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金融界、法律界一直探讨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发展已进入新时期。知识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已超越人类过去的任一时代。以保护知识无形经济资产和财富为主要目的的知识产权大战,也已经越愈发成为发达国家、先进地区或者跨国大型企业集团厮杀的主要战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优势在于既不需要高额抵押,也不需要征信评估,只需把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卖给SPV。SPV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证券和隔离风险的特殊目的机构,它会一站式整合和解决问题,让企业融资便利,增加现金流。对于我国正向科技创新形国家发展来说,这无疑是一次机遇,对于中小型企业更是一次获得资金流的革命。知识产权证券化始于X,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与热衷。工业革命以后,传统的大机械化生产已经逐渐变得落后,新型技术的出现又革新了现代工业。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工业的代表,它在对现代企业的核心作用不容小觑。知识产权俨然已成为他们的“核心竞争力”。资产证券化这一“炼金术”,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被深入发掘,让其在金融市场摇身一变成了增加流动资金炙手可热的新宠。
1997年,英国摇滚歌手大卫·鲍伊在X金融市场以自己个人专辑的未来版权为基础发行债券(Bowie Bonds)成功融资“5500”万美元,从此叩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大门,这也是世界首例成功的著作权证券化。至此,各行各业纷纷走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道路,从电影、游戏著作权到商品商标权、发明专利权一拥而上,登上知识产权证券化舞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知识产权证券化在X、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风行一时,紧接着的是各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兴的事物展开研究,根据先前的经验,形成自己的理论基础,并加快通过立法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行为。我国从粗放型产业模式向集约型产业模式转变,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是一条既环保又高效的出路。
知识产权权利人把知识产权及许可权作为基础资产整体打包转让给SPV的过程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而SPV在整合这些基础资产之后,通过上市的方式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SPV首先选择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然后把现金流真实销售,把破产风险隔离在外,使其免受由于发起人破产等原因影响,实现把破产风险和自身分隔开。这种发行的证券能像股票一样具有票面额和溢价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为资本市场注入了一股新势力,活跃了传统证券市场,丰富了资本市场结构。企业能通过自身已有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花费比银行贷款小的成本,为本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从而满足其发展需要。
多年过去,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已经愈发成熟,纵观各国的法律法规也相对成熟。知识产权证券化就像一根杠杆,小小的知识产权轻易就能撬动一笔巨额资金。正是由于这种诱惑,知识产权证券化极大的刺激着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力。X作为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国,正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世界,甚至正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主宰着世界资本市场。鉴于此,我国有必要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道路,紧紧抓住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杀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强国之路。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只是存在于人们脑袋的思想,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在现实世界中,这种无形“思想”却拥有着巨大的融资能力,在证券化中能把“意识”点石成金。
知识产权证券化和普通证券交易一样,都遵循着《证券法》的规则。可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证券化的一个小部分。而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要经过一个叫特殊目的机构的过滤。知识产权整体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之后,特殊目的机构要把知识产权进行整理与优化,发现存在的风险和发掘潜在的受益,用预期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说又区别于传统证券化,这种区别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一)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知识产权存在共有问题,多个共有人之间如果对知识产权存在分歧,想融资的共有人希望知识产权证券化,想保密的人不希望知识产权被公开,知识产权证券化意见不一,导致各共有人之间矛盾交加。众所周知老字号商标经常被抢先注册,原商标使用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商标。但老字号的经营理念和硬件软件陈旧,想要短时间获得巨额资金用于生产,单凭银行贷款各个复杂的条件又卡得很死,贷款资金捉襟见肘,除了老字号商标之外,真的山穷水尽了。然而祖宗留下来唯一值钱的商标却被抢注,根本没法实现证券化,无法融资更是雪上加霜。围绕这个老字号商标的之间人更是愁人见面分外眼红。所以,转让给SPV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归属必须明确下来,否则发起人无法“真实销售”给SPV。发起人、SPV与第三人之间的爱恨纠葛会使知识产权证券化流产。
(二)知识产权要有载体
知识产权只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就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过,用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也无法改变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它并没有存在现实产品一说。只有把知识产权实施起来,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等有形资产,才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把知识产权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成品一并转让给SPV,把知识产权有形化。这一经过打包的综合载体能把知识产权的价值发到实处。
(三)预期固定资金波动大
由于知识产权受地域性、时效性影响很大,每个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时间会有不同的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用知识产权未来的实施和许可权换预期固定资金的。预期影响因素波动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息息相关,融资也就随之变化。正如《我不是药神》电影讲述的:格列宁知识产权在印度不受保护,可以任意仿制;在中国受《专利法》保护,印度的格列宁进入中国就是侵犯知识产权。这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
二、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现状
自从X1997年鲍伊证券以来发展不过30年,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移植过来的东西,我国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坚持中国特色的道路上奋起直追。为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从各种法律层面出发,全面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顺利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存在大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他们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但生产和二次研发缺乏资金支持,XX的补贴无补于事,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给了他们重生的希望,这又推动了中国向创新型国家发展进程。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的法律法规。
2004 年出台《xxx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说明:探索证券化发展。
2008 年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2014年,xxx办公厅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
2014年,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旧法随即被废除。
2016年1月,实施修订后的《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强调要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2016年7月,xxx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开辟金融道路。
2016年11月,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用法制保护产权制度。
法律作为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探索从未间断过,一心为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老问题服务,为释放金融市场资金活力服务,为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法律制度基础,为后续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埋下法律制度伏笔。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单一
《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行政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崭新的事物,这两部法律制度也是立足于当前证券化现实制定的,没多考虑与当前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出现了严重的超前性。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移植国外的产品,与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应该有适当的超前性。但其超前性超越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现了法律位阶冲突,下位法超前于上位法的尴尬局面。下位法如同发起人煮熟的鸭子,正准备吃的时候,遇到上位法冲突,上位法又优于下位法,煮熟的鸭子就这么飞了。
(三)“真实销售”不真实
如前文所述,SPV是空壳公司,是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隔离风险的机构。知识产权最终要组建成基础资金池打包“真实销售”给SPV,这种“真实销售”在我国《合同法》处于灰色地带。我国《合同法》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认可自由买卖。但对于把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出售给空壳公司,对于这种“合同”,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真实销售”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必经阶段,无“真实销售”,就无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无融资的问题了。
(四)市场准入受限
知识产权要证券化要“真实销售”给SPV,但我国《公司法》对SPV的设立条件很高。SPV是空壳公司,是为防止发起人破产风险波及资金危机的隔离机构。本没有资金收入的SPV设立要缴纳高额的出资费用,用传统的《公司法》制度设立SVP似乎要把知识产权证券化扼杀在摇篮里,证券化又要必须迈过这道门槛,市场准入严重受限,还没迈出第一步,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死在《公司法》的门外,这无形中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准入建起了一座坚硬的堡垒,把知识产权证券化拒之门外。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略显苍白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内容繁杂,包括金融、信托、债权、税收、担保等等,我国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后起之秀,想要短时间之内在法律制度方面赶上美日两国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债权方面出现短板
模糊的预期债权让与规定让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法与非法中徘徊。知识产权证券化要把预期产生固定资金的债权转让给SPV。我国《合同法》和《债权法》有规定债权可以让与,但对预期债权能否让与并无目前却规定。这就出现一个短板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要求转让预期债权,但法律制度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SPV不能受让预期债权,就不能把基础资产整合发行证券,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债权让与公示制度落后
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一人或多个共有人,把知识产权整体打包给SPV证券化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个甚至多个债务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要通知债务人,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时候一一通知他们,这无疑是增加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本,把本来复杂的法律关系更是进一步复杂化了。美日两国利用行政机关的公示公信作用,采取行政机关公示制度,我国在债权公示制度上仍需完善,我国可以吸收美日的有利经验,以减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本。
(三)税收方面先天不足
《税法》对新兴产业优惠支持乏力。知识产权作为新兴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产业。面对新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国家税不仅没有优惠,反而对SPV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虽然营业税和印花税都不高,但对于本来就是空壳公司的SPV来说就是沉重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炙手可热,大量中小企业去盲目涌入金融资本市场,对国家的税收优惠不清楚,导致证券化成本升高,戳伤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积极性。
四、美日两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科技一直发展不断进步,知识产权是对其最好的回应。在资本主义世界,如何在金融领域更快捷更方便更低成本的获得融资?资本家在长期的探索中找到了答案——知识产权证券化。目前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例子主要集中在X和日本。
(一)X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X人对电影的热爱可谓极度疯狂,单是好莱坞一年就产出不少电影。知识产权证券化与X电影产业不谋而合,电影产业能在资本市场融资似乎毫无悬念。融资高达148亿美元,这对于庞大的电影产业来说也就是中规中矩的成绩了。电影产业的著作权权证券化成了融资不可或缺的手段。电影厂通常会承担电影市场销售业务的服务机构,因其具有的能力能确保电影产生最大的获益。由于一开始能在资产池中交易的电影很少,就凭电影厂以往制片和电影销售的历史记录不足以取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销售中通常采用现成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加上更高的票面利率或超额担保进行信用增级来提高市场可信赖度。
X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采用松散式立法,没有一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项法律。大多数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分散在各个司法判例和单行法之中,从最初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再到2008年金融危机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之后的《巴萨尔资本协议Ⅲ》、《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Days Inn案等为X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走向成熟打下坚实的基础,推动X金融资本市场不断发展。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日本的知识产权拥有量排在世界第二。但随着近现代快速发展,特别是遭遇了改革开放一跃成为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日本的传统制造产业。日本的航空业蓬勃发展,除了沿用老办法从国外引进最新飞机外,日本自己也在研发直线客机ARJ。新兴的中小企业更是如狼似虎般挤进资本市场,希望能分一杯羹,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实现了跳跃式发展。
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采用统一式立法,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作为统领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根据证券化发展进程不断改进法律制度。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了活跃资本市场释放流动资金,日本的《资产流动化法》、《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对其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设计
法律作为治理国的重要武器,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善治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证券化不是中国固有的东西,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东西,在证券化过程中发生法律制度不兼容的情况实属正常。而且我国没有一部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项法律,在现实中出现各种冲突无可避免。经历了前面的探索,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制订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兴产业的发展,解决不兼容等法律冲突问题,让法与法之间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适逢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借此契机,吸收当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果,建立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从我国的当前国情来看是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的。X和日本的成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知识产权证券化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原型。美日两国是全球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国,加之本身高新技术发展成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制度高度成熟。而中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步较晚,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一些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修订《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让与规定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预期债权可以合法转让,让SPV的受让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为后续的证券化创造条件。在我国《合同法》认可债权让与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关于预期债权可以转让的方法,增加具体实施条款,保障发起人、SPV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让知识产权顺利进入基础资产池。《资产流动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最重要的法律,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的诸多环节都要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其对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流动性的有益经验,修订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债权让与的规定。
(二)创新债权让与公示制度
我国《合同法》要求债权让与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方可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大量债务人,按照当前法律要求送达让与通知明显不合适。我国有必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创新债权让与公示制度,相对当前法律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公示公信作用,把让与的债权通知向行政机关登记,从而降低证券化成本。对此,X为加强对信息披露颁布了《Regulation AB修正案》和《安全港规则 Safe Harbor》,我国可以学习X的债权转移公示制度,在证券化时对债权转让进行登记,按照行政机关法定方式进行公告公示,以公示制度替代通知主义。
(三)制订一部知识产权证券化单行法规
一部专项立法犹如领头羊,它能够带领整支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的方向。创新一部《知识产权证券化法》无疑是当下市场的急需品。能在债权方面问题、税收方面问题、担保方面问题、SPV设立方面问题等重点领域结局当前出现的法律空白和法律冲突现象。X在吸取2008金融危机教训后先后颁布了《巴萨尔资本协议Ⅲ》《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规则,从未实现逐步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日本在《资产流动化法》对SPV独立性的规定也值得我国学习。专项立法可以借鉴美日当前的成熟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经验,从知识产权证券化范围、如何降低SPV设立的门槛、如何把基础资产转让给SPV、如何进行证券化信用等级评估和如何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督方面入手,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项立法,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进程,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落地生根提供法律保障。
(四)制订地方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条例
我国的立法模式一贯以中央负责宏观调控,省级XX负责统筹推进,地方负责执行的作风。XXXxxxx明确,我国的主要矛盾重点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上。所以,各个地方有必要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实力制订一些适合自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要根据中央的立法精神,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地方立法。当下自由贸易区遍地开花,吸引了大量中小企业集中扎堆,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自由贸易区的优势互补,为融资找到新的突破口。不少中小企业都是以高新技术或科研核心的企业,对资金需要量非常大,地方可以借此“东风”之便,加快立法,引导这些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道路,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自身发展需要的资金,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中央也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引导和监督,明确中央的立法目的,把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一手放权,一手监督,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五)在相关税法中减免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税率
中国正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新兴技术产业,符合国家对技术创新的长远发展要求,国家税收可以对其优惠,大力扶持新兴产业发展。一方面,国家可以在相关税法中增加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优惠条款,以立法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税收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一味的放纵优惠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税收优惠条款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法中实行累进税率的做法。日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初期颁布过《特殊目的公司法》,降低SPV的设立门槛,放松对市场监管,目的在于激活市场活力。初创期税率优惠力度可以加大,甚至免税,后期税率优惠则按照阶梯逐步递减。这种做法既促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又能保证财政收入。
结语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初期一直不被重视,导致错过了很多发展机会。当下高校和科研机构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获益在于实施,得到产品并销售获利。这个过程需要资金,苦于没有资金扩大生产,头脑中的思考无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无法获得收益,更无法继续研发,长期以往,让中国的创新产业陷入恶性循环当中。X和日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已经尝到了甜头,我国要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从法律制度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摸着石头过河,吸收X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进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开辟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之路。近年我国以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作为核心技术,在这过程中发挥着主心骨作用。如今有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手段,资金问题随之迎刃而解,法律制度是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长远发展的强有力保障。有了前人的经验,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只会日趋完善,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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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的谆谆教诲和指导下完成的,从选题、构思到定稿无不渗透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导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风使我受益终身,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这次写论文的经历也会使我终身受益,能把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和自己所学专业结合起来,通过写论文的契机,深入研究,我感受到,做论文是要真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没有认真学习和钻研,自己就不可能有研究的能力,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研究,就不会有所收获和突破。希望这个经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继续激励我前进。
另外,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他们时刻关心我,给我提供了学习的机会,时时刻刻为我鼓劲、为我加油,进而促使我不断成长和进步。同时,也要感谢寝室的室友以及所有关心我的朋友,感谢他们陪伴我走过了很多美好的时光,在我遇到困难时他们关心我、帮助我。在完成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很多朋友都给了我无私的帮助和支持,在此表示由衷的谢意!最后,因本人水平有限,论文肯定还有不少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我希望可以有机会继续去完善,我将不断努力继续充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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