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完善立法的对策

摘要:目前,在社会普遍都存在一个家庭暴力的环境下,一种压迫性的权力主体始终扮演着家庭暴力的主角,其中不免夹杂着有许多复杂的原因,譬如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但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弊端越来越尖锐,国际社会对于此类问题也开始重视起来。尽管很多国家都率先采用了立法的态势去改变现在的局势,但对于现在尖锐的社会矛盾仍然是杯水车薪,特别是对于妇女来说,立法仍然是首要选择。

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产生的本质问题出发,从关键性的多角度和当今的热点问题入手,从如何维护受害者的长远权益作为主线路,借鉴X和X地区等地方来阐述对于当代妇女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如何进行改善,对于现代普遍各国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当XX部门出现真空地带应该如何解决,从借鉴其他地区的法律措施的合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一条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途径,从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考虑受害者,使得受害者在寻求帮助的时候,可以得到全面的法律机制保障。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对策, 妇女权益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根据我国实际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背景

从历史成因来看,我国有着强烈的封建传统观念,尽管社会一直都在不断前进和向前发展,但是旧的、根深蒂固的理念始终埋藏在国人的观念里。男尊女卑和夫权至上等陈旧观念仍部分留存于被害妇女的思维方式中,那个时候的女性认为自己始终是丈夫的附属品,女性不应该存在自己独立的思想,往往甘于逆来顺受。这种腐朽的思想自然而然就助长了施暴行为,也为权利的肆虐埋下了邪恶的毒瘤。自古以来中国传统的家长制,男人作为家庭的支柱,主导整个家庭的命脉,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女性、未成年人作为男性的附属品也显得理所应当。不仅对于小家庭来说乃至整个社会都奉行以男人为中心,这种地位的形成是因为女性没有男性所拥有的权力、金钱、地位。从整个关系里面无论是对于家庭还是社会,由于男人的这种作用使得这种地位十分稳固,社会背景的强大,使得这种根源就渗透到普通群众的思维方式里面。

从经济成因来看,一些古代家庭甚至到了二十一世纪的现在都还仍然始终保持男主外,女主内的一种家庭方式,这种方式使得部分妇女经济上不独立、经济收入不稳定等不确定的因素,使得妇女丧失了在家庭地位中的话语权,尤其是在农村,这种情形更为严重,妇女对于男人都有强烈的依附性。

从思想成因来看,当前由于处于社会的转型期间,部分地区存在着比较封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一些只懂得贪图享受,片面贪图美色和男性霸权的歪曲价值观的男性逐步使得他们家庭责任感严重缺失,从而逐渐使得家暴也成为了离婚的主要要素之一。

从法律成因来看,受害者往往缺失一种维权的意识,这不单单是因为部分女性存在文化程度低,性情软弱,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长期以来,受害者不重视此类问题,一些司法机关也意识里也忽视了此问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系列的问题也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此类棘手的问题到了最后都不了了之甚至达到了一种很难得到解决的地步,司法大多当成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之变成有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我国家暴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大多是妇女。尽管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男性的占比有所上升,但其中最明显的是仍是丈夫对妻子的家暴。当今的社会早已进入了21世界的高度文明,但家暴现象依然没有从现代家庭中完全脱离开来,这与现代显得格格不人。而受害方为了家庭完整性和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而选择了沉默,但这种沉默却助长了这股嚣张的气焰,正是抓住了女性这种羞于启齿的这种弱点,无形之中对家暴存在了一些默认的助攻力。

在我国珠海地区,全国首开“迁出令”。从这个案例其实不难看出有些受害人往往被逼无奈,从而使得受害人转变成了杀人罪犯,从此走上了不归路,这种消极的转变导致的这种最坏的结果不会是我们想看到的,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有着很深的误解。法律是完全站在正义的一方而言,并会倾向于较为弱势一方,我们可以从该案例中看出,家暴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受害人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威慑、恐吓尽力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坚强守护。

随着我国法律逐渐对该问题有着雨后春笋的态势,进一步证实了国家对于这板块的高度重视,其中不乏对家庭暴力的看重,所以在一个相对来说较为明确的背景下立法举措也是符合当时代变迁和趋势的,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对象的范围,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X及X地区对于家庭暴力的较为先进的制度规章,从而讨论解决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纵观家庭暴力的综合整体现象来看,我国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家庭暴力现状及干预》张亚林在书中详细的说明从施暴者的社会文化、心理病理到行为医学,多角度的剖析了当下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张亚文在书中首先采取的是一种社会调查的方法,进而从表现形式、不同地区类型的家庭暴力的发生概率来对整个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心理病理到行为医学的多个方面进行剖析,在整体现象外,还举例研究了特殊的人为对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了一些重新组织的家庭之间产生的肢体暴力概率较高,施暴行为与性别没有关系,在已经经过父母之间破碎失败的一段婚姻之后,已经对于家庭的整个关系有所改观,而后未成年人在目睹了家庭暴力的情况之下个人的性格状态也会变得很有极端的情绪。张亚文比较了家庭关系之中,父母与子女二者(施暴者与非施暴者)的相比在职业婚姻、经济状况等相关领域来说,从而推断父母的职业等相关条件也是和其家庭暴力具有相关联的因素的,家长对未成年人暴力的压迫暴力和未成年人会愈发的反抗成一种反比的趋势。家长越是采取冷暴力的形式越是使得未成年人会有抑郁等精神性的问题,使得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遭遇精神疾病,因为它具有较比较大的隐藏性和更大的伤害性,一般也很难引起人们过多的关注,对此人们更应该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1.2.2 国外研究

X医学会与司法与伦理委员会在《国外有关家庭暴力的文献摘要》中阐述医生对于家庭暴力的说法:家庭方面导致暴力及暴力行为对弱势群体无论是在某些问题上比如说精神心理问题上造成对其不利的都是毁灭性的打击,那么如何完全彻底地帮助受害者恢复其自身的力量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呢?往往医生在后期的调查之中有接近一半的女性受害者承认这期间尝尝会伴随着头痛等生理疾病。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界不须干涉的观点不仅仅在于家庭暴力经常反复发生并且没有外界的帮助这一条件情况下,那么受害者继续生活有在暴力行为的环境是非常危险的。排在第一的安全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即便请求婚姻法的帮助,对于立刻实现的安全利益也是迫于无奈,有些受害者不愿意外人介入这段本属于自己的私事里面,那么这种情况是怎么形成的?是谁形成的等?X医学会与司法与伦理委员会往往会认为受害者是其自身问题以致于到最后往往会认为矛盾细微,就不会给予帮助受害者,受害者反而也不会求助的一种三角恶行循环的局面,这对于整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第2章家庭暴力的定义探讨

2.1从其他国家视角探讨家庭暴力的定义

英国内务部关于这一话题的说明中,将家庭暴力表述为:如果现在你受到了肢体的伤害或受到此类威胁,就需要由此重视起来。不同的国家对于家庭暴力范围和实施暴力者与受暴者之间的关系界定标准上是存在差异的,X律师协会将家庭暴力的范围认定身体、情感、家庭、生理、心理等,此时将暴力双方的关系界定成特殊的关系,同时,英国法律将家庭暴力犯罪者的范围扩大到“更多关系”之中,将这种关系扩大到另外一种层次,更加的具有了深度。当然,英国法律也赞成,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男女生的性关系之间的伴侣之中,同时实施暴力者多数为男性,受虐者多为女性。这点与其他国家对于家庭范围的对象没有什么异同。

2.2我国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指的是什么?现行的界定观点还是较为复杂的,但主要包含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侵犯他方人身,由此而造成他方弱势群体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家庭亲密关系之间的以武力手段侵害精神性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的对象就较为广泛了主要存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而现行的法律明确的指出了家庭暴力范围,即家庭成员间以捆绑,殴打,残害,恐吓,经常性谩骂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这种暴力往往可以扩张到精神层面、身体层面等。首先来看精神层面,对于家庭暴力来讲,这种冷暴力经常是通过精神方面去打压对方,给对方造成压迫性的精神压力。而在亲人之间,这种精神压力更是显而易见的发挥着他的威力。这也为之后人们长期以往的人际交往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对一个人来说精神层面的打击是致命的,很容易给人造成很深刻阴影。

个人较为支持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仍然在通常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点对于立法者在立法解释的时候往往可以更好的阐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无论是精神层面还是肉体层面的暴力,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家庭组织不同于其他圈子,家人一般是我们最信赖的人,我们为之信赖的人反而却在伤害着我们,这对于受害者个人人品的形成和未来交际的社会信任程度都是极大的不利的。

2.3我国家庭暴力显著的危害

第一个层面,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在受到家庭暴力之后都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受害人本来就不愿意去向外界求助,甚至忌惮隐私可能带来后续伤害而不敢向外界求助。因此,受害者往往是,就算被打碎了牙齿也要往肚子里咽下去。2008-2010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资料得出的结果显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有家事法案件的五分之二其中,离婚案件占所有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五分之四。

第二个层面,家暴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代际传递关系,不仅仅家暴行为对未成年人而言造成肉体创伤的打击,同时在家暴环境氛围下成长的未成年人们在模仿、使用暴力等方面的概率是正常家庭未成年人的1.5倍。“家庭极有可能是人们第一个体验到暴力的场所”,因此未成年人极容易学会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并且当成一种正常行为。从这个方面来说,施暴者同时也是在这个环境中的牺牲品。

第3章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

3.1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现状

3.1.1家庭暴力中的刑事责任承担

家庭暴力本身就与暴力行为是挂钩的,我国《刑法》中的些许罪名比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等;在家暴中伤害他人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员、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等行为都极大程度上的容易触及到刑法,需要对应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1.2家庭暴力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出现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经济损害赔偿,此条款在因上述条件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物质上给予无过错方予以慰藉。民事责任虽然不如说触及到了刑法程度的严重性,但是对于民事责任来说,过错方承担了经济上的负担,给予无过错方物质方面的补偿,对于无过错方也是一种心理慰藉。

3.1.3针对特殊暴力对象的法律保护

第一体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保护,该部法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及一部分的地方性法规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婚姻法》修改后声明将家庭暴力加入到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一些基层的单位组织对家庭暴力应及时的发现和制止和劝解。相应的部门也应该发挥自己的基本作用,比如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且及时将这种暴力扼杀在摇篮之中,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在此时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公权力作用,相关的司法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给他们提供帮助;其中国家职责的转变的尤为重要。

第二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点概念较为广泛,没有系统的对未成年人针对家庭暴力具体的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家长作为未成人的人生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道德品质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法律应当规制家庭中对于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发掘出家庭矛盾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上解决家庭中不当的暴力行为,从源头上铲除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3.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陷

3.2.1缺少具体针对性的法律规制

我国具有纲领性的法律比较多,具体的法律比较缺位。现如今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普遍比较散落于一些法律当中,比如说《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使得许多受害者觉得无法可依,这不仅仅使得群众觉得当前法律的空缺,还会让一些司法机关对自己职责职位责任义务感具有显著的缺失,从而忽视了事情的主要矛盾解决。这极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的感受,从而会导致愈演愈烈的状况发生,进一步恶化社会家庭关系,使得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进行解决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矛盾升级。

3.2.2对受害人缺少事前的预防救济机制

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对受害人事后的救济、事后的惩罚制度往往多过于其事前的预防机制。不得不说这相对于较为轻微的暴力案件来说可能更加的奏效,但是相对比于严重的暴力案件来说事后的救济制度往往已经给受害人的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这种事后的惩罚机制对于受害人来说作用不明显,因为法律的宗旨是抑制犯罪而不是只是单纯的发挥补救作用。事前的预防救济机制有效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减轻司法机关的办事压力,减轻对受害人的危害,防患于未然。

我国群众性基层组织里主要的机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里一般针对此类情况都以调节为主,往往很少有司法机关的介入,除非有涉及到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余都是由相关的责任人员的调解介入,此种的调解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对自我的约束程度,违反了相应的责任义务也无关紧要。此种调解的约束力不强,加上自身当事人的行为素质不够高,没有明显的守约意识。

第4章X及我国X地区关于家庭暴力立法和司法状况

4.1X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司法状况

4.1.1X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

无论何时家庭暴力作为一个近三十年来人们一直关注的全球性的社会热点话题来说,实质而言,它要求两性能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友好相处,并且这样的关系既是婚姻对当事人的报偿,也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西方社会的浪漫主义情调对比于东方社会,不切实际的幻想和奢望,更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婚姻的失望程度,不仅婚姻质量容易受到威胁,从而引出家庭暴力的发生。

X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有这样的定义:“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胁迫、暴力、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经济暴力和性去试图控制另一方亲密伴侣时,就存在家庭暴力”从这一界定来说,X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界限并不是很明确。从而需要得到更多专业学者对于家庭暴力在对社会情况调查分析之后有着专业的评定。

4.1.2X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措施

X国会批准通过了《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这一法案把基与性别的暴力当成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条件。但主要是刑事的处罚,此后每一次修订都增加了很多的内容,特别是在预防和及早介入方面,该法案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都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该法案主要关键性内容:人身保护令、证据规则

X的有四种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长期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紧急保护令的期限为14天,是在法院签发之前受害人第二天去法院改正的,法官之后要来决定是否签发长期保护令,其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受害方可以选择延长一年或者签发永久性保护令。

处于家庭暴力案件,法院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刑事和民事程序双轨制,如果存在有证据证明就应该有司法机关来进行起诉被告,民事部分的受害人可以自己要求签发保护令。

X的这种紧急保护令不同于传统的法院进行有周期性的裁定,X所采用的这种紧急保护令,可以使得周期缩短,使得家庭暴力给受害者以最快速的保护手段,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迅速有效的保护受害者,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立刻得到保护,避免因为司法周期的拖延造成一笔不必要的损失。

4.2我国X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状况

4.2.1我国X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状况

虽然说家庭暴力在进入公权力的救济领域的同时,并没有完全阻断私权利的持续介入,尽管一些社会上的反面情况比较刺耳,但不得不说调解在家庭暴力这一方面也是久盛不衰。调解逐渐化身为从一个就久盛不衰的趋势。我们可以向X地区学习,其公权力的程度要比调解方式较为强度。我认为家庭暴力事件的这一特点与调解模式配合的十分默契,其中居民和村民也比较青睐于这种调解的方式,因而比较提倡多多适用调解这一方式去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用来弥补公权力之不足,有以下三点情况需要注意: 一是首先调解委员会需要对该案件是否需要进行调解进行评估,但这个大背景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二是鉴于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涉及的是私人情感问题,不太强迫的需要更多强制性的内容。三是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去对待保护令。

为此,我们在学会多采用调解的方式去对待事物的同时,会发现调解较其他的方法手段是一种灵活性高配的处理态度,使得调解对比公权力可以上升到另外与之公权力所达不到的另外一种效果。

4.2.2我国X地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X地区基层最贴切的基层乡村的调解,这也是普通老百姓最容易接纳的一种方式。可以说,如果问到X地区最值得借鉴的是什么?那么我认为应该是X地区的乡镇市调解。既然如此,不仅仅我们要看到现有的调解制度在处理家庭暴力上表现出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的不足对待事物的两面性在这一方面也应该表现的淋漓尽致。

乡镇市调解处理家庭暴力的界限把握。第一家庭暴力调解程序的启动需以受害人申请为原则,根据X地区的禁止性条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条,“保护令事件不得进行调解或和解”。这就意味着进入了保护令事件中就不得调解或和解。另外,X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条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事件不得进行和解或调解的但这些情形除外: (1)应该确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之下进行和解或调解; (2)被害人可以选择调解方式; 这两种例外并不涉及受害人的调解意愿。

相对比X来说,申请保护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和解。由此可见X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时忽略到了受害人的调解意愿,也不愿意去让公权力掺杂自愿的意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家庭暴力调解程序原则上不得由公权力机关依职权强制启动,应该作为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

从调解员的度考虑家庭暴力调解的适当性,那么我们思考下,那么是否所有的纠纷都适合用调解解决?答案是否定的,尽管调解是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我们应该也应该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去一起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并且理智辨认该案件是否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那么虽然而生的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这种调解书内容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将不能获得法院核定。尽管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是其中必须有可执行性,由此产生的问题,当事人的自愿意志与可执行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可以达到一种比较好的效果?那么在当事人不愿意依据调解书内容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时,法院等一些公权力的介入是否违背了调解的本来意义。

从实践上来看,当事人往往在涉及自己的精神利益的时候而不必太过在意强调一种能否执行的问题。但并不能因为该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就忽视了自己的精神利益。那么所有问题便是如果获得法院核定,便不允许当事人达成此内容的调解协议,显然液氧,对于调解来说也没有任何的意义了。调解协议的内容首先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自我表达,让当事人说出心里话和达到和调解员切实的交流,其实正是需要调解程序所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其次则是要求当事人自动履行自己的承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使得调解员以理服人,双方都达到一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到最后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会去考虑是否有强制履行的问题。

对于整个调解程序上应该有一种相对来说有特别的设计,家庭暴力这种特殊的关系领域来说,就应该有一种特殊的人员来进行调解,在性别来说不仅男女都需要,而且在年龄和阅历是哪个也都有要求,需要有一定的这方面的经验,才能给两性双方之间进行更好的调解与对话,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共鸣,从而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同时调解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从而来解答当事人对于这以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问题,使得有空了正确的法律指引,更利于解决问题。

第5章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启示

5.1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应当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比如从性暴力或者经济控制性暴力、不作为的精神冷暴力来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将这种毁灭人权的暴力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弊端是很有可能导致会出现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状态,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陷入一种极为瘫痪的地步,加强执法的力度可以中途阶段对于恶行循环的不利影响,对于司法机关来说:

选择性的借鉴X地区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对于受害者因受到施暴者遭受的暴力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的相关费用采取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不应该只能充当协助角色,而应该作为一种执行主体积极履行人身保护令的措施和及时发挥人身保护令的功效。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对于其中涉及财产纠纷问题则需要由法院执行,涉及人身安全保护纠纷,则需要公安机关执行,权责分配清晰,在立法初期就将权责划分清楚,避免后续各个机关的推诿。

最大化的利用证据规则,适当扩大证据的范围。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证据原则,制定合理的证据规则。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家庭暴力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主张家庭暴力存在的一方所主张的实施,认为符合证据证明标准的,即应告知被指控施暴一方对该事实不存在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针对他的特殊性质,应当适当降低证据认定的标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就力所能及地基础事实进行举证,施暴者虽然表示异议,但无法提供任何反驳地证据,就适当推定证明人证明存在。

制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特定地情况下,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诉请,法院可以根据裁定终止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这也是为了避免一方不正当的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另一方的财产性权益。此举措对于在家庭暴力弱势的一方也有了财产权益的保障,打消了家庭暴力弱势一方今后没有了生活保障的顾虑而选择忍气吞声。

相对我国来说,虽然已经具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目前现有的法律仍有许多的不足之处:(1)过早实施的刑事政策将有些刑事自诉的案件排除在外(2)另外刑法之中的婚内强奸仍然在业内人士之中有着较大的争议,现行的刑法仍然存在着空白漏洞(3)修改后的婚姻法中仍然没有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是结果确并不明确。了解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它牵扯到社会的各个角度,因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应该十分广泛,那么该部法律就要有起着总的指引和领导作用。

从纲领性和综合性的角度看,纲领性是指这部法律应该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应该遵循的作为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是指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上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从责任方面的角度来进行分配,不仅要有民事、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更需要有XX以及非XX组织的规定加以配合。其次要明确它的指导思维、研究目的和根本原则,充分体现人文主义精神和人文主义关怀。应该依据宪法为根本,结合其他部门法的相关条例,在手段上进行相应的可操作性和实操性,确保责任的有效分责。

综合两个角度思考采取一种制裁和保护双管齐下的态势,对于施暴者应该采取制裁的方式去制止和预防其下次再犯,对于受害者应该采取保护的方式,无论是从人身还是心理上都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为了避免二次伤害。

5.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

首要是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不仅需要学习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严明立法,做到具体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并且充分发挥XX和各部门之间的作用,并且需要其相互默契配合,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贯通相关法律。需要具体到部门负责,法律实施等具体的事项中来。

其次是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保护受害人,X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是需要我们去借鉴的,20世纪末英美法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去制定的一项制度。那么它是主要说得是什么呢?主要涉及的是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内容启动方式主要由当事人发起,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强制介入。当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已成为英X家通行的做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之中的第三章规定的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在对民事保护制度的定义概念进行概括解释宣传之后还尽最大的力量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无疑是一箭双雕,两全其美的办法。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还需要其不断完善,因为此种制度并不完善,还需要立法制度的变更。

加强并且建立社会干预机制,我认为较为理想的状态下是设立一个专门的家暴防治中心,建立整个系统库从而达到一种全社会的大数据时代之下的社会网络机制,以便供社会救助单位和司法系统使用。无论是司法系统还是群众基层系统都应该明确相应职责分工,可以使得整个工作流程顺畅得到进行,使得受害人的利益切实得到保障。

第6章总 结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愈演愈烈,随着媒体与网络的与日发展,透明度的媒体使得家庭暴力的程度使得更多人了解,也使得更多人重视起来,家庭问题的尖锐性使得其社会矛盾更加突出,所以着力研究目前的现状对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政策中对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的界定都比较广泛,很多时候针对不同的其他国家法律,在不同的人文背景之下以及法律环境渲染下的状况都会针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对象、内容等都因为不同而变得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国情或者国家的背景状况来对某些法律进行制定,不能一味的去照搬照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根据中国实情的发展道路去研究一套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原佳丽.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5(13)

[2] 李春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司法实践及法官考量[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05)

[3] 李洁.论正当防卫制度在家庭暴力中的突破——从“受虐妇女综合症”角度[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04)

[4] 季理华.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刑事责任认定的新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7(04)

[5]叶永尧.平等的追求抑或一种新父权——X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刑事法律改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

[5]张淑芬:《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之分析研究》,X”司法院” ,2002年;

[6]柯丽评:《保护令真的保护了受到虐待的妇女吗?》,X《律师杂志》,2000年第5期。

[7]第6期;黄翠纹:《婚姻暴力抗制策略之省思一强制力介人乎? 调解乎?》,X《中央警察大学法学论集》,

[8]2001年第8期;黄翠纹:《受虐儿童法律上保护措施之探讨》,X<中央警察大学法学论集》,2000年第3期。

[9]赵奕.家庭暴力的心理学研究综述[J]大众文艺.2010(19)

[10]赵荣丽.家庭暴力的概念、现状、危害及对策[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04)

[11]董晓波.受虐型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法律对策[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05)

[12]张风芹.鲁涤.家庭暴力[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04)

[13]李奋进.你能正确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吗[J]派出所工作.2018(06).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在老师的辛勤指导下我找出了我学习和论文中许多的不足,并日益完善,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希望以后在人生的道路上能不断的前进,吸取他人的优点,扬长避短从此次论文中收益良多,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完善立法的对策

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完善立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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