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新兴媒体普遍性越来越高,家庭暴力已经多次的进入大众的视野并被熟知。家庭暴力常发生于家庭的内部,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受害对象,并对其身体、心理、性等各方面进行伤害和虐待,提起家庭暴力也不得不知悉其手段,主要包括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在以往,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明显,这使得受害者在经受暴力时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现今,反家暴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也标志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完善,虽在立法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上都明显加强了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但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提升,关于如何在实践中灵活的应用问题仍未实际解决,其现状以及受害者合法权利仍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我国在2016年3月1日实行了《反家庭暴力法》,可反观近几年,家庭暴力这一话题的曝光度没有下降,外观欧美地区等主要发达国家对家庭暴力在很早就建立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和制度,并有着有一定的实践结果和研究。为此通过对家庭暴力法的法律现状及对策研究分析,从多个视角出发对家庭暴力进行系统的研究,并针对此现状提出笔者相应的改进建议及策略。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现状;对策
第一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家庭暴力的背景分析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止步于我国,无论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中家庭暴力问题都不容小觑。其中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家庭暴力尚处初级阶段起步研究较晚,但从1995年开始xxx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提及的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拐骗等违法行为,并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意味着我国向反家暴跨出了第一步。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中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也是我国第一次直面家暴问题并对此作出法律规定。直至2016年3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国也正式颁布了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反家暴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彰显了我国对反家暴的坚定立场和对人权的保障。但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和机制并不能全面的解决家暴所产生的问题,立法框架和法律界定在现实实践上尚不适应实际发展需要。在近些年来在互联网中披露了一些恶性的家暴事件,将家暴带入人们的视野,妇女、儿童、老人也常常是遭受家暴的主体对象,家暴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并发展出新的特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等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反家庭暴力的呼吁声愈来愈高,但现行法律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这也导致了家暴问题日益明显。同时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不仅涉及个人,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冲击。要分析和研究我国的家庭暴力,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家暴政策框架变迁,通过探索其转变过程,获得更多多样化的途径,探寻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及对策进行研究和探索,让受害者权益能得到保障,可以更大程度上有效的完善法律法规,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1.1.2 研究的意义
由于网络平台的发展,信息传播快速,在近几年中家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关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引人深思,而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也日趋明显。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复杂且艰巨的社会工程,针对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现象,法律法规是否能够作为维护受害者的武器,单从现有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是否能够遏制住家暴的发生。显然,只有通过了解家暴的法律现状以及结合各种因素才能得知,本文也试图从这些影响因素中入手,探究其原由,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并需求解决方法。同时大多数家暴要么是零次要么就是无数次。长此以往,对个人、家庭会造成影响,更是会导致社会群体心态失衡,出现更多违法犯罪现象。恶性循环也成了家庭暴力的一种呈现,长远来看,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利于当下社会和谐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目标的实现。因此,笔者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对策进行研究,其研究意义在于,能使社会群体更加重视家庭暴力,认识到反家暴不仅是个体更是群体需要一起共同抵制,从而降低我国家暴事件的发生率,让社会更加良性发展。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国内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一直在向前发展,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范围也越来越广以及更加细致。笔者经阅读文献了解发现大部分家庭暴力研究中关注度较高的主体对象不外乎妇女、老人、儿童等。其中也有大多数学者从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展开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还有一些学者以家庭暴力为研究基础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角度作为切入点对家庭暴力和反暴力现状、产生原因等各方面进行研究。邹钰(2018)研究指出,在法律设定中虽然我国的各个部门和法律条文中都有涉及到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提及和涵盖,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受害者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法律保障,《婚姻法》与家庭暴力关系最为密切,但即便在《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也只是很笼统的提到“禁止家庭暴力”,却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救济方法,保护客体的范围也较狭窄。于2016年我国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很大程度为家庭暴力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对于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各个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将家庭暴力入罪,在量刑中要更加严苛的规定,才能让人权至上得到极大的保障社会更加安稳和谐。
刘彬(2018)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因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个人、法律、家庭、教育。研究中还综合了大量文献资料以及对大部分学者研究进行整理,其指出我国家庭暴力情况不容乐观是学者们得到的共识,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热议度不减,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具有极大的恶劣性,不同地区间家庭暴力发生率也存在差异,但家庭暴力仍是“硬骨头”。陈月(2019)认为,家暴事关重大,与心理问题息息相关,男性常作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主导者,弱势群体一般是妇女、老人、儿童。在两性婚姻中,家庭暴力最常的走向是家庭破裂夫妻关系走向灭亡,同时给未成年的家庭成员遭受心理创伤,在施暴者的行为表现中,其性格以及经历会导致家暴行为的产生,甚至某些施暴者存在心理问题,且研究也表明大多数是因在孩童时期经历过或者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埋下了暴力的种子。
1.2.2 国外研究
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比我国要早,其中较早研究的主要有X、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也相继的制定反家暴法,各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同,认知方面自然会存在区别。2018年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案》,使家暴问题与经济密不可分,受害者得以减轻经济负担,为反家暴发声。国外研究中以不同国家面对家暴采用的措施为例,X认为应当实施“人身保护令”,英国展开了“零容忍”运动,挪威认为要无条件司法干预,而加拿大主张建立社区避难所,这些研究都是对解决家暴问题的一大参考。刘梦,李莹(2018)在其发表文章中也以X为例,将X干预家庭暴力措施中的德卢斯模式作为主要切入点,德卢斯模式最初源于明尼苏达州的德卢斯市,作为反家暴的先驱州,全美第一家庇护所也在此成立,在推进和探索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和社会综合干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干预机制和立法措施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启示但具体实施措施还是应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准,才能适应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发展需求。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在专著、论文以及互联网上调查以及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搜集了解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资料,比较全面、正确、客观的掌握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出现的原因,不断发掘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方法。
比较分析法,对大量的资料进行研究和判断,并进行筛选和考量,寻找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选择较为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论点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国内外合理有效的立法经验和法律机制,以形成自己的观点。
归纳总结法,将各种研究所得的结论以及归纳的重要论点进行资料搜集,分析数据,整理资料,得出结论。
1.3.2 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在此背景下引出问题对此作出分析,探讨研究家庭暴力的目的。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研究与国外研究存在的差异性,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引出本文的主旨。
第2章:本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简要阐述,围绕家庭暴力所衍生的类型和特征进行介绍,使读者对家庭暴力的基本内容能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第 3 章:本章内容分别从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危害三方面分析,通过这些得到我国家庭暴力现存的问题,方能提出更全面的对策。
第 4 章:反家暴是对家庭暴力的一种救济,本章针对反家暴的亮点和不足,对其现状进行探讨和反思。
第 5 章:本章结尾,对家庭暴力制度尚需改进的地方提出完善对策。
第 6 章:结语。
第二章 家庭暴力概述
经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和受国外等其他因素影响,家庭暴力的概念也被定义并在我国适用。家庭暴力的责任也依次被划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中,了解其现状、成因及产生的危害结果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保障作用。
2.1家庭暴力的概念
概念对于明确家庭暴力起着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因为概念是具体事物的规矩、尺度,可以用概念去衡量、辨认和说明具体事物,其次家庭暴力概念具有双重价值,既可以描述现实也可以规范现实。
暴力的语义是指“强制的力量、武力”,家庭暴力指的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这些行为经常发生于家庭内部。反家暴法的概念定义对于我国反家暴制度也十分重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的概念指以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等多种侵害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2.2家庭暴力的分类
2.2.1身体暴力
对于家暴而言,身体遭受武力侵害,如殴打、推搡、携带工具击打等肢体暴力是最为直观的侵害手段。身体暴力作为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手段,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民法权益严重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近期出现过比较轰动性家暴事件的就是网络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在曝光近3分钟的视频中拳打脚踢、拖拽等暴力行为一览无余,该视频也迅速登上热搜,引起轩然大波。身体暴力已经不止一次出现,有的尚未被曝光或重视,但总体看来,家庭暴力涵盖身体暴力是理论与实践的结果。
2.2.2精神暴力
精神是人类内在的支撑,精神暴力是施暴者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被害者施暴的手段之一。在上位法中精神暴力规定尚不明确,但对于精神暴力所产生的问题却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广东组织起草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将精神暴力纳入了家暴范畴,是法治的一大进步。笔者认为,精神上的压迫对受害者而言影响深远,会对受害者心理上造成巨大的阴影,在现行反家庭暴力法中,精神暴力的重要性不可被忽视,应该被等同对待,让家庭暴力界定更完善和规范。
2.2.3性暴力
攻击性器官、强迫性行为、性骚扰等都属于性暴力,“婚内强奸”是一个敏感性词语囊括在家庭性暴力中,而在学术界对于“婚内强奸”的观点分成了三派,形成了差异性。认同否定学说的学者认为:“性是婚姻契约的组成部分,该行为不属非法”,支持肯定学说的则认为:“妇女享有性权利,违背其意愿就应该认定为强奸”,折衷学说认为:“构成定罪有前提条件,如长期分居或女方提出离婚,丈夫的行为可构成强奸”。不同派别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但目前我国家庭暴力法的现实情况是家庭性暴力中婚内强奸一直游离在规制之外,但婚内强奸入《反家暴法》仍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
2.3家庭暴力的特征
首先,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统计,我国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都遭受过家庭暴力,这也使得我国家庭暴力呈高态势发展,反观其他国家,以X为例,家暴侵害妇女的事件高于强奸、车祸等。其次,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往往都是隐蔽不显露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常处于家庭内部,另一个原因是“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条件,许多被家暴对象的共性之一是经过长时间受害后才被发现,这也在无形中造成后期取证困难。最后,家庭暴力具有循环性,所谓循环性即反复性,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很难从根本上去改变这一现象,单靠施暴者自制力是不足以终止家暴事件的,被施暴者出于家庭考虑或轻信施暴者而选择忍耐,实际结果通常会使施暴者不加节制,导致暴力反复出现并往更糟糕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在分类中也详细论述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所以家庭暴力也具有多样性。
第三章 我国家庭暴力现状、成因及危害分析
家庭暴力制度在实际落实中存在许多问题,正如“知其长短方能避短就长”,了解家庭暴力现状、成因和危害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从侧面看,这也间接暴露家暴所产生的问题在哪些方面。
3.1家庭暴力现状分析
在大数据时代,大家对于家庭暴力并不陌生,在媒体报道上关于家暴话题也在不断攀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也可以看到家暴所带来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据统计,在家暴中男性占比较高,女性处于弱势一方,这和传统思想观念还有男女身体结构差距悬殊等等有关。在现实中,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去干预家暴,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但时效性对于被害者而言却极为重要,特别是在家暴中还有未被法律明确界定的精神暴力、冷暴力,这往往容易引起人的忽视。另外,殴打、脚踢等会留下最直观的证据但精神方面作为隐性的暴力,被害者在取证方面存在困难。
3.2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3.2.1传统思想观念未根除
在传统的背景中,“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思想依然未彻底灭失,某些父权意识还是渗透在某些家庭中。我们社会在进步,但“大男子主义”这一网络热词的出现也意味着封建思想还有残余,而这些思想通常是家庭暴力出现的开端,施暴者认为打自己的老婆孩子属于家事,不需要负起法律责任。而作为被施暴者,其中以妇女为例,一是妇女仍未转变思想,以夫为天;二是经济来源依靠男性,三也是对社会救助机制不了解。同时,XXX教育的提高也促进了女性的觉醒,教育程度高低也决定了思想的高度,当新思想与旧观念碰撞,家庭暴力问题也势必会出现。
3.2.2施暴者自身存在缺陷
性格会影响情绪的变化,某些行为人在原生家庭中或在后天不良影响中导致其自身性格暴躁、冲动、易怒并无法自我调节,通常也因一点小事就被带动了情绪并且无法自我消化,往往就会将这些不稳定情绪发泄在家庭成员身上。如今社会压力越来越大,挫折和压抑无法排解,造成一些人在精神上出现负担从而导致精神疾病发生比如抑郁症、狂躁症等而这些更会激化家庭暴力发生。不管是外因或者内因造成施暴者自身存在缺陷,但这种病态和人格的缺陷都大大的增加了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
3.2.3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形成了一套有本国特色的反家暴体系,但前有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后在民事诉讼中《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举证责任也未合理分配,而且现行法律制度中家暴在客体范围中界定过窄对性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等这些都未明确。反家暴法的颁布为我国家暴制度的完善添下了浓重的一笔,法规中提及“人身保护令”,但该制度针对的通常是家暴进行时或作为事后救济,大多数女性在面对家暴时并没有第一时间意识到可以采用法律武器对抗施暴者。据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仍缺乏预防和处置机制,而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中义务性规范常被“假义务性规范”替代。因此,我国的反家暴制度存在局限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全面完善。
3.3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
首先,对个人而言,会致使妇女身体遭受摧残,精神上无意识无寄托,失去自我尊严,严重会威胁生命,导致自杀的悲剧发生;会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健康成长,原生家庭影响一个孩子的性格,若在小时候经历过拳脚相向的暴力行为或者目击过家庭暴力的发生,会大幅度提高成年后成为施暴者的可能性,在家暴中主体对象还有老人、残疾人还有男性,多种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将带来不同的危害。同时,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家庭暴力导致的结果往往是离婚,家庭的破碎影响的不止是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也是弊大于利。其次,就社会而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我国也出现过由家庭暴力引起犯罪的极端事件,如果家庭暴力频发,社会则会动荡不安,另外,家庭暴力解决途径可以通过法院、妇联、居委会等等,但这些无疑会增加社会成本,对社会发展造成阻碍。最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家事国事是一体的。
第四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状探讨
反家暴概括来说是对家庭暴力所产生侵害行为的一种救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在内都制定了关于反家暴相关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是与反家暴最直接有着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所以主要探讨方向也是以该法为例。同时,反家庭暴力的探讨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及对策研究具有参考意义。
4.1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从认识到颁布反家暴法的过程漫长又曲折,反家暴法虽然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但在我国还是比较“年轻化”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我国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对人权保障空缺的填补也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稳定和发展,通过知晓其亮点并进行探讨分析,以便了解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状和进度。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是告诫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公安机关对施暴者有警示作用,不仅能让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也赋予了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职能,在“认定难”的问题上也起到积极作用,告诫书的出具能作为证据帮助受害者和方便法官案件处理。同时,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弱势群体被发现遭受家庭暴力时,特定机构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报案义务。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报案义务,一定程度上,撕开了施暴者的“保护色”,更全面的保障受害者,明确的表明家庭暴力不单单是“家务事”,这是其亮点之二。再者,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措施。家暴具有隐蔽性的特征,不仅是因为许多受害者遭受家暴后碍于种种原因没有第一时间选择站出来反家暴,更大一部分原因也是担心自己人身安全再次受到威胁,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受害者遭受进一步的伤害,相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处罚措施也可以震慑施暴者。
4.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不仅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基础也达到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家庭暴力衍生的新问题给反家暴带来了新的考验,所产生的新情况也不断的冲击着现有的法律规定。正因如此,在仔细分析后我们也不难发现反家暴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4.2.1客体范围狭窄
从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的定义可以看出,性暴力和财产暴力游离在反家暴法之外。性暴力中的“婚内强奸”也是比较争议性的话题,主要是对“性”这一词语,大多数人都羞于启齿,但性暴力在无数案例中被不断的揭开,给受害者所带来的的伤害是真实存在的,财产暴力也同样因其特殊性而难以纳入反家暴中,这也无形中将家庭暴力的界定局限。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两种之外,还有精神暴力,虽然在概念中有提及但在反家暴法中对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显见的还有冷暴力,这也是家庭暴力经过社会变迁后所形成的新特点。
4.2.2未对“以暴制暴”作出规定
以暴制暴的案件屡见不鲜,作为长期遭受暴力侵害的人最终却以同样暴力的行为去回击对方,导致悲剧发生触犯法律,在此基础上“以暴制暴”的明确也是反家暴法的完善对象。受害者在长期暴力阴影下很容易产生社会心理学上的“受虐妇女综合征”,被害者被压迫到极限时选择的解决出路往往是以暴制暴,企图通过以暴压暴而结束这种惴惴不安的日子,该理论认为在这期间发生的暴力仍旧属于家庭暴力范围,对于出现的以暴制暴现象应该考虑是不是属于合法正当的自我保护。当前社会对“受虐妇女综合征”并未完全认可和接受,且鉴于认定难度系数大和鉴定技术还不精确,我国当前社会还未适用。
第五章 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
我国作为一个以法治社会为主体,以人权至上为基本的国家,家暴无疑是破坏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阻力。反家暴制度的实行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契机。然而,反家暴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需要有更多的应对措施解决家暴问题。
5.1完善我国反家暴法律法规制度
立法完善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与家暴关联最密切的《婚姻法》率先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对于家庭暴力的描述却不清晰而且过于笼统,在解读上容易产生误解,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家暴的关注主要针对身体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在界定范围也不够明确,综合来看,应该对家庭暴力主客体范围进行扩展和重塑认定标准。而且可以在立法上强化反家暴法内容,根据已出现的新情况更新该法律条文,补充完善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规章制度,让我国反家暴法律法规能有法可依。同时,完善我国反家暴法也不可忽视现有的法律,其中可以加大“人身保护令”的执法力度,并且细化“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把模糊边缘的地方明确化,亦可借鉴国外现有的有效举措和实践经验,比如民事保护令制度、司法干预制度等。当条件成熟时,还应建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各个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和加强,让反家暴制度有一个更高层次的完善。
5.2加强我国的反家暴干预机制
公权力介入对于完善反家庭暴力制度起积极作用,一方面应该细化公安机关干预家暴程序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职能转换应该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在完备的体系中,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要重视,检察机关也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监督并且发挥其职能,各个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明确分工,让受害者投诉有门,严格把控并在各个环节中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在干预中调节家庭暴力。通常来说,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施暴者而言更具有威慑力,所以也要明确执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正当程序、积极并且规范的加强我国的反家暴干预机制。
5.3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家庭暴力的完善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监督,庞大的社会体系由许多基层组织构成,反家暴不仅需要XX发挥带头作用,更需要注重综合治理。其中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防御家庭暴力的时候,强化基层组织的作用对于完善家庭暴力有积极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妇联等各个社会组织。妇联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妇联的社会地位,既可以引导和教育妇女,又能给受害妇女提供情感上、精神上的救济。因此,在反家暴中社会组织也是主力军之一,赋予社会组织机构更多责任并加强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例如法律援助中心,既可以借助多方力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又可以实现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监督,多方共同合作遏制家庭暴力,建立多元化的共治格局。
5.4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普法是知法守法的前提,要将我国制定颁布的反家暴法律法规普及,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并把家庭暴力的危害宣传到位,才能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也能帮助受害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今,家庭暴力引起人们的关注,大多数是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适当的曝光一些家庭暴力案件,让施暴者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的谴责。另一方面,XX部门也可以联手新兴媒体宣传关于家庭暴力的危害,为大众扩充一些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其次舆论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建筑良好的社会网络,监管部门应该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创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形成“双赢”的格局。
5.5提高个人素养
笔者认为自身素质的提高是指社会全员都要提高。女性自身素质提高主要表现为意识的提高,而这主要依赖教育水平,对比之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的普遍度不高,但如今社会进步,教育机会平等不再局限于男女性别。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普及也使女性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这对家庭暴力的遏制起到有效的作用,但要根除家庭暴力,不仅女性要进行觉醒,男性也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加深对家暴的认知,而不是存在一些无知行为,把家暴作为“家事”处理,从而忽视法律的规定。若每个人都有高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家庭暴力案件也会逐渐减少。社会其他主体也要紧跟步伐,严格要求自己,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
第六章 结 语
家庭缩小了是个人,扩大了是社会,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重要一步。笔者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分析,明确家庭暴力的现状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特征作出阐明,同时对反家暴现状进行详细分析,鉴于反家暴法制度在我国仍算“年轻”,借鉴了国外有效的应对措施,寻找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法,最后对其提出应对对策。故此针对家暴问题,重要的是要加强社会多方参与,协调解决,及时解决,从根本上制止家庭暴力的滋长,兼备做好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重视家暴问题也能更符合我国立法的初衷,为受害者加上底线保障,从人文关怀到法律规制,全面结合才能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海村,卢建江,于景辉.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8(23):141-142.
[2] 郭夏娟,郑熹.国外反家庭暴力政策框架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47(02):174-183.
[3] 邹钰.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8(29):208.
[4]刘彬.家庭暴力调查研究综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3(01):51-57.
[5]陈月.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J].现代交际,2019(09):72-73.
[6]章江.新西兰:为反家暴发声[J].检察风云,2019(06):54-55.
[7]郑凌燕.国外反家庭暴力立法一览[J].人民政坛,2015(11):14-16.
[8] 刘梦,李莹.X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的实践与反思[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8,30(06):92-102.
[9] 林建军.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其展开[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0(01):8-12.
[10]张国栋. “精神暴力纳入家暴”是法治进步[N].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12-15(006).
[11]汪火良.婚内强奸入《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检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1(02):122-129.
[12] 尤海艳. 浅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J]. 山西青年, 2017(2).
[13] 胡筱曼.遭受家庭暴力妇女保持缄默的原因探析[J].法制博览,2016(34):226+225.
[14] 王楠.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反思与制度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32(06):122-129.
[15] 李鸿亮.反家庭暴力法评析[J].法制博览,2018(08):91-92.
[16] 杨少杰.浅议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J].新丝路(下旬),2016(09):65-66.
[17] 段雅楠, 王建秋.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000(016):37-38.
[18] 郑沛沛.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8.
致谢
大学时光匆匆一过,一晃结束了学业论文也顺利的完篇,回首感触很多,但同时收获也颇丰。
首先真挚的感谢老师对我论文的帮助和指导。老师每次的通知都很到位,让我在整个论文撰写过程中都有方向感,从始至终也一直耐心的对我的论文进行检查和修改,再次感谢遇到负责任又耐心的老师。同时我也要特别感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的每一位老师,你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在每节课程中的用心,令我在课堂中汲取了许多法律知识,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我成为一名更从容不迫的法律学子,在不断提升自我道路上,追求更高更远有梦的日子,谢谢!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9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