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日积增加,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群体,备受关注。在我刑法中关于精神病的广义是指精神疾病,而在司法工作中对行为责任人精神病评定方法不一,结果不同。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如何量刑定罪牵动全国人民的神经。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精神病人犯罪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解决上存在着很大的压力,另外其监护人是否应对被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何种情形需要或不需要,也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纵观法律关于精神病人的实践与立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量罪定刑,监护人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背景

精神病人作为一种特殊群体,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生理上都存在缺陷,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受到人们的歧视,生活不能正常有序。其思想不能时刻保持着清醒。当受到外界的刺激,大都会做出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与人民的行为,严重着甚至给他人带来生命威胁。

精神病患者因精神障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犯罪,不仅是当前世界各国当前迫切解决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严峻考验。在面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时候,常常因为我国在这方面法治领域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导致司法机关在量罪定刑时出现不严谨或不合理,容易出现判决结果难以服众的情况,从而削弱司法机关的威信,同时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在当前法治社会下背景下,如何处理好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我们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而对于如何预防精神病人犯罪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所以,本文将对精神病人的犯罪展开分析研究。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在精神病人犯罪领域中,我国关于这方面法律法规十分有限,因此,我们开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研究,不仅仅能更精确定罪量刑,打击犯罪,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而且也能促进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犯罪领域立法,保障精神病人的人权,杜绝不公判决的出现。

据了解,中国精神病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零点六七,对基数庞大的中国来看,是如此的恐怖,不可忽视。迄今为止,精神病人犯罪的事件越发频繁,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然而,我国在精神病人犯罪司法领域经验不足,立法欠缺。因此开展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重大的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黄丁全,在《刑事责任研究》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领域中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在精神医学与心理学结合刑法学对精神病人做出解释,然后列举出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与其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同时介绍德日、美等国家的立法中有关的规定。

孙东东,在《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中,提出了一个观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应该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成正比。因此,在量罪定刑时,需要以专业的医学检测为基础,再以刑法为辅。同时也指出我国在精神病学领域有所空缺,应该借鉴国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却其精华,去其糟粕。

张爱艳、殷雪梅,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中指出1997年《刑法》第18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97年《刑法》第15条相比,1997年的《刑法》更加符合精神病人犯罪与其责任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争议性问题。主要有“精神病”“精神病人”用词不规范;“间歇性精神病人”条款内容的设置不科学等问题。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记录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本文通过报刊、专著、法制时报上全面、客观、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的问题,从文献中总结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

案例分析法。通过结合一个轰动一时颇具争议的案例加以调查研究,分析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追踪,分析。

对比分析法。通过收集不同阶段或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收集人民法院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量刑上的对比分析,进行整理分析研讨,最后得出相应结论。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第2章:主要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现状,明确何为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当前的现状。

第3章:分析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其责任承担从严处理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征以及家庭背景,突出从严处理的必要性,并阐述我国精神病人犯罪数据增长原因。

第4章:主要论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第5章:主要论述完善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2章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概念与性质及现状

2.1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概念

精神病是指医学上的疾病,由于精神障碍而显示出与一般人在智力或精神上的差距,行为上也会与普通人有所不同,经常会做出常人难以意料的行为。由于精神上的缺陷不能正常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也会产生无法控制的情况的出现,从而做出犯罪的行为。

在法律上,并没有在精神病上有所划分,这点与医学上有所不同。因为法律看重的是精神病人犯罪时所作出的犯罪行为,以犯罪行为作为定罪标准,从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有三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XX强制医疗。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2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现状

近年来,相关数据显示,全球的精神病人人数一直处于呈上升的状态。中国疾病防护中心给出来的数据显示:“在我国,各类精神障碍者保守估计有1亿人以上,其中16%是重性精神病患者,而其中又有约10%有肇事行为及危险。”并且目前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重症精神病人有将近30%得不到良好的治疗,有70%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疗。在其中得到良好治疗的30%的人中,在治疗完成后,依然有50%的人出现过旧病复发的情况。而且在16%的重型精神病患者中,将近160万的患者存在着严重的暴力倾向。特别是近期精神病人犯罪的态势呈直线飙升的态势,成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与人身安全的定时炸弹。

第3章精神病人犯罪与其责任承担从严处理的必要性

3.1精神病人犯罪现状分析

主体分析:受教育程度低生活环境。在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并且农村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概率远高于城市。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办理某市办理的100件精神病人犯罪刑事案件中,农村精神人犯罪比例占85%,且其中90%受教育程度低于初中水平。二是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居多,其年龄处于青壮年期,这就意味着为其犯罪行为提供着充足的体力。并且受害人多为老弱幼小和妇女,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往往因犯罪者身强力壮而反抗不成,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类型分析:精神病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其作案手法与凶残程度有着不同的类型。一是犯罪中止类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其神智不清,不具有行为分析能力,对自己行为不能控制,并且伴有办理倾向,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计后果。但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常会因外界的影响突然清醒过来,转变为一个正常思想行为人,并停止不法侵害。二是极端犯罪类型,总所周知,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处于极端疯狂状态,对外界的一切事务置之不理,眼中只有将面前的受害者虐杀致死为止,即使受害者已经死亡,其仍会继续进行不法侵害,并且会继续寻找下一个侵害目标。

主要特点分析:一是实施侵害的目标随机性,当精神病人发病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见人就打,并且追着受害人不放。在一切正常生活秩序环境中,面对这样突发的侵害状况,大多数人都不能及时的反应过来,能反应过来并且逃脱的大多数是年轻人,那些老弱幼小群体就往往成为了受害者,这就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二是危害性极大。在过去发生的100件精神病人犯罪刑事案件中,造成危害人死亡案件占了高达90%,死亡率如此之高,令人齿寒!三是报复性强,由于精神病人患有精神病,绝大多数都会接受过治疗,清楚地知道自身情况。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多数发生过对周围人实施侵害行为,并在其清醒时,即使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达到了刑事责任标准,但由于自身是精神病患者,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就会在其潜意识中萌生一种可怕思想:我是精神病患者,我实施犯罪行为,不会受法律制约。当精神病发作时,对于与自己有矛盾的人都会遭到疯狂的报复。四是累犯,由于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当地的卫生治疗落后性,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性医疗,任由其回到社会中,致使精神病人再一次实施犯罪行为。

精神病人犯罪频发背后隐藏着大量的因素:

 3.1.1监护人家庭原因

从大多数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个家庭中如有精神病人,那么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会背负着巨大的生活压力,无时无刻不为其忧心,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比一般人多得难以想象,经济和人身的安全无法像正常家庭那样正常。精神病治疗费用的昂贵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往往需要耗尽一生的积蓄。因此监护人对患者的监管更加缺少。

 3.1.2XX原因

一是XX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在明知那些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并没有及时地将其收容管理,采取放任的态度。二是XX财政不足。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受到的关注少,XX的资金有限,无法下拨更多的资金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管理。

 3.1.3法律法规不完善

精神病人在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还是一个普通人,行政机关并没有权力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便在明知其存在暴力倾向的情况下。无法对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监管,那就意味着社会上时刻存在着危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时刻存在着威胁。然而该怎么处理存在着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难题。

3.2精神病人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7年6月29日,张维(化名)夫妇年仅9个月大的女儿张芊(化名)在自家院子玩耍时被人用铁具拍头部致死,然而经过警方侦查,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正是邻居家的精神病患者周某。周某称想起邻居张维家人曾经打扰其睡觉,心里越想越气,便拿着凶器来到受害人家中,用其重力拍打张芊头部,致使张芊受伤,并用作案工具连续拍打张维,直至铁具被敲断后方才罢手并离开现场。后来被村民发现,并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最后受害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案例二:2019年11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一小区内,九岁男童被一精神病人在公共区域持螺丝刀和扳手殴打近30分钟,致其死亡。

案例三:2019年5月24日17时18分,江苏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路段,一名精神病人万某突然从袋子拿出一把刀,乡一名女子砍去,女子倒地后犯罪嫌疑人继续在女子身上挥刀捅刺,最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李某,告知八十多岁的陈某收废品上门收废品 ,以七十元卖掉了摩托车,之后还想卖掉家里的菜刀,陈某拒绝,李某遂以人身安全为由威逼陈某必须买下,陈某不从,于是李某便殴打并抢走陈某现金300元。经过医院治疗检查认定,陈某受伤程度为一级伤残。

精神病人犯罪案例屡见不鲜,每一个案件基本上都会造成死亡的发生,犯罪者手段极其残忍,毫无人性可言。但犯罪者却因自身患病原因不受刑法制裁,不负刑事责任,这对被害者家属不公,对社会难以交代,给人民带来心理压力,什么时候这种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犯罪者却逍遥法外。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刚性规定,并没有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可,也是与罪行适当的初衷所违背。

第4章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

现今21世纪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疾病的评定与审查依然缺乏严谨精密的评定方式与程序,其中漏洞太多,严重制约着我国在精神病学上的发展,影响司法判决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4.1司法鉴定主体不确定

在对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主体往往缺少专业性知识,同时要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断,因此,这样样的鉴定意见难免会出现诸多漏洞,难以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专业性不足,在我国,具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机构都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并且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并且其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就出现了多种不同的鉴定意见,影响案件进展,迟迟不能结案。

4.2司法鉴定启动设置不合理

在处理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时,一般都是司法机关委托指定的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测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是量罪定刑的基础。原告和被告没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上述规定在刑法初衷来说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抓拿犯罪、提起诉讼,让他们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明显与其所有的职责不相符,最后必然对原被告双方造成不公。此外,检察官、法官对精神病学并不专业,对是否重启司法鉴定程序,也没有清楚的认识与判断,严重损害被告的权益,最后导致被告的人权丧失,司法不公!

 4.3司法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

(1)总所周知,精神病人在发病犯罪时的精神状态非常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的认识,也可以说是无意识行为,根本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更不用说其会考虑后果。因此就需要鉴定机构去鉴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所处的精神状态,因此,需要鉴定已经过去的人的精神状态非常难,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从而导致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2)在我国,精神病鉴定标准不明确。我国的鉴定标准依据有三个标准,然而这三个标准中的很多标准也不同,因此以每种标准为依据去鉴定,都可能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从而导致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由于精神病的鉴定是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量罪定刑,其鉴定意见必须具有专业性和严谨性。但由于中国目前对精神病学的研究不足,在精神病鉴定领域的人才更加少,因此,鉴定的主体难免会出现能力参差不齐,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

第5章完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建议

5.1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司法方面相对发达国家来说稍有不足,所以我们需要在立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借鉴。

目前国外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立式:原被告可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以美英等国为典型;二是中立式: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当事人只享有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是否启动的权力则取决于法官,其中以德法等国为典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官启动制 。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用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必须原被告双方都要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其中启动鉴定程序所需费用由先提出的一方全额承担。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那么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定,是否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5.2完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十八条规定,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XX强制医疗。

这一刚性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尽了最大的限度保护了精神病人的人权,但是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了隐患,容易增加精神病人犯罪的几率,与刑法所立的初衷所相背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本质思想上和婴儿并无两样,无法对外界做出正确的判断,完全是凭本能对外界反射在活动。由于精神病人自身原因,固然惹人可怜,需要人民的关爱与帮助。但当精神病人发病疯狂时,对身边那些弱小群体而言,是致命的。精神病人生活在普通大众环境,与正常人生活在一起,无疑是一枚定时炸弹,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人权固然重要,但能比生命重要?就是为了精神病人的人权,而致周围人生命安全不顾,岂不是剥夺了正常人的人权与生命健康权?这是刚性法条的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保障精神障碍者人权,完善立法

精神病患者由于自身患病原因,作为社会上特殊的群体,在法律上有着特殊地位,其刑事责任与之相适应,大多出于人道主义即人权,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正因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犯罪群体在近些年来犯罪的比例大幅度上升,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慌。当精神病人在犯罪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一但将其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最重要的是将会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生命安全和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由此可见。首先,精神病人犯罪以刑事凶杀案居多,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社会恐慌极大。但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犯罪者放归社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只是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并不能真正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立法,保障人权(精神病人和人民群众的人权)要做到以下几点(1)补充刑法18条,增加司法解释: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造成危害结果小,由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XX强制医疗。造成危害大的,由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XX强制医疗外需要设立专门管理犯罪的精神病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严禁放任其重新回到社会(2)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时,旁观者不施救,需要连带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3)修订颁布见义勇为奖励法,规定对于即使制止精神病人犯罪的公民,由XX出资奖励。

5.3扩大刑事处罚力度与范围

精神病人犯罪多发性与其所处环境有极大的关联,要想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就需要从精神病人的生活环境切入。从大量的有关精神病人犯罪资料分析上得到一个相似点,多数犯罪的精神病人所处的家庭都是家庭生活环境不理想,其监护人采取放任式监护,对其的关爱程度低。从得出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在犯罪发生之前,就把犯罪嫌疑人控制住,那么悲剧还会发生吗?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抑制犯罪的发生,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精神病人犯罪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外,犯罪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2)立法机构颁布精神病人监护人刑事连带责任。规定精神病人犯罪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连带责任。精神病人犯罪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外,犯罪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5.4健全保障制度

(一)建立专门的卫生医疗机构

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新时期,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国家财政充盈,所以国家应当投入充足的资金和人力,建设足够的具有良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专门用来收容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精神病人,而且一律实行国家财政补贴,一切治疗减半或免费,并且当精神病人治疗结束可以出院时,还必须要通过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的检查测试,在各项要求达到出院标准后,才允许出院。 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依然是与刑法违背,限制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所以该机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自愿到院接受医疗的精神病人一律免费,还有最重要的一点,精神病人犯罪后,无论其是否自愿,都必须强制医疗。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XX应当列为重点检测医疗对象,把一切犯罪扼杀在摇篮中。

(二)健全保障体系,持续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是一个长久并持续的治疗过程,在这一长久的治疗中,精神病人家属必然不堪重负,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大多会选择放弃治疗,到最后导致精神病人犯罪的发生。加上在一些地区经济不发达,而且法律规定的XX“强制”医疗,但是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原先就已经为医治花光积蓄了,失去强制治疗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谁来出钱?到哪里治?都需要去根治原因,一天不解决,得到良好治疗永远都是空话无法实现,想从源头去根治犯罪得发生是不可能的。那么,就需要XX出台相关政策,下拨资金建立一套完整的健康保障体系,为精神病人的治疗提供保障,有了医疗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三)设立精神病人就业体系

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上的受关注度小,其就业更加困难,更何况在其犯罪后。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就业去向,XX应该出台相关政策,设立就业体系,集中管理观察。一方面为其物质生活提供了保障,减低社会压力,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止其旧病复发,对社会做出危害,即使得到医治。

(四)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在当前法治社会背景下,我国的普法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在过去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分析中,农村精神病人犯罪的概率明显远远高于城市精神病人犯罪的概率,从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不足,加上犯罪者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就更加少了。因此,我国在普法方面应该着重加强对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普法力度,尤其针对那些存在的精神病人的普法力度,在他们思想上树立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尊法,守法,敬法,明白精神病并不是犯罪的保护伞,让其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确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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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笔者是基于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率大幅提升的情况下,结合法学理论专家的建议和近几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分析的出结论,并指出问题所在,最后提出整治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并希望能促进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致谢

本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设计遇到问题时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设计顺利的进行。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都是老师在身后默默的指导与支持,在这里我衷心感谢老师大学四年的指导和同学的关爱,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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