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程序理念的解析与培养

[摘要]正当程序作为贯穿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理念,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当程序发展历史由来已久,在中国已经形成相当的研究体系。然而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正当程序理念发展虽然如火如荼,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所欠缺,

  [摘要]正当程序作为贯穿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理念,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当程序发展历史由来已久,在中国已经形成相当的研究体系。然而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正当程序理念发展虽然如火如荼,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所欠缺,在法律制定、实施以及法治教育过程中均存在着对正当程序理念的忽视,阻碍了法治进程。因此要重视正当程序理念在法律制定实施及法治教育中的养成,加大对正当程序理念的培养,共同促进社会发展。
  [关键词]正当程序;理念;解析;培养
论正当程序理念的解析与培养
  正当程序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环节,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对程序法的重视远不如实体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还影响着人们。正是因为对正当程序重视不足,以至于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对正当程序理念的普及还要加强。

  一、正当程序的概述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

  正当程序在法理学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它既可以是一种比较抽象的观念,又可以体现为明确的法律条文。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它是英美法系中一条重要的法治理念和宪法原则,源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正当程序又称正当法律程序,发展到现在,各国学者对正当程序做了一些研究,比如英国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描述了程序性正当程序[1],我国学者季卫东也曾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对正当程序的概述,让我国正当程序的研究进入高潮。我国王名扬提出“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在X的分类,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在于要求国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布这个法律无效。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旨在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
  笔者认为王名扬先生的观点表明解释正当程序要从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来说。从程序性上讲,正当程序指的是为了限制肆意妄为采取的方法,这个方法要合乎法律和道德;从实质性讲,正当程序是一种在法律中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当程序是一种规范公共权力、保障权力的行使者与被行使者按照公平正义运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中立性
  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书中提出“法律程序是我国社会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3],批判了将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辅助工具的思想,他文章中的程序观念被我国很多学者认为点明了程序的中立性价值,表明中立性是法律程序不可或缺的。程序的中立性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首先在制定时要中立,程序中立必须是事前制定的,也就是事前程序保障,应该尽量避免事后程序保障。意思是预先设定好解决问题的步骤方法,而不是事后出了错再弥补。其次内容上要中立,即我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没有谁能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法律更不会因为钱权对他人妥协。最后在实施时要中立,裁判人员、执法人员等从一开始就不能与当事人有利益接触,更要注意在立案调查到判决宣布直至最后的执行都尽量避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绝对不可接受贿赂,如果发生接触就要主动回避。
  2.程序理性
  程序理性是正当程序的隐含价值,也是评判程序公正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是因为法律只有在不受情感、欲望和激情的状态下制定,这种法律才能成为判断是非的准绳。正当程序的程序理性要求正当程序的法律规范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正当程序的适用过程需要符合理性的要求。运用正当程序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有确切的法律条文支持程序的运作,而不是任意操作。“程序理性就是为了限制恣意和妄为”,[4]这样可以让参与程序的人了解程序的运作情况,明白结果产生的缘由,进而减少对法庭的误解和矛盾。
  3.程序自治性
  从字面上来讲,程序自治是指程序依靠本身先设定好步骤,按照步骤来实现自我价值,从而免受其他一切有可能的干扰。程序自治体现了意思自治,它要求排除一切外界干扰,通过内部消息确认程序具有决定性作用。将程序自治性运用在正当程序上,就是当事人必须按照程序的安排行事,才能让裁判结果在审判过程中形成,是依据搜集到的证据和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遵循法律条文产生的。这样安排的目的一是体现法律公正,让大众对法律更加信任;二是保障当事人充分意识到程序对自己产生的影响,保障自己的听审权。这就是程序的自治性。[5]

  二、正当程序理念的付之阙如

  (一)正当程序理念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欠缺

  1.“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当程序理念在立法中有所欠缺,某种程度上是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思想的影响。古代中国讲究礼义,主张实行德治,法律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用来帮助统治阶级维护统治,这种想法是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一个原因。另外,古代重视结果远甚于过程。在古代,如果县令在多次询问犯人却还是得不到结果后,很多县令就会选择大刑伺候,认为毒打一顿犯人才会招供,由此也出现了一些酷刑。至于其他人并不会注意这些犯人是否受到人身伤害,他们认为能够帮他们洗涮冤情的就是好官。从这些可以看出古人对结果更为重视,古代一些案件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因为官员能够查明案情、还百姓清白而被广泛宣传,这些官员也因此被认为是人才。事实上古代很多审判者知道自己办案过程中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但因为如果过分注重程序会对调查事实造成一些影响,于是他们选择牺牲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的公正。直至现在,我们依旧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体现在虽然其他程序法如诉讼法中间接涉及到正当程序,但宪法并没有将“正当程序”纳入,我国制度的未明确化也影响了正当程序理念的生成。
  2.立法听证制度不受重视
  听证制度虽然属于正当程序,但原先只适用于司法,后来X把它移植到立法上,受他国影响立法听证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开始生根。“立法正当程序的核心内容是立法听证制度的设计”[7],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如果相关法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关,需要通知这些利害关系人,听取他们的意见以此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立法听证制度比较好的体现了正当程序理念,通过民众公开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使得立法过程被公开透明化,法律制定处在一种被高度重视的状态下,过程必须要符合正当程序。虽然xxxx在立法计划通知中明确提出要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各级XX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也会举行听证会,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是外来品,大部分人对它的了解还停留在基础层面上,致使立法听证制度不受重视。
  立法听证制度受重视程度不高可能有这几个原因:一是《立法法》中关于立法听证的规定很少,多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xxxx,地方立法机关没有专门的规范,也没有举办听证会的经验,花费大量资源却收效甚微。二是举办一次立法听证会耗费的成本较高,民众不太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金钱。三是公众虽然参与过听证会,但对自己的意见对决策的作用一无所知,长久下来很少愿意再参加听证会。

  (二)正当程序理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欠缺

  1.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
  执法人员作为连通执法与当事人的桥梁,在执行法律时起着沟通合作的作用,具有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能让案件进程更顺利,因为他们会遵循法律、按照章程依法办事,让被执法人员明白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有怎样的后果。但目前从自身来讲,许多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水平不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不强。比如身为执法人员却对自己遵循的法律知之甚少,不能有力的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执法行为野蛮粗暴;又或用临时工代替真正的执法者,执法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xxxx受贿等。
  另一方面,由于很多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程度不够深,面对执法活动不知道如何行事,于是有些执法人员也不主动出示程序文书或者发现出示文书后群众也看不懂,时间一长,有的执法人员再进行执法活动时就直接无视法律程序,直接强制执行。这些执法人员因为周围人的影响逐渐忽视了法律程序,患上执法疲劳综合症,他们认为直接执行法律活动可以节省时间,因此当出现有人要程序文书时,有些执法人员不仅不会主动出示还会认为这些人在干扰执法活动。
  2.法律适用过程中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意识浅薄
  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减少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我国冤假错案有时还会发生,原因是有些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意识浅薄,比如不予立案、拖延审判期限、判决后审判结果长期不执行,还有的审判人员以权谋私、罔顾法律。这些审判人员都是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士,熟悉诉讼程序,也知道司法审判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他们就是不注重正当程序,总体来说这些人不能主动按正当程序流程审判,自己不能公正司法也亵渎了法律的权威。
  3.法律遵守过程中公民依法维权意识薄弱
  在我国,由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宣传,许多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会想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些公民选择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维权,而有的公民正好相反,这些公民或许是因为不相信法律权威,认为法律无法保护他们这些弱势群体又或许是想要更快的解决问题,往往采取违法维权或极端维权等方式。这些维权行为包括非法聚集到国家机关门口拉横幅抗议、围追堵截公务车辆、利用社会舆论施加压力等,更有人为了尽快让别人注意到他们的诉求,达到维权的目的,不惜自残、跳桥把事情闹大,最后可能发展到报复社会。这些行为恰恰体现了公民懂得维权,但维权方式错误,依法维权意识薄弱的问题。

  (三)正当程序理念在法治教育过程中的欠缺

  1.学校不重视正当程序理念的培养
  在我国,虽然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有很多,但作为未来接班人的学生却对法的理解浮于表面。目前,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外,其他专业的学生获悉法律知识的渠道比较少,也较少主动了解法律条文,这就导致有些青少年学生无视法律作出违法乱纪行为。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不重视培养正当程序理念,对青少年学生素质的培养局限于成绩、道德等,法律素养没有被纳入其中。许多学校虽然有法律专业课,但只限于向青少年学生传授一些基础知识,其中绝大多数是实体法。涉及到程序法的专业课比较少。而且学校虽然不时会有讲座宣传,但与法律有关的很少,学校也不会主动宣传法律思想,为学生解读法律条文。再加之学生对法律不感兴趣、法律实践活动不多等原因,学校法治教育效果不尽人意。青少年学生心理素质差,受年龄环境影响容易走上歪路,原本他们应该较早就接受法律教育,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培养法律理念,但目前的学校并没有让青少年学生早早接受关于正当程序理念的教育,教育大业依然任重道远。[9]
  2.普法教育对正当程序理念宣传力度不够
  普法教育目的是为了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道德,能对法律有所了解,遇到困难时能主动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普法教育大致内容包括宣传宪法、学习与经济、社会、公共事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市场经济等,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因为内容比较深奥,为了让普法教育通俗易懂,国家还有专门的普法栏目。但不管哪种宣传方式,更多展示的是机关人员如何依法办事、屡破奇案或者平常一些民商法案件的解读,涉及的法律多与实体法有联系,很少能够看到针对程序法的宣传,更不会专门宣传正当程序理念。
  普法教育对正当程序理念宣传力度不够比较直接的表现是城管案件。现在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城管暴力执法,与民众发生冲突,激动时甚至出现流血事件。民众只知道城管打人是违法的,但他们对办事流程不了解,不知道从一开始城管没有主动出示证件就已经违反正当程序。而民众物品被扣押后撒泼打滚,拒不配合。双方其实都体现了对正当程序理念了解不深,正当程序理念宣传力度还是不够。

  三、正当程序理念的培养

  (一)正当程序理念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培养

  1.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
  受我国传统封建思想的荼毒,各种违背公平公正的现象有时还会出现。从思想上对程序公平公正的不在意导致程序法不如实体法受重视。为了让正当程序理念深入人心,减少因程序违法带来的冲突,我们要把程序法放在与实体法一样的高度,要程序与实体并重。
  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首先要注重依法治国,按照法律规章办事本身就维护了正当程序,真正认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正当程序,但在人权的内容中间接涉及到一些,其他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明确了正当程序。按照已经制定的法律程序管理国家,不得随意打断办事过程,稳定且持久。遵守法律从根本上避免因感性带来的处事不公,一举一动皆有法可依。另外还要了解程序与实体的内涵价值,树立程序意识。其次我们不能为了过分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的公正,实体与程序是不可能脱离一方单独发挥作用的,我们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避免从重实体、轻程序走向重程序、轻实体。
  2.重视立法听证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是舶来品,自己本身经验不是很丰富,虽然xxxx在有关通知里明确提出立法时要听取各方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但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还是不够受重视。
  想要让立法听证制度更受重视,首先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这要求我们要将立法法中有关立法听证活动的规定设定的更为具体明确,为地方立法听证活动的举行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面对立法听证会民众参与成本过大问题,要把听证时间放在休息日期间,对于愿意参与听证的群众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最后要督促立法部门及时公开立法听证报告,我国立法听证报告会上交给常务委员会,并没有规定立法部门必须要反馈群众意见,群众参与听证后看不到自己提出的意见有什么意义,如果将立法听证报告及时公开,群众可以从中看到自己发挥的作用,就会更加重视立法听证制度。[10]

  (二)正当程序理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培养

  1.培养执法人员要严格树立依法办事意识
  执法人员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强制行为经常出现,让民众对执法机关的印象十分不好,不愿主动配合,这是因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不高。为了挽回民众印象,让民众积极配合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依法办事意识。
  培养依法办事意识可以从外部和内部出发。从外部培养就是要严格法定程序,依靠外部监督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举动作出严厉惩罚。目前我国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同时要有两个有资格的人协助,临时工不能执法,但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这些规定被有些执法人员忽视了。严格法定程序可以让他们有压迫感,避免因程序违法受到惩罚。内部培养就是人员内心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些执法人员起初执法时会主动出示程序文书,但因为民众对办事流程的不了解以及不要求他们主动出示文书的行为让他们省去了执法流程。遵循程序依法办事、提高自我法律素养,需要执法人员主动学习,提高文化素养,执法时自觉出示证明,多汲取相关法律知识,真正认可正当程序。
  2.强化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意识
  由于某些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意识不高,造成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因为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出现冤假错案,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培养正当程序理念,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我们要强化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意识。
  一方面我们要对审判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巩固法律知识,经常对审判人员进行法律水平考核,加深他们对法律法条的印象,使得审判人员的行为与结果自觉遵循相应的准则,培养他们依法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我们要依赖社会各方面对审判人员行为的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审判委员会以及群众的监督,同时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法和意见有力的推动了各种监督行为的发展,从外部强化审判人员的依法审判意识。[11]
  3.增强公民依法维权意识
  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与保护以及我国有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这些都让公民在权利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维权是值得称赞的,但是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度维权。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违法维权或极端维权案件,我们要学会理性维权,增强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公民依法理性维权不仅是当权利遭受侵犯时要勇于反击,也看重在法律的限制下合理、镇静的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一是要降低维权成本。公民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比较多,可能最后得到的结果与自己心中所想有较大差别,执行结果也不如意,这是有些人违法维权的原因之一,为此需要降低维权成本,扩大机关工作人员数量,减少审判时间和专业人士介入的成本。二是要疏通正当维权渠道。有时正当维权渠道被那些违法维权的人给挡住了,公民虽然想要依法维权也有心无力,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时推动法律法规的修改,发挥法律对维权的引导作用,在社会上形成依法维权的良好风尚。[12]

  (三)正当程序理念在法治教育过程中的培养

  1.学校注重正当程序理念的培养
  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化建设,始终要把法治教育放在重要位置,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青少年学生作为知识的传承者,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在学校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扬,明确正当程序理念的重要性,把法律课堂教学从单纯枯燥的讲知识点解脱出来,与社会司法实践活动、具体案例相结合。经常在学校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律讲堂等活动,让青少年学生从现实生活中明白正当程序理念。
  法治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首先要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知法守法,知道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如果不重视法律,法治教育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其次要培养学生重视正当程序理念,正当程序在我国应用范围很广,从家庭访视到社会教育都离不开它。如果学生在学校早早接受正当程序理念的培养,那他们就会主动运用这种理念规范自我、监督他人,在社会形成良好的风尚,推动法治建设。最后学校在培养青少年学生了解正当程序理念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正当程序,为学生提供一个好榜样。[13]
  2.加大对正当程序理念的普及力度
  普法教育中对实体法多有涉及,宣传时更为注重法律知识和道德。为了减少各个领域内的矛盾,普法教育希望民众自觉遵守法律,知法懂法更要守法。法治宣传对程序法方面涉及不多,程序法宣传中涉及到正当程序理念的更少,包括很多报纸网络等对正当程序理念的相关报道也不多。为了让正当程序理念被民众知悉,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一方面我们需要报纸、新闻媒体等舆论手段先初步宣传正当程序理念,先让正当程序理念在民众心中有大致印象,与此同时电视节目也要就现实生活中违反正当程序的案件进行具体评析,让民众对正当程序及其理念有更深的理解,这样才能在遇到相似事情时沉着冷静。另一方面任何法律理念的解析都要有法律的支持。由于程序法不受重视,程序法的运用率不高,内容也有不足,对正当程序理念的解析多少会受到些影响,为此也需要完善程序法。同时法治宣传不能局限于基层,专业法律人士也需要及时接收有关正当程序理念这方面的内容,充分发挥他们的法律水平,推动正当程序理念的培养。
  以前,我国在司法程序方面更为追求结果,很多违背程序公正的行为都是为了取得结果,不关心过程,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造成大家心中较少有正当程序这个观念。我国现在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正当法律程序的支持。正当程序所维护的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有重合的地方,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正当程序可以限制滥用国家权力,避免过度追求国家权力侵害人权,又变相的防止为了保护人权使人权膨胀的现象,从理性方面展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对程序观念不注重,造成正当程序理念还未深入人心,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对正当程序理念进行更深更广的研究,找出正当程序理念欠缺的地方并对理念加以培养,加大对它的宣传力度,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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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名扬.X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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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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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佳妮.正当程序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实现和价值—以佘祥林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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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廖深基.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7,10(4):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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