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新思维给综合社会的发展带来明显的挑战。伴随“互联网+”行动规划的制定,互联网和交通行业的持续结合就逐渐转变成全新的社会潮流,也为出租车业变革产生全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持续健全国内出租车市场的XX体制是现在需要做的事情。网约式出祖车市场份额近期持续提升,但是缺少单独法津体制以及组织开展管理,对其法津特点出现纠纷,马上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处理网约式出祖车市场的管理以及规范问题,将Uber当做典范的“互联网+交通”模式指导的共享经济观点,提升了资源使用效率、全面私使用剩余资源。滴滴等打车软件利用网约车,转变了之前招手或电召的方式,然而全新的运作方式也出现了一定的法律缺点,比如网约车违约情况明显,上述问题需要得到我们的处理。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约车;打车软件;法律问题

1引言
近期,伴随智能手机的大量使用以及打车软件的使用,“网络约车”逐渐变成大众一般出行的关键方式,互联网和之前的出租车产业的结合给沉寂长久的产业带来全新力量。从2012年的uber到现在的滴滴打车等,网约车方式开始宣传到国内各个地区,使用人数众多。其主要原理就是,乘客利用约车软件出送具体的用车内容,司机得到用车内容以后马上接单,之后把乘客精准的运送到预定的地方。网约车在持续发展中也出现了多元矛盾,展现出众多网约车本身的问题和XX管理不足。所以XX持续制定方针条文开展限制,从交通部制定《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面称作《指导意见》)到2015年10月份向大众公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称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在2016年7月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称作《暂行办法》)被完善的呈现给大众,最后到2016年11月份《暂行办法》的现实执行。为此产业正名就是上述条文的初衷,我们可以深入分析下规范网约车的条文是否可以全面处理现在网约车产业出现的问题,然后达到大众的日常需要。
2网约车”的特点及性质
2.1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特点
网络预约出租车(下面称作网约车)就是在互联网科技的普及中,从之前的电召预约业务中所延伸出来的全新服务方式。近期饱受纠纷的Uber、滴滴专车等是此类服务的突出代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称作《网约车管理办法》)[2U]中,把此类服务确定成依靠网络服务机构,利用接入满足要求的驾驶员以及车辆和对供需内容的整合,准备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业务。从上述概念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全新网约车和之前的出租车相比展现出下面的特征:
1、服务全面依靠网络平台。网约车只限制在依靠网络机构准备的约车业务,不能让车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伴随信息科技的持续进步,乘客需要利用手机打车软件来自主挑选需要的车型、服务类型和具体路线,网络机构会对上述内容开展车辆匹配,为乘客准备高效、快速、便利的服务。如此就可以全面的减少车辆巡游局面中对各类资源的使用,减少燃油费用以及空驶率。此外减少乘客和司机的搜寻等待费用,提升了乘客外出体验。
2、市场属性更加凸显。打车软件的使用以及平台数据的公开性,网约车服务逐渐扩展成乘客和司机两者的双向选择,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处理了之前租车市场中司机无法拒载的大众公共责任难题。互联网数据以及GPS定位技术的使用,可以持续整理城市网约车供需内容,通过价格杠杆原理正确调节市场中的具体车辆,然后反向作用于服务价格。市场可以全面激发自身作用,对数量以及价格开展调节,因此就造成XX对网约车开展规范的时候和传统巡游车有所差异。
3、市场定位高阶层。传统出租车只能达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性外出需要,但是专车等网约车服务车辆类型以及质量都好于之前的出租车,非常重视达到公众的个性化、差异化的外出需要。出租汽车产业新旧两种方式地位的不同,可以促进双方开展错位运作,促进产业的持续发展。
国家交通机构制定《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准备把网约车添加到出租车范畴内开展规范。但是也有人指出不同意见:指出网约车服务不能当做传统出租车产业和互联网科技的单纯叠加,其逐渐转变成单独的全新交通网络信息业务,并非简单的运输业务,所以凸显网约车不是出租车的一部分。此外,把网约车添加到出租车范围中是为了全面对其开展规范,并不表示让其全面根据传统出租车运作方式开展管理。对新旧业态开展xxxx制监管,可完成双方的错位运作以及全面发展。所以,把网约车划分到出租车产业开展监管具备理论和实际作用。
2.2网约车的性质
网约车是全新的服务方式,因为大众对外出便利的诉求而出现,其源自X。根本上是全新种类的共享经济,将P2P平台当做供需双方开展买卖的中介,然后从中得到以特定的费用。和之前的出租车产业进行对比,此类服务方式把筹集到的分散私家车内容整理起来,为大众外出准备了良好的方式,上述方式减少了服务费用,此外也提升了运作效率。对于综合社会来讲,网约车的出现具备现实作用,但是网约车产业正在承受沉重的负担,从其出现时期的市场准入资格问题,到目前网约车平台企业对其的持续补贴,乘客信息安全问题和持续与传统出租车产业爆发的利益纠纷等。禁止网约车无法处理现实出行问题,然而不禁止就需要承担众多类型的问题。因此此处确定其是全新类型的共享经济方式便于对其开展良好的规范。
3我国网约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草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标就是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作业务活动。2015年10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主管的中国交通新闻网公开提出,网约车即便利用了互联网全新约车科技,但是根本上依旧是“为乘客准备位移业务”的出租汽车。2016年7月28日,xxxx办公厅公开《xxxx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和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分公开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基于饱受争议的私家车参加网约车运作,全新条文清楚指出私家车达到要求就可以转变成网约车运作。新规确定了网约车的身份,把此类车辆记载成“预约出租客运”。此后,网约车正当身份才得到确定。
3.1乘客在手机上下单时合同成立
持上述理念的人指出,乘客必须在手机软件中下单,也就是通过确定的模式表示确定合约,此后,网站得到乘客下单就是承诺,然后,合约生效。上述观点具备自身的优点,以及不足,优点就是乘客下单合约成立,给予乘客内心上的安稳感,让乘客觉得其要求可以得到网站的认可,其需要会被满足;不足就是上述要求将合约中的另一方,司机遗漏了,司机在合约中是被动的,不具备自主性,因此也没有权利改变合约、解除合约。
3.2司机接单时合同成立
持此理念的人指出,乘客在手机软件中下单是要约,司机在手机中接单是承诺,承诺以后,两者客运合同建立。上述理论有自身的优点以及不足,优点就是把司机当做合同的一方,其在合同中具备自主权,承担或者解除合同;不足就是司机即便是合约中的一方,然而其需要受雇佣于网络机构,乘客对司机服务不认可,可在机构上对司机投诉,假如服务质量很高,可以在机构上对司机点赞,提升司机认可度。然而在上述流程中,并未全面思考网络平台的正当地位,上述理论会架空网站在开展网约车管理中的位置,增加司机权力,造成市场不能被合理管控。
3.3司机接到乘客时合同成立
保持上述理论的人指出,乘客在手机中下单就是要约,司机接单是承诺,在接单以后司机运送乘客到特定的地点,在司机接到乘客的时候,两者客运合同生效。
即便在网约车的运作流程中,必须依靠互联网机构,然而合同真实承担人员是在“线下”实施的,必须开展“线下”操作,才可以达成客运合同的最后目标,互联网是重要的方式。乘客在手机中下单,司机接单全部是缔约的含义,必须两者对于合同具体内容、支付对价都清楚的时候,两者通过现实活动确定合同,合同才可以生效,也就是司机接到乘客的时候,合同生效。在上述流程中,司机身为承运人,需要担负自身需要担负的承运责任,不能只是在手机软件上开展对应操作。
在短暂的时间内,网约车身为全新的行业逐渐得到了长久的发展,此外也得到相关顾客的喜欢。网约车的正当化以及合理化,可以帮助其为顾客准备更高品质的出行服务,处理打车问题,此外也会加快网约车和之前巡游出租汽车的共同进步,对于创造正面的市场环境有现实影响。
4网约车的违约问题
4.1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
网约车合同在本质上是客运合同,乘客在手机中下单,司机接单全部是缔约的含义,必须两者对于合同具体内容、支付对价都清楚的时候,两者通过现实活动确定合同,合同才可以生效,也就是司机接到乘客的时候,合同生效。然而合同生效以后,网约车在运送乘客的时候,在合同实施的时候,一般会发生司机或者乘客违约情况。违约活动,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并未承担、并未暗示承担或者并未根据法律或合约的标准承担自身的义务,那么就会产生违约。网约车合约就是客运合约,依照自身相对性,违背合同的要求的是两个特定主体,也就是司机以及乘客。本人指出,在此类客运合约中,违约活动的外在方式一般包含下面的类型:不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瑕庇履行。
4.1.1不履行
不履行表示合约义务人在客观没有履行的资格以及实力,主观上也不能履行,合约就不能持续,因此守约方可以让违约方担负相应的违约职责、支付一定的赔偿等,不能让其继续履行。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在上述状况下,两者可利用协商处理该客运合同履行问题,假如两者在协商去除合同之后,那么两者都没有出现违约活动。假如在两者协商都无法解除合同的时候,那么任意一方不持续履行,都会产生单方面违约,因此需要担负违约责任。
4.1.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表示合同义务人依靠自身能力可以承担属于自己的义务,然而债务人在履行时间结束的时候并未履行债务的活动或痕迹。任意一方的违约行为,假如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都需要担负迟延履行的最终结果,也需要担负后续的违约职责。
4.1.3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表示合同义务人在生效之后,具备能力承担要求的义务,在合约履行时间结束以前,履行义务人通过个人行为或者其余活动清楚指出不承担义务。
4.1.4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表示合同义务人并未依照两者签署的约定,全面承担个人的义务,比如:履行合同品质低不能达到现实要求等。
4.2违约责任的承担现状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模式,众多打车软件组织,基本上都使用禁用方式,或者是强令退出平台的方式。我们将滴滴打车当做案例,其基于违约问题制定了《打车软件行业使用及服务规范》,其中就清楚指出,假如司机抢单之后10分钟内,并未达到司机与乘客的商定好的地点,因此就是迟到,迟到两次记违约,对司机禁用三天。假如是司机并未明确乘客身份而接到非乘客的状况,依照违约处理,禁用三天。司机抢单之后以多种因素拒绝乘客,或者并未和乘客协商达成相同意见去除订单的活动,就是违约,给予禁用三天惩处。乘客部分,乘客在司机回复10分钟之内没有缘由的弃用车,或者是司机和乘客不能得到联系状况下,依照乘客违约惩处,会给予乘客一周禁用惩处,乘客两次迟到10分钟的,依照一次违约。假如乘客谎报预约地区就会被禁用三天等要求。
5网约车中违约行为产生的原因
5.1乘客违约的原因
1、第三方打车平台的模式提高了乘客的违约风险。依照以上探究,乘客通过打车软件开展预约、司机接收自身的具体内容,两者内容都需要通过数据电文的模式经过第三方打车软件中转以后才可以被对方接收,以后乘客付款也需要利用上述平台转移给司机,两者创建的合同关系间接性非常明显,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组建的合同内容分散,不能全面展现出合同关系,乘客在使用打车软件网约车时或并未意识到,在接收司机接单内容以后,双方就出现合同关系,所以一般在等待司机的时候选择招车或者乘坐正好到站的公交车。
2、目前打车软件对乘客违约的惩处力度不大,乘客根本不需要担负违约责任。我们将滴滴打车当做案例,乘客通过滴滴预约车辆,依照合同要求,需要在行程结束马上支付,然而大部分乘客会延长支付时间,甚至有的人,乘车之后不支付费用且再次注册账号或以后不是会用上述软件,即便依照滴滴软件的设定,乘客第二次网约车之前需要支付上次乘车资金,但是对于后一问题,现在依旧没有任何惩罚方式。
3、网约车方式中,司机行使解除权费用很高。合同履行时间是比较关键的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承担应尽义务的,会明显影响合同目标的完成。所以国内《合同法》给予一方在另一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可直接解除合约的权利,在滴滴等打车平台中,司机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地点,在超出正常等待时间五分钟之后,乘客还没有达到或者不能和其得到联系的,就可以当做乘客也需要在履行期限内承担义务,合同目标不能完成,在上述状况下,司机可自主解除合同。
5.2司机违约的原因
1、交通拥堵提高运作费用。依照市场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上下班高峰时期使用滴滴等此类软件的人数很多,此外此类打车软件的奖励方针也是激励司机在高峰时期接单,然而一般上下班时间就是交通最为拥堵的时期,在上述状况下,会提升司机时间费用以及机会费用和油耗,在上述状况下,司机运营效益或不能抵减运营费用,司机不再接载已网络预约的乘客或转接路边乘客的可能性提升。
2、网约车司机的准入要求不高,大部分司机就是私家车主或兼职,服务理念弱化。在滴滴打车中,对网约车司机的资信情况、有没有犯罪记载、就职情况都没有开展深入的审查,大部分私家车主或者有其余正式工作的人员会注册打车平台,在上下班时间或者放假的时候载客,营利目标弱,也许会由于接客影响自身上班或者自身规划而舍弃履行合同,即便被惩处禁止使用软件也不会对自身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上述司机违约可能性持续提升。
在网约车等全XXX现象中,乘客和司机出现违约举动,本质因素就是两者契约观念弱化。
6XX对网约车监管现存的问题
6.1XX对网约车的监管现状
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机构全面约谈“滴滴专车”的平台管理者,依照《xxxx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条文的具体要求,清楚表明该企业制定的“滴滴专车”以及“滴滴快车”服务和使用私家车以及配备相应的驾驶员的活动违法。滴滴平台也指出会自主配合相关机构的活动开展整改,此外也指出会强化和XX机构的协作,创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在深圳之后也制定了网络约租车管理方式,2015年12月16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市交警支队对此类平台开展行政约谈,责令其改善。
2016年1月7日,两机构第二次约谈滴滴、神州等各个类型的平台。重点内容就是对网约车的限制和规范,甚至从特定层面上说是否定的。
和北京、深圳的理念不一样,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向滴滴打车下放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确定其运作范畴是约租车网络平台。此处对上述服务的准入制定了相应的要求,包含对车辆以及对司机的标准,指出此类平台对其监管的专车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人责任险。此外也需要依照所得上交税费,此类平台要需要承担自身的义务,强化乘客信息的维护以及正当权利的维护。
上海市颁发给滴滴平台资质证书的行为表明了上海市XX对这一新兴行业的认可,这一创新监管与拓宽实践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无疑具有历史意义,这种对于新兴事物的探索为其他各地方XX提供了模板。这种制度创新是一个由点到面的发展,是新型XX的监管手段的进步。
6.2XX对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6.2.1网约车市场形势变化快,监管法律明显滞后
从打车软件比如滴滴、优步的历程分析。最早的网约车一般适合使用在出租车司机身上,出租车不只可以高效减少空载率此外还可以得到平台的丰厚补贴,全面提升出租行业的综合效益。然而长此以往,因为网约车产业内的竞争情况,网约车软件平台不只去除了补贴此外由于私家车引入导致竞争激励,出租车司机对于网约车占据市场的举动并不认可,国内各个地区也出现了众多两类司机对峙的问题。基于持续变动的市场,法律规范无法紧跟社会发展。
6.2.2网约车平台不断突破法律底线
法律规范的影响就是限制大众的活动,清楚告知大众违背法律的代价,但是网约车市场的持续竞争,导致上述全新的共享经济主体持续的探寻更好的发展机遇,导致行业变动迅速。比如,私家车在步入网约车行业的时候由于资格以及市场准入问题遭遇社会怀疑以及XX的监管惩处,众多网约车平台自主和汽车租赁企业签署合约,利用繁杂的四方协议逃避法律惩处。此外,在各个地区执法机构对网约车司机实施惩处之后,网约车平台正式承诺给予全额报销或者利用奖励模式激励私家车司机再次开展违法运作。在缺少法律规范的状况下,网约车平台的上述“擦边球”举动不只减弱了法律条文的现实作用,此外也不利于XX的管理。
6.2.3现行《暂行办法》存在诸多缺陷
XX的规制需要利用众多法律条文来开展,《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网约车的限制有一定的现实作用,但是此处也出现了众多不健全的部分。行政许可的设置就是对普通自由的侵犯,是被禁止的举动,具备显著的创制性。就是因为这样,国内《行政许可法》禁止机构规章修订行政许可的权力。假如机构规章创设了此类权利,就会出现违法设置行政的嫌疑。《暂行办法》第六条指出,开展网约车运作的平台企业需要依照运作地区向对照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机构申报《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身为机构规章的《暂行办法》是否增设行政许需要被全面思考。
7完善我国网络约车业务法律监管与违约的对策
7.1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
对于网约车的全新行业,我们需要吸收国外经验。此处将X科罗拉多州、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发展历程当做案例。
第一,上述三个地区的法案对网约车服务方式做出了确切的概念,指出其是全新种类的网络预约式出租车,根据X对共享经济的了解更加深入,在法案中清楚指出网约车平台企业并不直接雇佣司机以及买入车辆,其会整合适应闲置的车辆信息,来达到大众的出行需要。此外清楚把其与之前的出租车划分开来。第二,上述三个地区对于网约车服务方式,从立法到执法上都给予相应的扶,为加快此类行业的发展准备良好的合法身份,可以非常高效的整理社会资源,符合现实需求。在全面激发网约车优点的基础上,利用立法来确保乘客的安全以及服务品质。最终,上述三个地区对网约车的管理模式也非常多样化,其凸显XX机构与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协作共享,利用平台来完成对网约车的管理,给予专车一定的权利,可以全面激发行业的现实影响。
7.2对于网约车的违约问题的对策
在法律层面的规制意见,对于网约车合同履行里面的违约惩处,需要让违约的人来担负。假如是乘客,依照合同法,开展赔偿,因此需要赔偿司机的来回油费,过路费等一定的支出成本。假如是司机,也需要在得到平台惩处的时候,对乘客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是赔礼等。因为在违约金统计以及证据筹集部分出现一定的问题,因此平台应需要修订合适的规范,划分各类违约状况,依照出现的损失以及违约严重情况,分种类分层次对违约者实施惩处。第二,平台需要让守约方留存以及出不相关凭证,在缺少证据的状况下,不能处罚。
7.3推进立法的完善
基于网约车等全新产业的出现,在上位法缺少合理的规制以前,利用机构规章来弥补此类空白无法全面处理问题。本人指出需要把其提高到法规等级上,利用行政以及地方性法规来为网约车的合理发展准备基础。国内各地区发展水平有显著的差异,地区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修订,利用地方性法规的对全新产业开展管理,为此类产业制定高效合理的法规。等到地方积攒充足经验以后,在合适的时候制定行政条文。依照交通运输部2015年9月30日的官网数据息,其开始强化和xxxx法制办的交流以及协商,自主促进《城市交通运输条例》的制定,网约车管理问题需要在《城市交通运输条例》制定清楚的要求。
结论
出租车产业就是大众服务产业,其发展情况和大众现实效益有紧密的关系,也检验了XX执政水平。但是,实际生活中出租车行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众多问题,罢运、拒载、黑车、专车等问题积攒起来,此外新业态问题持续出现,让大众对XX的规制方针出现怀疑。处理问题的重点就是怎样在"互联网+"社会确定市场和XX双方的关系。出租车产业的XX规制现实情况指出,市场出现缺陷会导致失灵情况,XX也是这样。所以,对出租车产业的规范不能只依靠单一的模式,其需要完成双方的最佳融合。根据国内现实情况,XX需要对出租车产业使用双轨制的监管机构,划分市场,持续放松对传统出租车产业的规范力度,把网约车新业态添加到法制层面中,让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关键影响。在依法治国的观念中,出租车产业需要得到XX的管理,因此XX在对此类产业开展规范监管的时候,需要改变治理观点以及模式,关注创造合理的发展环境,只要是市场可以处理的,就需要交给市场本身去处理。确定XX管理的最后目标就是修正市场失灵,利用持续的修正协作市场制度可以担负起的功能,而不能全面干预,减弱市场本身的重要功能。所以,合理解决XX和市场的关系,再次调节上述两者的职责划分,就变成提升市场积极性以及效率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魏英杰.推行网约车“负面清单”首先应寻求法律支持[N].深圳特区报.2016-07-13(A02)
[2]李海洋.“新规”为网约车提供法律支撑[N].中国商报.2016-08-09(W04)
[3]王丽丽,谢予彤.网约车肇事,怎么赔[N].检察日报.2016-09-19(005)
[4]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N].企业家日报.2016-09-19(006)
[5]喻山澜.中消协:网约车服务质量存在诸多问题[N].中国工商报.2016-10-27(006)
[6]王静宇.网约车新政细则应更接地气[N].中国经济时报.2016-11-04(001)
[7]尹艺红,曲若柳.网约车新政落地多方博弈仍待解[N].中华工商时报.2016-11-03(004)
[8]刘东.X的网约车运营[N].学习时报.2016-11-17(002)
[9]朱昌俊.网约车细则当寻求最大利益公约数[N].深圳特区报.2016-11-08(A02)
[10]朱兵强,刘美,智子.专车运营的法律困境及解困之道[J].知与行.2016(05)
[11]刘慧萍,张帆.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J].保险研究.2015(12)
[12]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
[13]邹伶媛.网约车合法化及其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23)
[14]杨星星,陈幽燕,王勤原,王贵芳.新规视野下XX对网约车的监管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22)
[15]李蕾.网约车中的违约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7)
[16]许明月,刘恒科.网约车背景下地方出租车市场法律监管的改革与完善[J].广东社会科学.2016(05)
[17]张效羽.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6(10)
[18]唐培.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对策[J].智能城市.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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