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及保护

摘要:自2008年互联网讯速发展的时代开启以来,电子商务也相应地蓬勃崛起,电商的流通环节中的最后一步——物流快递 成为了从网络的虚拟到实体物的现实的衔接的桥梁,快递行业也逐渐地成为了目前在世界经济中占比增长最迅速的行业之一,快递行业同时也是提高人类生活便捷性的重要工具。然而在其发展日渐成熟的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监管弊端和制度的不完善的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从而导致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无法体验良好的快递服务甚至其切身权益遭受损害,比如:快递送达的时间延误严重,快件的破损毁损或丢失,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快递企业一方泄露等等一些问题。然而对于消费者一方来说,大部分消费者的维权认识较差,且对快递相干法律法规不熟悉,所以经常出现“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快递服务合同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在立法层面也尚无制定出规范化和系统化的有关快递行业如何的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笔者先论述了课题的研讨配景和意义,明确了本文要深入论述的问题,然后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材料分析、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深入论述了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四个逻辑模块,第一部分根据材料分析法详细系统地论述了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概念、性质和包含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笔者结合案例分析展现了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从社会生活中消费者被侵害的具体案例去深入研究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本质原因;第四部分笔者运用对比分析法对比国内外的快递行业消费者保护措施并提出一些对如何去完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维权制度完善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选题背景及意义

自从在“十三五”开启以来,每年以三位数的增速保持持续又稳定的快速发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本情况,目前在寰球来说中国已经成为发展最持重、最具青春活力的新兴寄递市场,网络经济发展极为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上涨,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马不停蹄,人类网上消费购物、物件异地运输等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以往的一般的平邮运输方式以及投递速度过于迟缓,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而近十几年来萌生出来的快递运输服务,让传统的平邮运输黯然失色,它相比平邮运输更为快速便捷、高效价廉,因此,快递服务承担起了将虚拟变为现实的重任,此后如春笋般生长建立起来的快递公司让快递行业不停发展扩充。但是它终究是新兴行业,有着新行业的各种弊端问题,例如快递企业组织内部机制不够完善,权益纠纷解决模块和快递服务质量都还不完备,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侵害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发生就是这些不足和缺陷致使的。

本文选题的意义是通过从法律角度论述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对主要的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指出造成侵权现象和维权困难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快递行业机制、规范快递服务市场的可行性建议,从而可以贴切实在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在国内文献资料有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一些文章中,就有学者苏号朋、唐慧俊曾经在他们的论文《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文中说道“从快递服务合同订立的主旨与目的的角度来说,收件人应有权利直接向快递企业主张快递服务中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该损失原由是寄件人造成的除外)。”学者洪靖也在他的《浅谈民营快递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解决路径》论文中主张了“对于不规范行为的控制,行业协会的建构是个非常关键的步骤。”而学者曾碧琪在《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制度的立法思考》一文中,对完备和增强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制机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深入分析了我国快递企业监管机制的现状。

1.2.2 国外研究

外国的快递服务行业相比较中国来说是比较完善的,例如德国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使得快递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必须要接受严格的物资审查,这样提高了物资进入市场的门槛,快递企业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现象就能从源头上扼制。Jackson等人也曾在《Examining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Service Element》一文中指出,德国XX在实行邮政改革政策之后重新建立了独立的监管部门,将邮政部门、企业部门、政企部门拆散分开,从那之后德国整体的快递服务行业才进入到了井然有序的快速发展时期。Sherriff 和Ivy 等在《Federal Express:Expansion Strategies for the China Market》一文中也指出,建立独立的监管机制一定是十分重大而且非常有必要的方法,因为这在对外开发邮政市场和邮政管理机制改革进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为了更有效果地辅助消费者维护权益,X邮政服务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了《609对损失或者损害的索赔申报条款》。该条款将对快件的损失赔偿制度分为对损失赔偿申报的整体说明、损失和损害的证据提供、邮件合同保险和邮件价值的索赔管辖、索赔详情、证据收集以及理赔标准等几个模块。而英国XX对消费者在快递服务行业中权益的保护模式是建立一个独立的邮政用户理事会,当然前提是在国家XX的管控和支持下。在此环境中,消费者可以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向邮政用户理事会检举控告,该措施可以使消费者维权有途径,降低其维权所需的成本,增强了维权效率。

1.3课题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编撰时,笔者用到了以下三种钻研方法:

一是资料分析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标以及研究课题的需要,为了减少工作分析的时间成本,通过利用查阅现有的与论文选题相关的文献资料来获得相干信息,从而客观、全面、正确、便捷地了解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提高写作的速度然后尽快找出所研究事物的实质属性,从其中找出并剖析问题。

二是案例分析法,本论文通过收集典型的已经发生的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案例进行实地调查研究,透过普遍现象深入地看穿本质,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收集、剖析从而得出延伸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三是对比分析法,为了对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深刻更直接的了解,本文将两个以上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案例进行比较,以及将国内外的快递行业的监管机制和理赔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中的差别,从而揭示出其中代表的发展变化和优劣之分。

第2章 快递服务的概述

在深入论述快递服务合同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之前,应当明确其概念性质和包含的法律关系。

2.1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快递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品托给运输人从特定地点运输到特定地点,并由特定的收件人签收的合同。狭义上来说快递服务合同是发货方将货物交托给快递运输公司运输到特定地点并由收件人签收的合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将快递运输服务定义为“快递收件寄件、快递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要储存的货物,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取得收件人签收的寄递服务”

2.2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

快递服务合同的属性是一种另类的货物运输合同。即常规认识的货运合同,也就是货物运输合同,它是委托人将须要运输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或者指定人去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签收并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有:一是合同一般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即其往往是第三方合同。二是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输委托人交付的货物的行为,它的合同标的是行为。三是合同以承运人是否将货物及时且安全地交给收货人为标准来判断合同履行是否完毕。笔者的观点是快递服务合同完全符合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特点,而其特殊性在于其有时限性。

快递服务合同从狭义的层面来说是一种为了实现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即第三方合同,就是第三人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的请求给付报酬权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的合同。第三人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而获得完整排他的债权效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默认快递的收件人可以充当原告当事人直接去起诉快递公司,这也是快递服务合同是狭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力证明。

另外,快递服务合同也是无名合同的其中一种,即《合同法》中没有专章规定必须使用规范的协议的合同,所以快递服务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最后快递服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即约定由快递服务企业提供快递运送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收件人签收快件并由委托人和收件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3快递服务合同中包含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论述了快递服务合同是一种狭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其包含了两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一种是委托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有将需运输的物品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是如果有约定应自己支付报酬,还应监督承运人安全且及时地将物品运输给收件人。承运人有收取运输报酬的权利,也有安全且及时的将物品递送到委托人委托的收货地收货人的义务。另一种是承运人与收件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承运人应将物品安全且及时送达给收件人的义务,收件人有催促快递送达和签收并检查物品是否毁损的权利。

 第3章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具体体现

3.1 快递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在订立服务合同之前的侵害

快递服务越来越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国家邮政局在2019年年度总结的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快递行业的年业务量达到了635.2亿件,也就是说每人人均一年至少有45件快递包裹。快递行业每天的订单量巨大,而本身订立快递合同就是重复率高的活动,快递行业为了提高便利性,快递服务合同一般是由快递企业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再直接由消费者签字而得以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制定好的格式合同往往存在规避法律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加用户责任、免除或减少自己责任以致消费者权益无保障的条约。例如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往往含有随意处理逾期或滞留的物品的条约、随意限制消费者投诉方式的条约,以及随意限定索赔标的和期限的条约等等。这种现象消费者一般是并不知情,所以每当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碰到权益被损害时只能措手不及。

3.2快递行业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据国家邮政局在年度总结中统计,2019年邮政局处理消费者申诉量中有9成是处理快递服务的问题,9成中关于快递服务质量差、快件延误、快递丢失破损、个人信息泄露是消费者申诉的突出重点。以下针对这些重点现象结合案例进行论述:

3.2.1快递逾期延误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手颁布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其中清晰规定了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 3个日历天为同城的快件延误时限、7个日历天为省际快件以及省内异地延误时限。实际上我国的快递企业送达时间并不都能够在彻底延误期限内送达至收件人的,所以快递延误事件对我国消费者来说已经屡见不鲜。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和《邮政法》中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只规定了快递企业要对发生延误的快递的相应用户赔偿利益的损失。因为这也跟消费者邮递的物品类型有关,如果消费者邮递的物品是不可代替物或者跟时限有关的物品(如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入学档案、学籍证明)等、那么该类物品的快递延误则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按时入职和入学甚至无法正常生活等不能衡量且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如果该类快递也按照普通的赔偿如免除快递运费或者赔偿几倍运费的方式来弥补损失,那就会造成消费者的利益遭受到极不平等的对待,同时也会使得快递企业对于这种因快递延误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司空见惯而变得有恃无恐。当然如果消费者邮递的是一般可替代性物品,快递延误对消费者的损失侵害不大可按照标的赔偿。

 3.2.2快递毁损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对比起快递延误来说,快递毁损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更多,毁损又分部分毁损和全部毁损,这两种方式皆违背了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消费者的快递物品保持完好无损的保障义务。快递服务合同作为特殊的货物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理所应当地应当负起保证所运输物品的功能上和整体性的完整。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遇到快递毁损的事件概率并不小,快递暴力分拣新闻也已经屡见不鲜,下面以一则案例来详细论述:2016年10月,广东惠州一名开药店的李小姐通过X通速递进口托运了十斤名贵的药材。但在她的员工收件时开箱发现,收到的名贵药材有一大半被其他快递里压碎的酒精液体污染,所有购买的药材损失价值达5万元。X通公司表示无法确认李小姐托运的药材的真实有效价值,以李小姐对托运货物时没有进行保价为由声称只能赔李小姐500元。李小姐当然对赔偿结果无法接受,将该快递公司告上了法院。在这件案例中,该快递企业先是对酒精这种易碎物品没有履行检视或者注意的义务,后又因为此错误连带地污染了李小姐的高价值物品,而在这种情形下快递企业对消费者的赔付依然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和《邮政法》相关规定,在李小姐被毁损的物品价值远高于快递企业运费且没有报价的时候,李小姐的实际损失很难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且也很难举证自己的物品的价值。

3.2.3快递丢失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相对于快递延误和快递毁损来说,对消费者的权益侵害的程度最恶劣的就是快递丢失,因为其危害行为直接侵犯的是消费者对快递物品的期待权和应有的所有权,消费者对快件使用价值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有以下案例进行分析:陈某已经从事箱包行业多年,某天陈某给客户寄了一百件总价值金额12000元的女士包包,跟平时一样送至某快递公司网点办理邮寄,但是陈某的客户在一周后告诉陈某其并没有收到约定的货物。陈某立刻查询快件的信息,联系该快递公司的客服,快递公司方才告知陈某的快递已经丢失,并声明向陈某按照其保价规则赔偿陈某快递费的四倍价格,陈某主张快递公司应该对其进行物品价值的全额赔偿,因为他认为其货物总价值远超过快递费的数百倍。通过几次的交流和沟通协商但却得出没有双方满意的结果,双方一直互不相让,陈某为了维护自己损失的权益最终将某快递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此案例则可以说明快递丢失给消费者带来侵害的严重性。快件丢失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因投递时的信息错误导致丢失、二是因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丢失、三是被快递企业的员工窃取快递。例如2020年1月底至二月中旬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全中国掀起了出门必须带口罩的热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极高传染性,口罩讯速成为缺稀资源,尤其是N95口罩和一次性外科口罩,由此背景下就发生多起快递企业员工偷窃快递物品的事件,这些事件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在这种危难关头也损害了社会正常秩序和人们的人身安全,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弘扬。

3.2.4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表现之信息泄露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填写快递单是必不可少的流程,这看似平平无奇的快递单,里面却填写了收件人和寄件人的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甚至昵称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下面由一个事实案例进行分析:热爱网购的李女士最几个月被许多考驾照、售保险、售楼房的来电,诈骗短信也无孔不入的针对她的手机。这些来电者都是怎样知道她的信息的呢?经过她一番思索和调查,她最频繁地接触和暴露与自己个人信息相关的活动就是经常网购,而网购的快递单上全是她的个人真实信息,但是她丢弃快递时都会将空快递盒的信息销毁再丢弃,所以李女士深深地怀疑是快递企业暴露了她的个人信息。天河法院在审理一起快递企业倒卖消费者私人信息的案件时发现,某家快递企业的仓库管理员和该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将巨大量的快递订单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直接出售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不法分子,其中总共获利十五万元。因为在快递行业实行寄件实名制之后、快递用户的信息真实性大幅增加,这一因素致使了非法销售快递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一灰色产业逐渐壮大。这将会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自身安全以及正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侵害和困扰。

第4章 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上述一章中笔者论述了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的几种类型,下面笔者就结合上述的情形分析我国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容易遭到损害的本质原因。

4.1我国快递相关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我国符合保护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管辖范围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邮政法》、《合同法》、《快递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我国快递服务业有效性和规范性在解决对快递服务的监管和纠纷时都还有很大的空缺,即使表面上法律法规非常多样且繁杂。例如《邮政法》并不是专门针对快递服务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与快递服务行业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司法机关并不能完全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实行解决快递服务发生纠纷的,所以解决纠纷大量地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也偏低,大多数规定都不是强制性的对待,所以在解决快递服务纠纷时,司法机关能够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仅效力过低、参照的法规也不全面,而行政机关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维权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也难上加难,这就是目前国内很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状也是重大因素。

4.2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监管机制不给力

笔者认为我国快递行业中存在大量的由于监管力度和机制不力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主要原因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我国快递市场的入门门槛极低且质量参差不齐。比如我国规定成立快递企业必须有法定足够的注册资本、专业达标的服务能力、健康齐全的安全保障措施等等,但是小型的快递企业往往是达不到这些标准的。二是快递企业对企业员工的招收要求和入职门槛过低。一般来说一个成年劳动力只需要会骑车运输货物和认识基础的文字就可以入职当派送员,但是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却没有对快递员工的人品道德素质方面的考量。这就导致了快递企业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快递服务质量难以提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此邪气丛生,侵权案例也三令五申。

4.3我国快递合同中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和思维存在问题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容易被侵害的原因背后,也跟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方式错误息息相关。首先,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普遍都比较薄弱,在遇到权益被损害事件时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其次,我国消费者在维权时因为对快递行业服务规定和标准较为生疏、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难以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再者,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原则,可是消费者很难在权益遭受侵害时知道自己的快递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很难收集相关资料来举证。更何况快递企业方原本就有相干的证据,总可以用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提供快递真实信息或者拒不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使得消费者维权困难。最后,大部分消费者快递的物品的价值不会太高,如果发生权益被侵害时,一般消费者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态度放弃维权,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明显高于自己快递的货物价值,而且如果按照诉讼方式解决,诉讼时间一般需要耗费数月甚至一年多时间,也就是时间成本也过高。这鞋因素也让快递企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发生时存在着侥幸心理,另外几乎所有快递服务合同中有大量事先规定的格式条款,即使消费者维权意识高、熟悉相关法律,但在维权时也寸步难行。

第5章 保护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在论述完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类型、分析了原因之后。笔者对我国保护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5.1 完善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法律体系

维护消费者权益除了依靠消费者自己采取的救济方式,还有监管主体的力量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任何完整的一部是专门针对快递行业提出的法律法规。即使《邮政法》在2009年修改后我国的邮政快递行业的法治建设增强了一个幅度,但是无论是现有的还是空白的法律法规都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问题的解决:一是立法机关应该根据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情况来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飞快的发展,各个领域的先进技术都在不断提高和更新。快递行业也会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所以立法者应将快递行业的法治建设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同步,需要及时对于问题比较大或相互之间有冲突的条文进行调整,让消费者们有法可依。二是应该对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立法层面来规范格式条约可以从源头上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为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通常是因为存在很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等等。三是加大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和加强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的支持。立法机关除了规范快递相关法外,还需要联合其他的法律部门对快递用户个人的信息增强保护。

5.2规范我国的快递市场准入制度

笔者认为现在我国的快递企业注册准入规则过于简单,所以并不能保证一些企业是否具有企业运行资质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应该设定更严格的行政许可限制快递市场的准入。也就是要求即将进入快递市场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且按照规范的保障制度,才可以通过审核注册进入市场。另外,快递企业还应对自己企业的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并分等级培训员工的专业技能、增强员工的服务水平,因为员工的服务质量和个人素质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

5.3加强我国消费者的正确的维权方式和维权意识

笔者认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尤其是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满足消费者需求,围绕着让消费者优质消费的理念,主动回应消费者不满的声音,依法合理地调解消费者纠纷和正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广泛向消费者科普和拓展正确的维权方式和知识,一是开展维权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援助的知识和规定,为广大的用户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二是定期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法律咨询办公室专门负责消费者的咨询工作,加强消费者的法律素养,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三是深入剖析和把握消费者的思想特点,强化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维护以及保护的教育,增加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5.4增强快递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和社会监督

快递行业协会在快递行业不法行为的管控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中也有着极具意义的职能。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从法律层面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的权利,这也对消费者积极维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快递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之间应相互制约共同进步。笔者认为应该加快快递行业协会设立发展的进程,加快快递协会的组织成立速度,尽量地通过社会广大人民的自发力量去搭建协调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协商的平台,以提供更多的领域和途径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增强快递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此外,社会监督也有利于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水平,尤其是媒体控制的舆论监督。例如搜狐网曝光了五大快递公司利用行业便利联合商家一起助力发假货,像这些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对快递企业乱现象的曝光能引发全国广大人民的关注和探讨,这毋庸置疑地会让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也会让快递企业激起警觉意识。

结语:

目前来说我国的快递服务行业还有许多未优化的地方,所以还依然处于稚嫩阶段,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体系不系统不完备、制定的法律效力和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高、现行法缺乏条理性等问题突出,再加上广大消费者们也很少权益维护认知,以及快递企业为了取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逐渐松懈了自我管制和监察。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造成了我国快递行业中弊端漏洞多、用户满意度不高、服务质量评价差的问题。笔者希望可以对我国快递服务完善计划奉献一份力量、为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失保驾护航,所以在这篇文章从多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快递服务业各项制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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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光阴荏苒时光匆匆,在松田的学习时光一眨眼就过去了。首先非常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对我论文的教导,从论文的选题、构思、修改再到最终的定稿完成,老师都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有效的帮助,这才使得我的毕业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从开始选出论文题目到系统构思的实现,再到论文的完成,每完成一步对我来说都是新的经历和见识,这也是我在整个大学生活期间自己独立完成的重大事务。在这一段时间里,我学习到了很多新的知识也有了很多不一样的感受,从刚开始的一无所知,再到查询查看相关的资料和书籍,而逐步地让自己头脑中模糊的概念逐渐清晰,使自己的作品一步步完善起来,每一次改进都是我学习的收获。

我的论文作品并不完美和成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是自己完成一篇论文的经历让我终身受益。我体会到了做论文是要真心对待耐心对待的一件事情,是自己学会学习和研究的过程,没有独立学习就不可能有独立研究的能力,没有自己的研究,就不会对知识有所突破。希望自己能够在毕业后再接再厉、砥砺前行。

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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