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的大热,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的传销犯罪活动。这类新型犯罪具有线上线下相融合、隐蔽性强、犯罪手法多样化、传播速度快、再生能力强的特点,导致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存在定性难度大、确定管辖难、提取证据难和追逃追赃难等难点。由此公安机关应该从明确案件性质、确定管辖单位、及时提取电子证据、建立追赃追逃长效机制等环节展开探究并提出对策,从而有效地侦破这类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
关键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近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而组织、开展的传销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达到数亿甚至数十亿,对国内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严重威胁着群众财产安全。传销人员依托于互联网而寻找到绝佳作案空间,加之国内网民整体结构持续改变,包括年轻网民、中老年网民,令网络传销潜在参与群体规模扩大。比特币的出现令虚拟货币加快了发展速度,广大投资者也纷纷将虚拟货币视作热点投资领域,全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接近九成均来自中国市场,比特币的诞生与兴起令传销人员从中发现商机,依托于虚拟货币将传销活动的场所设置在线上,隐秘性强,追溯难度高。现阶段,虚拟货币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分析其发展的趋势就能够发现,虚拟货币的种类极多,但其中绝大部分均可能属于传销骗局。
(二)研究意义
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被禁止发行,且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也同样被我国XX明令禁止。尽管如此,线上传销的暴利诱惑之下,虚拟货币在种类上不断更新,传销危机在线上环境中逐渐形成。案件数量的增多、涉案金额的增加表明,围绕依据虚拟货币实施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展开研究十分必要。但该类案件智能化程度高、欺骗性强、隐蔽性高,导致公安机关侦查困难重重,难以高效破获该类犯罪。本文通过研究网络虚拟货币传销侦查难点,探索针对性侦查对策,协助公安机关高效地侦破该类件。
二、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现状
(一)虚拟货币传销概念界定
由现行《禁止传销条例》可知,传销的形式是组织、经营人员发展人员后,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人员,如此重复,不断增加参与人数。在此过程中,根据发展人员规模、销售业绩对报酬予以计算并实施给付,剩余部分则由经营者、组织者获取。经营者、组织者也可要求被发展人员缴费以取得资格,从而从中非法牟利,令经济秩序被扰乱,不利于社会稳定。网络传销则指的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传销活动,这类非法活动的诱饵往往是高额报酬,在计算、给付报酬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费用为依据,传销活动的组织者[1]、经营者可以从中非法牟利。
现阶段国内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货币传销,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传销是以诈骗为主观目的的犯罪活动[2]。借用他们的观点,本文认为,虚拟货币传销的工具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视作噱头而发展会员、构建传销体系的内部层级,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发展人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3]、业绩为依据来支付报酬。
(二)虚拟货币概念
从本质上界定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的内涵需要考虑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参与人员是否缴纳了“入门费”;二是参与人员在整体结构上是否属于“金字塔式”层级结构;三是是否属于团队计酬形式;四是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特征[4]。首先,入会者需缴纳入门费,入门费即购买虚拟货币的费用或购买相关服务的费用,会员只有在缴纳此种入门费后才能够具备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由此令持有、认同虚拟货币的人数增多,形成投资者群体内的共同认知,使得虚拟币提高价格,对投资者产生诱惑力,投资者会更容易购买虚拟币;其次,存在层级关系。购买虚拟货币需要有推荐者方可获得账号密码来登录网站。现实环境中出现的网络传销通常不会明显展现出层级关系,必须经由对资金流的梳理方可对层级关系予以厘清;返还利润或计算报酬时的依据为发展会员的数量,依据的形式包括间接形式与直接形式,如动态奖励、静态奖励便是如此。其中动态奖励的依据为下线人数,而静态奖励的依据则时定期奖金、虚拟货币价格增值等;此外,出现欺骗性行为。从根本上看,虚拟货币运营不存在盈利性,投资者从中所获奖励为投资者出资弥补,传销人员的目的在于骗取他人钱财。现行法律内容中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并非在于骗取钱财的金额,而是否存在发展下线的模式以及内部层级结构。但并非表明骗取财产的金额不重要,通常以传销行为人做出发展下线行为并因此而获得奖励的行为事实对传销行为人具备欺骗意图予以推定。
(三)虚拟货币传销的现状
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数量、规模近年来持续增加,借助网络虚拟货币而实施的传销犯罪行为愈发隐秘、多样,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发案率明显增加。首先,虚拟货币的制作难度低,传销组织、经营者仅需具备科技型人才便可对虚拟货币随时进行创造。资金池断裂、传销活动被查处后,新虚拟货币的币种便可在短时间内再次创造,原有虚拟货币系统可完全向新虚拟货币系统内移植,这也是发案率不断加快的主要原因。网络传销平台、传销式虚拟货币近年来增势迅猛。据统计,包括中华币、马克币、五行币、U币等币种均已经发案。从裁判文书网整合的数据、侦查机关的数据可以发现,每年出现的传销式虚拟货币种类均不断增加,现阶段市场内的传销式虚拟货币种类约为3000种,虚拟货币网络传销平台疑似数量为3000家被查获[2],这些平台在区域分布上呈现一定集中性,多为上海、北京、广东等,目前都已经转战海外市场。以U币为例,在泰国、我国均造成严重影响;而发案于国内的万福币犯案人藏身于X,借助“X未来城”项目对境内传销实施遥控、指挥。其次,传销币种之间有关联,案件之间存在越来越强的密切性,部分案件仅以换马甲的逻辑快速创造新传销组织。传销团伙之间出现了拆分、合并操作。原本属于传销团队的骨干人员在对传销模式予以熟悉后便可能选择单干。如万福币、网络黄金积分ES两家便是如此,后者由万福币创始人开发,合伙人之间因利益分配矛盾散伙后,其中一人选择单干,便创造了万福币,实施传销犯罪行为。
三、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特点
(一)线上线下融合,增强说服力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被视作网络传销的代表性特征,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行为中,线上宣传、线下推广两个环节彼此融合。传销组织者通常将母公司注册于境外,将空壳公司设立于国内,投资者对公司真实信息无法查证,潜在参与者对空壳公司背后的母公司所具备的实力、背景形成信服后便会陷入传销圈套。首先,虚拟货币的宣传渠道为线上宣传,包括企业网站为了造势而进行的宣传,对企业所具备的业务能力加以渲染,借助网站上各国政要、财团或名人等的合照、视频等营造虚假的光环效应以蒙骗投资者;其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操作均在线上完成,包括购买业务、交易业务、奖励业务、拆分业务等。虚拟货币从网络环境中起源,在运营期间不会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具有便捷性与隐蔽性;沟通、联系均在线上完成。网络传销现阶段以社交通讯软件所提供的群发功能来传递信息,用户以QQ、微信等拉人建群,从而对潜在下线人员予以诱惑发展,会员间信息的传递通常经由社交软件来完成,上下线会员之间形成了点对点联系模式,较易躲避侦查通讯监控。线下传销活动的负责人则负责推广环节,以不熟悉网络、不会上网的群体为潜在下线人员。通常以设置代理点、运营商的方式组织推广虚拟货币的线下活动,如召开于酒店内部的宣讲会,参会者在宣讲人的讲解过程中逐渐被洗脑,便会加入其中开始踏上发展下线之路。推广对象往往是币圈投资者,使得扩散维度更广、扩散范围更大。线下推广活动可对线上宣传形成助力,在被发展人看来,网站、虚拟货币系统便是真正的信息发布平台,增强了对虚拟货币未来发展前景的信赖,名人效应会令洗脑效果事半功倍。
(二)犯罪隐蔽性强
传销活动因虚拟货币而蒙上神秘面纱,传销行为因此而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传销组织者在推广宣传期间往往会对投资人建立暗示,以神秘跨国背景、官方默许支持等说辞结合圈内大佬站台以形成的名人效应来对投资者进行洗脑,令投资者认为虚拟货币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从交易流程角度看,虚拟货币的隐秘性较强,宣传期间仅会提及购买交易的具体流程,并不会对其运作机制予以介绍、说明,网站的源代码链接甚至都不存在[5],购买人必须在有推荐码的情况下才能够具备购买虚拟货币的资格。不仅如此,虚拟货币式传销犯罪的作案人频繁更换名称和形式以避免被纳入侦查重点词库。如ICO式网络传销中并不存在虚拟货币,仅对其他虚拟货币内容完全复制,因此,传销团伙对虚拟货币名称能够随意更改。
(三)犯罪手段多样
多样的犯罪手段也是此类犯罪行为的典型特征之一。初期的传销行为采取单一模式,而今则转变为复合模式。在众多犯罪手段中,仅依靠炒币实现网络传销的模式最为简单,相比之下,金融理财、电商相结合的方式则更加复杂。传销行为的组织者仅需对内在返利机制予以确认并确认奖励机制即可,外在形式并不重要。且虚假投资网站、手机APP建立成本低,使得传销组织者可以频繁的更换操作系统。
(四)传播速度极快、再生能力强
传销组织内部并不具备核心技术,线下也不具备可支撑的项目,实体结构并不存在,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打破了时空限制,犯罪手法表现出极强的可复制性。线上网站平台、手机App无需较高制作成本便可被传销组织者获取,仅需服务器、电脑、手机便可完成移动平台的建立、社交群聊的组建,通过网站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大大减少了重复性劳动和成本[6],犯罪行为便可高效开展。由于操作较为便利,传销骨干往往会负责多个传销平台的同时或先后运作,从中选出收益更快、开展更顺畅的重点运营项目,当获利达到一定程度且时机成熟的情况下直接跑路失联,再通过犯罪手段的复制便可继续骗取他人财产,甚至部分犯罪者在结束服刑后很快另起炉灶,这体现出了此类犯罪极强的再生能力。
四、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查难点
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不断增加,该类犯罪逐步从单纯的线上诈骗逐步融入到线下,犯罪手段也日渐复杂,隐蔽性极强,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些犯罪特性也导致了该类犯罪独特的侦查难点。
(一)案件定性难
案件难以定性的原因在于罪、非罪二者的区分,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必须与传销基本特征相符,即入门费、计酬返利依据、存在层级关系、欺骗性四点。倘若传销组织者对传销规则、奖励制度进行制定期间对法律法规刻意回避,改变、限制层级、入门费等,便会增加案件定性难度。
难以认定入门费、入会费的性质。在虚拟货币传销活动中,初次加入的会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入门费、入会费、加盟费),只有缴纳这笔费用后才能获得虚拟货币购买资格以及发展下线的权利。此外会员缴纳费用的多少也决定了后面发展下线利润返还比例的高低。部分传销组织者会对入门费、投资费进行界限模糊处理,以此规避法律风险,使得投资者所支付的费用到底是入门费还是投资费难以区分,若想真正准确区分二者则必须对投资者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是其是否对购买流程、线下发展条件有所了解,此外还需要结合传销人员供述且落地的犯罪事实来确认。但实际上,传销人员提供口供的难度较大,投资者、传销骨干人员间界限模糊,投资者在案发前也的确获得过奖励。此种情况下,入门费是否算已经缴纳则必须有证据来支撑,倘若数据改变、丢失则难以定性。一旦投资者不配合提供证据就会导致证据体系不完整。
难以认定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关系。根据发布于2010年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内容可知,传销犯罪的追诉标准为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数量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3级。传销人员会对层级关系构成尽量避免以规避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对传销进行认定时的必要条件之一便是发展多层级关系,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活动在开展期间则有所变化:第一,愈发扁平化的层级关系,扩大基数的同时减少层级,传销人员定制出局规则、对奖励规定予以改变,部分投资者遵循该规则的情况下便会提前出局,由此在整体结构上边不存在3个层级;第二,对下线人数进行限制,使得总人数少于30人。虚拟货币购买、支付均经由场外渠道完成,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交易,传销人员以虚假身份信息完成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的申请后,资金流向便不会形成树状,借此来逃避侦查机关的监控注意。支付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现状令资金流向难以梳理,为对资金流向进行厘清则必须与参与其中的人员一一认证才有可能获得整个流向,此工作不仅需要完成极大工作量同时复杂性极强,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层级关系予以厘清;第三,证据较为复杂,层级关系认定难度较大。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犯罪的证据因网络环境的特点而区别于线下传销,其证据较易发生变化、无形、网络化,极大增加了取证难度,准确证据的收集难度极高,收集证据需要达到的要求也大幅增加。
难以认定行为的欺骗性。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现阶段的监管出现缺位问题,投资者无法形成对领导罪的清晰认识,由于投资者也发展了下线、介绍其他人参与,其会担心自己因此而受到处罚引火烧身,往往不愿意配合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此时,以言词证据对欺骗性进行认定时难度较大。即便资金链已经断裂,投资者对传销陷阱有所觉察,但其很可能出现趋利心理或侥幸心理,希望传销团伙能够逃脱抓捕,此时投资者可从后续进入的投资者身上弥补自身的损失。这也使得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无法以投资者询问笔录的内容来对传销团伙是否存在主观欺骗性予以认定。
(二)确定管辖难
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其在传播过程中往往跨地域,有较多犯罪区域,不会仅出现在某省内或某市内,各个省市均有分布,此时对案件的管辖进行确定时难度较高。首先,犯罪地的确定难度大。犹豫不受时空的约束,组织者、策划者通常身处境外,加之犯罪活动的发生场所为网络环境内,无论是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地均较多,侦查机关对管辖机关进行确定的难度较大;其次,较多机关具备管辖权,管辖纠纷发生概率高。考虑到传销活动参与者较多,资金往来较为复杂且遍布区域较广,使得执法机关出现管辖争议问题的可能性增大。
(三)提取证据难
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犯罪具有较强隐蔽性,使得犯罪证据难以提取,犯罪手段更新速度较快,名称、代号等均可随时被传销团队更换,较难引起关注。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下线人员发展还是奖励制度均可以简便操作且跨地区同时进行,传销行为人多流窜作案,使得犯罪线索处于分散状态,被害人遍布在全国的各个角落,要想收集到完整的证据,往往需要跨省市调查,给侦查办案提高了难度。
在此类犯罪查证期间,电子数据被视作证明力最强的客观证据,但电子数据本身具有复杂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取证侦查的难度[7]。首先,电子证据的损坏可能性较大。传销网站往往会加密存放关键数据,并且设置自动删除程序,在证据提取期间倘若某环节出错则会令犯罪证据链不具备完整性,甚至情况严重时,犯罪证据会直接毁灭。加之电子证据经由提取后便与原有环境脱离,损坏率高,难以重新复原[8]。与此同时,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还是传销网站均由传销团伙进行幕后操作,当发现系统被检察机关介入则会立即关闭系统,迅速注销账户,电子证据便会出现严重损毁。考虑到电子证据较易被损坏且提取难度较高,对其进行固定时则必须通过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设备的方式来完成。但取证人员在数据提取、数据分析方面并未掌握较高水平的技术,使得涉案金额难以查清、团伙内层级关系难以确认,受害人信息也较难被掌握,导致证据出现质量瑕疵,电子证据不具备足够证明力度[9]。侦查实践期间,取证人员因未能规范操作而令取证环节出现问题,使得取证结果的合法性遭受破坏,加之取证人员自身认知的影响以及选择性忽略行为的发生令客观证据未能全面收集,同时取证也会受阻。
(四)后期追赃追逃难
当前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传销的服务器在国外,并且核心传销人员藏身国外,这使得案件侦破后期对相关人员的抓捕极为困难,此类案件的涉案资金在向传销头目账户成果流转后,除去传销活动日常费用、返利支付费用外,剩余涉案资金则会用于个人购物、偿贷、购房等,也会经由非法途径跨境转移[10]。传销活动进入末期后,资金转移速度加快,用户往往后知后觉,不法分子早已跑路消失。由于传销组织多将空壳公司设立于海外,对涉案财务进行追逃则需要付出巨大成本,追回概率较低。
五、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查对策
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以网络为依托,以新型虚拟货币为噱头,发展会员、搭建层级,进行传销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跨区域作案等特点[1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案件定性难,确定管辖难,提取证据难、追赃追逃难等难点,针对这些难点,公安机关往往会应采取相应侦查对策,以破获非法诈骗团伙。
(一)明确案件性质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经常遇到案件性质难认定的问题,传销人员往往对法律漏洞有所把握,使得传销规则在设置过程中能够规避法律责任,如参与者出局制度的设置原因便在于此,在人数、层级数量方面少于法律规定。线索研判期间,首先要对入会费的性质进行确定,掌握认定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具体标准,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初查,对传销团伙内部的规则、制度等予以摸清,对投资人缴费原因、途径进行调查询问,缴费性质予以认定;其次,资金流是梳理调查的重中之重,通过对资金流的研判可以寻找出流水多,收支极不平衡的重点账户,再通过这些重点账户对整个犯罪团伙内部层级关系进行反向梳理;其次,调查传销行为人的消费支出与资产情况,对团伙运营情况形成了解后对盈利业务是否存在加以确定。同时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资金转移、挥霍行为。基于前述调查过程可对行为人的欺骗财务意图予以证明。
(二)确定管辖模式
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有着较多犯罪发生地与结果,侦查工作在主办机关缺位、协助机关缺位的情况下难以开展有序工作,合作作战仅成为口头模式而无法落实。基于此,应对刑诉管辖思想加以借鉴,对管辖主体范围进一步细化,形成协作侦查模式,其中一方占据主要侦查地位,其他多方为其提供辅助。对不同发案地区的警力予以综合考虑,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地、传销行为人居住信息等从各个侦查机关中筛选出适宜的主侦机关,其他发案地的侦查机关则为其提供辅助,听从其指挥。各地区侦查机关之间及时沟通、协同合作、传递线索、数据共享、详细上报,不应单打独斗,否则很可能会打草惊蛇。此外,管辖应以法定管辖为主要模式,管辖出现争议或案件无法明确时,各侦查机关之间可进行协商,如果未能协商成功则由共同上级机关进行指定[12]。
主办单位确定后还需要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树立合成作战意识,完善合成作战机制极为重要。行动以意识为精神指导,合作作战效果的发挥必须建立于各个侦查机关形成合作作战意识的前提之上,因此,各侦查机关应对独自为战的观念予以转变,不应抱有功利主义心理,在提供辅助时不应秉持消极态度,形成公安工作大局观,无论在警力资源、技术上还是在后勤保障上均应积极合作,使警力能够集中发挥,降低纰漏出现的概率[13],旨在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此外,经济发展近年来愈发表现出全球一体化态势,各行业发展速度不同程度加快,其中以信息技术领域的发展颇具代表性,虚拟社会领域、现实社会环境二者深入交融,犯罪活动也逐渐国际化,无论从深度上看还是从广度上看,犯罪活动的发展呈现加速状态。为令侦查工作在开展期间得到更好保障,跨国合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首先,对相关条约予以完善。多国之间应争取在司法制度方面形成协助合作关联,建立具有严密性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其次,对审批机制予以确立。以管辖模式为依据对跨国刑事司法协助审批流程进行确立,设置相关机构对跨国协助合作的展开负责沟通。地方侦查机关有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需求的必须向公安部提交层报,公安部收到申请后统一协调将处置期间的流程、遇到的问题向公安部及时回报;再次,对国际警务合作路径予以打通。跨国合作机制侧重线索的及时分享,合作方彼此应保持互相信任。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绝大多数都有海外背景,使得侦查机关对具体信息进行核查时难度较大。犯罪分子通常将服务器设置于境外,团伙头目也可能是外籍华人身份,倘若对国际警务合作路径予以打通,跨境抓捕、跨境取证环节依据良好运行的合作交流机制便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提高效率。
(三)及时提取线上证据
根据犯罪线索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要注意提取、保存线上证据。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犯罪在定罪期间其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调取,传销活动的进行以网络为载体,犯罪相关证据均以电子化形式来呈现[14]。首先,对虚拟货币购买账户信息进行提取,对社交软件聊天信息进行提取,对公司对公账户信息及时查询,对查清账户流水,经由第三方支付软件的转账信息则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调取资金流向信息;其次,提取证据期间,应有专业人员指导取证工作。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较易被篡改、毁灭,因此,取证期间必须配备专业取证人员,避免电子证据被远程销毁;再次,提取工具要专业、提取技术要专业,由此令证据保持原始性、客观性。电子证据带有虚拟性特点,较易被更改,因此,在提取时应依托于专业技术、工具以保障其客观性、原始性。
(四)建立追赃追逃长效机制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众多,这大大增加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在没有摸清情况时盲目行动很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通风报信,提前转移涉案资金逃往境外。因此,这类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有周密的抓捕计划,各地警方协作,统一指挥,同时抓捕犯罪嫌疑人,防止核心人员潜逃。另外,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一定要及时对赃物赃款进行查控。之所以进行追赃挽损其目的在于避免财产持续受损,打破犯罪嫌疑人继续获利的企图。办理案件期间,追赃挽损环节必不可少,该环节可令社会经济受损减轻。实践期间,传销被害者的投资款项直接上缴国库,不会返还给个人,这也令传销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可见,追赃挽损与社会稳定有关。
首先,对赃款赃物实施监控。量刑期间,赃款赃物被视作依据,传销行为人以发展下线的方式积累大量资金,对此倘若不及时监控则会令赃款流失,犯罪行为人如果手段高明则会在资金转移期间利用各种途径以令资金最终流向境外。部分犯罪行为人会将资金全部挥霍。当发现线索后应立即实时监控资金流动情况,对赃款消费场所、流转渠道予以监控,对资金流动情况予以摸排,摸清资金接收方、账号等必要信息,以便于截留赃款赃物时有更多线索。监控赃款赃物可令犯罪收益减少,为社会安稳提供帮助;其次,构建部级投资信息平台,以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投资人为主要信息,投资者自行登记投资金额、所获返利金额,信息包括虚拟货币购买账户、名称、方式、购买地、金额、返利金额等。为令案件侦办进度不受影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便立即通知投资者尽快完成系统信息登记,并规定操作期限;再次,对赃款赃物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应对登记信息尽快审核,对投资者人进行说服教育,盈利投资人经由说服教育对已获利选择放弃。处理过程中的重点在于控赃追赃,对资金进行查控时应确保规范性、有效性,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严惩,对正当合法权益予以最大限度保护[15]。侦破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时常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藏身境外且资金运营业流向境外的情况,因此应对跨境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合作双方能够顺畅交流,形成具有常态化特色的有效合作机制。跨境追赃追逃依托于国外XX的支持才能够顺利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境外资产进一步查证,对资产流向进一步查清。
首先,构建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直接通过资金流入国来执行流出国的协助请求,由资金流入国来进行追赃,也可由资金流入国提起民诉的方式对赃款进行间接追缴;其次,请求国、被请求国之间针对法律差异问题进行商讨。
传销犯罪案件在不同国家的定性依据可能存在差异,大部分虚拟货币式网络传销犯罪行为人多为外国国籍人员,使得犯罪嫌人的定罪处理往往出现很多法律问题,增加了追赃追逃难度。因此,相关国家应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协商处理。
结论
随着区块链产业、虚拟货币产业的蓬勃发展,虚拟货币式传销犯罪形式出现,作为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一种,其不仅具备一般传销犯罪活动的特点,同时表现出较强危害性、较强隐蔽性、较高智能化等特殊之处。虽然当前对于该类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仍不完善,但是通过实践对案件侦查难点的不断深入剖析,对案件特点的不断细化,对侦查手段的不断创新,相信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势头一定会被遏制,犯罪嫌疑人也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致谢
毕业论文终于完成,这也意味着我在广西警察学院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想四年的大学时光,心中充满无限感激和留恋之情。在广西警察的四年,无论是学习上还是思想上我都受益匪浅,除了自己的努力之外,也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的帮助和鼓励。
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收集、论文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一个个标点,他都尽心尽力辅导我们。没有导师的悉心指点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正是他们在生活中给予我无私的帮助,在电脑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我才能顺利完成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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