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内涵及其完善

摘 要

我们国家有着丰富的法律文献,不论是从古代的“商鞅变法”、王安石的青苗法,还是今天不断完善的各种法律文献,我们中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法律大国。而且我们国家也有着依法治国的原则,商业法律只是我们众多法律的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单单只是说我们的刑法,在商业中也同样适用。尤其是我们各种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不论是虚拟经济还是实体经济,不论是线上经济还是线下经济,我们都需要商法的规范。然而商法中最重要的也就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了,所以我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要贯彻落实和执行,更要随着经济发展去不断完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内涵;完善

一、商事仲裁制度的概述

(一)商事仲裁的含义

民商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它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所以不断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和完善也是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我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做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平稳的运行。这样才能够让我国在国际社会上具有更强大的经济地位。

(二)商事仲裁的历史沿革

首先我认为其实商事仲裁制度是每个国家的每个时期都应该有的法律,他们从不成文规定仅靠信用依托到后来逐渐形成成文法案,再是到了今天的逐步完善。我个人认为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是紧紧相关的,毕竟商品不仅仅是需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更要进行交换才能称之为商品,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才会从起初依托信用,到xx同志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后,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彻底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认为,商品经济推动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理论是站得住脚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内涵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商业法公约》以及在国际贸易领域上适用。从本质而言就是维护当事人之间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与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和国家形象产生了新变化:一方面是国内市场已经不再以传统市场上贸易方式为基础进行买卖交易;另一方面则是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来参与其中的,并以此来维护本国利益。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也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我国《仲裁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争议所涉及之事有权申请处理或者依职权予以裁决”;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涉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时必须以诚信为本位前提作为其基础和依据;而关于涉外人员与国家之间商事交往方面,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要求在法律上不得做出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它也是人们参与各种活动的基础。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经济。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

诚实信用原则的提出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而言,无疑是一项重大变革。在国际贸易中,随着贸易量不断增加以及我国经济实力和影响力逐渐提升。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我们要积极推进对外贸易自由化进程、提高国内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秩序向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同时也应该注重维护国家利益与民族团结、区域和平及稳定的原则;另外还要以国际社会公德为标准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不仅对经济贸易活动中各当事人之间相互合作,互相影响和促进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能够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在国际贸易中,随着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合同双方之间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这就需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来进行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合理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现实情况下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各国所重视。

(三)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主张深化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例如:(1)合同法。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自己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是其他物品做出单方面变更、撤销等行为时应该遵守《联合国民事活动规则》;(2)自治理论和传统商事惯例均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范围较大,但又与英美两国在具体国情方面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仲裁法》第25条、第31条以及343款。

这几年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同时也生成了各种各样的线上电商的平台,其中就涉及跨境商业行为。随着这些商业行为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有关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有些买家总是利用一些空子来进行退款谋取自己的利益,在前几年的时候我深入过一些“淘宝吃货群”他们就是利用一些商家卖其他品牌的仿品来进行举报商家,商家因为自己卖了假货也不敢声张只能给他们退款,于是这些“淘宝吃货”在把这些物品进行二次出售。我想这件事情不仅仅是这些颇有信用原则上的问题的原因,更多的是平台为什么要让这些商家的仿品去上到平台的货架上,这样也是对其他正常顾客的这样一种欺骗手段,所以我想这件事就体现出我们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了,我们要对这样的商家去进行严格的惩戒,这样对利用这样的空隙来进行自己谋利的顾客进行一种信用评估上的一个惩罚,不然产生的后果不仅仅是对整个淘宝的一种信用程度的缺失,更是对整个电商平台的一种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我们更要严格打击“淘宝客”的刷单问题,此案例于近些年已被纳入《电商法》。我认为,国家对这种刷单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严惩不贷,此行为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影响,更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诚然,也有一些购物平台的做法也是深刻贯彻落实了国家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如“得物”app推行的“假一赔十”政策,对售价行为零容忍),对推动形成电商平台乃至线上交易良好风气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范围,学者们各持己见,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却存在着很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同种类的理论。有的是将商业交易作为商事主体进行分析;也有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即表示不诚信行为;还有就是把民事活动视为一种特殊领域来加以研究等等……笔者根据这些观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第一,在商事主体中,当事人的商业行为是否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只要合同签订之后是不遵守合同约定和履行自身义务的都应该属于失信。第三、对于民事活动本身来说也应视为一般范畴内。第四,对于商业交易的主体来说,当事人是否具有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履行自身义务应该被看作是一般范畴内的内容。第五、在商事活动中也应视为特别事项进行分析。

(二)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我国法律上对于商业交易的规定十分严格,在《合同法》中就有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但是却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虽然民事实体主义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与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这一标准有所差异;然而从实质上来讲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和规定,但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却没有明确。我国法学界对商业合同中商事惯例是否被适用,有许多不同观点,其中以徐利民案为代表提出了“重合同自由”、“轻当事人权利”和诚实信用等三种主张;而另一种认为不应该在《仲裁法》中有所规定:商业条款应由当事方自行决定并承担责任的则是违反诚信原则。虽然我国目前对于商事惯例的限制有着自己独特之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其限制还是相对较为严格的。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外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国家和公民在进行国际贸易交往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以及遵守商业道德等基本规则。其中主要包括了:(1)尊重当事人意愿;(2)客观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经济贸易活动过程当中不能够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而做出不合理行为或结果的时候就应该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和制裁措施来规范这种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反悔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是道德,那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而做出不合理要求或损害国家和他人权益情况发生的时候就应该给予合理地限制等;(3)违反商业惯例所采取措施时所采用手段与方式应符合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规定相一致并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具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出现了不利于自己利益而做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是危害国家的商业惯例或者其他情况;(2)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即以当事人有欺诈行为或是损害他人权益为前提条件所作出合理限制并得到对方认可等意思表示;(3)违反法律或道德原则,以仲裁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和事实表达不当作为例外来规范合同履行过程。

四、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依据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法律条文离不开被定义。虽然民商法既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又能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商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故完善商法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应该完善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依据,即明确法律定义。这便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民商法在制定时变化不大,不适应当时的发展,如果民商法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更新,法律法规就不能满足这方面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民商立法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商业主体的民商活动将有一个有序的环境,各种商业活动将得到有效的促进。要提高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就要提高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即提高商法在我国各大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商法不像刑法或民法,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法对人民日常的生产生活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我们不仅应该明确法律的基本依据,更应该去明确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分界线及其内涵,主动了解到底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自身界限,且应该同时注重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不可顾此失彼。

(二)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信用工作是贯彻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的工作建设。同时,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需要市场上各主体通力合作与共同维护,并要求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只有法律约束才能保证市场人的有序发展,但仅靠法律约束是不够的,同时要提高市场主体的自我意识,积极参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在完善信用建设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律的约束力,又要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尊重诚信原则。与之同时,持续输出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对于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并有意增强其影响力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商事制度中诚实守信原则核心地位的巩固。

(三)在实际应用中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完善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使仲裁制度能够更充分、更真实地发挥其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及时检讨和完善国际仲裁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效力,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稳步发展的迫切要求。要想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真正解决实际经济活动问题,则必须从制度上加强对其完善。如何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实际问题要做出相关的条例规定,使其在实践中可以充分运用,而不是浮于表面。欲在经济运行中,不断去加强和完善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要真正将其应用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去并注重合理规范企业和个体商户的共同行为。当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密不可分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竞争力的增强,不诚实和不诚实问题层出不穷,不仅影响社会发展,而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不诚实行为的发生,必须不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发挥约束个体商业行为的良性作用。此外,我们应该注重商法与刑法的结合,以此惩罚不良商家,约束商业行为,即加大对不遵守诚信原则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诚实信用原则真正被落实,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值得关注的是,我们应该注重XX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员,XX必须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社会各界的合作,确保市场主体有序发展。它可以增加信贷的透明度和立法的公平性。

(四)充分发挥XX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导作用

目前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机构并不完善。在性质上,这些机构接近于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机制。这种性质取向不利于民事和商事仲裁的私有化或与国际体系的融合。因此,XX有必要加快修改、纠正和澄清。有利于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案。同时,由于人们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了解良莠不齐,因此国家应提供适当的支持,并加强对仲裁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并加快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顺利推行创造条件。目前,许多仲裁委员会队伍过于复杂且素质参差不齐。故促进仲裁机构管理的自律,提高竞争意识甚为重要。同时,在一些标准合同中对部分地方XX职能部门及行XXX力要求附加仲裁条款以扩大公众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完善并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广泛运用,从而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注重充分发挥XX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导作用。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诚实信用原则虽被纳入法律体系中,但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位序相对滞后,含义不够明确,浮于表面等。因此,我们应认真对待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出现的问题并不断完善上述问题,才才能够真正改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应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充分应用并注重发挥XX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导作用。如此一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才能蒸蒸日上,我国对外的影响力才能愈发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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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内涵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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