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至上原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法律至上原则是制约权力的力量源泉,其特征为排斥人治、司法至上、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法律至上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正遭遇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权力、民意干预司法独立,漠视司法权威等困境,若想寻求出路,应当 完善XXX法律体系、积极推动全民形成法律至上观念、制约权力,避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涤除迷信、崇拜权力的社会意识、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法律至上 、坚持司法独立,向法官独立过渡、剥离法官行政级别,逐渐消除法院行政级别。
关键词: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
引言
法制与法治的转变,这一段时间是非常长的,我们中国付出了非常长的时间来对此进行确定,他的前提就是要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从而使XXX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对此进行推进作用,这是XXX经济建设的一个表现,而且在目前来讲,社会属于快速转型的阶段,也会随之进入,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就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来进行支撑,以及对于法律至上原则的依赖。所以,要实现法律之上的原则,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权威进行新一步的认知。
所以我们将注意力转载研究法律之上,这个颜色上面一层来解决,目前,我国在法治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这个原则有利于全体公民来维护自己法律的权益来推进XXX法治的社会的进程,这些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研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这方面,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来对此进行研究。以下论文内容就是对这一方面的阐述。
1 法律至上原则的内涵
1.1 法律至上原则的含义
对于法律至上这个含义来讲,从字面上来看,他的意思就是法律是高于一切的,并且是作为一个主体,会对其他的任何行为进行判断或者是决议的,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最高权益的。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也要在以法律为基础的情况之下来进行各种社会行动,因此,法律的地位希望我们每一个人去捍卫,也是一个规范化,法治化的体系,这同样是在社会的活动发展中的重心和灵魂,因此,如何理解法律至上这个词语?法律至上的概念就是在法治的学习过程中离不开的一个载体。因此,作为XXX的公民,我们要做到遵法守法,切实理解法律之上的概念。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将法律之上的概念指为是没有任何社会力量,从而临架于在法律之上的一种概念,无论是各类的组织,也必须要遵守法律,遵守法律,社会行为活动的一种道德规范,所以讲法手法也是目前社会来讲,任何公民都要遵守的一项权利,这是法律的尊严,是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共同捍卫的,是没有任何针对性的一种法律道德规范。
社会规范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限制。关于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谢晖曾提出一个经典论点:在法治社会,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必须是至高无上的。当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内在基本价值和要求相一致时,两者可以共存。否则,当法律规范已经存在,而其他社会规范与之存在或明显冲突时,应以法律规范为标准,禁止或改革其他社会规范。换言之,我们应该以好的法律为标准,改变风俗习惯,使其他社会规范与正义的法律规范相一致,或者至少与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相一致。
1.2 法律至上原则的特征
1.2.1.排斥人治
人治是一种主要依靠统治阶级和政治家的个人能力、人格魅力和精湛的治理艺术来管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方式。柏拉图的“哲学之王”是最典型的人类治理思想。在人治思想中,国家的政治领袖是最睿智的哲学家。他们以自己的美德、丰富的知识和高超的智慧治理国家,以身作则,引领国家和人民走向幸福和谐的未来。在人治社会中,政治领导人的个人意志高于法律,一切事物、一切制度、一切政策、一切措施都是按照个人意志来确定和实施的。因此,人治在本质上是蔑视法律的,是典型的“法律虚无主义”。 因此,要维护法律至上,就必须排除人治的干扰。
1.2.2.司法至上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一直强调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以及通过法律来捍卫自身的权威和尊严的本质,法律之上带给我们最终的体现就是司法和法律一样,都是为了解决纠纷,从而形成的一种判断力和标准,也是因为这样一个定义,就将司法来表现出解决法律纠纷时最完善的一个机制,也是目前公民在处理法律问题一直使用的一项方式,如果法律得不到执行,那么,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只是纸上谈兵,所以,法律权威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1.2.3. 法不禁止即自由
我们将民事行为作为例子来讲来验证法律之上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公民在法律范围之内可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具有自主的权利,那么这就体现在在现代文明的社会中,权利本位原则,也就是公民可以自由享受任何义务以及责任制度的变化,这就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也是被授权规范和禁止去篡改的一项综合体系,一方面,这一项体系可以明确公民个人的自身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禁止性的规范来划分公民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给公民自身活动的空间。所以说只要是公民的行为,符合法律,那么就不会遭受到法律的制止,也就是遵循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如果公民违背了法律,那么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1.2.4. 法无授权即禁止
如果我们从XX的角度来看,法律之上,这个原则就可以看到其中存在具有相反的要求,所以我们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律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并且权利也是公民实行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由人民以及公众所授予的一项基本方针,他的目的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自由平等,从而形成一套规范化的法律体系来要求国家权力,不得对这一法律体系实施侵犯的操作要保障权力的合法化,使得公民个人能够自觉接受法律的规范调整,使得权利具有最高权威。就现在来说,如果XX使公正执法的话,那么就会赢得人民的信赖,也就会使得法律法治成为治理国家以及社会的主要支撑因素。
所以法律至上这个原则强调的就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就是非法行为而取,法律授予的权利就不是非法行为,这个权利是只有国家能够享有和行使的,并且,法律至上的原则也是要求国家的机关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来进行行驶的一项权利,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将会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一种不屑。
2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意义
2.1 法律至上原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在XXX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就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运行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五项基本原则,那么,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就可以看到,国家对于法治的重视程度,因此,这也会成为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一个主要趋势,因为法律之上的这个原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主要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法律至上的原则。
我们在实施法律至上原则的时候,就要坚持XXX领导,因为法律至上原则与XXX领导,这两者其实并不冲突,因此,我们要使得这两者相结合,能够创造出一个法治社会,而且我们要始终坚持宪法,要让宪法发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治理作用。如果我们只是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尊严,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要依靠法律至上的原则,从而,在确立宪法与法律权威的基础之上,才可以对这个原则进行普遍的运用以此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坚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稳定好社会的合理治安。
2.2 法律至上原则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
正义也是人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价值观,也是国家以及社会长久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我们要追求的总目标,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的体现,比如说法律来讲,法律就有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样也是对目前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也是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我们要坚持法治,不断完善立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从而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能够确立严格执法是法律治国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基础,才能够保证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变得更加正义,能够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进一步。
2.3 法律至上原则是制约权力的力量源泉
权力是人类社会一旦发展到一个阶段的一个必要产物,因为权力会在治理国家和维护国家社会主义中发挥着非常强大的作用,但是权力也有邪恶的一面,如果权力得到了扩张,就会使得人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同样也会使得任何主题都不能够再享有法律的公平。因此,我们对法律执行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划分,任何超出范围以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也体现了法律至上原则的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规范好法律执行的范围,能够做到有权力采取制约法律,如果一旦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制裁依然是法律权利的有力保障。
3 法律至上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困境
3.1 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讲,我们依旧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公民来讲,他们的意识还是比较缺乏的,因此,我们也可以对其进行培养,培养法律至上的原则概念,能够让他们得到支撑,改变他们心里对法律存在的一种误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能够让各个地方XX来对改革发展的关系进行处理,忽视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莽撞中的其他作用,尤其是要被李xx提出的稳定压倒一切的这个概念,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让法律之上的原则能够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发挥作用。
3.2 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权力
在我们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中国对于法制缺乏的制约以及破坏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说权利本位观念和权利信仰的长期存在,就会使得权利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律,这是不可取的,因为我国仍然使用的原则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意外要高于权利,权利是依托在法律之上的。并且,党与法律的关系也要做好区分,还有从行XXX力上来看,要改变我国目前的行XXX力机构,将其进行完善,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机制。
3.3 民意干预司法独立,漠视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源于法律权威,同时也是保障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目前,司法权威难以确立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从法院系统内部看,司法腐败频发,司法公信力不足;从外部看,各种势力干预司法,司法难以独立,一些司法判决未能坚持“以事实为标准,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进一步丧失司法权威。除公权力外,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容易受到外界舆论的不当监督。监督司法是媒体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但是,这种监督不应具有代替法院判决的作用,也不应该强制法院使用所谓的“正义感”和公众的反应,对尚未结案的案件进行裁判。
4 法律至上原则困境的解决
4.1 完善XXX法律体系
在XXX法律体系当中,立法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在确立法律之上的时候,一个现实基础,因此,创造的法律本身是好的,但是只有对法律进行确定,才能够实现最高权威,能够实现法治的目的,因此,在这方面,在立法上就要做到更加的严谨,要对各项程序进行制定修改,从而使其具备内容的公证以及程序的正当,这是必须要完成的两个方面。
4.1.1 立法要注重法的内容的正义属性
在立法方面,除了要维护社会的骨骼公正性,还应该使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因此在这方面,我国的立法就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说它忽视了社会主体追求利益的一种主动性和多样性,从而导致不能充分的尊重这种利益格局,因此,就对各方的利益产生了一种冲突,使得权利与法律的关系要去进行重新认知,从而使其得到更多的公民群众的支持,来实现法律的制定,其中,不可缺少的就是法律的公正性一定要存在。
在立法方面,我们更需要综合考虑,在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前提之下也要预防其他事情的发生,从而做到真正符合法律,符合正义的一种价值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法律才会得到更多公民群众的认可,才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
4.1.2 程序正当是立法的重要属性
立法程序在建立的时候,是要符合多方面的,因此,也要符合正当的属性,在程序上,我们就需要加以重视,首先,我们要加强民主立法,因为中国的立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些常务研会或者是其他国家机关而进行实施的,这就对于一些国家机关而言,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公开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必要时也应该介入听证程序,从而对法律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以及对法律的看法等。还有在指定宪法时,一定要使其具有平衡性,因为平衡性就是要指的人民以及其他的官员的都是要做到人人平等的,也就是说,法律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一定要做到让任何人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不去忽略任何一个少数群体,要充分实现平衡的原则,让所有的公民都能够享受法律给自身带来的有益之处。
第三就是我们一定要确定在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中立性,一定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中立性这两种性质才是最适合公民的,也是最公正的选择。
4.2 加强民众法制意识
社会一切成员都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法律存在的重要目的之一。法律能否为社会成员所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法律至上观念的认同和形成,即社会成员普遍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自愿接受法律的调整,按照法律的要求采取行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非常详细,但社会还没有形成守法、敬畏法律的观念;人们只有对法律形成敬畏之心,才能崇尚和相信法律,进而积极自觉地遵守法律。
促进人们首先形成法律观念,迫切需要从两个方面打破这种局面。一方面,要培养现代法治观念,形成权利意识,鼓励人们积极守法,进而从“人治社会”进入“法治社会”。而培育现代法治理念,首先要打破长期以来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让法律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迫切需要摆脱“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在中国长期以来,当一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一些违法或不合理的因素,也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甘肃永昌事件、群众砸抢超市、集体袭击江苏启东市XX办公楼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都表明法不责众这一思想在公众心中和社会实践中的根深蒂固。但如果法不责众,法律就成了一种装饰品,其权威和至高无上性就会被打破。因此,只有通过“法责众”的实践,才能重新确立法律的权威。要打破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XX首先要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这要求XX在法律授权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它要求XX依法从严处理公民的违法行为。对于后者,首先要转变XX观念,强调保持政绩稳定不仅要注重数据,更要注重实际,即依法维稳。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惩处“违法者”。第三,要搞好宣传教育,让包括XX在内的社会各界都明白,要保持社会稳定,而这种稳定应该是法治之下的稳定,稳定并不意味着牺牲法治。只要我们参与并成为“违法者”的一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无论轻重。总之,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和XX的良好执行,打破公众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从而促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
4.3 制约权力,避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如果不加以限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局面必然会不断发生。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消除权力威胁。所谓“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就是把权力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内;“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原则。权力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仅要破除人们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更要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和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4.3.1 涤除迷信、崇拜权力的社会意识
迷信以及权力的崇拜都是中国仅几千年以来,封建人治环境的一种产物,同样,我们现在所需要的,就是要对这些迷信的权利进行抛弃,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种错误意识,从而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对此进行分析过了,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在对其进行加深影响,因为人质观念才是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而迷信以及权利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因为这两者之间产生问题,从而导致权力滥用,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惩处,身为迷津这个时代,我们一定要做到自律自觉,尊法守法,消除迷信意识。
4.3.2 以权力约束权力
进一步使国家各项权力合法化,即通过法律来确定各项权力的职能和界限。不仅要提高国家机关权力的合法化水平,还要使政党和其他政治力量的相应权力合法化,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明确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的授权,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授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这些权力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任何权力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其他权力主体都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对原权力运行主体进行限制甚至惩罚。当然,我们并不主张简单地采用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三权分立”观点。权力限制不仅是将中国的权力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XXX,相互制约,而是将所有对权力的权力限制纳入法律范畴,将权力限制的理论和规范纳入其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权力对权力的限制应该是合法的和广泛的。
4.4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法律至上
4.4.1 坚持司法独立,向法官独立过渡
在遵守法律上,我们一定要做到遵法守法,因为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的一种方法,也是目前我国来讲,执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度,所以,司法独立饮食维护法律至上原则的一种根本保障,同样也是实现法律公正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实现司法独立与法官独立,就要对目前所存在的有关法律来进行完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的内容,以及所对应的范围和保障的权利等等,能够明确这两者之间的活动是否受到冲突,能否影响到社会,我们应该将其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纳入考虑之中,也应该对一些妨碍四海独立或者法官独立的因素进行思考,从而排除对司法独立以及法官独立的影响。
4.4.2 剥离法官行政级别,逐渐消除法院行政级别
在法官与法院方面,我们要对这两者的行政层级进行划分,从而实现法院与法官两者是互相独立的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法院会在国家权力体系,尤其是在地方权力结构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意思,我们也要对司法独立进行确定,这是会影响到司法独立与XXX关系之间的,司法独立与法官依法审判要保障质量者的相互独立性,也不应该与XXX领导产生冲突,这就是我们要进行改进的目标。对一些奖惩制度以及罢免的制度,我们也应该对其进行规范,要对于一些法官行政级别的各种职称进行重新归纳和重新定义,比如说我们要明确法院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能够根据中国已有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负责。要使其充分发挥法治的价值和精神,避免其他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发生,来保障法院自身的合法权益,明确各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使得法院能够对人的代表负责的法院整体工作进行推进。人大代表不能够逾越法律的界限来对法院进行监督,也不能干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自身的独立性,这两者关系要对此做好明确的区分以及定义,并且要一直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结论法律至上原则体现在XXX法治实践中,就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xxxx上任以来,始终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他曾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开展活动,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宪法和法律。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调查。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顺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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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初识我校时清晨之柳香犹绕鼻尖,而别离已近。回忆经年,不胜唏噓;欲有感而发,却无以言表。唯觉三生之有幸,得从师于学校,承悉心之言传, 蒙涓涓之教诲。无论学业、做人及行事,皆获益匪浅。然前恩未报,后复劳师。自本文开篇伊始,中行文,恩师未尝不劳神费心,呕心栽培。至初稿定,获师之首肯,欣慰之余,感恩不已。同门互尊、互信、互促,并齐驱、同进步。至学之有成,德之有修,欣欣然之新气象也。为使吾行文之顺利,父母多慈爱,供吾以清静,操劳无数。奔前忙后,尝宽之愁情,解吾之郁结,策吾之奋进,得师得友得双亲至此,夫复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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