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前全世界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出现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等都有严重的危害。而且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低学历化、智能化的趋势,这给我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在对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理论进行回顾与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重点从立法以及司法两个角度对未成年犯罪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提出完善对策,包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监护人监督过失责任入刑、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正确裁量与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改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规制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也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与新情况。例如人口老龄化问题、城乡一体化问题、就业问题、犯罪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的治安管理工作都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各类犯罪案件还是频频发生。在犯罪问题中,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类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仅仅对未成年人家庭造成严重的打击,同时更会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民族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一直以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在这种背景下从刑事的角度审视了未成年犯罪问题,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及问题,并重点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1.1.2 选题意义
本文的研究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在理论方面,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呈现出的新的特征进行分析,有助于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补充。从实践角度来看,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相关建议的提升有助于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范,同时有助于在实践中切实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出现。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高泽成(2019)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特别程序,与我国目前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该特别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用更为突出,但是该草案中还有一些规定需要完善。范天文(2019)认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工作就必须要与成年人相区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存在适用条件严苛、司法裁量标准不够清晰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重新优化,例如要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增设未成年人缓刑种类等。宋艳艳(2019)认为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高发态势,所以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的帮助。但是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存在辩护积极性不强、专业性不足等问题,需要改善。涂小雨,张景哲(2019)认为未必须建立一个家庭、学校、社会互相配合的综合预防体系。
我国学者的研究虽然有了一定的深度,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较复杂。因此我们仍需对其研究。
1.2.2 国外研究综述
德国汉斯·约阿希姆·施索得犯罪学家认为:未成年人会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原因是,由于社会不断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增长,多元文化带来的影响,人际交往关系越来越不和谐,邻居之间也变得冷漠,某些和谐的集体也慢慢的消失,有些家庭的父母离异,有些未成年人在家庭和学校不能完成社会进程。他们多数没有能力与他人建立全面的关系,最后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X犯罪学家雷克斯认为,未成年人将走上犯罪之路,通常受到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的影响。外在原因,主要是受到社会压力、消极的社会态度、价值观念的扭曲等影响;内在原因,主要是个人的思想观念、控制欲望等因素,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犯罪。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文献检索分析国内国外的学者学术研究,掌握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相关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2)实证分析法。结合现实的相关案例和调查数据,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新趋势。
(3)规范分析法。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和司法制度,分析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及司法制度的缺失。
1.3.2研究思路
第 1 章:绪论。本章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 2 章: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第 3 章: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行分析。
第4 章: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提出一些建议。
第 5 章:总结。
第2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其成因
为了能更加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新趋势和发生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2.1.1 犯罪类型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财产犯罪、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根据《中国学者少年犯罪研究报告》统计数据,201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8.45%是强奸,17.73%是盗窃,33.2%是故意伤害,35.8%是抢劫;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9%是盗窃,11.2%是强奸,18.6%是故意伤害,52.3%是抢劫。中国青年研究中心在2018年对全国10个省和市的2780名在押未成年人进行的调查表明,8.3%是强奸,8.9%是抢劫,13%是故意伤害,58.8%是抢劫。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
2.1.2 犯罪形式
未成年人犯罪形式主要是共同犯罪。据《中国法学年鉴》统计,我国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率在50%以上。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会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61.5%的共犯早期就已经形成,38.5%的共犯临时组建。虽然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表现出一种激情、手段凶残等特点,但是通常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就会彷徨、顾虑重重,所以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会组织帮派、一拥而上。一方面自己不敢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存在“随大流的”情况,别人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或者讲所谓的“哥们义气”帮兄弟出头。例如2016年7月,李某和刘某在路过某酒店门口时与酒店老板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将酒店老板拖至房间内殴打致伤。在此类案件中就能够看到未成年人存在“讲哥们义气”情况。
2.1.3 犯罪动机
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其性格不够稳定、情绪控制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争强好胜而引发的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时随意性和目的单一性比较明,通常在真正犯罪前是没有计划的,受害者也是随机的。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的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的类型主要是:性需求类型的占2.7%、报复类型的占3.7%、为钱所迫类型占10.5% 、他人教唆类型占 12.5% 、好奇心类型占14.9%、追求享乐类型占18.3%、哥们义气类型占24.7%、冲动类型的占40.4%。
2.2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而使得当今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低学历化、智能化的趋势发展。
2.2.1 低龄化
随着未成年人发育的提前以及在社会上过早地接触一些不良信息的影响,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在十二岁时就已经在性别特征以及身高、体重方面跟成年人相似。这一年龄段中,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好胜心强,精力旺盛,加上家庭教育、学校以及社会关怀的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例如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例,年龄只要13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杀害了一个不满10岁的女孩张某,引起舆论哗然。
2.2.2 低学历化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中初中及以下文化者占比超过60%,其中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0%,而且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是文盲。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罪犯都是由于对是非分辨不清导致对外界的诱惑无法抵御,这些都来源于其所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
2.2.3 智能化
如今,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已走向智能化,选择高科技的手段进行犯罪,比如盗取信用卡、利用先进的技术盗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等,甚至有一些未成年人依仗自己学会了一些科学知识发明电匕首、电击手枪和迷魂药等。据学者统计2015年以前,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低技术犯罪,未涉及高技术性的犯罪。但自2016年以来,由于各种新媒体的影响和信息的多元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例如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手段进行网络诈骗、盗窃网络上各种虚拟财产等多种犯罪。
2.3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社会风气差,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德育的缺位等都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2.3.1 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社会风气存在着各种不良思想,而且还不断的受到外国发达国家消极的思想和不正确的价值观的腐蚀,严重影响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以及传统形式下的社会规范。一切都谈钱、哥们义气、攀比风、好逸恶劳等不良风气,使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受到很大的影响,颠覆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了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然后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北京市司法机关调查少管所在押人员中发现,喜欢和有钱优势的人来往比例占38%、喜欢和讲哥们义气的人来往比例占41%。其实他们一开始只是想和朋友去“潇洒”过过瘾,而后渐渐参与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良娱乐场所大量出现,如违法的网吧、酒吧等,不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反而对未成年人进行诱惑。由于这种不良娱乐场所存在着许多较为复杂的人际交往关系,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不良分子的影响而沾染上恶习,长期接触这种复杂的环境,过多的吸收其中的不良信息,容易引起社会偏差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2018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在审理69起少年案件,其中有40余起是与不良娱乐场所有关系。
2.3.2 家庭教育的缺失
第一,家庭结构存在缺陷。一个完整的家庭结构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有重要基础性作用的。家庭结构的完成能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亲情的温暖,但是如果家庭出现变故,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落差。从现实生活中看,父母离婚、父母去世或者父母中有人残疾无法履行子女教育的义务,那么子女往往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就很容易在互联网上寻找虚幻的精神慰藉,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不良家庭教育方法的影响。当前,在一些家庭中,父母自身素质还比较低,缺乏必要的未成年人教养意识以及科学的教育方法。一些父母平时只顾工作赚钱,忽视对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更有一些父母对于子女的教养就是采取暴力型的打骂来进行,这些不良的教育观念和方法都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造成了负面影响,诱导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
2.3.3 学校德育的缺位
第一,全面育人方面存在偏差。学校是重要的青少年教育机构和场所,学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越来越对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视,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也时有发生。当前初中高中教育很多都是主要是以分数为第一位的,很多学校在开展学生教育时以智力教育为主。为了完成教育任务和教学指标,老师只有不断加重学生文化课的学习负担,很少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等,对该有的法制教育被形式主义化地敷衍了事,学生往往在学习的压力下和社会不良信息的影响下,由于辨别是非能力差加上好奇心又强,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教育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教育工作者未起到示范和指导的作用,没有耐心对待学生而且还缺乏责任意识,变相体罚学生的新闻事件经常发生。近期发生的一个案例,一名非法机构的男教师由于学生没有完成其布置的任务而残忍的殴打学生。视频传出后,网友们表示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堪忧。学校教育为了寻求利益而对学生造成危害的案例大有所在。
第3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现状及其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期。未成年人犯罪不但会对自身造成严重危害而且还会危害整个社会。通过刑事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制所存在的问题,为后文更好的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的建议。
3.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典,现行刑法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章节,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规范也比较不完善,仍存在一些的问题。
3.1.1刑事立法现状
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只对八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
在死刑方面,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根据这一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无论罪行是否重大都不用判处死刑。此处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包括死刑立即执行。
在无期徒刑的适用方面。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对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才适用无期徒刑。
3.1.2 存在的问题
3.1.2.1 责任年龄标准过高
从近年来社会中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低龄化的特征。例如2019年大连不满14周岁蔡某故意杀人案中,蔡某本身对于法律中规定的不满14周岁就不负有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也就是说他是在明知自身不需要承担后果的情况下而故意犯下罪行的,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而且在此案例中,蔡某无论是在身高上还是在外貌上都不像一个不到14岁的未成年人。而且根据蔡某所居住小区中很多女性的反馈,蔡某曾多次对多人进行过骚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年龄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所以无法承担应有的处罚。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频频发生,不仅让受害者家属难以平愤,更让社会大众心寒。刑事责任年龄的绝对化规定存在过于轻视未成年人破坏力以及部分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情况。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以及生理特征都已经早熟,对于很多事情的判断力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未成年人所能达到的,所以目前我国有必要把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进行改变。
3.1.2.2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刑责付之阙如
监督包括对人和对物的管理。但是,在我国现在所实行中的监督过失理论只适用于与业务相关的具体责任主体造成的责任事故或者管理上的过失等不利的结果,对监护人的责任没有其他规定。然而,监护人的过失是一种管理上的过错,并不是一种职业上的过错。无论未成年人是自己故意犯罪还是被他人利用,监护人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了解这一世界和社会首先都是从“家庭”里开始的,同时它也会为未成年人提供重要的人生导向。不适当的家庭结构、家庭关系恶化、不健康的家庭气氛、家庭中的反社会倾向、管理不善也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据统计,浙江省少管所311名流动未成年犯中,有15%的人因为父母离婚或父母去世而失去了家人的关爱,离开家人,最终走向犯罪。所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从我国现在所施行的法律中来看,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处罚;但是,如果是由于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监护行为的缺失,那么监护人就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监护人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不足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很少有监护人被处罚。
3.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经过了三十年的实践发展,取得了重要成果。然而,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3.2.1 司法现状
在检察系统方面。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必须听取他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在出庭前必须要了解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其成长过程中的经历、所处在家庭的环境和社会关系,并对其进行教育。在开庭时公诉人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罚和量刑情节以及法律依据进行充分的论述,另外要分析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原因,并在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不用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检察院可以不将该案件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
在法院系统方面。法院把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未成年人时,为了缓和其紧张情绪,必须告知其将涉嫌的罪名、有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权利与义务。在开庭之前,必须告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审理活动,如果不能参与的,应告知其他监护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参与。在开庭时,不允许将戒具用于未成年被告人身上,法官应关注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水平和心理状态。另外,态度要温和、亲切,语言要准确、容易理解。当出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恐吓、训责的情况,法官要及时阻止。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必须要审核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年龄的证据看是否与实际情况属实,同时要调查清楚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
3.2.2 存在的问题
3.2.2.1 少年法庭的管辖和人员专业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在实际运行中,少年审判还难以用专业化来形容。虽然已经有指导意见对少年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进行界定,但是相关意见比较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案件受理标准不统一,从而对少年法庭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管辖权界限模糊,容易产生冲突。为了解决生存问题有些少年法庭扩大案件的受理范围,使得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人员没有跟上,往往捉襟见肘,只能达到结案数量的要求,弱化了少年法庭的功能。由于少年法官的选任条件要求的缺乏,在实践当中大多数是由本院的其他业务庭的法官选调到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对未成年人案件缺乏审判经验和专业性培训,为此,造成少年审判专业化程度不高。
3.2.2.2 司法量刑宽严失衡
我国对未成人犯罪的政策一直强调从宽处理原则,从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罚必须从宽,但在已经引发强烈舆论的事件中,可能会出现重刑。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公布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大数据,2015年至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抢劫居多,一般年龄都集中在14到15周岁,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占74.2%、2.85%。但是在另外一些案例中能够看到法院针对主观恶性较强、行为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则没有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例如在2013年上海市杨浦区发生了一起案件,因为个人纠纷,15岁的向某某将菜刀掷出砸向姚某某,却击中站在该处的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最终向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3.2.2.3 社区矫正机制不够完善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创新,社区矫正主要针对那些符合要求如不需要或者不再需要监禁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来矫正其犯罪心理及相关不良习惯,使其尽快重返正途。我国在相关政策法规中都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有关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矫正理念滞后。尽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以及尽全力挽救的方针政策。但事实上,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往往都是统一标准来对待。在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比较先进的国家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矫正方案,但是在我国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而且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比重较低,所以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都是针对成年人的,不仅无法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而且由于没有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进行区分,导致一些未成年罪犯受到成年罪犯的影响,更加剧了其犯罪行为出现。
第4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制完善建议
根据上文所分析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4.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立法完善建议
4.1.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笔者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整体下降两周岁,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周岁,原因如下:
首先,自从我国建国后,不断地对刑法进行修缮,以确保其完善。虽然有些法律制度只是列入了草案,但是无法阻挡它们对后代的影响,我国在1954年《刑法》初稿中就已经提出十二周岁作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设想,当时立法者认为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有了识别能力,应该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有了一定的认知,这样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合理的。虽然后面基于一些原因没有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成十二周岁,但是对如今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降到十二周岁,提供了立法上的理论支撑。
其次,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小学入学年龄都要求达到六周岁,所以当年满十二周岁的时候已经完成了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和控制能力。虽然思想还不够成熟,但是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降到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其规制的罪名也都属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高的危害行为,比如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等。对于该种恶劣行为具有小学文化的未成年人足以能够辨识。
再次,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降到了八周岁。在颁布实施后,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讨论指出,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有早熟倾向。所以,刑法应当借鉴民法的降低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也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岁。
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有其他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进行借鉴。比如,进入20世纪后,日本面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情况下,修改了少年法。 2000年对少年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确定了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六岁降到十四岁。第二次修改少年法是在2007年,把未成年人送到少年院的最低年龄由十四岁以上降到十二岁以上。日本经过两次的修改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而且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也越来越少。
4.1.2监护人监督过失责任入刑
根据德国刑法,对未满十六岁周岁的人严重违反监护和教育职责,导致严重损害监护人的身心发育,或导致监护人从事犯罪或卖淫,处以三年以下的自由刑或罚金。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其中有遗弃罪和虐待罪。触犯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触犯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罪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都是存在故意的,而监护人监督过失的主观心态是重大过失,危害行为只属于不作为。故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社会危害性来看,对监护人监督过失的处罚设置上应当比遗弃罪和虐待罪的处罚都要低,这样才能保持罪刑之间的均衡。再者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主要是依靠监护人的照顾和保护,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更加的无人监督。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规定监护人监督过失的刑罚种类及幅度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下面提出监护人监督过失罪的构想:
首先对监护人监督过失罪的表述,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处在缺乏监督的状态,使被监护人未受到健康的心理教育,造成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监护人监督过失罪的构成要件:(1)在犯罪主体上,本罪是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遗嘱监护人、指定监护人;(2)在主观方面上,本罪属于重大过失犯罪。过失的轻重程度是判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因为这是家庭事务范畴的特殊关系,如果对监护人的标准就会过于的严格,监护人将会有一种无法承受的负担;这也可能导致刑事处罚面过宽,所以监护人监督过失只限于重大过失,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有危害结果,但由于不重视、松懈而不作为使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犯罪客体上,侵犯被监护人的心理健康。(4)在犯罪客观方面上,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处在缺乏监督的状态,使被监护人未受到健康的心理教育,造成其实施犯罪行为。在危害结果方面,以侵犯被监护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其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入本罪的标准。我国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主要是现实危险和实际损害。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实际损害为依据。所以,对于被监护人处在缺乏监督的状态,使被监护人的心理健康受到伤害,但没有造成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4.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改进建议
4.2.1加强少年法庭工作
第一,规范少年法庭运行机制。我国目前有两种少年法庭的组织模式,其中一种是单一的模式,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另一种是综合模式,如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少年家事法庭。少年法庭组织模式出现不统一主要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员额法官的数量、当地少年犯罪的案件数量、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等。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之间尤其是广大基层地区之间差别很大,难以统一少年法庭的组织,如果统一还可能会造成“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区法院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适宜的发展,并提出如下建议:(1)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统一归口审理全国各类的未成年人案件。解决各地区少年审判特色工作发展缺乏保障和审判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它的工作职能涵盖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的职能,还包括参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立法活动;对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起草和有关组织、协调、撰写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少年法庭的日常工作;答复有关部门、下级法院所提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工作。除此之外,履行各地区经过请示或者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2)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工作的同时,对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一定的刚性权利,使其更好的建设当地少年法院。首先,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时务必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为前提。其次,考虑到少年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质,有必要对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标准进行统一,否则,很难符合专业化审判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办案人员专业化。我国现有的少年法庭审判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审判人员的角色是极为重要的。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是否能准确地捉住未成年人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能否帮助其回归正途。所以当前必须要提升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专业性。首先要从立法层面将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条件进行具体化。改变以往通过空洞的词汇来限定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条件的情况,例如将以往要求的“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等条件替换为从事教育事业5年以上、懂心理学或者犯罪学等知识,同时并获得相关方面的证书,必须要有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热情、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硬性条件来使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条件具体化。其次,要对少年法庭审判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该集中在如何将案件审理效果达到最优以及如何正确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等方面。最后,还要加大法官的责任。在西方国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不仅仅具备对案件进行公证审批的职责,同时也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责任,我国也要增加对少年法庭法官人员的责任落实,使其做好审判工作。
4.2.2正确裁量与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
第一,谨慎适用自由刑。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刑主要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对象,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时也按照这依据。但是毕竟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存在着巨大的区别,这显然对未成年人实行现行的自由刑的制度,无论从行为矫正还是在思想教育的方面来说显得相对较重。在目前的刑法制度中,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只明确禁止死刑,其余刑罚未成年人均可适用。该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刑罚种类适用或幅度灵活度较低,由于没有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本可判处较轻的刑罚,最后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这就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有些不合理。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谨慎,比如具备适用非剥夺自由刑的条件,则适应非剥夺自由刑,以体现罪刑相当原则。
第二,严格执行并灵活运用量刑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是一项法定的从宽情节,但是它并未具体到量刑幅度问题,在适用上欠缺灵活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对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使刑罚个别化。可从以下方面予以适用:(1)根据现行的刑法体系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必须根据客观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确定基准刑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宣告刑的基本原则。 虽然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必须要以罪行法定原则为前提。(2)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主观态度和危险程度。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虽然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对于主观恶性较强、危险程度较大的未成年人应当在从宽的基础上再相对的从严,而并非一味的从宽处罚。(3)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的时候要重点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那就是品格。同时也要对他的生活环境、行为表现、品性和主观态度、是否有认错悔过的态度等情节进行考虑。判断未成年是否会有再次犯罪的情况,然后判断与修正基准刑或者拟定刑,最后在作出合理的判决。
4.2.3 改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第一,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原则。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应该严格的按照不同的对象应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和不同的矫正教育原则。在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矫正时应根据其罪行轻重、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并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在实际开展矫正工作中要采取以理服人的原则、循序循序渐进原则;要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的严重性,并帮助其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不断提升其道德修养,提升其回归社会的能力。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通过以理服人,帮助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对于循序渐进原则,则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必须要树立起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工作态度。在实际帮助未成年罪犯时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逐步适应和学习。
第二,改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当前我国不同地区负责矫正工作的主要单位是司法所,有的地方成立了社区矫正局,但是也没有对一些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的矫正管理。而且很多地区在实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没有设立单独的矫正中心,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所以当前各地区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中心,这一组织机构的建立能够有效提升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一方面,社区矫正中心的建立能够吸引司法所的资源以及社会中的资源来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任务。尤其是能够吸引社会力量的介入,弥补一些地区矫正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另外一方面,社区矫正中心的建立能够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适应能力。借助专业的社区矫正中心的帮助,未成年人能够与专业的服务人员建立起一种更为紧密的帮扶关系,这对于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态、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有重要作用。
结 论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加强管理,但是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各界面临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要看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制是更为必要的。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的立法上主要存在责任年龄标准过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刑责付之阙如、少年法庭的管辖和人员专业程度不足、司法量刑宽严失衡、社区矫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监护人监督过失责任入刑、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正确裁量与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改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希望本文的建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规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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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回首大学的学习生涯,让我感慨万千。首先,我要对母校表示感谢,感谢母校多年来提供的宝贵的学习资源,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正是借助母校的平台,我才能获得丰富的知识。其次我要对各位科任老师以及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表示感谢,感谢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这段时间的耐心指导,帮助我从选题到开题报告再到论文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并最终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最后,我要对我的室友以及我的各位同窗好友表示感谢,感谢你们多年的支持与帮助,让我收获了人生中最为宝贵的一段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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