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探究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增长趋势很是严峻,其中当属轻微型刑事案件更为集中。刑事案件呈现的高发态势,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司法办案的效率。司法资源配置与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之间的动态不平衡关系,是我国乃至当今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考验,尤其是我国轻微型刑事案件频发,司法部门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面临的“案多人少”的问题尤为突出。在此情况下,法律新规定的速裁程序在办案效率上已经能够呈现最优化的特点,同时,刑事司法资源也得到了合理分配。但是,刑事速裁程序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同时暴露出其不合理之处,如适用范围过窄、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庭审问题过于简单等问题。本文将在着重介绍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该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理论冲突或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并以此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速裁 诉讼效率 轻微型刑事案件

一、引言

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本质上应属于简易程序,但其却是比简易程序显得更为简化的一种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它是一种更经济、快捷,追求效率价值的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其共性,均要求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进而简化了诉讼环节。总而言之,二者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即尽可能追求效率,保障被告人最低限度下的诉讼公正。而伴随着2018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相关条文中列明刑事速裁程序,使得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与发展更具正规化、法律化与规范化。在此之前,《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文件早已相继出台并在地方城市开展试点。其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城市有:上海、厦门、北京、济南、青岛、郑州、武汉、深圳等18个城市。在试点过程中,刑事速裁程序在审判中所呈现的优势和弊端也逐渐显现。本论文将从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结合实务试点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探究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操作上的局限性,进一步提出有效的建议,充分体现刑诉法的价值,即有力的打击、惩罚犯罪,又充分的保障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速裁程序制度在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弊端,虽然我国对刑事速裁程序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以及未来日益完善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实务操作时,呈现出的问题依旧很突出。当前我国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研究相对单薄,系统地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的专著相对较少,所以本课题的提出,对刑事速裁程序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是有必要的。本课题主要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制度下司法部门和涉及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权益进行简要分析,以及从刑事速裁程序先前的理论研究情况,结合其立法背景、现阶段法律规定层次的适用范围,进而引申出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监督及限制机制等角度,探究如何解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其不足。同时借鉴试点工作以来取得的工作实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轻微型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选择、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问题,就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相关的法律探究。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定义

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规定了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速裁程序,即在《刑事诉讼法》第222-22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所谓刑事速裁程序,是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而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一种工作机制。

通过查阅法条可知,刑事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中一种更为特殊且简易的程序,简言之,速裁程序比早已立法存在的简易程序,更加简易。且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同样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进行一审审判。

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其特点,其只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庭审中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却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更为特殊的是,速裁程序的案件以当庭宣判为原则,且其审限大大缩短,一般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应10日以内予以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才可以延长至15日。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及其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纷繁复杂的,现阶段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使人们易于产生一些社会摩擦,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型刑事案件显得更为频发,其现状依旧严峻。任何一个地区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将会使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案多人少的现象困扰着现阶段司法实务的工作进程,司法资源达不到科学、有效的合理配置。在此背景下,随着专家学者的分析和呼吁,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它有效的减少了显得冗长的诉讼过程,极大的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也使得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充分、均衡的分配,这正是刑事速裁程序产生的法律背景和法理基础。

不可置否,刑事速裁程序这一制度的产生极大的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使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能最短的时间内得到高效且公正的处理,最大程度上优化了控、辩、审三方资源。无论是其适用范围、审查期限还是在开庭审理阶段,速裁程序极大的缩短了相比较于普通程序所需的时间,提高了诉讼的整体效率,司法机关“案多人少、配备不均”的现象得以改善。对于被告人而言,该程序同时也能体现出我国教育与惩戒的刑事政策,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不足

(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现状

目前,立法上有关于一审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是在2018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此之前,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理论早已在学术界萌生,学者多有讨论。自2014年起,《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文件已相继出台,换言之,早在几年前的司法实务中,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早已铺展而开。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22-226条对刑事速裁程序做了立法层面的规定,其与早先诉讼法里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比较,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管辖法院为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换言之,基层人民以外的法院(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具备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实质要件;且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在刑罚上必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即是轻罪而非重罪。

第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是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前提,相比较于简易程序仅仅要求被告人认罪,速裁程序更要求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达到“认罚”;以及在证据的要求上则更高,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组织的表现上也和简易程序略有不同,其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判,而在简易程序中,既存在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存在由独任庭进行审理的情况。单纯从这一角度看,速裁程序特有的独任审判制度更能体现其对刑事司法资源的节约。

第四,在庭审方面,速裁类案件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其在庭审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简易程序仅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却并未指定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对于速裁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过从条文上看,并没有具体规定是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还是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意见)。仅此可见,速裁程序对于诉讼过程以及实体上更能体现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在审理期限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时间效率上的分布有着明显优势。简言之,为“一般10日,特殊15日”:即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10日以内审结完毕;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才可以延长至15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有所不同,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由此对比,速裁程序将时间效率发挥到了极致。同时,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二者在判决宣告审理程序上也有所区分。前者要求应当当庭宣判,而后者则一般是当庭宣判,也可以是择日宣判。

第六,同简易程序一致,从充分保障被告人人权和考虑案件对社会影响力大小的作为出发点,法律对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也做了明确的界限。比如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其在刑法意义上已是无责之人,这将与速裁程序的审理要件相矛盾,或者是当被告人是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或者其否认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时,也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二)我国现行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不足

1、速裁程序中关于被告人的上诉权存在理论上的价值冲突。

通过前文可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基础性条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这是速裁程序所不同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独特之处。据此,既然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认罪且认罚”,那么被告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审理结果有无上诉的权利呢?被告人上诉是否与其前面作出的“认罚”相互矛盾?从2018新《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剥夺,即速裁程序并非“一审而终审”。换言之,被告人绝对拥有上诉的权利。众所周知,上诉程序作为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之一,是严防司法冤假错案发生、维护被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当然不可被随意剥夺。当然,也有数据研究表明,在实务中,一审判决宣告后当事人上诉的概率相对较低。但是,当被告人上诉时,则是对一审法院案件审理结果的不服,这与一审刑事速裁程序的前置条件之一“当事人认罪且认罚”则存在理论上的价值冲突。况且,因被告人上诉而使案件进入二审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至此,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时已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从宽,二审程序却因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提起上诉而纠正或维持一审的判决,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此所谓尽享刑事政策之便利。

关于适用速裁案件的侦查办案期限问题。通过查阅《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可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审理的期限上是一致的。简言之为“一般10日,特殊15日”,即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或是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其在时间上的分布已尽显效率。而法条对于侦查机关关于侦查的期限便没有再作特殊规定,依旧适用一般关于侦查羁押的期限限制。由此可见,实务中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庭审用时有所缩短,但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耗时可能过长。挖掘其深层的原因,从制度上看,法条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检察院按速裁程序来办理此类案件,但对于速裁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社会面的调查取证等问题并无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实务操作中,侦查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和普通案件并无太大的差别。

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可能诱发的公正性问题。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简化了诉讼环节,相对限缩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极大的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但也可能存在影响速裁程序审理下的结果公正性。我国速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就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被告人的真实合法意愿,着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而省略了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即使如此,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之前,仍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据调研,有的刑庭法官更侧重于庭前阶段,而非庭审过程,其认为庭审过程只是对审前结果的一种确认。况且,在很短的庭审时间内要完成速裁庭庭审,进而认定案件事实及所适用的法律,形成裁判要旨和完成当庭宣判,这对于我国办案水准参差不齐的刑事法官而言,的确是一种审判上的考验。尤其是在被告人缺少律师做有效辩护的条件下,即使确认被告人是认罪认罚以及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自愿性,也往往是走个过场,流于形式而已。同时,由于庭审环节的大幅度省略,极有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证据成分存在不足,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刑事司法公正。

关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不够完善。2018新《刑事诉讼法》也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了需求,且在此前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实践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往往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选择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起到了一种良好的宣传教育与推动作用,这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也能够部分参与到速裁案件中来。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并不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资格,其在诉讼权利上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如不享有阅卷权、不能出庭辩护、不能会见),加上值班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办案经验或不够尽职尽责,很难为被追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服务。概言之,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所起的作用更多是一种法律上的帮助,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而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服务,其在法律辩护上所发挥的作用也并不明显。概言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无法确定获得真实有效的法律帮扶情形下,就其自身而言,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清晰、理智、自愿地认罪认罚且同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其进行审判,是存在一定的疑问的。这涉及到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

同时,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害人因刑事案件发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失则更为严重,事发之后更期望从法律规定层面上寻求司法机关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然而,现阶段在有关的刑事速裁立法规定中,关于被害人或原告所体现的法律帮助规定更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这就意味着刑事速裁程序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隐形的消极影响。

三、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使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速裁程序在设立罪名上应有所限制。法律规定,只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速裁程序;但笔者认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或者共同犯罪中不宜分案办理的应该除外,因这类案件往往有其应有的特殊性,案情可能相对较于复杂,且涉及到国家安全、外交等领域,速裁程序不足以体现对其案件审理的认真与慎重,应依旧遵从普通程序的案件处理规范。

第二,检察院和法院应充分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主动申请检察院或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在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其知情和程序自主选择权;且应允许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案件适用速裁案件。因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是合二为一,两者并无明细区分。故,在确保此类特殊人群所作所言为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能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适用速裁程序实际上更有利于对这类特殊人群的保护。在必要的情况下,缩短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有效的减少此类特殊群体承载的诉讼负担。

第三,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上,为激励被追诉人同意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从立法层面上,有必要相应出台速裁案件量刑处理规范,考虑适当提高被告人在量刑上的优惠幅度,明确速裁案件的量刑规则,细化量刑标准。换言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其量刑应明细低于同类案件,比如可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减少基准刑的15-20%。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考虑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比例,这同样对提高被追诉者主动要求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是否应当限制被告人上诉权,应从该规定能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角度去思考。然而,《刑事诉讼法》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是否应当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也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仅从控、辩、审三方的达成的诚信和契约精神出发,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表现已能充分显示出其对自身所犯罪行的承认,以及自愿接受审判机关作出的刑罚,并可能因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在一审判决时,人民法院也是因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程序和实体上获得一定的从宽处理。但是,若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人仅仅以法院量刑过重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这显然与其前面所作“认罪与认罚”之含义相背离,同时也已经不当地享受了审判机关“从宽”处罚所带来的便利。对此,基于此类情形能否提出抗诉或者应当采取何种方式予以监督和纠正,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需要进一步加以明晰,这也是在进一步保障和维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权利。

第二,法律应当就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环节流程予以明确规定。为提高庭审效率,针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在庭审时省去了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环节,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值得推广,但切忌庭审过程流于形式,坚决反对以“书面审理思维”应付速裁案件。况且,对于部分特殊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一旦在庭审中缺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可能存疑,有关被告人的辩论意图、被害人或原告的真实请求就极大可能得不到真实的反馈。笔者认为,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的背景下,刑事速裁程序仍应在庭审上予以重点关注,即坚持刑事诉讼一贯的开庭审理原则。故在该程序的庭审环节中,法律应就可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并就该情形下关于证据质证以及如何被害人或原告的真实意愿反映作另行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接受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权利。

第三,法律应就律师在速裁程序中可能涉及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出庭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予以重点保护,并健全值班律师的管理制度和选任条件,规范服务流程。因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直接有效地体现了控、辩、审三方主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呈现的均衡性特点,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为此,关于值班律师的选任与管理应予以制度上的重点把握,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件,提供明确的指引方向。再者,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各机关在操作上难免会存在少许认识上的差异,比如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而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方在理解上也可能出现不一致,量刑标准的掌控很难达到统一。此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就显得举足轻重。因此,最大限度的保护律师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出庭应诉、发表辩护意见等方面的权利至关重要。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追诉人进行程序选择和认罪认罚协商时,应最大程度上保护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单独协商的空间和时间,而非仅仅是让律师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充当见证人角色,此举将有利于更好的构建刑事司法处理平台,从而最终达到速裁的目的。

第四,立法机关应考虑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纳入属于应当法律援助辩护对象,进一步扩大保障对其的法律帮助权和知情权。在未来有关于刑事速裁的立法文件中,立法者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司法在维护刑事主体利益上所显现的公正性和重要性,即在刑事速裁案件关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另外,有关原告或者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法律帮助上的寻求途径、方法,立法机关也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即完善至法律层面的规定,保证其能够在有完备司法制度的制定基础上进一步寻求法律上的帮扶,维护自身的诉讼地位和相关权益。例如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到诉讼庭审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或者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制度同样落实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中,充分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

(三)构建滥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监督及限制机制

为提升我国刑事速裁案件的办案效率,达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应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各机关在速裁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与具体分工,包括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侦查机关的有效办案期限,强化各机关间的有效配合,实现侦、捕、诉、审于一体的简化诉讼模式。具体而言:

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基本情况加以甄别,认为在起诉审判阶段可能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在简短的时间内办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主动介入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同时在简短的时间内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时间上争取最大的效率价值,为刑事速裁案件开启快捷通道,专案专办。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前置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这既有利于实现扎实的社会调查,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该基础上正确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处刑以及对案件的甄别分流等。公检法司各机关应设置专门的速裁案件办案单位或人员,通过精细化岗位分工,实现办案的程序化、专业化,以提升办案效率。建立适合速裁程序的内部办案激励机制,提高办案人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司法问责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明确的处罚,加大违法打击力度。总之,公检法司各机关应做到有效协调与配合,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相应的配套机制,简化案件在各机关间的流转手续,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的效率。在刑事速裁程序的相互转换过程中,人民法院绝对应当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司法审判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当然,当人民法院发现所审案件出现不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在裁定进行程序转换之前也可以听取其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人民检察院应重点发挥其检察监督功能,对司法过程中特别是速裁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纠正,避免人民法院滥用诉讼程序转换的权利或变相延长诉讼审理期限、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总结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司法程序,是我国多元化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设立的意义就在于简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对待诉讼过程的冗长和司法资源的过渡消耗,推动案件的实现繁简分流。因此,对于轻微型刑事犯罪,在其满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下,选择速裁程序无疑是明智之举,这将有助于改善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刑事现状,不仅是司法资源优先得到分配,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是减少其讼累的一种体现。一方面,我们要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刑事案件处理上的效率问题。对于速裁程序运行过程产生的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我们应抱以科学、理性的眼光去看待,本身这是一种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正常现象。无论是理论层面上存在的价值冲突,亦或是实务操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我们应允许该制度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修正和创新。通过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或理论冲突,并以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作为出发点,不断加以改革创新,包括更好的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作用,以及其与刑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完成刑事案件在程序处理上繁简分流的重要命题。

刑事速裁案件在制度上的不断完善与调整,切实符合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不仅可以为我国的刑事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效率上的巨大支持,更是有效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对于XXX背景下提升办案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进步发展,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雄.效率与公正维度下的刑事速裁程序[A].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160~164.

[2]刘娜娜.关于为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A].法制与社会,2019-10(中),107~108.

[3]李青悦.浅论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环节的机制完善[A].司法天地,2018-12(上),100~102.

[4]孔慧娟.为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研究[A].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7,67~70.

[5]尹露.为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A].政法论丛,2018-10,106~117.

[6]朱永华,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A].法制博览(法制园地),2019-5(中),194~196.

[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解读与理性思考.中国检察官,2018-12,38~41.

[8]李建中.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述评[A].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7,80~89.

[9]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论[A].警学研究,2018-10,73~80.

[10]李彬.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分析[A].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一期,92~98

致 谢

本论文写于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举国之力都在对抗疫情。在此之际,我还能健康、平安的在家里查阅文献,为我的论题进行思考,已是最大的幸运!时光匆匆,转眼就马上毕业,我是一名本科插班生,前专业也非法学,自从进入法学院学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直是我的兴趣所在。本次论文选题我以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关于刑事速裁的部分进行初步探究,得到了我的恩师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老师是我刑事诉讼法学科亦是我本人法学教育的启蒙老师,正是她的鼓励使我攻克一个个知识点上的难题,亦以应届生身份,一次性通过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我心存感恩。从此次论文题目选择、提纲拟定、内容结构确定排版、到最后的论文敲定,都是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学识渊博,对待工作一丝不苟、治学严谨的态度使我不仅在做论文的过程中受益匪浅,更是对我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都将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刑事速裁程序因其具有创新、高效的特点,不仅在理论界存在学术争议,在实务界更是引起多发探讨。为此,散发式的思维经常让我陷入困境,对待问题的多钟看法显得难以辩证,李老师在此帮了我很大的忙,她指导我精读文献,细心提炼各学者的学术意见,再与现行法加以比较,结合自身的理解认识,提炼出属于自己的探究思路与观点,以此为出发点,进一步扩散与填充论点。在此,我对老师表示真诚的感谢!

作为专科毕业,工作多年再重返学校求学的人,这其中我所经历的阻力并非三言两语所能陈述,所幸在校的这两年,时光没有虚度,学习的进程也没有耽搁,遇见恩师点拨,三俩好友成群,可谓足矣。许多事情,只有在经历之后,静静地等待时光的打磨,在若干年后,不经意间想起,方知生活原来存在多种趣味。这也是我勇敢选择法学教育的本质原因。接受平庸非常容易,连稍微努力都不用;而创造突出很艰难,需要的不仅仅是努力。感谢在城市学院法学院遇得到的人与事,感谢我亲爱的老师、同学。感谢父母亲朋对我求学路上的支持和理解,没有你们殷切的眼神和期盼,就没有此刻的我。

另外对答辩和评阅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刑事速裁程序探究

刑事速裁程序探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5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09758.html,

Like (0)
1158的头像1158编辑
Previous 2023年2月25日
Next 2023年2月25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