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之研究

摘要: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悍然漠视中国的反对,一意孤行的向国际海洋法法庭就南海争端提交强制仲裁程序。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对此,菲律宾声称其将争端提交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

  摘要: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悍然漠视中国的反对,一意孤行的向国际海洋法法庭就南海争端提交强制仲裁程序。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对此,菲律宾声称其将争端提交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强制仲裁程序,该程序让人引发深思。对于解决国家间关于海洋划界和岛屿主权的的争端是否能够适用呢?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能不能够进行管辖呢?我国立场与应对方式是否符合程序?面对白热化的紧张的南海形势,我国应该提出什么样具体的应对策略,均是须要予以考量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    海洋法公约;    国际仲裁
南海仲裁案之研究

  一、中非南海争端仲裁案始末

  (一)南海仲裁案过程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军人对在我国黄岩岛潟湖内日常活动的我国渔民实施拷打、暴晒等,导致两国出现对峙局面。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把此问题上报进行国际仲裁。
  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在海牙和平宫举办首次仲裁法庭以后。
  2013年8月27日,仲裁法庭公司第一号程序令,明确仲裁大致时间表此外确定了流程要求。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法庭上报诉状,包含四千页资料,此处包含对我国指出的15项诉讼请求。
  2014年5月14到15日中,仲裁法庭在海牙和平宫举办第二次仲裁法庭会议以后,公开第二号程序令。
  2014年12月7日我国外交部公开立场性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5年7月7日,仲裁法院第一次开展听证会,然而我国外交部也公开指出:“不认可常设仲裁法院对此仲裁案的司法管辖权,也不承认菲律宾以任何方式对此案的和解意见”。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指出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结果。
  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提出回复:指出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基于相关问题的裁决没有效力,对我国不具备拘束力。
  2016年7月12日,对于此次南海仲裁案,最终的裁决结果是菲律宾胜诉。

  (二)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提出仲裁

  历经2011年到2012年期间相关黄岩岛矛盾冲,菲律宾在中国并不认可的状况下,独自对南海矛盾进行仲裁。
  菲律宾在仲裁的时候指出15项要求,具体内容为:
  1、中国在南海地区的追多权利,该和菲律宾相同,必须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面称作“《公约》”)文件要求范畴中;
  2、我国倡导的对“九段线”范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以及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相符合,上述内容在超出《公约》清楚要求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以及实体制约的范畴内没有现实效力;
  3、黄岩岛无法出现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美济礁、仁爱礁以及渚碧礁是低潮高地,无法出现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此外为无法利用先占或其余模式得到的岛礁;
  5、美济礁以及仁爱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关键地区;
  6、南薰礁以及西门礁(包含东门礁)是低潮高地,无法出现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然而上述地区的低潮线可当做计算鸿庥岛以及景宏岛的领海宽度凭证;
  7、赤瓜礁、华阳礁以及永暑礁无法出现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中国非法地阻碍了菲律宾享有以及使用自身对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各类资源的权利;
  9、中国非法地没有阻止其公民以及船只使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众多资源;
  10、利用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众多工作行为,中国非法地限制菲律宾渔民的日常工作;
  11、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以及渚碧礁违背《公约》下维护以及确保海洋环境的义务;
  12、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1)违背《公约》有关人工岛屿,设备以及结构的要求;
  (2)违背中国在《公约》下维护以及保证海洋环境的义务;
  (3)出现违背《公约》要求的企图据为己有的违法活动;
  13、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周边航行的菲律宾船只产生明显碰撞风险的活动违背其在《公约》下需要承担的义务;
  14、自从2013年1月仲裁起,中国非法地增加且计划了矛盾,包含:
  (1)阻碍捱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和其周边海域的航行权利;
  (2)阻碍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职员的替换以及补给;
  (3)阻碍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职员的福利供应;
  (4)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以及渚碧礁开展挖沙填海以及人工岛屿发展以及创建行为;以及
  15、中国需要重视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诸多权利,遵照其在《公约》下需要承担的义务,涵盖维护以及保全南海海洋环境的义务;此外,在使用其在南海的权利以及自由的时候,需要对菲律宾在《公约》下权利以及自由进行思考。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指出的15项诉讼请求大部分可以被划分成不同部分的内容:第一类就是海洋权利相关来源和“九段线”合法性问题(参考第1、2项诉求),第二类是牵连海洋地物法律位置和有关权利(参考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为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面称作“《公约》”)中的权利,第四类牵连中国是否违背相关环境保护、避碰、减少激发矛盾的等义务,上述请求紧密联系,企图躲避岛礁主权划分问题,此外还要绕过中国依照《公约》第298条所指出的海域划界等排除强制管辖的声明。本质上菲律宾想把南海争端上报《公约》框架中的争端解决制度,并不是冲动。最初在2011年,菲律宾就向中国指出类似的决议,但是被中国否定。上述15项诉求的目标是否认中国在南海的位置,主要是彰显菲律宾在南海地位。

  (三)中国对菲方仲裁的“回应”

  中国明确反对仲裁,秉持“三个不”: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XX返回菲律宾XX的照会和所附仲裁告知。此外也清楚的指出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加对方指出的仲裁。2014年12月7曰,中方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下面称作《立场文件》),清楚指出仲裁法庭对于菲律宾指出的仲裁并不具备管辖权,中国不会对此仲裁事项所牵连的实际问题指出看法,上述立场文件并不能代表我国在任何部分支持对方的理论以及观点,也不能代表我国接受或参加对方指出的仲裁。《立场文件》中也清楚的指出,菲律宾申报仲裁的以上事件的本质就是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问题,超过《公约》的调节范畴,因此不牵连上述文件的解释或适用,指出我国全面依照《公约》的要求在2006年做出决定,将嫂及海域划界等问题的争端和仲裁等强制争端处理流程分割开来。所以,仲裁法庭对菲律宾指出的仲裁问题都没有对应的权利。中国也未向仲裁法庭提交辩诉状。
  2016年7月12日,我国外交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再一次指出我国在南海领土主权以及海洋权益在所有时候都不会受到南海仲裁案判定的作用。中国不认可任何根据此仲裁裁决的理念以及行为。中国始终保护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促进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发展,坚持利用谈判协商完善处理南海问题。

  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程序国际法分析

  《公约》第十五部分单独要求海洋争端的处理制度,上述方面总共划分成三节:
  第一节为普通要求,也就是要求缔约国需要使用和平手段处理问题,此外假如缔约国出现协议商讨通过和平方式处理问题,只有在和平方法无法解决争端且缔约国之间的协议不存在排除其他程序的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该部分规定的强制性栽判程序解决争端。
  第二节要求海洋争端处理制度有限制力的强制程序要求,包含适用基础、争端处理组织、管辖权和限制力等。其中《公约》第十五部分就是《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处理制度的重点内容,清楚指出下面四种强制争端处理程序:根据《公约》附件六设置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根据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以及根据附件八创建的特别仲裁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就是单独的国际司法组织,最早创建在1982年《公约》附件六里面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但是其顺利组建时间是1996年8月1日,组建的时候得到联合国大会观察员位置,且在第二年制定《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和《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合作及关系协定》。在国际海洋法法庭顺利创建开始,始终是公约有关国在挑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流程时的最佳选择。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

  1.诉讼管辖,“第287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在《公约》第288条中有所规定,因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属于“第287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因此第288条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由此诉讼管辖权主要为:
  ①依据《公约》所提交的任何争端或申请,《法庭规约》第21条对此作了规定。这类管辖权的标准是“按照本公约”提交的,主要包括公约第288条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和本公约目标相关的国际协商的解释或适用的所有纠纷”,与“依照该节向其指出的所有问题”,和根据公约第290条指出的“关于要求临时方式的申请”以及依照第292条指出的“有关迅速释放被扣船只和船员的申请。”
  ②如果在其他协定中规定了给予法庭以管辖权,那么法庭对其一切申请均具有管辖权。首先,这里的协定不包括1982年公约。另外,因为说的是“其他国际协定”,所以也不包括公约第288条第2款规定的“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其次,此种协定明确将管辖权授予法庭。其通常表示纠纷当事国在纠纷出现之后缔结特别合约,认可把纠纷申报国际海洋法法庭处理的事件,所以可以被叫做“自愿管辖”。上述要求让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全部相关海洋法的纠纷具备一般管辖权:不只包含条约解释或适用纠纷,此外也涵盖源自习惯法的纠纷。
  ③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法庭规约》第22条23的规定和《公约》第288条第2款24十分相似。前者规定的是和公约涵盖的事项相关的目前有效的公约或者条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后者规定的同公约要实现的目的相关的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除此之外,任何时候,缔约国都可以以书面声明的形式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诉讼管辖权解决其争端,此类管辖权具有任择性和强制性并存的特点,同时这也表明只有在争端各方都同意选择的情况之下,法庭才能够行使管辖权。
  2.其次,咨询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1997年规定了咨询管辖权,主要规定在其第138条第1款中,咨询意见的请求应由“任何经该协定授权的机构或根据该协定送交法庭”,而法庭在此类案件中将比照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咨询意见时,海底争端分庭对其的处理程序。

  (三)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按照《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每一缔约国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如果少于四名,有权按需提名增补。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对于仲裁员在法律方面不作要求,但是他们应当对海洋事务有充足的了解,且经验丰富,并且在公平、才干、正直这些品德方面享有最高的声誉。这是因为由于海洋法问题的复杂性,非法律专家参与法律程序或许有助于争端的解决。法庭组建的具体步骤包括:
  (1)在争端当事方只有两国的情况下,那么由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如果争端当事国大于两国时,则需要相应的增加仲裁员的数量。每一当事国应指派一人,在名单选派一名最好,可以选派自己国家的国民。收到仲裁通知的30天内,争端的另一方应该进行指派,收到仲裁通知的60天内,各方应当协议指派其他三名仲裁员,该三名仲裁员须是第三国国民,无其他协议时,仲裁法庭的庭长也须在该三名仲裁员中产生。
  (2)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没有作出上述指派,在期限届满两周后,一方可以请求法庭庭长进行指派。如若庭长办理不了,那么,海洋法法庭的年龄次深一级的法官,且该法官为第三国国民时可以代替庭长进行指派,此种指派要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并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从名单中选择,指派的仲裁员应为第三国国民。(3)如果争端当事国各方寻求的利益一致,则须进行协商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员;如果寻求的利益不一致,则各方都须自行指派一名仲裁员。各自指派的仲裁员人数要比共同指派的人数少一人。
  综合来看,《公约》附件七项下仲裁法庭的程序和仲裁协定的传统习惯是相一致的,只有在向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争端一方才可以将争端诉诸于仲裁程序,发出书面通知后仲裁程序则开始了,组建成立五人仲裁法庭也将紧随其后。依据《公约》附件七第5条,在争端当事国各方皆无异议的情况下,为确保争端当事国各方皆有机会陈述意见和主张,法庭须对程序加以确定。此外,当事国各方还有义务与法庭进行善意的合作,争端当事国各方应便利仲裁法庭的工作,应当依据其本国的法律和其他一切可以使用的方法,将一切相关的情报、文件提供给法庭,为法庭视察与案件相关的地点提供便利,法庭在传唤专家证人和收集证据时可以更为便利。
  仲裁法庭作出的裁决只有在仲裁投票数过半时才可通过。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是“仲裁员”,并不是出庭和进行投票的部分仲裁员,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裁决的基础更为广泛。仲裁法庭最终的决定具备确定性,去除纠纷当事国各过以前商定了特定上诉程序,不然就无法上诉,纠纷双方都需要依照上述结果。

  (四)按照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公约》附件八中清楚的指出:“有关本公约中(1)渔业、(2)维护以及保护海洋氛围、(3)海洋科学分析以及(4)航行,涵盖源自船只以及倾倒产生的污染的条文在解释或适用上的纠纷,纠纷两者中的一个可向纠纷他方发送书面文件,把上述纠纷提交本附件所要求的特别仲裁程序”。特别仲裁是《公约》最具特色程序之一。《公约》附件八之所以规定了特别仲裁程序,是希望对于需要具备某些方面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在处理时能够更加公正合理。
  特别仲裁法庭在构成规则部分和附件七里面的仲裁法庭基本类似,但是下面几个部分出现不同:(1)纠纷各方需要派遣仲裁员二人(一方一人);(2)各方需要在30天(而不是60天)内基于派遣庭长协商决定;(3)如果争端他方或双方不能按期完成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人员的指派,则由联合国秘书长(而非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予以指派;(4)联合国秘书长在作出这样的指派前,不仅需要与争端各方协商,而且需要与有关国际组织协商。
  由于一些事实、行为是否实际存在也是特别仲裁在处理争端时要审查的问题,经常要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确定,故认定相关的事实是特别仲裁法庭的一项特殊职能。附件八第5条指出,以上纠纷事实需要让特别仲裁法庭审查之后决定,各方可及时向此仲裁庭指出就争端问题开展审查的协议申请。值得关注的是,“假如纠纷各方并未出现特别协议,那么此仲裁法庭对纠纷问题的事实认定就具备确定性,纠纷各方都需要认可”。另外,在争端各方皆请求下,特别仲
  裁法庭还可以拟具相关建议,但“有关各方在审查引起争端的问题时,只能以这种并无裁决效力的建议作为基础”。因此,在某些案件中,特别仲裁法庭还可以充任调查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

  三、依法论述“中菲南海仲裁案”与国际社会的立场

  中国自始至终都反对将中菲南海争端提父仲裁程序,并在《立场文件》中表明了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菲律宾单方面提出南海仲裁,其在国际法上是否站得住脚,中国反对仲裁是否有理有据,本节将分析中国主张仲裁法庭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管辖中菲南海争端的相关国际法依据。

  (一)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依据

  中国以及菲律宾自身在批准进入《公约》时或者加入以后,都并未对第287条的强制程序进行选择。所以,其与附件七中的仲裁程序符合两国情况。因此就表明,菲律宾具备潜在因素对《公约》解释或适用的纠纷对我国指出仲裁程序。
  但是除此之外,能否实际提起仲裁程序还取决于:开启仲裁程序的标准是否达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仲裁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公约》附件七的相关要求。依照要求,在《公约》第十五部分制约中,纠纷一方向纠纷他方发送书面通知,且上述通知需要增加有关权利主张和上述主张的凭证解释。所以,菲律宾向我国申报《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的书面资料,此处叙述了纠纷事实、菲律宾请求和上述请求所具备的现实凭证,且明确国际海洋法法庭德国籍法官沃尔夫鲁姆成为其派遣的仲裁员,这符合启动仲裁的形式要件。
  菲律宾还觉得其达到了申请强制仲裁的实质要件,上述要件一般展现出不同部分。首先是相关当事方之间没有出现排除第287条强制程序的合约。这主要展现在《公约》第281条第1款以及第282条。依照上述条款,假如矛盾双方已协议用自主选择的和平方式处理问题且上述协议“去除任何其余程序”,或者争端当事方“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合约或以其余模式协议,经过矛盾任意一方请求,需要把上述争端上交造成有拘束力裁判的流程”,就不能上交第287条的强制流程。其次只遵照《公约》第286条要求的条件,即便所指出的矛盾需要是“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矛盾,不会出现“第三节限制”,“矛盾已诉诸第一节要求的程序而无法得到处理”。此处“第三节限制”一般表示《公约》第297条的要求以及第298条的例外。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于在2006年公开声明(下面称作《2006年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以及(c)项叙述的所有矛盾(也就是牵连海洋划界、领土争端或军事行为等矛盾),中国XX不认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要求的任意国际司法或仲裁监管。
  菲律宾指出其达到申报强制仲裁的实质要件一般包含:第一,中菲双方两者没有出现相反协议。第二,本纠纷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的解释或适用的纠纷,且其指出的仲裁请求不是中国《2006年声明》所涵盖的范畴,由于本纠纷牵连:(1)双方自身对南海地区、海床和海洋地形特点的权利以及义务是否受《公约》条款所管理;(2)中国基于“九段线”的理念是否和上述条款相违背;(3)依照《公约》第121条,南海部分海洋地形特点是岛屿、低潮高低或是水下暗礁,和其是否可以得到对宽于12海里的海域主张权利;(4)中国是否“违背”其在南海地区的航行权利和其在自身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内对众多资源的权利。以上申请都没有牵连到海洋划界和军事活动情况。最终,菲律宾指出最少在1995年之后,菲方凭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以及第283条第1款,基于和平处理南海有关海域权利、在上述海域内使用相关航行、众多类型资源开发的权利和南沙群岛以及黄岩岛的纠纷,“和平的”和中国开展多次协商。菲方觉得自己“尝试了”谈判处理的全部可能性但是却依旧不能处理纠纷。第281条第1款允许当事方在上述掌控下使用强制仲裁程序。

  (二)中国态度

  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做法是得到国际法支持的。菲方将南海争议申报仲裁的举动,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面称作《宣言》)指出的共识。2002年,我国和东盟各国外长和外长代表签订了该《宣言》。其中第四条清楚的指出:"有关各方承诺依照被各方认可的国际法原则,涵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让直接关联的主权国家利用友好协商,通过和平模式处理领土以及管辖权纠纷。"其中"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解决争议"的措辞明显排除了第三方(包括仲裁)介入争端,故《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一款中"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协议。而菲律宾却断章取义地将此条款理解为只要争端诉诸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而没有得到解决的,即可以适用强制程序来解决;菲律宾故意将该条款中的"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重大限制置之不理,无视《宣言》的存在及其对于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有效性。在诉状里面,菲律宾对于中菲海洋划分采取忽视态度,却对南海“九段线”是否满足《公约》要求指出疑问。但是,实际状况就是我国XX并没有确定“九段线”的综合概念,菲律宾也并未清楚叙述其对于“九段线”的综合理解。“九段线”在该领域出现众多层面的解读,菲律宾可以依照其所倾向的一种或众多理解实施具备偏见的解读,再或者号召我国对“九段线”的含义实施解释,之后再指出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依照什么样的法律逻辑,必须清楚确定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可以评判我国在南海主张的海洋权利是否处于《公约》认可范畴。可见,菲律宾有意曲解“九段线”的含义,意图以此缩小中国所主张的南海海域。
  其中菲律宾依照《公约》第121条指出的“岛崎体制”问题,指出的概念自身就出现纠纷。上述第一款把岛都确定成四面环水且在高潮时超出水面的自然产生的陆地地区,第三款就指出”无法保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经济活动的岩礁,没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对于究竟如何界定能否维持人类居住,各国争议十分激烈,至今仍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亦未形成各国均承认的标准。而我国除了对黄岩岛以及南沙岛礁主权归属有清楚的意见以外,对其海洋划界位置从未公开指出看法,也没有指出有关基点以及基线,也没有对相关岛礁地位指出和菲律宾不一样的看法,因此对方指出的观点缺少现实依据。
  其中菲律宾对我国对其在黄岩岛以及赤瓜礁周边的开采行为实施阻挽控诉,上述诉求隐藏的内容是上述两个岛屿的主权归属于菲律宾,四周的海域是菲律宾可自主使用开采权利的地区。但是实际上黄岩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赤瓜礁始终就是我国主张主权权利的岛礁。菲律宾的诉求隐藏的本质就是对有关岛屿主权归属的明确。需要确定的是,我国在南海具备正当权利的岛屿,我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开采勘探行为就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上的正当活动。菲律宾对有关岛屿主权出现纠纷,上述纠纷不是仲裁管辖范畴内的。
  根据上述资料,菲律宾指出的全部仲裁事项,其本质就是为中菲海洋划界和岛礁主权归属纠纷,且不在仲裁范畴中,中国反对仲栽程序有严谨的道理,在国际法中有良好的凭证。

  (三)国际社会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立场

  对于南海仲裁,国际社会有不同的声音。既有支持中国的国家,也有支持仲裁的。
  比如Xxxxx发言人公开新闻指出,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开的最终结果对中菲两国“具备法律拘束力”,希望两国全部遵守,且将其当做契机恢复和平处理纠纷的活动。[[[]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就Xxxxx发言人有关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声明答记者问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7/13/c_1119208209.htm]]和日本外务大臣基于最终结果指出,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要求,“裁决”就是“最终结论”,对双方国家“具备现实约束力”,两国都需要接受“裁决”,且指出希望两国都接受裁决。
  当然支持中国的声音更多,柬埔寨首相洪森:南海仲裁案“最终结果”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柬埔寨不会认可上述结论;马拉维总统彼得·穆塔里卡指出:马方认可以及支持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上的做法。马拉维会和其余非洲国家一起,认可相关各方利用商讨谈判和平处理南海纠纷,而不是使用强制仲裁。巴基斯坦总统侯赛因、刚果共和国总统萨苏、巴布亚新几内亚xxxx奥尼尔、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也全部公开指出,认可我国在南海纠纷上的做法。裁决作出之日,就有90多个国家的230多个政党和政治组织表示公开支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

  四、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分析与总结

  菲律宾在中国不认可的时候,单独把南海争端进行仲裁程序,处于下面众多部分的思考:
  (一)通过国际司法组织等第三方能力对抗中国。国际司法体制是国际政治中最理想的结果。在理想主义人员心中,“国际司法需要变成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可以一直使用的模式,然而在国际关系中饰演非常关键的角色,让司法处理问题变成国际问题处理的最佳方式。”本质上,国际司法体制也就是如同一部分人所设想的那样,身为和平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模式,其在维护正义的世界发展、加快国际法的时候具备非常显著的影响。然而,上述理想主义的设定一般会在实际出现问题,变成小国对抗大国的方式。
  菲律宾把南海争端上报《公约》仲裁程序,让其国际化,通过第三方组织影响中国,企图让中菲南海争端展示在国际社会政治以及舆论管理中,且减少面对面的正面较量。
  (二)通过中国对国际司法机组织的抵制情况,让中国处于危难的境地。去除有限地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处理体制和其余部分国际条约强制性争端处理制度之外,中国通常对于国际司法组织的强制管辖权大部分维持保留看法。即便中国必须在相关《公约》的解释以及适用问题部分受到《公约》仲裁流程的监管,然而对于海洋划界等纠纷,中国依旧依照《公约》第298条做出回应,去除仲裁程序对特定纠纷的管辖权。菲律宾在了解中国不会认可的时候独自将南海争端上报《公约》仲裁程序,目标就是让中国危难。在开启仲裁之后,菲律宾最差的结果就是,由于仲裁庭接受中国异议而判定缺少管辖权,其诉求不被认可。然而,假如仲裁庭判定具备管辖权,对中国来说就出现艰难的局面。首先,中国清楚指出不参与仲裁程序,最终在缺席仲裁的时候,仲裁庭也许做出对菲律宾有好处的判定。因此,中国也许宣布其缺少效力为否定仲裁裁决,但是其会让中国产生不遵照国际发展要求、不认可国际正义的不良形象。这就是菲律宾所想要得到的。此外,中国假如认可管辖权且遵照裁决,也就会转变中国对《公约》第298条的声明决定和以前对国际司法的常用要求。此外,实施裁决并不符合中国利益。
  (三)对于中国除了秉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还能使用的其余方式。本质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菲律宾在上述事件中即便是主演,然而其还是傀儡。由于其是美、日推行出来的,首先菲律宾不想和中国出现正面矛盾,不想引发战争,此外出现的转折点就是菲律宾换了全新的总统。
  1.从菲律宾层面分析,合作价值明显高于纠纷。菲方前总统会促进南海仲裁,主要是由于国内纠纷明显,社会无序,因此要利用外交方式来得到大众的关注,利用加剧民族矛盾来缓和自身风险,为自身连任奠定基础。然而新总统执政之后,对国内民众来讲,就出现查看时间,此外其还是国内矛盾最可以忍受的阶段,因此就是菲律宾改变方向的宏观环境;目前总统杜特尔特的执政,就是利用与前总统的划分,才得到民众的支持,杜特尔特也像在治国区别于之前的总统,这就是杜特尔特低调解决仲裁结果,想要和中方谈判的主要因素;最终,国内经济就是得到大众支持的最佳模式,部分外交乃至战争,都不是得xxx的最佳方式,都只能暂时处理问题,但是对菲律宾经济来说,可以给与其帮助是中国,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沟通非常便利,中国综合实力非常强大,市场发展空间大,此外中国始终促进周边国家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菲律宾地区的进步,就是菲律宾改变态度的重要因素。
  2.从近期菲律宾发展局面分析,其在探寻与中国的协作交流。因此从中国层面分析,是否需要与菲律宾和平处理呢?本人认为有现实意义。首先,菲律宾是现在美日管控南海的方式。在南海、乃至东海纠纷上,中国针对的并非菲律宾,而是背后的X以及日本。然而上述国家与南海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无法管理南海事务,所以就指导菲律宾与中国对抗,正好前总统阿基诺三世需要转移国内纠纷,因此和美、日、菲互相协作。如果中国与菲律宾和平处理,两国全面的开展沟通,就可以废除美日对南海管控的方式,美、日就无法和中国继续纠缠,也不能掌管南海?其次,合作可以让菲律宾变成中国——东盟协作的典范,变成标杆。
  3.中国与东盟关系可被划分成,首先是与中国关系密切的,例如泰国、柬埔寨等;其次包含和中国出现明显纠纷,例如越南;最后就是菲律宾、马来西亚,和中国并不存在陆地纠纷,但是出现领海纠纷,马来西亚和中国出现纠纷,然而马来西亚不会正式表态,而是自主与中国协作,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很高,中国不会和其树立成典范。然而菲律宾却不是这样,菲国内纠纷明显,经济长久得不到良好的发展。假如我国强化与菲律宾展的协作,首先增加投资,提高中国在菲国影响力,首先,吸收菲国特产,乃至引入工作人员,增加商贸沟通。就可以持续促进菲国经济进步,让其变成和中国关系密切的国家,此外向其余国家展现与中国协作的结果,让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变成紧密的合作者。中国是众多民族聚集的地方,中国历史就是国家民族持续结合的历程。从上述层面分析,中国与X出现一定的类似。与菲律宾协作,可当做作中国融合东南亚的开端。古往今来,东南亚国家与中国都建立了十分紧密的关系,乃至在大部分时候文化上出现雷同。必须让中国与东南亚结合起来,才可以将其捆绑在中国周边,促进中国的平稳发展。

  五、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类

  1.陈德恭著:《现代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2.高健军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吴慧著:《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
  4.赵理海著:《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5.刘楠来著:《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6.金永明:《海洋问题专论》,海洋出版社2012年版。
  7.郑斌:《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二、杂志类

  1.张海文褚童:《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国家仲裁》,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1期。
  2.余民才:《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法律问题》,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
  3.曹群:《南海争端与国际仲裁:菲律宾之妄诉》,载《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4期。
  4.余民才:《菲律宾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的应对》,载《现代国际关系》,2013年第5期。
  5.鲁霜慧:《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有管辖权吗?——兼论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局限性》,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4第5期。
  6.余民才:《海洋争端强制仲裁程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以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事件为例》,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7.苏晓宏:《大国为什么不喜欢国际司法》,载《法学》2003年第11期,第53页。
  8.江忆恩:《中国对国际秩序的态度》,载《国际政治科学》2005年第2期。

  三、学位论文类

  1.董娟娟:《中非南海争端仲裁研究》,2015年硕士论文

  四、中文网站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1217143.shtml
  2.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8.shtml
  3.哈姆扎(BAHAMZAH):《联合国仲裁庭或无权受理菲律宾诉求》,http://www.nanhai.org.cn/article.php?aid=2154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 http://www.soa.gov.cn/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05.html

  五、外文

  1.SeeIanStorey,China’sBilateralandMultilateralDiplomacyintheSouthChinaSea,inPatrickM.Cronin(ed.),Coopera-tionfromStrengththeUnitedStates,ChinaandtheSouthChinaSea,http://www.cnas.org/southchinasea.
  2.SeeSimonTay,LegalRoutetoResolveSouthChinaSeaDispute:aPoliticalMinefield,SouthChinaMorningPost,29Janu-ary,2013,http://www.scmp.com/comment/insight-opinion/article/1138003/legal-route-resolve-south-china-sea-dispute-political.
  3.AlanE.Boyle,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Convention:ProblemsofFragmentationandJurisdiction,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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