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化的程度和速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速度和程度也日新月异。
当前,我国城市的建设、改造及扩展的基本前提在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日益扩大,由此带来侵害城市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问题也愈发凸现,由于弱势群体在拆迁过程中,部分人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及相应的法律援助,继而产生情绪激动引发与拆迁单位、项目开发公司和有关XX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弱势群体的地位进一步边缘化,更加弱势化,进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城市建设中各种力量与弱势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我们亟需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拆迁;弱势群体;利益保护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每个国家的必经阶段,中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成绩显着,城镇化进程也在加快,我国城镇房屋拆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城市房屋拆迁可以促进城市的快速发展,美化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对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起到积极作用。
它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非常关键和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拆迁过程中纠纷不断,甚至变得越来越多。更激烈。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理论
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英文解释为“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称社会弱势群体。
主要用于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观念和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权力分配不公等问题。
它是社会学、政治学和社会政策研究的中心概念。在国内外思想史上,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虽然由来已久,但直到近代才成为社会科学的核心概念。
如今,社会问题的社会学研究、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学分支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主流语言之一的重要因素。
目前,对于什么是弱势群体,学界众说纷纭。不同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定义。一般的解释是,劣势是相对于先进的。表示个体情况往往处于劣势,缺乏改变其情况的条件,常译为“弱”或“残疾”。其中,“残疾”是指严重影响一个人正常生活的身体伤害或精神疾病,而“弱”是指个人和个人力量、精力不足或在其不熟悉的领域缺乏知识和技能,通常是指个人的短处。
相比之下,“weak”有一个稍微宽泛的含义。这意味着个人更容易受到伤害,但由于缺乏社会参与和社会保护等原因也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上述解释都可以用来指代“社会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权利比较薄弱,地位低下,利益表达在现实中常常被边缘化。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发展,一些群体中的个人在能力和机会上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导致这些人无法获得更好的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结构中,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分层体系的底层,与强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影响力相比,他们参与政治的机会更少,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更小。
强势群体可以通过自身资源或社会地位优势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而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很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较大影响少。
弱势全体相对于一般人来说经济收入低,生活也更加贫困。通常情况下,弱势群体一般指家庭或个人生活不能达到社会公认的最基本标准的困难群体。经济收入低导致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低,表现为俗称的贫苦,由于消费结构严重畸形,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不足,生活条件无法得到改善。这就使得弱势群体难以生存。一旦发生疾病或其他灾难,他们就很难有足够的能力和收入来抵御这些经济风险。
第二章 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遭遇的现实困境
一、拆迁致使弱势群体的生活困境
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执法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由于拆迁部门对拆迁的监管松懈,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效果并不好。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执法水平不高。一些执法人员甚至知法犯法,与拆迁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除过程中“黑盒子”操作现象严重。
一些XX监管部门甚至成为拆迁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滥用公共权力,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低,弱势群体购房困难。
二、安置房质量问题
拆迁安置房的质量问题日趋显现,在旧城改造工程建设中,这一社会现象受到群众的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普遍重视商品房而轻视安置房。安置房常见的质量问题有:内外墙剥落、社区绿化不达标、门窗破损、室内外管道渗漏、配套设施不完善。从开发者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只是“小问题”,他们会找到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回应潮水般的质量问题。
在安置房的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严重疾病”,如整个建筑外墙开裂或倒塌、阳台倒塌、地面渗水和霉变。安置房的建设质量令人担忧,令人震惊。这种劣质安置房导致诉讼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开发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注重商品房的质量,吸引购房者投资资金,达到企业盈利的目的。然而,安置房的建设本身并不盈利。因此,开发商尽一切可能降低投资成本。关键问题是开发商主观上没有将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商品房同等对待。
工程质量监督主体建设不到位,竣工验收只是“一瞥”。施工方综合能力不达标,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屡见不鲜。河南省安阳县文兰市庄村安置房被指存在质量问题。其中可能会存在消防设施不到位,已经没有安装对应的水带和水枪的问题,更没有水和干粉灭火器,而驰风的天然气中也不安装对应的煤气泄漏监控系统,在这些情况之下,就会导致防雷系统的各项材质不合格,导致生锈严重等问题,尤其是电梯没有监控以及没有多的消防脸空,就会使得安防的系统设施得不到健全,各项指标达不到一定的要求。
三、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来进行描述,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比如说我们国家目前现存的法律而言,同意拆迁行为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等这两种关系具有不同的定义,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指的是行政法律在进行调控时,由于行政活动,从而产生各种权利义务方面的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的主体是指的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员,并且享有主要权利,也能够承担对应事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民事主体之间可能会形成的一些尤其他对象组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联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目前的财产关系中的指标中,常常指的是恶,但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所以说,通过民法在确认之后,我们将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来定义为财产法律关系以及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这两项内容。
拆迁纠纷案件经常出现问题处理不当,结果矛盾激化的后果,例如:引发上访、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这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安的因素和隐患。
四、拆迁补偿标准低
拆迁补偿的标准对于市场需求来讲并不符合,并且也是房屋拆迁产生矛盾的主要问题,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比较低的,并且会导致搬迁的政策过程中产生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在部分地方XX中,也采取单方面的确定补偿价格以及补偿标准,从而能够降低被牵人购房自身的经济方面的负担,并且房价在不断上涨的同时,应该保持对应的拆迁价格是不变的,在近年以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以及商品的房价格也不断的进行上涨,这就有地方XX所做的补偿政策来讲也停滞不前,就给被拆迁人带来了非常大的利润方面的损失。
第三章 弱势群体遭遇城市拆迁困境的深层分析
一、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在多个地方的拆迁过程中,以XX为主要领导,以总指挥的身份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参与其中,并成立或引进了多个拆迁公司。
因此,可提出了许多问题,如:拆迁主体的认定?XX职能部门在拆卸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了拆迁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拆迁的性质模糊不清,也导致了拆迁户与拆迁主体之间的冲突。2018年2月6日一早,在四川省的岳池县中某诉讼了四川省的广安市岳池人民XX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这个案件,赵某主要是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所作出的判决,因此,就像我提出了再审申请,再审的过程当中,我们通过翻阅这些案件的材料,因此认为此,案件可能会存在补偿方面的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案件中,双方做过调解方面的工作,当时双方是同意这项调解的,但是由于中间存在差异比较大,所以最终没有完成这项协议。
二、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
自1994年以来,我国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已有28年。
保障性住房制度确实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一定的实惠。然而,近年来,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暴露出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2004年颁布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和实用住房。然而,从目前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来看,大多数公寓的面积都在120平方米以上。据《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2月15日报道,“山东济南阳光城”共建设保障性住房288套,大部分面积在160 – 295平方米,远远超出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次,二套房购买对象失控。当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商品房建设并行不悖时,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渐走向高端,偏离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为“中低收入家庭”的要求。
然后,需求大,比重小,导致供给和需求极度不平衡。在市场上,主要的供给仍然是高价商品房。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水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平,不能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贫困家庭甚至买不起买得起的房子。经济适用房在选址、单套价格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满足建设部关于保障房建设比例达到70%的明确要求,使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房成为一纸空文。
最后,转售现象严重。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经济适用房转售现象就产生了。一些投机倒把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进行私下交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伪造亲属关系或伪造被拆迁户的身份,以高价将房号转卖给社会。
第四章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对策探讨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拆迁配套政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出现了一些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的社会现象。
第一部分是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征收作出了规定,但现行规定只能规定和征收,没有明确征收的具体前提。这种解释显然是不恰当的。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私有财产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被征用。但是,在强大的公权力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定义,就很容易在公权力的基础上不合理地构建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可以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有何现实意义?
征收私有财产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但现行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也有一些误会和地方XX造成的误会。立法的目的应该是限制滥用公共权力,而不是限制普通人的权利。这与我们党和XX“执政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二、完善福利保障体系
目前,中国住房的福利性直接体现在其低廉的租金水平上。
据有关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公共住房的出租率仅为该年份价值的11%。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年市场租金相当于房价的5%,即20年的房租。
在英国范围内,光顾着住房租金需要达到90年以上才能够感到一定的房价,并且租金的水平也主要通过以公平租金来作为基础,也就是租金市场上所在供需平衡下的主要资金,也就是最典型的市场租金的市场,租金的资金模式才能够形成更加具有统一性的租赁市场,可以对福利保障体系制度进行完善。
XX采取现金补贴的形式。补贴金额是根据公屋居民的合理租金和利率计算的。在行政方面,私人承租人向当地XX提交详细的租金收据,并提供现金住房补贴,这些补贴由当地XX支付给房东。
第五章 结 论
想要解决城市拆迁乱象,中国仅靠XX的行政命令是远远不够的,这根本不足以彻底解决问题。 弱势群体的权利要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和捍卫。
首先,对于中国XX来讲,中国XX的职能部门应该对立法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进行明确,从而能够使得司法程序可以有效的对城市中的各种拆迁现象进行解决,能够解决更多的社会矛盾,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
同时,要注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弱势群体拆迁安置做好铺垫,解决后续拆迁问题。 只有通过各种持续的努力,我们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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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非常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对我的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给出了指导性建议。在论文撰写过程中,从最初的定题、资料收集、写作、修改、最终定稿,老师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并提出各项改善性意见,在此,我为老师对我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对我的指导和帮助,在学习阶段中,我们共同度过了一段美好难忘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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