归还承诺以及提供风险保证金。此外,还可以利用平台做信用担保。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中对P2P网贷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允许平台开展增信服务。因为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方面平台违规操作,增加了信用评级服务,容易造成债权人的投资过度增长,盲目性较强;另一方面,担保产生的风险性很大,尤其是资金运作的不透明化,容易造成监管的缺失,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更为严重引起资金蒸发。按照规定程序,在执行P2P的业务中,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或者找第三方完成,平台不得参与,这样有利于风险的最小化。如果在资金运作中发生意外,发生出借人无法按期还保本保息的情况,可以将承担义务降到最低。实际中受到各方面客观因素影响,存在很多网贷平台使用增信服务提升业务量的情况。这种现状在短时间内,可以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带动出借人的投入增长,满足双方共同的需求,这是有利的一面;但是一旦政策放开,赋予平台这种权利,将风险完全转嫁到第三方机构中,会引起平台为创造利益而增加投机机会,缺乏控制,造成网贷市场混乱。
第四,P2P 网络借贷平台线上与线下业务的法定范围问题
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是基于互联网而存在的,不能脱离这个基本框架和结构。这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的网贷金融业务中,虽然也有部分线下的网贷业务,但是这部分业务由于受到风险制约,还有部分业务必须要在线下完成,除此之外不允许其他业务实施。
作为金融服务的有效手段,使用互联网的平台开展业务,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面对的客户群体不同。当前我国的互联网业发展迅速,技术手段都比较完备,网络交易额逐年增长,这为P2P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有效平台,同时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空白,拓展了客户体系,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流通性,金融的交易量也得到增长。与传统金融业务组合使用,取长补短,还能进一步降低对同种业务的冲击,实现在不同平台高效完成,满足了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业务得到顺利实施。第二,实现线上、线下业务规范,提高业务的开展。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的控制,在执行中,部分平台会寻找投机机会,开展一些违规业务,比如增信等,打乱了金融业务正常秩序。互联网本身发展比较成熟,完全有能力满足P2P的业务要求,因此,没有必要在线下操作,避免出现业务重叠,造成资源的浪费。
3. 业务经营伴随风险的法律分析
第一,P2P 网络借贷平台归集资金的风险
法律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因为它的工作任务是将借贷人和被借贷人通过某种形式联系起来,这也是该平台最主要的存在职能,它通过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然后保管起来,在有人需要时将信息取出,进行网络借贷,从而保证了该平台的稳定发展,简单来说,借贷平台就是一个借贷与被借贷的中间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P2P网贷信息平台是不应该接触到出借人的资金的,也不应该在该平台的资金账户中进行整合,而是应该在借贷双方进行自由流通。
尽管在《暂行办法》的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出借人的资金进行归集,但是很多的相关平台为了生存和发展以及获得盈利依旧会私自使用信用中介的职能,将资金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归集,这样就成为了一个有充足资金的资金池。由于资金池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所以出现各种不确定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在众多的风险中最容易出现,也是最直接的风险就是道德风险,因为P2P网络信贷平台掌握着所有出借人的资金,一旦平台崩溃,就极易出现卷款潜逃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在近几年的新闻或身边出现多次,所以不得不重视这一问题。还有就是因为P2P网贷平台是与资金的融合与流通息息相关的,因此金融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该平台也在所难免。另外如果一些较大规模的网贷平台的资金池周转出现问题,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就极有可能受到影响,这也是金融行业中风险存在的传染性、具有隐蔽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使得社会的金融秩序遭到破坏。
第二,P2P 网络借贷平台虚假推介的风险
我国现在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目众多,已经达到了数千家,这就使得该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大,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压力也不可避免的增加,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去自己的借贷平台,不断扩大市场、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就极有可能会向有意愿投资的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和介绍,对融资项目的收益前景和真实性进行夸大甚至虚构,对于融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隐瞒,虚构融资项目等,而这些手段在《暂行办法》中都是明令禁止的。相关平台对于法律赋予的信息披露义务置之不理,不仅使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同时也使得市场对于网贷平台的信誉问题产生了怀疑。
(二)对借贷交易主体缺乏法律保护机制
1. 出借人面临的内部投资风险
第一,投资行为的固有风险
出借人之所以选择资金的投入,其目的就是盈利,P2P 网络借贷就为这一目的提供了相应的平台,这是一种投资行为,有投资就会有风险,这是在所难免的。这种发生在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网络借贷相较于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其风险只高不低,其中包括了信用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另外还存在着一些不是网络借贷平台所具有的风险,比如说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只要这些风险中出现任意一个,借贷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对整个行业和社会的稳定都会造成威胁。
第二,出借人对投资专业问题把握不足带来风险
因为互联网行业近些年来在我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也都获得了充分的进步,P2P 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依托于互联网而生的新兴投资、融资平台,因为出现时间不长,所以社会对于该种模式的金融业务还需要进一步的认识和掌握。由于该种借贷方式涉及的相关方较多,包括了借贷人和出借人这两个主体,另外还有网络借贷平台、担保人以及资金存管机构等,所以相较于传统的借贷关系来说要复杂很多。由于出借人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认识不足,对于该行业中出现的多种风险也不是十分了解,再加上上面提到的多种问题,就极易出现不理性的投资和盲目的投资,从而相关的风险再次增加,不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该平台的健康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2. 出借人面临的外部投资风险
在上述文本中我们已经探讨过与P2P网络平台相关的虚假宣传以及资金归集的风险,这些都是投资者会遇到的外部风险。除了上面提到的外部风险,还有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得投资人不能全面了解而出现的风险也属于外部风险。投资人只要进行了P2P网络借贷投资,就应当明确是否进行该笔投资、被投资者是谁、投资到何处、需要投资多久等相关事宜,而这些都是需要P2P这个中介平台进行明确介绍的。借款人、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的信息等都是需要一一明确,如果上述的信息出现一个缺失或者模糊不清,出借人就进行了出借,这就被称作是非理性投资。
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经营管理信息的披露,在我国众多的P2P 网贷平台都没有很好地完成,即便是有的平台做到了这些,也是一些没有经过审计的报告,因此可信度几乎为零。因为P2P网贷平台想要维护自己良好的形象,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是不会披露相关的坏账率和逾期率的。这些现象虽然暂时保住了自身的生存,但是从长远看来,对于自身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对于社会的进步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约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1. 借款人可能触碰的违法行为
第一,借款人欠缺还款能力
截止到2016年,校园贷席卷全国,已经非常流行,而大学生享受的借贷服务则来自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其中包括网贷平台。我们研究发现,之所以大学生选择借贷服务,是因为攀比心理导致他们产生想要购买高档产品的欲望。而他们是学生,基本都没有收入或者靠打工才有少量收入,而如果想贷款,也可以,但是很多借贷机构要求女大学生提供一定的“担保”,这个所谓的“担保”就是她们的裸照,他们用裸照来逼迫学生偿还贷款,如果期限到了,没有收到欠款,就采取把裸照挂到网络上的惩罚手段。借贷服务机构的这种方式恰恰体现出很多金融机构自身并没有对借款人的经济条件进行考核,用户没有偿还能力却盲目推销借贷服务,这样是不可行的。法律规定参与借贷业务应该达到一定的资质,而像大学生裸贷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投资人,也为了满足现在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P2P网贷服务更遵循普惠金融理念的实施。推行普惠金融理念的同时,还要审核借款人的资质,这一点是和借款人设定资质门槛和普惠金融理念的关系是基本相同的。互联网使用已经非常广泛,而且很便利,网贷平台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来宣传,市场主体在平台上直接享受借贷服务,这样促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纷纷想要通过网贷平台来获取资金。虽然互联网越来越发达,有助于网贷行为发生,但是在很多方面每个融资方的资质不同,比如信用水平,还款能力还有风险承受能力都不一样。如果某些融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却参与网贷,这样会导致网贷平台的风险增加。
第二,借款人重复融资,突破法律的融资数量限制
《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了网络借贷的经营原则是什么,即小额,分散。重复性融资则违反了这一经营原则,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重复融资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三类:第一,同一融资项目出现在不同的借贷平台被同一个借款人利用来进行借贷;第二,项目本质没有更改,又被拿来在借贷平台融资;第三,在公开场所发布同样的融资项目,而这个公开场合并不是网贷平台。这种重复性融资的行为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同时法律对借贷总额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行为却成功避开了。因为没有有力的方式来审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借贷情况,所以想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非常困难的。银监会发布了相关规定,是关于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这个行业如何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相互对接的规定,所以对于一些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方面,相关机构可以方便在央行系统查询到客户的征信情况。相对而言,P2P网贷机构还没有实现和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因此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很难获取。
2. 借款人借款额度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一个人在一个借贷平台上最高只能借款20万元,而在不同平台上的总借款额不超过100万元,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总借款额相对来说比较高,在单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多个平台不超过500万,这是《暂行办法》规定的。现行《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不同的,个人构成犯罪标准是20万,单位则是100万;而个人如果是100万,单位是500万的话就是构成“数额巨大”的犯罪。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借款数额上限标准一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贷平台都适合这种规定来管理。
消费贷款,车辆抵押贷款和与房产相关的贷款是个人借款的三种情况。消费贷款一般额度都在20万以内,用于平常的开销,使用起来也比较分散,属于小额贷款。车辆抵押贷款额度跟消费贷款差不多也在20万以内,而高档车除外,额度会更高。和房产有关的贷款,额度通常高于20万。相比而言,企业贷款的额度比个人借款大很多,风险也高。在2016年网贷行业半年的数据报表中显示半年平均到每个人身上的贷款额度居然有55.27万元,零壹财经数据显示贷款额度超过20万的个人占比至少达到百分之三十,而且是在单个平台上实现的。以上的数据统计完全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还需要对数额限定方面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四)行业监管缺失的问题
1. 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健全
为满足信用信息的使用要求,征信相关工作机构对信用资料进行梳理分类的活动为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当下信息覆盖面最广的征信,简称为央行征信,覆盖面囊括企业以和独立个人的信用信息,但所支持的范围较窄,仅支持符合资质的机构,例如银行等。目前国内征信机制的发展程度十分低,尤其在P2P征信领域中,存在征信信息资料的完整度低与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对p2p网贷的发展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征信系统建设运行报告2004-2014》表明:直至2014年,我国的征信系统完善程度远不能满足p2p网贷全行业发展的需求,与征信系统连接的企业只有1724家,个人机构只有1811家,数量上存在不足,我国的征信系统有待进一步整合与完善。由于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日益深入,征信体系涌现出一系列包括芝麻信用和小白信用在内的民间征信途径,但是此类的征信大多受自身平台所局限——仅仅立足于自身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各个机构的信息之间互相独立,交互性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往往不能达到精准的水平,从而导致一个借款人可以同时向多个平台进行自身不能偿还的借贷。平台由于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掌握不完整,往往会错误地评估了违约风险的情况,此类情况的信息缺失导致p2p网贷平台借贷的潜在风险大大提高。结合上述,对于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来说,建立覆盖面广、信息完善的征信机制迫在眉睫,对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为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对信息的保密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被定为中介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网贷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提供信息,但不包括借贷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风险。这条规定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它在要求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承担提供信息责任的同时,又将网贷平台排除在承担所提供信息不实带来的风险承担范围之外,按照此条规定执行的话,网贷平台将能够在提供不实信息后避免承担责任,不利于保证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②。这条规定让投资者在受网贷平台不实信息影响蒙受损失后无法对其进行追责。此条规定对网贷平台信息的中介机构性质过于强调,无法有效地监管网贷平台中存在的不实信息,例如存在提供的公司与借款人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等问题。所以,就信息提供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还应当进行详细合理的划分,对于投资人承担中介机构的信息真实性风险这类不合理规定,应当再进行斟酌,理清各方的权责问题后,将p2p网贷平台和投资人双方的权责进行平衡的划分。
不仅如此,就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而言,也存在着信息披露方面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③。当相关的法律存在冲突时,就需要进行法律相关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借款人的隐私权应当得到网贷平台的保护;同时网贷平台应当仅将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提供给出借人,不应对其信息进行公开。但现实中很多网贷平台并未充分保护借款人隐私,反而选择了对其进行信息公开。此外,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对于提供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责任,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天平往往向投资人的知情权倾斜,借款人的个人隐私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这一不合理现象,应当以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合理化分割为重点,进行相关制度上的完善。
四、完善我国 P2P 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针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的建议
1. 抵制违法业务模式
第一,对“信息中介”进行整顿与规范
对网贷行业的中介机构的明确定义可以在《暂行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中查到,其本质是以网贷信息中介为业务范围的中介公司;第十条规定明确表明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仅包含中介业务,不包括发放贷款业务。在此项标准未明确前,有大量的中介机构存在此类不规范操作,涉及放贷业务。《暂行办法》推出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性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既有的中介机构来说,可以以此为标准优化自身业务类型和提高自身业务范围;对于资质较新的中介机构来说,可以得到一个可参考的经营管理标准,努力做到经营规范化,合法化。
与此同时,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也应当引起重视。作为监管机构的银监会应当在这方面投入足够的工作,注意网贷行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市场反馈等,并将其作为一个长期工作。银监会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考《暂行办法》。
第二,严守禁止平台自融的红线
P2p网贷平台进行自融是被严厉禁止的行为。对自融中具有单个金额数量小、融资周期短特点的融资手段更应重拳打击,此类利用高额利息来吸引投资人的方式,往往易引发另一种形式的“庞氏骗局”,资金控制人携款潜逃或者私吞资金的风险极大。
网络借贷平台或者与其存在联系的其他方进行融资都在自融的范围之内。具体的范围还有待于法律明文的详细划分。结合公司法等规定,该范围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董事和法人代表,涉及自融的关联其他方的联系方式包括股权和人员。
第三,专注主业,杜绝增信服务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增信服务并不包括在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之内。这项规定有利于提高投资人对于网贷业务风险的认识程度,使投资人在从事相关投资时充分地考虑风险因素从而更加理性;对于网贷平台方面,有利于促进其保障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从而获取投资资金。就“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规定而言,其重点不应在此类现象是否存在上,而是在此类现象不被允许上。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融资者的信用信息为基础,针对其融资行为做出相应的措施是合理应当的。在将来的行业发展中,平台通过自身成立基金为投资者承担一部分风险,对于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资金补偿的行为不应当被完全禁止。
第四,不逾越业务范围边界
《暂行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对于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的宣传方式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宣传范围包含多种电子渠道但是禁止在线下进行推广。在第十六条规定中,在线下的物理场所中,网络贷款信息平台只能进行有限的活动,包括信息的收集与贷后的信息采集等涉及贷款活动的必要经营行为。作为网络贷款平台,互联网等线上途径应当是其拓展业务的主要途径。网贷平台的宣传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还应扩展到电话等电子渠道上。结合p2p网贷的成长发展空间与未来的不确定性,《暂行办法》就线下的活动范围预留了部分空白区域,也就是“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关于这部分制度规定的细化完善,需要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的发展情况来进行。
2. 规避若干业务经营风险的建议
首先,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存管制度。
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失败的原因是在没有客户授权的前提前,非法使用客户的资金。而大量P2P网贷平台的失败对于国内P2P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正常的金融秩序。而P2P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正是为了尽量消除P2P由于非法挪用客户资金而导致的金融秩序问题。而资金存管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更加规范化。首先由P2P借贷平台向银行提出申请,然后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签署合同,银行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条约,为借贷平台提供以下业务:注册账户以及销户,管理与清算资金,核对财务,数据报告等。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借贷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能够使客户与平台的界限更加清晰,进而推动借贷健康秩序的建立。
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从业部门需要将资金交由合适的银行进行存管。然而,很多银行因为目前没有一套完善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标准,所以不希望与P2P建立代存管的关系,这种情况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颁布之后才逐渐减少。该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存管有着较大的影响。该文件规定,银行等为P2P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部门需要为其设立两类账户,即:资金账户与资金存管账户,其中后者还需要下设多个子账户以实现划分不同资金的目的。
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存管业务的部门,如:银行,只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即可,至于借贷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属于银行的审核范围。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网络借贷的障碍,提高了网络借贷的效率。同时,因为银行审核工作的减少,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投入存管业务当中。
第二,公安部门需要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责,任何不真实的推介行为应得到严厉的处罚。
《暂行办法》中明确说明,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各种行为,公安部门有监管职责,如果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打击与处罚。通常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主要有:非法集资等。目前处于互联网信息时代,公安部门需要对网络犯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不断提升自己能力,减少互联网犯罪发生的可能,使互联网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公安部门通过设立网警、网上警务室等,及时了解网络犯罪行为的发展状况,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察与打击,保证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完善保护出借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 针对内部风险的对策
首先,在使用P2P网络贷款时,平台有义务指出在使用该平台时所存在的风险,并且应该对使用者进行风险教育。
倘若P2P借贷平台并未向出借人说明风险,这可能使得部分出借人由于未认清其所承担的风险,因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决断,导致自身将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了能让平台履行向出借人提示风险的义务,并且使出借人确认其将面临的风险,在《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平台可以通过让出借人签订风险确认书来证明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互联网的金融安全,借贷等的教育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暂行办法》的第九条中已经明确地对平台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平台应该对出借人进行相关的引导,尽可能让出借人采用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借贷,使得出借人能充分的了解借贷中的风险,并且平台应该定期的进行风险普及和教育。在普及教育得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借此向更多的人介绍这种新兴的行业,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行业当中。只有在大众接受并认同了这种新兴行业之后,此行业才能逐渐占领市场。
其次,平台应该对出借人的身份等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
P2P网络借贷所面向的群体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借贷平台更加庞大,其触及了以前传统金融触及不到的群体,包括个体消费者,工商户,以及部分的中小企业。尽管P2P网络借贷所服务的群体更加广泛,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向平台提出借贷请求,要向平台申请借贷服务,仍然需要满足平台所设置的门槛。门槛的设置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可以使得P2P网络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门槛的设置不是随随便便的,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在《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中,对向平台提出贷款的申请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其必须有着相关的投资经历,并且了解网络知识和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判断力。为了评判申请人是否具备借贷的条件,平台可以通过设置考题来对其资格进行考核。同时,平台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应的资料证明他进行过类似的金融投资。
2. 针对外部风险的对策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借贷时,出借人所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平台自身存在的风险,同时还有由于虚假信息和资金归集等导致的外部风险,这在前面已经提过。
由于金融行业是一个需要依赖信息运作的行业,因此相关机构有义务披露信息,这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另外,在《暂行办法》第五章中,还从披露信息的类型和披露要求规定了借贷人信息和机构经营情况等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且明确行业披露信息的义务。《暂行办法》对披露要求做了规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对所应达到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对应该披露的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平台的交易额等信息。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使得投资人及时且准确的了解P2P网络借贷的信息,进而可以对投资进行及时的调整,使得平台能稳定的运行,提高平台的借贷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从平台自身来讲,由于其信息被披露,这将使得平台受到社会的监督,促进了平台有序合法的运营,对平台起到了一个激励的作用。另外也让参与平台的人放心,其权宜得到了相应的保证。对于借款项目,应该对其进行准确地披露,使其更加透明化,因此要披露的信息相较于其他信息来说更多,包括各项目名称,金额及其去向,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利息的计算等。在进行具体的网络借贷时,平台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参与者能清楚的判断平台的性质和作用,避免由于判断模糊而导致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为了使参与者能对平台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可以在名称中标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这样较为清楚且易于辨认。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明确其仅仅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不应该与其他的金融模式相混,出现因性质模糊而造成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平台不能涉足其他理财产品。此外,在借贷时,借贷双方应该在充分了解信息后,再进行借贷办理。尤其是出借人应该清楚的意识到P2P借贷平台的性质,充分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形式。此外,要将平台的优质性和风险性进行区分,明确优质性高并不代表风险性低。好的平台也会涉及较高风险,而能力一般的平台也有风险小的项目。另外,《暂行办法》中已经对借贷双方做了明确的警示,平台的实力和资金的状况不和平台的经营能力,业务能力,借贷能力等直接挂钩。
(三)完善规范借款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1. 规范借款人的借贷行为
第一,借款行为人确保自身具备还款能力。
依照《暂行办法》的第十二条内容,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所借款项,但前提是确保该行为人自身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尽管P2P 网络借贷活动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完成民间借贷行为,同样受《合同法》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需要依法进行调整。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事先规定的金额(本金+利息)完成偿还的义务。从借款人的角度,应综合自身多方面能力水平,科学合理的制定网络借贷的额度。借款到账后,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合理的支配借款,尽量避免出现奢侈消费、超前消费的行为,注重培养理性的消费观念,确保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能够按时偿还本金与利息。
第二,为有效避免重复融资的违法行为,应重视P2P 网络借贷机构与征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关联性。
根据P2P 网贷业务发展的现状,对于借款人同一项目重复融资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借贷平台不能实现对借款人在借款平台借款信息的全面掌握,因此常会出现重复融资的行为。同时该领域并没有一个能够全面、真实、准确获取信息的途径。与之相反,在实体小额贷款和融资性担保领域内拥有国家央行征信系统为其信息审查提供安全保障。所谓的征信是信用管理的体现,既包括企业的资信,也包含消费者个人信用,其目的就是对二者资信和信用的及时掌握。总的来说,就是征信系统向需要获得征信信息的企业提供某一民事主体全面的信用相关信息,信息包括公开和隐蔽两种,并根据信息显示从客观的角度对该主体进行公证的评价,评价结果能够促进企业针对这一主体做出准确的反映。按照征信服务的规模可将征信机构分为央行、企业及个人三种。对于P2P 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实现与征信系统的全面对接,能够及时全面的获得借款人的借款情况,以及借款人个人征信信息,避免出现同一项目重复融资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为借款人信息审核工作提供了便利,减少审核的时间。就当前P2P 网贷机构现状来看,并未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是由于民间征信机构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P2P 网贷机构对征信信息的需要。因此实现P2P 网络借贷平台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工作迫在眉睫。按照实体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流程,接入前需由央行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才能实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进而向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2. 制定更为合理的 P2P 网络借贷额度限制规则
就当前对借款限额的相关规定,以限额为分界线,在限额之内的借款数额较小,通常以小型或微型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中低档车贷等形式进行借款,而超出界限的常以房贷或企业高额贷款为主,额度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之外,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则加以保护。
为了满足多方面的借款需求,提升平台信誉度,可将借贷进一步细分,按照有无担保的角度分为有担保和无担保借款两种,两者在风险及借款额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针对无担保借款行为应进行适当的降低贷款额度,以此来降低还款风险,相反,对于有担保借款,风险存在较小,可以采用提升借款额度的方式与无担保借款行为形成对比,进而促进P2P 网贷平台向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
结语
P2P 网络借贷是一项新型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飞速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以及贯彻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方式,P2P 网络借贷在促进个体及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传统金融发挥了补充作用。相比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 P2P 网络借贷,我国 P2P 网络借贷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 P2P 平台自身运营、出借人保护、借款人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较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分析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中的问题包括:备案制与牌照制度的取舍,若干业务模式的合法性,业务经营伴随风险的法律分析;在出借人方面阐述了其面临的若干内部投资风险和外部投资风险,并对风险防范进行了法律上的思考;从抑制违法行为与保障权益两个角度探讨了借款人方面的若干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的 P2P 网络借贷将会形成在银监会主导下开展行业监管,为了进一步促进网贷行业的发展,需要对 P2P 网络借贷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通过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式,共同将网贷行业推向更加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打牢在合规性相适应的法律规制框架下,进一步降低其因不合规所造成的一系列法律风险的产生。当然,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完善道路漫长,伴随着网络借贷的深入发展也会出现新的行业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从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方面进行持续性的探讨,笔者将会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动态,未来将会继续做进一步的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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