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增长,更甚有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19年13岁男孩性侵并杀害女孩案更是倾动一时,手段残忍至极,再度引起学者与公民群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进行下调的热烈讨论。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国家与社会面临的大难题。
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再反映当下实际因素,青少年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能力比30年前要早得多;在过去的30年中,我国国情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冲突的动机日益增强,并且出现了不少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同时,青年人很容易因保护法律而受到免受惩罚,很难从中反省思考自己。鉴于上述处境,我们应及时更新刑法以与时俱进,并在保护社会方面发挥作用。我们必须摆脱对未成年人适用刑法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和惩罚的误解。本文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来分析当前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思索不足之处;加以论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及对刑事责任年龄改革有什么样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法,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主要用于规范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从年龄上免除一部分人的非难可能性。我国97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规定如下,以14周岁作为一个划分点,15周岁后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的,仅就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大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并且反映出不同的含义。在社会的持续发展中,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均未采纳旨在减少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然而,近年来犯罪低龄化的现象的日益增多,,发生了几起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年仅13的少女因外貌生恨残杀发小案、12岁的小学生杀害其母亲案、14岁男孩性侵杀害10岁女孩案件诸如此类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内心毫无愧疚之意,重罪者应根据其目的和犯罪行为来受到谴责与判刑,但这些行为者因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逃避了刑法,这引起了强烈的社会不满。这不仅显示了犯罪的低领化的现象,还显示了刑法和瞬息万变的社会没有与时俱进的现象。为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了给青少年一个健康文明的世界观,为了让刑法起到遏制与规范作用,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有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虽然14周岁已经下降到未成年人的年纪,但比较现在的国家快速发展,社会飞跃进步,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生活与精神的供给,让现在的14周岁未成年人拥有强健的身体,与自己的独立思想,这时候很容易误入歧途,犯下错误。而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就发挥其作用警告行为人莫要轻易触犯法律,行为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告诉行为人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前所进行的犯罪都不用进行刑罚;而是为了警惕行为人莫要轻易犯罪。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为了不让犯罪分子认为自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犯罪行为却不用收到刑罚的错觉;而且还是降低犯罪低龄化的一个必要手段,起到震慑性作用。
二、文献综述
相关国内研究综述
余敏何媛(2018)如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日渐高发,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但可以让侵害人得到应有的教训,如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还可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刑事责任年龄来逃脱法律惩罚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体现公平与正义,引导树立正确的社会守法价值观。
郭雅杰(2018)研究发现,与三十多年前相比,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以及发生就重大改变,14岁是否妥当或合理有待考究。
三、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二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分析、整理相关文献及,大致了解我国及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
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其他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补充,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地方发展程度,分析其补充条件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
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第2章: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主要观点
第3章:降低刑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第4章: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立法构想
主要介绍制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背景,主要研究是否需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在社会及多方面因素下研究分析究竟应将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到多少周岁较为适合。
第一章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1.1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其次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不满14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年龄。
以及量刑规范,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
1.2域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荷兰刑法典》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2岁未满18岁;《印度刑法典》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
在X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年龄界限一般是10-12岁,例如:科罗拉多、路易斯安那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为12岁,采用最多的是13岁(如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俄克拉荷马州,7岁至14岁的儿重,如暴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知道其不法行为,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样的规定也出现在内华达州的立法中,只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齡范乱是8岁至14周岁,并且将8岁至10岁的未成年人所应手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范乱绵小到谋杀和性犯罪。判决不受年龄的影响,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严重性,法官可以决定求助于少年法院或普通刑事法院。
第二章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主要观点
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参考的是当前社会的非难可能性,多少周岁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社会的一种“态度”,是以年龄为标准,对“懂事、成熟”的平衡,即便行为人的手段多么残忍,只要没到该年龄一律不值得非难,不值得处罚。这种结果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原则上这么做可以防止刑罚滥用。但刑事责任年龄是以社会认同为前提的,当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14周岁这个年龄点可能不再适应当今人们的豁免,应当根据各种指标进行调解。
近年来我国未成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残酷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的严重后果及其有害的社会影响不断更新人们的认知。在中国,少年犯罪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年轻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2.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说
近年来青少年恶性事件被频繁曝出,恶性事件不仅在生活当中,更是被带进了校园内。校外,有12岁男童杀母案,13岁男孩性侵未遂杀人案、10岁女孩摔婴案。校内有张超凡虐待致死事件、吉林校园挑筋割肉事件等,手段的恶劣性使人胆战心惊。但因《未成年人法》与《刑法》里面有相关规定,不可对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刑罚,也不能对其实行暴行。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且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施害者往往并无受到多严重的刑罚,而受害者却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面积和生理伤害,更甚者可能此生无法痊愈或是丢掉了宝贵的生命。国家正在迅速往前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相比于制定我国《刑法》的40年前,如今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更加趋于早熟,12岁甚至更小的未成年人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自然也就应该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2.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变说
赵秉志教授指出,我国满12岁的儿童一般都在小学学习阶段,满13-14岁的儿童也是刚刚升入初中,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正是早期社会化的关键期。对需要成人社会特殊保护的儿童实施刑罚,不合理也不人道。且14周岁的未成人世界观正在逐步形成,犯错难免存在,若犯错便要到监狱接受刑罚的话,不利于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及以后的发展。更有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摆脱责任的嫌疑。未成年人犯罪因素有很多,例如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本人心里素质、家庭成长因素等多方面,不能仅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3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说
就我国而言,在改革的迅速发展和四十年的开放中,社会矛盾逐渐出现。南北,东西方以及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逐渐扩大,社会问题日渐显著,如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社会发展导致阶层矛盾日益增大等问题逐渐出现。在没有父母指导教育和缺乏教育资源的情况下,留在偏远地区的儿童的心理和认知发展与发达地区受过良好教育的儿童之间存在客观的差距,这也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状之一。因此,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英美法律体系中恶意的附加年龄制度可以用来应对当前犯罪低龄化和犯罪暴力化的现状。不应该用“一刀切”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例如英国著名的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两位10岁的少年对1位年仅2岁的孩子实行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后将其拖至火车轨道碾压致死,手段极其残忍。但因两位少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很难对其进行处罚,故英国法院运用了“恶意不足年龄”制度,证明了他们具有辨认能力与认知能力后仍选择杀害2岁的詹姆斯后,法院将两个手段残忍、不知悔改的少年犯送进了监狱反省自我,接受刑罚。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后还会出现更小的犯罪嫌疑人,无法用年龄来预防未成人犯罪。
第三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1我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3.1.1未成年人犯罪成长因素
中国人口基数大,故于1980年把计划生育写过国策里面,此后,中国的家庭减少生育,基本以独生子女或者二个孩子为主。国家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所以在养育孩子比以前更是上心与宠爱。较多父母比较溺爱自己的孩子,认为家里孩子不多,物质生活也比较充裕,故比较溺爱孩子。但溺爱孩子不等于处处维护自己的孩子,认为自己的孩子都是对的。不及时纠正孩子错误的方面,引导孩子的世界观,不让孩子学习正确的为人处世,孩子就会不断犯错,从在家中犯错,到出来社会中犯错。这也是近年来“熊孩子”频出现的原因。1989年著名的日本水泥藏尸案中,其中一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发现了自己儿子的恶行后,只因害怕自己的孩子会坐牢,没有选择报警,导致一名花季少女丧失性命。2013年重庆女孩摔婴案发生后,女孩一家立刻搬离重庆,到新疆开始新的生活;然而婴儿与其家人则继续在重庆承受痛苦,1岁的婴儿要进行各种手术,父母只能在一墙之外观看自己的孩子,不能像平常父母一般拥抱亲吻自己的孩子,一家人共享天伦之乐。2019年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孩子杀人后,没有第一时间选择自首,而是冷静在家清理被害人留下的血迹,帮孩子消灭证据,清理犯罪现场等等。家长的言传身教就是孩子最好的体现,在以上案例中,家长的包庇让孩子无法无天;家长的宠溺让孩子大胆妄为;父母的逃避责任,让孩子注定无法无法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十一世纪的到来,国家进入小康社会,人民生活安居乐,有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富裕,父母工作繁忙无法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关怀与陪伴,只能用物质满足孩子来弥补他们的愧疚之心;以前只要要求孩子们努力读书,好好做人,现在却会直接告诉孩子可以不用好好读书与做人,家里有退路,父母有人脉,孩子们毫无顾忌。一切的最后都有父母兜着。这种教育方式让孩子们有恃无恐,如著名的“我爸是李刚”案件。李天一犯错后没有承担自己的责任,反而大声宣称:我爸是李刚。企图用权力来压制事件。事件反映出父母的教育无方与孩子的不学无术。
3.1.2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犯罪前的心里较为不同,成年人较为知悉社会的运作,通过各种渠道能获得相关关于处罚措施,以及抓捕手段,会认识到犯罪的后果以及难以脱责。成年人还会计算得失,通过恶劣的手段不一定能达到目的而且还会面临牢狱之灾。未成年的心里一般不会如此考虑,据统计,有一部分的为成人里,是事先知道刑事责任年龄再疼下杀手,他们往往根据单一的信息作出判断,容易盲目好奇、消极模仿,所以单纯就“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往往是可以理解的,认为他们杀人,打人是可以的,且再此基础上,与同学或家人间用此作为谈资,想要获得什么什么时,一旦行为人心里得不到满足时,积累到一定时机,惨剧就可能发生,未成年人由于其思考模式较为单一,仅仅获取某一个有利信息就会下判断,容易酿成大祸
如果不降低犯罪责任的最低年龄,不能追究犯罪责任。另一方面,使他们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得不到遏制,提高他们的侥幸精神和自由放任。如果未满14岁的加害者犯下了杀害、强奸或其他严重的有害行为,如果不追究其犯罪责任,只会受到一般的惩罚,这是不够的。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不能降低的情况,这部分罪犯将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承担责任。一方面,这将使他们的非法犯罪不受控制,并增加他们的机会和放任的心态。另一方面,如果14岁以下的演员遭受谋杀和强奸等严重伤害,这不足以补偿没有刑事责任的一般惩罚所造成的伤害。2018年湖南沅江男孩因琐碎杂事与母亲发生争吵,便持刀将其母亲杀害,事后淡定扔掉凶器,还代替母亲回复微信、向班主任进行请假,还继续与弟弟生活,一个12岁的男孩心里素质强大,令人惊讶不已。2019年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发生后,警方找到了13岁犯罪嫌疑人与朋友的聊天记录,犯罪嫌疑人事发后并无任何内疚愧对之心,还与朋友撒谎说自己没有接触过被害人,并清晰说到了自己虚岁14周岁,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一直与群众在一起在一旁看着警察寻找证据,却无自首的心态。由此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非常强大,在他眼里看来他也没做错什么事情,他还认为自己已经消灭证据,警察不会找到他身上;在他淡定的与朋友说出自己虚岁14周岁方面则可以看出他对于自己这个年龄到底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及是否负相对应的责任受到相关刑罚都了解的很清楚。
两位男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恶劣,但他们的心理素质强大,做了错事后毫无愧疚感,继续我行我素。命案被警察发现后,还可充当路人看热闹,与大家一起讨论事件。他们的行为明显的与他们的年龄明显不相符合,他们的心理素质令人瑟瑟发抖,不敢恭维。
3.1.3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制度不严
在立法方面我国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与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受行政处罚。”;《公安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对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等说明了对于14周岁以下的行为人处罚并不太强制与严重,总体上对14周岁以下的行为人几乎震慑毫无作用。
3.1.4未成人犯罪数据调查
2017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中显示出2015年至2016年末,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初中生62.63%。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其中暴力和窃取为作案常见手段。事先谋划情形的有13.46%,并且近三年案件量基本持平。在这些案件下,被告显然做出了犯罪行为,并做了事先准备。
司法大数据告诉了我们,在未成人接受教育的纯洁校园里早已经充满暴力行为,且不是一般冲动致人伤害行为,而是经过预谋的犯罪行为,对特定人或事进行报复。侧面反映出在2000-2010年代的未成年人比70-80年代的未成年人思想方面提早成熟。特别是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未成年人经受法制与思想教育后,初步对自己国家的法律与应负的责任与义务有相对系统性的了解,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与辩控能力的情况下却仍选择对他人进行了实施暴力行为进行报复。
3.1.5未成年人成长威胁
网络世界的迅速发展,许多不良信息与暴力游戏正在面世,未成人沉迷游戏,把现实生活带入到游戏里面,无法分辨现在与网络、正确与错误。例如现阶段国内知名的射击、竞技类游戏“和平精英”(原名“刺激战场”),其刺激性与真实性与现实区别很小,很容易令玩家沉沦,甚至无法分清游戏与现实。也曾试过有行为人模仿游戏跳楼,以为自己是不死之躯而导致身体落下残疾;更有未成年人模仿游戏拿刀伤人,以为被害者会如游戏一般“复活”,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侵犯到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等。网络游戏的出现是为了让人们空闲中在另外一个世界放松自我,得到休息与娱乐,而不是为了让大家沉迷其中无法自拔。青少年越发沉迷游戏,将游戏与现实合在一起,最后很容易因为对小事情的不满而心生怨恨,模拟游戏般进行复仇。现在的青少年体型强壮,若真模仿游戏般进行复仇,被害人也是无法完全避免不受到一丝伤害。
3.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3.2.1刑罚的目的性
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庄重性与严肃性不容人民群众随意侵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促进了青少年的心智体美发展,他们的自控力与辨认能力也在不断成长。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还不断出现了网络平台、电子设备等,青少年可利用这些产品做到足不出门,便可知天下事;但亦容易被网络平台中的不良信息诱导,种下邪恶的种子。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少青少年对法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因此也容易仗着自己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胡作为非。如浙江小男孩禁锢案件。
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追究其责任;1020大连女孩事件也因犯罪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诸如此类事件,层出不穷。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刑法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初期产生震慑作用,有助于青少年从小形成正确的世界观,预防青少年犯罪。另一方面,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了青少年犯罪后用来逃避刑罚的借口,刑法不能被不法份子随便利用,成为不法份子的保护伞。
3.2.2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界定
我国于2017年修订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降至8周岁。原因是目前现状与立法时期相比,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在心理发展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身心发展比以前更快,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知与适应性和自我责任感得到了显着改善与提高。民事行为责任年龄下降不仅反映了中国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事实,而且为改变刑事责任年龄奠定了基础。
3.2.3青少年的发育与受教育程度
在犯罪低龄化日益增长的今天,我们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的调整才可顺应时代的发展与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我们可以得知十二周岁,是中国青少年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年龄,青少年对自身的自控能力、辨认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且12岁为青少年的发育期,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在茁壮成长,21世纪的社会飞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物质生活丰富,父母给孩子们足够的营养,有的青少年12岁时就可成长到17、18岁的身体,与成年人无异;12岁又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一个叛逆期,我们需要在这时候规范未成年人的思想,避免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章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立法构想
4.1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通过研究与分析后,本文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较为恰当。
第一,刑法的完善应随着时代的进步,一起更新,与时俱变。自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以来,中国适龄儿童都已参与到校园活动中。12周岁是中国青少年接受完小学义务教育的时间,他们对事物有基本的是非分辨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对于杀人、打架等暴力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规定12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则有助于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的守法能力,使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教育部等部门于2016年11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我们不得不承认青少年已经具有了欺凌与实施暴力行为的思想,若不及早规范青少年的思想,预防其犯罪思想,让他们继续与暴力作伴成长,以后定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第三,现如今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纪也从10岁下调到8岁,可以看出,当代青少年比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更是提前,受教育与发育程度不能与以往相比,而《儿童权利公约》为代表的国际上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基准为12 周岁,故我国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四,也不与世界理念相违背。
第四,12周岁是青少年的成长期与叛逆期,他们在心理方面都觉得自己已经走向成熟,能做许多以前做不到的事情,他们大胆做事,不计算后果,有的青少年手段甚至于残酷无情,毫无内疚之心,但却因法律而能免受处罚,继续逍遥法外,不由让我们心生畏惧。故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除了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识在里面,同时也有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意义。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让青少年都深知12岁为责任年龄,所有人都要为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负责,没有人能例外,也没有人能利用法律躲过刑罚与制裁。
4.2完善非刑罚措施
现阶段的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此等处罚对于犯下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惩罚意义不大。重庆女孩摔男婴案中,男婴身受重伤,留在医院承受痛苦,而女孩父母已在筹划该搬迁何地重新开始。大连男孩性侵女孩案中,本是快乐活泼,热爱生活的女孩,但此生永远活在了10岁;而伤害她的那位13岁男孩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处以收容教养。我们无法预测麻木残暴的他,结束收容教养的他是否真得能改变,不再危害到社会。
由此,建议我国刑法完善非刑罚措施,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接受刑罚的青少年,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引用英国、香港等地区的非刑罚措施——“社会服务令”,提供无偿劳动。“社会服务令”能起到一个让青少年体验生活美好均来之不易的道理,不仅能帮助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还能起到改善青少年的价值观与增强其责任心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宵禁令,当夜晚来临,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送是在诱惑着没有坚强定力的青少年。成人的世界里不缺好人,但也有不少的坏人,若被他们盯上,则很容易让青少年误入歧途。对此,我们可以对青少年实行宵禁令,禁止青少年在晚上10点后还在街头路上游离,无所事事,不学无术,用禁令将青少年禁锢在家中,由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第三,我们可以安排相关人员与心理专家一起陪伴青少年进行矫正措施,在实行矫正措施的同时,由心理专家根据其表现,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评估,对青少年在此期间内的行为进行估算,评价其是否真的有改过自新的想法,是否还会存在犯罪的心态,提交给公安机关或是法院,加以注意。如若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法院可以考虑加强其社会服务令时间和实行宵禁时间,由公安机关加以监管。
第四,我们可以实行罚金制度,青少年犯罪后,由其监护人上缴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罚款给予人民法院。当规定年限已过,青少年改过自己,无犯罪表现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罚款。此行为,对监护人产生了约束力和监督力,增强监护人的责任心。
第五,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收容教养为一种强制性教养规定,将犯了罪名较大的嫌疑人送进收容所进行改造与教养的一种惩罚制度。当前我国实施的收容教养还不够完善,仍有不少青少年回归社会和家庭后仍有犯罪行为。故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其与心理健康治疗结合在一起,密切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需明白收容所是另外一个治愈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的地方,不能让青少年产生负面的心理影响,这并不利于对他们的疏通开导;收容所亦不得使用暴力,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收容所也要与时俱进,设备不能过于落后,除了教导青少年正确观念,还要教导他们相适应的时代信息。收养所的人员需持证上岗,保证其不会动用武力对青少年进行伤害,留下心理阴影。
第六,使用电子牢拷或是电子手环。刑法虽然惩戒犯罪,但预防犯罪也是其主要目的之一。对于未成年而言,重要的是让行为人内心惧怕再犯罪,隔绝其侥幸心里。目前时代使用电子设备也可以达到特定用途,通过定位和自动发声,禁止行为人出入某地,达到某地,还能实时知道其生物信息。这样不仅方便对未成年日后改造,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总 结
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由中可得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社会与国家都在努力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国家于社会的重要任务,但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一直都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处罚力度不太重。本文通过分析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本宫国情,综合分析后作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论述。我们要不断完善司法制度,预防青少年犯罪高发形势,保护青少年心身健康,使他们茁壮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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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本论文写作期间,恰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在家隔离期间,指导老师仍然在岗,在线上为我指导论文的写作与修改意见。对于我的疑问,老师细心解答,鼓舞着我不断做出创新方面。感谢老师在此期间为我的付出,老师的精益求真、对于法律的热爱与认真深切感染了我,让我希望能成为一位与他一般优秀的法律人,很庆幸能遇上方老师这一位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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