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警察在一个治安管理案件中对于处罚决定自由评判的一种行政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人民警察许许多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当今社会下的的人民警察的权力有所扩大,并且也更好地限制了警察的权利使其权力得到了规范。但是在对于国家乃至个人来说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一种不好的现象。虽然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很多对于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应该如何进行控制的方式,但是还会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例如有许多的基层民警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职权针对身份地位不同的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本文主要讲述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本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发结合我国有关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文章、图书以及法律条文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和讨论。我打算从对基层民警的自由裁量权的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所存在的范围等一系列的概念分析出发,总结出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对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出现的每一个问题提供除或多或少的解决措施,如限制警察的滥用行政职权等方式方法。在文章的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我的这些建议能够为社会主义制依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一点点的帮助。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警察;权力滥用;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引言
人民警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所谓双刃剑,字如其名,就是有一好一坏的两面性。行使得好,它可以造福人民,实现每个案件的事实的公平、公正;行使得不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同一案件的两个不同的相对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比如说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中学生打架斗殴的事情是层出不穷的,由于年龄的原因警察们也无从对其下手。但是,在赔偿的金额上,如果施暴方家里面有一定的权和利,那么对于受害方的赔偿金额会变得很少,这是一种我们现实中有可能见到过的一种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警察行使行政职权时该如何正确的使用自己行政职权的一种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人民警察许许多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当今社会下的的人民警察的权力有所扩大,并且也更好地限制了警察的权利,使其权力得到了规范。虽然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很多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的控制措施和方法,但是在如何控制警察乱使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仍有许许多多的问题,例如有许多的基层民警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职权针对身份、地位不同的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本文主要讲述的自由裁量权其主要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1]成景瑞.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南方农机,2018,48(9):143][1]。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警察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法律法规,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关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以及如何控制警察的权力的扩大,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警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也可以说是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现象不在于少数。本课题的意义在于自由裁量权是对国家及社会成员法治需求趋势上的必然性吻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人民警察在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人民警察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的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方式结果的评判的一种无标准模式下的衡量准则。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无法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自由裁量权本身没有其明确的内容,大多数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当中来显示,其衡量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的具体条例当中。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会在罚款和行政拘留中体现的最多。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对相对人违法事实从而做出最后的处罚结果来进行斟酌考虑,其考虑的情形就是如何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始终不渝的坚持XXX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在治安管理处罚面前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行政相对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处罚中警察应该行使的权利。对于不同的违法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身份不同、地位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的处罚结果是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正确的表现形式,对于此类问题,我建议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力度予以改正。从而实现公平正义,这样才能共同建造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1.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所谓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处罚方式所要考虑的关于如何针对此次案件的处罚结果的决定[[2]臧冬斌.量刑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01][2]。其也可以说是经常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不明思议可以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为,行政机关自己本身来决定这事件应该如何审理,判处等。准确地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事件确定后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依据自己本身的意愿来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换言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实施的自由裁量权就是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案件的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立法的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此次社会治安案件依据自己的判断来自己选择处罚的行为方式,从而做出一个衡量此次治安案件的评判,这就是所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的权力,其实就是人民警察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政选择的一个过程[[3]吴南杰.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J].法制与社会,2018,26(8):238][3]。也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人民警察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衡量标准,但是此次标准不能预约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的处罚形式的条文规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就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例允许的范围,针对事实发生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衡量准则。简而言之,警察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就是通过自己本身的意愿,所行使的一种衡量准则、标准的一种法律措施或者手段。但是总体这种意愿不能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1.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人民警察在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人民警察自己本身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方式结果的评判的一种无标准模式下的衡量准则[[4]郑丽媛.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8,26(9):221][4]。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无法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自由裁量权本身没有其明确的内容,大多数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当中来显示,其衡量的标准主要体现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的具体条例当中。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会在罚款和行政拘留中体现的最多。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对相对人违法事实从而做出最后的处罚结果来进行斟酌考虑,其考虑的情形就是如何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中,案件执行的过程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罚的方式方法等都属于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罚款。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罚款数额是不一的。虽然数额不一,但是我们在看法条是可以清晰的看到每一条处罚条例下的罚款金额都是在一个范围内所进行罚款的,这就体现出了我们所讨论的自由裁量权的主题,比如说,在一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需要提交的罚款金额则由人民警察在此案犯罪事实确定并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决定其处罚金额的多少,这便是警察所行驶自由裁量权的一条最为基本的准则。
最后我们谈一谈行政拘留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行政拘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情节严重的不超过十五天。就以这情节严重的不超过十五天为例,其也是一个范围,需要人民警察自己决定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期限。通俗来讲,所谓不超过十五天,也可以是一天也可以是十五天,其决定权依旧在于人民警察手中,其也是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综上所诉,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某一处罚种类时,在何种幅度内进行处罚也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2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和不足
2.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在当今这个社会,警察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必要性的存在,从法律法规来说,法律法规是一种人人都应该遵守明文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它是统筹的,并不是具体的解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发现一项重要的行使处罚措施的手段,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警察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但也扩大了警察手中的权力。从现实的生活中来看,我们生活的社会性质是千变万化的,所以对于同一个案件警察的判断是不可能一模一样的,所以在处理同一案件,警察要考虑当前情况的性质,从而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各种疑惑。并且随着社会稳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有可能导致任何一项新的问题的出现,而且也有可能导致警察执法工作的滞后性。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和XX一项重要的基本准则,在此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文也明确的规定出次重要的思想[[6]陈华.警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6):01][6]。基层民警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为人民群众的我们应该积极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不公平的对待的时候,也就是基层民警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来评判每一次案件时,我们都会遇之而不管,因为我们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就是警察处罚你就是对的这样的文化思想,这样大大地放任了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
并且,当前我国基层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在行政处罚上都是必不可少的存在。但是在现如今的社会上,一些基层的人民警察利用这一点xxxx受贿,使“自由裁量权”变成了自己赚钱的工具。从而使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变成了“权”和“利”。
2.2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足
上诉我们讲诉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以及其存在的范围和当前我国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足,根据其存在的不好的现状谈一谈不足。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其就在于警察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和显失公平问题,以及在案件处理之后的履行延迟的问题。但是主要的问题在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发现一项重要的行使处罚措施的手段,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警察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但也扩大了警察手中的权力。从现实的生活中来看,我们生活的社会性质是千变万化的,所以对于同一个案件警察的判断是不可能一模一样的,所以在处理同一案件,警察要考虑当前情况的性质,从而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各种疑惑。并且随着社会稳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有可能导致任何一项新的问题的出现,而且也有可能导致警察执法工作的滞后性。
因此,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警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也可以说是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现象不在于少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2.1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人民警察在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时,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由于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说,受贿等违法的行为[[7]许韬.比较警察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3):01
][7]。没有按照预期的结果来行使本次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的原则相违背。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基层民警应该将案件的事实根据作为依据,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衡量案件的标准,不能虚构和掺假。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警员滥用职权的现象那是层出不穷。如江西乐平市的超载包月“套餐”制,上交600罚金包一个月,这就是滥用职权行为,也是公安机关人员并未按照适时作出处罚。二是处罚目的不合法。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人民警察进行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前社会实际行使过程中,一些人民警察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符的,违反了立法的目的性。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行贿行为等。在当前社会中,在一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一些行政相对人会利用本省的一些便利向治安管理人员进行行贿等行为,如金钱等。面对这些行贿行为,有些警察受不了这种利诱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2.2显失公正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还有最重要因素就是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平就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对方没有经验,只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显失公平就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本身的优势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行政人员进行施惠,致使自己受到的处罚相对于较轻或者免于处罚。这里的显失公正就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职责时,违背了原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本次案件的不公正、不合理。举例说明一下,我们想必都知道跑长途的那些大货车吧?搭火车作为一个常年在外长途运输的一项工作,必不可少的会遇到交警的拦截。我从一位开货车的一位长者那里听说,每一次走货的时候都会多预备一点钱用来“打点”。所谓的打点就是贿赂,那么贿赂谁呢?不明思议当然是交警了。从这里我们便可以看出公安行政人员的不称职以及显失公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警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也可以说是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现象不在于少数。我认为只要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始终不渝的坚持XXX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在治安管理处罚面前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于不同的违法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身份不同、地位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的处罚结果是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正确的表现形式,对于此类问题,我建议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力度予以改正[[8]赵金生.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法治与社会,2020,28(4):129][8]。
2.2.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在本次案件的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不得借故拖延。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顶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时限问题做出明确的明文规定,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期限在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重大案件的,经过上级受理审批同意的延长三十天期限。因此,一些警察在这三十天内故意推迟办理审批借故拖延,这也与行政执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不相符,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诉三种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的情况,根据上诉我们结合案例来看一看。就以2017年的哈尔滨市“疯狂大货车”案件为例,此案件主要讲述的是哈尔滨的大货车在市区内严重的超载、超限,造成了多起交通事故,严重的危害了老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对于此次大货车的事件相关的治安管理人员对此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充当起了大货车们的保护伞,对于大货车的违法行为一律免除处罚,最后案件被曝光,所有涉嫌的官员一律得到了相应的刑罚。此次哈尔滨大货车案启示我们一是对公职人员要不断加强教育和监督,最主要的就是进行监督作用,积极的引导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廉洁行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强化监督体系机制,对于干部的不作为行为要积极的去指出、纠正并且进行改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并改正所犯错误。三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行政人员要对自己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国家要对其监察,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公职人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党忠诚和热爱,对人民更加要爱护有加,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不要做违法乱纪之事,要带头弘扬富强、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高文英.警察法学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8):01][9]。对于公安机关行政人员要习惯在受监视、受拘束的环境下进行工作和生活。要积极的发扬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坚守自己的岗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XXXXXX事业建设贡献无限的力量。
3解决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3.1细化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现如今的社会上,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条文明确限制了我国人民警察的职权。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过大,这间接促使了很多警察的不作为,就如上述中哈尔滨大货车事件。因此我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限制警察的权力和义务,使警察的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只要限制住了警察的权力,其就不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并且警务人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党忠诚和热爱,对人民更加要爱护有加,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不要做违法乱纪之事,要带头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李雨轩.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J].西部法学评论,2019,29(6):123][10]。
那么,如何限制人民警察滥用行政职权呢?这是个问题需要我们来探讨。以我的观点来看,我认为想要限制人民警察滥用职权首先要国家和人民共同来进行监督,监察委和纪检委要密切的合作,对滥用职权的人严惩不贷,然后是人民的监督,人民更要做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对基层民警公安干部的违纪行为积极地进行举报。其次就是整顿公安部门的专业和素质教育,牢固执法为民的思想工作。最后就是有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建立一个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每一个相同的违法人员按照这个准则来进行惩处。
那么,怎么来制定一个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呢?何为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呢?所谓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就是在一起治安管理案件中警察所实施的处罚决定由资深的自由裁量权所致,但此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或者过多于此准则。我来举例说明一下何为自由裁量权准则,譬如说,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打架斗殴的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初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下罚款[[11]陈雅.我国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哈尔滨市“疯狂大货车”案件为例[J].辽宁经济,2019,37(2):70][11]。针对此条款我们可知其共同点位罚金五百元和拘留十天。所以,我们可将其拘留十天罚金五百元作为此条例的自由裁量准则。对于此准则我们可细分为情节较轻和较重,情节较轻的二百元罚金拘留五天;情节较重的一千元罚款拘留十五天。此准则也可以说成“一至九数字法则”,其就是“一二三原则”就是较轻原则也就是处罚较少的;“四五六原则”就是所谓的准则处罚的一般;处罚的最重的原则就是“七八九原则”,所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五”这个原则,只要了解出这个“五”所对应的治安管理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处罚的结果来判断,并且通过国家与XX间间通力合作,从而得出其“五”所在的位置,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12]胡建刚.规制与问责:英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多元治理[J].吉首大学学报,2019,39(5):48][12]。
3.2加大信访举报工作新机制
加大信访举报的新机制,换言之就是扩大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xxxx在xxxx报告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XXX性质的试金石[[13]薛文超.英美警察自由裁量权研究述评——兼评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研究[J].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16,34(3):122][13]?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必不可少离不开人民的监督,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一要稳步推进夯实基础,其主要就是在2015年条例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不腐机制。二是统筹力量,内涵发展,也就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始终不渝地坚持党政监督和人民监督有效机制。对于涉及到人民根本利益的要从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就以本次的论题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在一次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多多的听取社会多方面的建议,比如说,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该怎么做?应该向上级XX和社会广泛的听取意见。对于行政相对人不理解的应该积极教育和传授。因此我建议应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尽量细化行政处罚的条文,对于出发的种类也应该更加的细化,比如说,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罚应该结合事故本身的严重性出发来进行处罚,使之适应各个不同实际情况;并且要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事后监督;应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以防止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专制和滥用。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要强化国家监督。正所谓有国才有家,国在第一位,国王则家亡,所以首要要强化国家监督体制,xxxx报告曾指出,要抓住两个责任,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强大合作,以及探索时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解决几位怎么干问题则是当代社会国家监督的重要决策和方法。对自由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要落实两个为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独立性和有效性,对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上一级的纪检委审查制度来实现的[[14]涂舜.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J].政法学刊,2016,32(5):123][14]。从当前的实践来看,要想完善对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需要对“显示公正”的情形通过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规定,进而对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其次,对于社会来说,要对社会进行监督。所谓社会的监督就是通过一些网络媒体的渠道进行监督,在现代这种社会的发展条件下,媒体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早已经成为每位公民都喜欢并且擅长的领域。每位公民可以通过媒体对于自己遭受公安人员的不公平的待遇发声。并且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当前急需解决的是规制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完善媒体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媒体监督不得妨碍执法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同时执法机关也有义务配合媒体的监督工作,确保媒体监督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优势[[15]张永林.治安调解视野下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29(1):62][15]。
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就是人民的监督,所谓的信访举报制度就是民主监督中最重要的内容。那么如何扩宽信访举报制度,令其对警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呢?这是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总的来说,作为公民的我们可以通过现实和虚拟两个不同的领域对警察是否是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所谓现实就是实施案件发生时公民通过自己所拥有的法律知识判定自己所受到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如若不合理,公民可依法对其进行举报。其次就是虚拟领域的监督,虚拟领域的监督就是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对警察进行监督,也是信访举报机制的新制度,如果公民发现警察所实施的判决不合理则可进行举报进而让其改正,其大大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从而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化国家。因此综上所述,对于如何加大信访举报制度,我们可知我们要加大网络媒体的检查力度并且现实中我们应该女里的学习法律知识用其所学来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3.3细化处罚条款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应该告知相对人并且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公安机关行政人员不能对其不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就是不履行上诉内容的,公安机关行政人员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但是前提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16]刘青杨.警察自由裁量权之限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6,17(3):42][16]。根据上诉法律条款的规定,我们可知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治安处罚前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并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我认为,要使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彻底的改善,应该更加细分的做出相应的条文条款,比如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情节较重与较轻处于有的刑罚,但是如何定义其情节的轻重呢?以二十六条为例,对于结伙打架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7]岳宗华.论基层民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规制[J].陕西警官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6,23(4):36][17]。在现在社会这种刑罚一些人看来是较重的,一些人看来是较轻的。我来进行举例说明,这个例子是发生在我现实生活中的,在我的初中学校两个男生因为一位女生大打出手并且约架在我们县城的广场上,傍晚两伙人在广场上大打出手,结果一人把另一个人的鼻子打出了血,警察赶到并对那人进行处罚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我们一定都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打架出血很正常怎么罚的那么多?有的则认为罚的轻。那么请问这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这是不是打架斗殴?但是所谓的判罚是轻是重?这谁都不为所知,确实警察也是按照条例办事。因此这就体现出了警察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规定了非常宽的惩罚幅度,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权力的不当使用的问题,应当通过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进行限制其权力的扩大,将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具体细化,对于案件的办理更加仔细认真,加强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缩减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并且要建立科学的裁量基准,其实对自由裁量权限制最主要的问题要着重解决科学的裁量基准[[18]王昊.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一般性伦理考察[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7,41(11):116][18]。
其一就是明确裁量基准的主体,根据我国实施纲领的规定裁量基准的主体为基层民警。
其二就是科学的设立处罚梯度,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实施不同的处罚形式,对于同一犯罪性质的,造成的结果不同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应该根据本身的条件所定[[19]周丽.论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法律规制[J].改革与开放,2015,33(12):58][19]。要广泛的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建议,积极完善出发梯度机制,从而改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3.4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及监督救济途径
在行政执法程序上,要想有效地控制和限制住警察滥用、乱用自己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应该进行行政程序的制约[[20]周寅.警察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2):01][20]。所谓行政程序的制约也就是规范其行政程序,我将在以下几点论述中来对其进行制约:
其一,在公安机关内部来说,公安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对其内部的程序非常熟悉,每一个案件的自由判断都异常的容易,所以我建议同级的公安系统中的程序进行自由裁量的判断,并且由上一级进行审阅,并且要层层把关进行审批,直到审阅通过后才可再次进行违法案件的判处结果。
其二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好基层民警的的工作,结合基层民警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成果来进行相应的制度的制订。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些条文尽最大的可能进行具体的细化,比如说教唆和诱骗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由轻到重的处罚分别为:拘留五天罚款三百元;拘留十天,罚款七百元;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三种处罚方式[[21]王国龙.自由裁量及规范化的角色定位[J].内蒙古社会学,2020.01(12):04][21]。
其三就是扩大监察的救济途径,其就是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判罚的两个结果,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该派出机构的XX进行复议和申诉。这种申诉监察机关只能向作出该判决的基层民警进行处分。
综上所诉,通过三点行政程序的制约,可以更好的实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完善。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的重要部分,合理规范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效率,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社会的发展与繁荣。但是在当前社会的治安管理当中,依然存在着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严重侵害了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为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存在,所以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做出的处罚一定要与法律事实一致而不能违背事件本身应该的自由裁量的判决,不能多判少判。要做到执法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但也不能滥用职权为他人开便利,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同一相同案件下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犯罪人员。如果民警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平等对待违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不合理,所谓的维护我国的公平正义便不会存在。这也会让人民产生只要自己有足够的金钱和能力便是犯了法也会无罪的心理。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质疑法制建设的理念是不同的,只有自由裁量的不再滥用,人民警察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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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要特别感谢求学过程中给予我无限支持和帮助的老师、朋友和亲人们。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王敬老师,从日常的学习,论文题目的确定到论文的撰写,王敬老师都给予我悉心的关怀和耐心的指导,给我鼓励和动力,也正是在她的指导和督促下论文才得以如期完成。感谢我们一起在学校努力的同学,我们彼此关心、互相支持和帮助,留下了许多难忘的回忆。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感谢他们对我学习、生活给予的支持和照顾。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还获得了许许多多人的帮助与先前研究工作者的宝贵资料,论文的研究成果离不开你们的协作和帮助,在此对你们表示深切的谢意。希望可以以本文向你们汇报,以感谢你们对我的关怀与帮助,感谢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与鼓励。你们永远是我的精神支柱和继续前进的动力。所有帮助和关心过我的人们,尽管与你们为我付出的一切相比,所有的语言都显得苍白无力,我仍要真诚地说声: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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