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而且他们对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我们获得的信息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多,但同时我们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地暴露在数据泄露的风险中。作为信息技术的重要部分,隐私保护的发展不仅关系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自身利益也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主要围绕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了在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的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同时提出了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信息技术;隐私权;保护
引言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看法。互联网正在一点一点地渗透到人们的平常生活中,在当今社会,随处可见的大数据和个人资料的收集,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所与日俱增,还有无处不在的购物广告和视频等的准确推动。一方面,人们比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更更加容易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比以往更多的隐私泄露的风险,因为你的手机更像一个贴心的生活助理,它比你更了解自己。
在21世纪互联网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之后,过去人们为了保护隐私的许多措施在如今似乎是没有什么效果的。个人的隐私可以非常容易地被放到互联网上,在许许多多网民参与的“人肉搜索”的帮助下,它将被逐渐放大,甚至跨区域传播。互联网上暴露一些的真实有效的信息也成为了互联网用户隐私权不易发现的危险。在今天的互联网环境中,侵犯个人隐私的最常见方式就是对别人的系统进行攻击。在网络上未经许可泄露别人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或修改他人的数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在互联网上自然流通,人们必须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市场经济使信息流通更加广泛,从而使很多人的权利遭到侵害。在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下需要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以确保社会稳定[1]。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保护隐私权至关重要。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个人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第三方非法收集、公开并利用自己的个人资料。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有助于推动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通过加强个人的隐私权,它为自我认识和信息交流创造了空间,能够促进人们的人格开发和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在当今社会,信息被收集起来,储存在大型数据库中,并变成了无形资产,可以被他人免费或无偿使用。当个人分享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被公开时,透明度就会提高,可能会失去孤身和平的权利,破坏我们的安全感,它还会阻碍个人活动和个性的发展。信息社会最宝贵的资源是个人信息,这是信息社会的本质。信息不仅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且对公民保持独立和行使所有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也越来越必要[2]。许多由科学和技术引起的问题,将来也许会有更加先进的技术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但是,科技所引发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科技手段来解决,因此,要解决现行的法律制度,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规制和人类固有价值的影响。我国作为全球信息化的后起之秀,要想在新一轮的信息革命中生存下来,就必须克服这种困境,在经济发展的效率和保护公民的隐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3]。
1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现状
1.1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人们对隐私的研究与保护相对滞后,在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新宝教授发表了文章——《隐私权研究》,这是我国对隐私权的首次涉足。他第一次提到“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属性”。这是最早由我国学者进行关于隐私权历史研究的成果。
关于网络隐私权问题的探讨是在1990年代末在我国国内展开的。王利明教授的《人格权法研究》,是对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进行阐述和阐述的典型研究。2在他的观点中,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利,包括别人所不了解的,在此,人们不能对具体的领域进行干预,这就是私人生活的范畴,例如私人资料和私人事务。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试行)》于1982年颁布,是我国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3周汉华和齐爱民是国内较早从事隐私研究的专家,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为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了立法上的主要依据[4]。如今,国内学者的研究相比21世纪初有了很大的进步。
1.2国外研究现状
在《The Spy In The Coffee Machine:The End of Privacy as We Know it》一书中英国学者吉隆•奥哈拉和奈杰尔•沙德博尔特强调了现代社会中不同的电脑储存资料,对个人资料的威胁,并且探讨利益与隐私权的辩证关系。实际上,人们也许早已受到了广泛的监视。随着人们对大数据的依赖性不断增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将受到影响。人们在网上活动中保存的各种信息,可以用来跟踪我们的每一个动作,随时都有可能失去我们的隐私[5]。
欧盟非常重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利益,致力于高标准的法律保护,并采取措施在统一的法律制度下调整不同成员国的隐私法律保护。《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5年通过,规范了个人数据的自动和非自动处理。该指令规范了欧盟公民在网上交易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是确定保证各个成员国之间进行自由交换数据的最低标准。再者,该指令责成每个成员国建立一个专门处理个人数据的监督机构,并实施适当的行政控制措施。从此之后,欧盟逐步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为计算机革命的先驱,X在上个世纪以其“信息高速公路”战略引领潮流,改造了电子商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行业,隐私权最早在X提出和保护。早在1888年,X的一位知名大法官托马斯·库利,在那时把隐私权形容为“不受其他任何因素干扰的权利”。1890年,X学者塞缪尔·W·D·沃伦、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4中指出,X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并将“隐私权”的概念引入《隐私权》。他们认为,法律应当注重个人隐私的相对独立,而不能以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其它侵权责任制度来保障。基于此,普洛塞在1960年指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私生活秘密的一项权利。在1980年,加维森进一步提出,隐私既是对个人和平与安静生活的保护,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限制。隐私权是X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基础,X的隐私权采用扩大解释,通过对隐私权内容的扩张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6]。
2隐私权保护的基本问题
2.1隐私权保护的历史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进步也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如何有效保护隐私权的问题急需解决[8]。早在1890年,X的沃伦和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联合署名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5的文章,这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文章中讨论了与个人信件、手稿、日记、照片和个人信息公开有关的一些早期案例,但是法院主要从财产权的角度向受害者提供救济。而沃伦和布兰迪斯认为,随着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必须认识到,思想上和情感上的要求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个人有权做出公开披露自己的事务的决定,这些事务具有人格权的属性。沃伦和布兰迪斯把隐私权引入人们的视野当中,并为隐私权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那时候起,X的法院逐渐以判例的形式承认隐私权,并且通过法律逐步加以确认。之后,其他国家开始在法律中保护隐私权。
保护隐私权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同样的关注,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出现,它已成为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人权理念的兴起下,保护隐私权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均不得随意干预,其名誉和声誉也不得受到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于1966年通过,其中也有这样的条款:“一、任何人的私人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讯,均不得被任意或非法干预;二、人人享有不受此类干扰或袭击的法律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制定了若干关于保护隐私的区域人权条约。比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指出:“每个人都有尊重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的权利。”
自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实时通信和信息共享。然而,隐私权也更容易受到进一步的侵犯,联合国对保护这一权利表现出了新的关注:2013年12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第68/167号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决议,要求各国遵守并保护数字通讯的隐私权。会议着重指出,各国均应当对其有关通讯、监控、拦截和收集个人资料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审查,以便确保各国全面和切实履行各项国际人权法规规定的义务。
2.2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要想完善有关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必须对其理论认识进行探讨,把握其内涵,厘清其适用范围。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隐私权问题的日趋清晰,我国也逐步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予以关注,并逐步在宪法及部门法中确立了一系列与隐私权相关的权利,并逐步建立起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现行的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就宪法而言,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对公民的个人自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民的个人尊严进行了保障。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非法搜查和进入。第四十条对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保密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并未对个人隐私进行明确的保护,而其它一些法律法规则是保障公民个人隐私的基础。同时,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司法解释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余地。
从民法角度来看,公民的隐私权是其个人权利内容的一部分,民法是其保护的根本依据。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对精神损害民事侵权行为的解释,《解释》规定,对公民因个人隐私遭受侵害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第三条指出,如果受害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法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隐私权首次在我国得到了民法的独立保护,这无疑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大进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也做出了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表示其同意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的隐私权进行侵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从刑事立法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中采取了间接保护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犯罪,适用刑罚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侵害他人通讯自由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从立法上对其进行了强化。8为保障公民的隐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6月1日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只要卖出五十条以上的公民信息,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在诉讼法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三条规定,以保障公民的隐私。第六十八条指出,搜集涉及公民个人秘密的证据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必须提交法院,不得在公众审理期间提交。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涉及公民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提出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予公开。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有关国家、商业、公民的案件,公众不得查阅判决书、裁定书9;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关于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上述所有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隐私,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并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
3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信息是我们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就是财富”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许多领域都在大量收集、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这些大量的个人信息构成了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资源。[11]在当今快速发展的世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也影响到人们的隐私。信息技术不仅在改变信息交流、使用、传输和收集的方式,而且也在改变隐私的含义和范围。宽松的隐私规则使公司和XX更容易大规模地披露、收集和分享个人信息。虽然这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但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扭曲市场,影响人们的隐私。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以下方面影响到隐私权的保护:
3.1使个人信息的保护陷入窘迫状态
信息技术的巨大变革导致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紧张局面。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数据是指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或其他手段窃取或获取公民的个人数据,其最重要的特点是违背个人意愿和真实意图而使用[12]。随着用户数量和使用率的增加,个人信息的侵权问题将比以往更加严重。
第一,不合理的个人信息收集。这是指数据收集者以各种方式,非法地和在其权限之外收集公民的个人数据。这通常采取的形式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收集,在网站平台上收集,以及通过黑客技术进行未经授权的入侵或收集。
第二,滥用个人数据。首先是滥用个人资料,即未经征得公民的许可或许可,擅自向第三者传递个人资料,这种个人信息的披露会对公民造成重大伤害。另一方面,存在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利用,这增加了损害公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风险。市场经济中还存在滥用他人信息的现象,如利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和其他敏感信息,直接将他人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3]。
第三,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近年来,我们的手机、电脑和社交网络软件被各种广告、垃圾信息和欺诈性电话和电子邮件所淹没。这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网上购物平台和社交网络上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增加,使营销人员能够准确识别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从而侵犯了人们的隐私。
3.2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犯隐私的后果甚至比传统社会更加严重。互联网技术在计算领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不可估量的数据正以惊人的速度被传播。公民的个人信息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流动,这大大增加了隐私扩散的速度和范围。
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因为个人信息可以迅速在互联网甚至全世界传播。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开个人资料是对公民隐私的一种严重侵害。在收集公民个人资料的时候,信息收集者一般会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被共享。虽然信息收集者有严格的隐私政策,但网络环境中的许多因素是他们无法控制的,信息收集者也无法严格执行其隐私政策。一旦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分享,它就有可能在全世界传播。
在国家信息安全方面,随着信息技术使用的进步,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例如,一些外国情报机构通过非法渠道收集和分析中国的大型数据库和信息,深入分析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政治和思想倾向或行为习惯,从而制造不利于我国发展的舆论危机,进而威胁到我国的信息安全。
它还对市场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上交易和购买导致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例如,淘宝和京东等网站在每年的618和双11重大购物节期间对交易额进行创新。在这些交易中,非法分子利用大数据技术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极大地阻碍了市场经济公开、公正、公平的运行。例如,有一些非法组织建立了非法收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并公开将非法买卖个人数据定为犯罪。如果这些个人数据被用于非法犯罪活动,将破坏社会发展的稳定,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3保护方式更加困难
在传统社会中,保护隐私要求确保隐私不被泄露,也不干涉他人的隐私。实现这一权利是基于他人的非主动行动,是一项被动权利。在信息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使用,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收集方法和手段也变得多样化,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收集到所有从未存在过的个人信息,而且数量和范围也是如此在这方面,隐私权不再仅仅是一项被动的、非侵入性的权利,它规定有权控制其私人信息的使用程度,并酌情使用这些信息。因此,隐私保护已转向在信息技术发展环境中适当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今,追求最大利润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许多违法者,甚至个人,往往不了解公民的隐私权,并收集、储存、分析和使用个人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总之,在互联网上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侵犯隐私行为的发生率和范围急剧增加,迫切需要改进保护隐私的手段。
4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4.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由于个人信息陷入窘迫状态,隐私保护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强有力的行政体系,明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体现基本人权和具体保护措施的隐私保护制度。需要完善相关的行政制度,通过先进的行政措施保护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
对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增加适当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那些恶意或非法侵犯其隐私的人道歉和经济赔偿。对于网络用户来说,很明显,他们不应该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隐私。网络运营商必须确保他们收集的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数据泄露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网络环境更加复杂。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应采取先进的行政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增加网络法律的指定,提高网络隐私保护。为了真正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改进工作必须考虑到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的隐私权的特殊性。应彻底审查隐私保护领域的新发展。为了满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应将隐私保护方面的新变化纳入法律范围。应明确界定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内容和组成部分,并应作出更多努力,确保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4.2加强XX监管和企业自律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难以逃脱通过互联网的重新定义。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使每个人都变得“透明”,如何规范互联网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及个人数据的使用,成为现代国家面临的一个新问题[14]。在信息技术发展如此迅速的当下,损害隐私权的后果更加严重,因此我们更应该加强XX监管和企业自律。
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开展信息活动的相关服务机构将受到监督,以确保用户隐私的保护和安全是开展活动的一个基本条件。这是一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好方法,将那些不保护用户隐私和安全的公司排除在外。同时,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与隐私有关的活动,并应用法律程序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如果仍然发生与信息泄露有关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跟进并追回与用户有关的损失。
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平台和公司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有权增加用户数量,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使用者的安全保障,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那些只顾着迅速占领市场、漠视使用者的基本权益、甚至将用户的个人资料视为永远不会赔钱的“生意”,是走不远的。虽然平台和公司接收和收集用户的数据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他们要妥善处理和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一方面是用户的信任,另一方面是公司的责任,这是一套完整的相互关系,必须付出与信任的责任,以保护用户的隐私。
4.3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随着隐私越来越难以保护,提高公众对隐私的认识更加重要,需要从我们自己做起。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信息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交流,也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但人们在欣赏服务的便利性的同时,也缺乏对大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等技术的认识和了解。他们很容易受到信息泄露的影响。这种非选择性使得知情同意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形式,在数据主体和处理者之间发生争议时,提供知情同意可能成为处理者的辩护理由,导致数据主体和处理者之间的关系极为混乱[15]。因此,有必要提高公民对其法律权利的认识,以及在隐私被侵犯后对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公民需要形成对隐私的认识和概念,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矛盾的。人们需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同时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他们还得学习如何利用科技来保护自己的个人资料。尽管这项技术尚未完全成熟,但却是一种对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
第二,在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下,个人的隐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使用合法的方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的同时,也应该倡导用社会伦理来规范和仲裁隐私法律关系。例如,保护隐私的最重要条件是:绝对价值理论,即以社会安全的名义尊重隐私的义务;能够调和经济利益与隐私之间的冲突,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提供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知情同意原则,以及人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可以平衡商业和隐私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利益,同时保护隐私并提供社会和经济利益。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对互联网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强化公安工作,加强基层专业组织在信息化进程中暴露各种公民信息,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加强管理的稳定性。因此,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防范与危机意识,并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增强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5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个人隐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尽管信息技术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但它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人们一直担心个人信息会被侵犯。在这种情况下,隐私研究已成为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生活和平与和谐的优先事项。
考虑到问题发生的层面,有许多方面可能导致隐私问题,而不仅仅是现有基本原则的缺陷。有一些客观的技术原因,不能完全消除,但减轻其负面影响的唯一方法是进一步改进现有技术。真正的原因是操纵技术的人,是人类行为的主观性造成的,而不是“好”或“坏”技术的结果。此外,缺乏价值规范、隐私意识淡薄和不断追求经济利益是造成目前该领域问题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XX监督不力、缺乏立法和最新的保护机制也是加剧当前隐私问题的主要外部因素。
因此,必须以XX为主导,并且依靠社会各阶层的多方位综合措施。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挑战,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其变得更加困难,所以更应该综合现在的环境进行多方面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站在本民族特色的基本情况之下,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XX监管和企业自律,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才能更好的构建一个信息技术与人和谐发展的社会。
致谢
本篇论文是在指导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教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离不开导师,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我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在我大学生涯中每一位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每一位帮助过我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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