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约车侵权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分析了网约车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从最高责任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它引出了法律依据的必要性,即支持理论在履行责任制过程中,然后分析最高责任制主体的法律关系和确定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分析了不同的经验,在网约车的商业模式中,在侵权事件中责任的划分,在不同的意义上,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制度,如确定保险责任和提前执行赔偿制度,解决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在网上遭受侵权的具体方式。最后,本文从不同角度考虑了目前网上预约的最高责任,并对网上预约的法律责任程序提出了树立多角度考量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理念,明确网约车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规则,建立网约车侵权责任配套机制,确立地方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制度完善

引言

在网约车服务方面,无论XX对这种新形式的服务持积极或消极的态度,网约车服务在旅游市场上仍有一定的地位,并倾向于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作为消费者,虽然从便利的交通中受益,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这种运作方式的潜在风险。我们还需要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解决在线电话服务中的侵权纠纷,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正确的应用,以及哪一方应该负责。

对于网约车服务的运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些学者研究了行政监督机制和网上登记的市场竞争。一些学者已经证明,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方面,一些学者已经分析了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然而,对网络肇事汽车造成的伤害的责任的研究还不够。虽然网约车具有法人资格和“网约车业务管理的临时措施”,确认了网络对网约车业务平台的责任,但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方式,在不同的模式下对人造成伤害,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识别侵权主体以及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一、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正义基础

正义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人类应该保有的基本美德,真理是意识形态层面的基本美德[1]。一个理论,不管看似多么严谨和权威,只要存在漏洞,就必须予以驳斥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论看起来多么合理,做起来多么行之有效,只要它们存在不公之处,就一定要加以修正或者将其废除。“当法律责任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它往往通过一些强制性原则来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例如责任原则,受害方需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而犯罪者则需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也是错误纠正主义思想的表现”[2]。现今,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全球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人们在发生种种事故时所可以依靠的法律体系也更加的健全,然而尽管如此,这并不能抑制种种的事故在我们的身边层出不穷,纠纷频起。在这一点上,现代刑法典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不仅要以个人赔偿的正义为基础,而且要充分认识到分配正义的概念[3]。暴力取证、严刑逼问的风险和后果需要合理的分散到每一个当事人中,承担风险行为的人比个人承担风险行为的人要承担更多的损害责任,这更符合正义最原始的概念[4]。关于在网上放置汽车的基本责任,主要是由于有许多不同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如过失责任原则、替代责任原则,因此,即便是责任保险方案,也必须从分配公正的起点,将矫正公正与分配公正相结合,对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

(二)价值取向

作为一种典型的刑法形式,公民法的价值取向不断地随着时代和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5]。从纯粹的个人自由主义到集体主义,民法受到国家因素的适当干预。酷刑法是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酷刑法的概念转变主要表现为:从行为准则到“无利可图”资源的分配;从法律行为准则到行为准则[6]。从癫痫药物到护理人员。作为一种新奇的东西,网约车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并引起许多人的兴趣。重要的原因是它是市场竞争环境的产物。在公共交通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传统的出租车无法满足所有的需求。因此,当时代要求时,在线电话服务就会出现,基本上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从现行法律对网约车的规定来看,法律监督的核心是行政监督,似乎与私人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相分离,甚至存在预先订车的问题。如果我们盲目地执行行政规章,无视刑法的合理标准,我们肯定会对其健康发展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我们不仅可以从僵化的社会国家和法治的概念来调整汽车问题,而且还需要将隐私层面甚至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取向作为理论基础,以确保最终法治的逻辑和科学性。

(三)法经济学基础

网约车服务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必须依靠法律和经济理论的支持。酷刑法是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是在保护合法利益和自由行为之间的博弈[7]。一方面,例如人、法人和非法的个人团体,他们的首要问题是维护他们的权利、生命和财产免遭侵害;往大了说、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来看,国家需要从成本和效益的角度来考虑危险和损害的后果。近代法学理论与实践在受到法经济学分析的影响下,开始从关注个体利益的特定主体,向宏观的社会效率与社会福祉的提升进行了探讨。在网约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种新的责任[8]。当分析具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制度时,使用的立法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在法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分析相关的法律制度,解决现实的法律障碍,不能将法律依据与经济分开。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将社会成本降至最低,鼓励犯罪者和潜在受害者追求最大利益,为明确法律责任原则和建立酷刑赔偿制度的标准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9]。

 二、不同模式下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一)自营模式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在目前市场上所有自助式共享服务平台的自助服务模式中,用于提供在线租车服务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平台或租车平台运营商,这就造成网约车驾驶人与网约车的持有人相分离[10]。网约车驾驶员是根据其自身的内部规则和规定聘用的,通过网络出租车公司的运营平台来招募。进入公司的驾驶员是为平台服务,为该公司服务创造价值获得盈利。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份子,由公司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其每天的工作是根据平台的要求和规定来分发的,网约车驾驶员的一切工作行为都会受到公司的指导、限制、监督等约束,他们的关系就是雇主与雇员,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关系;如果网约车驾驶员在网约车服务期间发生了损失,那么该驾驶员在该期间的正常工作是为了公司盈利而发生的意外,而该驾驶员的业绩最终归其本人,网约车运营平台则应作为雇主来承担替代责任[11]。

(二)专车模式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从租车公司和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来看,目前的租车平台仅仅是提供给旅客的一种代步工具,而其与租车公司之间的契约并不具有实质的效力,而是通过在租车合同中建立一种合作关系,让汽车运营平台拥有租车的使用权[12]。若出租该专车,在这个时候,租车公司也不是没有盈利,它所享受的利润不是由经营所得,而是由承租人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所构成,所以,从理论上讲,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营运车辆仍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租车公司应对营运车辆的资质、驾驶员的驾驶资质、驾驶员的适任状况等进行合理的审核,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就汽车拥有者的过失责任作出补充责任,但在此补充我认为适用。因此,在专车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仍然是第一类侵权行为,而驾驶员、车辆出租公司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3]。驾驶员、出租人应当在其过错的限度内,对其进行补充赔偿。

(三)私家车加盟模式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目前市场上所有共享服务平台的自营服务模式中,网约车运营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声明中被认为是一种合作关系更为恰当,网约车运营平台和私家车业主连带承担外部责任,实际责任完全由连带责任主体承担。实际责任应由各方根据过错的程度和原因共同和单独承担[14]。

在私家车加盟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侵权时,现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首先,保险公司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私家车的行为超出了侵权责任的范围,或者是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例如私人车主对乘客造成的伤害。如果个人驾驶人的行为超出了侵权责任限额,或者不属于保险范畴,例如私人车主造成的人身损害,则由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剩余九成的损害,侵权人可以通过私人车主和平台索赔。这是由当事人乘客自行决定的。雇主与雇员对内按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说其中一方先对受到侵害的乘客进行了赔偿,那么受侵害的乘客或者其他当事人就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网约车公司和私家车主有权向最终不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方追偿。追偿的范围应是关于另一方所承担的最终责任的部分,也应包括另一方承担其责任份额时发生的损害[15]。

 三、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规制途径

  (一)树立多角度考量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理念

在这一法律规制严重缺失的新领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需要顺应社会发展的大势。司法的价值取向不仅要充分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侵权事故的受害者和在线汽车司机,也要符合在线汽车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考虑司法监管的需要,鼓励从不同的角度稳步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中的主导地位。

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明确规定在网上汽车保险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那些薄弱环节,包括乘客、司机和受侵害的第三方,他们的有效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法律不能忽视的主要问题。现在运营在线汽车频繁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受害者往往是弱势当事人,网约车营运平台往往具有强大的财政背景和优势,为了逃避自身责任,经常使用一些标准用语,导致权利和义务不平等,严重侵害脆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弱的一方相比,强的一方解决危险的能力强,应共享一定的风险。此外,营运平台也应为乘客个人安全及信息保护提供强大的防护功能。

(二)明确网约车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平台应当承担起对网络出租车市场进行某种程度的管制和市场干预的义务,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仅对网络运营平台的承运人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到其它方面。鉴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平台与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因此,立法机构在规范网约车的法律关系方面,应根据网约车的经营方式及双方的法律规定,承担起规范网约车法律关系的责任。确保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划分能够以法律为依据。在自营模式下,发包人的替代责任由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第一侵权责任由网络运营平台独家承担。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汽车租赁企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在私家车加盟模式中,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一成的强势责任,剩余部分既可以向网约车车主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网约车平台要求赔偿,网约车运营平台和私家车车主承担相应过错程度的责任,一方先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此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约车运营服务也将持续快速发展,新的运营模式也将随之设计,基于这种情形,通过对网约车侵权行为的分析,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网络约车侵权责任的划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建立网约车侵权责任配套机制

站在网约车运营平台的角度,应该参照市场需求和客户的意见,提高自身的服务品质,以合法和安全为基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提高网约车的市场准入门槛,仔细审核网约车司机的相关资质资历,包括驾驶年龄,违规情况,家庭成员,个人的性格等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维护客户在法律规定下的一切合理的权益。对网约车运营平台所属车辆进行定期稽核,组织驾驶员参加各种培训,对司机建立考评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及时开除不合格的。要积极探索事故责任分担机制,在网络约车运营平台上逐步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分散网约车侵权责任事故风险,以更加经济便捷的途径解决责任赔偿问题。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落实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主体责任,增加对驾驶员的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落实教育培训和服务质量提升机制,落实驾驶员违规行为惩戒机制。

(四)确立地方网约车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与服务业的深度融合,网约车产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较成熟的发展趋势。在”互联网+”产业发展水平低、产业主导地位薄弱的区域,我国网约车产业规模小、市场份额低、发展水平低、违法犯罪、单一类型交通事故发生率低。所以,针对网约车的经营,各地监管部门要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经营管理规定。首先是明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内部和外部侵权的共同责任。其次,抛弃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寻求监督效果的固化模式,应该从私法层面上强化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最后,要创新经营机制,研究如何解决网约车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问题,建立相应的机制,既要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又要充分考虑到责任分配与内部补偿机制的具体规定。

四、结语

在网约车服务中,每个违例者的责任形式是不同的。作者认为,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汽车在线平台应负责员工的更换;对于专用型汽车,专用型汽车的经营者仍负有第一要务责任,专用型汽车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额外责任;在私人汽车特许经营模式下,网络汽车平台应优先承担10%的法律责任,其余的受害者可向私人汽车所有者和网络汽车注册平台提出索赔。汽车在线平台和私家车主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取决于故障的程度和原因的规模。如果一方提前向受害者赔偿,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汽车工业的发展需要从多方面来看待,为了完善中国的网约车法律责任制度,我们也应该考虑建立具体的法律责任分担机制,完善相关的支持机制,完善地区、XX和部门的监管等。

本文分析了网约车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从最高责任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引出了法律依据的必要性,即支持理论在履行责任制过程中,然后分析最高责任制主体的法律关系和确定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分析了在网约车的商业模式下侵权事件中责任的划分,在不同的意义上,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制度,如确定保险责任和提前执行赔偿制度,分析了在不同的情况下网上遭受侵权的具体方式。

参考文献

[1]Beiyaniin Powell.Identity Crisis:The Misclassification of California Uber Drivers[J].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2019,50(2):459-482.

[2]郭扬天. 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J]. 中国科技纵横, 2019, (10):236-237.

[3]杨景. 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J]. 中国科技投资, 2019, (27):27-28.

[4]  蒋岩波, 黄娟. 网约车行业规制路径的选择——从行政规制走向合作规制[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0, (03):140-149.

关于网约车侵权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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