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孤儿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遭受欺凌、儿童被监护人侵害、遗弃等恶性事件常有发生,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得不到适当监护和照顾,处于被监护人无人监管,身心健康和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
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进步程度。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国家和XX都有责任也有能力扮演“国家父母”的角色,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及福利。未成年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憎恨社会的心理,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文以社会学的视角从未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现状,以及存在的争议问题及具体对策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并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对当前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首先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作简单描述
(一)国内
20世纪80年代也就是1986年第六届XXXX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到目前为止已经34年,国家发展改革产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所规定。
(二)国外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未成年监护制度受到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成长状态和权益保护成为了世界共同主题,许多国家也正在为此采取富有成效联合行动。
《十二铜表法》是最早的监护制度,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一部民法典,其中以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为重,较早完善了监护机关设置。法国在1968年开始改革未成年监护制度,加强了监护人职能,强化了公共权利的职责。
而英美法国家初期的监护制度也与罗马法有着相似之处。随着历史的飞跃,英国监护人父母双方的权利平等表现的特别强烈,关于国家公权机关的职能反而有所隐藏,不能明显的体现;X的制度发展至今一直是联邦制度,州与州之间都有很高的自治权,也都有自己特点的法律,即使每个州的监护制度都不相同,主体也都还是一致的,1988年X开始完善未成年监护制度。现在看来越来越多国家已经重视公权力在其中的引导作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监护制度也都有了相同之处,每个法系都对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当然与时俱进也是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的特征。
二、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原文来看,目前我国的监护监督机构的相关设置还不尽完善,其主要表现在:对监护人的资格认定、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分以及国家监护力度实施范围和效果保障方面等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层面,相关的法律条文界限不够清晰,条文相对模糊,很多规则本身都是概念和原则性为主,无论是规定的原文还是司法解释,都存在不系统、关联性差等问题。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致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难以适应我国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发展。转瞬之间时代已经变迁,棘手、综合性等情况逐渐显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
目前,我国约有3.7亿的未成年人,占人口总量的26%,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是党和XX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基于法律的现实视角与运行逻辑,将未成年的生存发展纳入政策体系和法规框架中,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与稳定的保障,有助于全面发挥监护基础制度的功能效用,更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的科学水平与系统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社会经济转型变革导致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忽略,往返于城乡之间的流浪儿童与留守儿童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无论是家庭残缺、代际矛盾带来的监护主体缺位,还是社会监督孱弱、社区执行不力造成监护制度流于形式等,都应引发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反思。我们经常能从网络或是电视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新闻:因自然原因父母离世,而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方面已经力不从心引发的一些列的悲剧。因此当代社会未成年监护制度的体系建设,应坚持以政策引导打破行政传导时空错配的窘境,从上述现象中透视解析问题背后的综合成因,深入挖潜未成年人监护“心理动因—行为偏好—权利保障—制度成型”的演化规律,从而营造XX引导、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局面。我也希望在未成年人权利上,考察其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实践的建议,符合现代社会生活的意义。

三、未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争议,
(一)监护理念滞后
目前未成年监护人监护权受外部权力的监督意识在现代社会尚未普遍接受,具有法律效力的详细明确规定监护人如何履行职责、照顾被监护人的法律法规甚少。众所周知,我们五千年的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很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在这个社会背景下法学理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在传统上我们对孩子监护认知,一直认为“子不教,父之过”强调父母对孩子所谓“有出息”的培育,除了生物学关系上确定是父与子的关系,但在未成年的人身安全保障上,监护人的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上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规范,在写论文之前刚看完很久之前的一个视频是关于未成年少女被性侵的电视题材,一个花季少女被犯罪分子性侵,母亲不想着去报案,反而阻止说“自家丢人就算了,难道还要闹到别人都知道吗,以后女儿还怎么做人”。这充分体现了我们还具有传统封建思想,法条内容过于笼统甚至缺失,给司法实践造成不小的困扰。“家庭内部事”在思想上就自觉排斥了国家法律法规、权力职能机关对未成年监护的干预。我的孩子我想怎么关就怎么管,我想怎么打就怎么打,你们管不着,使得未成年变成“物品”成为私有财产。
在我国监护顺序的设定显然是根据家庭关系、倚重亲属的特点,这就有了诸多矛盾产生。近些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孤儿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遭受欺凌、儿童被监护人侵害、遗弃的等恶性事件常有发生,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得不到适当监护和照顾,处于被监护人无人监管,身心健康和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方方面面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社会文明的标尺。
(二)法律体系散乱
在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方面,尚处在初级阶段,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制度改革的挑战。《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突出的问题特点是它过于笼统甚至缺失,相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保护监护制度的规定也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我们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但除了家庭暴力、虐待导致未成年人身受到极大损害的案子外,其他未成年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重大伤害的案例的受审案例少之又少,更谈不上相关单位或保障机构,对监护人监护不当的责任进行法律追究的。这些不经研究筛选的立法风格和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已无法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化的标准要求,和监护制度原本的初衷差距很多,使实体法的精神难以贯彻落实。
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进步程度。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国家和XX都有责任也有能力扮演“国家父母”的角色,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及福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会导致未成年产生憎恨社会的心理,从而走上“一条不归路”。
四、完善未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措施
在相对完备的法治国家或者地区,遇到未成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要想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增加监护制度
要增设监护制度立法修改的亮点,特立遗嘱就是亮点之一: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给未成年人选取下一任被监护人,有许多国家已近实行这种法规,但首先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我想所有的父母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把自己的孩子托付给信赖的人,所以前提是不能损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二、父母可以设立遗嘱监护的前提是父母也必须是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有良好的道德心;三、被指定监护人主观上也是出于自愿的,不能有其他利益方面的牵涉;四、如发现委托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义务,可以取消对方的监护资格。
(二)关于委托监护人的职责
在现有的法定监护基础上增加委托监护是让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文中我们也有所提及,新时期,农村留守儿童、进程务工人员的子女、还有那些因意外事故无家可归失去父母的孩子,而自己的爷爷奶奶又年事已高,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无法满足监护人的条件,这些情况的未成年都需要委托监护,他们由谁管?可以是所在村委会,也可以是社会福利院或是民政局,或是社会中自发组织的义工群体,救助站,所以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上,不仅要在法律条文中严格对待委托人使他们尽到应有的义务与职责,不能说我一时兴起,就充当孩子的监护人,时间久了腻了烦了就开始虐待不上心,所以相对严厉的法律法规能对委托人有一定的行为制约,与此同时我们也可对被委托人有一定的经济补助,解决他的部分实际问题,
(三)多措并举,增强监护意识
只有多措并举,才能切实的提升家长在未成年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感。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我们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以此来提升父母的法律安全意识。例如,在单位定期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案例的形式讲解现实生活中高发、频发的未成年犯罪案例,提升父母作为监护人该有的社会意识。也可以在社区进行普法小讲座,邀请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来参与活动,以案释法,加大发条的社会适用性;其次,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尤其是惩处制度,当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应对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等监护人依法进行追究;最后,加大社会公共保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力度,与未成年保护相关单位,例如社保局、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等,也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例如在一些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国家,当监护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由社区或者有关单位代为承担监护职责。
(四)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我们通常都以祖国未来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来描述未成年,所以我们更应该充分认识未成年监护制度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部门也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强紧迫感为下一代而战,挽救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大工作投入,深入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总结情况、规律、特点,研究对策。
(五)发挥父母在未成年保护中的作用
以孩子的为人处世方式判断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这是我们判断别人的一种直观印象,所以家庭教育从古至今一直能引起我们的共鸣,一个好的家庭教育可以让孩子受益一生,在之后的人生道路上走得更远,是所谓真正的赢在起跑线上。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婴儿开始父母都要对子女潜心教育、细心指引、言行一致、精心灌输,并且父母能够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使得孩子具有最基本的是非判断力以及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才能在后续的学习、生活道路上以正确的心态健康发展,创造人生之辉煌。这就要求父母既要爱护孩子,又不能放松对孩子的教育,做到监护和教育并重。家长需要定期与孩子深入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内心变化,以便能快速掌握孩子每个成长阶段的心理以及现实的需求。作为家长更要在行动上成为孩子的表率,就如X孟禄提出的心理起源说,该理论认为教育起源于儿童对成人无意识的模仿。正所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所以家长要以身作则,不矫揉造作,父母三观正,子女才事事清。所以要对孩子从小严格要求,疼爱但不能溺爱。但更不允许因家长的不负责任使孩子因缺乏呵护而放任自流导致心理畸变,走向犯罪道路。
一代又一代,年难留时易损,城市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职业领域多元化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正发生巧妙变化。孩子在平时生活过程中容易受到不良的社会恶习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孩子会受到部分三观不正的影视剧情或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部分家长更多关注的又是“分数”学校班级子女的排名,有什么物质需求也都满足她们,但最应该有的情感交流沟通却被忽视甚至轻视,把孩子打造的像“机器人”。一味将孩子教育问题交于学校,学校得不到家长的配合,很容易忽视孩子的心理变化,导致孩子的性格乃至品行出现问题。而部分家长此时就以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来挽救孩子,结果自然是适得其反,可能会再次加深孩子的心理问题,直至误入歧途,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家庭教育首当其冲,家长一定要重视孩子各个阶段的心理变化和现实需求,及时帮助孩子改正不良习惯,正确培养孩子的三观,做到监护和教育的并重。
(六)明确教师职责、提升素质教育质量
我们的教育工作者承担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教学固然重要,但育人更为重中之重。目前很多学校强抓、狠抓学习,以升学率为首要甚至唯一的目标。随着层级的上升,学生的学习成绩已出现分化,即:学习上等、中等及以下等级。自然而然,学习上等的学生也成为“重点保护对象”,从而致使中等以下的学生产生“被忽视的”错觉,使该类很多学生产生自暴自弃、厌学、自卑心理情绪,更严重者则开始逃学、过早辍学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和素质教育有着紧密的关联。
学校应该更加侧重于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操守的教育,让教师可以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和做好“后进生”教育的转化工作,不要轻易放弃一个学生,根据学生的个别差异性,做到因材施教,做到长善救失。主管教育的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学校开除或劝退学生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把关。学校要加强老师和学生法律普及和道德的教育,从实践中学习,在活动中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做三观正的好青年。学校可以把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学生的德育课程,并作为考核依据。
(七)引导公众舆论,净化社会环境
弘扬正能量,激发当代青年及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情怀,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报纸等形式,传播积极、向上、向善观念,禁止文化垃圾侵入。当前,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从根本入手,通过交流、公开课等形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及辨别是非的能力,通过正能量的事例来弘扬真善美,使其自觉抵触低俗、恶俗等不良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制作宣传未成年保护的视频,让全社会对未成年监管制度引起重视,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自觉加入这一群体中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加强对学校周边营业场所的管控,特别是网吧、游戏厅、夜总会等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地方,划定距学校较远的区域;曾经有过劣迹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要采取措施,对他们进行指导教育,防止错误再犯。
结语
当下,我们国家未成年监护制度要综合实际情况去借鉴他国法律制度理论,进行修改和完善。未成年辨别是非能力比较薄弱,没有社会经验也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在社会中容易被他人蛊惑受到伤害。为此,我国XX和各级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权利,制定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都予以未成年极大地保护,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没有设立更加细致专门的权益监护保障机构、监护机制没有有效的监督、没有指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法等问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根据我们现在的社会情况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未成年是只有政法机关与家庭、学校、社会携起手来,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通过修改立法使未成年人注重自我素质修养,树立自我防范意识,逐步树立远大理想,使他们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民族的希望。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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