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及保护研究

摘要: 纳税人是整个税收法律关系架构中的核心主体,开展税收法制研究,往往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密不可分。所谓纳税人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来行使或享有的权利。针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讲,除了与其纳税义务

  摘要:纳税人是整个税收法律关系架构中的核心主体,开展税收法制研究,往往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密不可分。所谓纳税人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来行使或享有的权利。针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讲,除了与其纳税义务的相应履行之间有紧密关联之外,还与其权利相对人的义务履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基于税收法律关系层面的内容来考究,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关联的税收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税收征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所存在的税收法律关系,以及国家与纳税人间客观内在的税收法律关系,对于前者来讲,多由一般的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来进行调整,而后者主要由宪法来调整与规范。所以,纳税人权利有两种划分,即税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与宪法上的纳税人权利。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来讲,尽管在《税收征收管法》当中已得到明确,但较之纳税人义务,在立法当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本文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领域所存在的不足,分析其原因,指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望能为此领域研究、实践有所借鉴。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权利保护
纳税人的权利及保护研究

  一、纳税人权利界定及保护理论分析

  (一)纳税人权利的界定

  有关纳税人权利概念的界定,学界内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看法。日本著名学者北野弘久曾指出,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实际就是纳税人享有以宪法为根本与支撑,仅在征收和使用税款与宪法相关规定相符的情况下,才享有的或产生的且需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权利。另有学者指出,纳税人权利实际就是纳税人在实际履行纳税义务时,应该获得的法律对其的保护及利益维护方面的理解与尊重。基于广义层面来考究,所谓纳税人权利,即为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诸如文化、政治等领域所应享有或得到的权益。而基于狭义层面来考究,纳税人权利就是纳税人依据或结合税法所给予的确认与规范,在自身所应尽纳税义务得到履行的前提下,可依据具体法律条款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再或者是要求相关征税机关抑制或作出某种行为,以此来获得所应有的合法权利。
  针对上述学者的观点而言,其相比传统观点,虽然已经有许多创新,而且也已比较合理、规范,但仍存在部分不足。对于上述中的第一种观点而言,其所阐述的纳税人权利,其实并不细致和全面,仅局限在单纯的“只缴纳应缴税权”,而未能涉及或囊括到纳税人其它方面的权利;而对于第二种观点来讲,纳税人严格、切实履行其纳税义务,实际是其享有相关权利的基本前提,此外,如果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仅体现在纳税义务的履行,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权利范围就会变得格外狭窄。对于第三种观点而言,其虽然特别强调了纳税人权利的本质特征(权利义务相对应、相一致),但从本质上来讲,仍未能移出“纳税人义务”这一范畴,另外,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仍局限于纳税人义务这一区域内,受此影响,容易产生或形成只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才真正拥有纳税人权利的这一片面认识。对此,笔者认为,法律层面所阐述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理论,除了是指在整个法律范畴中,单个法律主体需要体现出的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应表现出与其相对应的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对等。所以,本文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为:纳税人权利即为纳税人基于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条款下,所享有或可以行使的权利。能表现为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是要求他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此定义而言,除了能够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特征给反映出来之外,还能更好的诠释纳税人的权利内涵。另外,纳税人的权利除了与其纳税义务的履行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外,还与权利相对应各项义务的履行间有深层关联。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

  1.经济学理论。世界诸国均以税收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早期国家分配理论指出,税收实际就是国家为了更好的满足其职能运作,运用其政治权利,无偿的且强制性的征收货币,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及产品再分配的一种行为。税收有三个根本特征,即无偿性、固定性与强制性。基于此理论的驱动与影响,在我国整个税收理论体系中,仅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未能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或立场,对其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仅重视纳税义务,而对其所应享有的权利予以忽视,乃是造成纳税人纳税积极性不高以及意识不坚定的核心诱因。在构建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人们权利意识持续增强的现今,单纯、浅显的“义务观”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也已经不能成为国家征税的客观理由。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传统形式的国家财政,正在以快脚步转变为公共财政,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即XX在整个市场架构中,已经不再具有以往的主导作用,而且所进行的每笔财政支出,还需要切实体现出市场的基本意志,也就是XX在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方面,需要构建起更加合理、高质量的“市场等价关系”,基于此理论,财政收入的相关提供者,需要享有财政支出对应给予的监督权或支配权。因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所以,纳税人对公共财政自然而然享有相关权利。
  亚当·斯密在其所编写的《国富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共财政理论,他指出,参与或从事某些公共工作,布设公共设施,乃是XX的基本职能与功能体现。相比于传统的“家计财政”模式,或者是相比典型的“国家分配型财政”模式,“公共财政”模式根本轴心即为“公共性”,公共财政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切实满足公共需要的基本机制下,去对XX职能范围加以界定,然后依据此范围,明确财政支出的相关需要,最后依据所得出的指出需要,对财政收入进行合理安排。在公共财政的视域下,社会的“公共”收入为XX收入的主要来源,XX的财政支出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满足公众的各类需要,公众所缴纳的税金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以个人利益为轴心的公共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满足,势必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所以,企业与公民对公共商品的实际需求情况,直接驱动了XX支出;而对于私人部门来讲,其向国家交税,除了是履行基本义务外,还是借助XX而实现个人权利的一种根本表现。所以,积极赋予纳税人相应权利,乃是“公共财政”的根本要求。
  2.法理学理论。在现代法治国家,不管是基于人权保护层面,还是在国民主权上,再或者是纳税人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对应享有的权利上,均与法治的终身保障密不可分。法治不仅是各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而且还是配置权利义务的根源所在。当前,税收法定主义为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在整个法治社会的基本架构中,为切实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须对带有侵权性质的税收,实施全面且严格化的法定主义。税收法定给予了国民生活较好的稳定性,还赋予了优良的可预测性,其有效限制了行xxx对国民自由及财产的肆意、无目的性干涉,因而要求税收课征需有可靠法律为支撑。纳税人的权利配置需要进行适当性的眼神,使之涉及到税收的支出领域,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需要包含税的支出与征收。针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讲,除了要囊括税法立法参与权之外,还应包含监督权及税款使用权。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

  1.立法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现阶段,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来讲,尽管其已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中有着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相比于纳税人的义务,在整体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有一些不足与问题,首先,对于我国宪法而言,其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当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最新修订的宪法仅明确了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未能系统化明确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当中所应享有的相应权利,因而出现了纳税人在宪法义务和宪法权利之间不对等的情况,另外,在宪法当中,并未规定纳税人对税的使用有监督权利,对税的征收有参与权利,以及享有国家专门为其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因此,税收法定主义难以被真正体现出来,此乃纳税人权利保护领域中的重点不足。其次,缺纳税人权利基本法。因税收乃是国家运转的核心物质基础,因此,世界诸国均将为纳税人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给予尊重作为税收立法的原则与宗旨所在。但对于我国来讲,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法,在规定纳税人权利方面缺乏合理性,一些应有的权利在国家法律条款中并未能体现,这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缺乏完整性,且会更加不受重视。最后,新《税收征管法》仍需完善。针对新《税收征管法》来讲,其作为基本的税收程序法,尽管对纳税人的诸多权利予以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税收征管法》的管理法在具体的定位上存在一定偏差,在规定纳税人权利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权、诚实纳税推定权以及平等权等;税务机关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针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罚款区间为50%以上且5倍以下,使得税务机关在自由裁量权方面仍然较大,这在较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谋私利,提供了平台了土壤。另外,新《税收征管法》在针对税收所作宣传方面存在偏差,针对现行税收宣传而言,发挥主导作用的是义务论,注重公民应怎样纳税及纳好税方面的宣传,另外,还有不纳税需要承担的后果方面的宣传,而对纳税人应该享有何种权利、哪些权利却很少宣传,这不仅会导致纳税人缺乏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而且还会造成税收机关由于在权利人监督方面的缺失,而导致依法行政的弱化,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被削弱。
  2.现实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以权利关系说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折射到现实当中,即征收与纳税双方有不平等主体地位的观点。从本质上来讲,此观点有两层含义,其一,认为税收乃是一种单方面、单纯性的义务或权利关系;其二,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出现了税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为基础前提。尽管《税收征管法》已颁布多年,但因税收法律关系存在不对等、不和谐的情况,因此,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大多流于形式,在实践当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间还未能构建其比较平等、优质的关系。对于我国税务机关而言,大多以管理者姿态而呈现,纳税人权利没有受到重视,保护纳税人权利以及积极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未能真正落实起来。税务人员在实际执法时,经常管理者的姿态或身份来开展工作,自认为自己就是国家权利,对待纳税人往往是盛气凌人的样子,态度不好且蛮横。尽管XX始终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实际当中,纳税人仅有纳税义务而无权,长期处于无权地位。在此种纳税人仅看到义务而未能享受权利的不对等状态下,社会民众会自然而然的把税收与我国封建设备剥削、苛捐杂税联系在一起。在此种复杂思想的熏陶下,所出现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不但不会受到谴责,而且还会赢得认同。因此,我国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在实际当中,已严重缺失。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

  1.传统税收理论的影响。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税收学家,还是经济学家,再或者是普通公民,均有这样一个观念,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向国家纳税,乃是让渡自身财产权利的重要部分,征税与纳税在时间顺序方面的逻辑关系,应该是公民先同意并授权,然后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征税。很早之前,我国的税法理论便大力推行国家分配论,把税收界定为: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或实现其职能,依据法律条款的规定与要求,无偿且强制性的参与过敏收入分配,以此来从中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典型手段;另外,还对税后的本质进行了节点,即国家运用政治权力,积极参与到各种再分配当中,并以此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XX为税收的积极管理者,而公正则为服从者,即被管理者,国家利益高于其它所有利益。国家只要需要,便可运用自身的政治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从公共利益当中来获得。针对征税机关来讲,其作为XX的重要职能部门,势必是税收工作的管理者,而纳税人即为税收的参与者与被动管理者。此种单纯、片面性的强调XX的征税权利,以及公民的纳税义务,势必会将纳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割裂,并且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当中,纳税人会处于从属地位。基于此理论的引导下,我国税收长时间处在监督、打击纳税人的状态,仅对纳税人开展单纯性的义务教育,并积极宣导纳税光荣,而对纳税人权利,却很少介绍与宣传。
  2.税收法律体制的不足。首先,基于税法立法精神层面来考究,现阶段,我国在各类事物上,注重国家权利以及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对公民权利却予以忽视,另外,还忽视了其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在我国宪法中,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公民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在纳税权利方面并灭有明确规定。其次,针对税收立法体制层面来分析,我国税法多通过行政授权来立法,在实体宪法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使得整个税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受此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颁布了许多税收规章,以此来对此方面的不足进行弥补。但此种由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实况而制定的税收规章或细则,并负责实施后相关解释的做法,往往存在着比较大的自主性,缺少必要的监督。最后,基于税制模式层面来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形式主要以价内税为主体,所征收的税被隐藏或融入到商品的价格中,许多人仅知道缺东西就要买东西,但其不知道在所买的东西价格中,间接的含有一定的税。由此表明,我国纳税人对自身负税并不知晓,因而也就欠缺纳税人意识,所以,也就缺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
  3.税务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权利的非重视。尽管《税收征管法》强调依法治税,但部分地区能够将自身的税务收入任务高质量完成,仍是衡量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指标。在收入形势比较严峻及全部为了收入的背景下,在日常税收执法中,与规范是否相符的问题常常被忽略,至少在纳税人未提出复议申请前,去过问的人很少,因此,在客观层面上默许了一些仅注重收入而忽视程序的行为。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与驱使下,部分地方XX为了能够最大程度招商引资,缓解企业当前的困难局面,往往会变通税收政策及国家税法,甚至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这样不仅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而且还阻碍了地区公平竞争。受纳税意识的影响及税收征管水平的相应限制,偷税、逃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加上整个征管水平的限制,征收“关系税”、“人清税”以及以权谋私情况比较常见,这势必会损害到纳税人权利。由于权利与义务之间呈相伴相随的关系,当纳税人无法履行义务时,纳税人无理由且不敢过多的奢求权利方面的保护,一些对纳税人权利不尊重的行为无法被避免。

  三、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执法保护

  1.秉持以人为本税务服务理念。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均已或正在尝试将服务机制、服务理念融入到运作中的税收征管当中,“服务同样是管理”正在逐渐成为各个国家税务工作的共识。针对国外税务机关来讲,当其意识到对税收征纳关系加以改善,有助于增强纳税人遵从与合作的作用之后,均开始大力转变观念,并将“服务”作为基本理念,将纳税人作为顾客,为其提供全面、高效且优质的纳税服务,并以此作为自身的行动纲领。西方发达国家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当作自己的客户,构建全面、系统化、高品质的纳税服务体系的做法,值得去吸取与借鉴。在西方国家,纳税服务已经成为整个税收征管的代表词,在税务部门中,服务意识被体现的淋漓尽致,税务人员在专业技能及服务意识方面都比较强,而且还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甚至包含税务部门名称,均挂上了服务的色彩。由此可知,在西方发达国家,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观念已经深植人心,较少出现税务部门滥用自身权利的情况,也较少出现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现象。而在我国,为纳税人服务的提出最早是在1993年,是在所召开的全国税制改革中所提出,而到了1996年,才被真正意义上确立。积极建设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型XX,乃是民主国家XX努力并不懈奋斗的重要目标,同时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品质所在。现阶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全面、优质的服务,乃是我国建设服务型XX的基本要求。在最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等,需切实做到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对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的权利应给予尊重并保护,并依据相关法律接受监督。由此表明,纳税人服务从本质上已经有了法律依据,并且已经成为了税收指导的核心内容。之所以要建设服务型税务,最终目的就是要构建一种以服务为轴心的税收征收形式。针对其本质来讲,即税务机关应对以往XX机关哪种强调指挥、强调命令及强调管制的思维予以改变,切实树立以社会本位与公众本位为基础的服务型思想,真正树立“服务型”管理新理念。
  2.构建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构建完备的税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强化税务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与服务质量。为了不出现“一劳永逸”情况,可以采取年度考核机制,将人员工作与晋升、工资挂钩,以此来最大程度提升税收服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其次,要基于税务机关内,构建更加规范、全面、有秩序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构建完善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施加相应约束,对税务机关工作职能施加约束,以此来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再次,监理并持续完善税收服务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增加二者间的互动方式与渠道,构建公正、公开且有社会各界人员积极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除此之外,还要监督、评估税收服务,积极且有效的帮助税务部门,使其能够对自身的服务现状有一清晰认识,针对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及不足,找出原因,及时解决与改正。最后,构建科学、规范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对税收成本的核算方法、开始范围以及成本管理责任等予以明确,对于各项税收行政经费,应给予规范化管理,强化成本控制,开展系统化的成本分析,把税收成本公布于社会,融入到社会各界的不断监督之中,尽早改变现阶段税收管理所存在的粗放式管理情况。

  (二)司法保护

  1.构建中央统一财政支出的税收司法机制。要想合理、高效的改变现阶段司法机关运行方面的不足,往往与地方财政制度密不可分;针对上级司法机关而言,由其负责各种人事推荐,而对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讲,则负责司法机关各职人员的任命,以此来尽可能的减少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可能造成的干涉。从我国宪法角度来考量,尽管已经明确了人民发现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所拥有的主体地位,但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尤其是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财政由地方地府控制,而人事制度上则有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地方党委所控制,对此,在构建税收司法运行机制时,只有将其在地方行政与地方财xxx力中独立出来,方能更为的、更加有效的、更为全面的为为纳税人服务,才能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2.扩大司法审查范围。针对税收的法制化来讲,其要求将司法审查范围扩大化,首先,需要把行政机关所存在的抽象行政行为,划归至司法审查的范畴当中,使各级XX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行政命令等,均能受到法院的合理、合法化审查,切实将税法当中所存在的法律层级比较低的问题克服掉,另外,还能明确各种法律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关系,比如规章、法规等,这不仅能使税务机关独立性得到增强,而且还能最大程度减少地方立法出现干预税收的情况,其次,需要始终秉持合理性审查原则,针对合理性标准而言,由于其具有可变性与复杂性,当参照此些标准司法审查税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时,往往会对发现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对司法审查力度给予明确,除了要对纳税人权利施加有效、全面保护之外,还不得对税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妨碍,在两者间找寻最佳平衡点。
  3.提升税收司法人员素质素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税法的形式更为多样,内容更加更富,且日渐成为一个庞大的运作体系,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符合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数的日渐增多,应税事项变得更加的广泛,税收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趋势。针对征税行为而言,其往往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即便是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应诉与复议工作的相关人员,对于怎样征税以及是否应征税等问题,也无法去确定,所以,对于司法审判机关而言,当其在实际处理各类型涉税案件时,往往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尽管在借鉴及学习西方国家司法保护方面我国税法学界对构建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有着比较浓厚、强烈的兴趣与热情,但是针对当前我国实况而言,构建专门的税收司法机关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现阶段,当务之急,就是大力培养一批经过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培训的合理税法工作人员,将其充实到税务案件的具体审判当中,以此来更好的预防纳税人权例由司法人员水平不高而受到限制的情况。将纳税人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

  (三)纳税人自我保护

  1.提升纳税人权利意识。培养与提升权利意识乃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除了会涉及到社会的法律传统、政治及文化等内容,而且还会涉及到其它一些比较特殊的东西,并不是单纯性的通过更新一项具体制度以及提出一种先进理论便能实现或做到。但是古人云“不积践步,无以至千里”,要想切实提升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需要从点滴做起。当具体到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培养与提升方面,必须要做的而且是最应该去做的,或是现阶段能够有效实现或做大的,就要敢于提出来:针对税收来讲,其本质就是纳税人利益与XX之间的交换,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由国家提供,纳税人与国家均为重要的利益主体,而且彼此间是一种平等状态,国家存在的目的即为纳税人的整体利益。通常,我国是以“道”、“义”等理念,来去解释国家的课税,其所倡导的、所宣扬的乃是一种无偿性的付出与进攻,以此来将对帝王的“衷心”给体现出来。所以,在人们心中,税收始终是与苛捐杂税的身份而呈现。当纳税人长期处于一种无权利状态时,义务便成为了体现其身份的象征,维护等级秩序的礼教文化、封建专制及重农抑商的传统体制,较大程度上阻碍或压制了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且还严重阻碍了他们主体意识的形成。当新中国成立后,在现实生活当中,虽然XX在积极履行其应该做的各项公共职能,而公民也在享受着XX所提供的各种优质产品与服务,但随着“税收义务论”在人们脑海中的加深,此种误导无法让人将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这势必会对纳税人权利主体意识造成影响,还会对磨灭他们行驶权利的积极性。针对纳税人而言,其在选择维权的方式与手段时,更多的是找寻权益保护。这尽管尽管与司法、执法及立法层面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相应滞后状态相关,但通过明确税法理论,使纳税人能够明白、了解依法纳税不仅是权利,而且还是义务,乃是当前所要做的重点内容,不然,即便完善了立法,健全了司法,规范了执法,但纳税人权利意识以及依法纳税意识的不足与淡薄,仍然会影响到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主体思想的实现。
  2.成立纳税人协会。针对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来讲,除了要提升其权利意识之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其维权意识。现阶段,提升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成立纳税人协会。基于西方发达国家既往实践经验可知,成立纳税人协会,能够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所以,对于我国来讲,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成立纳税人协会。在设置纳税人协会模式时,需要总会下,辖各层级地区性分会的网络形式,这样便于管理与统一。在选择纳税人协会总部时,可以选择设在北京,这样能够更加方便、及时的了解信息动态,更好的协调各分会关系,更好的落实路线方针。另外,还方便与国际同类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针对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而言,也应设立纳税人协会分会,直接服务于地方,为地方税收政策提供各种服务,如咨询服务、建议支持及监督等。各个纳税人协会可下设几个专业委员会,如税制改革研究委员会、税收政策咨询委员会等,比如税制改革研究委员会,其可以代表纳税人,由其向XX提出关于税制改革的合理立法建议,并站在纳税人角度,将税制运行实效反馈给XX;针对税收政策咨询委员会来讲,由其向纳税人实时发布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更新政策的变化与调整的最新消息,帮助纳税人更加合理、高质量的预测与安排各种涉税经济活动,最大程度提升经济运行效益。

  四、结论

  现阶段,我国税法学研究时间较短,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也是在近几年才得到重视。相比与日本、X等法律健全国家,我国税法学研究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税法学理论当中关于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理论。对此,我国税法需要将权利与义务一直观点作为基本出发带你,为纳税人权利实现提供保护与支撑,使之真正成为“纳税人权利之法”。为了能够使本文在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方面更具创新性,在整个研究架构中,笔者以法学理论为依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尽量不与我国实际相脱离。但是由于笔者知识相对缺乏,对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文章中存在一些疏漏与不足,在此,笔者会继续对此领域展开深入研究。在此,笔者望能经此研究,为此领域实践应用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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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本次论文写作,借此机会,谨向老师表示本人最真挚的谢意。老师在论文的选题和研究方法及思路方面给与我很大的帮助,使我获益非浅。同时还要感谢支持我的同学和朋友,正因为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使我在大学中度过了快乐的四年。在论文写作中虽然很累但过的很充实,最后,我向××学院××系的全体老师们再次表示真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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