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法治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法律上的认定正变得越来越清晰。具体来说,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人身监护,第二是财产监护。认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内涵,对我们深刻理解和认识监护人这一法律角色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依法治国标准的要求下,加强和深化我们对这一法律概念的认识,对我们今后学习和运用法律都有启示和帮助作用。
二、监护人的法律内涵及分类
(一)内涵
监护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监护人是指那些对没有行为能力或失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通常,在社会中,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群都需要设置法律上的监护人。监护人因此在法律上得到了重要的地位,行使着监护人的权力,而在同时有履行着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分类
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来说,监护人可以具体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指定监护人。这一类监护人是指后来死亡的父或母在遗嘱中指定了确定的监护人。
第二类,法定监护人。这一类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按照相应的顺序担任。
第三类,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该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其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申请,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选定监护人。
第四类,其他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单位或者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因为,被监护的社会人群缺乏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能力,同时又不具备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所以,监护人在我国法律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涉及到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时,监护人就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中扮演相应的法律角色。
(一)作为原告时
当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监护人就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在诉讼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一般来说,监护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时,具备下列权利和资格:
1、监护人具有当事人资格
案列分析:2012年某日,有一男方起诉女方在离婚时没有到庭应诉,代替她参加诉讼的是女方的父亲,男方对法院判决的结果表示不服。女方父亲解释说其女儿既是聋哑人,既不会书写,也不懂哑语,所以没有来法庭陈述,要求做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纠纷在于女方父亲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是否能行使当事人权利。最后经过法官一致讨论决定,女方父亲符合法定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条件,可以行使当事人权利,最终法庭认为判决结果有效,双方被依法判定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民事诉讼法》对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也作了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根据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的成立要件一般分为抽象要件和具体要件,后者指就某一个具体的案件该当事人可以起诉或应诉的权能。当事人适格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具体要件,是当事人针对具体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权能,这种权能又称为诉讼实施权。有了这种权能,当事人才能够实施诉讼,才能得到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
在一些国家,监护人承担着法定代理人的角色,拥有当事人一样的法律地位。比如:德国将监护人列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因为被监护人在实际上不具有诉讼能力,当被监护人的利益被侵犯时,由其监护人予以“补救”是适当的。但是,德国法律在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在德国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当事人一样的地位,而委托代理人则不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具有保护被监护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以当事人的资格代替被监护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作为被侵害的一方时,监护人具备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代理人资格。而且,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在法律上是得到允许的。同时,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可以具有被侵害的当事人资格,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合法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在上述案列中,聋哑女作为被监护人可以委托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对上述案件进行申述,女方父亲具备当事人资格,拥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所以男方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有效。
(二)作为被告时
1.法院裁判只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案件中的被告时,如果仅把被监护人列为被告,把监护人列为其法定代理人,而不列为被告,但在具体的判决中又依照法律判决该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话,则会产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违法剥夺了监护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会造成审判程序不公。但必须得到明确的是,法定代理人在性质上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案件诉讼代理人,只是由于被监护人意识能力的不足,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需要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在事实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是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判决的效力不能不及于法定代理人,只及于当事人。一般来说,如果当监护人不作为被告而仅仅是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时在法律上监护人只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那么法院将不能强加给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生另外一种情况,当被监护人不能赔偿或全部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监护人就应负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2.监护人承担补充性的替代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原则上,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侵权赔偿主体。可是在事实上,因为此类人群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侵害实施,需要有人进行相关赔偿。作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监护人,因为自身的监管不力,事实上在间接上造成了他人损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监护人在作为共同被告人时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所谓替代赔偿责任,是指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因为监护不善或者是其他原因,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不是完全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责任人(被监护人)作为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就要负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责任人,也就是被监护人,因为其直接的行为导致了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方面,责任人(被监护人)承担责任须以其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被监护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基于其与监护人所形成的监护与被监护的这一法律身份关系,使监护人需要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担负赔偿责任。
《民通通则意见》中把监护职责具体概括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同时还要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在诉讼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同时还要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等。其中,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义务的违反及不履行应当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基础。
从这个层面上讲,监护人虽然在被监护人造成的受害人损失中没有事事都侵害行为,但是因为监护人因自己的疏忽而造成(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进行了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上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有限的法律责任。其次,监护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补充性。既为补充性,则监护人该种责任是一个有弹性的幅度。具体来说,当被监护人拥有财产,而且足够进行全额赔偿时,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法律补充性关系是隐性的,是看不见的,需要在案件中经由实际调查和法庭审理,才能将这种潜在的隐性的补充关系进行明确化,从而经过法定程序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是否真的需先行从(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人财产中支付全部的赔偿费用,根据具体的法律调查和责任划分确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
3、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理论。
根据上述辩证,可知监护人虽然在侵权事实上没有事实行为,可是根据必要的共同诉讼,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相互连带关系。因为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因未尽职履行好相关职责从而导致,被监护人触犯法律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类赔偿案件在法律上就属于共同诉讼,具体就是因为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应该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因此,在此类被监护人侵权的法律诉讼中,可以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此类诉讼应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是符合民诉理论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又容易操作,还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类被监护人侵权诉讼中,当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时,监护人同时也是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当事人的法律资格,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是不具备进行民事责任赔偿能力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因为过失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时,而在事实上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因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应该被同样视为被告,同时根据法律的判决决定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论
监护人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认定监护人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对于我们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诉讼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监护人在我国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重要性首先表现:在作为原告时,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当事人的资格,同时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且具有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在作为被告时,第一,面对被监护人侵权的法律案件,因为监护人不是直接当事人,在实际的侵权中没有直接的犯罪事实,监护人可以不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第二,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案列中,被监护人应该承担补充性的替代责任;第三,被监护人因为监护不力,在诉讼中同样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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