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科技时代的趋势化,我国网络游戏在这十几年里迅猛发展,近几年更是成倍增长,网络游戏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一开始的端游到如今的手游,网络游戏越来越普遍,而法律对于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法规少之又少,有些不良商家或黑客趁机而入,专挑法律漏洞损害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平台的权益,因此,对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和改善空间。本论文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内涵出发,结合我国现状,阐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从而试图对如何切实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游戏玩家;运营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游戏资源和财产,可以由游戏玩家控制,依靠网络游戏平台的虚拟环境而存在。随着我国网络平台的流行和科技的进步,网络游戏产业在2001年其金额只有3.1亿元,2014年达到1101.9亿元,2017年翻了一番,达到2167.9亿元,成为中国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现在,我国的网络游戏玩家基数越来越大,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而相关法规中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很多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第三方侵权。本文章旨在从民法的角度讨论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以维护游戏玩家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探析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基本分析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随着近年来网上游戏的迅速发展,导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引起的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加。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法律范畴中的概念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法律解释。一般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虚拟财物,可以由游戏玩家自己控制,它依赖于网络游戏的空间,具有虚拟和特殊的属性。通常在理论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划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根据林旭霞教授的说法,广义概念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以实物数字化、仿真化的形式存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垄断性的一种信息资源。[1]理论界认为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可以由游戏玩家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根据刘惠荣教授的说法,狭义概念的虚拟财产通常只涉及网络游戏环境中存在的能进行交易并且具有价值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级别,游戏金钱、角色、装备、皮肤、宠物等。[2]
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最重要特征是它的虚拟性,即通过网络科技技术进行数字化手段在网络世界模拟出与现实世界相似或者相反的事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环境下,而网络环境是开发者在服务器中的程序代码。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环境而存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存在价值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环境体现,脱离了网络环境只是一串无用的代码,与现实世界中实际存在的财产不同。[3]
(2)特殊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比有很多特殊的地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种类更加丰富,其在网络环境中被开发者赋予了很多属性和功能,例如装备加成不同、角色技能不同、金币和点券不同等,而这些功能都是运营商在开发游戏时就已经锁定,游戏玩家在游戏时不能对其属性功能进行修改。而在虚拟财产中,等级、武器加成、道具等都做了详细的限制,通常是等级越高属性越强,武器越多加成越多,越强的道具或好看的皮肤也会相应越稀有。上述虚拟财产也只可以被放置在相应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不同网络游戏之间的货币、装备等不具有通用性,而且游戏玩家删除账号或者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取消服务的话,该网络游戏账号的虚拟财产也不复存在,这些都证明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
1.债权说
支持这一想法的学者认为,运营商为游戏玩家提供服务,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花费相应的金钱和精力,两者之间应为合同关系,合同类型为游戏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游戏玩家将有权使用虚拟财产。由于这种关系,运营商负责提供游戏服务,而游戏玩家属于消费者,即游戏玩家支付购买虚拟财产时,运营商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和发放虚拟物品。如果债权人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转让时转让其债权,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无效。[4]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它的依据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品是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智力劳动的结果,其特点是独特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应被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产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游戏开发商享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著作权,游戏玩家只享有使用权。有些外国学者认为,“游戏开发商在开发这款游戏时只是负责编入游戏程序,每一个有个性的游戏角色,其自身等级,都是由游戏玩家自身耗费金钱、心血、时间所创造的,所以应将虚拟财产认为是知识产权。”[5]
3.新型财产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和物权的结合体,而且,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虚拟财产必须与物权和债权分开。刘德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权法》中调整的物,也非债权凭证。根据它的独特特性,它被视为一种新型财产。[6]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由计算机技术设计开发的,自开发出来就具备了其独特特征,而且还具有传统物权性质特征、知识产权性质特性、债权性质特征的部分有关法律性质,将其融入这三个其中单独一个体系中都不能完全调整出现的纠纷,应根据其特殊性将其视为一种新型权利。
4.物权说
支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支配性。游戏玩家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地交易和转让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物的客观性、可以成为物的客体的有价值商品。杨立新和王中和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存在需要一定的空间,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适用现行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7]
本文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定为物权最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运营商可以对其存储于计算机系统的域名、源代码进行更改、删除、复制,这足以证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特定空间的一种客观存在。又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独立进行交易,说明其也具有独特性。
第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支配性。支配性要求游戏玩家可以自由地对自己所持有的虚拟财产进行处分,而在游戏世界里,虚拟财产都是允许游戏玩家自行去交易、赠送交换的,这些足以证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游戏玩家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
第三,游戏玩家在通过服务协议后进入游戏,对自己注册登录的游戏账号及其里面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游戏玩家花费了大量的心血、时间和金钱,其中获得的虚拟财产为通过对游戏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收益,所以取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游戏玩家在游戏里享有的收益权,可以对其自由处分。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被侵害的表现
1.账号类侵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线下买卖账号被封号,二是由于黑客侵入导致游戏回档而致部分玩家虚拟物品的丢失。
线下买卖账号本身没有问题,但有些卖账号的游戏玩家是通过违法方式盗他人的号或者盗取他人的武器装备进行交易,当运营商发现是被盗用的账号或武器装备会导致被封号,而买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该账号的来源,进行交易后被封号损害的是买家的权益,侵害的是作为买家的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
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漏洞—游戏玩家一般称之为游戏BUG,黑客的入侵扰乱了游戏环境中的秩序,造成了装备丢失、游戏玩家身份被莫名更改等情况发生,最后的办法只能是恢复原状。这一措施使一些游戏玩家的装备消失和身份丧失,导致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
2.虚拟物品丢失类侵权。造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丢失的原因是:一是被盗,即通过盗窃、盗用他人的账户密码或利用黑客技术在游戏中找出漏洞,入侵计算机系统以解密游戏玩家的密码,转移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二是其他人有时解密游戏玩家的密码以改变游戏账户所有权的行为。三是由于游戏中的漏洞,虚拟物品被删除或消失。四是网络游戏维护者利用职务之便,变更游戏账号所有权的行为。五是由于游戏的改进和维护,致使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消失了。
3.违反玩家装备复制类侵权。对于游戏的规则,游戏中的所有元素都有对应的数据代码,因此显示的元素的号码不同,游戏设计需要的就是同类别但不同的号码。要想在游戏中复制虚拟物品,必须由网络游戏的客户端给出指令,以便从服务端的服务器复制代码。然而,根据游戏规则,复制可能损害游戏的公平性和游戏市场的内部机制,因此在游戏设计中禁止复制。[8]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游戏玩家的数量达到6.4亿人,而中国游戏市场实际收入额达到了2308.8亿元。不难想象,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例如不同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不同游戏玩家之间的纠纷,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合同纠纷等,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游戏玩家之间的纠纷,即游戏玩家被第三方侵权的纠纷。[9]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不断增加,对其的民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缺乏具体立法保护
目前,中国在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归属,对如何保护也没有明确,从而使相关一系列的问题纠纷直接被揭露。《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没有具体和明确的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会导致很多不法分子抓住法律漏洞钻空子。基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性,无法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产生了纠纷或矛盾,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受损。[10]
作为一种新型物权类别,物权说的学者们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一种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游戏运营商;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应当属于游戏玩家。根据第一种说法,运营商在游戏开发方面投入了大量项目资金、科技技术和人力资源,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和表达方式在开发时已经有明确的定义,这是游戏产品内容的一部分,而运营商自然获得所有权。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装备、武器等都是因为接受了运营商的用户协议,根据用户协议获得使用权,只是体验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而已[11]。根据后一种观点,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存储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但游戏玩家有权在不受游戏运营商控制的情况下支配和处分自己帐户的虚拟财产。此外,为了获得虚拟财产,游戏玩家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应该算是游戏玩家的“劳动所得”,并不是在开发时就已经设定好的。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游戏玩家,运营商基于用户协议负有存储并保管游戏玩家虚拟财产的义务。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
在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游戏账号或者武器装备被盗的时候,游戏玩家如果主张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自己提供被盗证明,而游戏玩家处于弱势方,往往是拿不出证明,导致权利不受司法保护,最后不了了之。在这个大数据时代,运营商可以轻易获得游戏玩家的全部具体数据和信息,但是游戏玩家却很难直接获得运营商的信息,有时候获得了也不知真假,有的连客服举报系统都没有,这显现出了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交易方式存在着加大的不公平性。在需要举证的程序时,运营商会比游戏玩家更胜一筹,这是游戏玩家在举证方面缺乏的保护性的重要前提,对于作为消费者的游戏玩家来说是不利的。
(三)运营商的补充责任不明确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例,很多都是无法准确地界定好运营商在游戏玩家被其他主体侵权时的归责问题,使得最终判决不够合理,这样往往影响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游戏玩家与其他主体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纠纷时,运营商往往都辩称自己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予赔偿,就是因为运营商在玩家被其他主体侵权时是否负连带或补充责任的问题不够明确,导致运营商在游戏玩家受到侵权时也不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游戏玩家对侵权人的信息一无所知,除了请求运营商的协助获取侵权人信息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及时救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侵权的游戏玩家。在侵权的情况下,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商已经履行其合法义务,运营商的补充责任就无法受到司法的追究。
典型案例:吴伟是盛大网络公司名下一款叫《热血传奇》的网络游戏上的一名游戏玩家,其账号在海纳百川区服务器登录,被告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0月7日,吴伟发现自己账户里面的游戏装备被别人偷了。于是在2013年10月14日那天,吴伟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警察局报案。2013年10月22日的时候警察局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向盛大网络公司发出协查函,请求盛大网络公司协助警察局调查。吴伟在2014年12月将盛大网络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盛大网络公司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且还要恢复他丢失的那几件装备。可是根据盛大网络公司的说法,2013年1月至10月这段时间里,吴伟的账号的IP地址数据有很多个,证明吴伟的游戏账户有在许多地方登陆过的记录,这种情况应该算是吴伟自己不能保管好自己账号导致账号被偷,所以应该由吴伟自己去承担没有妥善保管好账号产生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责任,于是盛大网络公司选择向法院提出拒绝恢复吴伟装备和拒绝履行服务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玩家在进入游戏前都必须接受运营商的用户服务协议,属于签订服务合同的行为,吴伟也是接受了盛大网络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才能进入游戏世界,所以可以认为吴伟在游戏里面获得的虚拟财产是通过游戏内容和要求合法取得的,该虚拟财产应属于吴伟。作为《热血传奇》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公司有义务保护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伟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损失了游戏装备,并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因为盛大网络公司的过错导致他的装备被别人偷走,所以吴伟请求盛大网络公司赔偿损失并且恢复装备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吴伟全部的诉讼请求。吴伟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而二审法院认为,游戏玩家通过合法手段购买游戏装备,他们有权使用该虚拟财产,如果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有异常,运营商应当对该账号采取冻结虚拟财产、恢复原状等措施。而盛大网络公司作为《热血传奇》这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应该有义务保存好吴伟在游戏中的数据,其中的游戏数据还含吴伟的账户密码和游戏里面的虚拟财产,要确保吴伟能够在游戏中正常使用这些游戏数据,还有义务协助警察局调查和归还被盗的虚拟物品,并提供有关侵权人的有效的信息数据。如果运营商不能履行这些义务,受害的游戏玩家可以向该运营商请求相应的赔偿,以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利。盛大网络公司作为运营商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吴伟的游戏装备被盗,是可以向盛大网络公司请求赔偿的。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事实是明确的,但一审法院处理错误,这种情况需要纠正。二审法院最后作出如下裁决:撤销原判,被上诉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为吴伟恢复游戏装备。
简要分析:网络游戏是当今新兴时代的科技产物,具有虚拟性。关于游戏里面的虚拟物品的丢失,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运营商在游戏玩家被第三方侵权时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网络游戏中,作为提供单方面游戏服务的一方,运营商将游戏玩家的所有数据都掌握在手中,有义务保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的安全和完整。当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第三方侵权,运营商不仅有协助调查并追回被盗虚拟财产和提供侵权人信息资料等合理义务,还应当及时采取冻结装备、恢复装备等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侵权纠纷中,倘若运营商只尽到合理义务,而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应当追究其补充责任。
三、探索和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修订现行法律和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在短时间内保护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权益。[12]毫无疑问,网络虚拟财产被列入民法总则是在立法保护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一方面,它建立了应该依据法律来保护电子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并未对电子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得出结论,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电子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从理论和司法方面吸取经验教训,为以后立法提供坚实基础。
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所产生的一种虚拟财产形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导致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国际上的优秀经验虽然具备参考价值,但仍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别立法不仅复杂冗长,而且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可以先制定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具体保护措施。为将来的具体立法提供基准,弥补相关法律制度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领域的不足,维护网络游戏环境良性发展,减少侵权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现象,否则不仅无法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还会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到损害。[13]
3.明确所有权归属。上文讨论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基于我对物权法理论的认同,因此,下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的分配进行探讨。
(1)在正式启用前:附属游戏运营商
在网络游戏正式进入市场之前,运营商有权获得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里完整的游戏资源和电子数据,而且由于运营商尚未向游戏玩家开放,因此,运营商应该拥有这款游戏里面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游戏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来研发、开发、推广、运营到上市,而且耗时很长。运营商在这一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资源和技术,包括推广、运营和维护,还有许多先进的设备。网络游戏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生产和创作过程,包括设计诸如地图、人物、武器、配件、背景故事等虚拟对象,这些内容的价值属性在被创造出来就具有了。因此,在网络游戏的初始状态下,运营商拥有游戏中原始创造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以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方法属于原始取得。[14]游戏公司不仅可以开发自己的产品,还可以购买其他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产品,或者两个游戏公司可以合作开发共同的游戏产品。
(2)在正式启动后:属于游戏玩家
网络游戏正式投放市场后,游戏玩家自己注册的游戏账号进入到游戏世界中,通过升级、做任务等以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道具、虚拟货币等。游戏玩家遵循游戏规则,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需要在游戏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游戏玩家对其账户里的虚拟财产可以任意支配,所以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游戏玩家。[15]除了上述方式,其他合法途径还包括:一是游戏内置收费道具,即游戏玩家通过充值购买游戏里的金币,再用金币购买所需要的虚拟物品;二是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易,可以是在游戏里面用虚拟货币购买或用其他装备交换虚拟物品,也可以是在淘宝、微信、贴吧等交流平台上进行交易,用现实货币购买其他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装备、道具等虚拟物品。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当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第三方侵权时,运营商作为服务者,不仅要为游戏玩家提供服务,还掌握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环境中维持秩序,因此运营商有义务确保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安全。由此得出,对于游戏玩家与第三者的侵权纠纷可以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运营商不能证明游戏玩家造成的损害是由游戏玩家自己造成的,都可以认定为运营商有过错;即使运营商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也应当追究其补充责任。
(三)明确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1.具体规定运营商的主要责任,主要承担侵权纠纷中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侵权指的是运营商通过网络服务直接侵犯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的行为。间接侵权指的是运营商不采取行动或鼓励其他的违法行为,从而损害了游戏玩家在游戏里的虚拟财产。当二者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运营商能证明损害是游戏玩家自己造成的,或者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否则都属于运营商的过错。我认为,对于侵权责任,应当通过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方式来承担责任。
2.明确运营商的义务。第一,审核义务。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最好的方法是采用实名制,网络游戏具有的虚拟性会导致不实名制的游戏玩家可能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实名制可以对游戏玩家由一定的约束力,一方面可以保障互联网环境的管理和玩家之间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能确保游戏玩家的法律尊严避免丧失。同时应对游戏玩家进行身份证注册登记,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对于虚拟货币的充值金额应该设置上限,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安全保障义务。游戏玩家在进入游戏后,将要保存的虚拟财产储存在由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中,此时的运营商发挥的是游戏玩家的保管人的作用。而保管人应根据用户协议合同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包括系统维护和升级以及游戏故障修复;确保储存在服务器上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确保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损害。[16]
(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我国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立法有很大的漏洞,一不小心就会有不法分子钻空子,例如运营商在协议上躲避自己的义务,或者是游戏玩家被其他玩家或黑客盗取了虚拟财产,还有可能是一些玩家在游戏里面开外挂造成游戏不公平的现象,这些现象都需要法律去规范,在运营商上市游戏之前应该阅读相关法律,而且要在游戏显眼的位置提醒游戏玩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提升游戏玩家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制裁破坏游戏平衡的始作俑者。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游戏产业随之迅猛发展,国家开始扶持和发展网络游戏,国内高校甚至开设了电竞专业,还举办各种热门游戏的相关比赛,如今电竞甚至还入选了奥运会,越来越多人把网络游戏当做是日常消遣的新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有很多不法分子趁着漏洞来赚取不当利益。此外,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特殊性,其所有权归属和法律属性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从而妨碍了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有效解决。本文根据对各种理论和观点的综述,提出了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和保护途径的一些想法和建议,并分析了在民法中如何确保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但由于学术水平有限,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写作时存在的不足敬请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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