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下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

公民的隐私权是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关注较高的话题,新媒体下,网络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益处,如网络购物、微博、远程诊断等社交软件。但也随之引起了如“人肉搜索”、网络窥探业务、黑客攻击等大量恶性事件,如非法获取他人的邮箱或手机号,不断发出垃圾信息,或非法公开他人的隐私等。在这种情形下,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但由于网络环境十分复杂且难以监管,加上网络隐私权自身的特点,网络隐私保护措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先简述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基本特征和表现形式,其次剖析国内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从中找出不足之处,最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第1章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第44次报告可以看出,到2019年6月止,我国上网人数规模达8.54亿,普及率高达61.2%。这数据表明,网络使用量不断在提高,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衣食住行。在新媒体下,网络带来便利,也滋生许多不良的现象,如网络用户在APP上进行车票购买后与个人相关的隐私被传播、售卖,不断被骚扰案件;在疫情期间,哈尔滨有一男子因拒绝戴口罩,在争执过程中威胁、谩骂社区工作者,随后其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隐私在网络平台曝光案件等。侵权者似乎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甚至认为是正义之举,这也是当前人们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较弱、普及力度不高等问题。本论文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网络隐私权在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议。

 1.1.2 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网络侵权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纠纷,但追其根源,主要是由个人处理的不妥善、网络行业的收集与管理不合法不合理、XX的监管不到位、法律的规制不完善等造成。也由于躲在网络空间背后的侵权者难以惩治,受害人往往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实践上缺乏实质性的操作,也难以实践。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网络行业的管理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都落后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目前,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越来越突出,造成了许多非常重大的影响。本论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在法律层面加强保护的必要性,避免网络用户隐私遭受侵害,促进网络环境稳定发展。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隐私权有了较为深刻的认知,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将隐私权定义为独立的人格权,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但关于网络隐私权这一领域,尚未进行明确规定。

在理论研究领域,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中,把隐私权定义为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法学界对于网络隐私权属于何种权益还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1)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网络用户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数据享有专属权;(2)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不仅具有人格权,还具有财产权,即有双重属性。

学界的不同观点对于研究网络隐私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时至今日,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将网络隐私权归属人格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从隐私权立法保护来看,仅在其他法律规范涉及,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仍需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

1.2.2 国外研究

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相对成熟,隐私权最早出现在1890年,X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网络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产生了对网络隐私权侵权事件不一样的救济模式。具体的保护模式有:

1996年,以X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是为了激励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采用自律模式减少网络平台服务商在XX监管下的运行压力。

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主要是将网络用户的隐私由其自己保护,通过高技能制作保护软件,在网络用户使用的过程中进行加密,最终实现网络用户隐私的自我保护。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司法、行政等各方面举措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能够较大程度的惩治侵权者,维护网络安全秩序。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在写作及研讨过程中,本文运用了以下四种论证方式:

1、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诸多文献,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并对网络隐私权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更深层次的认识。

2、案例分析法。参照现实中的案例,如在新媒体社交上“人肉搜索”他人隐私并肆意发布的现象,通过不同案例的处理方式去了解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大体情况。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文献和刊物,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有哪些内容符合国内现状且具有可行性,可引用并作为我国立法依据。

4、社会调查法。首先,通过网络平台了解隐私权侵权的现状;其次,剖析现今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方式;最后,熟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解决流程,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方面等。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分为七个章节,每章节的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通过网络隐私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以此引出本论文的主题。

第2章:网络隐私权的概述。本章主要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为下文奠定理论基础。

第3章:国外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规制现状。本章主要介绍X、英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为提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做铺垫。

第4章: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从公民、网络行业、XX等方面阐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为下文提供客观基础。

第5章:我国网络隐私权现存在的问题。本章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基础上提出其存在的不足,说明解决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必要性。

第6章: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本章以上述章节内容为依据,从公民、网络行业、XX等方面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提出建议。

第7章:结语。

 第2章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什么是隐私,隐私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部分,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不属于论文讨论范围。而自然人的隐私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

网络隐私权在继承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行为与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也包含第三人不得以转载、下载、传播等途径知晓他人隐私,或恶意在网络进行诋毁等行为。

2.2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了安全屏障,行为主体可隐蔽在其之下,通过网络平台安全隐患或是新型技术等手段实施侵略,在窃取网络用户隐私时能够不留痕迹,难以定罪。

其二,危害行为具有容易性。新媒体下,人们大多依靠网络生活,侵权者窃取隐私十分容易。侵权行为可以包括特定或不特定对象,侵权者窃取隐私,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属于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其三,损害事实具有客观性。损害事实发生以对他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是否被第三人知晓来判断。当网络用户的隐私在网络上流传、交互时,其速度、范围十分之广,在电影《搜索》中,女主因患疾病未让座,被网友拍摄上传后遭受“人肉搜索”等不公平对待,悲痛之下选择自杀。拍摄者与其他实施行为的主体自认为是正义之举,实则在客观上损害了女主的隐私权。

其四,危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在认定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应从价值评价角度进行归责。即一项结果要归责于行为主体,需具备三条件:一是在行为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二是在过程上将危险转变为实害结果;三是该结果符合价值评价的要求。

 2.3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表现

1、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主体。它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主体:(1)自然人侵权行为,即侵权者在知悉网络用户的隐私后,未经授权、许可在网络上进行发布或转让的行为;(2)网络平台服务商侵权行为,是指网络平台服务商提供相应的平台给网络用户,收集并记录其个人隐私信息,在使用中让网络用户不断完善个人信息,逐渐呈现在网络平台上,在没有尽到监管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泄露网络用户隐私的事件,给网络用户造成严重的损害。(3)XX部门监管不当引起的侵权行为,是指XX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为查处违法犯罪或是侦破案件而非法监控网络用户的行为。

2、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平台。主要包括两类:(1)微博、百度贴吧、一直播等公开的网络平台;(2)微信、QQ等相对封闭的网络平台。这些平台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但网络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或设密,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都无权非法干涉网络用户的选择。

3、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表现。主要包括两种:(1)侵权者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将他人的隐私在网络发布;(2)侵权者未经他人授权、许可,以收集、篡改、复制等非法手段侵害他人隐私。

 第3章 国外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规制现状

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差异,但也有相似之处,慢慢演变成三种典型并具有特色的保护模式。

 3.1 以X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的规制现状

X是隐私权提出的先行者,并通过对隐私权进一步探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X对隐私权保护走在世界的前列。在立法方面,X的法律相对完善,如《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等,从法律规定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和范围,并禁止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时使用有关信息等情形。但在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X更倾向于以网络行业自律模式,对行业提出限制性规定。

网络行业自律模式指的是由网络平台服务商订立行业自身的行为规范,从而约束自己,坚定对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态度、立场,从而实现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也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在自律下得到快速发展。网络行业自律模式容易产生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其约束的权限和范围不及法律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相对自由,更有利于网络平台服务商对公民的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更适合X的现状,它填补了X立法的空白,促进X网络行业的发展。

  3.2 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的规制现状

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是指依靠科技的支持,通过软件保护,以网络用户自由选择、自我保护的模式。该模式是将隐私的保护由网络用户自己掌握,当个人信息被收集时,这种软件会做出保护提示,主动告知网络用户该网络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方式,网络用户根据个人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给予极大的自由选择权,由网络用户承担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这种软件技术还可以在使用前预先设定只允许收集特定的信息,其他信息不予收集等,以此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依赖软件技术发展的模式,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仍不确定,存在一定的风险。

 3.3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的规制现状

欧盟最早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实施《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涵盖了关于个人隐私处理的规定,是欧盟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范。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层层规范,规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各项举措,具有震慑力,能够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更重要的是能严厉惩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以国家和XX为主导,有效的建立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立法范本。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推动了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标准化、统一化和国际化。但也有不足之处,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制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举措落后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往往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网络隐私权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模式增加了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法定义务,挫伤其管理网络安全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行业的发展。

 第4章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4.1 我国公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现状

我国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关注较少,涉及自身重要的隐私不够重视,特别是在社交软件上,各种免费软件诱惑着网络用户,使之公开自身隐私信息,逐渐被收集,因此,隐私的暴露可以说无处不在。网络能快速解决生活和工作的难题,我们通常会优先采取网络方式,在意识上难以抵抗不良软件、恶意链接等带来的诱惑,导致个人隐私外泄。网络用户的隐私遭受侵害十分常见,对于已经泄露的隐私,是否会造成二次、三次泄露,难以得知。

 4.2 我国网络行业对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现状

关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方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网络行业的整体自律,一种为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的自律。主要表现为:

在网络行业的整体自律方面,在XX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之下,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网络行业组织,在其带领之下,与地方性行业组织、专项机构等成员,共同维护网络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主要的行业管理者,制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搜索引擎自律公约》、《电子商务诚信公约》等进行规范自身与成员的行为,使得网络更加有序进行,推动网络快速发展。

在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自律方面,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互联网协会公约规定的基础上,网络平台服务商(如新浪、腾讯、搜狐等)通过具体措施落实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如将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平台标注关于隐私声明,网络用户在获取个人信息时需要进行验证码、人脸识别、密码等验证方式,在程序上做到严格保护网络用户隐私。

 4.3 我国XX部门对网络隐私权的监管现状

新媒体的发展,网络用户的信息在网络上流传、交互,其速度、范围十分之广,XX监管具有十分重要作用。XX部门监管主要表现为: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为XX部门解决网络问题提供了诸多法律依据,具有国家强制力,但由于立法主体涉及范围广,影响着XX对于网络的监管。从监管主体层面看,XX对网络行业进行监管,不仅要实现网络行业的最大效益,还要求XX部门对其存在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网络行业的媒介传播着不同信息,涉及到诸多不同利益,为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事件,要求XX在监管时更加注重维护网络秩序,避免造成社会恐慌。XX的监管更侧重于秩序的维护,能够与网络行业的自律形成互补。从技术层面看,XX不断加强科技创新,对于疑难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能快速有效的解决。从XX监管层面看,XX监管属于行政作为,能够侦破侵犯网络隐私的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权益。

4.4 我国法律层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规制现状

  4.4.1立法现状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与保护力度,相对较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尚未形成专门的体系,分散在其他法律规范中。在立法方面具体如下:(见表4-4-1):

表441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文件性质 文件名称 制定主体 具体法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38、40条
《民法总则》 第109-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3条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8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9条
《侵权责任法》 第36、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8、134条
XXXX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4条
行政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xxx 第 15、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57条
部门规章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8、9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xxx授权) 第13、14、17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1-42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 9条
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5-9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5-8条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7、11-12条

 4.4.2 司法和执法现状

我国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体的现状如下:

在司法层面,网络隐私权具有隐蔽性、举证难度高等特点,受害的网络用户遭受侵犯时难以立案,往往是在发生侵权时自己消解情绪,不会选择进入司法程序。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司法解释的少之甚少,如以《关于审理隐私权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没有单独的网络隐私权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在执法层面,我国的执法部门较多,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存在相互推诿,难以有效开展执行。对于执行对象,有的犯罪分子潜逃海外,涉及地域广,无法开展执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第5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现存在的问题

  5.1 我国公民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存在的问题

在新媒体下,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约束,公民在法律上对隐私权缺乏理论认识,在隐私权上缺乏保护意识。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公民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缺乏保护意识,没有对隐私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免费的软件、程序等带来的诱惑,难以控制;其次,许多公民分不清哪些行为构成对自身隐私的侵犯,在发生侵权后,没有及时收集证据线索,也未意识到自身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再次,许多公民忽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不懂得在网络空间有自己的专属领域,在网络上也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最后,公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认知缺乏,不能有效地在网络使用过程予以应用,维护自身的权益。

 5.2 我国网络行业自律性存在的问题

我国主要分为网络行业的整体自律和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的自律。在网络行业的整体自律方面,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的公约内容简单,尚未建立统一的网络行业自律标准,不利于网络的管理。仅包括自律原则和公约执行两个方面,没有包括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处置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没有对行业组织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公约在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条文,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在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的自律方面,首先,没有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注隐私声明;其次,网络隐私保护条款声明内容由网络平台单方制定,网络用户没有参与权,存在显失公平;最后,我国没有建立监督各网络平台关于隐私权保护声明执行情况的机构,依靠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的主动和自觉,难以有效落实。

 5.3 我国XX部门监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暴露出我国XX部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同时,网络用户也遭受着来自XX部门监管下的威胁。主要体现在:

首先,我国的现行网络监管的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存在同位阶的立法冲突,导致网络监管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XX部门难以进行监管;其次,XX部门监管网络没有合理使用行XXX,XX部门通过QQ、微信、邮箱等社交软件进行监视,或是安装摄像头、定位系统等软件监视网络用户的行为,虽有利于侦破案件,但侵害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最后,XX部门的监管执行力不高,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随意窥看,而对在侦破网络用户隐私侵权案件的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隐藏在网络虚拟空间背后的侵权者。

5.4 我国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处于立法的灰色地带,需借助其他法律规制解决侵权纠纷,因此,落实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有迫切性。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立法层面,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体系,采用间接的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中规制,具有分散性,碎片化现象严重,也影响了对侵权者犯罪行为的执行。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其他法律规制,存在立法滞后性,隐私权保护主要通过刑法进行保护,且在侵权案件中仅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在隐私权保护这方面尚欠缺;

在司法层面,目前没有单独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司法解释,在法官审理案件时缺乏依据。在司法救助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如立案难,无法明确隐蔽在网络背后的侵权者,谁是最先侵权主体;举证难,无法证明自身遭受的侵害等;

在执行层面,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制的条文中,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基本属于喊口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结果,使得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例,其立法层次较低,在具体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

第6章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在新媒体下,找寻符合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十分重要,不仅是维护网络用户和网络行业利益,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为更好的将网络的发展与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结合到一起,现提出以下建议:

 6.1 提高公民网络保护意识的建议

在新媒体下,公民是网络时代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网络侵权的受害者。首先,公民要主动培养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在思想上坚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将个人隐私观念作为一种普遍的隐私意识;其次,要自觉主动的保护个人隐私,学习现有软件技术的保护模式,从技术上保护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再次,还要明确每个人都享有在网络上的隐私权,不仅要保护个人隐私,还要抵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最后,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普法教育,在发生侵权时,及时收集证据线索,勇于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敢于对侵权行为说“不”,让法律意识在生活中扎根。

6.2 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性的建议

  6.2.1 加强网络行业整体自律机制

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最直接有效的是依靠网络行业,通过网络行业的自律,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系网络稳定发展。在网络行业整体自律方面,首先,制订统一的网络行业自律标准。通过建立专门的自治协会,对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解决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提高行业整体的覆盖面,形成统一的标准;其次,制订违背行业自律要求的惩处措施。网络行业要将标准落到实处,规范自身行为,当网络行业违反行业自律规定时,要予以惩治;最后,借鉴X在网络行业的自律模式,使得网络行业在XX部门的最低限度监管下,能够实现自由发展。

6.2.2加强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自律机制

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作为网络的提供者,在自律方面,首先,加强网络责任意识,要明确网络平台对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有义务,在网络用户使用前,应在平台设置法律声明和隐私声明,对于一些注意事项应采用不同颜色、放大或加粗字体等方式明示;其次,网络平台采用格式条款制定隐私保护条款声明内容,由XX部门进行事先检查。采用非格式条款的,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网络征集意见或其他方式,完成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和声明的订立;再次,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让网络平台在追求经济利益时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引导网络用户文明、规范上网,自觉抵制网络侵权,更好的为网路用户服务;最后,要不断提高网络信息保护,创新技术保护手段,针对网络平台从业者窃取和违法使用网络用户隐私的行为进行惩治,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6.3 加强XX部门监管的建议

XX监管网络是行使国家监督权的一种,要充分发挥与网络行业两者的作用。XX在监管方面,首先,XX进行监管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即使是开展调查违法犯罪活动,也要避免因自身的行政行为破坏了网络行业的管理,损害了网络用户的权益;其次,要转变XX职能,创新监管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放权于网络行业,对网络行业的监管主要是起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引导网络行业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如未经网络用户同意,不得随意以公开、收集等方式使用其隐私;再次,XX部门使用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应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仅限于工作需要,确保规范使用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最后,XX部门应不断创新科技,解决网络技术难以破解的侵权案件,同时,XX部门要不断宣传网络安全防范的常识,进一步提高网络用户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保护意识。

 6.4 完善法律层面的建议

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利于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现提出以下建议:

在立法层面,提高立法的层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网络隐私权的条文,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司法实践作为裁判依据,便于执法机关执行;出台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我国现有的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措施,进行专门立法,如制定保护网络用户隐私的单行法,从中明确网络使用过程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等方面内容,解决立法分散性、碎片化局面。

在司法层面,制定网络隐私权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为指引,让法官在审理案件能够有所依据,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者予以严惩;完善司法系统,使得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能快速进入司法程序中,解决网络用户立案难、举证难等问题。

在执法层面,网络隐私权在空间上的差异,应设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执法部门,与网络监管部门等建立综合执法。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落实执行问题,使得网络隐私权案件在实践中能更好地执行。对于潜逃的犯罪分子,通过国际协作及引渡,追捕潜逃的犯罪分子,惩治网络犯罪行为。

 6.5 完善软件保护的建议

网络平台储存着许多用户的隐私,逐渐形成较大的数据库,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使用,造成的后果无法想象,且不良社交软件、恶意链接、黑客攻击等无处不在,他们悄然无息的收集着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完善软件保护十分必要,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其一,优化软件保护。网络行业和XX部门要加大力度提高科技创新,通过优化现有的软件保护技术,对数据库形成强大的护盾,有效的防止入侵行为,同时,采取自动隐藏保护模式,对极度隐私的信息自动加以保护。其二,落实软件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泄露与其自身的忽视息息相关,网络平台应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反复询问并告知是否开启保护模式,由网络用户自主选择,更好的维护网络用户的权益。

综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采用立法保护为主,软件保护和行业自律为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在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促使广大用户合理使用网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第7章 结 语

新媒体下,网络在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生活,但网络安全隐患仍层出不穷,造成许多不良影响,因此,落实保护十分重要,这也需要多方共同完成,如网络用户需要提高自身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网络行业需要提高对网络用户隐私的保护责任,XX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最重要是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认识到有权利就有义务,合法权益不容他人肆意侵犯。隐私安全十分重要,期待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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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间飞逝,转眼间本科学习之旅即将结束,在即将作别校园生活之际,我要向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家人致以真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吴,从论文开始的选题到最终完成,始终耐心的指导、帮助,使我能够按期保质完成论文。同时,也要向法政系的老师们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的栽培和悉心教导。其次,要感谢师兄师姐和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相互包容和关爱,同窗之情,一生永记。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在成长道路上不断开导我、鼓励我、支持我,让我有了明确的前进方向,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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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下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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