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背景
试用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进行考核的阶段,劳动者在这个阶段去判断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求职意向,这个阶段一般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依法取得报酬、享有社保等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经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招聘单位一般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加上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招聘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等因素,往往导致试用期内职工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需要加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论文通过调查郑州市企业劳动者试用期法律问题,以及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查情况
(一)调查时间
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
(二)调查地点
郑州市
(三)调查方式
文献法
三、调查单位部门
郑州市市民
四、调查内容
(一)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都对试用期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包括试用期的期限、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第一,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模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条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歧义,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比较模糊,因此我国在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五条中对这句话做出了解释:“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表明企业可以在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中任意选择一个,但是为了降低成本,企业通常是哪个低选哪个,造成该法条的存在没有什么意义[10]。
第二,试用期的时限不够科学。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根据具体岗位特点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该法条只是简单的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并未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千篇一律的试用期限很容易促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人支出,无论招聘什么岗位都将试用期定位六个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第三,试用期的次数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将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之间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这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企业滥用试用期去侵害职工权益,但是如果职工辞职之后又再次返回原单位就业,很多企业会为了降低风险而拒绝劳动者再次返回单位,从而使劳动者因此丧失就业机会。
第四,试用期录用条件不清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清晰的企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都是由企业自己制定和解释的,这就导致一些企业为了不支付工资,试用期满后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就辞退职工,即使企业提供了证据,其随意性也较大,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2.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试用期问题的监管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工会等监管组织,这些组织应当是为劳动者维权最有效的部门,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即使有工会,也不是由劳动者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选举和管理,大部门用人单位的工会对于劳动者维权几乎没有作用。
试用期问题同样也需要劳动部门的监管,目前由于劳动部门存在监管面太广、监管人手不够、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得监督管理效率不高,无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
3.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目前由于我国劳动者数量远远多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数量,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关系使得试用期从本应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过程,变成了由用人单位掌握话语权的过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试用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能忍气吞声,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越发肆无忌惮。
(2)劳动者维权成本大
目前职工在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虽然劳动仲裁不需要劳动者支付费用,但是如果后期需要进行诉讼,劳动者还是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这也给劳动者增加了维权金钱成本。同时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通常周期很长、过程较繁琐,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再进行劳动纠纷诉讼,这就导致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增加,也降低了问题解决的效率。劳动者维权过程中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使得劳动者压力巨大,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默默忍受用人单位侵害自己试用期内的权益。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在为职工制定试用期工资标准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第二,合理调整试用期的时限和次数。劳动合同法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将工作岗位分为专业类、非专业类、一般类等类别,明确这几类岗位的范围及试用期,降低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相关法律关于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要考虑职工的身份,对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规定试用期只有一次的限定,但是对于职工辞职后重新返回原单位的情况,应当允许企业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三、明确企业的录用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要求企业制定并列出详细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满后企业必须严格对照录用条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辞退职工。
第四、明确违法赔偿标准。法律要制定严格的违法赔偿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对实际造成的损害给予经济赔偿。明确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的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能够降低劳动者的损失。
2.加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
人社局等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滥用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同时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依法成立工会等组织,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企业工会为劳动者服务,完善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3.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当前劳动纠纷诉讼中,劳动者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工作登记等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很少,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为自身维权。所以应当加强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要对自己的具体劳动行为进行举证,这样能够有效地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4.平衡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
由于当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常常会发生在试用期内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因此要使劳动者能够有效的维权,必须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让劳动者更好地维权,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
5.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一方面降低劳动者维权的金钱成本,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等金钱成本可由XX承担一部分,同时根据劳动者维权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劳动者各项维权费用,减轻劳动者维权过程中金钱压力。
另一方面降低劳动者维权过程中的时间成本,通过简化维权流程、减少维权环节等方式,让劳动者更便捷的维权,提升劳动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将劳动争议仲裁从劳动纠纷诉讼必须的前置环节调整为选择性环节,由维权的劳动者自行选择是进行劳动仲裁还是直接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五、调查总结
目前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经济社会也变得日益复杂,劳动法等涉及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还需要与时俱进,跟上发展的步伐,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试用期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实现试用期设立的初衷。本论文的分析较为浅显,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研究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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