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权益研究

摘要: 我国大学生兼职市场还不成熟和完善,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数愈发增多,各种侵犯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应在法律制度层面给予兼职大学生更加有效的保护。本文对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及特点进行分析,针对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兼职

  摘要:我国大学生兼职市场还不成熟和完善,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数愈发增多,各种侵犯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应在法律制度层面给予兼职大学生更加有效的保护。本文对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及特点进行分析,针对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兼职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期保护大学生劳动者的权利,完善大学生兼职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法律权益
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权益研究

  前言

  目前,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的普遍现象,大部分在校学生都从事过兼职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学样的学费标准也有所涨幅,由于目前高等院校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占8%,加之在校期间还有各种额外的开销,而高校的勤工俭学名额有限,这使得部分学生选择到社会打工赚钱以减轻经济负担。然而,校外兼职工作存在着收入低、不稳定等安全隐患,并且由于在校大学生兼职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从而使得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通过调查分析,文章对于大学生兼职法律权益进行研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1在校大学生兼职简介

  1.1兼职的概念与特点

  兼职即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的职务,兼职的时间可长可短并且自由度较大。因其是在本职工作之外的空余时间进行,因此不受时间的限制。
  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种类比较少,范围也相对狭窄,大多数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如家教或服务性行业。因其没有过多且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较适合大学生从事;其次,在校大学生所从事的兼职工作收入都普遍偏低;此外,更重要的是,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来规范,因为兼职工作的性质本来随意性较强,没有固定的规定约束,也没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1.2在校大学兼职与其他用工的不同

  2003年,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晶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明确的界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性质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用工及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此看来,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似,然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比,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关系,既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也不要求订立口头协议,因大学生身份的特殊,兼职劳动不属于法律关系。
  与勤工助学相比,大学生兼职的资金来源不同。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而兼职的工作报酬则来自用人单位,并且没有最低标准的保障。与此同时,社会单位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兼职报酬也没有硬性的规定,这很难保证兼职学生在劳动中可以取得与自己的劳动相匹配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兼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工作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在校大学生兼职概况

  2.1主要兼职工作的种类

  目前,在校大学生所从事的校外兼职种类主要有家教类、销售促销类、餐饮服务类以及其它后来出现的新的兼职种类。其中,从事家教类工作的学生比例较高,其工作稳定且时间较为灵活,还对学生的学业有所帮助。然而,家教工作一般都是课余时间,即周末或晚上,在这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我国各地都建立了家政服务行业的协会,并制定了管理规定,但大学生从事家教工作并没有任何组织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每逢国家节目,招聘节目兼职促销员便数不胜数,校园品牌代理销售也较为普遍;还有一部分学生从事着餐饮行业的兼职;近年来,还出现了许多兼职的新种类,如翻译与导游等。

  2.2兼职工作信息的来源

  目前,在校大学生的工作信息基本上来自中介机构,也有通过海报寻找到兼职工作的。通常学生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在中介机构登记,中介就会给学生介绍兼职的工作信息。还有一部分职业介绍的机构,提供抄写、手工以及促销等没有科技含量的体力劳动兼职,但这类工作不但不稳定,还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另外,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不正规的中介公司,他们通过非法张贴小广告,以高额的工资引诱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办公地点,在学生交纳过中介信息费后,就人去楼空了。由此看来,最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来源即为各高校设立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而就我国目前的勤工助学情况来看,校内岗位有限,并且还没能向学生提供校外的岗位。

  2.3兼职工作的收入及安全状况

  一般来讲,从事促销、发传单、餐饮服务等纯粹体力性的兼职工作收入较低,而从事家教、翻译或是导游等行业的小时工资则较高,其中,以翻译类兼职的工资最高,但有能力从事这项工作的学生较少。同时,对于兼职工作中劳动安全没有保障的同学已意识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劳动安全问题,例如有些女同学在从事家教以及促销等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夜间途中发生暴力威胁带伤等等。

  3在校大学生兼职中体现的法律问题

  3.1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以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项规定规避了许多用人单位应该尽的义务,导致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没以得到应有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规避与兼职学生的劳动合同,否定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次用人单位规避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再次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与学生的劳务关系,再以其未完成工作而扣薪水。因此,《劳动法》的制约使大学生成为了廉价的劳动力,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

  3.2薪酬无相关法规制定

  多数用人单位招收在校兼职大学生,都是将报酬压得较低,因大学生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且兼职工作的数量较少,这使得大学生不得不选择一个与劳动力不成正比的工资。其次,法律规定,只要提供劳动符合时间与质量的要求,都应认定为正常的劳动,就应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而兼职大学生因不受《劳动法》,因此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因此,现行法律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之外,从而使大学生兼职活动的报酬没有法律的保障。

  3.3中介机构法律监管混乱

  由于校内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所获得的信息较少,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而一方面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大校大学生没有警觉性,使黑中介有利可图。或收费后不履行承诺,或冒充用人单位招收兼职并收费,对于不法中介机构监管的混乱也使得很多的大学生上当受骗。

  3.4学生社会经验不足

  由于在校大学生缺乏对于产品以及市场的经验,而盲目地成为代理或是加入某些直销团队,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在校大学生社会以经验有限,一旦被用人单位以高薪所诱惑,就会导致误入黑中介或是传销等非法组织中,后果不堪设想。还有一些学生,在遭遇权利受损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求助,这也造成了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一定的困难。

  4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制度完善及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需要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劳动法分布于改革开放之初,但目前的社会情况与现在相差很多,因此,在校外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同学应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次,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必须与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上报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此外,还应将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报酬纳《最低工资规定》,应使用人单位对兼职学生的适用最低工资做出相关的规定,以保障在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使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到《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也更为明确及详尽的体现其对于校外兼职工作的范围,如工作种类、时间以及工资报酬等信息,在必要时为用工单位以及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
  由于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在此方面可以借鉴X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不但使在校学生在劳动权益方面得到相关的保障,更使他们的安全得到保障。由此看来,要使兼职学生作为劳动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4.2加大对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

  大多数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兼职工作都表示赞同,然而用人单位同样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责任,他们对于年轻且可塑性强、廉价、高素质的劳动力是否可以担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是大学生权益保障的基本。要杜绝企业随意拖欠在校大学生这种弱势劳动群体的报酬或是无故辞退员工的现象。因此,加大对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十分必要,首先,要加大处罚力度,给予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或高额罚款等处处罚;其次,要建立信息的公开机制,向兼职人员公开不良中介的信息,以提醒求职人员;此外,还应该对于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予以宣传。

  4.3强化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组织职能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并强调,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然而,事实上,目前的高校勤工助学部门与社会脱节严重,他们只是对于校园内的一些勤工助学事务进行管理。因此,学校应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到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当中,使学生有组织地参加校外兼职,并通过此项活动与课程实践相结合,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部分学生及家长对于学生安全方面的担心,也便于通过学生及用人单位的反馈进行课程设置及内容方面的问题,还可以解决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还应当制定相关具体的规章制度,并树立在校学生正确的兼职观。此外,学校、学生以及单位三方必须签订《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维护三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高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拓宽兼职信息的来源及通道,通过定期开办兼职供需会,将学生需求及单位用人需求向学校及社会公布。一方面保证学用工单位招收兼职员工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学生的劳动权益。此外,还应开展劳动法、劳动知识等的培训,加强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以及心理方面的辅导。还可以举办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并成为法律援助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

  4.4提高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

  缺乏社会经验是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步入社会之前,大学生应该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首先,要学习相关的劳动法规以及劳动安全常识,了解法律规定和救济的方式方法,并在此过程提高对用人单位合法性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鉴别。其次,大学应通过正规渠道来获得兼职信息,若发现欺诈行为,及时向工商部门及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与此同时,避免兼职工作与学业的冲突,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文化课中去,并在兼职工作中巩固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

  5结论

  为在校兼职大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及制度保障对于引导大学生进行有益的、有效的兼职极为重要。目前,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侵害其应有权利的现象较多,不但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更给事后的维权造成了困难。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阐述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以期对我国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制度完善有所启发,并为更为深入、全面的大学生兼职研究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策略及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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