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收取监管中具备显著的现实影响,,在贯彻凭进项发票扣税的计税方式之后,也就是计算纳税人的需要上交的增值税额的时候,可依照进项发票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货物或有应税劳务之前上交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一般是将纳税人购买产品或得到应税劳务的时候,从销售方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额当做凭证。专用发票违法活动对于增值税的收取造成非常显著的影响,假如一张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人虚假出具,在理论层面能让虚假出具的人从国家得到1.7万元的税款;一张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真实出具,也许会造成我国亏损税款17万元,面对上述高额利益引诱,导致此类发票违法活动持续出现,数不胜数,展现出持续增多的走势,造成重大案件的出现,给我国产生非常明显的负面影响,为全面减少此类发票犯罪活动,本文对此类型案件的侦查开展全面的分析.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概述
(一)增值税的产生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概述
增值税是国内目前比较关键的税种,其还被叫做货物和服务税(加拿大)、进口和商品流转税(巴西)、商品劳务税(新加坡),表示将商品生产运送以及劳务服务众多部分的增值原因当做征税主体的流转税。增值原因表示公司在生产运作中应该交税的产品以及准备应税劳务的时候所产生的全新价值,其就是商品价值C+V+M去除生产运作中损耗的资料转移价值C以后的剩余数值,也就是劳动者新产生的V+M部分。基于生产运作机构来说,增值额就是自身生产运作产品或劳务业绩,去除外购商品价值以后的剩余价值;基于产品制造流通的整体过程来说,商品总增值额就是其在生产运输的众多部分增值额的汇总,其就是上述产品完成销售时期的最后价值。以上增值额的定义就是理论层面上的增值额,现实使用上表示法定的增值额,也就是税收法律层面上所认可的增值额,因为对此部分的感悟有所差异、外部宏观环境的差异、经济方针的差异、所以各个国家税制里面的法定增值额也不一样。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全部依照自身状况挑选符合的增值税种类,对其指定具备法律效力的清楚要求,以便清楚明确什么是增值部分,什么是非增值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被划分成进项以及销项发票。前者表示一般纳税人在买入产品、材料或应税劳务的时候卖方为己方准备的发票;后者就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应税劳务时己方为买方准备的的发票。国内对于此类税种的收取实施凭进项发票扣税的记税方式,也就是在统计的时候,可依照进项发票根据税法要求,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去除货物或应税劳务之前上交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统计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一般是依靠纳税人买入产品或得到应税劳务的时候,从销售方得到的进项发票中表明的税额当做凭证来明确。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现状
从最近出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我们就可以知道,不管是虚假制造、出售或是窃取此类发票,其最后目标就是为了得到不真实的发票。由于此类发票具备的独有作用,让其具备比人民币更高的魅力。在理论层面分析,虚开价值为100万元的发票,就可得到经济效益17万元,上述很高的效益,就会促使违法人员心甘情愿的去冒风险。现在非常贴近的叙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的语句就是:其就是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就可以确保国家税款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很好的使用就会变成不法人员窃取国家财产的方式。即便是单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也承担了综合税制变革后续效果的重任,也担负了首位国库资产的职责。其“链环”效果以及扣税效果,也具备明显的魅力,让管理者心神涣散,承担一定的风险;引诱违法人员前仆后继,不死不灭。在一定人员由于虚假制造以及出售增值税发票被惩处以后,还是有大量的人持续不间断的制造、出售发票。比较明显的因素就是现实生活中出现规模庞大的地下买票市场,买卖两者有密切的关系,组建了连续不间断的买卖链条。从国内首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开始,到现在由于此类发票违法活动让违法人员被判死刑的案例,逐渐高达126例,牵连174人,其案值总共达到百亿元。
在“金税工程”②执行之后,国内增值税体制在收取科技上逐渐完成比较明显的发展。上述改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造成且此后依旧会造成明显作用,伪造、销售不真实的此类发票、非法制造此类发票、购买此类发票、购买不真实的此类发票等无法活动出现明显的降低。此处主要的因素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由于在2003年早期,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国内全面废除手写版本的此类型发票。上述系统技术水平非常高,虚假制造难度很高。非法出售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从谈起,从理论层面分析,其就表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逐渐从本源上被遏制。
但是,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的趋动因素始终出现,那么此类发票违法活动就会持续出现。根据之前的发展经验我们就可以知道,违法人员会费尽心力的探寻体制的不足。短暂的宁静并不表示违法活动的终结,只要出现一点问题,违法活动就会再次开始。在上述时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展现出全新的特征以及全新的方式,和再次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寻找漏洞的违法活动相比,采取防伪税控系统制造虚假发票的违法人员之前就出现了,此外其一般和税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内外联系。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方面的特点
(1)在文化水平部分,大部分违法人员的受教育情况都不好。公安机构分析资料指出,在虚开范围活动中,文化水平低于初中的人数比值最高是70%,但是具备大学文化学历的人员只有4%。因此其就展现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对相关人员的文化水平、智能等原因没有明显的严苛标准,准入要求不高,和其余全新种类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特征,需要得到有关人员的关注。
(2)在职业分类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人群,首先是农民、没有工作的人群,上述人群占据所有罪犯的66%。此时需要叙述的是,把上述两类群体划分到一起的主要因素就是出现本罪的众多人员即便具备农民特征,但是大部分都远离家乡,并没有直接开展与农业相关的种植活动,也缺少正式的工作。其次就是开展正常活动的私营公司主、个体工商户和少数没有执照的运作人员。
(3)从犯罪人员的户籍地区分析,展现出明显的地区性,比如广东省潮汕等行为聚集的地区。
2、犯罪主观因素特征
此类罪行在犯罪主观部分都是因为得到效益,然而在犯意出现的详细因素上展现出多层次性。一般表现出现众多特征:
(1)在替代他人虚假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中,违法人员想要利用为他人虚假出具此类发票,从中得到效益。大部分行为属于上述种类,也有的直接将得到开票费当做目标,使用虚假申报注册资本、出资等方式注册组建企业,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出售给其他人;甚至之前是想要做买卖,但是i买卖没有成功就开始利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经济效益。
(2)在得到他人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违法人员想要在取得到他人不真实的此类发票之后向税务组织申请抵扣,然后满足自身减少税款的目标。
(3)部分违法人员在现实中出现了正常的运作活动,但是因为没有一般纳税人资质,所以不能向买方出具此类发票,为了得到买卖而从其他人那边得到不真实的发票,之后供应给买方。
3、犯罪形式方面的特点
在犯罪方式上分析,大部分是团体活动,一般主体展现出职业化潮流。从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虚开案件来分析,违法人员一般是团队活动,其团队内有严密的划分、产销链条成型,组建众多虚假企业,从组建企业、开办一般纳税人资质、领票、开票、中介企业送票、得到效益等部分你划分清楚,有单独的人员管理。
4、犯罪手段方面的特点
在犯罪方式部分,遮蔽性以及隐瞒性持续强化。从最初出现的此类案件情况来分析,行为人大部分采取本人或者周边朋友的身份证来设置无地点、无职员、无产品的空壳企业,到税务机构得到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为其他人虚开。对于采取以上方式的活动,因为行为人采用的是实际身份证,且缺少相关项目当掩盖,在案件出现之后就会被迅速勘破。但是近期,在此类发票违法活动中,相关人员逐渐采用不真实的身份证或者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向本地民众借用相关证件,之后开设企业;部分人员就和之前开展正规运作活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签署承包运作合约或转移合约,然后管控企业得到发票申请资质,之后将企业之前项目当做掩护开展违法活动;部分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乜有直接收取开票费,其是虚构和对方出现货物买卖、出现货款买卖,之后让对方以付货款的名号把资金打入其惬意,在去除开票费之后把剩下的资金返回到受票人手中。对于以上问题,因为对犯罪人员的实际信息无从得知,此外违法活动非常隐秘,在勘破的时候出现明显的困难。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侦查
(一)、初步查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情况
1、向税务组织掌握嫌疑人的主要信息
税务组织储存了纳税人主要信息,可利用选取上述信息,掌握他们在税务记载信息,纳税信息等,然后了解纳税者的姓名、地址、公司名字、特点、联系模式、具体的纳税人等信息,在审查的时候也需要关键掌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状况,具体发票的使用、上交状况,抵扣税款状况等。
2、开展化装审查
为了持续审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的相关状况,可选择具备现实经验的侦查人员装扮成“买票人”,和被审查主体沟通,让其为自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审查其是否具备销售、虚开此类发票的活动,假如审查之后是事实的话,就可以对其立案审查,但是其中需要我们关注的就是,在买票部分,要开展杨曦缜密的规划,把“买卖”中也许遭遇到的状况全面的思考清楚,包含怎样回复嫌疑人也许指出的多种问题,怎样和嫌疑人沟通。此外,工作人员也需要关注了解“交易’的尺度,“买票”必须基于有虚开发票犯罪嫌疑的人,此外只限制在为其准备虚开的机遇,禁止出现引诱活动。
3、审查购销关系的真实性
审查涉嫌开票方和受票方两者是否具备实际购销关联,是判定此类犯罪活动是否出现的重点。上述部分的调查可邀请税务组织协助开展。通常可利用对开票机构的运作业务范畴、具体内容等开展探究,查看其是否和专用发票所表现的业务相符合,假如超出公司运作范畴、现实规模、业务水平的买卖,也许就出现了虚开此类发票的活动,需要在税务组织的合作下看,开展全面分析{“}此外还可以发函到受票机构所在的税务组织,审查受票机构是否购买产品,然后探究虚开活动。在审查的时候,要关注被查主体也许利用伪造出入库单据以及收付款依据来制造购销关系的情况。在必要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审查受票方与银行,全面审查货物收发和款项收付状况。
(二)调查、控制、缉捕犯罪嫌疑人
1、设计诱捕
侦查工作早期,在开展抓捕以前,为了预防嫌疑人发觉,可使用诱捕的方式,通常状况下下,如果提前审查受票方,可为其做思想活动,让其了解立功详细方式就是让其和开票人沟通,通过再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借口,诱导嫌疑人犯罪,假如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受票人,或受票人拒不合作,也让工作人员装扮成现实购买票的人寻找嫌疑人虚开此类发票,然后得到犯事实,进行诱捕。
2、追踪等待
某些虚开此类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或团队,具备明显的反侦查实力,行踪不定,如果要顺利抓捕就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以及精力,只有如此才可以得到成功,在早期得到相关线索之后,对部分团伙成员开闸追踪等待,以便了解其余团伙人员的状况;或者利用对受票人或开票人的追踪等待,了解违活动双方的现实状况,为之后抓捕准备基础。
3、开展统一抓捕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人员,假如提前抓获中间的个别人员,也许就会让乱惊其余犯罪成员,造成其逃逸或摧毁证据。因此,对于其中成员的抓捕需要非常谨慎,为了确保一次抓捕所有的犯罪成员,在开展抓捕以前,需要尽量了解综合团伙的现实状况,包含具体人数、成员名字、地址等。假如全部了解有明显的难度,可提前秘密合抓捕中间的几名成员,快速开展审问,了解全部状况之后情,马上使用良好的行动,在相同时期内对全部嫌疑人开展全面抓捕。比如2000年4月到8月,在公安部全面指导下,国内十三个省市公安组织进行的“台风行动”是这部分的突出案例。2000年3月,某市公安局侦破了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牵连资金两亿多元。在具体审理时候得知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地点的相关线索,经过分析最后了解到,窝点汇聚在广东省潮阳市地区,公安部随即组建“4.02”团队,派遣侦查人员,装扮潜入该地区,开展早期审查,了解了制贩假、虚开此类发票团伙和网络主要情况。在做好全面准备之后,在8月25日凌晨三点的时候在广东潮阳主要战场以及四周战场组织全面的抓捕活动,其中涉案地区公安组织总共派遣1000多名警力,对生产、出售此类发票犯罪人员、窝点开展统一打击,拘捕犯罪嫌疑人,实地开展审查,搜查证据,分析犯罪根源,总共摧毁十多个印制、储存以及出售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窝点,抓捕犯罪嫌疑人超过一百名,得到一定数目的赃物证据,得到了在税制变革之后打击制贩假发票活动的最明显效果。
(三)突破主要犯罪嫌疑人口供
1、关注政策法律培育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部分违法嫌疑人主要是因为高额的经济效益,且不了解相应的政策条文,最后因为无知而误入歧途,当他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才了解到自身的活动违反了刑律,此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有关人员需要提前分析,对其开展政策法律培育,首先需要让他们了解到其活动的危害性,此外也需要为其指引此后的发展道路,帮助其承认自身的罪行,且顺藤摸瓜检举同案犯。
2、使用证据
部分犯罪嫌疑人即便了解自身无法逃避法律惩处,但是依旧怀揣侥幸想法,或者并不认可自身的犯罪行为,或者在交代的时候有所隐瞒,或者把自身罪行推脱到案件其余案犯身上,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使用证据,让其放弃侥幸想法,让其了解到罪行的严重性,然后坦白。拿出的证据,一般是其余同案犯的证词;此外还可以是审查中扣押的用来虚开的发票、私自制作的公章等证据;也就是专用发票上的笔迹鉴定结果。但是值得关注的是,需要注意出具证据的时间以及场合,不能一次出具过多的证据,掌握具体的分寸。
(四)全面收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证据
1、搜查且抵押相关书证、物证
搜查是得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凭证的关键方式。通常来说,在抓捕过程中,需要对其居住地点、工作地点、人身和其余也许隐瞒违法凭证的地点开展搜查,要格外关注其扣押同来虚开的专用发票(特别是假发票)、记录开票状况的账目、会议记载、账册、依据等。此外,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格外关注有关物证、书证储存的详细方位以及地区。依照详细的叙述,对相关地点开展搜查,在讯问时期也需要关注使用搜查所得到的书证、物证,得到违法嫌疑人的口述证据。
2、查找相关账册、依据
一般纳税人之间在出现购销项目的时候,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虚开此类发票的案件中,开票方与受票方两者不会出现正当的购销项目,上述项目是否出现,可利用审查账目来分析,可招聘税务人员或有此类经历的财会人员,对公司账目开展全面审查,此处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货物、资金收付凭证以及账簿是需要格外关注的。此外,根据要求,公司资金情况、结算,需要利用银行,但是银行对资金使用都与清楚的记载,所以利用对开票方与受票方账户的搜查,尤其是得到清楚的银行对账单,就可以审查出具体的资金往来状况,然后得到其虚开此类发票的凭证。
3、开展技术检验,固定相关凭证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查活动中,一般需要开展下面众多部分的检验:首先是笔迹鉴定对于手写版本的发票,需要让技术人员对此类票面笔迹开展检验,以便清楚的了解开票人,侦查人员需要依照笔迹鉴定标准,筹集笔迹样本。其次就是发票真伪检验,对于筹集的专用发票,需要让税务组织对其真假开展检验,且指出具体的看法、
四、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提高公安机关侦查能力
1、关注涉案公司的不正常情况
第一在购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与出现不正常活动。一般展现为每月购买量、开票量以及出现频率明显高于同种类公司。犯罪人员利用虚报其中的“销售额”隐瞒税务组织来得到资金很高的发票,之后后续时间内,汇集一定发票;开票的时候种类众多,货物范畴广泛,但是抵扣联的品名货名基本上和发票联中的产品名称不能对照;此外发票作废不正常。即便发票作废数量很高,但是依旧缺少充足的合理证据;经营不正常。上述公司一般缺少库存,缺少存货,乃至没有运作地点,公司银行账户没有或很少有资金交易,发货地点和销售地点不相符合,付款方式也不同,企业出售的货物在本地区缺少竞争实力,但是却出售到外地,但是在本地区基本上看不到;最终就是税负不正常。上述公司真实负税率显著低于同产业其余公司。
2、强化外围审查力度
基于现在犯罪人员的反侦查实力通常很高的特征,在还没有全面了解清楚证据之前,不能和嫌疑人开展直接接触,不能惊扰他们,防止犯罪人员摧毁证据,便于减少公安组织的侦查难度。根据之前叙述的内容,犯罪人员虚开发票大部分是真票,假如要得到真票,依照要求就需要在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完成有关手续,增加对涉案公司外围的审查力度就可以得知其在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机构中的遗留问题,以便寻找出全新的审查方向。
3、依照“票、货、款”间的勾稽关系,审查购销项目的真假
查证开票方和受票方两者的不真实购销项目,是判定虚开此类发票的重点。首先,审查所开发票是否和公司大致状况、生产运作范畴、具体规模等相符合,假如了解到出现超运作范畴、数额很高的业务,就需要开展后续的审查。其次,审查存疑发票和其购销记载是否符合,包含公司在购买、制造、出售等运作过程得到得或出具有关早期凭证,比如得到的进项发票、材料入库单和发料单等相关资等是否全面符合,然后大致审查虚开发票活动。最后,审查发票和资金流向是否符合。去除审查银行账户的资金动趋势之后,也需要全面审查关键人员比如经理、出纳、会计等个人账户是否出现不正常情况。因为虚开发票案件中一般会出现中间人充当牵线人的角色,受票方支付给对方用来生产支付货款表象的“空转”资金也需要利用中间人账户进入受票方,所以对中间人账户资金流动情况的审查非常重要,利用对此账户状况的探究可以得到相关发票流、货物流以及资金流的状况。利用访问查找有关知情者,审查开展犯罪活动的人员、时间、地区、方式、虚开金额等为寻找虚开犯罪活动筹集证据。
(二)开展协查活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出现跨区域违法活动,所以审查活动牵连到的区域非常宽泛。审查得到证据的需要花费非常多的时间,此外有些时候时间非常短暂,任务量很大。需要得到涉案地区公安组织的配合。所以,主办地区公安组织需要自主使用相关方式,开展协查活动。
1.需要在协查函中指出清楚的取证内容,主办地公安组织在发放给涉案地区的协查函中,需要清楚指出详细的取证规格,包含代为筹集的书证、物证的名字、需要代为审查的证人、审查的内容、案卷装订的模式等,在必要的时候,也需要增加审查素材,其中协查函需要尽快发放,便于协办地公安组织有一定的时间主内,在要求的时间内结束审查。
2.要派遣专业人员审查,为了确保协查活动按时完成,主办地公安组织需要派遣相关人员督导审查。详细的方式为:派遣单独人员管理接听协办地公安组织有关审查事务的电话询问,处理有关问题;致电或发函咨询审查情况,督促回函;按时向上级公安组织上报审查活动中遭遇到的阻碍,申请其合作处理;对于审查任务量很大的地区,可派遣专业人员在地区公安组织的帮助下,开展审查取证。
(三)处理办案干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大部分是税务组织内部人员和外部违法人员互相勾结范围,部分其国家行政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犯罪活动,上述案件侦查会造成出自有关部分的阻挠,为了确保案件审查活动的全面开展,需要使用果断方式减少问题。
1.需要对担负相应责任的党政机构进行查办,处理涉案党政人员,不只要排除其对侦查活动的影响,此外还可以全面威慑犯罪人员,让其放弃狡辩的想法。
2.需要寻求涉案党政组织内部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参加犯罪活动的党政内部人员,需要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具备的影响进行追诉,其中出现问题的,需要转移给检察组织寻求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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