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的法律探讨

 摘 要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首部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的法律,曾先后经历了2003年的试点阶段和2011年的修订阶段,历经十七年,终于在202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因为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有着许多不和谐的音符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极端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仍处于正在发育阶段,精神空虚,加之社会阅历浅,无法抵挡来自社会的不良诱惑,未成人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而作为我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肩负着建设社国未来的重任,他们的素质决定了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动力和潜能。而社区矫正法正是遵循未成年人矫正的成长规律,克服监禁刑罚,相当于天然矫正,以期尽可能地减少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心理产生的不利影响,以便其以良好的心态回归社会。在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应用中,发现问题,并逐步加以完善,为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性土壤,拥有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在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还需逐步完善,

本论文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基本理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借鉴其他好的做法,尽可能地保护有效预防犯罪,促进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保护教育

一、绪论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此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纵观全球,不只是在中国,在其他国家,未成年罪犯已引起各国XX的高度重视。因为他们深知,今天的未成年罪犯有可能就会成为明天的成年罪犯,如果想要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确保社会长治久安,那么必须要减少犯罪,特别是未成年犯的犯罪。所以,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并探究如何减少未成年犯的方法就显得极其重要。其实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在多年前就早已存在,只不过那个年代对此类情况还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那个年代是少年犯与成年犯都受同样的刑事司法体系接受法律的惩罚,无论是当时称作少年犯的未成年犯还是成年罪犯,实行同等关押,同等法律的惩罚。经历了多年的司法变迁,伴随着刑事思想的不断演变,我国在处理未成年犯的法律上已经逐渐成熟,旨在保护未成年犯为主要目的,尽可能是对未成年犯减少监禁刑罚的使用,保护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的有效保护下健康成长。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由过去的惩罚监禁转向教育矫正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目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极为适宜的改造方式;社区矫正和传统的监禁刑相比,对于未成年犯还是社区矫正是比较适宜的。因为从实施环境上来分析,现行的我国刑事政策实行的是特别预防主义,一改传统的“报应主义”同时,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从轻处理的法律政策,给予未成年犯重新做人的改过的机会,宽大处理,给他们重新拾起生活的勇气和痛改前非,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是XX和社会接纳了他们,同时也帮助他们获得新生,让他们有机会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具有操作性较强,实用性较强,人性化较强等特征。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转向性和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作用,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发挥自己所能。为社会创造自己的价值,充分利用重新做人的机会,来回报社会,而且对于在社会中提高融合力,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社区矫正也可以对于机构化相应地减少,不局限于固定场所实行关押,而是倾向于天然矫正,让未成年犯得到更多的来自于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得到较高的教育收效。对于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保障社会安定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未成年犯自我约束行为能力的一种培养,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司法策略,和近代刑事司法先进思想发展是存在共性的。

(二)选题研究的意义

对这些未成年犯在进行教育改造后,最终结果是确保其顺利适应社会和回归社会,作社会的主人,作社会生活的缔造者。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通过各种人性化的手段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和矫正未成年服刑人员,极力克服监禁刑罚对于未成年人产生的极端负面效应,尊重他们的同时,在他们成长期间给予尽可能地宽容和接纳,保证其在青年成长阶段接受正常的社会文化教育,以顺应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型化的未成年犯教育的发展总趋势。同时,在如今人口趋于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当下,未成年犯虽然犯了错,但是他们肯于改过自新,敢于直面人生,想重新做人,全社会就要给予他们力量和帮助,而他们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人,建设社国未来的重任就在未成年人的肩上,而作为失足的一部群体,他们正处于能力待开发阶段,在社区矫正的帮助下,可以有效提高这部分群体接触社会的机会,同时接受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洗礼,接受改造接受现代化教育的同时,回报于社会,回报于家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劳动技能,虽然犯罪,也不能剥夺劳动的权力,更不能因为没有赖以谋生的手段而重返社会造成重新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尊重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同时,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型化的总的发展趋势中,完成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础概念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概念

1.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概念

(1)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需要满足两个社会条件,首先要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同时还需要满足已满12周岁。所以,本论文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需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中国公民。

(2)社区矫正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对于社区矫正的界限还没有观点实行绝对的统一,根据不同领域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从国学界和实务界两大领域来看也是各持一词,不过,对于社区矫正,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与非监禁刑罚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而且综合各界论点,可以把未成人社区矫正定义为:在法律范畴内,把满足犯罪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在规定的社区内,由司法机构实行监督,在一定的规定期限内,设定专门的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机构以及法律志愿者,共同协助帮助这部分人矫正思想和行为,使这部分未成年犯得以顺利矫正后回归社会。其实社区矫正本身并没有固定的定义,在多年前,最早提出社区矫正的是源于X对于社区矫正的实行,只不过当时出现是不同于过去的传统,根据刑罚的基础上,必须在监禁机构和固定场所执行刑罚矫正的惩罚制度,当时也是强调要在社区内设立基础的社会矫正制度,或者以社区为矫正的基础,当时也有称之为非机构性矫正,此项制度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2.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

(1)行刑社会化理论

即要加大社会资源的整体参与力度,促进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与正常社会人可以正常接触,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不至于完全与世隔绝,他们可以不离开本地开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也可以在其中培养基本技能,社会接纳他们,不对他们施以孤立地惩罚,使他们在刑罚执行结束后,心里没有阴影,没有自卑,可以没有心理障碍从而顺利回归社会。假设未成年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长期管制不能与外界接触,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他们在完成刑罚处罚后,会被社会远远地抛在人群之外,无法适应社会,无法融入社会集体当中,这样,长此下来,他们脱离了社会的正常生活,自卑和无助很可能让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深渊,重复犯罪。因为在监狱中他们会不自然地形成一种固定模式,一旦离开了那个约束他们行为的集体和环境,在短时间内会从心里感觉到极不适应,而且如果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很可能也会促使他们重新犯罪。

对于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更有利于他们开展社会化的正常生活,也可以促进他们以后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生活提供了良好的心理条件。这也是我国刑罚制度在演变过程中的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宽严相济的理念。

(2)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理论

在国际上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理论为“儿童利益最大”,是“应当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看作是对所有少年全面实行发展进程的部分”,既要确保社会秩序安宁,也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专项作用,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采取未成年人特殊的矫正和保护矫正制度。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特殊

未成年人的犯罪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其初犯多数是因为激情而导致的,这是由于其在身心方面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并没有完整构建,在过强的自尊心驱使之下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产生自卑感,同时他们不仅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还会在家庭和学校环境影响之下走上不法道路。小过错的逐渐累积和偏差行为的不受重视,导致少年逐渐走上犯罪道路,这是多数犯罪少年的共同特点。由此可见,防患于未然十分重要,应当及时察觉到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偏差,并加以及时纠正,防止其走向犯罪的深渊。由于未成年罪犯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在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他们的心理教育和矫正,帮助他们在今后的时间里能够得以形成健康的人格和心态。从便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的方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式。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手段特殊

矫正计划存在着特殊性:未成年人的矫正计划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具有一对一特点的矫正计划,适用于社区这种开放性环境。这一矫正计划在实施之前,应当进行一系列的评估,而评估应当建立在审前调查程序严格落实的基础上,这一调查程序需要由行政主体进行,不仅要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和特征进行相应的了解,还要详细了解其受教育情况和家庭环境状况,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友情况也需要加以了解。正是在这一对一的基础上,使得在未成年人矫正计划中所采取的手段都是具有针对性的,特殊矫正计划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有极高的契合度,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特殊性。

矫正项目存在着特殊性:考虑到未成年人仍然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的矫正活动就必须依靠学校单位的配合。在这当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工读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可以让这些失足少年在半工半读的环境下继续成长,获得应有的教育。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其他不良行为,如离家出走、出入酒吧场所等,还可以颁布“禁止令”这一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特殊

作为特殊的矫正对象,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正在成长的阶段,这就对执行矫正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负有职业责任的矫正主体需要懂得教育学的有关知识,以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再教育,同时还要有其他主体的参与合作,例如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成年家属、学校的有关老师以及XX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力量的介入。

(1)成年家属监护人

家长的监护本身就能够给孩子带来安全感和信赖感,再加上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其行为更加难以预料,其情感更加容易冲动和被感染,因此需要有家长监护人的现场配合,才能够使行政主体制定出的矫正计划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2)学校

未成年人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在矫正的同时不应该中断其受教育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一些留守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人由于务工的原因而长期不在家中,难以有效尽到监护职责。这就要求学校及未成年人的教师给予未成年人相应的监管和照顾,也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对矫正工作的信任,降低排斥感,更好地配合矫正工作的展开。

(3)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关工委”是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简化名称,其性质是一种群众性工作组织,旨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监护人和学校有关责任人之外,这一组织所能发挥的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障作用是最突出的。同时,由于这一组织还具备着行政工作的属性,因而能够将各个利害相关方的关系加以协调,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配合。

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

(1)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我国XX一贯提倡“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并在各项政策和XX制定的工作方针中加以贯彻,自然也体现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和实际工作中。xxxxxxxx早就指出了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将其比喻成我们XXX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并强调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放在首位,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如果没有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在这个社会上并不会因为社会价值的判断而出现与社会相处的问题,他们之所以偏离正确的人生轨迹,是因为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既包括他们自己在生理上的原因,还包括他人和环境对他们造成的影响。这样一来,社区矫正就充满了“以人为本”的色彩,社区矫正过程中充满了人文关怀,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帮助他们改邪归正,既能够矫正他们的价值观,又能够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增强他们对社会的适应性。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所创设的具备人文关怀的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日后向社会的回归。刑法处罚对于犯罪的遏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罚所产生的反面震慑效果上,从目的上来看,刑法处罚是为了对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预防,尽管刑法处罚的执行能够给予不法分子应有的惩罚,但这并不是它的最终的目标,其最终目标在于通过这些处罚来使罪犯周围的人感受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进而从总体上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一味地追求严厉惩罚可能会在社会秩序上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也就是说,某一罪犯面临的惩罚越大,就越敢对刑法处罚进行规避。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没有那么大的主观恶性,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往往并不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社区矫正能够将未成年人罪犯和那些犯罪手段更为恶劣的罪犯进行空间上的隔离,使他们免受后者影响,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日后回归社会,是一种充满人文色彩的制度。

(2)注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

社区矫正的管制方法相较于监禁来说,给予了当事未成年人更多的合理发展空间。虽然监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活动空间,而是为了使其在狱内得到相应的身心层面的改造,使其在之后可以正常融入社会环境,但无可质疑的是,监禁本身的形式就是当事人失去了其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未成年人受到监禁的惩罚后,与其同龄人的生活完全隔离开来,容易导致出狱后难以融入其中。虽然服刑者的相关权利可能并没有被判决剥夺,但实际上,被监禁起来限制行动范围的形式会直接导致权利没有条件实现,而如果监禁对象是将要踏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与社会发展最密切相关的群体身心发展时期脱离了社会,就会导致其本身乃至社会劳动力水平的波动。

社区矫正可以使相关未成年人的社会形象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维护。因为犯罪而被实施监禁,会对行为人名誉造成破坏性的打击,出狱后很难被社会认可,会时常被冠以“罪犯”的头衔,而如果被监禁对象是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并不完全,这会直接导致其自卑心理的产生,社会上的人也会对其抱有质疑和偏见。这就会使那些有过被监禁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后来的社会活动中时常出现尴尬场面。而对于那些在成长关键时期被监禁起来的未成年人来说,与社会剥离的这段时间将会导致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和谐地融入其中。这样一来,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打击,甚至可能引致其叛逆心理和自暴自弃的心态,这样的结果显然与一开始希望这部分人矫正心态最终融入社会的监禁目的背道而驰。

(3)节约未成年人的行刑成本

基本设施的建设成本得到降低。由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处罚时,其年龄段具有特殊性,正处于身体与心理、思想、价值观等方面发展的阶段,为了照顾未成年人,使其身心健康发展,相较于对成年人的监禁管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比方说,为使其的知识发展不落后于正常水平,获得足够的基础知识,需要在监狱内设置多媒体教室,自然而然地,也需要教材、教具等的配置。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矫正环境建设成本一定是远高于成人监禁的。

软件设施的投入成本也得到了降低。同样的,为了能够使被监禁的未成年人有机会达到应有的知识水平,在未成年人监禁过程中需要给其配备相应的教育以及心理方面的人才专家等,相较于社区矫正,很明显,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禁需要花费的软性支出更高。如此看来,社区矫正不仅可以给犯错了的未成年人更多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的机会,还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执法成本。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范围内的刑罚体系制度都在趋于人道主义、更加现代化的方向上不断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就是我国从外国说法中吸取过来的专有名词。我们现在常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从国外早期一般化的社区矫正发展而来的,其实在我国对未成年实施的类似于“社区矫正”法的制度早有雏形,甚至可以追溯到清朝时代。清朝末期到民国时期我国在刑法方面出现了很多现代意义上的缓刑、保释和监外执行等的对刑罚执行具有缓冲作用的制度,但是没有正式地将其定义为“社区矫正”。缓刑和假释的相关概念在我国可追溯的文献中最早出现于《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是我国清末时期从西方国家引进过来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规定中出现了管制、假释、缓刑等相关解释,但是对“社区矫正”的明确制度仍然没有被提出。发展到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问题的重视,接连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不法行为按程度进行划分,并对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1.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阶段

关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于2003年正式开始试点,先是一点点研究符合我们中国本国情况的社区矫正制度 ,实施了“先行先试”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实施明显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 。明确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山东和天津六个地方是社区矫正试点地方的是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里面还指出北京上海两地为首要试点工作城市。

2.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阶段

为了能够让矫正试点工作准确无误的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在司法部的研究调整下正式出行,在2004年的5月9日,在这个办法里面详细的描述了服刑人们、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和里面的人们去接收程序以及接受矫正方法等等含有非常大的去实施的内容。

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方为我们国家的内蒙古 、广西、贵州、湖北、重庆、海南、黑龙江、广东、四川、湖南、安徽、河北等12个地方在2005年 ,并且将社区矫正试点地方延伸为18个省市 。目前为止 ,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通过试点的实施已经获得了很平稳的开展 ,但是,除了上海很大一些地方没有实施和未成年人独特的社区矫正相区别的执行的发展和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6年修改,在里面确实提出在社会、司法、学校、家庭等方面没有成年的人都受到其中的保护,还有,也非常肯定的提出了没有成年的人有不好的举止,父母作为监管的人和学校一起 相互合作一起教育,必须的时候校方必须严格教育 ,在社会方面打造出符合没有成年的人长大的学习和生活的地方,严格停止对没有成年的人散播或买卖沉浸于网络、不好的书籍或出版等物件 的严禁性质的法律条文,明确提出不可以建造唱歌跳舞的地方、可以上网的地方在义务教育学校的附近,并且绝对不可以给没有成年的人买酒和烟,面对没有成年的人有了违反法律和犯罪的行为,来自底层的自治组织应该有着帮助的责任,给没有成年的人一些教育和挽回。在法律方面,面对成年人和没有成年的人实施加以区别的保护方法与法律方面的监管,特别是在和成年人加以区别的在服刑、关押方面的分开关起来的方法,来不伤害和不平等的对待从而保护正在服刑、关押的没有成年的人来学习和去找工作的权益。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明确提出,面对“矫正和预防犯罪有着不好的举动”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与预防犯罪”,来根据我们国家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行动。目前为止,我们国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发行与行动成为我们国家对没有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一条分界线迈入到了很高的开始点的开始阶段在确立法律先行先试的方面, 在没有成年的人有了违反法律犯罪的时候,特别给予在教育、保护、矫正的方面的方法,是建立一个健康长大的地方给一时犯错的没有成年的人。

3.我国社区矫正的成熟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2009年实施,并被全面应用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国家将社区矫正全面归进刑法实体法的要求改入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在2011年的4月,在里面的有明显提出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宣告假释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在第38条、第72条、第85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两高两部发行了,使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有了更加容易去行动的文件指导,通过最近十几年来的实施的经历与归纳使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愈发的健全。在前一段时间发行的《社区矫正法》里面明确提出对给予于没有成年的人社区矫正的“专章”,这就说明没有成年的人的社区矫正正在一步一步取得健全的过程。

我们国家没有成年的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实行的大背景是我们国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获得很多经验,实践上可以实施的借鉴都是由里面给没有成年的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由2003年开始实行以来,在中国共产XXX指挥下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实务工作平稳、牢固地进一步开展,每个地方都获得了适合详细切合现实的发展需要的实践经历。一段时间内有作用的借用国外的靠近现在的理论和实务经历,并且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总结一点一点构建完善社区矫正的机构和实施方案。同一时间,没有成年的人的社区矫正的独特矫正程序同时在平稳的开展,《社区矫正法》更加是通过专章立法的方法给没有成年的人的社区矫正凭借法律性要求在2019年12月28日发行。 在没有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实行的方面不仅帮助增加、充足和蓬勃了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内容和体系,在别的方向上也使没有成年的人违法后保障了在社区中矫正的刑罚实行方法,帮助没有成年的人能够成功的进入社会的意义很大。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司法矫正资源利用不充分

根据没有成年的人的犯法所占的比例一直在减小,没有成年的人的犯法的整个的数量变少,可以看出来整个中国获得了很大的作用在预防没有成年的人的犯法方面。有很多资料指出,许多的没有成年的人的犯法的事件在2015-2016年集中在贵州、云南、河南,在没有成年的人的犯法事件中,云南、青海、贵州、宁夏和新疆的地方是发生百万人口发案数量很多的地方。没有成年的人的非监禁刑使用增加,说明了没有成年的人的社区矫正目标在上面说的地方散布许多,其他地方的矫正对象与上面所说的地方很少。很多县级司法所接收人数很少是因为没有成年的矫正目标分布广的原因导致的,矫正工作人们不知道怎样来实施工作有的是针对一部分的没有成年的矫正目标不给予关注,因此导致了缺少矫正教育有的是走走过程。但是面对经过研究而建立起来的帮扶教育基地的地方,因为缺少了没有成年的矫正目标导致了一些司法资源的浪费,别的有需求帮助的矫正的目标又没有获得帮助。

2.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培训就业技能、实现心理干预指导、参加公益劳动及社区服务、组织思想法制教育、培训就业技能等项目都在我们未成年矫正工作的主要矫正项目中有。在一些有关系的研究表里明确提出:一些问题比如组织思想法制教育的活动数量太少,组织社区服务并没有真的实施,利用电话通话,上交思想汇报等方式成为谈话交流和心理指导的主要方式,其效果微乎其微,在没有成年的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中都表现出来了。能够说一说的是,对待每个不一样的矫正对象缺少了特定性解析已成为经常的活动,还有的是解析的内容很片面,里面只有罪名、类型,并没有面对矫正对象存有的社会矛盾去进一步的解决,并且导致矫正事情有着一样的部分,矫正项目过于死板并且少而没有用,缺少了对于矫正对象独特性的思考因此并没有非常好的指引和教育意义。

四、境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一)境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

1.X的社区矫正制度

如今由于未成年犯案的比率大大上升,因此各国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而最早开始的就是X并且发展至今其内部的立法结构比较完善,最开始是在1912年X联邦XX成立了儿童局,该机构的主要作用就是介入未成年人立法领域。而选择成立儿童局也是由于时代的发展需求,当时X的人口急剧增长,主要的群体集中在青少年,并且该群体的犯案率急剧上升。1974年X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件成立少年司法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犯罪的未成年人会送到社区中进行矫正,而传统的罪犯是需要关押进监狱的,但是由于青少年的特殊性从而会送到社区中。为了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国家实行了各项措施,并且完善了相应的矫正制度,例如X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在社区中矫正的速率,为他们配备了专业的工作人员,想要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犯罪事件。并且还从社会中引入志愿者,以此加大了社区中服务人员的质量,因为国家认定如果在申请学校或者奖项时志愿者是可以作为加分的选项,帮助自身获取一定优势的,因此许多学生愿意前往社区担任志愿者,除了以上国家做出的改变,X还分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州,他们自身会成立一些不同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些机构并不归国家所管,他属于社会福利机构,主要的帮助来源于社会人士。

X能够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推行的如此之快主要是因为当今时代人们思想的改变。如今人们的思想是轻刑化,在以往想要惩罚罪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利用刑罚,但如今逐渐偏向于教育。并且X认为不只是XX可以拥有社区矫正机构,只要该场所存在便可执行此事件。而X推行的社区服务刑主要是来源于英国,他就此刑罚与自身推出的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如果未成年人在X犯罪则最终可能会判处的刑法就是处以罚金或者判处缓刑,而处以刑法的主要地点就是在社区内。

2.日本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日本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是带有前提条件的,他希望未成年人在社区中可以改过自新,并且还设立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少年法》或《更生保护法》。

日本将年龄处于20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统称为未成年人,以此再分为三种保护对象,第一种是自身品行不端,会出现离家出走或厌学的行为,但目前还未出现犯罪行为,但是其具有的犯罪风险较高。虞犯少年的主要表现就是经常会在半夜出门、不喜欢上学或者结交不良的朋友。第二种是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三种是年龄在20周岁以下,但在14岁以上会出现犯罪行为的少年。对于第三种违法少年的判处是送至家庭裁判所,但是该种保护处分是具有福利性的,他不会受到成年人所接受的处罚,而且也不会进入审判程序。保护观察是指不会将犯罪人关入监狱,而是自由的在社会上生活,但是会由专门的人士对此类少年进行监督和援助,他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正常生活,而保护观察也是有具体期限的,由于日本的未成年人是在20周岁时成年,因此会一直对此类人员观察到年满20岁。因此日本的矫正制度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做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从而对他们进行教育,以保护为前提进行有效的矫正。

3.我国X的少年福利制度

(1)矫正少年虞犯的主要做法及队伍设置

而X地区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设置了三个机构,分别是判处少年案件的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少年辅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声明少年虞犯是指年龄处于20岁以下但是在7岁以上的犯罪少年,法案中还具体规定了15个不良行为,如果警察发现有未成年人触犯了这15个不良行为之一的,就会对他们的身份进行调查或口头警告,并且他们做出的违法事件是会有其他的行政法律规定的,因此也应该按照其他法条做出的判定进行处罚,如果将未成年人移交法院,那么最终做出的判决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判处保护处分,第二种是不付保护处分。如果少年被判处保护处分会移交给少年辅导委员会,此批少年在成年之后需要在社会上进行工作,从而少年辅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教授违法少年相关的就业技能,也可招聘社会人士或者热心的大学生对他们进行指导以及改正。

(2)二十一周岁的保护措施

同时《少年事件处理法》和《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规定要将矫正的年龄调为21周岁。如果犯罪人员的年龄超过21岁,则就不能够进行保护处分矫正。

(二)境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而我国在制定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时严格按照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其主旨是要实事求是,并且要进行针对性的矫正,根据每一个失足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进行指导,可以采用缓刑或者假释等措施。不同的未成年人有不同的特征,因此需要对他们实行不同的缓刑或者项目,矫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常人的生活,不能带着矫正的目的而矫正,可以让他们参与一些社会服务,例如心理治疗或中途之家等项目。

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判定是处于20周岁以下,X地区设置的年龄是21周岁以下,我国当前可以适当的拓宽矫正包括年龄,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许多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并且网络普及,在网络世界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容易受到改变,因此比较容易出现低龄化犯罪的现象,而主要的矫正主体就是针对高校在读群体虽然已经年满18岁,但是并没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渠道,因此我国可适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放宽矫正年龄,例如处于21岁至22岁之间的高校大学生,要帮助失足大学生成功返回社会。

五、结语

在中国未成年人是发展的希望,祖国未来的发展都交给了未成年人,但是在低龄阶段思想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而如今随着时代的改变,也不再使用以往重视刑罚的思想,如今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使用的手段是教育,改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国在进行社区矫正时其主要执政理念是以人为本,并且最终获得较好的效果,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他们重新进入社会,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节约行刑成本。本文的主要论述方法就是在我国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基础上,再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英X家、日本或我国X。虽然我国进行未成年矫正工作较慢,但是随着不断的实践与发展,配合了科学的矫正制度以及内部的专业人员数量逐渐增多,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逐渐走入正轨。

致 谢

漫长而又短暂的时光已悄然流逝,不知不觉就迎来了毕业,回望这段弥足珍贵的时光,感慨良多。于学业而言,我掌握了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于生活而言,我体验了一段非常美好的时光。我要由衷地感谢这一路以来的老师、同学以及亲朋好友。

首先要感谢的是我和蔼可亲的指导老师。从我对本论文没有半点思路到最终顺利的完成,离不开指导老师的步步引导。从题目的确定到论文框架的成形,再到资料的收集和论文内容的书写以及结论的验证,都有老师的帮助和指导。不管老师工作多忙,在我有问题请教时都会抽时间耐心指导。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在求知上永无止境,在生活上积极温暖,这就是老师,这就是榜样!未来投身于工作的我,也一定要学习老师的精神和态度,积极努力,向老师致敬。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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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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