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相关数据,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与机动车保有量呈同步增长趋势,2018年上半年,全国新领证驾驶人数量达1325 万人。截至6月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3.96亿人。[1]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交通流量也加速增长。相应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有所增长,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很多,但由自身潜在疾病造成的交通事故鲜为人知,现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1. 案情摘要
1.1. 案情简介2016 年 08 月 26 日 20 时 15 分,王某(男,30 岁)驾驶小车,在某路由北向南方向出口附近路段分别与公路桥的水泥护栏、李某(男,31 岁)驾驶的小型轿车、道路设施、停放于路边的两辆小型轿车及三个行人相碰撞。四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并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1.2. 病历摘要
云南某医院2016 年08 月26 日CT 影像报告单示:1. 颅内未见明显挫伤、出血;脑颅骨未见明显骨折;2. 左侧基底节区片状低密度影,性质待查。建议MRI+增强检查;3) 右侧颞顶叶及左侧顶叶低密度灶,多考虑陈旧性病变、软化灶可能性大。2016 年08 月27 日08 时44 分因“失语伴右侧肢体无力半天”入院。患者家属述其昨日下午约20 点30 分在行车途中突发车辆失控,交警到达后发现患者语言表达困难,约21 时其妻子到达现场发现患者不能行走,右上肢不能活动,未出现昏迷,……凌晨2 点急诊入院,入院后行头颅磁共振示:1.左侧基底节区一侧大脑旁大片状异常信号,结合DWI考虑新鲜脑梗死;2.双侧颞顶叶多发脑软化灶;3.颅脑MRA: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左侧大脑中动脉大部及远端分支未见显示,提示血管闭塞。……经积极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右下肢肌力有所恢复,搀扶可勉强行走,右上肢肌力仍无恢复。2016 年09 月12 日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急性期;2.嗜睡;3.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4.左侧大脑中动脉远端闭塞。
1.3. 法医学检验
法医临床学检查: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被鉴定人在家属陪同下平卧于病床,身高174.0cm,坐高为91.0cm,神志清楚,问话能答并对答切题,头颅五官未见异常,双瞳等大同圆,对光反射存在,伸舌右偏、额纹未见异常,口角无明显歪斜;枕部检见3.0cm×2.5cm头皮挫伤,呈红色,未见皮肤剥脱,无压痛;颈软;左上肢肌力5级,左下肢肌力5级;右上肢肌力I级,肌张力不高,右手小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检见0.5×0.2cm擦伤;右下肢肌力2+级,浅感觉减退,肌张力不高。右上臂中下段内侧7.0cm×7.0cm范围检见散在擦挫伤;右前臂中段内侧检见14.0cm×5.0cm范围散在擦挫伤;右胸部近腋下13.0cm处检见3.0cm×2.0cm大小青紫淤血;右腹部外侧检见4.0cm×2.5cm大小青紫淤血;右侧髂前上棘处检见5.0cm×3.0cm大小青紫淤血;腹软,无压痛、反跳痛,鞍区感觉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被鉴定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王某尿样和血样进行毒药物检验分析。送检王某尿样中未检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毒品成分。送检王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驾驶员王某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脑梗塞,发生脑功能障碍并出现急性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发生。
2. 讨论
脑卒中具有高病发率,很多脑卒中患者有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脑卒中包括缺血性卒中和出血性卒中,以突然发病,迅速出现局限性或弥散性脑功能缺损为共同临床特征,为一组器质性脑损伤导致的脑血管疾病。脑供血动脉狭窄或闭塞可引起缺血性脑卒中,占脑卒中60%~70%,严重者可致病人死亡,颈内动脉和椎动脉均可发生。缺血性脑卒中主要原因是动脉粥样硬化,临床可表现为暂时缺血性发作(TIA)、可逆缺血性神经功能缺陷(RIND)、进展性卒中(PS)或完全卒中(CS)。
诊断腔隙性脑梗塞都是以病灶发生缺血水肿利用MRI 及CT 的不同成像原理来诊断。在发病初期,CT 一般在两侧丘脑、两侧基底节区及两侧半卵圆中心仅有淡淡的点状或斑点状略低密度影,诊断相对有难度,所以应该建议进一步检查MRI以确定是否有腔隙性脑梗塞,并且是否是新鲜的腔隙性脑梗塞。[2]在核磁影像学表现为T1WI 等/低信号影,多数病灶与脑实质信号完全相同,T2WI 多数为高信号或等信号,FLAIR 像一般为点状低信号影,少数患者在FLAIR 像显示也不明显,诊断病灶是否新鲜DWI 是金标准,如果DWI 为高信号,ADC 为低信号,那么可以确诊此患者患有腔隙性脑梗塞并且是新鲜的。[3]
(一)被鉴定人于2016年08月26日20时15分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至云南某医院就诊, CT影像检查结果为:1.左侧基底节区片状低密度影;2.右侧颞顶叶低密度灶;3左侧顶叶低密度灶。2016 年08月27日至2016年09月12日被鉴定人王某至昆明某医院继续治疗,行相关影像学检验及检查结合入院后查体体征,诊断为:1.脑梗死急性期;2.嗜睡;3.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4.左侧大脑中动脉远端闭塞。行改善微循环、营养神经、调节脑代谢、脑保护等对症支持治疗好转后出院,目前遗留:1.左侧内囊处脑梗死恢复期;2.右侧肢体偏瘫;3.右侧颞枕部多发陈旧性梗塞,脑软化灶形成;4.双侧颈内动脉多处血管硬化斑块形成;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左侧大脑中动脉大部分血管闭塞。(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场视频及笔录结合被鉴定人入院后查体及相关检查分析,被鉴定人王某2016年08月26日20时15分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即出现右侧肢体活动受限及轻度意识障碍,部分语言表达受限;2016年08月26日在云南某医院拍摄的头部CT片结果为左侧基底节区片状低密度影,提示新鲜梗塞病灶形成;右侧颞枕部及左侧顶叶陈旧性软化灶形成,提示有陈旧性梗塞灶存在。昆明某医院2016年08月30日MR片提示左侧内囊处基底节区新鲜脑梗塞病灶形成;右侧颞枕部多发陈旧性软化灶形成,提示有陈旧性梗塞灶存在;左侧大脑中动脉大部及远端分支血管已闭塞。结合被鉴定人在昆明某医院就诊情况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2016年09月02日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体格检验结果均显示被鉴定人存在右侧肢体偏瘫,意识及语言表达部分受限表现,以上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表现均符合左侧脑梗塞急性期疾病临床表现。由于被鉴定人多次影像学检查均显示有双侧颈内动脉多处血管硬化斑块存在及右侧颞枕部陈旧性梗塞脑软化灶形成表现,属脑梗塞发生的高危人群,故被鉴定人存在脑梗塞急性反复发作的病理基础。综上,被鉴定人王某在2016年08月26日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左侧基底节区新鲜脑梗塞病灶,其形成具有脑梗塞疾病急性发作的病理基础,临床表现及体征、实验室检查均符合左侧大脑急性脑梗塞疾病存在表现,即王某2016年08月26日交通事故是在左侧基底节区脑梗塞急性发作过程中发生的。被鉴定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王某尿样和血样进行毒药物检验分析。送检王某尿样中未检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毒品成分;送检王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司法鉴定中心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可排除乙醇及毒物成分导致的被鉴定人意识障碍因素。被鉴定人在昆明某医院诊疗过程中相关实验室检查也可排外被鉴定人自身其他疾病存在可能。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某有脑梗塞急性发作的病理基础,2016年08月26日交通事故与被鉴定人驾驶途中左侧大脑内囊处基底节区脑梗塞急性发病有关,该梗塞形成为被鉴定人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
在排除自身主观因素、路况等客观因素的条件下,自身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案例虽然较少见,但此类案件通过法医学相关鉴定明确事故的原因,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即有利于交通事故合理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1].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高位增长[J].道路交通管理,2018(08):8 [2].黄成富.腔隙性脑梗塞 CT 影像诊断及特点探讨[ J] . 心血管防治知识, 2014,7:3839
[3].于志刚. 探讨 CT、 MRI 诊断腔隙性脑梗死的价值[J] . 大家健康, 2014, 8( 4) :84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Z].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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