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作为世界性的难题引起当今社会广泛关注。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案件曝光率的升高使得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于2019年10月20日,中国辽宁大连发生一起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的案件,鉴于加害人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故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不予以刑事处罚,仅对采取收容教养措施。此案件引发舆论哗然。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法律规定体现出我国将十四周岁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算点。那就意味着,低于该年龄的未成年人不管做出任何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都不能予以刑事处罚。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分析入手,进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加以分析,通过借鉴其他国家面对犯罪低龄化的措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有效措施。我觉得仅仅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是不够的,我们应该从学校、家庭、社会、法律法规四个方面去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故意杀人罪,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措施,刑法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最近几年中,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不断增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更加严重。在我国刑法的众多罪名中,故意杀人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全国各地低龄少年弒亲案、弒师案频发,由于加害者犯罪时的年龄处于法律规定中的盲区,故司法机关不能依法予以处罚。例如说,湖南沅江发生一起弑母案,因加害人只有12周岁,被警方释放。又如,大连10岁女童被杀案,也因加害人犯罪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对其进行3年的收容教养。以上两个案例都有其共同的特点:一是涉案的主体均是年龄低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二是加害人所做行为均已触及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
由于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态度是以保护为主,惩戒为辅。其中规定:对于犯罪时年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对于年龄大于16周岁而小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刑事处罚,但应从轻处罚。
面对这样严峻的趋势,本文从X、日本、X地区三个国家和地区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加以学习和借鉴。从而,在我国原有的措施加以改良,提出有效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方式。
1.1.2 研究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网络上频频爆出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件,因其年龄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年龄,往往不了了之,导致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越发严峻。所以本文通过大连10岁女童被杀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以及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在对我国现有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有关措施加以优化的同时,提出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的有效措施。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我国《刑法》中规定:犯罪时年仅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一般是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教育,以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如有必要,XX可决定将收容教养。所以,哪怕是未成年人触及刑法中的规定的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通常不予以刑事处罚,面对情节严重的,也只是对其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但由于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收容教养制度并不能体现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优势。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以及家庭、学校的影响,使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的比例也越来越高,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低。所以本文通过国内外应对犯罪低龄化的法律制度及措施,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上加以学习和借鉴,提出更有效的措施去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
1.2.2 国外研究
本文主要从X、日本、我国X地区这三个国家及地区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法律制度,分析其有利于降低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以此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提供借鉴与参考。
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根据本课题的特点,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查阅、研究、整理相关文献、媒体报道,从具体案件中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并通过借鉴X、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具体措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
2、比较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外相关国家与地区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具体举措,并结合我国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应措施,根据本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所用。
1.3.2 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本章通过列举国内外的文献研究成果和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简单了解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从而引入了本文的主题。
第2章:本章对本课题中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有了基础的认识,使读者对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有了基本的了解。
第3章:本章通过大连10岁女童被杀案这个具体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表达的内容和问题。
第4章:本章内容介绍了从故意杀人罪这一具体罪名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原因,通过家庭、学校、法律、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四个方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第5章:本章通过国外其他国家及地区对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所制定的措施,如X、日本、中国X地区,对其进行研究和比较。
第6章:本章根据我国近几年犯罪低龄化趋势不断上升,通过我国现有的应对犯罪低龄化的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家庭、学校、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
第7章:结语。
第2章 本课题的有关概念
2.1 故意杀人罪的含义
故意杀人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
2.2 未成年人的含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把18周岁作为区分一个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低于18周岁的人称为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人称为成年人。我国将14周岁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算点。
《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区间,第一个区间指的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需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二个区间指的是大于14周岁小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九项罪名的不法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反之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个区间是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3犯罪低龄化的含义
在我国,不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故,本文所讲的“犯罪低龄化”指的是未成年人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内犯罪的行为。
第3章 问题的提出
3.1 经典案例——大连10岁女童被杀案
2019年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的故意杀人案件,该案件一经网络曝光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警方的警情通报和受害人的父母采访中我们可以窥探出案件的事实经过。在2019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害女童的父母发现上美术班的女儿补课结束后还未回家,认为女童十之八九是出事了。于是女童的父母去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通过调取道路的监控和街道的监控录像,发现女童在离自己家不远的监控盲区里失去了踪迹。于是,被害人的家人在其监控消失的道路上沿街寻找。直至当晚7时许才在灌木丛中发现了被害女童的尸体。经过警方的走访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到案后,蔡某某(男,13岁)如实供述了在女童(女,10岁)美术班补课结束后将其残忍杀害并抛尸于草丛的事实。在大连警方出具的警情通报中,由于涉案的蔡某某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收容教养。
在这起案件发生过后,通过多家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从蔡某某作案前后的细节里看出加害人蔡某某是个怎样的人。据《新京报》报道称,蔡某某在作案前曾多次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尾随附近女性,从中可以看出蔡某某的生活作风不检点。另外,有蔡某某的邻居向《华商报》的记者爆料说,由于父母经常不在家,蔡某某平时喜欢看淫秽视频和打游戏,从中可以看出蔡某某没有健康的生活习惯。而其他媒体报道称,蔡某某作案后表现异常冷静,通过与同学在聊天软件上聊天伪装出无辜的样子,借机询问“我现在14岁,是不是不能算犯罪”等问题。甚至,在案发当天加害人曾两次搭讪受害者家属。从其聊天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蔡某某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知晓不满14周岁是其可以规避刑事处罚的理由。而且蔡某某身高、体重也已经达到成年人的水平。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加害人蔡某某的心智已经远超过其他同龄的未成年人。所以,本文觉得此时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不能一概而就。
3.2 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首先,在大连警方官方微博出具的警情通报中,因为加害人蔡某某犯罪时年仅13周岁,还没有达到我国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依法不对其刑事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此类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免于刑事处罚。而这一法律条文也已经延续多年未改变。而本案中,加害人蔡某某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果仅因为加害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就置之不理的话,那么会向未成年人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倾向。因此,本文觉得在面对未成年人涉及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上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
其次,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蔡某某犯罪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案件造成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所以公安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决定对蔡某某采取收容教养三年的措施。而其他相类似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加害人通常予以释放,无法进一步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而中可以得出,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目前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最严厉的举措。面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案件,我国法律中更多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予以保护,而非惩罚。对怎样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的兜底条款,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越发严峻。
最后,我国近些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所举案例也并非个案。很显然,我们不能以数十年前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概念去定义现在的“未成年人”。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的广泛普及,使得未成年人心智更为成熟。所以本文从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来看待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从中分析其原因,通过学习其他国家及地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和具体举措,在我国现有的收容教养的基础上加以优化,并提出其他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措施。
第4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本文通过列举大连女童被杀一案,从中可以看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所显露出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在很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造成的。故,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加以分析。除了未成年人的自身因素的影响外,来自家庭、学校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产生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4.1 家庭原因
xxxxxxx说过:家庭教育的比重占人生的三分之一,可见家庭对子女的人生有重要的影响;父母在家庭教育作为子女的第一个老师,对子女往后的行为举止有重要的影响。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教育义务,那么即使经过后期的学校教育很难达到父母教育的效果。由此可知,家庭在社会上的重要地位,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近年来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涉案少年的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家庭教育,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本文所举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到一种现象:“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折射出各种“问题家庭”。涉案少年蔡某某父母对他的教育是没有到位的,从而产生了蔡某某这个“问题少年”。在本文中,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的频频发生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严峻,从家庭层面上看主要有三种原因,分别是:
第一种情况是父母长年累月在外务工,将子女留在老家交由爷爷奶奶照顾的留守儿童。由于时间、空间的限制,家长及监护人不能及时了解到孩子的身心变化。再加上,长辈很难代替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这些都是留守少年产生叛逆心理的因素。
第二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是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中,不是缺少父亲的陪伴,就是缺少母亲的关爱。在这种畸形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往往会因为家庭的变故造成情感的缺失。于是,他们把自身的感情寄托到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网络游戏中寻求安慰,从而产生扭曲的心理。
最后一种情况是未成年人往往是独生子女,父母及家庭中其他成员过分溺爱和纵容,造成不良的影响,从而形成不良的个性。
4.2 学校原因
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下,未成年人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是在学校接受教育、学习,由此可知,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无非是非常巨大的。所以说,未成年人如果在学校不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后再发挥家庭和社会的矫正作用,也很难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我国采用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这种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过分的注重学生的升学率,而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缺少重视,导致学生受到社会上的不良影响,缺少正确的指引,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我国的校园里往往有一种现象出现,那就是学校或者老师把一个学生的好坏定位为学习成绩是否优异,把学生划分为“好学生”和“坏学生”两个层次。对待“好学生”,老师往往在关注其课业的同时,也会注重其道德品质的培养,使其成为社会上有用的成员。而待会所谓“坏学生”,老师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哪怕老师知道“坏学生”的行为需要加以制止和教育,老师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假装不知。在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成年之前,他们的思想通常是不成熟的,老师放任的态度让“坏学生”产生认为哪怕我做了坏事也不会有事的心理。老师对其放任消极的态度,通常会让“坏学生”产生厌学的心理,慢慢发展成逃课、辍学,甚至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大连10岁女童被杀一案中,加害人蔡某某因为学习成绩差和行为举止不端,在班上其他同学眼中属于“坏学生”这个范畴。
所以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注重学生成绩的同时,也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不要一味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升学率,要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作用,和家长一同配合起来,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4.3 法律制度原因
我国现有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仅有两部。一部是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主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在于对受到不法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但并不能让该法成为让未成年人犯罪规避惩罚的保护伞。虽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提出从学校、家庭、社会、司法机关四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其中的条款仅仅是兜底条款。并未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加以具体化,导致在实际运用中缺乏一定的执行力。另外我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方式,但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没有细化,难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逐渐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特点。而如若我国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还是依照这两部法律和《刑法》的相关条文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话,可以说是远远不够的。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优化相关措施。一方面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制定出更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措施,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是泛泛而谈。
4.4 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从近二十年来看,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在我国犯罪总数上呈现连续上升趋势。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违法犯罪总数的10%,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58.5%,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占31.5%。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也越发严重。在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未成年人自身的问题也是造成违法犯罪结果产生的重要原因。概括为以下三点:
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淡薄。一方面,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老师和家长的教育中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导致这一部分的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
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知晓犯罪手法以及我国对待未成年犯的法律规定,导致他们犯罪后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未满18周岁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弱,崇尚“哥们”义气。处于“情感冲动期”的未成年人极其容易受外界影响,从而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当面对外界因素的影响时,他们往往不能进行慎重思考,加上没有不足以辨别是非的能力,崇尚所谓“哥们”义气,做出的行为通常是冲动下的产物。在他们处理事情上可以看出他们的自我控制自己的能力还是比较差的,未成年人常常会因为冲动和所谓的“兄弟义气”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后果。
3、网络带来的不良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使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世界更早的接触了社会,了解未知的世界。不健康的网络环境使得未成年人深受其害。特别是在如今社会中,几乎人手一部手机。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等通讯工具,了解到关于犯罪的知识,掌握了一些与其年龄、行为不相适应的犯罪手段。
而网络暴力游戏的流行,也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沉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沉浸在所谓杀人的快感中,成为所谓“网瘾少年”。有的“网瘾少年”为了追求游戏中的刺激,分不清现实与网络的区别,为了体会游戏中杀人的快感而触犯了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4、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日益成熟。
我国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使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让当代未成年人享受到更好的物质条件,当代未成年人的思想、身体素质也比二三十年前的未成年人要更为成熟。在大连10女童被杀一案中,加害人蔡某某的体型、身高已经达到成年人的水准,受害人难以反抗恍若成年人的蔡某某实施的不法行为。其次,在媒体的报道中称,蔡某某在案发后表现得异常冷静。这都能体现出他的心理健康状态是趋于成熟的。
第5章国外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措施势在必行。本文通过研究X、日本、我国X地区的相关文献和资料,浅要了解了这三个国家及地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具体举措。
5.1 X:“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随着各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不断增加,犯罪低龄化已经全世界的共同难题。而随着我国低龄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频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湖南弑师案、湖南弑母案等等,加害人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均日益成熟,且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轻缓、宽容的处理方式不能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甚至未成年人会因此继续犯罪。面对这种情况,单纯凭借责令父母、监护人对其进行管教的行为或者收容教养等措施已不足以应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文觉得我国可以借鉴英X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合理的吸收借鉴作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有效措施。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X家判断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则,即未成年人即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在控方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实施时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且拥有辨明是非能力的时候,那么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规则通过英X家的发展和优化,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完整的体系结构,并被其他国家及地区所引入运用,具有借鉴性。
5.2 日本:家庭裁判所
日本将14岁至20岁的有违法行为的少年、14岁以下有触法行为未成年人以及虞犯称之为非行少年。针对非行少年的保护,设立专门负责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的家庭裁判所。那么,家庭裁判所是如何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的呢?
家庭裁判所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把非刑事处理程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对于年龄14岁以下的非行少年通过向儿童相谈所等福祉机构发出通告;第二是将14岁以上的非行少年送至家庭裁判所;第三是一般将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虞犯少年送去儿童相谈所。当家庭裁判所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做出合法的判决,判决中认为涉案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或者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时,必须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根据自身职能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如若检察机关对案件提起公诉,被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转为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的诉讼程序。
家庭裁判所对触法的未成年人有以下三种保护处分措施:
保护观察措施。对于日本现行法规定了四类予以保护观察的少年让他们在专门设立的地点接受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的监管教育,当保护观察部门认为该未成年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不大的话,可以依照规定将保护观察措施予以解除。二、将触法少年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者儿童养护设施。
三、日本法根据少年的年龄和心理健康状况将少年院分为四个等级,将涉案少年移送到不同等级的少年院。
5.3 X:“少年事件处理法”
我国X地区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少年事件处理法》。该法中包括少年刑事案件以及少年保护案件两部分内容。前者规定了怎样处理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案件;后者规定了怎样处理7岁以上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触犯一般刑罚法律的行为,以及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少年虞犯案件。该法中也规定了训诫、福利机构、感化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
“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重点在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是惩罚,因此不局限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在《少年事件处理法》中对7周岁以上未满12周岁触犯刑罚的未成年人则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由少年法院适用少年保护事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6章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措施
在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简要的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其中,从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上看,涉案少年蔡某某的体格已经和成年人无异且具有强大的心理素质;从学校方面看,蔡某某没有在学校接受到良好的道德素质教育;从家庭方面看,蔡某某的家长缺乏对其进行家庭方面的教育;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我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不足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故,本文根据家庭、学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6.1 家庭方面——亲职教育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次提到了家庭教育一词。在几年前,我国司法机关就已经对其加以探索和试验,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主要的执行机关。但本文认为,单单司法机关作为亲职教育制度的执行机关远远是不够的。除了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积极的学习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外,负责相关政策的部门也要发挥其指导作用,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果。
亲职教育制度指的是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通过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使其获得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技能和知识的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对其予以管教。本文认为此项措施过于空泛,缺乏实际举措,家长或者监护人难以达到监管教育的效果。在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中,亲职教育的缺失是使得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没有得到正确的家庭教育,所以说,建立亲职教育制度能有效减少问题家庭的产生。
首先,XX要加快亲职教育的推广进度,XX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家长及其监护人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在培养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其次,学校要加强亲职教育的指导。学校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家长”知识,指导家长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家长会或者家访等形式,培养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实现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性互动。
最后,家长自身要主动学习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家长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学习正确的教育方式。通过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打下基础。
所以本文觉得,亲职教育有利于家长以及监护人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学习到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通过树立良好的“家风”,让未成年人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从根源上达到抑制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目的。
6.2 学校方面
我国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学校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场所,在面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时,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所谓兄弟义气的影响,做事情容易冲动。学校可以通过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两方面及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正。
首先,学校要重视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学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日常的课程中来,将法制课程放到其他必修课的同等地位。然后可以通过多种生动有趣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让学生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是非观念。另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与公检法部门合作共同举办法制宣传讲座等方式,让学生们在具体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罪”的误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其次,学校也要重视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学校应该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任课老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学校在发现学生存在心理问题时做到及时和家长沟通,以便高效的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学校在了解学生的心理问题的同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心理教室或者聘请专业的心理老师向学生普及心理知识,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
6.3 法律制度方面——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面对日趋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在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采取从宽处罚的政策。对于犯罪时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对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收容教养,并不能有效地制止未成年人日渐增加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宽容的法律法规让未成年人形成“14周岁我不管杀人伤人都不会有事”的固有观念。在此情况下,有学者提出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将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2周岁。
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我国已经具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环境,原因有三:
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几十年的规定,据研究发现,由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成熟程度在几十年前14周岁的基础上降低了2至3岁,平均达到了12至13周岁。本文觉得法律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的变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所以说,学者提出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的。在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体制下,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基本完成了小学六年制的义务教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完整的思维方式。现阶段的未成年人比之前定义的未成年人身理、心理更加成熟,再加上在处于青春期的1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外界的诱惑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所以将12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有利于重新塑造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也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动。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如果一成不变,那么会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保护伞,损害更多无辜的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适当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势在必行的。从短期上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约束力,让《刑法》发挥出对未成年人的威慑作用,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而笔者认同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
6.4 社会方面—— 收容教养制度
网络上爆出的大连13岁少年杀害女童案我们可以看到,涉案少年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以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仅采取了收容教养措施。作为我国面对此类案件的唯一举措,收容教养是面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最严厉的措施。在本文所举案例中,涉案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其死亡的后果,仅仅对其进行收容教养是否处罚过轻?而我国现阶段的收容教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有一定的不足。
首先,收容教养制度要制定明确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中虽然规定了对于犯罪时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XX收容教养。该法条属于兜底条款,并未对“必要的时候”进行具体化的解释,故没有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条件。XX对于进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应该秉承着谨慎的态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教育环境、社会背景四个方面确定是否进行收容教养。不能因为迫于舆论压力或者其他因素就让其收容教养。
其次,收容教养制度的主体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在《刑法》中规定XX是收容教养的决定机关,但在实务中,公安机关才是收容教养的决定机关。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有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才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收容教养这种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收容教养制度的针对的对象没有明显的年龄下限。收容教养制度针对的对象是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但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中未对收容教养对象的年龄下限予以规定,所以实务中对于收容教养对象的年龄下限通常是根据地方自行规定,导致收容教养制度不能很好的执行。
第7章 总结
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个难题。我国应该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除了公检法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外,体现出《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性和威慑作用。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一味用教育感化的方式有时候是行不通的,应该处罚和教育共同发挥其作用。特别是面对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更应该在法律制度、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作用下,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目的。
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三个档位。无论犯任何罪名,只要未成年人犯罪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都不予以刑事处罚。仅仅采用以教育为主的收容教养制度和责令家长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增多,除了在法律层面上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根据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层次,在现有的制度上完善和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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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两年本科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在两年的学习生活中,我不仅学到了关于法学的专业知识,还在实践中丰富和拓展了自身的专业素养,为以后的就业提供了理论实践。在论文的写作期间,我非常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在此期间给我的指导和帮助,让我顺利的完成论文题目的选题和后期论文的写作。
在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习的过程中,我十分感谢老师们的教诲与指导,感谢师兄师姐的鼓励,感谢朋友们在学习过程中共同进步,感谢父母的一如既往支持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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