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次选题基于快递服务行业规模高速发展以及快递法制建设发展较为缓慢的矛盾。本次选题的背景笔者将从两个方面阐释,一方面是
快递赔偿责任研究的必要性。在快递服务行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消费者更多的使用快递服务,因为高频率的消费行业本身存
在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快递公司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往往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设置保价条款,未保价快递公司提供格式合同赔偿
责任减轻,容易造成快递公司滥用保价条款的现象,如何完善现有的保价以及未保价速递的赔偿体系,均衡寄件人,收件人,与快递
3企业之间的利益存在必要性,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应从立法与司法层面出发规范快递行业服务,解决矛盾。另一方面,快递问
题是根植于社会的,我们不能期望企业自身加重自身责任,完善自身存在的问题,倘若我们不去解决问题,快递赔偿责任中的难以界
定以及不合理的部分很大可能长久存在下去,不利于经济发展。快递行业发展快速但是在立法方面没有得到具体体现,现仅有《快递
暂行条例》作为具体法律参照,但是仍然存在漏洞。对比国内外情况,外国快递业都有较为完备的快递体系,但是中国由于人口基数
大,快递数量多,也就导致了乱象横生。消费者快递服务的满意度决定因素之一便是快递服务质量,倘若放任乱想会带来一些列问
题。
本研究是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提出的,从赔偿责任的定性区分,到赔偿逻辑的构建,其中包括了保价快递保价条款效力问题,特殊快递
赔偿额度问题,快递赔偿范围问题等等,在之前学者的基础上分析探讨得出更为清晰具体的快递损坏赔偿责任,从而构建一个较完善
的赔偿体系。
一、国内外快递损坏赔偿的现状
在近现代社会,网络服务下快递经济的兴起已成必然,国内国外都有许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对比中国,国外的快递企业较为统
一化,如X只有3个最大的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在中国快递企业繁多,规定不统一的背景下,要想探究快递赔偿责任问题首先
应当清楚快递赔偿责任的现状,包括快递丢失赔偿的条件,快递丢失赔偿的途径以及金额确定等问题。基于国内快递赔偿相关立法并
不清晰明确,笔者将通过总结发条以及相关规定的方式来展示国内快递赔偿的现状
(一)赔偿条件
首先应当明晰什么情况下满足快丢失的赔偿条件。据笔者了解,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件在损坏丢失时的赔偿应满足下列条
件:(1)快递公司赔偿的对象应当为发件人或者发件人认定的人(2)必须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迟送达、遗失、损坏造成内件不符。
(3)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快递货物发生丢失,损坏时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寄件人
或收件人方可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途径
目前国内快递损坏主要依据《合同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法》进行索赔,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快递公司协商进行赔偿,也可
以依据邮寄快递时签订的快递协议,快递凭证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X的快递业已经趋于完善,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较少少会出现快递丢失或者损毁的现象,从X快递行业发展看,XXX并没
有针对快递行业颁发法律规范,一方面损毁丢失率低,另一方面X快递公司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索赔程序也使消费者一旦与快递公司
发生冲突可以通过自身的理赔程序完善解决。
日本快递公司的虽然也有保价条款相关规定,但是作用不大,因为即使消费者不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也愿意在快递损毁时对消费者
提供较高的赔偿。同时日本快递业通过优化供应链,引入自动分拣系统等尽可能减少损失,降低了纠纷风险。
而我国快递行业内监督并不如国外这么发达,通过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并不能尽如人意,倘若依照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出现了新的问
题,其一便是证据的认定,在实际案例中,寄件人(收件人)很难证明快递在寄出后且收到时发生了损坏,在快递发出前也难以证明
快递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向寄件人声明保价条款以及相关限额赔偿条款的内容,这个证据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其二赔偿金额的确定
存在问题,快递消费者难以证明丢失的货物的价值也难以评估损坏部分对整体的价值,增加了司法难度。
总的来说快递公司普遍对保价快递赔偿额度较小,对于未保价快递提供限额且记入格式条款中,在实践中快递公司是否有尽到告知,
明示的义务还也有待考证。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我国依据《邮政法》五十九条以及四十五条倘若未快递发生损失则依照四十五条的不超过三倍自费的标准,而保价的快递则一般适
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从《邮政法》中总结得出,对于快递损坏丢失的赔偿应分为两种讨论,第一种对于保价快递的赔偿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对于未保价快
递的赔偿适用《邮政法》规定的赔偿额度为小于或等于的=一定倍为准。但在实际实践中依据各个快递公司的标准不同也有出现5倍6
倍的赔偿额度。保价快递的赔偿额度则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参照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按保价额度进行全额赔偿或者保价额与实际损
4失比例进行赔偿,无论是丢失还是损毁保价快递都依照快递丢失时的赔偿额度为标准,倘若快递部分损毁则依据损毁部分的价值与原
价的比例基础上对照保价额度进行比例赔偿
上述两种确定的赔偿模式我们可以发现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进行赔偿都无法完整地对快递地损坏进行赔偿,侵犯了消费者地权益,按照
民法相关规定到底按照合同法规定还是侵权法规定在法条中也没有得到明确,这在接下来会进行讨论。
二、快递损坏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邮政法与合同法适用之争
当快递发生丢失,损坏,发件人将快递企业告上法庭的案子越来越多,各个案件的评判结果也不尽相同。那么对这些案件到底是是依
照《邮政法》还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在各个学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声音。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未的保价速递使用邮政法
不超过3倍资费的标准,而保价的快递则采取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未保价快递适用,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邮政法》相关规定,按不超过邮件3倍资费为赔偿标准,在我国特别法由
于一般法的原则下,两者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效力更高的情况下作为特
别法的《邮政法》不得违背其基本法。笔者认为这里应当适用第二种说法,理由如下
1、从标的来说,《邮政法》在修改之前是针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规定的,其中包括邮件丢失损毁的赔偿,但是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
服务有所区别,邮件不同于快件,如果以邮件的特点来说,大多是信件,信件的商品价值较低,所以早先以邮费资费3倍为标准存在
一定的合理性,快递不同于邮件,如今快递可以寄送的种类繁多,不乏一些商品价值极高的货物,这类货物一旦发生货损会给消费者
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快递适用《邮政法》的赔偿标准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对象不同时适用相同法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性。
2、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而言,1986年起草的《邮政法》其目的存在一定的偏向性,当然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起草部门,毕竟按照
当时的邮件状况贵重邮件数量少但是整体通信用邮件数量占大多数,如果不按照资费为标准邮政企业就会承担极大的风险,考虑到公
平原则以资费倍数为标准不无道理,但是在近现代社会快递兴起的背景下,以资费倍数为标准加重了消费者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也减少了快递公司需要承当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需要做出改变。立法的公平需要做出多方调整适应,并不是说一味加重快递公司
的责任,但是至少在消费者有可能承担更多风险时应当适当加重快递公司需要承当的责任。
3、从基本原则来说,我国《立法法》规定,XXXX闭会期间,对XXXX制定的一些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
不可以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不难得知,中国法律存在高下之分,虽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不得违背基本法的原则。合同法
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实践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但是中国并不存在违宪审查,而类似于合同法这类的基本法的效
力就要高于类似邮政法这类特别法的效力。当特别法与基本法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依据效力更高的基本法进行判决而不是依照效力较
低的法律判决。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XXXX制定的基本法,比XXXX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邮政法更有效力。如
果一般性法律与基本法律发生了冲突,则前者违反了XXXX的基本法律精神,或者已被XXXX修改。后者适
用,不论前者是否经修正。
(二)合同法与侵权法适用之争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于先前签订的快递协议存在,一般适用合同法,但是从构成要件上说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
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同时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就快递损坏或者
丢失来说其实是满足构成要件的。当然在对第三人责任角度而言违约责任中,若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权人首先
向债务人追偿,然后债务人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目前学界对
快递损坏丢失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观点
1.违约说
第一种学界说法认为,当快递发生丢失损坏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没有特别针对快递列出法律条纹,但是在
货物运输部分其实是可以被快递适用的,那么快递相关纠纷就可以依照《合同法》进行判决。快递服务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在双方
达成合意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上提出,关于快递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提出邮政服务业的赔偿纠
5纷属于合同纠纷,而快递属于邮政服务的分支,因此,由快递服务合同而所产生的纠纷赔偿责任应为合同违约责任。[1]
2.侵权说
第二种学界说法认为,快递公司应当为运输中发生的货损承担侵权责任。当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的运送行为造成财务上的损失,或者
因为特别的与人格挂钩的货物丢失而产生精神损失时,满足了侵权损害的条件,消费者有权利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一般来说,
快递企业因主观或者客观上的造成快递丢失,损坏的,消费者有权提起财务上的损失赔偿申请;当快递公司运输中造成消费者人格上
损害的消费者也有权提出赔偿申请;当快递具有特殊性质时,快递公司造成快件的损坏、丢失不仅会给收件人或寄件人造成财产损
失,还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2]。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收件人或者发件人可以向快递企业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3.竞合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快递损坏和丢失,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可能造成精神损害。[3]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后,
如果快递公司未按协议损坏或丢失快递,快递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快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了消费者的有关权益,符合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快递赔偿的根据虽然是合同违约的行为,但它对对方仍有一定程度的经济
或精神损害。[4]因此,笔者认为快递赔偿责任的界定应适用第三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三、快递协议中损坏赔偿相关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保价条款的效力学说
笔者认为判定保价条款是否有效不应该只判断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而应当从平衡企业风险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行探究,就企业
而言,寄件费用的低廉和丢失需要承担的高风险并不成正比,因此保价条款的存在却有其必要性,但是就未保价快递仅以邮费倍数来
进行赔偿仍然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诚然快件货物一般依据其重量、体积来计算快递费用,但是让快递公司在收货前对每一个快递进行
专业的价格评估从而来确定运费的多少明显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成本有限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限额赔偿方式来减低企业需要承担的风
险不无道理,可是这并不代表快递公司就可以就未保价快递仅以邮费倍数为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另外值得一提对于保价与未保价快递的赔偿差别一种观点认为,保价和未保价之间存在合理的差异[5]。事实上,投保快件是消费者
为交付的货物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快递公司提供这项服务,但没有义务为未投保的快递承担相应的风险。此外,对于投保和未投
保的消费者来说,如果投保价格与未投保价格相同,实际的赔偿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价和非保价之间不应有区别。根据这一观点,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民商事违约损害赔偿原则,
被保险人应有赔偿效率的优势。虽然被保险人不会降低损失的概率,但是发件人可以通过之前订立的保价条款快速有效的从快递公司
获得赔偿,这简化了索赔的过程,同时节省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而且减轻诉讼负担。[6]
对保价条款效力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主流学说:
1.有效说
有效说的学者认为,保价条款的存在符合公平原则,符合交易风险的平衡[7]。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时罗列了保价条款,通过保
价条款增加自身责任,降低收件人发件人的交易风险,该行为并不属于降低合同服务提供者责任,并不违反《合同法》相关内容,其
本质属于一种合同违约的违约支付条款。
2.无效说
无效说的学者认为保价条款属于快递公司为收发件人设置的单方面的义务,既然寄件人已经支付过相关的寄件费用,那么在货物发生
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就有义务就寄件人受到的损害进行全部赔偿,快递公司对未保价快递仅按照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实际
是加重了寄件人需要承担的风险[7]。
3.折中说
赞同折中说的学者认为未保价快递的赔偿不能只按照未保价中的邮寄费倍数进行赔偿,同时也应该综合考量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过
时的大小,依据快递公司过失不同所需赔偿比例也不同。同时也对保价条款进行司法上的认定,判定快递公司是否尽告知义务。折中
说回避了本身的效力问题转而讨论适用的情形,但其忽略效力而使赔偿无理无据[8],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法律,明确效力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
6在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多种情况,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情况都存在。以下笔者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1)在一起案件中发货公司委托承运人邮寄电脑,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寄件人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快递公司只愿意
按照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的上限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该保价条款无效,虽然承运人填写托运合同单,第五条以普通字体载明:“
此合同上的托运物品必须上齐保险,没有按规定上保险的货物,一但出现丢失、损坏、承运方只按每公斤人民币5元赔偿或按运费的3
倍赔偿,提示(无保险货物丢失损坏承运方每件最多赔偿200元)。”[9]但是发货时快递公司也未提示寄件人存在保价款项与限额赔
偿款项,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该声明并没有产生效力,快递公司需要按照实际货损对寄件人赔偿(2)在普华公司对德邦公司提起
的诉讼案中,普华公司向其合作公司运输一批活性炭一批货物,但在收到货物时发现包装破损遂退货,普华公司与德邦公司在赔偿方
案上不能达成公式,因此将德邦公司诉至法院。普华公司要求德邦公司按照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德邦公司以快递单中记载了相应的保
价条款,且普华公司并未购买保价运输为由拒绝普华公司的赔偿要求。经法院审理,德邦公司在快递背书上并未以明显字体,特别符
号记载引起普华公司对该条款的注意,且该保价条款是自行填写并未接到普华公司的签字确认[10]因此,德邦公司并没有办法证明其
在没有向普华公司对先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下、选择保价条款是普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普华公司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该保价
条款的存在。因此保价条款无效,德邦公司背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总结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保价快递发生损坏丢失的情况法院对其判决主要依据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与说
明义务,快递公司必须在寄件前对寄件人履行这两项义务才可以证明其与寄件人签订的合同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且符合公平原则的,
保价条款方能发生效力。
在实践中也存在保价条款有效但是因为其他原因快递公司仍然需要全额赔偿的情况。2012年9月,一茶叶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向上
海某超市寄送300公斤茶叶。某茶叶有限公司在“理解并同意运单条款”一栏进行签字确认[11]。但在收件人收货时发现茶叶不足300
公斤快件发生缺损。经查明缺少的茶叶系在快递仓库中被盗,该案快递公司以茶叶公司同意签字为由,借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拒绝按
损失赔付而以未保价快递最高500元的方式赔付。经审理确定,被盗茶叶系白天被偷走,且仓库仅有一人值守,之前也有类似情况,
因此判决快递短件是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快递公司需要承担全额损失。
虽然在该案中快递公司证明了保价条款真实有效,但是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在实践中这种判决其实是忽略了保价条款的效力而下的
结论,因为保价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其实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结合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主要依据《合同法》三十九条与四十条对说明义务进行判定,同时依据《合同法》当快递
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时相关免责条款被判无效,服务提供方仍然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四、快递损坏赔偿责任的重构
(一)法律责任的逻辑梳理
探讨快递赔偿责任问题弄清楚快递赔偿的机制十分重要,而根据《邮政法》,保价快递主要依照《合同法》相关条款确定赔偿责任,
下文将梳理《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法律逻辑。
1.《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
依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对保价快递适用民法相关规定,此处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合同法》。因本文针对赔偿问题所以重点
关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当货物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应当依照寄件人和承运人双方约定
来进行赔偿,若没有约定赔偿的则依照六十一条确定,若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市场价计算。同时结合第三百一十一条如果货
物发生的损失是寄件人或者收件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或者说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因自身属性发生的损失快递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损坏
赔偿的责任。这里的约定特指寄件人在寄件时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快递丢失损坏赔偿的条款。可以得出若货物发生损坏丢失情
况依照事先约定进行赔偿,倘若货物的损坏丢失时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合理货损或者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快递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12]
依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可以看到不可
抗力被排除在保价条款外,也就是说即使因不可抗力发生灭失快递公司仍有赔偿责任。
但是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又产生了问题,依据《合同法》40条若合同提供方存在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权力或者提供方派出了相对人的
7主要权力的免责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39条若出现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告知对方。39条虽然规定了格式
条款需要进行告知,但是没有明确该条款能否有效,因为39条中出现了40条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在快递服务中,限制自身责任本质时
加重对方责任,因此在快递中39条与40条也出现了重合[13]。笔者认为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得到一个明确而非39条模棱两可的提
出需要告知。
综上当保价快递发生损坏丢失,依据《合同法》按照约定进行赔偿,而该约定有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进行规范提出,同时该约定属
于格式条款,其效力需要《合同法》进行相关认定,若快递企业尽到告知义务则条款有效,若未尽则无效。
2.《合同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逻辑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我们将两个法条抽象化,第九条特指违反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可撤销,第十条则指违反告知义务加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尽
告知义务加违反公平原则有效,但是依据前文可知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与合同法四第十条的有所重合,那么依据当二者发生重
合时违反符合第九条可撤销的条款在撤销前是否有效?这里就是法条存在了一定的逻辑性问题[14]。笔者认为由于三十九条规定了两
种情形,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九条更倾向于违反告知义务那么只需要使司法解释第十条更加倾向于违反公平原则为无效即
可,当然应排除《合同法》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
(二)快递损坏的赔偿制度修改建议
从上文我们总结得出当前快递损坏丢失存在几个明显的问题,其一告知义务认定表准存在暧昧不清的问题。其二快递赔偿额度的认定
存在争议,其三对于具有特殊意义,关系人身的快递赔偿没有相关规定。下文着重探讨相关制度的修改建议。
1.完善告知义务的具体认定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快递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基于快递公司在为寄件人提供服务时是否尽到了说明告知提醒的义务,那么对该义务进行
一个较为详细的规定则是一个十分重要措施。快递公司履行其说明义务的主要方式为在快递单背面对保价条款的字体大小,颜色,粗
细等外在特征进行突出,同时介于快递服务的特殊性可以进行口头的提醒强调,但是口头上的提醒证据效力不强且并不是快递公司的
统一做法。在莫小龙与绵阳申通快递服务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单保价条款是蓝底黑字但是字体却不是很清晰醒目,含义也不是
十分明确,且没有口头明示,所以认定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卢晋升案中法院则认为快递单正面采用了特殊的颜色字体提起寄件人的注
意。笔者认为在寄件时快递公司对告知义务的履行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从而是否尽告知说明义务得到界定。这里可以参照《保险
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时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提出一个明确清晰的标准,从而达到界定的目的。这
里笔者认为相关的保价条款以及限额赔偿条款在快递单中应当以大于周围字体异于周围的显目的颜色,加粗的方式印刷,同时在开头
提示出现相关条款的位置或者对应的条款号,方便查阅。保价条款等条款的单子可以打印地更加具有独特性,单独于快递单存在或则
以贴纸,副页地方式存在于快递单上,而不是让消费者可能都不知道条款地存在,这也有利于证据地留存。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
规范地在寄件前询问寄件人是否需要保价,并且将这一行为写入快递服务行业的规范当中,从而使不同快递公司,不同快递员的行为
达成统一。
2.提高快递赔偿限额标准
快递赔偿额度问题一直是快递损坏丢失赔偿的核心焦点,快递公司到底应该怎么赔才能在即保护了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又平衡快递公
司的成本。如前文所述,快递在运输中发生货损时保价快递依照保价额度进行赔偿,未保价快递依照快递费的倍数进行赔偿。在实践
中,保价快递的赔偿额度存在上限,也就是说寄件人在快递公司的提示下对货物进行保价时保价的额度存在上限,这因各个快递公司
的不同额度的上线也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寄件人以及收件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对于保价快递的保价额度并不应该得到限
制,可以参照比例增加的方法,保价额越高则保价快递的保价费按照一定比列上升,例如1元保价1000元的保价方式当满足10000元额
8度后提高每千元所需要的保价费用,当寄件人所需要寄出的货物过于贵重时寄件人所需要承担的保价费用也较高,那么寄件人一般不
会选择快递这一方式运输货物,这样可以避免快递公司在天价货物上承担巨大的风险,同时增加了快递企业的收益。
未保价快递仅以快递费倍数为赔偿标准显失公正,诚然在快递公司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双方
合意,但是在所有快递公司都限制赔偿的状况下,寄件人并没有更好的选择,其本质是一种无选择的合意。笔者认为未保价的快递不
应当一到切地以寄件费的倍数进行赔偿,《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欧洲合同法原则》以及我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欺
诈,故意,重大过失排除在赔偿限额外[15],那么参照上述法律我们可以在快递服务中修改适用。考虑快递企业订单数量的众多,若
在故意重大过失中采取全额赔偿对于快递公司来说是很大的负担,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货物发生损坏或者丢失时快递服务公司的过
失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根据杨立新老师的观点依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分为三个赔偿区间[16],在此笔者认为应在杨立新
老师认定的赔偿100%、60%-90%、50%的基础上稍作修改下降,将赔偿标准定为故意时全额赔偿,因快递公司重大过失则赔偿50%若只
是因为一般过失则按照邮费倍数赔偿。这种赔偿方式综合考量了寄件人在知道保价快递存在前提下一定程度的风险自担、寄件人的利
益、快递公司的预期损失等因素,是一个较为折中的方案。
3.增加具有特殊意义的快递赔偿条款
寄件人在邮寄货物时受到损失一般为财物上的损失,但是不能否认寄件人可能受到精神或者人身上的损害,由于对快递赔偿责任一般
适用违约责任,对寄件人寄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货物的丢失的赔偿标准并没有得到一个具体的标准,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价值难
以以物品本身的价格衡量,其损失有可能造成自然人人格权力的损害,在实际案例中有身份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有较强的人身
依附性的物品丢失而判了超出物品本身价格的案例,此处丢失货物的财产权和寄件人的人生权存在交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也存在
了竞合。法条存在意为防范于未然,既然这样的案例已经出现那我们就不能仅以单纯违约责任来看待具有特殊意义的快递丢失问题,
而应当在法条中具体记载告知,对于此类快递丢失的赔偿方法,具体赔偿方法与额度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方式,当然,寄件人需要承担足够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受到了人格权力上的损害。
结语
快递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其在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特别时法律工作者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本文以快递损坏,丢失情形为研究的切入点,以赔偿责任为全文的脉络,重点向赔偿责任的性质,赔偿的方式额度,保价条款的效力
研究探讨。笔者在文中通过对比前人的思想,将快递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界定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一定难度,可也不失为一个方向。
寄件人或多或少会对快递寄件的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条款存在不了解不清楚的情况,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并不了解的部分,因
为快递丢失损坏并不是时常发生,我们不能因为其偶然性忽略背后的问题,笔者在研究中尝试归类,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快递保价条
款效力认定以及限额赔偿的额度进行了一个较为深入的探讨研究,得出增加告知义务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赔偿额度的确定方式,在前
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独特的赔偿额度区间,有一定的可借鉴性。但是由于笔者的不足本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对于货物价值的确定
方式并没有在本文中提出解决,快递货物在保价时需要得到评估,那么其评估值如何确定是一个问题,另外本文并没有解决相关证据
规则问题,本文在详写赔偿责任时并没有提到责任的举证等问题,在论证中也没有考虑举证难度的问题,且论据并不充分。
笔者认为快递行业的相关问题在现如今仍然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随着服务行业的兴起,快递服务行业必然随着发展暴露出更多问
题,因此笔者也会在之后进行持续的关注与学习,希望国家能在之后不断完善快递损坏的赔偿机制,构建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珏.论快递服务中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26):55-56.
[2]池天成.论快递服务合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19(01):88-92.
[3].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受关注[J].物流科技,2018,41(01):94.
[4]赵怡康.快递服务货物丢失的赔偿问题研究——以快递合同保价条款为基础[J].广西政法
[5]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J].北京社会科学,2017(09):69-78.
[6].Agency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ctivities;Proposed Collection;Comment Request;Investigation of Consumer
9Perceptions of Expressed Modified Risk Claims[J].The Federal Register/FIND,2018,83(098).
[7]赵怡康.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89-92.
[8]宋兰甜欣.我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9.
[9]蒋柳鑫.浅析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责任制度[J].法制博览,2015(17):180-181.
[10]夏文忠.《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20(01):83-87.
[11]刘丹妮.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责任法律分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6.
[12]潘亚楠.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及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9(07):78-79.
[13]王宇.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9.
[14]程乐,裴佳敏.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效力之体裁检视[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04):78-89.
[15]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10(12):102-103.
[16]赵秀梅,陈吉洋.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23):104-110.
[17]徐霞.我国快递服务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7.
[18].快递公司“丢包裹”赔偿链接藏猫腻[J].中国防伪报道,2019(06):94-95.
[19]芦昕怡,慕潋青,沈婷婷.未保价快递最高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J].人民法治,2019(10):68-69.
[20]熊钱富.快递企业民事赔偿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4):52-53.
[21]谢明卫.浅析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限制性赔偿条款[J].法制与经济,2018(07):181-183.
[22]邓辉林.终结快递乱象,关键在倒逼企业[N].深圳特区报,2018-05-02(A02).
[23]刘倩倩.快递货物损害赔偿责任法律研究[J].法制博览,2018(05):223.
[23]张克勇.快递丢失需按价赔偿[J].农村百事通,2018(04):45.
[24]陈贝,范欠歌.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8(02):78-81.
[25]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10(12):102-103.
[26]赵秀梅,陈吉洋.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23):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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