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引发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摘要】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低龄化犯罪逐渐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法制日报》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一文写道: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针对这现状引发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低龄化犯罪逐渐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法制日报》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一文写道:“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针对这现状引发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内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未成年低龄化暴力犯罪的现状与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四个层面进行探讨论证,探寻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背后的原因,揭示其与刑事责任年龄的潜在关系,结合对比古今中外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倡议的必要性。
  【关键字】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由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引发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绪论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对未成年人采取的“从宽处罚”原则是本意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面对如今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日益严峻的情形,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保护”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未成年罪犯以年龄小获取同情而规避法律严惩的情形,也有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而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无论哪种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果。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我们不由得反思,在儿童普遍早熟的今天,14周岁、16周岁,还是一个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吗?因此,由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引发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是必然的,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内容

  我国《刑法》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是否恶劣,无论是否有造成危害结果,结果危害程度大小,都不负刑事责任,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第二阶段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法律要求他们对某些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有且只有以上八种。第三阶段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认为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具备基本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对他们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些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律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精神。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规定

  (一)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在我国古代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成文规定,如《周礼》中记载的“三赦”制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意思是对7岁以下幼童,80岁以上老人和精神障碍的痴呆症这三种人,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礼记·曲礼上》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受西周时期“亲亲尊尊”和“明德慎罚”立法原则的影响,后世各朝各代继承了这一制度,并逐渐将其发展为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制度。到秦朝时,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备,特别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秦朝法律规定以身高作为决定犯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汉朝时,汉改秦律,恢复了以年龄作为是否承担刑责的衡量标准,并且确定了最低和最高刑事责任年龄。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传承了两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
  到了唐朝,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名例律》,第30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集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了四分法,7岁以下、90岁以上为无刑事责任年龄;7岁至10岁、80岁至90岁两个阶段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个年龄段的人原则上不用对所犯的罪承担刑事责任,除犯反、逆、杀人罪和盗窃、伤人罪两种情况另有规定;10岁到15岁、70岁至80岁两个阶段为减免刑事责任年龄,除死刑外其他罪都可以依照“赎邢”的规定减免;15岁以上至70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唐律》作为封建立法最高水平的代表之作,集历代法制发展之大成,为历代所沿用,直至清代末年仍影响深远。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就有刑法区分刑事责任年龄段和对老幼群体的保护的做法,这是遵循历史发展脉络,符合刑法传承内涵的。

  (二)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进发展过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它对刑事责任的划分较为特殊,不以具体年龄为划分标准,而是以是否“适婚”作为判定界限,但国家并未对是否“适婚”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其中的弊端便是许多家长为了使犯罪的孩子逃避刑罚,隐瞒其发育程度,未成年犯罪追责出现许多漏网之鱼,当时的统治者逐渐发现这一漏洞,才将男为14岁,女为12岁确定为“适婚”的年龄标准。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在立法方面的巨大成就《查士丁尼法典》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阶梯式规定:不满7岁的小孩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负刑责;7-14岁的男孩、7-12岁的女孩具备部分行为能力,根据其能力确定是否负刑责;已满14岁的人视为具有完备行为能力。许多国家借鉴此划分,并沿用到中世纪。直至欧洲革命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备,各国才逐渐提升了了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多数国家与我国一样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较低,如英国规定为10周岁,加拿大规定为12周岁,法国为13周岁,土耳其为12周岁。相反也有些国家定得较高如瑞士规定为15周岁和波兰规定为17周岁。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采取不同的方法,即把人的年龄区分为几个不同阶段,确认不同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的不同影响,分为四分法、三分法和二分法。四分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负(相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四个阶段。如《西班牙刑法》规定不满7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7岁不满15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5岁不满18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18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三分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三个阶段。如《意大利刑法》第97、98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18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分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有无两个阶段,其中又有绝对二分法与相对二分法之分。相对二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相对无责任时期和刑事成年时期;绝对二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责任时期和刑事成年时期。例如《格林兰刑法》第10条规定:“15周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行为,本法典不适用。”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有区别且有变化的,当然影响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确定及划分的因素有很多,不过从根本而论还是取决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发展水平,各国立法者会随实际情况调整规定以适应社会现状。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严肃的课题,并且在近年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和暴力化和严重化的趋势。据统计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间,未成年犯罪案件总量增加近两倍,即是原来的三倍,同时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14-16岁的未成年罪犯更是不断增加。最让人忧心的是据某省高院的统计报告,青少年暴力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为10岁,多集中于13岁,未成年犯罪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走势。
  2.未成年犯罪呈严重化特征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无论做出何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仅需对8种刑法明令禁止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统计的数据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记录在案接受刑罚的那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因不符合责任要件而不被认为是犯罪,由此可知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案例远比统计的数据多得多,这正是未成年犯罪严重化的体现。
  3.未成年犯罪的恶性化特征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间,未成年犯罪案件中,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主要为抢劫罪,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近年来许多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甚至是12、13岁的少年犯下的恶性暴力刑事案件都让人毛骨悚然细思极恐。2012年4月13日,湖南省衡阳县12岁初一少年因被表妹威胁要告发偷偷上网一事,就手刃9岁表妹以及4岁表弟,随后镇定打电话询问姑姑回家时间埋伏杀害姑姑,案发后清洗了走廊的血迹还用姑姑的手机约朋友去玩直到次日被抓[12岁少年杀害姑姑一家:3岁父母离异曾是三好生[J/OL].http://news.sohu.com/20120424/n341428618.shtml,2012年04月24日.]。2011年1月1日,湖南省新化县14岁初二少年伙同同学向爷爷索要网费,逼问不成亲手杀害亲爷爷并焚尸,6岁男童偶然经过目睹他们杀人过程也惨遭毒手,随后两少年担心事情败露残忍杀害男童78岁高龄养父及下肢残疾只能爬行活动的母亲[少年索网费不成砍死祖父并将目击者全家灭口[J/OL].http://365jia.cn/news/2011-01-10/514F02DFD4342BDF.html,2011年1月1日.]。上述两案件的暴力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并且均出自少年之手,这样的案件不是个例,未成年低龄化犯罪的恶性特征不得不让人深思。

  (二)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原因分析

  造成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以下主要从四方面分析。
  1.未成年人个人的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转变时期,是他们构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而他们辨明是非判断对错的能力又有所欠缺,这就容易形成扭曲错误的三观。同时,青少年在青春期独有的矛盾心理与他们好奇心、叛逆心强及自我意识高涨的特征,这些都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一旦爆发部分青少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2.学校教育原因
  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生活阶段,对社会的认知、对价值的判断以及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多来自于学校的教育。从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这群孩子大多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在学校表现较差,通常是老师眼里的“问题学生”,主要表现为学习成绩查与人际交往障碍。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许多学校片面注重升学率,而对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思想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另一方面,学校对于一些“问题学生”打架斗殴、抽烟喝酒和逃课上网等行为,有明显的管理缺失,甚至放任自流。最后,学校普遍缺乏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性认识不足也是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原因之一。
  3.家庭教育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导师,是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媒介,对未成年人三观的塑造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有着不良家庭因素(缺陷的家庭结构、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根据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如未成年人跟随打工的父母到不同城市生活的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排名前五,留守家庭的比重几乎达到了50%。就以留守家庭为例,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工作,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管理工作就落在了祖辈的身上,同时由于农民自身的知识限制以及隔代教育过分宠溺的弊端,容易使未成年人内心缺爱、性格孤僻及想法偏激。这些不良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以及家庭教育因素,成为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的原因之一。
  4.社会环境原因
  未成年人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社会对其的影响与渗透也是很深刻的。关于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社会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现代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弥漫整个社会,许多青少年纪轻轻便极端自我、追求享乐高消费,然而这些消费往往不是他们自己能承担的,这种矛盾就是他们违法犯罪的激发点。二是互联网和传媒业的的发展为不健康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平台,各种淫秽暴力信息横流,游戏和电视剧里有时候甚至把血腥暴戾的角色塑造成英雄人物,这些不健康的信息无不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扭曲着未成年人的三观。三是我国还有许多地区治安管理不完善,乡村地区更多是治安管理的空白区,村子的管理维和就靠村干部和村民自治。四是某些服务业管理不严的问题,许多商家为了商业利润并不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网吧,酒吧经常充斥着未成年人的身影,商店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现象随处可见,这些都是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起因之一。

  四、关于降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面对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严峻犯罪形势,社会各界对其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焦点就是是否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即绝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或12周岁甚至更低。
  观点一是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少数人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近十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并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中,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比重不断增大,甚至出现越来越多不足14周岁却犯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的少年犯案例。同时,从众多司法案例总结出来,未成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形式不断升级的特征,这些都足以反映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议案的紧迫性。
  观点二自然就是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多数人持这种观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关于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体现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格格不入。
  第二,刑罚轻缓化、非处罚化是当今世界的国际潮流。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国际思想相悖,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文明的倒退。然后,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未成年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需要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律、道德双重的教育,不是单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的。
  最后,根据“标签理论”——每一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标签的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过早的对走上歧途的少年采取刑罚措施正如为他们贴上了犯罪的标签,对他们的自身成长和身心发育都有着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会使其沿着被贴上的标签轨迹越滑越远,这本身就成为这些孩子再度犯罪的催化力量。

  五、降低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刑法,是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的,也就是说刑法将14周岁规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当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而今将近40年过去了,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程度都有了早熟的现象。同时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形势严峻,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有必要的,以下是我的具体分析。

  (一)维持刑事责任年龄不变之弊端

  对于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以下是我的看法。
  对于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原则格格不入的观点,我并不这么认为,看问题需要抓主要矛盾,只关注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是原则,无视那些罪大恶极侥幸逃脱的犯罪行为,不就变成本末倒置了么?刑法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们在遵循刑法目的的前提下给予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保护,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并不冲突。
  有一部分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世界“轻刑化”、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其实不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则原话是“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定取决于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而非一个年龄这个具体的数字。时代在进步,人民也在进步,经济基础决定上乘建筑,结合社会环境随时调整法律规定才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做法,与“轻刑化”、人道主义精神并非不矛盾。
  还有一部分人因为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过早给孩子贴上犯罪的标签影响其外来的身心发育。我并不认同,不是要推翻“标签理论”的论证,而是让我们认真思索一下:难道不把犯罪的未成年人关进监狱,他们身上就不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吗?未成年人只要触犯刑法,就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与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承受刑罚并没有直接的关系。2016年8月3日“广州番禺失踪小学女生遇害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凶手韦进木13岁时掐死同村4岁男童由于不满14周岁未被追责,14岁时又持刀重伤一名6岁的幼女杀人未遂,获刑6年,出狱两个月19岁的韦某光天化日奸杀一名11岁女生,庭审时毫无悔意。凶手13岁时杀人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用对其杀人行为负责,非但感恩法律的仁慈,接受教育,14岁又试图再次杀人,如果能在其13岁犯下第一次错误时就收监改造教育,是否就能阻止后面的两场不幸呢。因此我认为,对于这种扭曲的心灵,更应该通过刑罚的强制手段为其提供正确的矫正机会,使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接受良好的教育,重塑人格,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上文在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现状中已经说明过,从司法数据统计看来,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犯人数量不断上升,而且据某省高院的统计报告,青少年暴力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为10岁,多集中于13岁,未成年犯罪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走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人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所敬畏。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来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现在却成为了某些人眼中的“法律的空子”,甚至在未成年中出现了一股“不满14周岁杀人放火都没事”的错误侥幸思想,这与刑法的目的背道而驰。根据刑法理论,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一是对已经犯罪的犯罪人施加刑罚,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其二是对潜在的犯罪人施加威慑,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作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一方面能发挥法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警醒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歧途,从而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对一部分不足14周岁又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早日教育管制,避免“放虎归山”,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年龄并非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

  我国刑法之所以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14周岁,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当时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焦点在于能力,并不在于年龄,而年龄并非判断人民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唯一标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在经济飞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少年儿童在生理心理上都呈现出普遍早熟的现象。10岁以上的儿童多数身高都超过一米,有一定的体能,智力上也已经接受了小学大部分的教育,12岁的孩子普遍即将完成小学的教育,甚至已经步入初中。其次由于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和传媒业的发展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少年儿童接受了更多元更丰富同时也是不经过滤的事物,心理成熟程度已经远超刑法修订时的少年儿童。并且处在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经接受了六年义务教育或者参加过一些简单的社会生产劳动,文化知识、社会经验、法制道德教育都有了一些基本的认知。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分析认为,目前人的成熟年龄较30年前提前了2-3岁。终上所述,现在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部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为某些特定的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正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有些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我认为此举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方面从受害的未成年人的角度分析,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霸凌事件呈上升趋势,据教育部统计,2017年5月至8月仅仅四个月全国登报的校园暴力案就已经达到了68起,但是很显然,许多仍未被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多不胜数的受校园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仍然在阴暗的角落无助地哭泣。同时,由于少年犯身体素质、交往环境、活动领域有一定的限制,受害者很大一部分是施害者的同学、邻居小孩等等的未成年人。再者上文谈到过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者有很大一部分表现为学校的“问题学生”,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有利于保护受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角度分析,首先,一些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严重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仅仅用收容教育、治安处罚等方式教育效果不大,予以一定程度的严厉惩罚能使他们认清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更严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对罪大恶极的低龄未成年犯罪分子加以严惩,能最大程度的警醒周围的其他未成年人不要重蹈其覆辙,消灭那股在未成年人中的“不到14岁杀人放火都没事”的不正想法,同时也警醒“问题学生”的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和警惕。从表面看,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会扩大刑罚的打击范围,但其实质是为了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结语

  我们要正视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严峻现状,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猖狂势头,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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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从论文的选题到相关资料的收集,开题报告的完成到论文初稿撰写、二稿三稿的反复修改,已历时半载,想想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充斥着迷茫、兴奋、苦恼、彷徨、喜悦等种种心情,期间也遇上了很多问题,有专业知识的限制、资料不全的阻碍、论文构思的瓶颈等等,所幸的是一直都坚持下来了,今天,随着论文终于最终定稿,这些曾经遇上的困难都变得那么微不足道,相反写论文过程中得到的快乐却变得清晰起来……
  感谢有这么一次写论文的机会,让我可以学以致用,认真钻研专业知识,并最终完成我的研究;感谢大学四年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传授给我珍贵的知识宝藏;感谢我的论文导师——非常认真负责的冯家欣老师,在我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予我专业、细心、耐心的指导,这是我论文完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感谢帮助过我的所有人,感谢我的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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