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 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存在于我国《

  1.引言

  众所周知,世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式各样的经济组织,而公司是其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当今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大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其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实物都具有两面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可能会成为股东侵害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工具,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创并实践于X和英国的判例中,1905年在X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一案中,首次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原则[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规定在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时,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社会国家利益。在临近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之际,为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对该制度展开论述。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2.1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涵,是当今公司的制度基石。公司人格独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自然人的人格学说,该学说主张人的独立性,为今后公司人格独立性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公司人格制度起源19世纪中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初步完善。在公司人格制度的认识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将公司归类为法人的一种,并且对公司人格制度的特征认知是大体相同的,只是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资本的合股性及可转让性结合到一起,才孕育出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并且都认为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2]。由此可见,公司人格制度的内涵是将公司的人格与公司成员的人格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制度的形成避免了股东直接承担责任,极大的促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因此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设立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现实中可能会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从而损害他人、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2.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

  孟德斯鸠在其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公司法人制度亦是如此,它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促进了股份的自由流转,但同时也存在权利被滥用的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带来了以下弊端:
  1、对债权人的利益缺乏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地位不对等,股东站在公司的身后,能直接操控公司的行为,并且无需自己直接承担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债权人通常不能干预公司经营,对内部决策一般也不知情,当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可能就要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无法得充分赔偿,甚至空手而归。正是这样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使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2、阻碍了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公司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时常会发生一些侵权行为,此时受害人只能向公司请求赔偿,然而当受害人的损失大于公司资产时,受害人的诉求则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股东,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却不到位,甚至可能会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工具。
  3、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欺诈他人、规避法律责任。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无需直接对公司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依然是公司的实际操控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司运营。股东有时可能会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混淆,这势必会造成公司的空壳化。若此时仍主张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显示是有违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的。
  正是以上列举的公司法人制度所带来的弊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发展法人制度的同时亦在寻找完善和补充公司法人制度的途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判例中,1905年X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lt Co.)一案中,Sanborn法官首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先河[4]。随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大陆法系所吸收,时至今日,该制度存在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共同保护市场稳定,促进公司健康平稳的发展。

  2.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直索”(durch griff),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
  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作用就是揭开法人面纱,否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承担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场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保护债券人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的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但这种例外并没有否认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一种补充与维护。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说明因股东的责任公司已经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早已丧失本因有的独立性,否定其人格是对事实的认定和揭示。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和维护,是当时人与公司权益失衡的一种救济。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3.1主体要件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两方,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以及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首先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通常是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操控人,应当为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之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并不仅限于股东,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会利用自身职权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债权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受损。此种情形,一般以公司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未履行相应法定责任而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主体的另一方是股东滥用权利的受害者,公司的债权人一般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直接受害者,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滥用公司权利的行为也可能会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此时作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者XX部门亦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

  3.2行为要件

  宪法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的界限,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股东超越权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否认,并非是对公司独立人格本身的否认。因此,只有当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时,且需要受害的债权人或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XX部门提出请求时,法院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把公司法人人格作为工具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二是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任意混同、处置公司财产或利用公司有限责任[6]。

  3.3结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结果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且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强调两点,其一是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且造成了损害,其二该损害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股东的行为有违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并没有对债权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是无权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
  除上述三要件外,理论上还有主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又可分为即只有当滥用行为人具有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管恶意时,才有权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有理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要件不需要主观意思,只要客观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且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滥用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客观滥用论的主张加以适用。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做明确的规定。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认识也较为复杂,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4.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其经营风险则有可能会转嫁到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利益主体,若此时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让股东通过有限责任而规避相依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有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在现实经济往来中,债权人通常对公司资本状况不是非常了解,会误以为交易对象是资本充足的,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致使债权人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使自己合法的利益受损。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仅是公司资本不足,必须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隐含的风险明显不相称,此外,对于公司资本不足还必须是由于股东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开公司的面纱,从而追究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债权人交易前就已知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但仍然坚持交易,那么债权人是不能以其损失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

  4.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将公司的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从而使公司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如果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出于回避自己的合同的义务,那么公司人格独立性的价值就值得怀疑。因此,如果股东通过公司来回避自己的合同义务,这也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利用公司来回避自己合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7]:(1)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在实践中,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的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及解散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有的经营场所、公司资产、董事会成员及从业人员等另设公司,从事原有之事业,以逃避原来公司之巨额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既无资产也无人员,纯粹是股东用来行使诈骗的工具。当股东存在上述行为来规避自己的合同义务时,便可向法院提请诉求,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4.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当承担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有公司的法人格,人为的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了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的本来目的落空[8]。股东利用公司来规避自己的法律义务,必然破坏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有违公司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会对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当股东企图用公司来规避自己的法律义务时,法院应当解开公司的面纱,将真正的责任主体股东现形,让其承担规避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利用公司来规避自己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9]:(1)为逃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包括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以上行为均违背交易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将股东利用公司规避自己法律责任的行为纳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调整范围是必然的。

  4.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是指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完全混合,公司只是股东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人格价值,这一现象在一人公司更易发生。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时,公司并不具备人格独立的意义,此时法院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开公司的面纱,让股东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人格形骸化的具体情形如下:
  4.4.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对公司进行不正当的操控,致使公司丧失了自己的意志,不具备人格独立的价值,成为股东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最常见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例子是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影响力,让子公司为母公司输送不正当的利益,此外子公司向其他姊妹公司输送不正当的利益也是常见的情形。
  4.4.2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股东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明确的区分。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本与股东账本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4.4.3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并且对业务不加以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上的主体不相符或者没有办法确认,而且其活动都受同一个控制股东或机构指挥和支配。
  4.4.4组织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独立是公司意志独立的关键,因此,公司人格混同的另一表征即为公司与股东及他公司在组织机构上的混同。如公司与股东或两个实体在组织机构上交叉、重叠,甚至雇员都完全一样,搞所谓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样,公司与股东或其他组织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是互为一体,难分彼此。

  5.试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5.1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我国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情形并未作详细规定,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这会使实践操作增加难度。(2)我国公司法立法目的失衡,近年来我国公司法逐渐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更为容易。这一方面的确会增加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放开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会让一些人更容易利用公司来攫取不法利益,极易使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未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时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但公司法中仅规定股东因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4)我国公司法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机制,而且某些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这些情况均导致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难以遏制。

  5.2试论完善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

  (1)首先要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依据,维护公司正常发展离不开良法的作用。只有完善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才能让法院更快准确的适用,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其次应当完善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制度,司法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将纸面上的法成为生活的法需要通过司法来完成。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发布司法解释,使相应的法条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最高院还可以发布相关指导案例,并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能。(3)完善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应当当完善其他配套制度的立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单枪匹马地独斗,它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有益的补充和完善,与公司法人制度一样,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甚至是法律制度的与之共同作用,才能有效维护公司这种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织形式。

  6.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纠正,其价值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企图规避合同义务或逃避其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侧重于司法规制,是一种例外调节性的规则,它不是万能的,它只适用于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是一把“双刃剑”,在适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限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社会利益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出公平、正义价值。另外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虽然明确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的比较原则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希望最高法能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关立法机关能够完善相应的法规,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叶一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D922.291.91
  [2]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11:3,6.
  [3]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8页。
  [5]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C].法律出版社,1997
  [6]李汶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A].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1009-3877(2011)01-20-02
  [7].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6页
  [8]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载于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05页。
  [9]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4:9.
  The research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Abstract:The company's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also known as the unveiling of the company veil and piercing the company veil.What is the premise with legal personality in that company under the specific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the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to be negative,to regulate shareholders abu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limited liability,a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creditor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This system exist in China's"company law"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and also introduced the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but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new problem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in,based on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reference at the same time,in order to study the system of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The subject of legal personality system research company,more profound significance li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histo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reat significance,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corporate denial legislation system,and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system try to main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stability and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to ensure that major the role and significance of transaction security.
  Key Words:Piercing the veil of the company;the company's legal person is independent;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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