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诸岛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摘要: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近年来,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就南海诸岛间的争端愈演愈烈;X、日本、印度等国家纷纷插足到南海岛屿争端中,使得南海区域的安全局势更加复杂化。南海诸岛及南海区域安全形势的不确定性不仅使我国在南海的安全利益与国

  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近年来,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就南海诸岛间的争端愈演愈烈;X、日本、印度等国家纷纷插足到南海岛屿争端中,使得南海区域的安全局势更加复杂化。南海诸岛及南海区域安全形势的不确定性不仅使我国在南海的安全利益与国家利益面临严峻挑战;而且牵涉到我国与争端各国的国际关系如何处理的外交层面。由于南海问题涉及国家主权、资源、航运、地区影响力等诸多层面的问题,牵涉到其中的国际主体与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增添了南海诸岛争端的复杂性,南海争端的问题呈现出多边化、国际化和大国政治化的趋势。妥善有效地应对南海诸岛争端,维护南海岛屿的安全对于中国的主权维护与国家利益来说,意义尤为重大。特别是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及以与各国的国际关系和平友好交往中,都决定了中国必须在维护南海通道安全上担起更大的责任。因此,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寻求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有效机制是中国当前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关键字:南海争端;国家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
中国南海诸岛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一、 国际法上的岛屿制度

  (一)南海岛屿的定义及特征

  1、岛屿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一款之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而且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者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陆地区域。(1)从客观上来说,岛屿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可使用的食物、淡水和能够供人们居住的居住场所。只要这三个基本条件存在,就可以认定此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而无论其可以维持多久,也不论这种居住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所有的岛屿无论面积大小均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在一块狭小的地域集中2个及2个以上的岛屿,即构成“岛屿群”,而大规模集中的岛屿群可称作“群岛”或“诸岛”。(2)整个南海岛礁的分布可分为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早已完全由中国实际控制;东沙群岛基本上都是海面下的暗礁;中沙群岛中只有一个岛礁,即黄岩岛,现也被中国所实际控制;而南沙群岛是中国南海四大群岛中岛礁最多、分布范围最广、物产资源最丰富的群岛,(3)但是,由于南沙群岛远离中国大陆,XX对其控制能力极为有限,因此被南海周边国家侵占的情况非常严重。由于岛屿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很高的海洋权利期望值,从而在各国的海域划界中极为容易激化岛屿争端,而近年来,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众多岛屿争端中最为复杂的争端之一。

  (二)南海诸岛争端的背景及原因

  1、南海诸岛争端的背景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各个国家都意识到了发展海洋战略的重要性,现代海洋勘探技术的迅猛进步为各国向海洋索取更多的资源提供了便利和条件。蒸汽时代与电气时代早已远去,可以说,如今的21世纪是海洋油气的时代,海洋已经成为各国竭力争夺海洋油气资源的主战场。在这种时代的背景下,一场激烈的“蓝色圈地运动”(4)在各个国家间纷纷拉开序幕,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争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有限的海洋资源。而“蓝色圈地运动”的合法依据在于拥有具有海洋划界效果的岛屿,而这些岛屿的主权能派生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在这一场“蓝色圈地运动”中各国的海洋争端主要起源于或体现在争夺岛屿的主权归属上。
  南海区域内的南沙油田是目前亚洲范围内最大的油田,其占有整个南海油气资源的二分之一以上,该区域的石油年产量早已超过我们熟知的大庆油田,被普遍誉为“第二个波斯湾”。(5)近年来,以菲律宾为首的南海周边国家纷纷以不同方式对中国南海区域的岛屿提出了主权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占有该地区以及地区内的海洋油气资源。其中,菲律宾为此制定了“群岛基线法”,将南海中的部分岛屿划进其国土范围之内,以此作为借口对中国南海中的9300万公顷的海域提出了领土主张。(6)因此,在目前诸多的南海岛屿争端中,中菲两国的南沙群岛主权争端是整个南海最为激烈、复杂的海洋岛屿争端。
  2、南海诸岛争端的原因
  引发南海诸岛争端的因素并不是单一的,必须结合多个方面的来进行综合考量。首先,从其客观方面的原因来分析,南海诸岛及其周围海域的海上航道是整个东南亚海域的核心地区,是我国与南海邻国进入南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海上要道,是中国取得海洋地缘战略优势的重要地区,越南认为是他们的“天然屏障”,菲律宾则视其为“正对着菲律宾腰部的一把匕首”,是日本重点保护的“海上生命线”,(7)因此,这一地区在海上交通与军事战略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南海区域的大量油气资源、矿藏资源不断被发现,据中国目前的调查统计,这一地区能源储备十分丰富,天然气约7.5亿立方米,石油约367.8亿吨,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矿藏资源,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有57种,占全国矿藏种类的近三分之一。(8)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一地区被发现有“可燃冰”的存在。“可燃冰”作为未来发展的一种重要新能源,其开发与利用价值是难以想象般巨大的。另一方面,究其主观原因,是由于中国对于南海海域的实际控制能力极为有限,对于周边邻国的侵略行为中国XX的一贯立场是要“搁置争议”,通常以拖延、回避、口头谴责等方式解决,缺乏强有力的反击,致使中国更加陷入被动,相反菲律宾、越南等国则得寸进尺,侵占我国南海岛礁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南海诸岛争端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自南海诸岛争端发生以来,争端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以及文莱等国家之间。其中,尤其集中表现在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之间。
  1、中国与越南间的争端
  越南对南沙群岛的侵占始于南越(越南南方共和国),但当时的北越(越南北方共和国)是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的主权是归属于中国的。南越在1973年至1975年期间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中的十二个岛屿,并派出军队进行驻守,同时南越XX对外发表白皮书,声称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1975年,通过内战得以统一后的越南“接管”了原南越侵占的南沙岛礁,此后,越南更加变本加厉地侵占我国的南海岛屿。目前,越南已侵占了我国南海29个岛屿,是各个争端相对国中侵占南海岛屿最多的国家。(9)越南在这些岛屿上通过修建永久军事设施、派遣驻防军队、分批移民等措施来对其加强控制。
  2、中国与马来西亚间的争端
  1978年,马来西亚当局XX派出一支小型舰队来到南沙群岛南端的部分岛礁上进行活动,并树立“主权碑”。(10)1979年马来西亚根据当时的情形出版了一张将以上岛礁以及南沙2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包括在其版图之内的新地图,并单方面地公布了该部分岛屿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迄今为止,马来西亚已先后侵占了南沙群岛中的7个岛礁,而其中5个派军驻守。2009年3月5日,当时的马来西亚xxxx巴达维登陆南沙群岛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弹丸礁和光星仔礁,首次以xxxx的身份对外界宣示马来西亚对此部分领土拥有主权。(11)
  3、中国与菲律宾间的争端
  菲律宾是南海周边各国中最早开始打南海岛屿主意的国家。早在二战结束,特别是“冷战”开始后,菲律宾就企图吞并南沙群岛。1970年至1980年期间,菲律宾使用武力先后占领了中国南沙群岛中的8个岛礁。此外,菲律宾还企图侵占中国的仁爱礁和黄岩岛。1999年5月,菲律宾以其57号坦克登陆舰“机械故障”,为借口,在仁爱礁非法“坐滩”。(12)中方知道此事后,随即与其交涉并进行抗议,而菲方当时明确表示会马上拖走该舰艇,并承诺其不会成为首个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国家。但如今已过去15年,菲方不仅不拖走该舰艇,而且通过偷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方式在该岛礁上修建固定设施,图谋以此种方式侵占该地。2012年4月,菲律宾派遣其海上军舰对在黄岩岛海域捕鱼作业的中国渔船进行袭扰,并对中国渔民施以非人道待遇,制造了哗然一时的黄岩岛事件。此次事件使得中菲关系一度陷入紧张,中菲南海争端的程度大大加剧。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南海争端是目前与其他各国的争端中最为突出和棘手的争端。
  4、中国与文莱之间的争端
  在南海诸岛争端提出的各项主权主张中,文莱与马来西亚有许多相似之处,两国都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则,以此向中国提出南海区域的领土主权要求。文莱宣称,南沙群岛的南部在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内,是其海域的一部分。1988年,文莱对我国的南通礁提出主权要求,其依据是南通礁临近该国,且位于其所宣布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直至目前为止,虽然文莱对我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提出过主权要求,但并未实际占领任何岛礁,文莱官方对于南海诸岛争端通常采取保持沉默的态度。

  二、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国际法依据及适用原则

  (一)主要依据

  1、国际条约
  中国拥有南海海域的主权是早已得到了众多相关国际条约的认可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占领了南海的部分岛屿,二战结束后,中美英三国一致达成并签署了《开罗宣言》,此宣言中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X、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南沙群岛处于日本占领的X管辖下,因此,《开罗宣言》中要求日本所归还的领土中,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18)
  1945年7月26日,中方同意《波茨坦公告》中所议定的内容,再次确认了中国收复南海失地的立场。中国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于1946年12月,由当时的民国XX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了庄重的接收仪式,并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两个最大的岛屿永兴岛和太平岛重新树立了碑记,派兵驻守在此,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中方与日本在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中的第二条(十)项明确规定“日本国放弃对新南群岛、西沙群岛的权利、权利名义及要求。”这里的新南群岛即南沙群岛。(19)即使此条约是由国民党当局与日方签订的,但毕竟是中日两方共同签订的。日本XX于1952年履行条约,正式将侵占的南海岛屿交还给中国。
  通过以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国拥有南海的主权早已是得到了国际法上的认可的。国际仲裁庭与国际法院近年来关于领土的裁判实践均表明,在解决领土争端中,首先必须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因此,其他任何国家妄图通过非法手段夺取南海诸岛的领土及主权的行为,是对国际条约的任意践踏。
  2、国际惯例
  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海洋法上公认的一项习惯法规则。(20)主张历史性水域的国家可以基于确定的历史性权利来取得该水域的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一般海洋划界规则在历史性水域中得以例外的排除适用,因此,历史性水域的取得是不受该公约所制约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划界规则的规定,我国的南海海域本应属于公海。但是,早在汉代时期南海海域就被我国首次发现,并开始在此海域上行使主权权利。此后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国在南海海域上持续性地行使主权权利的行为并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也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向中国提出关于南海岛屿或海域的主权要求。南海岛屿及海域历来属于中国,在这一历史性的水域我国理应享有该水域范围内完整的领土主权。

  (二)适用原则

  1、先占原则
  国际法上“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领土之下的土地的主权一种占取行为。(21)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须为无主地,即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下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表示放弃领土主权的。(2)先占的行为应是“有效占领”,即国家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表示应该公开地表现出来,并且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有效的控制。
  基于该原则,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首先发现并占有的“无主地”,这种领土取得方式可认定为是合法取得的。回溯过去,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漂洋过海来到南海的岛屿,发现并命名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并且开拓了南沙群岛通往印度洋的航线;在唐宋时期,中国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琼州府下进行统一管辖;而在元朝和明朝时,中国将南沙群岛区域列入海军防守范围内,并派海军在此区域进行巡逻;中国最早开始开发和经营南沙群岛的历史记载是在明清时期,一些中国人开始在南沙海域进行捕鱼等海上活动,并迁徙到一些岛上居住。这些都是符合先占原则的先占事实。由此可见,南海岛屿和海域显然不是无主地,中国自古就占有该地区并拥有该地区的主权。1945年日本战败后,日方通过《旧金山和平条约》明确表示放弃对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要求,中国XX从其手中重新收回了南海诸岛的主权,这也表明南海诸岛并不符合“无主地”这一要件。
  2、先占原则与有效占领原则的结合
  要形成传统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先占国应对已占领的无主地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等其他手段对无主地进行管理或控制。但这种有效占领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是相对的,根据传统国际法的规定,对于这些人口稀少或无人居住的岛礁,其行使主权的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不绝对要求移民或者实际使用土地,只需先占国对该土地公开宣告其统治权,即可将这种占领认定为是有效的。中国自古代发现并实际占有南海诸岛后,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措施对这些岛屿进行了有效的管辖,从未对外表示过会放弃过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直至19世纪初,外国侵略者入侵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前,中国从未间断过对这些岛屿的管辖。无论是设置海军巡防,还是XX将其收归管辖,都可认定为是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权的具体表现。这种管辖的行为不仅持续进行的,而且是不受任何国家所干预的,符合国际法上关于有效占领的规定,是证明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归属于中国的有力证据。
  3、有效控制原则
  实际上,有效控制原则是从有效占领原则逐步演化而来的,二者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目前,关于领土部分的国际法越来越注重对于领土的有效控制,而“有效控制原则”也逐渐成为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的司法实践中决定领土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实践中通常认为“有效控制原则”只应适用于那些难以确定合法所有者的领土,而南海岛屿的合法所有者早已确定为中国,因此,此原则对于南海岛屿争端中并不适用。同时,“有效控制”须满足和平控制、充分控制、实际控制、持续控制四大条件。目前某些居心叵测的争端相对国利用近年来国际法中出现的“持续有效”这个新概念来否认中国对这一地区的主权,即使南海诸岛在过去的一段历史时期中,曾遭受到别国不同程度地侵占,暂时对该地区失去了有效的控制,但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侵略行为是不能产生主权的,任何国家对南海诸岛及海域的军事占领或其他行动都属于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仅不能构成其领土主张要求的依据,更不能仅以此而改变南海诸岛及的主权归属。

  三、我国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立场及对策

  (一)处理南海诸岛争端应坚持的国际法原则及法律依据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自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签订以后,用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就已被普遍禁止。1945年出台的《联合国宪章》,其中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必须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只有在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及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这两种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22)随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该宣言中指出,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各当事方应共同商定适当的、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争端解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解及司法解决等方法;国际争端必须在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尊重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和平解决。(23)因此,中国始终坚持以和平方式为首要方式解决南海诸岛的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争端当事国共同协商的首要地位,在各项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国必须在双方平等的地位上,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争端。中国一贯主张以和平友好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南海争端中,中国XX的立场与主张也始终坚持这一点。这一立场在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再次得以明确落实。尽管要用协商谈判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解决如此复杂的南海诸岛争端并不容易,但中国不希望也不愿意使用武力甚至战争的手段去收复南海,这不仅与我国的一贯主张相违背,而且会使得南海诸岛争端的矛盾更加复杂化、尖锐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公约所规定的海洋划界规则,国家的领海宽度为自领海基线起量不超过12海里,毗邻区的宽度为自领海基线起量不超过24海里。(24)每个沿海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领海基线起量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最远可以延伸至350海里,如不到200海里的,则可扩展至200海里,但须以不损害他国的利益为前提。在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范围内,所属沿海国可以行使可以行使一定的经济方面的权利,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的主权权利。由此可见,当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权益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权益相冲突时,领土主权权益始终是前提与基础,理所应当优先维护领土主权的权益。我国早已依据国际法上认可的“先占原则”取得了南海岛屿及其海域的主权,而某些南海邻国仍然单方面地宣布属于他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并以此为借口向我国提出领土主权要求。这一主张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依照一般的逻辑,只有享有领土主权,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种权利主张不仅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与领土完整,而且违反了公约中所规定的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二)我国对于南海诸岛争端的主张及立场

  针对南海诸岛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XX的一贯主张。1984年10月22日,xxxx同志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南海诸岛历来就属于中国,一直被划在中国的版图之内。(25)面对一些周边国家对南海诸岛的侵占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问题。一个方式是通过武力解决南海问题,把被抢占的南海诸岛都一一收复回来。另一个方式就是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就可以消除多年以来积累的一系列问题。xxxx同志的精辟见解不仅是我国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指导思想,而且集中体现了中国XX一贯的立场—即坚持“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争取和平的周边环境,发展我国与周边的东南亚国家的和平友好关系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推进了各方的合作共赢的大好局面。我国作为这一主张的提出国,始终坚守着承诺,在南海问题上保持着克制、冷静和平和的态度。然而周边的国家却将我国的容忍行为视之为软弱可欺。近年来,一些国家不但故意在南海海域中故意制造事端和摩擦,驱赶、扣押甚至杀害在南海海域作业的无辜的中国渔民,而且出兵强占南海的一些无人岛礁以及不断采取措施巩固其已经侵占的南海岛屿及海域,伺机不断扩大其侵略利益。对于以上种种的行为,中方始终坚持通过友好外交渠道,以和平方式与相关的国家商讨有关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地区稳定和双边友好关系的诚意与决心,致力于通过协商谈判等外交手段妥善处理和解决南海诸岛争端。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有效对策

  (三)中国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有效对策及机制

  1、中国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有效对策
  (1)宣示主权
  南沙群岛、西沙群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这是在国际社会上早已得到确认的,并且在历史上已得到绝大部分国家在地理上的认可的。中国主动对外再次重申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于中国,将对侵占或企图侵占我国南海诸岛的国家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将更有利于中国在南海诸岛争端中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
  (2)加强管理
  一个国家的有效治理在本质上通常体现为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中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其对于南海诸岛及海域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国家出台或颁布相应的海洋法令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中国应大力发展远洋海军和远程空军,积极加强对南海海域的巡防与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将捍卫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落到实处,对别国侵犯我国领土完整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达到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的目的。
  (3)灵活的外交政策
  在外交方面,中国应坚持一贯的和平共处外交政策,秉持着更为强劲的和具有可持续性的战略进取精神,一方面加强与X日本等大国以及东盟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加强与南海诸岛争端当事国之间的政治互信及良性互动。而对于某些东南亚国家企图非法侵占我国南海岛屿及海域的行为,必须坚决地反对,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强硬手段对有关国家予以强有力的反击,并联合东盟内的友好国家共同加以抵制。在《南海各方行动宣言》的指引下,建立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对话机制,积极寻求解决争端的契机,促进争端的各方互惠共赢。
  (4)增强国力
  在当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及利用国际影响力解决国际争端的能力,取决于它的国家综合实力。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将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所固有的自卫权,将增加我国在南海争端中与他国协商谈判获得胜利的筹码,将提升我国对于南海诸岛及海域的管理能力。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综合实力的逐渐增强,中国绝不会依靠自身强大的实力为本国夺取利益而损害他国之利益;相反,中国推行的是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行为规范,倡导世界各国友好和平共处,担负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表率作用。
  2、南海诸岛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而中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的对外政策,面对矛盾与冲突时,中国也一直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对于南海诸岛争端这一问题,中国的态度亦是如此,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绝不愿意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因此,南海诸岛争端必须以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为前提,尽量选择非强制性的手段来应对和处理。
  和平解决南海诸岛争端,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即法律解决方法与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指的是将通过国际司法途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国际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国际仲裁庭及国际法院;而政治解决方法主要是指通过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共同协商谈判来解决争端。
  第一、法律解决方法,也称国际法律途径,通常是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国际司法途径进行裁决须以国际法为基础和前提,在一定程度上较能保证裁决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与政治解决方法相比,其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优势。但是法律解决方法也存在效率低下、执行困难等不足,同时领土争端往往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因此许多国家对于这类争端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中国一般不主张将此类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等方面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但是,一味排斥诉诸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做法并不利于争端的解决。在多元化的国际关系未来发展版图中,国际社会的秩序的法治化应是未来发展的首要选择。国际社会的发展同样需要一定的秩序,而秩序如何构成,则需要通过构建以国际法律规则为框架的国际法律秩序,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对稳定的国际法律规则来促进整个国际社会的有序发展。随着当前国际局势的变化,选择使用法律解决方法,即通过国际法院及国际仲裁等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南海诸岛争端将成为目前及未来中国的重要选择之一。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南海诸岛争端,将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置于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之下,既可以向世界突显我国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决心和诚意,又可以不损害我国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长远发展。这种解决方法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在真正实施之前,我国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掌握有力的、充足的证据是制胜的关键,只有在充分的历史证据与法律证据的支撑下才能顺利地解决南海诸岛争端。
  第二、选择政治解决方法,通常是通过共同磋商、双边或多边对话等手段来促进争端的解决。这种方法与法律解决方法相比,是较为简单灵活的,也较为容易取得成果。因此,在南海诸岛争端问题上,积极与争端相对国进行协商谈判是我国目前已确定的基本解决方法。在2002年11月4日举行的第六次东盟首脑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组织中的成员国共同签订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该宣言明确提出,各方应承诺在南海诸岛主权争端完全解决之前保持自我克制,并保证不采取任何会使争端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此外,这一宣言除了强调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还从大局的角度出发,强调争端的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建立互信互惠共赢的争端解决途径,并且加强海洋环保、搜寻与救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相互合作,在这些方面各方应做出更大的努力。但是,该宣言的不足之处是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对该宣言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签署了此宣言的各国遵守宣言内容的情况不容乐观,无视该宣言或者违反宣言而进行的一些活动更使得该宣言的效力和影响力大打折扣。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南海各方行动宣言》的签订是推动南海诸岛争端解决的跨越性的一大步。
  事实上,无论是法律解决方法抑或是政治解决方法,都是各有利弊的。只有将这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既做好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准备,同时也继续采用协商谈判的方式与各个争端相对国进行友好磋商,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南海诸岛争端顺利而有效地解决。
  参考文献:
  [1]祁怀高.中国崛起背景下的周边安全与周边外交[M].北京:中华书局,2014.7.
  [2]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上下两册)[M].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
  [3]郑泽民.南海问题中的大国因素:美日印俄与南海问题[M].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10
  [4]蔡高强、高阳.论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路径[M].湖南:湘潭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5]崔荣伟.南海问题及其和平解决—一种机制化的视角.山东:山东大学国际政治专业硕士学士论文.2008
  [6]《南海各方行动宣言》.第五条、第六条.
  [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
  [8]《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
  [9]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J].黑龙江: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
  [10]陈维民.坚持主权原则处理南沙问题的基本思路[J].南海诸岛学术论文选编.1992.
  [11]吴士存.南沙争端的由来和发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4.4
  [12]葛永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J].太平洋学报.2009
  [13]杨青.正确处理南海权益争端.瞭望新闻周刊[J].2006.1
  [14]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大棋局[M].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伤害人民出版社.1998
  [15]余民才.菲律宾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的应对[J].现代国际关系.2013.5
  [16]罗超.南海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初探[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17]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面向以人为本,社会为基的国际问题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4
  [18]王虎华.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19]赫得利•布尔.无XX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20]王传友.海防安全论[M].海军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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