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国家改革的继续的深化,有一部分年轻有理想的人走上领导的岗位,但因为部分干部没有足够的岗位经验,工作上顺风顺水,囿于自我,党性锻炼严重缺乏,没有办法能够挡住诱惑,这时候就容易走上歧途。会产生堕落的思想以及做出经济上的犯罪,从来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有一部分干部的行为堕落就是从思想的堕落以及懒惰生活不干净开始的,在权力以及金钱、美色的诱惑下,经不起考验,往往忘记自己的初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行为频繁,最终沦为罪人。
关键词:严格执法;矫治;教育
职务罪犯的服刑情况一直受到社会民众群体的广泛关注。职务罪犯的改造这个现象在总体上趋向平稳发展。这些人大多数都是经历过高等教育的,对于组织纪律性和政治敏感性而言,会比其他的罪犯来得高。这部分人敏感于政治时事,比较关注社会热点信息,重视自身存在,会去重点注意改造利益。入监后的职务犯罪犯可以主动地去适应和改造环境,对改造状态能够较快进入。但部分职务罪犯在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不良倾向,他们会想尽各种办法利用社会人脉和关系,寻找改造机会。特别是司法部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事假、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延长服刑的时间,他们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堕落的改造倾向。而入监教育是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第一步,对培养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服刑意识、提高服刑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职务罪犯背景
(一) 调查研究目的
职务罪犯整个总体在改造中体现平稳倾向,但也体现出各种不好的改造倾向。尤其是在2014年<<中政委5号文件>>颁布以后,职务罪犯在不同的程度上表现出气馁改造的倾向。所以本文以职务犯罪为例,职务犯改造特点和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在入监教育改造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此提出职务犯罪相关的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职务罪犯概述
1.概念
职务罪犯是指掌握一定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者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掌握的特殊权利,进行贿赂xx、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破坏国家对职务管理职能的活动。
2.职务罪犯的改造特点
(1)心理特点
职务罪犯比起普通刑事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了解监狱,主动学习改造法律与政策,自觉遵守监狱纪律,安分守已。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自我控制能力好。大多数的职务罪犯入狱后,能够主动去适应改造环境,并协调好监狱里的各种关系,遇事沉着冷静应对,应变能力较强。
二是自身行为习惯好。职务罪犯大多数都接受过高等教育,社会阅历较为丰富,组织纪律性和政治敏感性较高,对时事政治较为敏感,重视改造利益,他们的表现行为相对规范。
三是劳动积极性较高。职务罪犯对所从事的矫治任务主动完成,积极配合,从不拖拉。但他们并不情愿与普通刑事犯一起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2)行为特点
职务罪犯会迎合干警的喜好,时时服从,注意听话,揣摩干警的想法。能带动其他罪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有一些有想法的还能向干警提出建议。他们的这些良好表现不仅能用来加分,还能博取干警好感。
二、所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罪犯的入监教育改造所存在的问题
1.表现出的不好的改造倾向
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对所犯的罪行归错于社会原因。根据问卷调查中发现,很多职务罪犯对自己的犯罪危害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并不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审查方式,办案程序等表示不满,认为不够“人性化”。他们对刑事法律认识错误,把受贿说成了“人情往来”,把xx说成了只是暂时的“保管”。把犯罪推向外界,他们常常强调自己是“身不由己”,并认为请客送礼是在这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谋求福利、搞创收等等犯罪行为,是为了让自己能够融入其中,生存下去,正常顺利地开展工作。职务罪犯不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现在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他们不愿意承认犯罪以及不服判决。
有一部分职务犯会利用亲戚朋友和以前自己的一些社会关系,想通过这些关系来翻案。这些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要归结罪犯们不正确的三观所导致的。这些罪犯们不愿意从自身上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他们不能够正确对待所犯下的错误行为。主导因素是内因,内因引起外因,所以最主要的犯罪原因还是在于他们自己。
2. 心里落差大,难以接受当下的形式政策
职务罪犯从公职人员变为阶下囚,身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容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挫折感较为强烈。因为刑事政策的收紧,降低职务罪犯的积极性,对刑事政策存在着很大的议论与情绪。职务犯自身认为他们的刑期延长是因为这个政策,其相关利益受到了侵犯。职务犯错误的思想观念是由于之前较为宽松的形势政策,他们在减刑方面的期望过高,导致他们情绪出现较大的表现。需要对他们进行正面的引导,让他们认识到政策的合理性。
(二)职务罪犯的入监教育改造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对于管理改造工作中的执法监察力度不够大
比起其他的罪犯,职务罪犯在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人脉关系、自身认知能力、水平和文化修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容易影响监狱的一些执法工作。据研究调查,当前在监狱发生的一些司法腐败案件,如徇私执法、收受贿赂,大多数与职务罪犯有关。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植物罪犯的客观存在是当下促使监狱民警走向腐败歧途的一个潜在因素。
2.对于职务罪犯的分类管理不够重视
近年来,由于在押犯人数量增多,改造监狱工作存在滞后。在罪犯分押的方面上,只按照教宽的标准分类,并没有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来进行细致的分类,这样会使关押在一起的罪犯互相学习,增加了让他们交往、模仿的机会,提高了罪犯的犯罪技能。总得来讲,混押并不利于职务罪犯的管理改造。
3. 对职务罪犯的监狱管理难度较大
管理难度大,为何管理难度大?究其原因是因为职务罪犯较多的现实问题,处在监狱中的民警不仅要各方位贯彻监狱中的各项工作方针,又需在执法工作中要防御职务罪犯带来的某些干扰。这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狱民警在实际工作上的矛盾冲突,即在依法执教与职务罪犯需要的一项特殊照顾。
三、职务罪犯的改造原则
(一)尊重罪犯人权,因人施教
职务罪犯大多数有着一定的特长,应根据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通过相互分工、协作劳动,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调动他们的创造性与劳动积极性,培养集体主义精神。
(二)严格执法,以理服人
职务犯大多数文化层次较高,社会经验较多,从公职人员沦为罪犯后,人身自由、社会地位、生活待遇大不如前,他们心理发生巨大转变,自尊受到了严重的挫伤,使其对于日常生活上、法律上、经济上的待遇问题十分敏感。个性被压抑住,难以解放,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对其文明改造,说服教育工作中要更加耐心细致,注重温情执法,同时也要确保公正执法。
(三)加强控制管理,注重实效
教育改造职务罪犯,要加强各种改造措施和手段的实际效果,不可因为他们的学历高,关系复杂,职务高而对他们放松管理,甚至在管理上无从下手。对此,相关部门则需要执法严格,切断其与之前犯罪环境中其他相关人员的联系,把规范职务犯行为与矫正其犯罪意识相结合,让其在监狱中平等接受矫治,打消他们的特殊感,不可再助长其养尊处优的“享乐”之风,让他们成为监狱内的“特殊犯人”。
(四)以人为本,人性化矫治
对职务罪犯的教育改造,既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做到严而有度,讲究措施,对他们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策略,才能有效实现矫正罪犯的目的。职务罪犯对于其他类型犯人有不同的特点,在监狱政务的管理上,应区别对待。基于职务犯本身的身体情况,应对老、弱、残罪犯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在日常中,要多在感化教育上多下功夫,注重人性化矫治。在矫治管理中,第一是要尊重职务罪犯的人格尊严与权益;第二是要改善监狱环境,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文化建设,在积极的文化氛围中熏陶他们,促使其改恶从善;第三要为解决职务罪犯家庭生活困难提供更多的渠道,用温情感化他们。第四是引导职务犯发挥特长。职务罪犯中一部分人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他们的认知能力较好,可在其他方面上合理善用他们,发扬他们身上的长处。第五是对于职务犯顺利回归于社会后的出路,监狱需要从长计议,提出解决对策。
四、职务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一)加强职务犯思想教育
职务罪犯是三观发生扭曲的对象,他们本身的做法行为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发生了严重的脱节。要完全让职务犯的犯罪行为得到矫正,必须要从他们的个人思想教育入手。对职务犯进行改造,狱警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职务罪犯找到内心的认同感,让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慢慢回归社会正常的轨道上来。监狱民警要加强对他们思想教育,要矫正与他们有关的权利观。职务罪犯因为违反刑法,从而走上歪路入狱,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国家与社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职务犯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违背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引导认识到自身行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强化耻辱感,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带来了重大危害,使其认真接受改造。
(二)加强职务犯法制教育
关于职务罪犯的减刑政策越收越紧,让其对改造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监狱基层民警要从正面出发,引导职务犯主动去学习刑事政策,从而让其主动了解认识刑事政策发生的变化,并让他们从内心认可刑事政策,加强法律意识。当下,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进着,努力维护社会正义。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职务犯借助路子多,人脉广的优势,想要通过翻案、找关系,减少服刑期限。它充分地展示了法律的公正,也堵住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幕后操作”,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减少和杜绝滋生腐败的种子。对职务罪犯加强刑罚执行的力度,可以摒弃其特权思想,也能对有力地震慑住公职人员。
(三)加强科学化和多元化教育
首要让职务罪犯树立起一种科学观念,并做到人性化教育。让职务犯能够感受到尊重,并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治的时候要更加重视“个性化”原则,使他们的内心能真正去接受教育。为此,要更深入地了解认识他们,明白他们的心理需求,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以达到矫正的目的。其次,要进行沟通,产生互动。在教育管理中,如果以势压人,会容易引发其逆反心理。所以,基层民警要讲究沟通艺术与方法,采取多种方式,运用恰当的语言,选择恰当时机,与他们进行平等的沟通。除此之外,争取社会较高的阶层人士进监狱开展法律形式政策的讲座和帮教工作。
(四)加强职务犯劳动教育
在矫治的过程中,不能因为他们曾经的身份因而特殊对待。在矫治中,劳动是必不可少的一课。根据改造罪犯“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职务罪犯拥有的文化素质水平较高,强烈的自我管理意识与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并厌恶劳动这一特征,再经过他们学习到一系列的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后,根据他们自身特点,安排他们从事事务性工作,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让他们的价值得到体现,使其积极改造。另外也可以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矫治他们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
(五)加强职务犯身份意识教育
矫治职务罪犯,要从职务罪犯入监开始,监狱民警向他们宣传监狱相关的政策和方针,让他们思想情绪稳定,逐步化解他们恐慌心理。针对职务罪犯在入监之初,会存在着一些抱怨、后悔、攀比等心理的情况,监狱民警要及时对他们进行谈话教育,让他们学习理解监狱有关的治理政策,使其快速适应监狱环境。并要组织他们对改造行为规范相关法规法律进行反复学习,使其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是犯人,在身份上与其它类型犯人没有什么不同,让他们从消极状态中清醒过来,促使其树立遵守监规纪律意识,快速进入矫治角色。
通过对职务罪犯的入监教育改造研究和分析,揭露了当前职务犯的现状,可以察觉出这其中存在着不如人意之处,应给予完善。很多的职务罪犯是国家经过多年培养的干部,这些人在经历过监狱改造以后,由监狱犯变成合法公民,重新参与对社会与国家的贡献,这些现象也给职务罪犯预防和警示。这项灵魂修复工程是艰苦而复杂的,这也是建设和谐主义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的改革开放起着重大的意义。总之,职务犯罪的打击不是临时的,这是持久性的工作,对于职务犯罪的入监改造教育这条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87
[2]狄晓华.职务犯罪心理特征分析.政法学刊[J].2012 (2) : 5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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