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制律所与合伙制律所的关系

摘要:

在中国的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独立开来,甚至觉得律师是个“讼棍”。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的地位逐渐上升,律所的执业形式也多了起来。虽然与国外的律师制度比较,国内的律师制度就好像是一个婴儿一样,还处于发育中,在学习和摸索的状态。研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目前我国内律所的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才能紧跟世界潮流,才能在国际律师里面占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合伙制,公司制,管理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律师的起源得追溯到罗马帝国时代,换算成中国的历史,相当于在西汉成帝时期到五胡十六国后期,在那个时候欧洲就出现了律师。一直到英美法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并取得胜利时,资本主义时代开始来临,那个时候律师制度才慢慢被真正意义上的承认。随着全球经济化快速发展,对律师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在1979年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律师事务所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慢慢发展起来。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律师行业才刚刚起步,在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便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在面对全球经济化快速发展,国内律所需要咬紧牙关,紧跟脚步,学习借鉴国外律所的经验和管理方式,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市场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律所发展的模式,目前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在为探索新型模式开辟道路。

1.2研究思路与方法

1.2.1研究对象

本文对传统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的组织结构、特点、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内容包括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的管理模式,薪资结构,业务特色以及对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来找出问题,并为今后的管理模式提出一个新的设想。

1.2.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

经验总结法。对我国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两种管理模式进行总结分析,总结两方的优劣势。文献探索法。根据此次论文的主题,找出大量文献关于律所发展规划,有众多观点得到了冲击和碰撞,也有许多独特的见解,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题材。通过学习与阅读文献,增加了笔者对国内律所发展模式的理解。数据分析法。通过一些具体数据的分析,总结出国内律所市场发展的近况,从而了解国内律所与环境的关系。2.1关于律师及其事务所

什么是律师,根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在诉讼中处于独立的地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参与诉讼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大家说的律师就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的业务工作主要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讼业务,具体内容有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而律师的执业场所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接揽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所不得随意调高收费或者私下收费,即便以财物的形式也不行,受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协会也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监督。

2.2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形式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缓慢,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后,更是受到了打击,直到1979年开始才重新建立了起来。在之后的这段时间,律师制度慢慢完善起来,而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它的组织形式也不再单一。从 1979 年到 1988 年这几年中间,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就只有一种形式——国资所,它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律师在性质上有点像公务员,事务所也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使得律师地位并没有独立出来,使得律师的独立地位和价值并没有体现出来。到了2001年底-2002年初,全国国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国资律师事务所还是退出了历史舞台。不过并没有完全否认它的价值,还是有一部分国资所挂靠在当地的司法局。

2007年国家承认了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以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比较灵活机动,更方便于服务基层,相对来说承担风险能力较小,一个人处理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也有限,所以个人所在市场上只是占据一小部分。除了国家出资和个人形式的设立,还有的就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国内大部分都是以律师合伙的形式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里面又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①三名以上合伙人;②合伙人必须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③拥有资产三十万以上才可以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比较像公司,性质上合伙人也像在一起吃大锅饭,有福同享有难则同当。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2007年新增的一种模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有两点:①人数上要有20个合伙人,且必须执业超过三年,②律所的资产要一千万。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相对于普通合伙来说还是相对苛刻些,一方面立法者可能觉得律所承担错误时也是需要一定程度的资本,一方面它的承担方式也是它的最大特点,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没有过错的合伙人只需要以其在律所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就可以了。这样的模式对其他合伙人的损害才能减到最小,律师们也更愿意通过合作来发挥优势。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是运用法律知识来服务客户和为客户规避风险,所以律师本身就是资本,这就显得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人合性是今后律师事务所发展道路最为注重的一点。这就需要我们去重新定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结构,目前来说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是由普通合伙形式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模式来成立的,但是组织形式却没有规定,这就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一定自由的空间,也更适合我国现在法律行业需要不断发展创新的现状。

3.1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关于公司制律所的运营模式,可以举个例子,一枚缝衣针要从工厂里出厂,就需要经过很多次工序,如果这些工序都由一个人对这枚缝衣针负责,那一天下来一个人可能只能生产20枚左右。如果我们增加十人进去,让几个人专门负责一到两项工序,每个人都有自己专门负责的部分,这样一天下来十个人可以生产48000枚,人均4800枚。通过这个例子,说明经过了专业的分工,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而公司制律所其实就是把一件事给分工了下去,公司制律所拥有专门的行政人事部,然后按照业务的划分,有民商、刑事、知识产权、劳动仲裁、风控业务、市场营销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一个团队来专门处理业务。每个团队都专攻于自己所在的领域,从分工合作到高度协作的过程,业务精简且熟练。行政部门负责所内一些日常琐碎的事情,维持所里正常运作,公司制律所还有专门的市场营销部负责律所的宣传和形象指导,吸引外来客源。再大一点规模的公司制律所则会引进公司制企业的三会制度,即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其实就是相当于公司的股东,合伙人会议确立下来的管理委员会就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而监事会就是监督各部门正常运转。三会制度和传统合伙制律所相比,就不会有主任统揽全局大权出现。

公司制律所由薪资结构决定了律所业务、客户这些资源可以共享,几个合伙人都有自己专门负责的工作领域,分工协作,一起经营律所。如果用另一个比喻来形容公司制律所,公司制律所在结构上更像一个人,全部合伙人就是头脑和心脏,其他授薪制律师就是各个器官,拥有该器官专有的功能,行政人员就是流动全身的血液进行输送营养。

大部分公司制律所在薪资分配上面采用记点制,记点制需要去衡量律师的业务获取能力、承接业务的能力和在所里的服务能力。对于合伙人的分配还要衡量的因素更多,考虑创收、综合工作量、工作业绩、参与事务所管理的时间和效果、律所文化的宣传以及服务的年限等。一般来说,合伙人都会得到最基本的点数,然后根据对上述综合事项的评估来对合伙人的点数进行调整,当到达一定年限的时候,点数就不再往上升。在公司制律所中,律师的收入和他的业务量并没有太大关联,一般是按照薪酬加奖励进行工资的发放,衡量一个律师的综合能力来发放相应的薪资,综合能力里面体现在收揽业务能力、业务承办能力和对律所贡献多少等方面。还有一方面是随着能力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薪资在不断升高,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律师能力提高为律所工作,律所随后增加对应的薪资,从长远利益看对公司和员工都是处于一种共赢的状态。

3.2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

第一,有利于律所对律师的管理和提升律所品牌形象。公司制律所对律师实行全员授薪制,一方面支付了薪酬后解决了律师的生存压力,律师也会出让一些自由来接受律所统一的管理,所以公司制律所在协调和管理律师们更加方便。律所会对律师进行统一的案件分配,通过案件的完成和服务满意度以及工作量来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在一定限度内确保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通过综合业务考量来确定薪资,在体制内尽可能提高了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也增强律师团队默契和相互合作,更有利于建设律所律师队伍和律所文化,使得律师都有归属感。

第二,更有利于律师们专业化的深入研究和发展。由于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替合伙人分担了一部分精力在公司运作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也解放了合伙人的部分精力,使合伙人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投入到业务中去。而在国外通常是引进一位懂得行政管理的人当合伙人,这样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管控和日常管理。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律师自己去找案源,律所会为律师们提供源源不断的案源,并提供强大的后勤支持。所里会专门请一位阿姨负责所里的早餐与午餐,每天都会有清洁人员负责打扫办公区域,减少了律师们需要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律师们只需要专注于自己的专业就可以了。另一大优势是体现在公司制律所的分工上,公司制律所的业务都有细分,根据专业划分了不同的部门,强调专业分工,更加有利于律师法律专业的发展,提高了个人的专业素质,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科学化管理和整体水平的提高。把时间和精力专注于自己的专业上,俗话说“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在这样的机制下,每位律师都可以专心钻研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研究案例和论文,可以极大的提高业务部门和律师的执业水准,从而为律所获得在市场上巨大的竞争优势,就不会因为案源的种类不同而分散太多精力,导致学艺不精。

第三,有利于发挥出团队协作的优势和应对大型公司业务。大客户就迫切需要能提供持续性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公司制律所内部实行一体化运营,合伙人和律师都可以分享客户,此时律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动,把最有利最优质的资源来对接大客户的不同法律需求,法律服务水平通过整合后相对较高。如果是提成律师或者个人所则无法提供多样化且复杂的法律服务,这个时候就体现出公司制律所内部结构运行的优势,团队的力量肯定是强于一个人的“单打独斗”,未来的XXX也是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趋势。

第四,有利于公司制律所在整体上能吸收各类型律师的优势,通过团队运作管理和利弊权衡能把每个人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高效率处理案件,做到人尽其才。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的处理

3.3公司制律所的缺陷

公司制律所混合的东西较多,久了比较容易产生矛盾,虽然这种机制在业务上可以互相合作,对客户也可以资源共享,但在利益分配上也更容易产生矛盾,以及对律所将来的规划上,比较容易影响合伙人的团结。

在承接业务服务客户时也会有问题,有些客户可能刚适应一个律师的法律服务,有可能因为律师的辞职,律所内重新安排的律师又要客户重新适应,会导致客户和律所的关系并不是很紧密,律所很容易就会失去一位客户。

公司制律所是根据点数来分配收益,新增合伙人势必会稀释掉原有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所以公司制律所会对新增合伙人比较慎重,除非新增合伙人能带来很大的收益,而能力强,案源比较多的律师也不愿意来这种公司制律所,从而造成国内公司制律所的发展较为缓慢,数量也只是占市场一小部分。而能力强,有案源的律师也不太愿意来公司制律所,会限制利益发展,从生存上看,公司制律所的律师们善用集体的力量壮大自己,而合伙制律所的律师则更偏向英雄主义。

之前有幸参加总所成立十周年的活动,偌大的总所需要人干活时,空无一人,反而分所的我们在负责干活。合伙人和负责人经常因为业务繁忙而导致无暇顾及所内的事情,从而导致了管理松散。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律所的做法,在合伙人里面找一个非律师资格并且精通管理的人担任行政经理,一方面可以负责所内的运作和管理,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合伙人因为业务繁忙而分身乏术的问题。公司制律所也容易出现吃“大锅饭”现象,享受了权利而没有去履行自己要做的义务,在团队里浑水摸鱼,遇到事情就逃避,工资照样领,这些都是公司制律所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

4.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推行的都是提成制,一种是合伙人实行提成制,律师们实行授薪制。简单来说就是合伙人之间用提成的方式来进行分配,对律师们就是在这里工作的员工用授薪制度进行分配,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发放工资。另一种模式是合伙人还是实行提成制,律师们也实行提成制,这种就相当于完全没有基本工资,全部需要依靠自己的业务量来决定自己的收入,然后还需要向律所交纳挂靠费和租用办公费用,剩余的收入才是自己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组织形式就是合伙人和提成律师为主体,几乎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自己就是一个小团体,从找案源到完成案件,以及有关案件的风险和收益,都是自己独立承担,可能会有一个实习律师给打下手。合伙人和提成律师在身份上几乎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合伙人需要对律所负责,而提成律师则不需要。这个时候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提成制律师来说,可能仅仅只是一个中途休息的地方,比较没有归属感。在这种没有业务就没有收入的压力下,律师们都会经历从生存到业务精湛的过程,当然也会有一些律师熬不住,而转行做其他行业的都有。合伙制律所的收入,除了案源,还有一部分都是律师给律所的挂靠费和卡位费,来分担主任的支出。从利益上出发,大部分律师还是会选择挂靠在合伙制律所上,只需要出一定的挂靠费和卡位费,剩下的就是找案源就好了,减少了很多琐碎的事情,也不需要像主任一样管理律所。

4.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

合伙制律所的产权明确,无论是合伙人之间还是合伙人与提成律师之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清楚,都是通过契约来约定的。业务量之间也可以被量化成提成比例,权利义务清晰后,矛盾就比较少,可以很容易就迅速扩大起来,这也是合伙制律所占全国律所比例重的原因。

合伙制律所的抗压能力相对较强,每个合伙人和提成制律师都是独立的个体,各自承担各自的风险,具有反脆弱性。也因为内部结构简单,具有扁平化特点,即便某个律师出了差错,也不会对律所的其他人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在面对事件或者错误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去调整优化成本,能够在复杂的环境下生存下来。

合伙制律所推行的提成制,通过较高的回报率能够最大程度的激发合伙人和提成制律师开拓市场的积极性,提高业务承揽的主动性,完成业务量的多少与自己的收入水平息息相关,每个人都会尽心去服务自己的客户,也能较好的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项。

4.3合伙制律所的缺陷

律所人员流动性大,规模小是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实行的管理又很松散,这样就导致了传统的合伙制律所规模一直上不去,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里就很难接到大业务,更不用说品牌和律所文化了。有些律所即便登记册里的人数多,律师们也是一天到晚都不见人影,律所对于律师来说只是一个临时办公的地方,在需要文件时才回律所办理关于业务的事情。还有因为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是用知识服务客户,甚至在家里就可以办公,这就显得在哪里上班并不是那么重要。管理松散便是合伙制律所一个最为明显的弊端。

其次是缺乏合作。合伙制律所目前来说是国内行业的主力军,但是总体业务水准还是比较低,大部分都往“万金油”方面发展。也是因为合伙制律所实行提成的原因,很多律师什么案件都能接,根据利益来权衡,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专业,也导致了服务水准一直提不上去。过于看重利益,强调业务量,客户的归属成了决定其收入的关键。在这样的环境,律师们很难去分享客户,从而导致律所内部合作太少,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持续性、及时性的法律服务需求。在提成制下的律师一般都还保留以前单打独斗的风格,这样就会因为个人业务能力而限制了需要法律服务多样化客户的体验。缺乏研究和专注精神,这也使得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处于比较浅显而不深的状态。

合伙制律所在品牌文化建设方面也是不太重视,即便有些合伙制律所律师人数众多,但大部分都是挂靠律师,各自为政,对律所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律师在律所工作,只是单纯从利益出发,获得好处回报后却不重视律所的发展与建设,这也是合伙制律所一直处于小规模的原因之一。

 5.1合伙制律所与公司制律所的关系

合伙制律所与公司制律所的相同之处,他们都是法律工作者,用法律知识为国家和社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保驾护航。在国内律所发展制度还不完善的阶段中,他们作为法律组织,也为国内律所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次他们服务的市场和对象也基本相同,从国内到国外,只要客户有法律需求,他们都可以为客户服务,解决难题。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在形式上都还是普通合伙的形式,承担责任时一样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决定了律所以人合性为主的特点。

不同之处在于服务的对象侧重不同,合伙制律所服务的对象偏向于个人业务较多,而公司制律所比较偏向于服务大企业和单位;服务的区域有所不同,公司制律所一般存在于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里面,因为一线城市大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较高且工作量较大,甚至会经常接触跨领域的业务。而合伙制律所和个人所则存在二三线城市较多,更倾向于服务经济体较为分散的区域,大体来说各自有各自的市场,不会有存在客户冲突,国内法律需求量还是较多,国内律所需要更多的进步和发展才能满足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

5.2我国律所的发展趋势

5.2.1律所管理发展趋势

从07年出现特殊的合伙形式,律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已经慢慢从无限承担向有限承担靠拢,紧跟国外律所的发展趋势。律所的管理方式也慢慢从松散型管理变成公司制管理,逐渐变得规模化,公司化。在2018年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排名里面,前三十名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和结构上,都体现了不同程度的公司化。完全公司化模式的就有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事务所等,而盈科和大成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公司化管理。从这些律师事务所可以看出今后律所的发展必定是趋向于公司制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两权分离,把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才是律所治理起点的开始,这也是时间选择的结果。

5.2.2律所专业化发展

律所的规模大小决定了服务的横向广度,而律所专业化则决定了法律服务的深度。所以国内律所不仅仅要注重规模,对专业化的也需要更多的关注,来适应全球经济化。除了律所部门专业化的整体提升,律师个人的专业化和领域的专业化也需要提出一个新的高度,律师专业精而细,自然而然就提高了整个法律业务水平的高度。

5.2.3律所应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在现在这个信息时代,到处都是信息,谁先掌握到信息,谁就是佼佼者。所以律所在今后发展需要在信息方面与时俱进,类似于检索、资料盘管理、案件相关文件等,都应该走在时代前面,通过把信息资源整合变成我们的优势,也少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

5.2.4增强律所跨领域的合作

律所跨领域的合作,一方面领域是指不同地区之间律所之间增强合作,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以强带弱。像国际上高伟绅律所和潘德所等律所通过合并,成为了一个世界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高达3600人。在面对全球经济化的发展趋势,律所不仅要打破规模小和只能做本国业务的现状,还要学会合作和“走出去”相结合。另一方面领域指的是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大型企业的对法律需求越来越大,对律所综合业务水平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律所要完成大型企业的法律服务,也许会用到关于到知识产权、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这就需要专业的人才来共同完成。所以律所也可以与其他专业方面的事务所互相协作,通过合作来扩大法律服务的横向水平,使得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4.1

{2}(美)穆来纳森,沙菲尔,《稀缺:我们是如何陷入贫穷与忙碌的》,2014.11

{3}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反脆弱》

论公司制律所与合伙制律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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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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