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

在当代社会,在校大学生进行校外兼职的现象已成为当下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因为受到大学生的身份和兼职工作的特征的影响,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很多种原因导致的,例如现行立法不健全、行政管理力度还需要加强、学校的后盾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及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都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根据上述情况,本论文针对大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存在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在我国法律中如何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大学生兼职所遇到的问题的现状等,探索大学生为什么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容易受损的原因,为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劳动法律保障提供多方面参考借鉴的对策。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法律保护

 一.引言

  1.研究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做兼职在当今的大学校园里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目前在校的大学生中,80%以上有兼职的需求,它成为了很多大学生课余锻炼自己能力和挣钱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大学生在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能力上都受到了限制,在巨大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下,他们大多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在遭受侵害后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大学生作为还未出社会的弱势群体难免遇到很多问题,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财富的创造的主力军,备受社会关注,越来越多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引起关注。虽然大学生有着比父母更多的知识储备,但是面对复杂的社会,完全是一张白纸。因此,我们要从立法、司法等的角度,为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权益提供更多的保护。

 2.研究目的与意义

有关于立法方面的问题,立法应当从公民的角度去做,去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高校学生兼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为当前有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使学生在工作中的劳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切实的法律保障。这样既可以增强兼职大学生在工作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又可以引导他们在侵犯自己的劳动权利时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也为高校如何有效地实施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兼职大学生权利损害诉讼提供了新的途径。本次研究针对大学生在校外打工过程中存在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这一问题,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在我国法律中如何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大学生兼职所遇到的问题的现状等,探索大学生为什么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容易受损的原因,为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劳动法律保障提供多方面参考借鉴的对策。

 3.研究方法

采用了文献分析法:通过查询知网、万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等数据库关于国内外大学生兼职方面的专著、论文、期刊,了解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兼职方面的研究现状和相关理论,再结合实际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便针对性的为文章研究提供理论资料。案例分析法:结合在调查中和现实中发生的一些真实案例来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兼职大学生所遭遇的主要侵权问题和共性原因,结合实地调研数据,分析出兼职大学生常遇到的侵权类型,并分析其原因,在结合所学知识探讨这些问题的成因及解决路径。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对高校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剖析,并结合高校的具体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概述

  1.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者身份

在校外兼职的大学生是我国的公民,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劳动法中,劳动者是指劳动年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在雇主的劳动范围内从事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并且,这些大学生都是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的精神和智力都很好,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他们有能力学习和工作,虽然他们要遵守学校的规定,但是他们的业余生活还是可以自己安排的,他们已经完成了雇主的工作,因此,他们应该拥有劳动者的身份。我国《劳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明确指出,劳动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司劳动所得,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第4条对公务员、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毕业的非全日制大学生。《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学生在闲暇之余,可以参加社会福利或兼职,但不得影响其学习成绩。学生在获得一定的业余时间后,可以在学校里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后,可以参与到劳动关系中来。另外,《高等学校》还规定,高校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管理和管理高校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尽管大学生兼职与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不同,但是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在闲暇时不允许从事劳动关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鼓励的现象。

 2.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具有劳动权益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但是,在已达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其实习期间应服从其管理,并以其劳动报酬为目的。劳动报酬权、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等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实习人员的劳动成果,由于其劳动者的身份不被承认,致使其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实习生工作时间过长、加班不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依赖法律来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实习工作已成为高校毕业生进入职场前必须要做的事情,但在实习期间,由于忽视了实习期间的劳动,导致了劳动权利的缺乏,这与目前的发展趋势不符。早些时候,我国劳动法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不是“打工”,“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明确否定了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者地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意见》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与现实的大环境不符。一票否决职工身份不利于保障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利。1996年,大学毕业生实行的是“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而1999年开始的大规模招生,使大学生提前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为全日制大学生。全日制高校实习人员的身份不明,在实习期间,如何维护其应有的劳动权利,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

 三.国外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保障状况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国外有关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保障

 1.X大学生校外兼职保障情况

X的劳工法律制度比较早,而且比较完备。《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是X劳动法中比较普遍的一部法律,它涵盖了大部分行业和行业的员工,也包括了大学生。此外,该法案还特别规定了20岁以下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而X劳动法也为大学生提供了最低的工作报酬。另外,X各大学也为在校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学校在自己的官网上公布了一些正式的兼职信息,并成立了专门的组织,为大学生提供服务。学校之外的雇主会在这里张贴招聘启事,工作人员会对他们的招聘进行核查,以保证他们的安全。

  2.德国大学生校外兼职保障情况

德国关于大学生在校外工作的问题,学界和司法领域已达成共识,认为学生在学校工作时,如果能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独立的劳动,那就应该被视为劳动关系,而德国的劳动法也在原则上对非全时劳动关系进行了处理,雇主不能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德国的大学生不但被视为劳动者,还被强制纳入医保范围,在工作期间出现身体伤害,也可以得到正常的工伤待遇,尤其是德国XX成立的劳动局,可以申请兼职工作,一旦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调解。因此,在德国打工的学生受到了很大的法律保障。

 3.日本大学生校外兼职保障情况

日本是亚洲最发达的国家,有着相对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日本学生是劳动者,这一点得到了日本法律的确认,《劳动基准法》将“劳动者”界定为“被利用的人”,这个概念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它具有“使用”的性质,就可以被称为劳动者,而兼职大学生则能按时上班,履行雇主交给的工作,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就是“劳动者”。其次,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能以身份来剥削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权利。

日本从六十年代开始实行《最低工资法》,这条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职工,而且还限制了打工的时间,日本的学生一天不能工作4个小时,暑假不能工作8个小时,兼职学生的时薪不能超过800日元。日本《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规定,如果在从事兼职工作时,其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当地劳动基准局提出申请。

  2.国外研究现状对我国大学生校外兼职有关问题的借鉴

从发达国家关于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在判例法国家,还是在成文法国家,都承认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地位,并且保证大学生在完成了学校的工作之后,可以出去打工。英美各国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学校的教学计划,规定了每天的工作最长期限,德国规定了全日制大学生的每周工作小时,日本的工作时长是以劳动者的身份来划分的,但实质上都是保证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进行工作。

另外,与我国相比,以上发达国家在就业时都享受医疗和工伤的双重保障,如果大学生在就业期间受到伤害,既可以获得医疗补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补偿。而我国的医保制度是学生自愿缴费,并没有规定学生在上学期间一定要交医保,也没有把大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而且在处理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机制上,各国之间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有些国家设立了劳动法院,有些国家还会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大学生的劳动争议,而我国也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未对高校毕业生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无法有效地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利。所以,对于高校兼职大学生的法律适用、劳动纠纷处理等问题,借鉴德国、X、日本等先进国家有关保障大学生劳动者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受损现状与原因分析

  1.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受损具体表现

 1.大学生的报酬和劳动时间难以落实

根据多数调查发现,许多大学生都曾遇到过用工者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如今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种微博热搜新闻推送的大学生遭受欺骗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在试用期间,拖欠或减少工资;以工作不能完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没有按时工作而被扣薪,甚至索取补偿;或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应得的薪水,直到学生自愿放弃,或主动提出要付一小笔薪水。一些公司为了减轻自己的职责和手续,一般都不会和学生们签订契约。由于缺乏清晰的书面证明,导致了大学生的工资拖欠,并骗取中介服务费等问题。很多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职工在同样的时间和同样的工作岗位上,兼职收入要比在岗职工低得多,甚至比本地的最低工资都要低。一天工作8个多小时的兼职学生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在周末、节假日上班的学生。甚至,已经超过了十二个小时。部分用工利用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意识薄弱的缺点,不加限制地加班加点,但工资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量的增加而提高。大学生的最低工资得不到保障,超时用工等情况,都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2.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在自媒体时代,个人信息外泄无疑是很大的风险。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某些黑中介就会利用这些信息,手机上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源源不断,这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电子邮箱可以每天都会收到十几封垃圾邮件,也是以推销为主,还可能会经常被陌生人打过来,被冒名办卡透支欠款,恶意透支消费,然后银行可能直接将欠费的催款单寄给了身份证的主人。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反犯罪活动,可能不明不白被警察传唤或被法院传票通知出庭。个人名誉无端受毁,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出的任何事都与你有关。另外还有许许多多大学生曾被中介公司诈骗,通常黑中介以提供工作岗位信息为由,向大学生收取中介费、介绍费和押金等,等大学生缴纳完之后就失踪或一直拖延,对大学生的咨询表现出很敷衍的态度。社会经验尚且不足的大学生,在面对黑中介天花乱坠的介绍,基本没有辨别其真假的能力,最后被骗的人财两空。

 3.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安全问题,传销组织利用学生急于就业赚钱的心理,诱骗大学生,将大学生骗入传销窝里,无法联系到家人和学校,最后大学生钱也没赚到人身安全也有很大的危险。大学生在从事业余工作时,往往会因缺乏自卫和自我保护意识而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在这些权利中,人身权利、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利都会被侵犯,人身的安全就更加不可能得到保护。比如,据新闻媒体报道,河北省衡水县一名21岁的大学生在暑期假期去一家胶管作坊打工挣钱,结果在生产的过程中不幸身亡,这样的悲剧能够发生可见用工企业并没有将员工的人身安全放到首位,像兼职大学生这种短期工,胶管工厂并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安全培训,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都没有,生产噪声太大,电线安装不当,生产环境不达标会对兼职大学生造成伤害。

 4.遭受侵权问题时难以救济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由于大学生的身份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对书面劳动协议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去维护权益,也没有可以寻求帮助的团体,维权的路径只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明显处于下风。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并且维权成本过高,也没有时间,最终的情况都是不了了之,大多数兼职大学生遇到用工单位侵犯自己劳动权益的情况,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兼职大学生寻求行政救济的渠道非常困难,而行政救济是最普遍、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劳动监督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高校有关部门面对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权利遭受侵犯,常常是以回避为主,而行政执法却不够严厉。因此,当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权利遭到侵犯时,相关部门之间往往会相互回避,从而导致了高校毕业生的现实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在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权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在劳动保障方面,还是在工商部门,都未将其纳入其工作的范畴。大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意识不强,大部分学校对兼职资源缺乏统一、合理的管理,对兼职学生缺乏有效的保障和帮助。社会媒体上的民意并不能帮助解决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着大学生依法行使其合法权益,致使其在劳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

2.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现行国内有关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不健全

首先,“劳动者”的含义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未作细致的阐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援引了1995年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颁布施行,对其进行了扩大,但仍未对其劳动主体的界定作出明确的界定,且其劳动主体范围的不确定,给其认定工作主体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只有与劳动者有过劳动关系的人才能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也出现了不接受企业实习或者校外工作的学生工伤事故的认定”,第三,就是法律的应用,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法律上的保证,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法院往往不会采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是采用其他的法规。

2.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丰富,又喜交朋友,想扩大社会交往,往往感情用事,轻信花言巧语,对陌生人没有防备,不设防范将自己和家人的信息告知他人,让心怀叵测之人有机可趁。在校大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独立自主意识增强。而且他们缺乏社会阅历,缺乏法律知识,一旦遇到麻烦,他们往往会束手无策,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会任由侵犯自己的劳动权利。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高校学生在学校打工时的劳动权利保障问题。

 3.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很多大学生在获得劳动权利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向劳动仲裁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求助。然而,劳动仲裁机构通常只保护已经签约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有效地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保障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因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争议导致的财产损害问题,往往因经费不足而不能及时介入;而工商部门则更多地注重员工的资质和正当性,他们无权干涉他们与工人之间的争端。总体而言,多数高校所熟知的XX部门在处理与大学生兼职相关的劳动权利争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4.高校有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管理不力

目前,在许多高校中,能够对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的学校寥寥无几,他们无法给学生提供指导,也无法在遇到问题时给予他们应有的支持,有的学校甚至将其视为自发的行为,在外兼职并不在学校的管控范围内,出现问题应当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自己负责,与学校无关。高校对于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基本是处于放任自理的,对于校内兼职其岗位根本不能满足需求,对于校外兼职,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和对学生的帮助。由此可见,学校既没有对学生兼职做一个正确的引导,也没有在学生权益侵害后提供有效的帮助。

五.关于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

大学生是就业市场中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校外打工的频率非常高。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以弥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空白。建立健全完善的大学生兼职工作保护制度,将其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畴,使其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下,实现大学生在劳动权利遭受侵犯时不能依赖的状况。另外,对非全日制大学生的最低工资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让其所在的公司能够负起社会责任。同时,要尽快修改现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保障在校和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是因为现在的社会供不应求,而学生又处于劣势。因此,在社会上尤其是企业界,应该给贫困学生更多的就业机会。只要有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学生打工实际上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对学生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企业来说,雇佣学生的成本要低于正规员工,这样就能提高市场的竞争力;为国家或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降低更多的有潜力的人才夭折,并以更低廉的成本投入到将来。XX要和企业界合作,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俭学政策,以防止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学生的就业心理坑害和欺骗学生。

  2.要加强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和保护

对高校来说,应该把《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学课程列入公共课程体系,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加深对法律的认识。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要把其职能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大学生的互动联系机制,不仅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辅导,而且要把维护学生的劳动权利问题纳入到培训工作中去,这样才能提高对工作的判断能力和判断力,对企业和企业的各个方面的行为都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学校要采取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学生的权利。由校内协会与企业洽谈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例如在学生宿舍、校舍等公共场合张贴学生会组织推荐受雇人员参加勤工俭学的宣传画;通过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工作。高校要充分了解勤工俭学的途径和内容,不仅关系到勤工俭学的生存和发展,还要不断地组织和专业人士开展调查,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联系,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创造更多的渠道,学习的方式和内容直接影响到勤工俭学活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通过学习的管理机构也应提供足够的类型和项目供大学生有目的地选择,促使学生在多样化的选择中成长成才。

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后盾”功能,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校企合作模式不仅要包括校外实习,还要扩大校外实习,为大学生搭建一个兼职平台。这种方式既能充分利用和锻炼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又能有效地保证大学生外出打工的安全。同时,校方也要安排专人对兼职合作平台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虚假或不真实的兼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从根本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该平台中增加一些有关兼职问题的解答和解答,以便更好地引导和管理大学生兼职。

 3.加大对相关兼职企业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XX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兼职工作的关注,突出其监督作用。具体来说,是要通过对中介机构进行限制和规范,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从根本上降低对高校毕业生劳动权利的侵害。对中介公司的管理可以采取信用体系网站的方法,让其违法行为有迹可寻。其次,XX可以建立与高校、用人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XX首先要对大学生提供的就业机会进行调查,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然后向相关机构进行交流。

 4.建立可行的大学生兼职纠纷救济渠道

要想更好地保护高校学生的兼职权益,就必须另辟蹊径。可以在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高校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专用通道,并在以后的诉讼中将其纳入“简易程序”。其次,这种纠纷一般都是小额纠纷,案情比较清楚,因此可以设立一个小型的调解机制,这样可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帮助学生维权,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同时也解决了在这种仲裁之前由于大量的工作量而产生的长期冲突。以前提出了以调解为主的解决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在执行中有一些问题,大学生是处于弱势的一方,而雇主又是一方的强势一方,一旦出现纠纷,雇主会不会坐视不理,与其进行和解?可以想象,大部分人都不会这么做。因此,如果雇主有不愿协商、调解的情况,可以向雇主设立的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当地的基层调解机构提出请求,借助外部的力量来限制雇主的不主动履行。

 5.大学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大学生要积极地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学校里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一些有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的法律,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充实自己。在学校里,尽量多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律活动,以便对未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有关劳动争议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虽然现在的大学生还没有步入社会,但是还是要时刻保持警惕,尽可能的将这些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当大学生在做兼职的时候,如果权利被侵犯了,不能用沉默和害怕来解决,而是要用法律和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不这么做,就会很被动,很难再去争取。要积极主动出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的利益受损,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意气用事,可以向有经验的朋友和老师学习。在校大学生在求职时,尽量多地了解公司以及企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要盲目追求。在中介机构介绍工作时,要保持清醒的状态,不要上当受骗,要提高警觉,多做准备工作。

 六.总结与反思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稳定以及高校继续扩大招生规模,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尽快了解工作环境,今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到学校打工。然而,由于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多,然而,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对其“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兼职大学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而急需救济,而缺乏具体的劳动法律。如何保障高校兼职学生的正当权利,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学生在校外就业的权益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学校的后盾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淡漠有关。为此,必须完善相关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的就业权利。

法律应当稳固,但不可停滞。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就比我们的社会的发展要晚,现在又要在充满未知的未来中使用,这是法律的极限,是无法逾越的,但我们要尽可能地减少这种现象,因为任何将其视为缺陷的人,都会以失败告终。为此,我国的法制要与时俱进,转变消极为主动,积极地解决大学生兼职权利的问题,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工作的保障,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兼职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工作的重视,加强对青年一代的培养责任,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井然有序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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