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当前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的同人作品创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过程当中,创作的类型已经逐渐摆脱了最初对于外国同人作品的借鉴以及参考,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创新性的文学形式,拥有了大量粉丝。不可忽视的是,同人作品的创作主线以及人物的设定往往是基于原著,对原著的一些情感表现以及价值取向做一定的扩写或者改写,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犯原作者权益的情形,因此我国同人作品在发展过程当中也一直伴随着侵权争议,这对于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明显存在着不利的影响。
在对我国同人作品存在的权利瑕疵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注意到同人作品的积极性,其对于原著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推动作用,能够丰富原著人物的形象,侧面使得原著的知名度得到提升,基于这种情况对同人文学进行立法保护,也能够与我国的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相一致。本论文在研究过程当中主要通过对同人作品以及原作品之间的冲突成因进行叙述,以发达国家同人作品的保护进行切入,分析出我国当前同人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促进我国同人作品的保护,平衡同人作品与原著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作品保护;权利冲突
引言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出有关规定,在当前的国际社会,将这种同人作品的性质归类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演绎作品之中,但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演绎作品的制作。与此中规定相反的是,在社会生活之中,同人作者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之后在进行作品创作的情况微乎其微,大多数的同人作品的作者都是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形之下便开始了同人作品的创作。在笔者看来,此种现象如此普遍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首先,由于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作者大多来源于群众,而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先进,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自己内部的圈子之间进行交流,也没有想要利用创作出的同人作品进行硬性的活动,这些因素导致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其次,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创作之前,对于原作品的来源不甚了解,很难能够去与原著作权人取得联系。与此同时,由于追究侵权责任的时间成本、利益成本过高,导致另一方的原作者对同人作品的态度也甚是模糊不清,很少主动地选择追究。2016年10月11日,金庸先生起诉《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江南以及出版发行方著作权侵权,一时之间,同人作品侵权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列举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同人作品不属于此列之中。此种规定,引发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热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的规定应该是一种弹性的规定,有着一定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各类法律案件之中适用。此种观点也引起了某些外国学者的共识,例如加拿大的克雷格,日本学者田村善之,他们对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态度都持以相同态度,即“合理使用的适用应当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相适应,而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在我国这种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中,中国X1998年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采取了“穷尽式列举”,力求合理使用的规定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对于著作权发展的需求。
本篇文章在充分结合各种文献资料的前提下,对同人作品的性质以及与著作权人作品之间的权利利益冲突为出发点进行撰写分析,并从五个角度来分别的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同人作品的概述,通过对同人作品的定义进行简单的叙述,来分析同人作品的性质,并且将同人作品放入不同国家来对其概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具体研究了我国的同人文学在发展过程当中与原著存在的冲突以及冲突的成因。第三部分基于前两部分的论述,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在同人作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探讨,提出解决的意见。本论文旨在推动我国同人作品的保护,进一步的帮助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
1同人作品概述
1.1同人作品的概念
同人作品最早出现在我国大约是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具体的时间已经无从考证,但是鲁迅先生曾在其创办的周刊当中运用过同人刊物这一概念用以表示非商业性的文章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概念也得到了不断的深化,如今同人作品主要指的是基于某一原著背景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包含了文学、音乐、视频、漫画甚至电影游戏等等多种表现形式。[[1]陈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25][1]
1.2同人作品与抄袭作品的区分
在我国,同人作品的受众范围并不广泛,并且同人作品经常会被冠以“抄袭”的罪名而受到大众的排斥和打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同人作品和抄袭作品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抄袭的作品,大多是对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或情节的照搬照抄,很少有作者的主观想法。[[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3][2]因此,放眼望去,在抄袭作品中,除了人物的名字和少部分情节外,其他的几乎都与原作品别无二致。而同人作品不是这样,同人作品大多是其他作者或粉丝以原作品的人物、情节等为基础,加入自己的主观构思,创造出与原作品大不相同的内容,拥有较为独立的思想内涵和价值取向,不仅表达了自己对原作的认可与喜爱,也开辟出了新的文学种类,发掘出了同人作品独特的价值。[[3]张艺.我国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5:12][3]
1.3发达国家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概况
发达国家的同人产业出现的较早,体系也较为完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和X。针对同人作品的创作,日本和X的法律环境相对宽松。在日本,同人作品不仅为人们所喜爱,同人动漫产业更是推动了日本的经济发展,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原作的作者也对粉丝的创作采取默认的态度。在X,虽然法律较为严苛,但合理使用制度对同人作品的保护较为到位,使同人作品能够在宽松的环境下发展成长,这与我国同人作品的现状是不同的。
近几年,我国同人产业发展迅速,一些同人动漫、影视等相继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但在同人作品中,仍然以同人小说居多,大多数以文字为载体,爱好者将文章发表在个人社交平台或专门的同人创作平台,并不为广大群众熟知,产业链没有成形,也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由于涉及版权问题,同人作品的创作者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以此完成作品的出版,这极大地降低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减少了创作者的数量。并且,同人作品的数量与质量不成比例,并没有因为创作数量的增加而成正比,大多同人作品内容形式较为单一,以上原因综合起来,使同人作品始终处于文学作品中的边缘地带。[[4]吴爽.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6:78][4]
综上所述,通过对发达国家对同人作品的管理现状进行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在面对同人作品的创作时,需要根据自身文化和国内文学作品发展现状,尤其是同人作品的发展情况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对同人作品进行保护,让同人作品也能享受平等待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无论对法律还是文学领域都有一定的益处。[[5]郭浩.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北方工业大学,2016:65][5]
2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权利的冲突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作者对于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著作人身权指的主要是作者所得到的名誉以及社会评价,而著作财产权指的主要是作者通过其作品而得到的经济利益。[[6]冯晓青,江峰涛主编.知识产权法前言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8][6]这两种权力都不容许他人的侵犯,即使是同人文学的创作者,其作品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由于其故事的基本架构仍然是基于原著,因此在未能获得原作者同意之前,也有很多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对原作者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这也是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产生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2.1与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是原作者通过作品表达出的情感以及精神内涵,在作品当中,人物所表达的感情或者是所做的选择不仅仅是简单的故事情节,事实上也是作者本人精神世界的体现,作品完整权的意义也就在于不让以上内容遭到扭曲或者篡改。
对于同人作品来说,大部分的同人文学作者都是原著的粉丝,其创作同人文学的最初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能够充分表达自身对于原著的喜爱,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价值取向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同人作品当中的人物所表达的感情或者做出的选择与原文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而同人作品的创作又是完全基于原著的故事背景以及主要人物情节,因此这一价值取向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原文的改变,不仅仅会改变原作者试图表达出的内涵,在一定情况下还会使的原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从而被认定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7]张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54][7]
2.2与原作品署名权的冲突
署名权也就是原作者对其原著的归属的一种标记,通过在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而表明作者的身份,同人作品在进行创作的过程当中,需要能够充分的保护原著作者的署名权,在其同人作品当中标注好原作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但是当前大部分同人作品的创作者的创作动力都是基于对原著的喜爱,其作品的受众基本也是原著或者原作者的粉丝,其在潜意识当中就默认读者能够明确的认识到原著,不需要额外的标注,因此在同人作品创作当中,对原作者进行署名的现象并不常见。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同人作品的受众呈现出扩大的趋势,部分读者并非原著的粉丝而认为该同人作品是纯粹原创,导致许多读者不了解原著或者原作者,使得原作者的权利受到侵犯。[[8]林莺.同人作品合法性问题探究[J].中国版权,2015年第5期:104][8]
2.3与原作品财产权的冲突
财产权是著作权保护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利方面,其核心就在于作者能够通过其创作的作品得到一定的收益,从而能够在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创作,这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文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同人作品来说,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首先需要判定其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双方之间是否有相应的约定或者协议、授权等来进行意思表示,其次要关注原作者是否同意同人文学作者将其作品用于盈利用途。
虽然大部分同人文的创作仅仅是为了在原著粉丝群体当中互相分享,进行沟通,但是随着同人文学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其粉丝群体数量也越来越庞大的时候,同人作品的作者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功利心,将未经过授权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这就明显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利。虽然说同人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原创作品,但是由于其故事的主线以及主要的人物设定都是来源于原著作者,如果同人作品的作者以此来进行牟利的话,明显会对我国文学创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能够真实独立进行创作的作者会越来越少。[[9]李东霓.“关于同人作品侵权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年04期:154][9]
3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由于同人作品的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还没能有所关注及体现,对于同人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还处于一个空白地带,这对于同人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利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但随着近些年科技的进步、文化的发展,同人作品以其自身的优越性而带来的发展前景被很多人所看好。
首先,同人作品在原作之上进行创作,能够在吸引原作粉丝关注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不了解原作的观众再度了解这些作品,能够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以我国动画产业为例,《哪吒之魔童降世》的人物便是以我国《西游记》中的哪吒为原型而进行的二次创作,上映之后在国内外都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该影片的制作技术,创作思路都为国内的其他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新的方向。[[10]池芷欣.“同人小说额著作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2期:164][10]
其次,虽然这种文化的发展对于国内的文化环境来说是一种良性的因素,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立法规定上对于侵权的判定界限模糊,使得同人作品文化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出现了很多的矛盾纠纷。在我国现阶段的同人作品的发展中,已经出现了关于同人小说类型的侵权纠纷出现,虽然暂时只有这一种类型的侵权现象,但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各种侵权问题都会渐渐的浮出水面,比如说录音录像制品的同人作品侵权纠纷: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电影《无极》的纠纷,这个案例主要是因为,无极电影的版权所有方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的原片段进行剪辑配音等一系列后续手段,并未经版权方的允许进行公开发表并获得高额的浏览关注度,侵犯了原作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作者的改编权,应当对原作者进行赔偿;但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同人作品的制作者却认为自己的制作以及发表的一系列过程,都是非营利性的,只是让大家进行观赏,并且没有与无极电影有着任何争夺市场的行为,所以应当不属于侵权行为,而应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不应被判处处罚。[[11]赵琪彦.论合理使用中的转化性使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5:78][11]
面对这样一种矛盾纠纷频频发生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国家在同人作品相关领域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大众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没有一个预测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加以细化的规定。因为只有拥有更加良好的生存环境才能更好地促进同人作品文化的发展,不然依照如今的趋势发展,同人作品的发展会因为面临诸多阻碍而出现许多问题,例如文学意义较低、发展速度过慢、作品创作现状混乱、难以形成较高的文学欣赏性等问题。在做足相关管控措施,笔者认为同人作品的发展一定会形成某种趋势而受到社会公众的喜爱与追捧。[[12]龙文懋.同人作品的文化层累功能及其与在先作品竞争法上的法益关系——以《此间的少年》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2期:105][12]
3.2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2.1同人作品法律地位不明确
同人作品的发展之初,并不是源于利益的驱使,而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自发的进行创作交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当今世界迎来了互联网的时代,在高速前进的信息网络平台,同人作品的传播速度、所受关注度以及受众的广泛性迎来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革,但是对同人作品的管控规则依旧是传统的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此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同人作品经过时间的发展,他的创作类型正趋于多样化,从最初的同人小说发展成为同人动漫、同人影视等,正是由于这种文化的进步,使同人作品越来越进入大众的视野,随着热度的提升,不可避免的会迎来各种态度的不同。
一方面,很多作品的原作者很愿意看到自己创作因为同人作品作者的制作而再次进入大众的视野,被社会所熟知,例如《逆水寒》这部电视剧在播出之后一度大火,很多喜爱这部电视剧的粉丝便依托《逆水寒》电视剧而进行同人作品的创作,并且原作者在看到这部同人作品后非但没有纠结在先是否经过授权,反而将一些优秀的《逆水寒》同人小说进行汇编并且授权出版社进行刊印发行,这类原作者面对同人作品所持的是积极乐观的态度。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因为对自己的作品较为看重,对于作品的完整性以及相关附加利益也更加的关注,不愿看到自己所创作的作品被他人进行改编和二次制作,认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只能由著作权人自己进行改编或者经由自己授权才可以进行二次制作,例如在前段时间一部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的创作便是受到了金庸老先生的反对,金庸老先生认为,自己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之中,是付出了很大的心血的,对于每一个人物的刻画都绞尽脑汁,所以自己笔下的人物及其名称不应当成为他人笔下改编的模板,只能由原作者自己使用,如若他人想要使用,应当经过授权并给予相应的报酬,这才是合理且合法的。[[13]袁秀挺.同人作品知识产权问题迷思——由金庸诉江南案引出[J].电子知识产权,2017年第1-2期:141][13]
从这两个例子之中不难看出,在对待同人作品创作的态度问题上面各种原作者的态度大不相同,而是否会引起诉讼所看的主要还是原作者对于同人作品的观点与态度,这就导致了利益的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同,从这个角度看诉讼体制似乎有些失衡。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种诉讼很容易判定同人作者对原作者进行赔偿,但若是持积极态度的原作者不选择提起诉讼,双方又会和谐共处,多方因素的叠加使得同人作品一直在一种合法违法的界限之间徘徊。
这样的一个结果显然不是同人文化圈子所希望看到的,也不会是国家有关部门所希望看到的,因为这样的一种情形会是同人作者内心对于创作产生恐惧,因为一不小心便会产生侵权赔偿的责任,这样将很不利与同人文化的进步,也会打击同人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而国家与社会公众所希望感受到的是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欣赏性,毕竟同人作品的创作初衷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创作欲望,从中获得快乐并获得高级的趣味,而多种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是促进文化大繁荣的重要途径。[[14]常赵杰.“同人创作的合理使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期:20][14]
3.2.2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过窄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存在三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合理使用制度所建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有利于社会发展、文化进步的作品赋予合理使用的保护,将原本属于原作者的著作权让渡于社会之中,使原作者的作品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因为一些作品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进行使用,会有侵犯属于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的危险,而利益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关键之处,立法的目的便是进行各方利益的平衡,而这种平衡一定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合理使用”制度不是对作者的著作权的一种削弱,也不是一种限制,而是一种平衡,一种保护。因为只有整个社会的繁荣与进步才能带来每一个个体幸福感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文化与创作的自由,这就代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与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但这种权利的存在似乎使同人作品的创作陷入矛盾,既要保证公民充分的创作文化自由,又要保证正常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笔者看来,应当有所取舍与平衡,将著作权进行一个合理的平衡,以免出现权力滥用而导致的文化发展闭塞。使更多作者的作品能够在社会公众之间合理有效的进行传播,是作品的效力最大化,进而合理的调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而对于这一系列的矛盾冲突,便使得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不仅仅要考虑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防止著作权人利用其权力进行垄断的行为。本文所研究的同人作品的性质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改编作品,而改编权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同人作品的一大特点便是能够使看过得人联想到原作者的创作作品,因为原作品是同人作品创作的基础和地基。同时,一个好的优秀的同人作品,也能够对原作品的热度起到一定的贡献,但是这种良好的市场效应并不代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属于合法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一样要充分的考虑原作品的合法权益。[[15]金福海.版权法改革: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0][15]
总的来说,同人作品对于原作的辅助之处并不是它合法的理由,更何况同人作品的发展过程之中,带给原作者优势益处仅仅是少数,更多的同人作品对于原作者的作品来说是一种竞争的关系,严重的影响了原作品的市场效应,或多或少的带来原本不存在的负面效果。因此,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保护范围时要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
此外,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创作的同人作品或者具有盈利性质的同人作品都不应当纳入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例如在金庸诉江南案之中,江南创作此作品的原本目的是为了向经典致敬,并且仅仅引用原作品中人物的名称,而并没有对原作的故事情节、结构框架等进行模仿照搬,但《此间的少年》在出版社进行了授权刊印发行,客观上来说具有营利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依照我国现阶段的合理使用制度难以进行判定。[[16]白伟.同人小说构成“转换性”合理使用的理解与适用——基于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案的评论[J].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2期:51][16]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之中的兜底条款,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防患于未然,因此应当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而罗列式的立法技术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往往由法官考量综合因素来确定。
3.2.3同人作品不易获得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同人作品的创作特点可以发现,原作品是否处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并不是同人作者所要考虑的问题,而创作动机的来源是对文化的热爱又使得他们对于是否是侵权行为的认知不足。
在如此快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时代,各种信息的交汇冲击,使原著作权人很难对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自己著作权进行甄别,并且再检查的过程中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是很多著作权人所不愿意付出的。站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者角度来看,一些知名的作品作者还较为的好寻找,但是一些没有很大名气的原作者,很难能够联系的上,这就让授权行为更加的困难,而且对于一些具有原作者独特特点的文学作品,很多原作者也很不愿意允许他人进行二次创作与改编,这也是同人文化发展的阻碍之一,针对这种种的现象与因素,同人文化的发展可谓是任重而道远。所以如何改善同人作者的生存环境是我们法律法规所应当考虑的内容,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之下,文化的发展才会是真正的有路可走,才会更好的发展。[[17]范少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6:36][17]
4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4.1通过著作权法对我国同人作品进行保护
由于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同人作品在创作过程当中总会被认为涉及侵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如果仅仅是因为具有侵权瑕疵就不能够被法律所保护,这一做法显然过于武断。事实上,在同人作品的创作当中,仍然具有许多与原著并无关联的原创部分,这部分极有可能拥有其自身的独立著作权,虽然同人作品长时间以来都因为涉及到侵权而被议论,但是作品当中的独创性仍然应当得到保护。如果不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对原作品著作权也会产生影响。同人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时,易被再利用,如果被用作恶意用途,原作品就会受到影响,容易失控,所以有必要对同人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
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规定当中列举了八种作品,同时也具有兜底性条款,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人作品当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应当作为兜底条款所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作品,从而能够保障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能够保障作者的权利,降低著作权纠纷发生的可能。[[18]王迁.著作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79][18]
4.2依托创作共同协议完善保护机制
虽然在当前的实务中,同人作品与原作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水火不相容的态势,但事实上除去本质上的利益冲突,但从作品之间的联系来看,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互补性,如果能够进行创作共同协议,就能够合理的平衡两者之间的联系,降低了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纠纷发生可能,
创作共同协议中包含的四部分内容,是由尊重原作作者的署名权,非商业用途,演绎禁止,以相同方式共享四部分组成。随着同人创作文化的日益发展,为了避免原作者与同人作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制订一份获得双方认可的创作共同协议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是一个一个有力的凭证对于日后的纠纷解决,因此这种想法与创意能够给某些同人作品的保护带来启示。在同人作品创作者借用原作作品中某些元素的时候,原作作者并不反对,基于这种状况原作作者可以发表一个允许同人作品创作者可以借用元素的范围。这些原作者可以通过创作共同协议,达到原作作品的利益和同人作品的利益制衡的作用。[[19]鄂昱州.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法律性质探究[J].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5期:45][19]
4.3调整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赋予公民所应当享有的言论自由、创作自由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由法律所赋予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会充分的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而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时便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进而推动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随着时代在前进,初始的立法文件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于是为了更好地对公民的著作权利进行保护,“合理使用”制度便随之制定出来。“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各方利益群体的权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均衡,防止著作权人的权力滥用。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不是我国的独有产品,这种制度由于它的优越性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之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国际上主流的两种判断方式是大陆法系的“三步测试法”和英美法系的“四要素”标准。而我国在充分吸收国际上优越成果的基础上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将合理使用的12种模式行为进行列举,从而达到一目了然的目的,以此来促进公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吸收。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技术虽然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那便是列举式立法模式很难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在信息网络时代,各种技术与理念的变化速度之快前所未闻,技术的发展势必带来利益的吸引,这就导致一些不法之人想要利用立法上的漏洞进行牟利,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与侵权问题,对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潜在的威胁。[[20]梁宇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7:15][20]
在笔者看来,这种穷尽式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原著作权人与同人创作者之间的“侵权河界”的划分,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侵权纠纷,这就不利于同人作品创作文化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结合现实社会来推行相关领域的立法,明确同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使同人作品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进同人创作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达到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
结论
在同人小说繁荣发展已经形成大趋势的现在,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制。在同人作品的相关领域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进行细致的法律规定,在这种局面之下,对于原作的权益保护没有规定,对于同人作者的权益保护也同样没有规定,因此当双方发生权利纠纷时,判定是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同人文化的和平发展的想法。同人创作群体无疑会因为以上原因缩水。因为同人创作的一部分内容始于原作品,在原作者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这种创作模式在原作者眼中便是一种侵权行为。
尽管如此,我们仍能在整个文化产业中看到同人作品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且有上升之势,同人作品确实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虽然同人小说和原作品有所联系,但它是作者基于已有蓝图上新的创作,思想和内容已经独立于原作品,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要求,有权利享受法律的庇护。同人作品与原创作品相比,网络传播所占的比例明显存在优势,这就使其受众群体远大于一些仅纸质版发行的普通类作品,和同人作品的广泛传播而来的则是原作品销量和知名度的提升,在原作的受众群体中,经同人作品引流而来的读者占着可观的比例,由此可以提高原著作权人的收益。因此,在同人作品的快速发展背后有着正循环的社会效应作为支撑,在法律上明确同人作品的定义,概念和性质并给予相应的保护是必要的,将同人小说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保护原作作者的权利的前提下加大对同人小说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对我国的文化产业有很大的利好,促进文化的发展与交流。
我国的同人作品体裁早已不是单一类型的同人小说,同人动漫、同人游戏等多种同人作品也在随着新型文化载体出现而与时俱进的发展,可见同人作者的创作能力之强,创作积极性之高,同人作品在我国受体群众的基础根深叶茂。在当下快节奏的生活中,同人作品抓住并适应了这一特点,人们对同人作品往往抱着一种娱乐的态度,不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对同人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等方面进行深究。同人作品受众的年龄跨度大,全龄向作品多,同人作品被侵权,不利于文化在群众中的传播。同人作品领域法律的灰色让同人作者在创作时不能摆脱顾虑,如果今后同人作者的权利仍不能得到保护,那么同人作品将会始终保持在一个低水平的程度上驻足不前,这对文化的多元化是一种损害。在日本,同人动漫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只要不利用原作品进行低俗的创作,原著作者大都对同人创作持鼓励态度,这种和谐的环境极其有利于同人文化的发展,因此日本的同人动漫产业欣欣向荣,在这个领域中确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我国同人作品的规模相较于X,日本等国要小,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经济利益经常出现冲突,对同人作品创作者和原作作者来说是主要问题。在目前对于这种问题能有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但是仅此对于同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是不够的,相关部门应该对同人作品的性质进行明确,通过在著作权法中加入同人作品保护内容对其进行保护。以及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从而对同人作品进行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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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毕业论文写到这里,也就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从2016年秋到2020年夏,大学四年的生活一晃而过,曾经无数次憧憬着毕业那天该是什么样子,现在真正到来的时候又觉得特别不舍。仅以此机会,向所有帮助支持我的老师、朋友和家人,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特别感谢我的毕业论文导师。从选题构思、案例选取,到论文撰写后大量的更正修改,都给予了我认真细致的指导,才使我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工作。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撰写毕业论文这段期间的收获,使我终生受益。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班主任老师,虽然平日里老师对我们的要求非常严格,但在私下里对我们十分关心。在四年的学习生活中,老师给了我很多的鼓励和帮助,带领我一路慢慢成长。还有我们法学系的其他老师,也使我受益匪浅。他们敬业,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我今后走入工作岗位树立了很好的工作榜样。在此感谢法学系所有的老师一直以来的全心付出,我将铭记于心。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一直以来是你们给予了我各方面的支持,也是我最坚强的后盾。同样的,我也要感谢大学四年里同学、朋友的陪伴和照顾,从陌生到熟悉,从相识到相知,这是一种奇妙又真挚的情感。这几年来我们互相鼓励、共同成长,初遇仿佛仍在昨日,但分别已在眼前。希望我的朋友们皆似锦前程、万事胜意。
青春是一段跌跌撞撞的旅行,在这几年里,我增长了许多见识,也开拓了自己的视野。在此,我要再一次感谢在大学四年生活中,给予我帮助和陪伴的老师和朋友们,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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