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它随着社会发展而越发严重。家暴不仅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破坏婚姻家庭团结幸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中国早日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的一大阻碍。本文开始阐述家庭暴力产生的背景以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深入分析家庭暴力的类型及其特征,为下一步提出干预对策提供可靠依据。接着对人民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解析,指出人民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构建防范和治理家庭暴力体系中的重要性。当前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困境,例如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足、警察执法缺乏社会支持、多机构合作不畅、绩效考核机制不明确等现实阻碍。因此公安机关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机制下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这是当前形势下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最后,本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先进经验总结出通过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大众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明确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权限、完善警务考核办法和专业队伍培训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专职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数据库等五方面入手,全面细致地提出关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上的执法制度上所能够完善的具体方式和措施,为我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干预。

第1章 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背景

家庭暴力泛指在一个家庭中的近亲属或者同居关系的伴侣间的打骂、伤害、言语羞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隐蔽性、反复性,轻者造成家庭纠纷,严重者引发家庭矛盾冲突,不利于社会和谐,是现代社会里的一个顽固毒瘤。因此,家庭暴力不仅是一般的家庭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现代国家发展普遍存在的社会伦理问题。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现在已经实施了4年有余,但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案件屡屡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并没有根本上杜绝。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应当扮演着重要角色,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探索中,警察作为国家执法机关里最重要的一员,其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中需要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同时被提出。警察往往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困境,这与警察的观念意识、认知错误以及案情处置能力不足等方面都有关系,因此警察应该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机制下采取符合自身实际且有效的措施应对家庭暴力,这是也本文研究最终目的。

1.1.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意义

现阶段,尽管我国在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已有了初步的谈论和研究,但大多只注重于法条的完善、社会工作体系的理论构建和对国外经验的效仿等方面,而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过程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则较少。我国宪法赋予公安机关在面对家庭暴力行为可进行调解、制止、处罚等方式,但如何合法行使相关职权的研究文献却少之又少。

目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初见成效,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因而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已经形成,但总的来说,警察的工作力度还远不能满足社会群众对家暴问题情况的要求,而警察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反映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效果。因此,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应当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更深入、符合实际需要的研究与讨论,对于不断加深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理解,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对于警察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升执法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1.2.1文章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先是通过询问老师来获取初步的资料和信息其次根据老师的指导意见查阅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以及,通过各类文献上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我国现阶段家庭暴力的原因及现状,对自己研究的课题有了初步了解后,再有针对性的从各大文献网站收集了大量的书籍、论文和期刊等,开始深入了解了警察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实施情况,有利于后期的撰写,对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作出参考分析,对研究形成自己的观点。

2、案例分析法。节选经典的案例导入,结合社会有影响的案例,明确家庭暴力的性质及成因,然后探索目前我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不足。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X,英国以及X等地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制度的构建,对比与我国针对家庭暴力处置的解决对策的差异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相关法律制度在国内实施的可行性,借鉴使用其相关法律规定。

1.2.2 文章的研究内容

目前我颁布的反家暴立法针对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处置的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和缺乏操作指导。在基层警情处置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警察人员思想观念有偏差,消极不作为和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等问题,以及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不配合,态度反复无常甚至躲避的问题,以上种种都是防治家庭暴力路上的绊脚石。本文通过阐述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警察进行家庭暴力干预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借鉴境外警察在反家庭暴力实践中的做法,着力研究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对面临的困境所能做到的解决对策。同时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系统的法律指导规范意见,各地XX着力点也应该在建立家暴问题共同治理体系中发挥自身职能。

第2章 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概述

2.1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简称为家暴,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或者同居住成员之间(同居关系)可能实施的“一切身体,性,心理或经济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直接作用于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体,侵害的方式是通过语言或暴力等手段,让受害者不仅在身体上,而且在精神上感到伤害和痛苦,同时也损害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是发生在血缘、婚姻、同居和共处一室的人员以及存在收养关系的家庭中的暴力和虐待。在我国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指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由此可见,在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2.2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多种,从社会、经济、主观和法律制度四方面分析可将原因分为封建传统观念、经济收入差异、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制度缺失。

2.2.1封建传统观念

自原始社会以来中国的传统观念就是以父权为基础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尽管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各方人士提倡男女平等,女权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在“男尊女卑”的观念下,丈夫认为自己管教妻子子女是理所当然,并不犯法,对待其他家庭成员施以暴力手段并不认为自己在犯罪。同时一些女性深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存在男主女从的思想,在家庭中过于听从老公的命令和使唤,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念,因此丧失自己的主见。在这种思想下,暴力手段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足为奇了。

2.2.2经济收入差异

首先,由于男性比女性在生理结构中更具有优势,因此普遍在劳动和家庭中承担重要角色;其次,女性因为要照顾小孩和老人,在工作和家庭中常常选择了后者,也因此而丧失劳动收入,使自己处于家庭经济地位的劣势;还有就是由于社会普遍是住房挂在男方名下,一旦女方在家暴问题上选择反抗则失去住所和经济来源,因此只能默默忍受家庭暴力。

2.2.3法律意识淡薄

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施暴者看来这只是普通家庭矛盾,他们并没有犯法,只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解决问题,邻居和居(村)委会也不好意思劝阻。若在司法鉴定鉴定中达不到轻微伤以上,公安机关对施暴者最多也只能训诫或者口头警告,无法做出具有较警示效果的处罚。旁观者认为这是家事,达不到违反法律的层面,正是社会的漠视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2.2.4法律制度缺失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4年多,但该法侧重于保护,在制止家暴行为中给与警察的可指导性意见不多。其次由于立法的简单且笼统,可操作性不灵活,导致警察在日常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无从下手或者执法随意性大,并没有提供有效意见。

2.3家庭暴力的类型

人身暴力是指家庭中出于强势的一方通过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或者使用暴力手段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使受害的家庭成员产生恐惧。具体表现有拳打脚踢,扇耳光,用工具击打身体等。

精神暴力也称为冷暴力,是指施暴者以侮辱、谩骂等手段对被害人的思想进行压迫,使得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具体表现为无缘由的辱骂,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肯离婚,不肯送医等方式对被害人精神折磨。

性暴力是指婚姻家庭或者同居男女朋友间施暴者强迫受害人用其感到羞辱、抵触、恐惧的方式进行性关系,或者对受害人的敏感部位进行性侵犯等行为。

经济控制施暴者通常通过对家庭财产或家庭收支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剥夺了受害人的生活来源、医疗资源,影响了受害人的基本生活权利。施暴者实施经济暴力一方面以达到自我物质上满足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控制受害者的自由。

2.4家庭暴力的特征

  2.4.1家暴行为具有隐蔽性

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场所或者其他私人领域里。这就意味着如果关上家门,家暴行为就不容易被外人所发现。2009年因家暴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案件就是个惨痛的例子,董珊珊结婚十个月,无数次遭遇丈夫王光宇的残酷殴打,期间她及家人曾八次报警控诉丈夫的暴力行为,也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是所有努力都逃不过死亡,直到她在医院病危,其丈夫才被刑拘,这却是他第一次因家暴面对警察。此外,由于施暴行为作用在受害者的肉体或者精神上,如果施暴者刻意隐瞒或者被害者因为害怕不敢声张,外人很难知道。还有就是也有一部分受害者选择了默默忍受,因为一旦被外人发现一方面可能会被被人嘲笑,另一方面害怕施暴者的再次打击报复。这就使得家庭暴力行为更不容易被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人员所了解。

 2.4.2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俗话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的状态,因此施暴行为一旦发生就容易形成持续性,而并不是仅仅一次简单的暴力侵害。施暴者在实施的第一次家暴行为后,由于未被人发现或者受害者的默默忍受导致施暴者心里产生更强烈的侥幸心理并开始对被害者持续施暴。正是这种扭曲的心理导致了暴力循环的产生,并且造成暴力严重程度的增加。

 2.4.3家庭暴力主体的特定性

通常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在家庭中占有支配地位的人,而受害者则需要依赖施暴者生活。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或是存在家庭关系或是存在亲密关系。正是这种长期的不平衡使得在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可以为所欲为。一般在家庭中这种弱势一方为未成年人,无经济收入的妇女和老人,其中以女性居多。

 2.4.4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带来的后果不仅仅作用于家庭成员间,往往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如长期生活在家暴环境中的孩子,耳濡目染也学会了使用一些简单粗暴的方法解决问题,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经常被施以家暴的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报复施暴者,最终引发犯罪行为。

第3章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3.1.1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都是各大新闻报纸竞相报道的头条,近几年关于家暴的新闻更是层出不穷,如2016年3月1日,蓝翔技校校长妻子就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到济南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最近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当天,美妆博主宇芽在微博发布称遭到前男友家暴,并晒出监控视频……。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有不可忽视的危害影响。

①对个人

首先,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的人身进行打击。具体来说就是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使得受害者因身体功能损害而无法进行日常的劳动。家庭成员往往因此无法做家务或者无法工作。其次是对受害者心理上的伤害,这容易使得家庭成员精神上的严重受损。受害的妇女因此形成多疑敏感的性格,严重的甚至出现精神分裂或者精神抑郁等症状;受害的未成年人正当青春期,处于叛逆心理高峰。面对家暴往往会选择辍学、离家出走,更有甚者选择报复施暴者,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老人更会因此而选择自杀,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

②对家庭

家庭暴力最明显的危害就是破坏家庭和谐。当一个家庭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缝时,离婚只能是最后的解决方法。因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正是由于家暴的伤害使得婚姻失去了感情,最终走向家庭破裂甚至反目成仇。据某专业机构的数据统计,在中国每年有约10万对夫妻因此走到婚姻尽头。

③对社会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同时也为当今实现中国梦带来负面作用。首先,家庭暴力直接作用在受害者身上,使受害者身体损害和心理遭受折磨,直接影响她们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以及社会建设的参与度,导致社会财富遭受损失,不利于社会发展;其次,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矛盾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摩擦,对社会治安稳定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更甚者上升成为社会事件,引发群众恐慌;最后,因为家庭暴力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会增加治理成本,增加XX的财政压力。在据X国家犯罪报告估计,家庭暴力造成的医药费每年高达440万美元,误工时间达175000 天。

 3.1.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是职责和使命

首先,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的武装力量,在面对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下应该首当其冲发挥自身职能。当家庭暴力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发展,公安机关更应履行自身责任。其次,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里更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处置的效果会比其他部门更好。最后,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在外人无法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可依法行使其刑事侦查的职能对施暴者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上去有先天的优势以及义不容辞的责任。

3.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可行性

 3.2.1警察处置具有灵活性

警察的工作模式的“白加黑”,“5加2”模式。在家暴事件中,受害者第一时间选择的会是拨打110求助电话请求保护,因此在接到关于家暴的接警求助求助后,警察能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即便是在非工作日期间。根据调查显示,工作日以外的8小时和节假日,恰恰为家庭暴力案件的高发时段。警察及时介入家庭暴力,可以有效防止事件的升级和扩大,增强人民对公安工作的信任感。

 3.2.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有社会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法治建设力度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显著提高。面对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害者选择了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警察作为重要的XX执法部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应成为其重要职责。由于“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深入人心,受害者更多会相信警察,群众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也给予很高的期望。

 3.2.3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具有高效性

家庭暴力受害者认为采用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费时费力,且花费的成本过高,往往还不能切底解决问题。但如果选择寻求警察的帮助仅需要通过拨打报警电话即可,而且警察在接到报警求助后可及时处理。相较于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往往只是提供一种救济手段和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警察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马上作出处罚或者责令施暴者停止施暴。

 第4章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困境

4.1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

4.1.1法律规定不明确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警察更多是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法规对家庭暴力进行处置。但上述的法条零散且不全面也没有具体的依据和措施,因此警察按照一般的治安事件处理时,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远远达不到效果。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在众人的期盼中颁布,为我国反家暴增添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但涉及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的指导意见过少,这在当今家暴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是远远不够的。如告诫制度,这虽然是个创新的理论,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出具告诫书等等相关情况这都需要警察自己通过经验去摸索,这对于日常工作繁忙的基层民警无异是一种负担。

4.1.2 程序不明确

《反家庭暴力法》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警情后必须出警处理。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真的每次家庭暴力事件都需要警察的出面吗?面对家庭暴力问题警察又该用什么手段处置?这些问题正是新法里所欠缺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赋予了公安机关明确的执法权力,但相关的执法配套措施和操作流程却没提出。这就导致了处置程序的不明确。因此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常常会感到无可奈何,因为法条规定警察仅仅是协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但在这协助中,人们往往觉得警察具有执法权,因此每次都把警察作为处理家暴问题的“排头兵”。但警察处理又该按照怎样的一套程序呢,采用的程序又会不会过于暴力呢?在此,国家相关部委应该对该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

4.1.3机构合作不明确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关乎全社会的问题,涉及法律、心理、教育、社会等领域,这就要求各相关部门共同联合建立合作机制。尽管现在各领域部门都开始重视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但在如何预防和制止方面却迟迟未达成共识,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模式。例如,说到家庭暴力救助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妇联,但妇联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上更多是安抚,最后还是向被害人告知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忙。然后警察在处置施暴者问题上更多是依照《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未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因此即便是进行了处罚,过一段时间施暴者怀恨在心仍然对受害者实施家暴,事情就只能继续陷入暴力循环。这就反映出机构间如不建立一个合作机制,早日探索出共同治理的合作模式,这样只会徒增各部门的工作压力。

4.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困境

4.2.1警察自身素质不足

思想观念出现偏差大多数警察尽管已经有意识察觉到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及时遏止在萌芽状态。但仍然有一部分警察认为他们只是维护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家庭暴力只是发生在家庭的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的吵架,这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从而推卸给妇联或者社区义工等。这是一种基于对自身职责认识出现偏差而产生的误解。他们认为:家庭发生在私人领域,在当今注重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思想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一方面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认为所谓的家庭暴力只是当事人自家的内部纠纷,是“自家两口子的事”。但实际上家庭暴力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这已经不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因此执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进行干预。

对待家暴工作缺乏积极性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责任。但在基层实践中的公安机关常规做法就是带回派出所调解。因为大多数警察认为待会派出所的行为会让当事人产生一种畏惧心理,这样更方便他们接下来开展工作。同时,由于公安工作一直给人的感觉是刚强猛烈,因此在处理家庭暴力上反而会让当事人有排斥或者反感心理,这容易让警察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大大打击的警察对该类案件处理的积极性。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对于家暴类报警,民警简单粗暴将其划为普通家庭纠纷混淆,哪怕出警后也是不够积极,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方式,处理目标定位仅仅满足于暂时阻止事态升级。这样只会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受害者也会失去对警察的信任。

4.2.2警察执法保障存在不足

警力不足我国现在的国情是基层警察严重不足,尤其是当今在扫黑除恶关键时期,警力不足已成常态。公安机关每天应付各类治安事件以及忙于绩效指标已经手忙脚乱。家庭暴力问题在中国各个城市都普遍存在,夸张点说就是几乎每天都会有家庭暴力警情的发生,人们在发生家庭暴力是第一时间想到的又是警察。警察每天除了打击违法犯罪还要干预家庭暴力。

警察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公安机关现阶段绩效考核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考评结果与警察的工资、立功、晋升息息相关。然而基层对所的日常考核中并没有处理家庭暴力为指标,而且处理家庭暴力又耗时耗力,往往还达不到效果。因此,渐渐更多的警察对干预家庭暴力都是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

缺乏处置技巧专业培训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相当高的“情商”。现阶段,警察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大多都是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以及临场发挥,对于家庭暴力成因,特点等都缺乏专业知识,这就导致警察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时常常不能很好处置,更有甚者可能让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4.3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缺乏社会支持

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在遭到家庭暴力后受害者选择沉默。因此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期间往往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支持甚至被责怪。如有的被害者报案只是一时气愤,事后有往往希望警察不要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如果处理了又责怪民警破坏他们家庭。其次是有一部分社会公众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是多管闲事,因此都不愿提供证人证言。

第5章域外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和启示

5.1X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

其实, X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方面也经历了不作为、同情和制裁三个阶段。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X警方也认为家庭暴力时发生在私人领域的私事,出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X警察对发生在家庭里的暴力事件常常视而不见。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X及其各州相继出台反家庭暴力的法规,X警方因此一改常态开始了极为严厉的执法模式,对待施暴者采取强制逮捕措施,大大遏制了家暴的上升势头。

X警察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上主要采取模式是警方接到家暴警情后,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一定的证人证言后,警察可根据情况对施暴者实施直接逮捕的决定,而不是采取调解,隔离的做法。X警方的做法是采取了以社区为本,社区团体积极配合的工作模式。警察承担着逮捕和执行保护令的职责,社区团体则需要帮助警察跟踪逮捕加害人、组织加害人逃脱、为受害人提供医疗和心理辅导等救助。这种模式不仅大大降低了警察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让每一位居民都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

5.2加拿大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

早期 ,尽管加拿大警政系统将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其中,但相当部分警察也认定“家庭暴力”是自家内部的事,不太愿意介入家庭纠纷;这使得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但是,从1981年开始 ,加拿大XX向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文件,培养执法人员反家庭暴力意识,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本世纪初,加拿大各省通过颁布《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态下保护令》,受害人能随时打电话向警察求助,警察在出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破门进行逮捕工作,并在警方认为家暴威胁已经解除后施暴者方能进入家门,这表示了加拿大XX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强调以预防为主,而预防的主要措施是实行报告的义务,这种报告义务对于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非常重要,也是我们国家应该借鉴的。XX在反家庭暴力问题上宣传到位,利用社区、学校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同时利用媒体广播的途径鼓励受害者向警方举报,全方位多维度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5.3英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

英国警方就如何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也摸索出较多确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其中在英国地区比较有效且得到推广的就是“并肩对付暴力”多部门共同协作工作机制。它是伦敦市福耳海穆区在参考了X明尼苏达州杜鲁斯市的经验做法再结合自身实际后进行实施的。警察在这个机制中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对保护受害者,情况紧急时可对施暴人采取措施,例如实施逮捕;对受害人遭受身体伤害明显的、家庭住宅和财务遭受破坏的调查取证并予以固定,获取证人证言;为受害人获得其他救济提供帮助,对施害人的询问由经过特别培训的警察进行。

5.4X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

X警方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中已经探索出一套较完备的防治措施。如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通过机构协调各部门对家庭暴力进行处置。在警方处置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上对现场处置流程也做了详细的的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接到家庭暴力警情,警察应当立刻赶往现场对案件进行处理;第二,到达家暴案发现场,应当对情势进行控制、缓和,避免更严重的冲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施暴者满足逮捕条件,应该对施暴者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第四,对现场进行搜集取证,询问受害人,寻找证人证言,搜集证据。另一方面,把警方处置的各类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分类,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方便防治机构对案件进行回访和跟踪,并对其进行后续监督。依据数据库得出的结论可对警察进行专业性的培训。

5.5各地区的干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加大对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由于我国对反家庭暴力这一话题关注相较于欧X家和其他发达地区较晚。在2016年才开始实行我国的第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尤其是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防治研究上更是空白。加大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际操作规范指导工作,规范警察在该类案件工作细则。尽管和欧X家一样,警察是处置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社会性质不同,中国对待家庭暴力问题并不能基于简单的判断就进行逮捕工作。工作细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为警察处置工作增添信心。对受害者救助还需要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在英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其它国家公权力部门和社会性团体机构都参与其中而不是仅依靠警察部门。在X,个别州设立了特别法庭,其审理内容不仅限于刑法、或者民法和提供法律服务,是全方位的审判机构。我国X地区,反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是由XX部门建立一个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数据库,警察在处理家暴案件时,遇到未成年子女受保护而无法独立完成的,可以依据数据库的过往案例协同其他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处置。因此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相互配合,不仅可以提高XX办事效率,也可以减轻公安工作负担。

 第6章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对策完善

6.1 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家暴防范意识

尽管大部分群众都知道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对法规的具体内容却不怎了解,甚至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性质等内容更是不清楚。正因如此,XX部门更应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知识普及。宣传的途径可通过电视、广播的公益广告宣传,联合学校开展宣讲会,在社区张贴栏进行海报宣传等手段把家庭暴力的类型、方式以及解决办法告知群众。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使其具有一定的反家庭暴力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社会的舆论压力给予施暴者道德上的谴责,给社会给国家带来积的影响。

6.2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程序

 6.2.1 对相关的法律出台司法解释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解释过于狭窄,明确家庭暴力范围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其他受害者。如,法律条文里对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但现实上现在在一些非家庭关系主体间往往也出现家暴情况,例如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朋友关系。这就要求相关的立法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大性的解释。对于家庭暴力的方式,除了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暴力伤害,还有上文所提到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尤其是性暴力,这几年在法学界一直议论纷纷,将其纳入家庭暴力方式符合学者期待。

 6.2.2完善告诫书制度

关于告诫书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法条里尽管明确了告诫书基本格式,但表现内容却过于概括,缺乏实际的操作细节,如对于需要出具的情节,法条里仅表示为情节较轻,这概念过于模糊,民警缺乏判断依据,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设定情节等级。

 6.2.3规范处置程序

公安部门可牵头知名法学院校向各级公安单位征集关于处置家庭暴力的先进经验及办法,汇总编辑成《关于处置家庭暴力的规范程序》,将优秀办法推广到基层中去。办法里应该包含:1、接到警情应该马上出警;2、到达现场后及时隔离双方当事人,并开展调查取证;3、接下来就是按照上文所说的情节严重等级可出示告诫书或者采取强制措施;4、对辖区案件进行归档总结,并及时定期做好回访工作。

6.3加快警务改革,建设专业队伍

 6.3.1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性要求公安机关对处置家庭暴力有需要花费更多精力,然而再投入时间精力后往往收不到满意的结果,因此再次发生家暴警情后,警察就开始消极应对。解决办法应该就是把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里,评定标准为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程度为准。这样一来增加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二来拉近了群众与警察间的距离,提升警察形象。

 6.3.2强化警察专业水平训练

当前警察在处置家庭暴力上更多是采用调解的办法,因此警察沟通水平和调解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成功与否。因此,在立法和执法中,公安机关要充分重视和强调培训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警察处理家暴案件及提供服务的专业人才的多元化培训,使接受培训的人掌握一定的工作技巧、处理程序和方法,从而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千预能力和处置能力。同时,将家庭暴力处置办法结合到警务日常训练中,定期组织社区民警集中学习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处置技巧,提高业务能力,也可以增加社区民警间的交流机会,互相吸取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6.4加强机构间合作,提升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面对家庭暴力工作,单单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解决不了的。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难题,因此需要集合全社会各部门的力量。警察需要结合民政、妇联、学校、社工团体和志愿者等机构共同在家庭暴力事件的从事前宣传、事中处理和事后回访三方面参与进来,各部门间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同时公安机关可以在该领域与其他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相关机构的参与度将直接影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效果。

6.5总结经验,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数据库

在公安机关内网系统里可建立一个家庭暴力数据库,用于储存各类基层民警处置的家庭暴力案件。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技术,将现有的信息储备进一步筛选、分析再加以利用,从而挖掘出数据中存在的有价值的信息,为公安部门介入反家庭暴力的预测预警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以提升其执法效率和快速反应能力,及时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这也有助于民警在处理家暴问题时可以及时翻阅类似案件做出研判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在2002年6月,X正式启动的“家庭暴力资料库”里,该库现已包含10万多条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资料和数据。这个资料库是以受害人为中心, 集中X各地涉及家庭暴力事件的报案情况、裁决进度、执行情况以及个案追踪等方面的信息 ,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便利的服务,也为司法、警务、医护等方面提供参考。

总结

警察作为处置家庭暴力事件的主力军,在干预家庭暴力问题上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了4年,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却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以及现实问题。探索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本篇文章研究的最终目的。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更多时候面对家暴问题警察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帮忙,因此建立多方合作的家庭暴力治理体系就应该提上议程。只有多方部门机构携手同行,各种措施齐头并进,家庭暴力问题才会被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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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青春易逝,岁月如梭,转眼间两年的插本学习就这样匆匆而过,留下了太多回忆,毕业论文的完成为自己的本科学习生涯画上一个圆满句号。

论文从开题到现在经过了长时间的资料收集和修改,能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应归功于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正因他的耐心指导和帮助,我的论文才能顺利开展。老师的美名我在学校早有耳闻,能在分在他的论文指导小组让我深感荣幸。同时,要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包容和支持,感谢两年来学校对我的培养,我将怀着感恩的心,走上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后,借此之际想说一声:中国加油 武汉加油!!!

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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