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平台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摘要:在新世纪的今天,网络消费这种既方便又快速方式已经深入到家家户户,成为了时代的主流,这种方式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凡事都会具有双面性,消费者在享受着网络消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时,其实也隐藏着许多问题,如个人健康安全问题、民事纠纷案件中责任方确认难导致受害方无法获得赔偿、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隐私权被侵害,买到假货劣货等等。网络消费者因为上当受骗而与经营商发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在针对这类网络消费侵权问题的法律法条不多,不全,只能解决一小部分的问题,所以网络消费者权益正越来越受广大法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

本文先浅析了网络消费和网络消费者的定义和特点,再通过结合案例和国内外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探讨本国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探讨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

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一寸光阴,一寸萌芽,我国电子商务从开始到现在也就只有短短的十几年。2001年深圳天弘购物中心开办了第一家网络商店。在网上消费者们只需简单轻松的操作就可以买的想要的东西,并且在24小时内送货到家。但是,网络商铺的业务依旧非常薄弱。上海的第一家网上商店,开业不到半年就关闭了。主要原因是消费者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从而对电子商务产生了抗拒心理。这对于当时网络消费还在发展起步阶段的中国来说是比较正常的。近几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慢慢地融进了人们的生活:因为“双11”的火爆,人们买衣物会选择网购大于实体店、买东西支付会选择微信或者支付宝、吃饭会上手机APP点外卖、还有一些日常的娱乐消费,也是会与网络挂钩,由此而生的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也是频频发生。网络消费下的交易比传统消费下的交易更快、更方便,人们会更倾向于网络消费。与此同时,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保护问题,除了加强XX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1.1.2 研究意义

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网络消费模式下的交易在各个方面来说都显露出了不同的问题,如网络消费规范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强、投诉渠道单一等,这些问题使得网络消费者维权障碍问题确实存在,并带来了无穷的危害。为了保证广大网友能够更加放心的选择网络消费,使网络消费健康有效地发展下去,本文将开展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1.2 文献综述

为了深化系统研究和理论研究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更全面的了解在当前国内和国外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现状,作者通过搜索大量有关法律、作品、报纸、杂志等各种手段,进行了海量地阅读。

1.2.1 国内研究

2005年发布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的法律,但该法在网络交易安全及与相关法律太过简单粗略,没有实质性作用。后来的2009年发布的《交易服务规范》,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这些条文虽然起到了一些法律法规的效果,可由于颁布的部门不一致,内容不完整,一些规定重复,甚至矛盾,它们都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中国,张楚的《电子商务法初探》和第二版《电子商务法》是讨论网络交易的早期著作。在书中,作者论述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设立与履行、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吴弘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探讨了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与签名、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

郭懿美、蔡庆辉合著的《电子商务法》不仅有介绍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现状,还分析和探讨了企业在处理电子商务事务过程中需要注意和可能会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商责任、网络犯罪的解决等民事纠纷及刑事纠纷,展开了对国内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经典案例的研讨,既系统反映了相关法学领域的基本理论,又充分结合了具体的实务操作。

1.2.2 国外研究

国外在立法方面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会比较完善。1995年欧盟制定的《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加强了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2000年5月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加强了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必须公开信息的义务。

1999年12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建议》,从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入手,构建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X于1997年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将网络操作的格式合同推向规范化的道路。并且在三年后通过《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从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出发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它通过证实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交易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达和对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网络消费者的必要权益的到保护。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领域影响深远,这本由简·考夫蔓·温和本杰明·赖特共同创作的著作,由于在撰写时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而其侃侃而谈的论述深入主题,将理论和实践相辅相成,且涉及电子商务的多个方面,使得该著作内容上可以在当时堪称电子商务法学中的百科全书,如果要了解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支付及借贷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从该书中找到相应的章节,推动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安德鲁·斯帕罗曾在其撰写的《电子商务法律》的作品中写到,电子商务是现代互联网发展迅猛时代下的新兴产物,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那么在没有可以借鉴或者模仿的前提下,它的运作是需要摸索的,因此电子商务的运作必然还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作者在阐述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时,对于电子合同的拟定和真实性,关于以及如何避免相关风险,甚至对电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均根据自身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和其丰富实践经验而加以论述。这给予广大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企业及工作者在解决问题、分析问题、预防风险等方面的指导,且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资料采集法、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记录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本文通过报刊、杂志、法制时报上全面、客观、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的问题,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

比较分析法。以国外的实践作为研究和借鉴的对象,以便能够提出和分析我国面临的相关问题,并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办法。

资料采集法。主要是通过网络和学校图书馆、社会图书馆查阅。

案例分析法。为了找出对策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该收集特定的情况下,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比如淘宝网、美团等网络平台上具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分析和研究网络消费者的现状和如何获得保障。

1.3.2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从研究背景及意义开始展开,分析分析网络消费者基本状态,了解对于网络消费的时代背景,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时,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本文首先研究了国内外的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的现状,并总结值得借鉴、学习的先进经验;以网络交易的定义为基础,探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高效便捷性的特点;再探讨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再举例说说关于网络消费者被侵权的案例;最后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第2章 网络消费的概述

2.1网络消费的定义

网络消费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通俗来说就是消费者们从现实中转移到网络世界中去,实物的商品转变成电子化的图片和数据,纸质版的金钱被网络中数字化的“零钱”所取代。消费者们不用走出家门进入商店,使用现金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和服务,取而代之的就是通过网络,在手机或电脑上就能浏览到商品信息,加上完善的物流配送和安全便捷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并获得电子商品单号和消费收据。网络消费采用了现代先进的网络科技,成为当下最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

 2.2网络消费的特点

  2.2.1网络消费的支撑体系

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为支撑体系。现代社会越来越依赖信息技术。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体系。

想要网络消费顺利地进行就离不开计算机硬件与软件技术的支持。各企业若想要跟得上市场的需求,就要不断地完善不断地优化相应的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处理程序。信息技术服务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发挥重大作用的中心支撑点。网络消费者成功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间限制和距离限制,他们可以选择购买数千英里之外,甚至数千英里之外没有离开家外国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并且只需要操作电脑订购所需的消费品在互联网上,可以快速和经济实现交易,这就是网络消费的独特魅力所在。

2.2.2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

由于网络交易中的商品或服务的买卖都是在虚拟互联网下进行的,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网络消费的虚拟性不仅包括交易模式的虚拟化,还包括事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一般的网络消费从下订单确认交易支付到商家发货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下进行的,比如在美团上订酒店,消费者在美团中挑选好合适的酒店,填写个人资料后提交订单并支付金额,商家在确定订单之后,消费者前往酒店即可入住。

网络消费的交易主体虚拟化。这里的虚拟化意思并不是说交易主体是虚构的,不存在的。其含义是指买卖双方在虚拟的网络中,以网络地址和虚拟的网络名称(网名、商家店铺名称)的情景下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真实姓名、地址等其他证明身份的信息并没有出现,除一些必须安全合法提供个人信息才能进行的交易例外。个人运营商或组织运营商只需满足一点的条件,方可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虚拟身份,就能做到不用实体店,进行买卖生意行为,一切操作均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场所中体现。这就是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在业务环境中最显著的差别。所以,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

 2.2.3网络消费具有高效便捷性

网络消费者不需要与商品服务经营方会面,因为网络平台的出现,他们可以通过网络的科技力量高效、快速、便捷地进行商品的咨询和交易,在更广阔的环境下达到了消费的目的,这就是网络消费的高效便捷性。在传统模式下的交易,我们需要亲自到实体店去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而由于实体店的时间和地点都有限制,因此传统模式下的交易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从而增加了许多影响交易的繁琐事。而在网络交易模式下,只需要动动手指,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非常地方便。网络的远程性和时效性,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和运营商的时间和交易成本。网络消费的高效率和便捷性是传统消费给不了的优势所在。

2.3网络消费者的定义

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者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个体社会成员。对于传统消费者来说,网络消费者本质上是一样的。简单来说两者都是使用金钱来够得自己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它们只是手段不同但是目的是一致的,网络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的“虚拟”消费,传统消费者更倾向于现实消费。所以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所遇到的纠纷,是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维权的。

第3章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3.1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侵害

安全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保证安全权不受到侵害,其他权利才能得以实现。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可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3.1.1网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网络消费发展到今天衍生出了各种各类的消费方式,其中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能在网络消费中进行,也正因为网络虚拟性这一特点,消费者在选择消费的时候看到的只是一些描述商品的虚拟信息,而与传统消费的可见可碰的商品大相径庭,所以其安全性不稳定的问题更为凸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容易受到侵害。食品包装的卫生不合格,制造商工厂的环境恶劣,过期的食品还拿出来销售,服装材料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家用电器劣质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都在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3.1.2网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网络交易与实体店交易的方式完全不同,在实体店消费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网络交易往往是通过网络付款的模式进行交易。网络消费者在这种模式下交易就更容易被受骗,比如通过微信上进行商品交易,一些不法份子会利用诱骗等方式骗取消费者转账,转账成功后就立马删除好友,此行为其实足以构成诈骗,可是由于网络在处理此类诈骗的手段不多,方法不齐全,许多受害者或因为受骗金额不大或者举报程序太过繁琐而放弃对诈骗者责任的追究。除此以外,消费者在交易付款的过程中,手机病毒,黑客攻击,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故障等都可能威胁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网络的开放性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信息披露的潜在风险。一些恶意软件故意侵入网络消费者的电脑,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支付信息。在目前的网络支付环境下,网上支付并不是绝对安全的。

3.2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在发达的网络海洋里,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像是海里的鱼一样,随便撒网就能捞上来一堆。网络消费活动中,消费者经常会向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一些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生产者、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经常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发布广告,推销产品,甚至与其他企业共享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出售其所拥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进一步获取利益,从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当网络消费者体验到网上购物的便利性时,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3网络消费者的索赔权受到侵害

  3.3.1无法找到侵权方

网络消费模式下的交易是见不到交易相对人的,双方借助网络平台的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很难确认卖家的真实信息是否与网络注册一致。所以如果发生侵权纠纷时,由于信息的不真实,无法确认侵权方的真实身份和家庭住址等信息,消费者只能向网络平台的运营商投诉,而由于证据不足等各种不利因素,往往是很难投诉成功,即使投诉成功,也只是对侵权方的账号进行查封,如果网上商店的经营者想要逃避责任,他们只需要重新注册一个新账号,然后重新开始他们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网上消费者再也找不到侵权者,而侵权方还能继续祸害下一个受害者。

 3.3.2侵权证据难以掌控

违法经营者为了逃避责任对他们来说很简单,因为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通常是在网络平台上的通讯软件来进行议价交流等活动,如微信,淘宝等,这些聊天记录是可以通过简单的个人操作等方法将其进行修改甚至删除,所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会难以证明。

 3.3.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为什么说网络消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方则难?因为在网络消费中各个环节存在着不同的角色参与转移商品的过程,网络消费过程并不是单纯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还有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消费的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实物商品转移时派通商品的物流公司。参与的人物多,牵扯到的事情就会复杂起来,因此从哪一环节起出现的侵权行为就会很难界定,从而导致网络消费者维权获赔难,侵权责任的认定难。

 3.4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被限制

在传统消费时,消费者通过亲身感受例如与销售方(经营者)面对面交流、直接看到接触商品、体验服务质量等,使其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选择服务都可以在拥有最直观的感受和评价,因此可以拥有更多对产品的知情权。而且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费者实现安全权和选择权的前提,知情权影响着消费者是否决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在网络销售时,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其中在网络上消费时“货不对板”的事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只能看到一些商家提供图片来判断商品的质量是远远不够的,比如:(1)美团中的一些酒店,通过PS等手段把酒店环境拍得挺不错的,结果一入住才知道现实与图片中描述的完全对不上位,一些无良商家还趁着特殊节日或者特殊的日子酒店会供应不足的情况,恶意增加入住金额,使原本不值这个价格的房间远远超过了他的价值,使得消费者用了同样的价钱缺享受不到该有的服务。(2)商家信用度虚假,由于网络店铺的五花八门,网络消费者在难以选择店铺的时候会看店铺的信用度,这是判断网络店铺信用的一个客观的评价,然而许多不良商家为了更好的营利,他们花钱请“枪手”去刷网店的信用,令消费者产生假的“好印象”从而选择它,这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3)不实商品,很多淘宝店铺为了吸引买家,利用正品商品的图片和标签在店铺中展示,实际上出售的则是高仿的商品,把这些高仿品以外贸尾单的形式出售,成功蒙骗不少网络消费者。(4)产品信息不全,《产品质量法》规定,商品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明生产地址、生产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但是网络上却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三无产品”,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特别是食物、服装、家用电器等日常用品中表现明显。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得到合法的保障。

 3.5网络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

嘉兴平湖市一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查获一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系列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以来在各个网络购物平台上,打着“海外正品代购”“属实正品,假一赔十”等假号“挂羊头卖狗肉”。未经商标权所有人许可,委托印刷公司印刷商标商标和知名品牌相关图案,委托工厂生产伪造服装,然后在经营的网店上进行销售。现场扣押了来自各类国际知名品牌的数千以上的服装及伪造标签、包装。蒙骗了许多网络消费者。

广州市陈先生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媒体反映,“2019年因在广州某大学城参加国考,我在美团上预定公寓酒店,经参考商品信息和用户评价,最后选择了一家在某大学城附近的价格为300元左右的公寓酒店,国考前一天入住,在寻找酒店路上才得知酒店信息与美团中提供的信息完全不符,不但难找,该酒店竟是还连门店招牌都没有个人户,酒店内环境差,与用户的好评价完全不实,房间在2楼与隔壁楼仅隔1米之差窗户,窗户是落地窗而且锁不上,安全隐患非常差,感觉300元的消费水平远远不值,觉得自己被骗了。” 类似这种以驻扎在高校附近的个体户,利用每年的各类考试,学生订不到房间的心急心态而故意提升不属于该酒店该有的价格,从中获利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

李先生通过某APP购买了一张飞往北京的机票,几天后手机收到了一条类似诈骗的短信,短信上有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航班信息、机场信息等。李先生认为拥有这些个人信息的只有在够得该机票的APP上,于是以侵害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为由把该APP注册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由该公司公开道歉。

第4章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当下网络发展日新月异,默守陈规就会使我们不能够很好的应对随机而来的机遇和挑战,所以我们必须要逐步的完善电子行业的监管法规,严格的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将网络消费者的保护落到实处,填补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漏洞,从而使网络交易市场能够规范的运作,并且用完善符合常理的法律制度去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合法的手段正确引领网络经济朝着正确的健康的方向发展。

4.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我国1993年颁布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到现在,我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已有了日升月异的变化,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交易等新型消费方式的诞生和兴起,旧法的滞后性等问题越发明显。现实中,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法律作为稳定社会的重要因素,也必须随着现实发展及时更新,不但要填补当下漏洞还要有前瞻性,如果固步自封、一成不变,将会使法律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丧失调节功能,从而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无法正常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要规范好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重中之重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便更有力更有效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被受到侵害,适应XXX的发展需求。

4.2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机制

想要使得网络交易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实施,首先要有效保障知情权,可以确保网络交易内容的信息的对称;其次,要规范网络交易格式条款,确保消费者可以公平有保障的进行交易,即使遭受侵权行为时也确保救济权利的顺利实现。

4.2.1经营者个人信息公开

对网络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加以公开,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遏制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它可以减少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可能性。针对现在许多网络店铺的开店条件比较简单,没有登记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即可开店的情况,建议建立网络经营者的身份认证制度。在披露经营者个人信息方面,上海走在了前列。在2000年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它详细指定如何认证网络经营者的身份,并建立一个身份认证系统,主要是针对一些网络自营店是否已进行工商登记。在签订远程合同的过程中要披露的信息可以参照欧盟在《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中指出关于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分为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份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电子合同相关信息这三类。

4.2.2商品(服务)信息的公开

网络经营者应当实事求是地宣传自己的产品,不得做虚假广告,不得故意夸大产品,不得以刷信用的方式来提升自己店铺的信用度。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上描述的商品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货不对板时,网络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经营者提出商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要求,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以欺诈行为定性。

可以引用X的《B2C网络交易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规定,它需要显示准确和容易访问的信息。同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必须显示在网上购物交易形成页面或提供交易信息页面的首页。如果有问题在超链接的点击网络生产商和运营商提供的指令,导致消费者无法读取的内容显示在合同完全,甚至没有注意到它,那么它可以相当于不明确告知消费者。

4.3完善网络交易安全保障体系

完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对于解决支付安全、商品安全、隐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安全权隐私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要解决网络支付安全无保障的问题,可以先从消费者入手,加强来自消费者方面的技术鉴定。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安装运行稳定的防火墙软件和杀毒软件,及时更新数据库和修补用于网络交易的电脑,不浏览带病毒或者有风险警告的网址,有效减少电脑中毒的几率,以避免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泄露及个人财产损失。网络运营商平台做到24小时防火墙维护,做好防毒防盗工作并及时修复网络系统漏洞,实时更新网络数据,给网络用户提供一个良好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其次,针对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纠纷,我们可以借鉴起源于英国的冷却期系统,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产品,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无条件退货来解决。解除合同和退货的条件可以通过平衡双方的利益来约定,不得侵犯双方的利益。

网络商品交易想要更健康、更安全的进行,势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立法惩罚侵犯隐私权的力度,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达到打击对隐私权的侵犯行为的效果。其中《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预防以及打击有作规定,该办法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规定了相关要求,其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的个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要有对应的必要的措施方法进行全面安全的保护。未经允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信息,不论是交易记录还是个人信息等,都不允许。有法律的保驾护航,才能更好的合法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让消费者能够更放心的进行网络消费。

 结 语

相对于传统消费而言,网络消费凭借其自身拥有的诸多优势已经成为XXX的潮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因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针对何为网络消费和网络消费者权益受到哪些侵害入手,提出了几种完善建议。为此基于笔者自身的学识储备和对事物认知能力有限,纵观全文深知仍有不足之处。但秉着对法律学习更严谨的心态,笔者将继续提升自己,在关注网络消费和权益保护问题中继续学习探讨,更积极关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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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两市益友,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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