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大大便利了走私犯之间的联系,走私的主要目的是跨国境运输,在这方面,相较于其他交通工具,航空运输具有快捷、机动及安全等特性,从国内航线到国际航线,从短途到长途,由于航空器能够进行长途运送且节省时间。飞机为走私犯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便利条件。所以航空运输易成为不法分子实行走私犯罪的媒介。参与民航运输工作的民航从业人员,尤其是空勤人员具有因公多次出入境的便利条件,是走私犯罪分子“青睐”的走私中间人。民航从业人员熟悉民用航空运输工作环境,能够利用隐秘的方式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且当今航班流量数量日益增加,交通网络不断扩大,这在打击民航从业人员随身携带、或通过行李、航空货运进行走私方面,使海关监管、国家税收、民航运输秩序等方面面临着很多新型的挑战。本文从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现状出发,以犯罪互动中心论视角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形态,通过犯罪场理论论述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时空条件,引入犯罪亚文化和机会犯罪理论来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原因,据此以提出控制、预防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对策。
关键词: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犯罪原因;犯罪条件;防控对策
引 言
1.选题背景与意义
走私犯罪是在市场经济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经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流通环节的经济犯罪,与和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是跨越国境界的,涉及两个或多个以上的市场,。航空运输大大增强了世界各地域之间的连通,与。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航空运输具有快速、舒适、安全和便于方便国际运输等特点,是现代如今旅客运输,尤其特别是国际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也是为国际贸易流通中的运输贵重物品、、鲜活的货物和精密电子仪器运输所不可缺的方式。因此,航空运输也逐渐成为了走私犯罪的新途径之一。同时,国际机场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雇佣大量工作人员,是人员众多、流动性很高的生活社区。机场所处的位置很容易与地面和空中的交通网连接,可达性很高,是走私犯罪分子最理想的接头场所。截至2018年底末,我国中国的航空公司已经与通航61个国家的167座城市进行通航,国际航线总数达到共有844条。出于维护航空运输安全与秩序的目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民航从业人员在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起着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作用。根据按照有相关规定,民航从业人员都在其职责范围内享有有着特定一定的权利,承担着一定的和责任,以此从而保证使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安全有序地运行。实践中,民航从业人员维系着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运行,掌握着民航运输工作细节和流程的优势信息,相比于普通旅客,他们更加了解机场海关的监管模式和工作频率,这些信息源对于走私犯罪分子来说很有利用价值。因此,民航从业人员参与的走私犯罪,因其内部人员天然的职务便利性,熟练掌握民航运输业务流程,懂得去规避海关约束和监管,使得走私犯罪更加隐蔽,加大了走私犯罪的查处难度,这不利于海关缉私部门和机场公安部门打击走私犯罪。
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与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有关的文章较少从犯罪学的角度系统论述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根据关系犯罪学中的犯罪互动中心理论,犯罪学不应简单地以犯罪行为或犯罪人为研究对象的分析单位不应该是仅仅以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为研究对象的分析单位,而是将犯罪中的相互作用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和承载犯罪性的客观媒介。而应以犯罪互动为其基本分析单位和犯罪性的客观载体,即使是同一种犯罪行为,由于加害——被害关系不同,其犯罪互动关系也有所区别。航空运输途径的走私犯罪利用了航空器的飞行能力跨国、跨境转移走私物品,民航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本身就是航空运输顺畅运行的基础,因此,在犯罪互动关系上,民航从业人员具有职业上的优势,这是民航从业人员区别于普通旅客走私的因素。
本文从关系犯罪学的互动中心理论出发,分析民航从业人员的走私犯罪形态,厘清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类型与方式,分析其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和犯罪条件,从而提出应对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防控措施,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需求,维护民航行业的生态健康。
2.文献综述
(1)关于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研究
目前对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研究的论文较少,并且多是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讨论民航从业人员的走私行为相关的刑法问题。雷传平在《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对海外代理购买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探讨了乘务员中的海外代理购买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对相关法律性质、量刑分析、法律适用建议等进行了论述。对机组人员海外代购型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相关的法律性质、量刑分析、法律适用建议等进行论述。张璐在其硕士论文《海关对机组人员跨境代购物品的法律监管研究》中对机组人员跨境代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描述了海关对机组人员法律监管的现状、机组人员跨境代购行为对海关法律监管的冲击,以及对海关执法困境的思辨和完善。X学者提Timothy Green在其摩西·格林在1983年出版的《国际走私——现代走私世界内幕》一书中介绍了走私集团利用航空运输途径走私犯罪的起始和犯罪手法的变化过程,描述了自1915年民航运输业起步发展以来,走私犯罪在航空运输途径中出现的新方式和特点,并说明了走私集团倾向于招募民航从业人员参与走私的原因,列举了国外的相关案例。
(2)关于犯罪条件的研究
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中呼吁开创犯罪原因研究的新领域“犯罪场”。在哲学上,“原因是产生某种现象,是造成某种结果的条件”。广义上来说条件和原因同义。原因和分为内因和外因,即根据与条件。宏观上,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在微观上,犯罪是一种人的行为。在狭义上,犯罪条件在狭义上是指影响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外部外部影响条件,是在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之外以外的因素。犯罪条件对和犯罪行为实施之间的关系,就其机制功能性而言,起有着“犯罪场”的之作用。犯罪的原因,从“可能犯罪”演变成变成“实施犯罪”必定要需要在特定领域的环境(背景)中进行,犯罪场就是将犯罪原因实现为实体化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背景。犯罪条件(即犯罪场)包括包含: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所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有关情况和犯罪控制机制系统弱化消减情况。王玮喆在硕士论文《犯罪场论》中写道“犯罪场是使犯罪原因实现为付诸为犯罪行为的中介质”,具有犯罪性的。犯罪原因系统是指犯罪原因狭义越过免罪形同屏障,形成潜在犯罪人,潜在犯罪人在犯罪场的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形成犯罪场,产生实施犯罪的系统。可见,犯罪原因系统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犯罪原因,另一部分就是犯罪场。潜在犯罪人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与被害人博弈后实施了侵害被害人的行为,形成了犯罪场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场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处于最后最终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犯罪原因实现为与犯罪性作用产生犯罪行为的中介。犯罪的发生是由潜在犯罪人在特定的背景条件下实施的行为,为犯罪目的的实现,潜在犯罪人必须利用特定的时间、空间等自然条件,还必须抓住犯罪控制疏漏这一社会条件,才能完成,没有客观条件的存在,潜在犯罪人不可能凭空创造一个犯罪行为,这样,犯罪场便为就为犯罪原因实现实体化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环境因素。
(3)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
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中指出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因素互相作用的综合反映。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系统,这些因素在犯罪原因系统中按照它们的不同功能对犯罪结果起到不同的作用。从微观上看,犯罪是一种个人行为,即个体意识行为。个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有机组成分子,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所以,犯罪原因必然同时根植于社会和个体两大方面。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可以定义为: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和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
康树华教授在《犯罪学》中描述犯罪原因为:凡是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现象及其过程的,均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因此,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性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多种因素,这诸多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一定的罪因结构时,便可能导致某种犯罪现象的发生。
白建军教授在《关系犯罪学》中提出构成犯罪原因的事物不仅与犯罪之间具有作用于和被作用于的关系,还以一定的方式实施着这种作用,即犯罪原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运作方式。对此,还可以对犯罪原因的界说中提取出4种运作方式:其一是组成一个完整系统,如储槐植、康树华对犯罪原因概念的论述。以这种方式存在的犯罪原因以其相对独立的犯罪原因群作用于犯罪。其二是处于不同层次,以这种方式存在的犯罪原因以其不同层次上的犯罪原因分别决定或影响着犯罪。其三是形成犯罪过程,以这种方式运作着的犯罪原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态的结构。其四是作为单个现象,以这种方式存在的犯罪原因以其个别的作用力直接导致犯罪的产生和变化。
(4)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
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一书中提到控制犯罪原因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道,控制犯罪场是预防犯罪的治标之策。预防犯罪的理想方略当然是治本与治标同步进行。犯罪场对犯罪的关系大体属于表层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控制,控制犯罪场同样能收到控制犯罪的功效。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的《刑事政策学》中提到对犯罪如何进行预防和控制,受制于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如果认为犯罪多由社会因素引起,则犯罪防控事实上是社会防控,重点在于消除消极的社会因素;如果认为犯罪是由不良的 情境影响个体而产生的,则犯罪防控事实上是情境防控,重点在于避开不良的社会情境;如果认为犯罪是由于刑法过于宽松导致的,则需要通过加强刑事立法,扩大犯罪圈;如果认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需要多方力量综合介入,犯罪防控则体现为综合治理理论。这些事犯罪防控的基本策略,适应着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现实。
3.本文的研究思路
基于现有资料对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研究存在的盲区和不足,本文在学习相关犯罪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下研究思路。
第一部分是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现状。首先厘清我国民航从业人员的涵义,明确进行走私犯罪的民航从业人员的范围,然后根据收集到的案例提取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特点。第二部分是犯罪互动中心论视角下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的走私犯罪形态。吸收关系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以犯罪互动中心论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的犯罪形态,对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特殊点进行探讨。第三部分是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条件和原因分析。犯罪条件方面主要从犯罪场论出发对民航从业人员在时间和空间的犯罪条件因素进行分析;犯罪原因方面对民航从业人员这一群体走私犯罪原因进行个体因素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防控对策。这部分立足于民航从业人员的犯罪优势条件以及民用航空领域的自身特殊性,提出防控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对策。
第一章 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现状
一、我国民航从业人员的涵义
民航运输业的高质量服务是其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高质量的服务不限于空中服务,还从空中延伸到地面服务,使旅客在乘机前后的旅行全过程中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可以将民航从业人员具体细分为空勤人员、地勤人员、后勤人员和相关管制人员。其中,空勤人员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分为飞行组和乘务组。飞行组主要是指机长、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讯员,乘务组主要是指乘务员、安全员(部分兼职乘务员)和空中警察等等。地勤人员负责为旅客提供地面服务,是相对于“空勤”而言的所有地面服务工作的总称。地勤人员负责在起飞前做好各种飞行准备,确保飞行安全,地勤服务的范围限定在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企业为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售票服务、通用服务、值机服务、行李服务、安检服务、联检服务、引导服务等。具体可分为机场的地面服务部,业务包括为所有签约的航空公司的进出港航班的旅客服务。包括值机、引导等。而航空公司地勤类岗位在地面工作的人员,具体有值机(国际值机和国内值机)、安检、VIP客服、调配、售票、易登机等岗位。把乘客的机票换成登机牌的岗位叫值机,安全检查包括查验登机牌、身份证,检查安全物品等。后勤人员负责为航空人员和旅客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确保其他部门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餐食配发人员和旅客接待人员等等。相关管制人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航市场稳定,及时应对民航突发事件,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电台通信员和民航行政人员等等。
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或者携带违禁品、管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本文研究我国民航从业人员的范围是指因为从事民航运输实务工作,可以进出机场管制区的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中的飞行员、乘务员、安全员,地勤人员中的行李分拣、装卸、运输员、安检员等能够接触到旅客和行李运输工作,可以进行物品跨境转移的工作人员,空中交通管理等技术服务人员不在其列。
二、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特点
(一)走私对象多为体积小、附加值高的物品
航空运输是使用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因为空中较少受到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所以航空运输可跨越地理障碍,将任何两地连接起来,航线一般也是两地之间最短的距离,航空运输具有快速快、机动性大、舒适安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远程运输,特别是国际、洲际间旅行的重要方式,是国际贸易中运送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不可或缺的运输方式。同时,与载货量巨大的铁路、水路运输途径的走私犯罪相比,由于民用航空运输成本高,对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的要求更高,航空器的容积和载重量比较小,导致航空运输的货物体积和重量不能太大,对行李的配额要求更为严格。
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例,其行李服务说明,随身携带行李限额每件行李重量上限为5千克,每件尺寸限制为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托运行李根据航线不同每件重量上限为32-50千克,每件尺寸限制为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所以,在如此狭小的存放空间下,民用航空运输途径的走私犯罪分子为谋求最大利益,其走私犯罪的对象通常是高附加值、质量低且体积小的物品。在查处的民航从业人员走私案件中,实施走私犯罪的民航从业人员通常采用“化整为零”手法,采取少量携带入境将走私对象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分批带入境内。最为普遍的是人身和行李藏匿,即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或者随身小件行李将货物、物品捆绑在身体上、夹藏在衣物的领子、口袋或者小包拆分夹带在行李中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如首都机场曾查获的空中乘务员利用随身行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案例,在其行李中藏有用胶带和报纸密封的小包裹,其中包着狮子、豹子的牙齿和指甲,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达到了人民币139000元。
以走私对象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走私犯罪的对象分为以下2种类型:一是行为人应依法向海关缴纳一定关税的货物、物品,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应税货物、物品”;二是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根据已搜集到的我国民航从业人员实施的15个走私犯罪刑事案例,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较常走私的对象占比如图:
如图所示,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走私的违禁品多为价值高、体积小的毒品、黄金和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其中,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占多数,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多为奢侈品、化妆品和烟草。
(二)走私方式多为通关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走私行为的方式划分,走私行为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通关走私行为、绕关走私行为、间接走私行为、后续走私行为。通关走私是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海关是机场的驻场单位之一,民航从业人员走私方式以通关走私为主。其中,空勤人员多将走私物品随身夹藏或者夹带在行李箱里,以藏匿、瞒报的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如某航空公司空勤乘务员甄某在执行由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飞行任务时,将虎牙、豹牙、狮子指甲分散藏匿在行李箱中携带回国,为逃避海关监管,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用报纸和胶带包裹的珍贵动物制品17件。而地勤人员则是利用自身熟悉海关监管工作流程的便利条件,避开海关监管的时间和区域。如某机场工作人员协助水客走私香烟,由曾经在机场工作过的人充当水客带货进机场,然后由现任工作人员在行李分拣区中把国际到达的行李直接放到国内到达分拣区的转盘上,这个区域是没有海关监管的,再由水客来到国内到达旅客行李提取处提走行李箱。
(三)多与走私犯罪团伙勾结作案
对走私犯罪分子来说,航空途径的走私往往采取四种方式:1、买通飞机上的一名机组人员;2、派遣中间商冒充普通旅客;3、买通机场地勤机械师,让他把走私品藏在飞机行李舱内或者厕所里,并且和目的地机场的另一个机械师商定好,当飞机抵达时,由他利用维修飞机的机会把走私品取出来;4、精心伪造飞机货物清单。无论哪种方法,航空途径的走私需要走私犯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各项规章和组织运行情况了如指掌。其中,买通民航从业人员为其走私是最简单和经济的走私方法。并且,走私犯罪并不是单纯的破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罪,它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引发如销赃洗钱犯罪等各种下游犯罪,这些犯罪分子集结在一起形成走私集团,榨取走私犯罪的最大利益。与普通旅客走私犯罪相比,一方面,民航从业人员参与民航运输工作,熟悉民航运输系统的运作,省去了走私集团招募、培训水客等环节,被海关察觉的风险更小,对走私分子来说更加节约犯罪成本。另一方面,民航从业人员能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更加详细的航线信息和航班动态,为走私犯罪交易提供更加精准的消息。如法国蒙特利尔航空公司曾发生走私集团收买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乘务员名单,组织安排乘务员为其走私的案例。又如上海香烟走私案中,浦东机场工作人员就是走私香烟利益链上的关键一环,先由曾经在机场工作过的人充当水客带货进机场,然后再由现任工作人员堂而皇之地将行李从“国际通道”转到“国内到达”,从而躲过海关监管。走私犯罪团伙长期利用赴外旅游团队携带国外卷烟进行走私,偷逃关税,再把走私烟的图片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主页、博客、网店进行销售,并发展下级代理。
第二章 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形态分析
根据犯罪互动论对互动结构犯罪形态的划分,本部分将对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被害关系、行为类型、加害地位这三种犯罪形态进行分析。正如恩格斯所说“相互作用是事物发展的真正的终极原因”。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犯罪,由于加害——被害关系不同,其犯罪的质也不同。犯罪即互动,即互动中心论,是关于犯罪形态的一种理解。所谓犯罪互动,就是指犯罪过程中加害与被害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犯罪学中所谓的互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互动就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而广义上的互动,包括犯罪等各种侵害行为与所有社会反应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说,既包括犯罪与社会反应之间的互动,也包括越轨行为等各种侵害行为与社会反应之间的互动;既包括犯罪与刑法等正式的社会反应之间的互动,也包括犯罪与社会舆论、经济制度、文化规范、人际交往、被害人等各方面的互动。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既符合一般走私犯罪互动关系的特性,同时,由于航空运输途径的走私犯罪利用了航空运输的独特性跨国、跨境走私物品,而民航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本身就是航空运输顺畅运行的一部分,因此,在犯罪互动关系上,民航从业人员具有职业上的优势,这是民航从业人员区别于普通旅客走私犯罪的因素。
一、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行为类型分析
(一)犯罪互动论视角下犯罪的行为类型分类
行为类型是从行为者贯彻自己意志以获得满足的方式描述罪量。按照被害人所面对的具体加害行为样态的不同,可以把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暴力犯罪,第二类是偷窃犯罪,第三类是欺诈犯罪。可以说,“暴、偷、骗”是所有犯罪的原初形式,因而可以称为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文化长期发展、变化,这三种元犯罪分别派生为各种具体犯罪,刑法中大多数犯罪都与这三种元犯罪之间具有某种亲缘关系,都是这三种犯罪的进化结果。
所谓强暴力犯罪,是指依靠强暴力致使被害人处于绝对劣势而不得不服从加害行为的犯罪,如杀人、伤害、放火、投毒、强奸等犯罪。除了这些凭借自然力迫使被害人服从的犯罪以外,还存在一些不典型的强暴力犯罪,如强迫交易、环境污染、暴力取证等方面的犯罪。所谓偷窃犯罪就是指釆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管理他人权益的犯罪,如盗窃、xx、挪用、侵犯知识产权等类的犯罪。所谓欺诈犯罪,是指通过各种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骗取他人权益的犯罪,如诈骗以及各类具有欺骗属性的犯罪。
(二)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属欺诈类犯罪
“逃避海关监管”是海关法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走私行为的构成要素,也是构成走私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方式是通关走私,即对海关监管的逃避,企图以不被海关察觉的方式将货物、物品携带或邮寄入境的行为。从走私的语义去分析,《现代汉语词典》将走私定义为“非法运输或携带金、银、外币、货物等进出国境的行为”,突出走私的非法性和对象的特定性,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解释。而国际法对走私的定义则比较具体,突出了走私的行为特征。世界海关组织(WCO)1977年制定的《内罗毕公约》对走私的定义是“以秘密的方式将货品运过关境的瞒骗海关的行为”,该公约对“瞒骗海关”的定义是“欺骗海关借以逃避全部或部分进出口关税和国内税,或以逃避履行海关禁止或限制规定,或违反海关法借以谋利的行为。《国际海关词汇手册》基于《内罗毕公约》的规定,对走私一词定义为“以任何秘密的方式将货物越过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对走私的定义是“进出口禁止商品而未付税的行为,同时包括以欺骗的方式将法律禁止商品带进或带出国家的行为”。这些定义基本上涵盖了世界各国对走私的界定,具有普适性。以上国际法律对走私的定义都将“欺骗性”作为走私的行为特征,这里的欺骗性指的是欺骗海关,以逃避海关监管。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是将“逃避海关监管”作为走私的必备要素去考量的,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对走私的界定。“逃避海关监管”具有欺骗性。
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方式以藏匿、伪装、瞒报为主。藏匿,即利用人体、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自然形态,通过夹藏、改制结构等手法隐藏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手段。伪装,即将走私货物、物品改制变形或掩护包装,以伪装后货物、物品外观形态向海关申报,企图蒙骗海关进出境的手段。瞒报,即隐瞒不报,进出境时隐瞒部分真实情况申报。通过对“逃避海关监管”手段的分析可以看出,走私犯罪分子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欺骗海关,使海关监管的对象脱离监管。这些手段通过蒙蔽海关实现非法目的,都体现出了极强的欺骗性。走私犯罪分子通过这些手法向海关展示不真实的信息,从而骗取国家利益。所以,从行为类型上看,走私犯罪属于欺诈型犯罪。
譬如我国机组人员的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海外代购成为了暴利行业,大量网购利润丰厚。近年来,国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水客”走私行为,机组人员具有因公务进出境的飞行便利,并且因其形象好、气质佳、社会信任度高的优势成为了海外代购的主力军,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有些机组人员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代购工作,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署令196号)“第三十七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机组人员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执行飞行服务期间携带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是指非牟利性的、符合常理的个人使用或者赠与他人的数量。在海关对机组人员的监管过程中,对“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有些机组人员会通过物品做旧、小份分装等形式将走私物品伪装成自用物品来瞒骗海关。
二、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被害关系分析
(一)犯罪互动论视角下犯罪的被害关系分类
首先,按照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三种:被迫被害犯罪、缺席被害犯罪和交易被害犯罪。所谓被迫被害犯罪,是指将被害人置于被迫型互动关系中的犯罪,如暴力犯罪杀人、抢劫等。所谓交易被害犯罪,是指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或其他各种形式的沟通、交往、交换中实施的犯罪,被害人是在面对面与加害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因而是被害人有机会但没有有效运用自身判断力的情况下“自愿”向加害人交付利益而遭受的侵害,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侵害的“积极”服从,如诈骗犯罪。所谓缺席被害犯罪,是指在被害人处于缺席状态时实施的犯罪。在缺席型互动中,被害人是在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到侵害,这种被害是在较大程度上对犯罪侵害的消极服从。所侵害的被害权利通常是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人身安全以外的其他安全。犯罪人实施的加害行为通常是在被害人无法保护自身利益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进行的偷窃行为。这种互动的内容反映出加害人内心对他人基本生存条件的轻视。
(二)走私犯罪的被害关系是缺席型互动
走私罪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早在18世纪,资本主义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就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把“走私”专门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贝卡利亚认为,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要想分清走私犯罪属于哪种被害关系,就得先明确走私犯罪侵害的客体。关于走私犯罪侵害的客体,由于走私犯罪是个类罪名,侵犯的是同类客体,而同类客体是指某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比如,行为人走私违禁品的犯罪是对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监管制度的侵害;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和特定减税、免税、保税货物,是对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关税征收制度的侵害。因此,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对外贸易管理秩序。此外,上述走私犯罪在对国家具体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侵害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海关监管职能,但海关的监管职能较之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言只能是次要客体。因此,走私犯罪侵害的客体看似复杂,其实质主要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包括海关监管、查缉统计职能和关税征收,其中,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税则,对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而其他税费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的环节,按照有关关税征收的程序来征收国内税费,目前这种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所以,海关监管也是为了国家顺利进行关税征收,走私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关税制度,这也是《刑法》把走私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原因。
走私犯罪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管理外贸活动的相关制度,而违反制度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它违反了我国关于外贸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与国家的外贸管理制度相冲突。走私罪属于贪利型的经济犯罪,与财产利益有关。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还是用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中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国家权能的表现,其中走私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关税制度是一种国家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管理形成的正常、和谐、有序的状态,秩序也是法益的一部分。
从法益的本质和其自身价值看,法益应以个人权利保护为思考原点,对于以民族、集体、社会等集合性的群体概念应与个人权利产生一定限度的联系,即在个人的自由与发展的条件范围内应有助于此目的的达成和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就是为了保护生活在、行动于这些秩序中的人民群众的间接利益。走私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但是由于走私犯罪对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破坏,会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此时间接被害人不在场,不能对走私行为作出积极反应。因此,走私犯罪的犯罪互动属于缺席型互动,是通过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法理上的社会生产交换秩序来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的。
三、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加害地位分析
(一)犯罪互动论视角下犯罪的加害地位分类
按照加害人身份地位的不同,犯罪可以分为凭借身份优势地位所实施的犯罪和没有身份优势地位可凭借的一般犯罪两种。前者可以称为优势犯罪,后者称为一般犯罪。在犯罪学视野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在身份地位上的不同是描述犯罪现象的一个重要角度。所谓身份地位的不同,主要表现在重要社会资源的分配关系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分别处在何种位置上。某些领域中的操作环节其实也是一种资源,比如,生产建设、建筑工程、城市公用系统、汽车驾驶、危险品管理,等等,其中都有一些重要的操作环节,如果处在这些操作环节上的人在从事操作过程中滥用某种特殊的角色身份,也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结果,因而也是一种滥用特殊角色身份的优势犯罪。
(二)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是优势犯罪
民航从业人员通过与航空公司、机场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获得在民航系统工作的机会,这是一种合法获得的、社会化的优势条件。民航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是正常向的社会化优势条件,当民航从业人员通过航空运输进行走私犯罪时则为异化优势条件,滥用优势资源。譬如机场地面勤务是运用一系列的地面车辆和设施为飞机的出港、进港、经停服务,这些服务都有一定的时限,可提高飞机的利用率同时也能增加空港的效益,地面勤务具体包括协助旅客上、下航空器、装卸行李、货物,供应食品及其他用品,供水、加燃油及清除垃圾。一般情况下,每一架飞机起飞前和降落后至少有10多辆地面车辆为其提供服务,包括加油槽车、清洁车、食品供应车等纷至沓来,输入或者输出航空器运行需要的材料。这些地面服务都需要人工操作,非民航业从业工作人员如普通旅客是接触不到这样的操作环节的,这也是有些民航从业人员利用工作操作环节将走私物品带上或带离航空器进行走私犯罪的时机。
优势犯罪是有些学者基于近来犯罪社会学研究范式下的一种特定犯罪类型的称谓“所谓优势犯罪,就是指滥用资源优势牟取私利的犯罪”。这里所指的资源优势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按照优势犯罪的原理分析,社会资源分配关系的优势地位是广义的概念,它体现在各个不同的层面上,如制度关系、权力关系、财富关系、伦理关系和信息关系等层面。
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常利用熟悉民航运输工作的职业便利,他们因其工作便利经常接触民航运输工作或者乘坐航空器,通常是利用其对民航内部系统的了解,假借职业身份掩盖,凭借对机场地形路线、机舱结构、各监管部门工作流程熟悉等便利条件来规避海关监查、逃避必要的通关环节,以瞒报、藏匿的方式携带走私对象出入境。机场海关是机场的驻场单位,有固定的监管区域和工作时间。譬如,有的走私犯罪分子会利用旅客中转的时间,将走私对象混入旅客行李中进行交货。目前我国采取的海关空港旅客监管模式是传统的“红绿通道”下的申报、抽査及核放三个步骤,“一条龙”式的作业模式。旅客在口岸出入境通过海关通道时,方能办理海关手续,而与此同时海关才能对该旅客进行有效的监管。根据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编写的《旅客流程——国际转国际》,旅客的国际中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航班到达,办理中转,边防检查,安全检查,海关检查,候机及登机。国际转国际旅客需要依次通过边防检查、人身安全检查、海关检查后,前往二层相应登机区。由于海关不能进入国际——国内行李中转区,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将国际到达的走私物品放入中转区行李转盘,以此将行李分拨到国内到达,再由同伙从国内到达的行李转盘上拿走走私物品,以此逃避海关监管。
第三章 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条件和原因分析
一、民航从业人员具备走私犯罪的时空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从说明一个特定历史情况出发,提出了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普遍命题——犯罪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既包含遏止犯罪的条件,也包含促成犯罪的条件。前者决定任何社会中犯罪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次要方面,后者决定在任何社会中犯罪都是不可避免的。人类不能离开自然界,犯罪行为也总在一定空间发生。犯罪行为因质而异,具有强度不等的空间选择性,属于自然范畴地理环境的会给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某种方便。犯罪条件,在狭义上说,是指影响犯罪发生的变化的外部因素,即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之外的因素,大致有四类: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受害人)的因素,社会控制机制弱化因素。在具备了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情况下不一定立即犯罪,犯罪行为实施与否常常受制于某种时间和空间因素是否出现。犯罪条件对犯罪行为实施的关系,就其机制性质而言,起着“犯罪场”的作用。微观上的关系犯罪论,犯罪场是指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
犯罪性在人们中大量存在。犯罪性并不是只有在进行了犯罪行为的人中才存在,实际上,犯罪性在许多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也存在着。这些已经形成犯罪性但是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潜在犯罪人”。对于潜在犯罪人来讲,如果遇到适合进行犯罪行为的外部环境,他们就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航空运输途径的走私犯罪发生在航空运输的特定时空下,需要利用航空器的位移达到跨国、跨境运输走私物品的目的。机场是航空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乘客和货物都需要在机场完成陆路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转换。民航从业人员是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生产劳动的参与者,是连接旅客乘坐航空器出行需求和行李货运运输需求的中介,他们的工作维系着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稳定性。对比于普通旅客走私犯罪,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已经使之在时间和空间上参与到民用航空运输的过程中,天然具备以航空运输途径实施走私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条件。那么,对具有潜在走私犯罪倾向的民航从业人员来说,这种时空因素会诱发他们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如华航乘务员在行李中夹藏6公斤的黄金进行走私,时间上其走私行为发生在执行飞行任务乘坐航空器出境时,空间上横跨始发机场和终程机场,这是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途径实施走私犯罪的必经之路。
二、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成因
(一)犯罪亚文化催生的享乐主义
亚文化指仅为社会上一部分成员所接受或为某一社会群体特有的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而言的。亚文化最一般的含义是某一主体文化中较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概念构成要素包括:它们是主体社会可以辨认出的组织部分,在某些方面而不是在所有方面不同于主体社会;作为主体社会的一个组织部分,它们至少服从该社会的一部分准则和法律;它们意识到自己是在某些方面与主体社会离异的单位。犯罪亚文化理论是从亚文化角度说明某些群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亚文化群体成员的犯罪动机是短期的享乐主义,通过犯罪追求直接而快速的刺激来满足心理需求,同时忽视一切犯罪可能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
X学者提摩西·格林在《国际走私——现代走私世界内幕》一书中提到,飞机上的服务员比驾驶员更易于接受走私犯的各种贿赂,因为无论如何,驾驶员受过良好的训练且待遇较高,他们不缺钱花,也没有理由冒着砸掉饭碗的风险参与走私活动。从已收集到的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15个刑事案例来看,以工作职务划分,空中乘务员走私犯罪5例,地勤人员走私犯罪10例,没有飞行员走私犯罪的案例。因为与飞行员的薪资水平相比,这些进行走私犯罪的民航从业人员收入相对不高,与飞行员的薪资差异能达到3-5倍以上。例如,F1级别副驾驶飞行员的年薪一般在35-50万之间,机长的年薪一般在100-150万左右;空中乘务员的年薪大致在9.6万-14.4万元左右;地勤人员分类众多,以行李分拣员为例,税前年总收入在7万元左右。同时,乘务员和地勤人员的工作辛苦且工作时间较长。在此处境下,这些人由于薪资差异和工作强度的差别会形成民航从业人员中的亚文化群体,他们为民航系统服务又有别于飞行员这种高收入群体,基于走私带来的巨大利益,一些民航从业人员为求短期享乐,铤而走险进行走私。如在2016年破获的走私香烟大案中,协助进行走私犯罪的地勤人员每周可赚3万元。损人利己的个人至上人生观是犯罪最主要的个体原因。生产力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从而强烈地刺激着人的物质欲望。物质欲望既能够推动人们去进行创造性劳动,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促使犯罪发生,享乐型犯罪多半属于这种情况,上述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如此。
(二)犯罪成本低
走私犯罪具有刑法和行政法的从属性,关税越高,走私利润和利益也就越多。贝卡利亚认为,随着警戒范围的扩大、违禁商品体积的缩小,人们更热衷于尝试走私,实施这种犯罪也更加便利。没收违禁品和随身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为公正的刑罚。关税越低,这一刑罚就越有效,因为如果人们侥幸获取的利益同他们所冒的风险不成正比,人们就不会铤而走险。贝卡利亚主张对走私犯罪的刑罚惩罚应和走私犯罪的性质相符合,让走私者劳动应仅限于使他们为所意图欺骗的国库偿还受的痛苦和劳役。
X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的“理性犯罪”理论指出当人们从事犯罪活动的效用(收益),超过他把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能带来的效用时,他就会选择犯罪。把人视为“经济人”,即人的活动基于功利,取决于时间和金钱。犯罪也像其他行为一样,在行动以前行为人必定进行的是考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其实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原因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投入的刑罚资源量同犯罪的被追究率是成反比的。这个公式可以表示为 :D=L/P(D是国家应当投入的刑罚资源量,L是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量,P是犯罪的被追究率)。走私犯罪发展至今,大部分走私分子在进行走私活动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走私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并根据处罚的力度来调整自己的走私活动,在走私收益和犯罪成本之间仔细衡量。
在刑罚资源量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走私活动如若被查获,违法犯罪的成本与其所得经济收益相比较低,倘若其被查获的次数少于3次且涉案总值不超过10万元,那么走私实施者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2012年在中国海关开展“国门之盾”行动期间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累计查获空勤人员违规携带行李物品25起,而笔者通过北大法宝的统计,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仅有15个刑事判决。在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案例中,大多数走私行为仅仅受到了较轻的行政处罚。
在社会损害量方面,走私犯罪是法定犯罪,其损害效果是间接的,社会对走私犯罪的恶害评价较低。如中国东方航空航班机组人员通过随身行李从洛杉矶走私几十箱受保护的濒危物种的乌龟到中国,被X地方法院判处罚款和三年缓刑,当地法官圣詹姆斯·奥特罗表示走私罪“不是暴力行为”,缓刑并处罚款就够了。
在犯罪被追究率方面,走私犯罪隐蔽性极强,犯罪分子手法花样翻新,增大了查获走私犯罪的难度,犯罪分子受法律制裁的机率偏低。国际上通常认为,实际走私量值为缉私部门查获数额的10倍。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走私犯罪的立案标准来看,走私违禁品犯罪的立案标准较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立案标准较高。在已收集到的15个民航从业人员走私刑事案例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例占多数,符合理性犯罪的规律。因此,走私犯罪的经济成本较低,“低投入”往往带来极高的“产出”,诱发民航从业人员进行走私犯罪。
(三)机会犯罪性诱发走私犯罪
机会犯罪是指适逢某种时机或条件激发犯罪动机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与习惯犯相对。X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机会理论,适用于那些想分享社会繁荣的果实但又缺乏合法机会的所有城市居民。多数犯罪人属于机会犯,犯罪后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是促成其实施犯罪的内动力。犯罪行为人作案时,总是选择有利于犯罪的具体环境。然而,环境是会变化的,在实施犯罪时,当变化了的环境使行为人感到难以下手或迫使其做出新的选择时,也会影响犯罪心理的转化。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属于机会犯,是在有利于其进行走私犯罪的偶然情境的诱惑和作用下实施的犯罪。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尤其是国际机场客流量巨大、转托运行李较多,海关根据情况会改变查验方式,有时不会对每个行李都进行人工查验。并且,侥幸心理的加强与外部环境刺激也有关系,由于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是优势犯罪,对航空运输业务熟悉,在瞒骗海关方面比普通旅客走私更加容易出现自负型侥幸心理。
机会犯罪性还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地区性,某个行业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了带有某个行业或地区特色的机会犯罪性,推动着某种或某类犯罪多发易发。这些已经形成了机会犯罪性但尚未实施相应犯罪行为的人,就是所说的“潜在的机会犯”,他们如果遇到适合实施相应犯罪行为的特定环境,就有可能实施相应的犯罪,或者这次未实施相应的犯罪,下次有可能实施相应的犯罪,或者一个人不敢实施相应犯罪,却敢几个人共同实施相应犯罪。无论就机会犯来说,还是就潜在的机会犯来说,他们身上的机会犯罪性乃是推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心理原因。这个规律性也体现在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中,譬如在中国海关自2012年1月至12月开展“国门之盾”行动期间,仅3月2日至3日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获某航空公司7名空勤人员共违规携带物品292件入境,全年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累计查获空勤人员违规携带行李物品25起。
(四)心理负罪感小
犯罪互动视角下的走私犯罪被害关系中,走私犯罪的犯罪互动属于缺席型互动,损害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没有直接的、即时的恶害结果,所以走私分子在犯罪以后没有收到公共舆论对他的谴责。对于走私罪而言,人们从直观上并不能直接感受到走私行为的危害性。根本原因就在于走私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并不直接侵害人们的天然情感,而且也并不直接侵害人们的利益。走私犯罪是一种法定犯罪,具有行政违法性。在学理上的法定犯,是一个与自然犯相对应的概念,即指法规禁止的罪,指并非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犯罪,其所以成为犯罪仅仅是因为法规禁止。可以说,之所以走私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事实上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而不是因为其违反了伦理道德。行政违法性是走私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走私实质是一种贸易行为,在被认定为走私之前,与其他正常的贸易行为一样,其本质都是一种为了牟利而进行的商业贸易行为,其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自然犯罪侵害了公民的道德情感,其恶性显而易见:而法定犯行为与公民道德情感无关.因此并不是天然就具备刑事处罚性,法定犯行为之所以被禁止,纯系由于法律的规定。而相比于自然犯罪,法定犯罪由于涉及公众的道德情感较少。因此法定犯罪的危害性不易被人们所感到。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走私罪就是如此。与己无关的后果只给人留下一些极淡薄的印象,因而人民看不出走私对自己有什么损害,甚至还经常从中受惠”。
第四章 防控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对策
一、强化控制——预防犯罪发生
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教授认为,“犯罪预防,本来是通过消除引发犯罪的各种原因,限制诱发犯罪发生的各种条件,强化和促进抑制犯罪原因的各种条件来事先防止犯罪的发生”。作为犯罪对策的综合治理对象既包括产生犯罪的内在根据,也包括促成犯罪的外在条件。从现实人类能力考虑,控制犯罪场比控制犯罪原因对防止犯罪更有实际价值。犯罪的实现是通过潜在犯罪人作用于被害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场的控制就是控制了犯罪的实现环节,也就阻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犯罪场的控制就是直接控制了犯罪,犯罪场控制对犯罪控制具有现实的直接性。
犯罪条件对应情境预防。在犯罪预防中,情境预防非常直接、具体的指向各类可能的犯罪行为。情境预防一般来说采取三种相互关联的犯罪预防基本形式:增加犯罪的难度,如加大对犯罪目标获取的难度或者阻碍犯罪的实施;增加可预见的风险,增加犯罪以后被侦缉与逮捕的风险;降低犯罪回报。为预防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建议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一是增加犯罪的难度,预防走私犯罪。对于空勤人员走私犯罪,海关应采取定点监管与灵活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加大登机清舱检查力度,防止空勤人员利用飞机舱位角落藏匿、转移走私物品。对于地勤人员走私犯罪,机场海关应完善海关闭关期间和夜间执勤模式,加大机坪巡查力度,有计划地针对卡口和航空公司通勤车辆实施夜间突击检查,防止利用机坪转移走私物品。
二是增加可预见的犯罪风险。海关要提高国际机场大型空港口岸现场查验布控比例,有效遏制走私犯罪分子的夹带私藏行为。同时,利用监控探头,关注非海关定点监管区域和民航从业人员工作的内部通道,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如机场控制区、国际、国内行李中转区等,确保监管无盲区。
三是降低犯罪的回报。走私犯罪是逐利性犯罪,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是为了获取走私带来的经济回报。走私罪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犯罪,对经济和法制秩序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纵观国际,随着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的交流联系也不断增强,各国的关税管制整体处于下降的趋势,走私带来的危害也随之减弱,作为经济犯罪,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倾向于轻型化。比如X,对于走私犯罪的刑期一般是两年,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罚款,古巴、巴西对于走私犯罪最高的刑期是三年,法国对于走私罪的刑罚最长为3个月拘役,在轻型化的同时注重罚金的使用,其中马来西亚的规定最为严厉,最高可罚偷逃税额的40倍。反观我国对于走私犯罪多采用自由刑,对于航空运输途径走私的小额走私行为处罚过于严厉。对于此种社会危害不大的经济犯罪,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多采用罚金刑,通过经济制裁对走私行为人进行威慑,使他们明白走私不仅不能带来收益,还要承受高额的罚款。
二、系统拨正——设立民航行业黑名单
控制论认为,任何系统,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必然会做出反应,这个反应会反过来影响系统本身。为了维持一个系统的稳定,就要把系统对刺激的反应反馈到系统里,让系统产生一个自我调节的机制。所以我们就更需要利用控制论以小步快跑的方式,在反馈中不断学习。控制论能够应用于系统时,该系统具备4个典型特征:有预定的稳定状态,也称为平衡状态;从外部环境到系统内部有信息的传递;有用来校正行动的装置;有自动调节的机制,即可以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维持自身的稳定,是一种动态系统。
在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犯罪互动关系中,涉及了三个系统:一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关税制度;二是民航行业系统——赋予民航从业人员职业上的优势条件;三是海关监管体系——走私犯罪以逃避海关监管为行为方式。其中,国家通过刑事、行政立法和执法打击走私犯罪。海关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民航行业近年来响应国家严打走私犯罪的政策,有多家航空公司明令禁止机组人员违规携带物品进出境,但是这些规定仅限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且规定大多笼统模糊。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为例,其中规定“违反禁运、限运规定放行走私物品的;或者销赃、匿赃,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给予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没有明确说明标准,指引作用不强。并且各机场属地化管理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对地勤人员走私犯罪也缺少系统化的约束。
为形成有效治理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动态管理系统,建议参照旅游行业黑名单,设立民航行业黑名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实施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从业人员,规定了从轻到重的惩戒措施,并考虑到旅游活动跨区域的特性,制定了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
参照旅游行业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我国民航从业人员实施的包括走私犯罪在内的违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民航行业黑名单制度。由海关监管部门收集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信息,公安部门统计民航从业人员走私违法犯罪的情况,再反馈给民航管理系统,形成由外部海关监管、公安部门执行、民航管理部门调节的动态治理系统。同时,应及时将民航行业黑名单录入全国民航行业黑名单系统,通过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的门户网站、地方XX信用网站、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民航行业黑名单,实现民航行业信息共享。
三、信息共享——联动海关缉私部门与民航系统、机场公安合作
作为社会矛盾一种表现形式的犯罪,其产生原因和变动情况都同现实社会结构与运行状态相联系,因而控制犯罪是一项亘远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今,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背后隐藏的各种风险也逐渐显现,如金融安全风险、生物安全风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及反恐风险等等。安全风险管理应该是在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相应地做好预警处置。这一切首先有赖于良好的信息系统。根据《海关法》和《XXXX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走私案件,查获单位应移交辖区海关处理,由海关依法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单位应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我国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规模的扩大带来的进、离港客货流流量激增,大规模的行李、货物查验工作与海关现有监管能力之间的矛盾,必然造成行李、货物查验和旅客行李存放场所监管等工作存在不足。据国家移民局边防检查管理司2019年第三季度出入境边防检查综合统计数据,从空港出入境46,078,153人次,比上年增长8.042%。面对走私犯罪复杂多变的作案方式和遍布全国甚至国际的走私网络,侦办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案件单靠海关缉私部门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海关缉私部门要积极联动民航系统、机场公安部门共同合作打击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一是海关缉私部门需要积极联动机场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共同对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案件进行打击,以此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协作,构建反走私侦查协作机制。二是创新外部协作模式。民航从业人员是航空公司、机场、地勤公司等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对于海关缉私部门,这些单位在民航领域拥有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可以通过涉案人员的所属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数据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或者定位涉案人员的位置,从而极大节省侦查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结 语
犯罪现象将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一个长期不能分离的过程,尽管消灭犯罪的愿望总是美好的,但是,处于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仍然不得不尴尬的时时面对犯罪的客观发生。很显然,只要犯罪仍然不能真正消灭,走私犯罪必将作为其中的重要一员而存在。因此,可以说,尽管走私犯罪现象在人类历史上已经产生日久,但是,其长期持续下去是可以预料的必然现象。勿庸置疑,只要国家之间还存在有商品差价,只要国家还要继续管制对外贸易活动,只要有人还想借此获取高额利润,走私行为就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失。目前,日益猖獗的走私犯罪活动对我国的关税征收制度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产生了严重的侵害,其严重影响了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也不断的冲击着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内外交流合作的日益密切,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也是波谲云诡,走私犯罪利益链进一步扩大。不仅会影响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更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给我国缉私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处理这庞大的关系网是我国甚至国际上都面临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治理走私犯罪任重而道远。文章对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梳理只是对走私犯罪窥豹一斑。依法打击走私犯罪,需要全社会乃至各国的共同行动,才能有效地抑制走私犯罪的发展,使社会更加繁荣稳定。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现状,包括民航从业人员的范围、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类型和特点方面,结合关系犯罪学的互动中心论,阐明相比于普通旅客走私犯罪,我国民航从业人员具有的职业上的优势条件和其走私犯罪的特殊性,指出在防控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方面的工作应融入各方配合,形成系统化打私治理动态模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经济、民航秩序和安全,谋求民航业健康发展和贸易便利的双赢局面。
预防和控制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对于稳定海关监管秩序、肃清民航行业风气和打击走私犯罪有一定的意义,这需要包括民航系统、民航企事业单位、海关、公安等多种力量的共同努力。为聚焦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特殊性,本文主要是针对民航从业人员这个群体来分析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原因,因此,在犯罪原因方面的论述并不完善。犯罪原因涉及多学科交叉,治理犯罪需要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组织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综合支撑,个人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有限,对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仅希望通过借助犯罪互动中心理论来提供对于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的新视角,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来为我国民航从业人员走私犯罪研究提供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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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历时三年的硕士生活已经接近尾声,回想这段学习的经历,太多的感慨难以言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艰辛的努力,但深深的感受到所有的付出是值得的。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自我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学到了很多,也从周围的老师和同学身上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在这三年中,非常感谢老师!在我的初稿完成后,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认真批改我的论文,字字句句把关,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指导意见,帮助我在研究和写作中把握正确的方向。同时感谢老师在论文的答辩中给予我的建议,感谢法学院的诸位老师在这三年来在学业上对我的指导。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我共同陪伴和支持。
同时,我还要感激我的父母。焉得艾草,言树之心,养育之恩,无法回报,你们永远健康欢乐将永远是我最大的心愿!在这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境十分激动,毕竟,从开始进入课题到最终论文得以完成,有无数可敬的朋友给了我帮忙,在那里,也同样请理解我真诚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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