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保护研究

  摘要

短视频作为人人都可参与,人人都会使用的趋势已经体现。其背后的商业价值也在不断提升,同时也伴随着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接踵而来。因此更需要从各个方面对短视频著作财产权进行保护,从而推动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概述,这一部分中主要是对短视频的定义进行明确,研究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范围,分析短视频著作权可版权化的实质要件,得出短视频可以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探讨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归属与限制,研究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获得主体与获得方式,从而明确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归属。第三部分:则是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第四部分一一破解短视频著作权的问题。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属;独创性;可版权性

  引言

随着当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逐渐由文字、图片再到视频完成了不断更新的过程。随着信息传递越来越便捷,人们所接受的的信息量逐渐增大,可视性越来越强,表现形式也更加丰富,变促进了我国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进入2016年以来,随着各大互联网企业的投资,抖音、快手、美拍等短视频平台相继问世,短视频行业迎来爆发期。但随着短视频行业的急速发展,互联网上创作者的门槛也逐渐降低,全面皆可创作的时代来临。但随着短视频数量的激增,短视频内容却没有得到较大的提升,视频内容同质化严重,行业对于优质视频的需求变大。而此时短视频行业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各大视频网站中,层出不穷的营销号通过剽窃他人的视频为自己赚取流量;在某视频爆火后,短时间内必定会出现相同类型,内容雷同或完全相同的视频充斥各大平台,还有部分通过二次剪辑的方式对视频二次加工从而变成“剪辑师本人的视频”作为内容产业的短视频,这些行为的出现无疑会导致短视频行业的畸形发展,也会创伤原创者们的创作热情。由于国内著作权的保护的不到位,导致行业整体成为著作财产权侵权的重灾区。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明确短视频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作品仍有疑义;司法上短视频作为新兴产物,可以参考的案例较少,对于从业者及法律职业者而言明确短视频的形式是必然趋势,执法上由于对短视频的权属问题,认定问题以及XX部门职能尚未明确的问题导致短视频行业的出现不知道由谁执法,不明确如何执法的问题。在守法方面,短视频行业的获利有短时间高爆发的特点导致其本身就容易出现侵权行为,而整体行业的限制与法律的不完善更加重了侵权行为出现的频率,因此短视频行业的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我论文的研究意义是找出目前段视频著作财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研究现状是在不断出现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为核心的行业相关法律体系和规则有待进一步更新、细化。研究目标是希望能够做到网络短视频行业能够有法可依。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保护从业者的利益。

本文通过对短视频本身的特点与行业产业链的分析,对短视频进行界定,并分析短视频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进行保护的原因,明确短视频的权属问题,寻找短视频在制作、发布、传播等过程中出现的权利矛盾,寻找对短视频行业各方进行保护的方法。在新兴行业给法律带来新的思考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加速确立网络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从而做到网络短视频行业能够有法可依。网络短视频从业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1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概述

  1.1短视频的定义与分类

目前而言,短视频在立法上并没有短视频的明确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短视频的界定也具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可将各大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时长作为参考:抖音平台可以发布的视频的最长时长为60秒;快手平台则为57秒;今日头条可以发布为时长4分钟的视频。再参考各大数据研究平台发布的行业分析报告可以得知目前各大平台及研究报告对短视频的定义尽管都不相同,但是对其核心定义仍有相似之处。从各平台和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出仅仅以视频时长作为短视频的区分标准过于片面,也不能适应短视频行业的逐渐发展,因此,本文将短视频定义为:时长在5分钟以内,具有社交属性,通过移动设备在平台上进行制作、传播、观看的视频形式。

  1.2短视频的著作权范围

1.2.1短视频的权利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等多项权利。其中由于著作人身权具有的不可转让性和永久性的特点,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21页]]。因此在实务中,著作人身权很少出现侵权事件,短视频的侵权主要体现在著作财产权之中。

短视频作为著作财产权保护的客体,其主要的著作财产权包括汇编权、改编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这三种权利在短视频中的体现形式为:改编权主要是指将保留视频的背景音乐、台词、动作等通过模仿再现原作以创作新的视频;汇编权主要指将多个不同视频进行剪辑整合以制作视频。网络信息传播权主要是指转载视频。这三种权利是目前短视频的主要侵权的类型,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

1.2.2短视频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但其中并未将短视频列为保护的客体内容。但依照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以及学界普遍观点来看,大都将短视频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视作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保护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5):第72页]]。现在市面上各大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上传的视频大部分都符合这些形式要件。在实务案例中这些形式要件也不会是争议焦点。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的的主要关注点就在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1.3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的的主要关注点就在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李琛.短视频产业对著作权保护的可能影响[J].中国版权,2017(4):第45页]]。因此我们可以知晓,判断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在于判断两个核心要件即短视频是否是由创作者独立完成与该短视频是否具有“创作性。

关于独立完成:其具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作者从无到有的创造新的视频;另一种则是作者通过模仿示范视频,或整合网络图片的形式创作视频。禁止抄袭,复制他人的视频;模仿的视频应当与示范视频,网络图片等有可以客观上识别的差别且差别较大,应当为没有关系的互相独立的元素。

关于创作性:我国法院认为,在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时,不应对其创作高度要求过高。只要能体现制作人的个性化表达,就可以认为是创造性的。在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视频的长度不一定与创造性的判断有关,只要能充分表达制作人的思想感情,就有可能形成作品。其次,如果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包含了制作人智力劳动的诸多方面,那么它就具有了创造性。即使是在现有素材的基础上创作的短视频,如果其编排、选择和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人的个性化表达,也会满足创作的要求。第三,如果短视频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观众的精神享受,也能证明它的创造性[[[]李吉映.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7(14):216:第22页]]。因此,笔者将目前市面上的短视频分为两类,一种是经过作者创作,具有独创性,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另一只能够则是不具有科版全新,以简单模仿为主的,不可定义为作品,也不可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2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归属与限制

  2.1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主体

在短视频产业链中,涉及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有三类人,一类是作品的生产方,一类是作品的传播方还有一类是享受短视频的用户一方。而著作权的主体则是根据某一方基于某一法律而获得著作权。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规定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第37页]]。在实务中对短视频享有著作权的人主要包括短视频本身的作者,其拥有短视频完整的权利;另一类则为通过继承、遗赠以及委托获得短视频著作财产权利的公民与法人;第三类则为依法或依照合同取得短视频著作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J].中国出版,2017(16):第37页]]。

  2.2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获得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获取短片著作权的方式。我国一直采用主动获得著作权的原则,并辅以《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注册是自愿的。版权自动产生于固定在有形媒体上的原创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版权的自动获得是指作品完成后获得版权,无论该作品是否出版或向公众开放,并且注册不影响版权的获得。因此,短视频的版权获取与传统版权一致,采用自动获取的原则。

  2.3实务中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除了“自动获取”短视频的原则之外,我国三种类型的短视频著作权人根据不同的短视频作品拥有不同的短视频著作权归属:

2.3.1类似电影摄制的短视频。

版权的所有权类似于电影作品的所有权。如果有特定的剧本编辑、作曲家、作词人、导演和电影制作人,那么这些人都有作者的权利,但整个作品属于制作人,其他人被承认通过合同获得报酬。然而,如果其中一首歌曲或剧本作为独立作品单独发行,那么它的签署者,即作者,享有独立的版权[[[]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J].知识产权,2015(8):第23页]]。

2.3.2改编、汇编的短视频。

演绎和改编现有作品的短片首要条件必须是作品的构成要求,并且是原创的,才能享有版权。此类作品必须首先获得原作品的版权许可。这种短片版权包括原创作品的版权和新作品的版权。新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

2.3.3共同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和受托作品。

这两类短片作品的所有权与传统作品相同。共同创作短片的权利由创作者分享,并可通过协议行使。如果不能就权力的行使达成一致,且没有正当理由,另一方不得妨碍他人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从而获得利益并在共同创造者之间合理分配。如果一件作品是可分割的,作者的可分割部分可以对相应部分行使版权,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控制。

另一类特殊的作品:无主作品,其权利归属不能盲目确定。平台及传播者应把它们视为“版权未定的作品”。他们的版权既不属于公众,也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传播者或使用者[[[]仲紀霏.杜志红.UGC时代电视媒体的被动与主动[J].视听界,2013(2):第24页]]。

至于其他没有版权的短片,它们在传播过程中凭借自己的传播行为而拥有些许的著作权邻接权。

  3实务中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侵权问题难点

最近几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逐渐壮大,从事短视频行业的人数激增,短视频整体的数量不断变大,质量不断提升。短视频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也不断增长,因此,也有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的出现。目前,它主要关注以下三种行为。第一种情况是任意改编,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作品中的图像或声音截取下来重新编辑,然后上传到互联网上。第二种情况是视频剪辑,将最精彩的内容从长视频中分割出来,以短视频的形式上传。第三种方法是截取编译。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他人作品,最终形成所谓的新作品。最后,这些侵权行为逐渐集中在对网络信息传播权、复制权的侵害和不遵守网络平台的“通知移除”规则。其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3.1短视频内容定性难

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带来的是著作权法不能适应短视频的著作权争议,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未对短视频是否可著性的基础问题:独创性标准进行解决,在实务中会导致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这就会使的个案标准不一且主观性过大[[[]孟焕良.利用“审务云”平台深化“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J].人民法院报,2015(1):第14页]]。且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的普通人可能会将随手一拍的视频加入至短视频行业之中,这些生活化的视频在进行二次加工,剪辑、美化之后这些生活化的视频是否能够具有独创性从而使其可被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这仍是一大问题[[[]孙颖.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J].载情报探索,2012(6):第55页]]。

  3.2短视频著作财产权权属不清

目前,短视频行业发展仍不完善,不能像传统的影视电影行业一样,对于一部视频可以明确不同的主体,如投资方、出品方、摄制方等。对于短视频行业而言,在作者、传播者、平台、广告主之间对于作品的权利为题有较大的争议。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目前能够明确提出维权要求的其实是平台,而非实际作者。如果发生侵权之诉的双方主体均为平台之间,那么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五项免责事由的规定,被侵权平台只能按照“避风港”要求侵权平台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王光文.论视频网站UGC经营者的版权侵权注意义务[J].国际新闻界,2012(3):第48页]]。但例外情况是在用户条例中,平台可与用户约定,平台可独立行使权利。

  3.3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认定难

目前我国短视频种类较多,有vlog、电影解说、鬼畜视频、游戏直播、吃播等等不同的种类,在这些形式中有那些属于对原视频的合理使用,有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在实务中有较大的争议

3.3.1“合理使用原则”的判定争议

在视频创作中,短视频的大致分类有两种,一种是vlog种类或类电影类,以作者个人独立拍摄的视频为基础进行个人创作的,此种视频几乎没有合理使用的判定争议。而另一种则为对他人的视频加以创作从而创作出新的视频内容,此种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范畴,是否会造成侵权有较大的争议。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即为“谷阿莫”侵权一案:对于谷阿莫一类的视屏创作者会认为,由于短视频受限于其本身的视频长度,即使是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加工,但其创造的新作品并不能完全的包含原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已经画面美感等,新作品的出现也不能导致原作品的热度降低,收益减小,对原作品的影响较小,甚至通过新视频的传播会“反哺”原作品的热度,引起新用户的好奇,增强原作的宣传等。且符合合理使用的三步检测法的规定。

但原作者认为合理使用的基础在于获得原作者的授权,若无授权,则必然会导致原作者的权利收到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若二次创作人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则会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且新视频的收入并不会使得原作者获益,而是归二次创作者所有,因此这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何天翔.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以XYouTube的新版权商业模式为例[J].知识产权,2012(10):第41页]]。

3.3.2网络平台的侵权认定争议

对于合理使用原则的争议并不久仅仅在于用户侵权行为,还在于平台的注意义务。因为短视频侵权的唯一地点为各大网络短视频平台之间,其侵权的一大特点就是传播速度快,期间短,往往一部视频的“生命周期”可能仅仅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而这就导致各大平台的主观心态与阻止侵权能力及履行“通知–移除”义务是否及时往往是影响侵权纠纷的直接因素[[[]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J].法商研究,2010(1):第11页]]。

网络平台仅仅是提供服务者,而非直接侵权人,其本身不具备之间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能力。但网络平台作为短视频行业的中心环节,为创作者与侵权者同时提供接入、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网络平台的侵权认定,争议的重点主要集中与避风港原则的是否适用上。

  3.4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维权性价比低

短视频的维权成本远远高于侵权成本,案件审理时间远远长于短视频传播周期,这导致短视频所需求的保护周期与我国的案件审理时间上出现了较大的矛盾,目前我国传统的版权受理审查周期并不能适应短视频需要在短时间内审判结案的需求。根据《视听节目著作权司法保护实务综述及大数据分析白皮书》的统计说明:在最近几年,我国法院审理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两审的平均审理期限是6个月,与大量的时间相对的是平均赔偿额仅仅为1.5万,这对短视频维权而言是不利的[[[]张静.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解读“互联网条约”[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7):第10页]]。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3.4.1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较长,一般案件的审理周期应当不会超过半年的时间,但由于一般的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关系较为复杂,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也难以确定,证据也较难收集,因此其开庭的次数较多,时间较长。再加上目前此类案件多集中在互联网法院审理,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为例。近几年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年均受案都达到了一万件以上,法院工作量大,因此导致审理速度会减缓,判决也会较慢[[[]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第22页]]。再加上往往各大平台之间经常使用的管辖权异议、和解以及收集证据等的时间,往往会延长结案的时间,会导致权利人会选择停止维权,而导致侵权行为的猖獗。

3.4.2权属举证难

目前我国采取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辅以自愿登记原则。但往往大多数人并不会进行登记,因此在权属问题中,权利人只能提供由公正机构对作品出具公证书,而公证书是需要权利人自行组织证据,由权利人付费后取得,且费用较高,会使权利人望而却步。

3.4.3获赔金额较少。

目前,我国的类似案件往往获赔较少,而获配少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一方提出的诉讼标的较小。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标的小的原因在于权利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实际获益、许可费用的证明等都较难计算,且在难以计算及证明的情况下,目前我国法院根据裁判能动性,往往都不会判付较高的赔偿金额,且法院对能够证明的较高的许可费用也一般不会认可,因此导致权利人的实际获赔金额较少。

  4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保护构想

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带来的是著作权法不能适应短视频的著作权争议。法律应该关注短视频著作权的方面,使得诉讼成本能够低于短视频的制作成本、商业价值,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治理不应当仅仅是事后追责,更应该将注意力放在事前预防上。对于我国的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保护笔者提出四点构想:

  4.1明确部门职能加强XX监管

关于我国短视频内容定性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XX部门来负责短视频领域,以及应对短视频著作权的问题。虽然我国法院已经通过案例明确了短视频不论时长,只要具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形式要件及独创性这一要件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整体市场体量大及XX职能部门监管的缺失导致短视频行业仍然难以被保护,虽然短视频与传统的文化行业一样,受到国家版权局及个地方版权局的监督[[[]晏宗武.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法学杂志,2006(4):第19页]]。国家版权局与各地方版权局目前有日益增长的领域与保持不变的经费及人力之间不匹配的矛盾,因此XX的职能部门往往不会主动对行业进行监管,往往只能通过市场的反馈来进行被动的问责。因此其难以起到事前监督与事后问责的作用。再加上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本身起步较晚,法律规定方面并不完善,且文化内容及形式上有在不断地更新变化,因此政策与法律也逐渐难以跟上市场,具有较大的滞后性。XX职能部门面临庞大的市场规模,快速的市场变动,已经产品的不断革新也逐渐力不从心。因此,我们更需要明确行业受谁监管,提升XX的监管能力,以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促市场的繁荣发展

  4.2建立统一版权登记机制明确权利归属

关于短视频著作财产权权属不清的问题,其解决方案在于:在短视频领域建立统一的短视频版权登记机制以达到快速确权的目的,并在发生侵权后有快速处理维权案件的系统。在短视频领域的用户目前大部分缺少权利意识,一般也不会进行版权登记。而短视频的创造内容少,时间短也导致短视频著作权人也很难愿意花费时间去为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获得保护的机会。且由于短视频的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收益见效快,且生命周期短等原因导致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难以禁止,也使得版权的归属成为了司法过程中的一大难以。因此我们更应该尽快建立标准化、制度化的版权认证体系,从而使著作权人得到保护,使得司法能够更加便利。

  4.3完善平台发布技术审核及加强事后监督

对于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认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传播的中心环节,其应当在短视频著作财产权侵权中负起维权监督的责任。短视频的传播,收益都离不开平台,这也就意味着短视频在所产生的所有价值与市场收益短视频平台都会从中获益。且短视频的创作者在传播短视频之间便需要接受平台制定的规则,双方需在协议上达成共识,才够能使得短视频进行发布-传播-收益行为。正是因为短视频平台作是短视频传播的中心环节,所以短视频平台可以更加直接、便利的明确短视频中的侵权问题。虽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平台方并无审核著作权侵权的义务,对平台方的约束仅为“通知–移除”责任[[[]刘德良.论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J].知识产权,2002(12):第14页]]。这便给了侵权者极大地空间予以利用。在未对平台方明确其需要实现审核义务时,平台方往往因为没有技术的支持、以及庞大的成本压力,以及审核的难度高等原因并不会主动进行著作权审核。而目前各大平台方积极使用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即当事人自行发现侵权行为后上报平台方,平台方接到通知后删除侵权作品的模式并不能很好的打击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目前也有平台进行抽查加举报的方式进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但这并不能有效的打击侵权行为,甚至由于在未收到举报或大量传播前,侵权作品几乎是“安全的”而助长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短视频平台本就是因内容而生,如果对于侵权行为不进行遏制,将来也必定会因内容侵权而亡。因此,我们应当将事前审核机制与事后追责机制相结合,确保两个机制的合理运行,加强平台的审查技术。目前,就技术层面而言,除了Youtube的经验外,还有我国字节跳动研发得CID(ContentIdentification)系统,此系统的原理是在用户将视频上传后,由系统将文件与数据库中的文件进行比对,当文件达到了规定的相似标准,就会被认定为抄袭,然后系统会提示平台方。再由平台方经行处理。字节跳动除了开发出本系统外还开发了短视频全网的监测技术与审核系统相配合,来进行监测以方便平台方及时采取行为[[[]王国柱.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技术的更新在短视频著作权保卫战中发挥了技术的强大作用。

  4.4建立网络远程公证模式

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维权性价比低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分别是举证难与现今的审理模式不能适用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

针对举证难的问题,目前已经出现的区块链可以在版权保护领域起到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版权保护方面来了,集中体现在数字版权登记中运用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如“MF即视”就是专门对短视频进行数字版权登记的。用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登记—审核自己的作品,在审核通过后,申请审核的作品可以获得自己的“身份证”,并且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DCI体系中进行登记,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王潇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这将有利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确权,为短视频著作权的维权打好基础.

而对于法院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行的互联网审理方式,在全国各地等地设立互联网法院,用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而随着“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公开宣判,我国法院首次认定了短视频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对短视频行业与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徐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

  结论

短视频作为人人都可参与,人人都会使用的趋势已经体现。其背后的商业价值也在不断提升,同时也伴随着短视频著作财产权的接踵而来。因此更需要从各个方面对短视频著作财产权进行保护,从而推动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

本文将短视频定义为时长约为5分钟,具有社交属性,通过移动设备在平台上进行制作、观看、传播的视频形式。论证了短视频的可著作权性,需要判断著作权的核心要件:独创性。在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外,还应当符合由作者独立完成且具备“创作性”的实质要件。

对于我国目前短视频著作权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治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提出运用多种方案综合治理,通过完善平台技术审核加强事后监督、加强XX监管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建立网络远程公证模式等方式来最终达到短视频行业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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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潇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20]徐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

  致谢

不知不觉中已经在沈阳城市学院度过了四年的大学时间,在这里我从一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变成了一个对法学世界充满热情的青年。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法学系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再次,感谢语言文化学院法学系的各位领导和老师对我的悉心培育与照顾。

本篇论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恩师王敬老师。从选题开始,王老师就给予了我很大的支持,帮助我确立论文的主体结构,告诉我需要从哪方面进行研究。初稿完成之后,不仅敏锐地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指明了思考的角度和方法,足见王老师态度之诚恳、学识之渊博。忘老师对待学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后无论在学习还是生活中,王老师都是我很好的榜样。

要感谢的人还有很多。感谢教授我知识的各位老师,是你们用生动有趣的课程将我领入法律之门。感谢我的同班同学们,是你们让我的大学生活变得丰富多彩。感谢我的师兄师姐,是你们给予了我帮助,让我解决了许多学术上的困惑。

最后,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你们将我养育成人,在背后默默鼓励我,支持我坚定地走上法律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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