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摘 要

XXX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是旨在形成能够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因此,司法权与行XXX之间的关系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的过程中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明显不当”在2014年被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列入法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从此不再是以合法性为审查原则,而是对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这样的背景下,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比较重要的。

本文将全面了解并梳理这个论题涉及的各种观点,从司法权的特点入手,探索规制行政行为的必要性,由司法权对行XXX监督制约的角度入手,明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审查

一、引言

截至2023年3月,在中国知网上能够检索到的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主题的文献共30篇,其中对“明显不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性质界定、“明显不当”司法审查的标准和适用范围以及“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等方面。而在国外的司法审查标准中,与是否将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相似的制度是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目前我国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上还处于起步状态,还需要借鉴相对起步早、体系较为完善的其他国家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的司法审查的相关学说。

本文将通过对行XXX的特点的研究来探索规制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具有判断职能的司法权无疑能在规制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监督制约行XXX。在了解司法权对行XXX的监督制约职能后,还需要从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两个方面研究如何审查“明显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治国是中国xxx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标识。与依法治国相对立的就是以人治国,而以人治国是无法做到客观公平和正义的,统治者的权威会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诉求相斥。所以,依法治国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不同于以人治国携带的以统治者至上的封建残余,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中国迈入XXX的显著标志。因其具有的客观公正的特性,依法治国还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增加人民的法治观念,行政行为是公民接触到法治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XX的公信力,完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非常重要。

二、行XXX的特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XXX是一种以管理为本质内容的权力,其性质决定了它的特点。

1.行XXX具有主动性。行政活动中一般只有两方主体和一个实体法律关系,行XXX的行使不以他人存在纠纷为前提,也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被管理。只要行政主体认为有必要,就可以积极干预公民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来达到规范公民行为的目的,以此来保证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确保XX和大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毕竟,大多数行政相对人在违反了行政义务或者应当承担行政法的责任时不会主动要求行政主体监督执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2.行XXX重视权力结果的实质性,比起权力施行的过程,行XXX更重视结果。行XXX的主导价值是秩序和效率,行XXX的行使在追求这两者的过程中尽量达到公正。行政主体希望通过行XXX的行使无限接近国家层面上的政治目标。为了达成这样的目标,行XXX在面对社会矛盾时,态度上会有鲜明的倾向性。行XXX在行使的过程中会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以效率高低和是否达到行政目标作为考量的标准。对于行政主体来说,保护公共利益和达到行政目标是最需要保障的权力结果。

3.行XXX具有应变性。由于行XXX本质上是管理权,随着管理对象的不断发展变化,对管理方式和内容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适应这种要求,行XXX需要相对地作出改变,适应社会变迁并且根据不断变化的需求调整政策。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行XXX甚至可以转授给非XX人员。只要管理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行XXX是可以相对应地变化的。

4.行XXX不具有终局性。虽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效力就已经被预设了,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需要优先服从命令,保留不同意见直到行政行为经过司法审查被判定违法予以撤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行政相对人本就无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实时反抗,如果行XXX具有终局性的话行政相对人受到的不公将无处伸张。但是行政行为的作用要求其能够立即生效,所以剥夺其终局性,保留行政相对人上诉的机会比较公平。

5.行XXX的机构系统内部有官僚层级性。国家对行政部门根据作用加以划分赋予不同职能并且在职能相同的行政部门中分出等级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对各方面社会事务实施及时高效的管理。在行XXX行使的过程中多采用下级服从上级的执行方式,哪怕不一定是公平且正确的,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效率,领导者的命令都会得到服从来保证政令畅通。

、司法权与行XXX

(一)行XXX与司法权的区分

由于实务中很多法官对“明显不当”这一司法审查标准的认知不到位,法院对于行政裁量权存在“不愿审”、“不敢审”的情况。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社会上不允许存在不受法律监督的行政裁量行为。司法权应当在对行政裁量行为保有尊重的基础上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适度的审查,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应当是对立的,而应是良性的互动关系。同时,行XXX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也不应该被混淆,需要预防和矫治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首先,司法权与行XXX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是判断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而行XXX是管理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作为一种判断权,司法权的启动方式是具有被动性的,也只有采取消极主义的态度,法院才能够在争议各方的视角中保持公正和中立的面目。司法权要解决的事项是他人间的纠纷,该功能决定了其应当具备中立性,为了保证司法权对当事人纠纷裁判的公正性,司法活动必须是独立的。而行XXX为了行使其管理的职能,启动方式是完全主动的,行政机关是否启动行XXX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有没有管理的必要。行XXX要解决的事项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事务,其设定和运行的主导价值在于秩序和效率。为了达到高效率的行政治理模式,及时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在上下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内部各行政人员之间相对不具有严格的独立性,更倾向于以下级服从上级指令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正是因为行XXX不具备像司法权一样严格的独立性,所以行XXX才更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在把控司法权和行政裁量的关系上,法官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让明显不当这一司法审查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司法权对行XXX的监督制约

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在监督制约行XXX的过程中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了其在裁判纠纷时的公正,包括裁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纠纷。具有中立性的司法权不会偏向任何一方,不会为了秩序和效率简单地偏向XX利益而忽视个体的权利。

其次,司法权所具有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法官在诉讼开始前就处于错误的角度,司法独立使得法官所处的地位不受任何行政主体影响,可以依据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再者说,司法权的终局性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在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个人利益遭受更严重的损失,并且还能够就已经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最大限度避免行XXX对个体的权利和自由造成威胁。

四、规制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仅是为了行使职权,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以行政行为代表了行政机关的意志。甚至可以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代表了XX的意志。行XXX的背后是各个行政机关的集合——XX。根据行XXX的特点可以知道,在行XXX的行使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可以说,在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够接受。行政主体具有很强大的力量,但越是强大的力量就越危险,压倒性的优势导致行政机关内部容易出现异变导致行XXX的蔓延和滥用,威胁到个体的权力和自由。由于当今社会XX执政理念的变化,XX职能职能扩大,XX部门要通过积极行政来回应社会需求。积极行政首先需要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没有通过司法审查、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危害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更会妨碍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

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审查标准被修改前,司法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证据是否确凿,即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应该被实行的证据是否真实且充足,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真实,则该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第二种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有误,即行政主体是否依据正确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如果有误则应予撤销;第三种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是有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没有遵守,行政行为就应该被撤销;第四种和第五种涉及到行政主体的职权问题,即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行政主体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依法撤销;第六种是被告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律职责,这种情况属于消极行使权力,对应的处理方式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种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其实这种标准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第七十条第六款提到的“明显不当”的标准有一定相似之处,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法官在判决时自行作出判断,与“明显不当”的标准不同的是它的处理办法是判决变更而并非撤销行政行为。对这些标准的定义和分类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争议点主要在于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到底属于合法性标准的范围还是属于合理性标准范围。事实上,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不是相对立的,正如我们所知,如果一个行政行为被认定是不合法的,那么它一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本就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针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系,有学者在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后归纳为以下几点,可以用水做比方帮助理解:“(1)合理性到某一程度即为合法性。理论上讲超过40摄氏度的水就属于热水,但达到沸水的标准需要达到100摄氏度,可以把热水的概念与合理性的概念相类比,将沸水的概念与合法性概念相类比,把这句话当成“热水热到一定程度即为沸水”就可以更好地理解;(2)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分水岭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政策变化而不断移动的,移动趋势为合法性的范围不断扩大、合理性的范围不断收缩,就像水的沸点会随着压强等外部环境发生改变,外部环境的压强越小沸点越低,沸水的温度区间越大;(3)目前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界限为明显不合理,明显不合理就相当于沸点这一概念,低于沸点的就是普通的热水,高于沸点的就是沸水。”。但是,我国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实务上倾向于使用“一刀切”的方式解决问题,比起更加灵活、需要司法审查机关进行主观判断是否明显不合理的审查方式更希望用“合法”或“不合法”这种简单划一的审查标准解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

然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执法者们和学者们都逐渐发现了过分强调合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在“证据是否确凿”这一点上,法院对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的坚持追求容易导致行政诉讼的初衷出现偏离,发生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过分强调主动干预作用,行政机关和法院站在同一阵线审判原告的情况。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这一点上,《行政诉讼法》将“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简单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程序,导致违反了法律法规未能明文规定的程序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处于无法管辖的空白状态。另外,合法性标准以其判断的便利性将合理性标准被进一步弱化,加上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很难在司法审查中以合理性标准处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外的不当行政行为。不过到了2014年,这种情况因为法条的改变得到了很大改善。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审查标准。这一举措无疑向法院强调了审查行政裁量合理性的重要性,使合法性在合理性的范围中占据了更大的比重,更多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变得“有法可依”。

不论是哪个国家,对行政行为的规制在行政法领域一直都颇受重视,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着较为完整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体系。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1.英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普通法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对于一个普通法国家来说,自然正义原则是其法院在审查这个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的基本依据。英国普通法上的越权行为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审查的主要根据,在英国普通法中除了与国家外交以及国家政策有重要联系的行为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在司法审查范围内。英国行政法司法审查第一大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制定法的越权无效原则,具体指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即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该标准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实体上的越权行为可以被概括为超出管辖权范围、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利滥用三种。其中权力滥用包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相关的考虑;不合理的决定。第二大标准是是否违反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是纯程序性原则。程序的法定不仅利于实现公正,也能促进效率。

 2.X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及法院的有关判例呈现了X法院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是否违反法律、是否侵犯法定权利、是否滥用权力或者超越权限、是否证据不足。在X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审查原则,对不同的行政行为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还让法学专家审查法律问题、让行政机关审查事实问题,对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审查方式,可见X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比较宽容的。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德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的情况主要有:(1无权限行为;(2)越权行为;(3)违反程序和形式的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内容缺陷而无效的实体瑕疵行政行为;;(5)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行为;(6)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几种:(1)违反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2)包括出于私人利益和其他公共目标的不正确的目的;(3)包括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在内的不适当的考虑;(4)没有平等对待,包括对同类事件区别对待和对不同主体区别对待;(5)无正当理由背离裁量基准,未遵守行政惯例;(6)缺乏客观性。

德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更强调对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的考察,比如不适当的考虑、不正确的目的、无正当理由违背裁量基准等。

法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法国的行政争议主要仅限于撤销争议与全面司法权争议,法国的行政法院能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责任。合法性指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它可以细分为无权、形式缺陷、违法与滥用职权。行政责任指的是XX补偿利益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的义务。由于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不同情况下的权限不同,其自由裁量权也有所区别: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条件和方式在法律或规章中有明确仔细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那么法院只需要严格按照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即可;但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行XXX力的合法性则需要受到法院根据法律定义的行XXX限进行审查。行政法院为了保障物证确凿,法律理由成立,通常会进行全面地审查;当立法未明确规定行XXX限,个人不具备任何受保护权利时,行政机关具有绝对的裁量权,不过原则上法院拒绝承认任何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

在合法性审查中,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成文法律规定的权限,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标准。不仅如此,在此基础上还要求行政行为和法律的普遍原理保持一致,这些普遍原理包括(1)遵守平等(2)遵守比例原则(3)达到对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遵守某些并未被具体规章所定义但是行政相对人自然保障的基本程序。法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在没有成文立法具体规定法则或标准的情况下,运用了社会公认的正义与合法性的普遍观念,即法律普遍原理。

目前,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不管对于哪个国家来说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势在必行的。司法实践中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需求逐渐扩大,合法性标准的控制力度已经不够了,需要利用合理性标准对其进行约束,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将合理性当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对于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是有一定借鉴和启发意义的。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

在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行政诉讼法》54条中提到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被认定是违法行为,而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并未被立法确认其违法性。因此,在2013年的唐慧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的理由是唐慧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所以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和教育即可。永州市劳教委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由于在当时的法律中没有能够认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的条文,无法将其判断为违法行政行为,所以不予国家赔偿。尽管如此,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且判决予以赔偿。湖南省高院的判决在司法实务上间接确认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由此我们或许可以推论,即使在“明显不当”还并没有作为司法审查标准加入《行政诉讼法》的2013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是被实务认可的。2014年以后,有了法院审查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上的确认,法院在案件的审判中开始更频繁地运用“明显不当”作为审查根据。这一点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带有“明显不当”关键词这一关键词的行政案件后显示的结果就能够直观地体现出来。在2010年至2014年,含“明显不当”关键词的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共有1403个搜索结果,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2015年仅一年中的搜索结果就达3839个。

有学者在对部分在判决主文部分将“明显不当”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依据的案例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总结了“明显不当”在判决主文部分被适用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法官在判决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只分析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明显不当”的标准,判决主文部分也仅使用了“明显不当”作为撤销依据;一种是将“明显不当”与其他司法审查依据共同适用。第二种适用方式又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文书中提到的被诉行政行为所符合的审查依据相同或不同的两种情形。

目前,我国在“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判定中适用的审查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等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4)是否公平公正(5)处理方式造成的后果是否妥当。

(二)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实务中的问题

通说认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指明显不合理、不公正、违背公序良俗的行政行为,然而,这个概念虽然听起来简单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模糊且难以界定的。我国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目前还未能有一个被全方位认可的具体概念解释,学界始终缺乏统一的意见。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只能求同存异地笼统概括为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业内公认裁量标准和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重要原则以及是否损害到国家利益。

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会出现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未指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明显不当”审查标准,但在判决主文中适用“明显不当”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在审查“明显不当”时没有明确统一的审查标准,需要依靠法官根据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主观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有的法官甚至认为“明显不当”可以作为任何一项审查依据的附属。

(三)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行政裁量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要件裁量行为和行政结果裁量行为。其中明显不当的行政要件有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程序明显不当、事实认定明显不当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四种情况,可以分类讨论。在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司法审查时对其法律适用情况无非会有合法和违法两种判断,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都可以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进行撤销。如果行政行为程序明显不当,则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可以适用第一款的“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而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是未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难免有些矛盾,可以类比为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力,适用第四款的“超越职权”和第五款的“滥用职权”来撤销。分类讨论了以上几种明显不当的行政要件后,可以发现明显不当的行政要件可以适用除第六款以外的条款撤销,由此可以得出“明显不当”只适用于行政结果裁量行为。

(四)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

首先,“明显不当”的标准中“明显”两字是不能够被忽视的。“明显”在字典中的具体含义指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强调了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并被认定需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不当行政行为的严重性。对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我国立法上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但国内学者已经就这一问题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探讨研究。何海波教授认为,评判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考虑因素可以归为:(1)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没有考虑到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2)没有遵循业内形成的裁量标准;(3)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地违反行政先例;(4)行政机关违反了公认的法律原则。学者江必新、邵长茂认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主要是行政机关违反平等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与国家基本方针政策有巨大出入或是维护地方利益而影响国家利益的行政行为。从以上几位学者探讨的结果可以总结出,国内学者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行政机关是否违反重要原则和业内标准以及是否损害到国家利益。

六、结语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XXX的重要特性和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行XXX的本质作用是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说XX行使行XXX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让公民生活在更加有序的社会环境下。规范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实现XX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目标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正所谓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规范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有明确的认知,了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与《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根据相比,行政裁量行为明显不当确实显得更加抽象,完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因此不言而喻。从立法机关的角度,完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制度需要法律规定更特定、精确的适用范围,制定和细化裁量基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需要重视司法审查中的合理性审查,发挥法官在案件审查中的主观能动性,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需尊重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还需要提高法官的自身专业素质,加强对在职法官的理论知识考核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对法官就任的案件处理能力的要求。从普通公民的角度,需要提高对政策和法律的关注,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与每一个生活在行XXX管理下的社会中的公民息息相关,我们都应当为了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XX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唐雪媛.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20.

[2]何海波.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J].法学研究,2016,38(03):70-88

[3]张峰振.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政治和法律,2016(01):10-17

[4]黄锴.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之定位——源于“唐慧案”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6(05):52-58

[5]张峰振.不当行政行为救济方式的立法完善[J].法学,2013(05):33-39

[6]费雯雯.论行政裁量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D].江苏:苏州大学,2018.

[7]刘学在,胡振玲.论司法权与行XXX的十大区别[J].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19(4):37-42.

[8]王学栋,冯洪革.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9-84

[9]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XXX的十大区别[J].法学,1998(8):35-37.

[10]江必新,邵长茂.《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11]叶露熙,赵丽.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探析—以解析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司法审查标准为视角[J].咸宁学院学报,2012(3):17-18

[12]刘军.论英国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9,(2):383-383.

[13]王名扬.X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78-679

[14]张千帆.法国的国政院与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J].中国法学,1995(3):109-119.

[15]胡溢武,刘恒.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规制与法治XX建设[J].重庆社会科学,2014(3):13-20.

[16]张鹏宇. 论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基础与合理控制[J]. 长春大学学报, 2013, 23(005):602-604.

[17]欧阳君君.论公民参与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J].政治与法律,2011(10):51-59.

谢 辞

时间过得很快,眨眼间四年的时光一晃而过。在这将近四年时间里,我要感谢的人太多太多。随着毕业的脚步越来越近,心中的这种感恩之情也越发的强烈。

其实刚被分到老师的小组时,我的心情是有些忐忑的,因为比起刑法和民法,我对行政法相对没有那么熟悉,加上我从未上过老师的课,对老师缺乏了解,不知道能否顺利完成毕业论文。但是从假期老师给我们制定任务书开始,这种疑虑就逐渐被打消了,老师为我一步步指明了研究的方向,在我毫无头绪时引导我找到了一条探索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合适道路。虽然未能面对面交流,但每次线上会议黄老师都会细心给予同学们指导,提醒同学们论文撰写中的注意事项。在提交论文的过程中,老师还亲自提醒我不要错过提交时间,足以看出黄老师的认真负责。

其次,感谢所有帮助和教诲过我的老师。我永远不会忘记和蔼可亲、学识渊博的辅导员老师、给我上过课的各位老师…………

再次,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整个论文的写作中,各位同学和朋友积极的帮助我查找资料,并给我一些论文写作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在生活上帮助我,让我又一次体会到学校住宿生活的美好。

试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试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10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55025.html,

Like (0)
1158的头像1158编辑
Previous 2023年7月10日
Next 2023年7月10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