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大数据时代,隐形的各类巨型网络把每一个人悄然交织在一起。手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最佳伴侣”。但人们依赖的是手机本身吗?不,是手机安装各种的第三方应用软件(Applications,以下简称APP)——微信、微博、哔哩哔哩等。用户在注册、登录、使用APP的过程

  1导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手机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最佳伴侣”。人们通过各种智能手机APP实现生活的智能化,并且在APP上记录自己的饮食爱好、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然而,诈骗电话、广告骚扰电话等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非法利用的情形出现地愈来愈频繁。尤其是出现云储存技术后,人们的各种个人信息被上传到云后不仅易泄露,更不容易删除干净。从中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中心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图1.1)中,可以看到截至2019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达8.47亿,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这些数字鲜明地呈现出了手机应用的全民化趋势。
论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中心出具的统计报告显示,个人用户主要使用的手机APP应用主要有:手机即时通信、手机网络新闻、手机网络购物等。截止2019年6月,手机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8.21亿,占手机网民的96.9%。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22亿,占手机网民的73.4%。手机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4.17亿,占手机网民的49.3%。手机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21亿,占手机网民的73.4%。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手机网民的76.5%。手机网约专车或快车用户规模达3.39亿,占手机网民整体的40%。
  人们在使用APP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被收集到个人信息,上亿用户汇集成海量的个人信息,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极大的隐患。海量的个人信息在信息网络当中储存,如果个人信息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而泄露或者丢失,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为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专门的法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因此,需要尽快在APP应用程序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个人信息管理方法保障APP用户的正当权益。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综述
  1.APP运营商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谢自强(2017)认为APP平台经营者与APP用户之间是一种无名的服务合同关系,研究了APP服务运营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问题。笔者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明确APP平台经营者的地位,认为应该加强对APP平台经营者对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措施条例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陈楠(2016)首先通过案例比较分析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探讨了APP运营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APP运营商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表现形式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研究和分析对APP运营商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吸收国外优秀的法律规制中适合我国去粗取精的部分,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2.用户位置信息方向的研究
  蒋梦珂(2018)从个人位置信息的角度出发,认为位置信息也应归属于个人信息中,对位置信息的法律属性也应进行明确规定,从多方面提出保护用户位置信息的法律建议。
  邱遥堃(2018)认为当前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侧重于用户同意,没有对与位置信息没有进行专门规定,不足以对用户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完善的保护。笔者探讨了位置信息的经济价值并研究互联网经济是如何利用位置信息牟利,发现用户的位置信息极易被泄露甚至恶意利用。笔者通过研读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认为我国法律制度对位置信息的保护不足,特别是刑法角度对其保护存在不足。
  3.从行政法角度入手的研究
  刘聪(2019)通过比较分析了X、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从行政法角度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和措施。
  穆彬(2018)从个人信息保护入手,联系相关法律理论,再结合当前云储存技术的发展,研究中国和其他国家对共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分析了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方面的不足,提出要建构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加强行政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设,使公民的个人信息上得到更加强力的保障。
  卢晓庆(2018)以应用程序APP为切入点,以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为例,探讨了我国行政法下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如何规范APP平台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了些许建议。
  1.2.2国外研究综述
  Androulidakis(2016)调查了873名手机用户在使用手机上网过程中的信息设置。调查结果显示,873名用户中有783名用户的安全意识较低,在使用手机上网过程中并没有特意去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都是“所有人可见”的状态。这说明绝大部分用户用户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性较低。
  Marcin Rojszczak(2020)聚焦于现有国际法律机制是否可以在超地区范围内有效保护网络空间中的隐私。笔者认为在网络空间进行活动的情况下,国际条约引起的保护标准似乎不足。尽管法律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动态扩展,但使用的标准范围仍然是本地的——国家或地区性的,而不是全球性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在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中给予用户同等水平的隐私保护,克服现有国际协议的局限性,也增强了人们对互联网协议的信任和可信度。
  Kavita(2019)主要研究了大数据背景下年轻消费者们在社交网站上对自己的隐私关注和隐私保护。通过调查526位大学生在自己Facebook上的隐私设置发现,不同的个人信息被设置了不同的隐私界限——吃喝娱乐类生活信息被自由地分享到主页动态当中,但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等则更多地被隐藏起来。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多方面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从宏观层面,有学者提出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拓展到全球范围;从微观层面,有学者见微知著,以“位置信息”这种单一个人信息为研究切入点,探讨了了个人位置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性。

  1.3本文的创新之处

  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侧重于“用户同意”,强调了应用程序运营商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之前要得到用户的同意。但在实际使用APP的过程中,APP平台列出来的“《用户使用协议》和《隐私政策》”一方面是过于冗长且晦涩难懂,绝大部分用户并不会仔细去看,另一方面是用户不点击同意就不能正常使用APP,存在着“隐形强制用户同意”的现象,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保证。本文不仅从立法、行政法、刑法角度对我国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些许建议,还特别关注到了APP平台“隐形强制用户同意”这一现象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些许可供参考的建议。

  1.4本文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利用文献资料,对国内外目前已有的有关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文献研究进行研读和整理,吸收了在大数据、云技术背景下APP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对APP运营商的规制,并借助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情况,进行了本文的研究。
  2.定性分析法:本文从现实情况入手,从定性、发现问题,再到解决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2 APP用户个人信息概述

  2.1个人信息的定义

  2.1.1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姓名、微信号、学校、工作单位这些都属于个人信息。但它们都有共同点和相似点,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个人信息的定义:可以直接识别或是与其他信息联合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或是近况的信息。

  2.2关于个人信息界定的相关理论学说

  2.2.1所有权理论说
  所有权理论学说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个人所有”,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但是所有权理论学说不能够完全对个人信息进行概括:所有权理论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视为个人的所有物,是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但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单拥有财产属性,更有多方面的考量
  2.2.2隐私理论学说
  隐私权理论学说认为个人信息具有隐私性。隐私具有“隐秘、私自、不公开、秘而不宣”之意,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以秘而不宣,也可以不愿被他人所获取。从这一点上讲,个人信息确实具有隐私性,但个人信息也并不完全是隐私的。如性别这种个人信息并不能算得上“隐私”。而且在当前的网络发展下,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更加错综复杂,明显不能用隐私理论学说进行统一概括。因此,个人信息用隐私理论学说来界定是不全面的。

  2.3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3.1APP平台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严重
  2018年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http://www.cca.org.cn/jmxf/detail/28310.html]。测评中分别对10类100款App的个人信息收集情况进行了记录。如图所示:
  论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根据图2.1中国消费者协会出具的APP涉嫌过度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情况可以看出,“位置信息”、“通讯录信息”和“手机号码”这三种个人信息占比最高,是APP平台过度收集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重灾区。另外“手机号码”也是用户个人信息被过度较严重的方面,在受测评中分别有22款App涉嫌存在此类情况。除此之外,用户的生物识别信息、工作信息、通讯录等均存在被过度收集的情况。
  2.3.2 APP存在隐形强制用户同意的行为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然而在实际使用APP的过程中,被收集者(用户)的同意更多的是不得不同意:一是APP用户在正式使用APP前需要阅读《用户使用协议》和《隐私协议》,然而这些协议往往有两个特点——冗长、晦涩,这就导致了绝大部分用户根本不会仔细去看声明直接划过点击同意,就算仔细去阅读,很多不懂法律的用户也无法看出这些声明中是否存在对用户的隐瞒之处或是漏洞;二是在用户正式使用APP前至少要连续点击3次“同意”,点击不同意呢?可以,APP页面立刻出现提示“部分功能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用户想要使用APP就只能点击同意,实质上用户并没有选择权。因此,笔者认为,要改善APP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状况,解除强制收集、限制强制捆绑服务是必经之路。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现行的法律法规。
  2.3.3用户的知情权存在被侵害的状况
  在使用手机中的各种APP中,我们一定会有这样类似的经历:当和朋友在微信中聊到想买一双鞋,过一会儿打开淘宝就能看到相关物品的推荐;当坐车或是坐高铁到另一个地方,一进入别的城市就会收到短信“欢迎您到达XX市”;刷微博时会优先被推荐同城微博,如果不手动设置,自己的微博也会被显示在同城中;刷抖音,如果搜索过或者点赞过某一类的短视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抖音会优先向你推送同类短视频;查询过某些考试内容后,就会被推送各种考试培训广告……这些现象背后折射的是APP在搜集、分析用户们的偏好、个人信息并进行个性化推荐。这些所谓的“个性化推荐”,实质上就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一种侵犯。更重要的是,这种个性化推荐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用户在很多情况下对其信息的收集并不知情。

  3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1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分散在各部法律中,对个人信息进行直接或间接保护,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接近100多部,包括但不限于:1987年《民法通则》中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做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对特殊主体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从特定主体扩大为不特定的主体。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2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3.2.1法条分散、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是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目分布零散。而且,由于各法律的制定标准不同,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标准就存在差异,容易产生漏洞被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从法条的具体规定上看,实操性也有待加强。法条中原则性,一般性规定的条款比较多。颁布的各项制度还需逐步细化。
  3.2.2用户的知情同意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使用APP中的过程,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变得普遍,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要求APP运营商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前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每一款APP必须有相应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然而这些隐私条款通常冗长而晦涩,这就导致了绝大部分信息主体(用户)根本不会仔细去看声明直接划过点击同意,就算仔细去阅读,很多不懂法律的用户也无法看出这些声明中是否存在陷阱、漏洞。
  3.2.3监管缺口大
  公民个人信息非经本人同意被利用的事件其实每天都在发生:在网上报名了某项考试,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收到短信或是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考试资料;发条微博、抖音小视频会自动被推送到同城微博、抖音中;时不时收到的广告营销电话……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买卖的事件层出不穷、数不胜数,但除了严重情况外,公民只能默默忍受无力还击。因为我国手机上网网民接近9亿人,这给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数量太多根本监管不过来。不少不法分子也利用这监管漏洞谋取利益。如何从法律层面提高监管效率,弥补监管缺口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3.2.4刑法保护力度欠缺
  《刑法》第253条原规定,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医疗等事业单位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原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医疗等事业单位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犯罪行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或者法定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其他事业单位均有可能以本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九)》也进一步增加了对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实施力度,但是,《刑法修正案(九)》的部分条文依然一直存在对定罪或者量刑的具体标准过于严格的原则,法律在认定和适用上还存在一些分歧的问题,如并未在条文中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适用。

  4 APP用户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

  4.1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很多专家学者一致提出了应该出台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统一立法的特点和优势主要在于:首先,世界上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进行了统一管理的立法已经逐渐成为了目前国际上的一种通用做法。
  从国家层面看,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和国家对公民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保护,加强对APP平台的规制,建立健全系统化的基本制度。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历代律法以及当今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因此,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与我国历来的传统相符合的。

  4.2完善行政保护

  4.2.1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被贩卖、利用的事件呈现出数量巨大、发生频率高的特点。受此限制很多情况下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公民想要寻求帮助也不知从何处入手。提高监管效率,加大对APP平台的监管,笔者认为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是一条可行之道。我国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局,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宏观规划,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监督从源头上抑制APP运营商收集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该个人信息保护局可由个人信息保护总局、省个人信息保护局、市个人信息保护局构成,形成三级从属关系。除此之外,应该建立网络公布、举报渠道。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总局网站或是微信公众号: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进行公示;对违法收集、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的平台运营商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提供举报渠道,公民可直接在手机上进行举报,举报案件直接分归所属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局处理;设立意见箱,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2.2强化审核,解绑“隐形强制用户同意”
  对于用户在正式使用一款APP前需勾选已知条件的“《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存在着内容过于冗长导致绝大部分用户不会点开看或看不懂的现象。针对此种现象,笔者认为在一款APP正式上架使用前,其出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应报批审核,审核无误后APP才能在应用商店中上架,杜绝协议中可能存在风险漏洞的情况,让用户放心大胆进行勾选。
  此外,对于APP页面显示的“是否允许获取您的位置权限”、“是否允许获取您的通话、短信权限”等同意事项,应强化监管和监督,除特定情况下,用户即使勾选“不同意”也能正常使用该APP,解绑“隐形强制用户同意”。
  4.2.3强化行政处罚
  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微信转账、微博转账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例如通过盗号向号主人的好友“借钱”。但由于单次骗取的金额多在100-1000之间,构不成刑事处罚,即使受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最终也就不了了之。不法分子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继续实施诈骗行为。除非受害人能够联合其他受害人共同去公安机关报案,达到一定金额后公安机关可受理,但微信、QQ等平台的好友是不共通的,因此这也给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笔者建议,可通过行政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例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网站后,受害人直接通过网络对不法分子的微信号或是被盗号者的微信号进行举报,相关公职人员受理后查处IP地址并进行备案。若该IP地址被多次举报或是达到一定的金额,可查处IP地址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则予以刑事处罚。

  4.3强化刑法保护

  4.3.1明确情节划分标准
  随着各大APP用户人数的增加,借助APP平台非法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现象日趋增加,侵犯行为方式也日趋增多。例如,通过盗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息谋取利益或利用他人信息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大量购买、售卖他人信息等。由于实践中发生的实际情况更加复杂多样,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明确情节划分标准:具体哪些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哪些犯罪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明确情节划分标准,应对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方式多样的趋势,强有力地打击非法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由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情况的多样化,因此刑法保护工作还需不断强化、完善。
  4.3.2明确多元主体的刑法归责
  4G、5G网络下信息高速流通的特质使得某些不法分子能够更加轻易、快捷地侵犯、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在QQ群、微信群内非法传播、贩卖他人信息。那么参与非法传播、贩卖的群主、群成员们,笔者认为也应该考量这些多元主体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需要承担的刑罚内容、群主与群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多寡。明确多元主体的刑法归责,有助于强力打击多人、合伙型违法传播、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4.4国外对APP用户信息法律保护的经验借鉴

  4.4.1从立法、执法层面强化对APP平台的监管
  本文以X为例,2016年X出台了《应用程序之隐私保护和安全法案》。根据法律规定,APP开发者必须提交详细的用户数据保护信息收集指南,其中必须包含平台会从用户收集哪些信息以及收集此类数据信息的依据;平台是否可能将这些机密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哪些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应当详细说明数据信息采集的类型和用途以及数据信息的保管手段和保管时间;APP运营商应当向用户保证,将采取一切手段,确保这些用户机密信息的安全。禁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得这用户信息。该法案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APP管理者必须保证用户完全了解其用户协议条例;APP开发者必须在其用户协议中列明用户的权利,并必须为用户提供退出机制,在用户选择卸载APP或是注销账号时,用户使用期间被收集的所有用户信息能全部被删除。
  其实,该法案里的同意原则等规定也包含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例如《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重点在于,这是针对应用程序的具体立法,并且X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行政部门,能够保证法律条文能够落到实处。
  X设立了X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监管前述法案的执行。对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企业,该委员会可给予行政处罚,还可以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APP永久禁止在应用商店中上架。除此之外,该委员会有权强制执行,允许委员会对平台通过欺骗、隐瞒手段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径提起诉讼。这些严格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切实保障了应用程序市场的秩序井然,有效地防止了用户个人信息被肆意泄露。

  结语

  街上人潮涌动,每一个人的身上都穿着一条透明的线——网络。透明的亿万条网线交织得错综复杂,将地球上的每一个人联系在了一起。智能手机的高速发展使其成为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最多的外在容器,其内在是一个个应用程序APP。但是,应用程序背后的使用权限和用户个人隐私信息问题也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安全事件的陆续爆发而引起消费者的密切关注。
  本文着重于研究APP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首先,本文对个人信息作出了界定,并分析了界定个人信息的几种理论学说,并对保护APP用户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进行了解读。之后,笔者分析了我国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法条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监管缺口大;刑法保护力度不足等。之后,针对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统一立法,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行政法保护;明确情节划分,完善刑法保护;最后也参考了域外对APP平台的监管、对APP用户的保护的经验,逐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由于笔者深知自身学术研究能力不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本文只是笔者对于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浅薄建议,寄希望于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出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Kavita Karan.Consumers’Privacy Concern and Privacy Protection on Social Network Sites in the Era of Big Data:Empirical Evidence from College Students[J].Journal of Interactive Advertising,2019,19(3).
  [2]Hyang-Sook Kim.What drives you to check in on Facebook?Motivations,privacy concerns,and mobile phone involvement for location-based information sharing[J].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2016,54.
  [3]Androulidakis I.I.(2016)A Multinational Survey on Users'Practices,Perceptions,and Awareness Regarding Mobile Phone Security.In:Mobile Phone Security and F orensics.Springer,Cham.
  [4]Marcin Rojszczak.Does global scope guarantee effectiveness?Searching for a new legal standard for privacy protection in cyberspace[J].Information&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Law,2020,29(1).
  [5]赵璐.我国移动社交网络中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9.
  [6]邢其琛.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7]任晓雨.大数据时代移动终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9.
  [8]赵芳华.面向移动端社交应用的位置隐私泄露风险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9.
  [9]余璐.应对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披露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9.
  [10]胡婉.大数据视角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9.
  [11]郭禹彤.云存储环境下个人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9.
  [12]易超.互联网定向广告视角下个人隐私保护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9.
  [13]牟萌.网络传播中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性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9.
  [14]李艳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9.
  [15]郝森森.企业移动App用户隐私信息披露行为机理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9.
  [16]卢晓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以APP为例[D].浙江工商大学,2018.
  [17]刘聪.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18]穆彬.大数据时代对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D].昆明:云南大学,2018.
  [19]蒋梦柯.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
  [20]邱遥堃.行踪轨迹信息的法律保护意义[J].法律适用,2018(07):43-50.
  [21]谢自强.APP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地位与责任[D].重庆:重庆大学,2017.
  [22]黄宝茵.我国电子商务法视阈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23]杨海宁.App用户权益保护法律研究[D].延吉:延边大学,2016.
  [24]杨晓慧.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18.
  [25]陈小彪.即时通讯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J].警学研究,2019(01):56-67.

  致谢

  本人的毕业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并完成的,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开题报告、论文的修改到论文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耐心地给我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我要向老师表示真挚地感谢。
  此外,还要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的舍友们给予的大力的鼓励和宝贵的建议,给我带来很大的写作动力。还要衷心感谢本文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们,他们前期的研究成果给予我的论文研究有很大的启发。
  最后,我要向各位评委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各位评委花时间审阅了本文,并提出宝贵意见!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4937.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1年11月12日
Next 2021年11月13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