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变好,海外代购的出现,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多样,但因我国立法滞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等原因,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的海外代购经营者良莠不齐,问题层出不穷,导致大多数在其交易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无疑给处于水深火热的海外代购消费者们带来曙光,《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的义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等,海外代购离不开电子商务的依托,所以电子商务领域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引导着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保障。

关键词:海外代购,《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

引言

现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进入XXX的中国,存在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海外间的矛盾,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国内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 加之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热潮,消费者纷纷把眼光转向国外,代购由此产生并蓬勃发展。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海外代购市场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海外代购市场仍存在很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抵制非法的海外代购,进一步引导海外代购市场合法化发展,归入国家的严格监控,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让消费者拥有海外代购交易后较完整的售后保障服务和事后救济手段等这些制度措施出台,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包含消费者、代购商、境外经营者和电子平台之间的关系;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其中,包括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和原因;新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观点与建议等等问题都很突出,因此,笔者将以此内容做探讨。

第一章 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

海外代购交易大部分都离不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辅助,其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熟人海外代购、职业海外代购和大型网站官方代购,本文主要讨论的海外代购是后两种形式,由于,海外代购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搞清楚这些法律关系对下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有着重要意义。

1.1消费者与代购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海外代购的交易中,消费者一般购买的不是商品,是一项服务,指的是非现货的海外代购服务,消费者与代购商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作为被代理人,而代购商是代理人,其中合同的内容为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委托费,由代购商代理购买消费者指示的商品,请注意这里的代理行为属于“隐名代理”,代购商在海外为消费者购买指示商品时,境外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是代购商,它并不知道消费者的存在,这就导致了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之一。

1.2代购商与境外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购商在海外购买境外经营者的商品,这是买卖交易行为,代购商是买方,境外经营者是卖方,他们之间形成的是普通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境外经营者的商品出现违约行为,代购商可直接找该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人境外经营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消费者与境外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消费者间接从境外经营者获得商品,但彼此不知道对方的存在,当商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时很难找到境外经营者要求赔偿,毕竟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受合同约束,只能通过代购商找境外经营者寻求救济,所以消费者想要获得售后救济非常困难。

1.4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大部分的海外代购交易都会在电商平台媒介上操作,代购商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店铺经营海外代购服务,所以电商平台对这些注册的代购商有一定监管注意义务,督促代购商遵守准入规则,当电商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影响消费者的权益,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的侵害

2.1侵害消费者知悉真情权

首先,大多消费者对所即将要购买的海外代购商品相关信息并不是十分了解,在订立海外代购服务合同前后,消费者一般是通过代购商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的简单的产品详情及评价去了解代购商的信用及产品质量情况,且大部分职业私人代购的商品上是没有中文标记的产品介绍,而大部分代购商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提供必要而详细信息的义务,去向大众消费者提供详细而真实的关于产品质量、生产商信息和售后服务情况的中文介绍,相反利用其地位的优势,隐瞒相关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的优质评价,使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等权利遭受严重侵害。

再者,海外代购是一个新兴行业,是一项购买服务,消费者交易时付给代购商的费用是包含邮费、税费、产品价格与代购费等费用的总和,我们很难获知海外商品在境外生产购买地的当地价格,更是不知道从中代购商他们自身所收取的代购费的比例,这是交易的模糊,也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笔者认为代购商应明晰商品的购买价格和代购费,但现有的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由于没有这些因素的参考导致消费者很有可能被代购商误导从而购买到假货,从而消费者其他合法权益被代购商侵犯。

还有,现在很多代购商是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的,即使在电商平台有其注册信息,但会存在虚假信息登记的情况,这代表我们对代购商是否正规合法经营只能从他对产品的简单介绍详情和一些可能不实的评价去判定,这无疑对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存在很大的侵害风险,而且当侵害的结果发生时,往往因为没有真实有效的营业信息,导致我们没办法确定对方的法律身份从而不得不被迫中止进行起诉,这非常不利于消费者事后救济自主维权。

2.2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就现在海外代购商的市场营业状态,除大型电商海外代购的自身要求、监督机制、售前售后机制等自身管理制度相较成熟与完善外,那些职业私人代购商等的管理制度非常薄弱,基本说只能靠代购商的道德良心经营。目前,能对代购商起到真正约束警惕作用的法律不多,然而消费者在交易中本身处于弱势群体,两者地位是天然的不对等,加之,商人目的就是盈利,于是造成一部分代购商难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做出某些行为去规避或逃避属于他们法律风险与责任以此获取利益,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一,关于代购商在其页面利用显著公告等方式提醒消费者本店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非质量要求只换不退等条款现象,这些相当于是代购方格式合同里条款,在交易时,如果消费者对此没有异议,就是默认这些不公平的条款,将本应由代购商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自己的身上,很多代购商以此方式来减轻或避免自己的法律责任,这会导致消费者的权利遭到严重的限制;第二,消费者与代购商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的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实践中,代购商因购买时机、海外汇率、商品的价格变动等不利因素的出现,不履行合同而单方面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造成消费者遭到一定的损失。

2.3侵犯消费者事后求偿权

实践中,侵权责任主体往往难以确定。海外代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偏低,几乎不需要什么麻烦的行政登记手续,一般在电商平台登记一下就可以注册经营,更有一些不法商家连在电商平台上的登记信息都是虚假虚构的,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上的工作量庞大,很难进行一一审查核实,只能是形式审查,代购商只要提交相关基本信息和保证金就可以从事海外代购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时,却无法找代购商申诉赔偿。加之,网络海外代购交易流程复杂,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是很难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导致最后消费者申诉无门无法救济自己的权益。

另外,消费者取证、举证是很困难的。由于,海外代购纠纷并不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里,因而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要自己准备证据提交来支持自己的诉求的,但海外代购往往都是在网络平台上操作完成的,所有的证据都是网络上,网络数据的存在具有时效性,当侵权出现时,往往证据就消失不见找不到了,而代购商处于优势地位,知道消费者维权对自己不利时,很可能采取篡改删除相关证据,电商平台不作为,导致消费者取证时无法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最终结局就是消费者维权失败,自认倒霉。

关于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现实中,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海外代购交易涉及多方主体,且多方主体一般不会在同一地区或国家,当我们起诉维权时,会面临法院管辖确定的问题,除此之外,当维权诉讼涉及地方保护、海外法律立法差异等因素将会严重阻碍我们消费者维权道路的前进,这会变得非常麻烦,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不说,最后很可能得不偿失,我国法律并没有就此有相关规定,所以我国那些维权的消费者的地位是非常被动的,并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第三章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当前,海外代购发展迅猛,立法滞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高、缺乏行业自律等因素,导致其中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且很难获得救济。

3.1立法的滞后

近年来,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发展迅猛,由于我国法律对海外代购方面的空白,很长时间海外代购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这是我国法律具有滞后性的体现。海外代购相关立法落后于海外代购的发展,这是很难避免的,所以当国家发现问题时,要加快脚步立法管理引导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规范海外代购“恶”的发展力度远远不够,例如,现有的法律规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但关于海外代购自然人开网店的法律规范,只有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网络交易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条法律规定说明海外代购自然人开网店是免除工商登记的义务的,但减轻自然人开网店的负担,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出现了很多消费者侵权问题,他们的权益并无法律支持直接可以解决的,这体现了关于海外代购立法的滞后性,这也说明现阶段的法律无法适应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

综观我国对解决海外代购纠纷的法律散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对规制海外代购领域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并没有一部法律是直接针对海外代购的,针对海外代购行业发展是存在很多的疑问的,除了以上讨论的问题,还包括涉及消费者与涉外物流、涉外经营者等涉外主体侵权的纠纷方面,对此我国法律仍然是非常空白的,这是海外代购的特殊之处也是很麻烦同时也很重要的地方,往大的方向说,这可关乎国家的利益,消费者涉外维权道路就目前的法律手段是很难实现的,而且未来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海外代购会越来越普遍,所以加快海外代购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

3.2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高

近年来,在我国XX自上而下进行了大量的普法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消费者对自身维权意识不重视的情况,主要是很多涉侵权的海外代购的商品价值不高,消费者要想维权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还得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等,所以侵权面前,很多消费者会选择花钱买教训的心态,不了了之,放弃维权,这样便会助长那些海外代购行业歪风邪气的气焰,降低了消费者权益的威严。

3.3缺乏行业自律

海外代购是中国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兴起的行业,缺乏行业自我约束规则去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导致海外代购商经营状况参差不齐,整体运行基本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违规经营现象日益突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代购商发起“刷单”行为对商品评价xx去欺骗消费者,把假货当正品销售给消费者去获得高额利润,更可恶的是当消费者发现货不对板为虚假伪劣产品作如实评价时,代购商采取各种手段改变删除对自己不利的评价来保证自己的良好信誉继续欺骗后来的消费者,如此恶行循环的现象,体现了海外代购市场的混乱,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4救济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了很多措施,但对于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如果说海外代购消费者与代购者一旦发生纠纷,我们作为消费者可以自力救济、找电商平台,找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或者起诉至法院来解决,目前我国电商平台在应对这类纠纷时很敷衍式的,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电商平台的义务,所以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平台更多为了自己的利益干事,消费者给电商平台求助的意见可能很多时候就石沉大海。消费者协会所出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对于代购商没有惩罚构成不了没什么威慑,由于相关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甚少,仲裁委员会也很难处理这类纠纷,最后不得不选择诉讼的消费者会面临很多难题,重压之下就会放弃自己的权利,放任这些违法行为,如此发展将不利于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5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市场准入门槛低是海外代购市场存在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按道理来说从事海外代购的经营者应该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不然国家就无法很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但实践中,很多海外代购的经营者是没有进行登记许可的,首先国家并没有对其实行严格的登记许可,法律也没有规定不登记的后果行政处罚如何,所以很多经营者就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是因为没有登记许可也不会受到相关的处罚且不登记能逃避很多法律责任省了很多后顾之忧,加之,目前电商平台在海外代购中没有发挥有责任与担当的形象,对于相关海外代购进入电商平台的经营的手续设立过于简单,大多只需要交一定的费用与提供相关资料,平台对其信息内容的真实与否不深究,只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申请者就可以在平台上经营海外代购服务了,这导致海外代购行业混杂混乱,参差不齐。

3.6缺乏打击假货、非法经营活动

海外代购现状鱼龙混杂,需要多开展打击假货和非法经营活动,为了便于国家管理,电商法规定电商经营者要市场登记,并把相关登记信息放置于主页明显的位置,这是电商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从事海外代购的电商经营者需要尽到该义务,这措施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笔者认为这条法规执行恰当,海外代购行业的经营合法化的风气就来了,但由于这条法条是一条原则性法条,是一条不完整的法条,没有说明违反该条的电商经营者的具体惩罚,但却有规定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应受到行政处罚,笔者认为,除了社会监督,国家部门也应当适当开展打击假货、非法经营的活动,给没有办理市场登记的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们施加一些压力,促进他们更多人自主去实行市场登记行为,这样才能有利于海外代购的良好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电商法对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是我国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法律规范,我国海外代购交易离不开电子商务的依托,因此海外代购也在电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该法影响着海外代购的发展,也影响着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4.1完善海外代购的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监管

电商法确立了对于电子商务的综合监管原则,即建立由国家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三个不同的主体分层次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监管和治理的管理体系。

针对市场准入的监管方面,电商法对经营者设置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譬如根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断从事海外代购服务的电商经营者是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通过其工商登记达到“易辨识,可溯源、能追责的交易安全”的目的,还规定经营者必须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平台经营者也有辅助登记管理与报送相关XX部门的义务。关于市场行为的监管方面,电商法对商品安全和真实信息、用户信息和数据、网络安全、平台经营者行为等市场行为都进行了较详细规定。这些规定都大大助于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加有保障。

4.2规定电商经营者的履行义务

比起实体市场的环境,电子商务网络环境的消费者与商家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是更加严峻的,为此电商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法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提供发票、提供真实信息、按约交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等的履行义务,且电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该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与第四十六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具有法律效力,针对不法电商经营者“刷单”、虚假评价、卖假货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制定了有效规范,为引导海外代购的良好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根本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4.3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定

为了加强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营造良好氛围,电商法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必须核验、登记并定期进行更新其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供身份基本资料、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如因平台经营者没有很好履行上述相关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电商法第八十条还具体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违法上述相关义务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目的是制止平台的形式审查登记操作,要求其落实到位,确保在损害纠纷发生时平台能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帮助消费者自己维护合法权益获得赔偿;除此之外,平台经营者还具有交易安全管理义务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制义务,如果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法商品或服务,或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建立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所购商品与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缓解了因网络购物的评价而产生的纠纷,体现了信用评价体制的公开透明性,加强对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4.4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商法第四十八条确定了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但在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也表明了处理解决方法,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电商法还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消费者的订单更正权和交付时间为“收到商品之日”等法条,在物流环节方面,为解决投递员“代签”纠纷,电商法规定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投递交付货物时,应提示当事人当面查验,若由投递员代签应经当事人同意。若现实中,投递员违反其义务,擅自代签,该代签行为无效,由此给消费者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海外代购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4.5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电子商务的争议中,我国电商法第六十条规定了5种争议解决方式,分别为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其表现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电商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协助义务、提供原始信息义务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在平台经营者协助义务下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有利于海外代购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之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消费者,其证明能力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因举证困难而败诉,将该证明责任交由经营者承担,平衡双方诉讼中的义务,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提高法律公信力,强化电子商务管理,也规范了海外代购电商经营者的行为,促进海外代购的良好发展。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商法对于平台经营者违反该法内各项义务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努力给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促进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

海外代购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电商法只是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框架,但同时也对与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的息息相关,笔者相信未来立法也会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活动去制定不同的具体规范,但目前电商法的出台给海外代购的各方面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更加地有保障。

虽然电商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引导海外代购行业的良好健康发展,里面有很多的法条是禁止性规定,但只具有宣示性作用,并没有规定违反的后果,对受约束主体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如电商法中关于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条款并未明确在违反该法规定后的电商平台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有电商法第三十八条存在较大的分歧,分歧在于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替代责任,对监管者来说也有困惑,毕竟这个保障义务和审核义务之前是我国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的职责,现在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这一部分的职责,如何辨别平台是否履行这一义务,这是未来执行的一个难题,海外代购离不开电子商务的依托,这些规定也与海外代购息息相关,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

结 语

综上,目前作为我国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配合起来,对规范海外代购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海外代购产业的未来,笔者认为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它不仅满足我国目前消费者的多样需求,同时极大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但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建设要支撑海外代购未来地健康发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给海外代购创造一个适合发展的法律环境,利于海外代购产业的成长,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凃明辉:“海外代购”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经纬》,2015年第2期

【3】张楚:《电子商务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

后 记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本科大学生,通过本文让我知道关于海外代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很多知识,海外代购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普遍,笔者认为我国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空间潜力越来越大,站在国家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不管是立法方面,还是现实监管方面,如何引导海外代购健康良好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希望海外代购的未来发展在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通过这次论文设计,我深刻体会到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对待问题要有耐心、要善于运用已有的资源来充实自己,以后再对待新的事物时要从整体框架考虑再进一步去思考。

最后,我要在这里深情感谢指导老师给予我的悉心指导,老师的渊博的知识、扎实的理论功底、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终身难忘。

浅议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议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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