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XXXxxxx以来,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道路中,xxxx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少年法庭制度也随之迎来了全面的发展契机。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青少年问题的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多次在工作中强调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要进一步提高对少年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思想的认识高度,改革创新,再接再厉,在少年法庭的工作过程当中,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积极探寻解决少年法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少年法庭工作全面、科学、健康的发展,不断发展和完善XXX少年司法制度。[罗书臻.建好用好少年法庭用心用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N].人民法院报,2017,9(23)001.]所以,为满足社会的需要、为相应国家的号召、为了我国的少年法庭制度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发展需要,本文在全国依法治国以及近几年校园欺凌暴力案件频发的的形势下,充分借鉴外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先进经验,就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等谈几点思考。
一、少年法庭制度的基本情况
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由于青少年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它与正常的审判方式及后续的惩戒监督存在重大的差别,所以少年法庭的设立势在必行。
少年法庭,又叫儿童法庭,是专门处理18岁以下少年犯和儿童犯的特殊法庭。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审判的各个方面,与成年人的审判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少年法庭制度,是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惩教与康复的法律制度。少年法庭制度针对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以“感化、教育、惩戒”为原则,而正常的常设审判庭针依据相关法律针对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戒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二者在设立的本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一)少年法庭制度的历史起源
少年法庭制度,最核心的就是对问题青少年的教育和感化。在五世纪的《查士丁尼安法典》中最早体现了这一原则,在之后的十二、十三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原理中对这一点又有了更好地理解。
直到十七、十八世纪,大多数人才认为相比正常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的道德错误和违法犯罪才更容易也更值得感化和教育。为了使青少年犯罪得到更好地保护,使青少年犯罪更好地认识错误,矫正错误,于是众多学者开始积极追寻建立一部专门针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
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刑罚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浪潮,实证派学者大多支持刑罚个别化,积极推进刑罚走向目的化。受其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沃尔伯格以及英国法学家赛莱尔斯的影响,实证派犯罪学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8.]对之后X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十九世纪末期,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开始较为严重,因为X是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问题也较其他国家更为严重,设立少年法庭的工作迫在眉睫。所以,在众多的呼声下,也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X颁布了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法》,并于1899年7月1日在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由此开始发展,并对世界各国少年法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即便是一百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众多国家的少年法庭制度当中看到X对它产生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演变,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展现出来,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的“三大公害”,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15亿人口,当然也不例外,在各方的努力下,于1984年10月下旬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至今日,我国的少年法庭制度经过在34个年头我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积累出了众多宝贵的经验,但依然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二)少年法庭制度的理论基础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少年法庭的设立可以有效地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必须在少年法庭的工作过程当中正视少年法庭的理论基础,为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是“标签理念”。所谓标签就是指青少年犯罪在经过少年法庭的感化教育回归正常生活之后,有时候会被周围的人“贴上标签”区别对待,即便你已经改过自新。特别是当今科技异常发达,正处于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微乎其微,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就会被周围的人贴上“标签人物”的称号,使其在往后的生活学习当中遭受一些不必要的不公平待遇,导致其心理障碍,造成二次伤害。所以,我们在少年法庭工作的当中,不仅要做好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还要在社会当中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国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思想观念,切实做到对青少年的保护。
其次是“教育矫正”理念。这里所指的教育是狭义的教育,是与惩戒成年人犯罪相对应的教育,就是要在少年法庭的工作当中切实做到感化、教育、矫治。应当利用社会关系,从多方面下手,帮助其从根本上认识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真真正正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赵丙贵.对少年犯司法保护应确立的几个理念[J].辽宁大学学报,2007.]
最后是“双向保护理念”。是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在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过程当中,保护犯罪青少年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主要指在校园欺凌暴力案件中受害的未成年人)看似矛盾,其实并非如此。我个人认为,少年法庭的设立和日后的发展方向,不仅仅是为了感化、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还要着实做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事大罚,小事小罚,既要教育犯罪未成年人,又要保障其他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所以,不应该过分的强调任何一方,应该尽量做到相互平衡,将社会利益和犯罪未成年人利益进行协调,这样才能体现特殊的双向保护理念。
二、外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分析借鉴
少年法庭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青少年的工作事关国家大局,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尤为重要。但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由于各个国家人文地理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对少年法庭制度都做出了不一样的规定。X是少年法庭制度的起源地,其发展经验最为丰富,而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垂范,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许多法律建设当中都学习和借鉴了德国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少年法庭制度又与X展现出不一样的特点,所以下面通过对美、德俩国少年法庭制度介绍,对我少年法庭制度进行分析借鉴。
(一)X的少年法庭制度
X是少年法庭制度的先驱,发展历史最为悠久,积累经验最为丰富。因此,X的少年法庭制度也是当今发展最为完善的少年法庭制度之一。自1899年7月1日X伊利诺斯州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建立少年法庭之后,X的少年法庭制度便开始逐步发展完善,到1945年,X全国都有了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律。但是,因为X独特的政治体制,X的各个州在适用此法律制度的同时都存在这不同的差异,不过,其主导思想是相一致的,只是受不同的人文地理影响存在着少许差异。
首先是X少年法庭法定成年年龄,虽然不同州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一般都在16到21岁之间,但这样难免会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所以通过实践经验的累积,X渐渐开始允许少年法庭适当管辖超出最高法定年龄的案件。此外关于下限年龄,一般是以七岁为界。
其次,关于X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同样因为X特殊的政治体制,各州之间存在少许差异,但是总体仍然以保护、教育、矫正青少年为核心。总得来讲,少年法庭的主要管辖权包括四类:
1.犯罪未成年,就是未成年人因为自身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身份触犯类未成年,就是由于这个时期做了该身份不该做的事情。例如:不服从学校规定,擅自逃学旷课以及不服从家长管教等行为。[杨利红.论我国少年法庭制度[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2013:10..]
3.需要帮助类未成年,就是由于特殊情况,生活学习中需要社会或XX帮助的青少年。
4.过失行为类未成年,就是指青少年在做了某件违法的事情并不是有意为之,自己在作出之前对后果毫不知情。
然后就是X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6名缓刑官;1名“有色妇女”,这是名全职员工,负责照料所有的有问题儿童;21名逃课学生的劝导员;16名警察,他们主要帮助缓刑官从事探视工作,并且可以根据自己在工作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了解在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出的决定中起到重要作用;36名民众,他们主要负责事后的监督工作。[Anthony Platt.The child savers:The invention of delinquency,2nded.[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7:139-140.]这种丰富的法庭构成使X的犯罪未成年得到了有效的挽救和教育。
另外,关于X少年法庭审理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
1.审理的秘密性,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公开进行的,不向不相关的人开放,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名字。
2.审理的非正式性,并非像成年人审判模式的严谨,这里的非正式包括程序和环境等,类似于中国少年法庭一直所提倡的圆桌式审理。
3.审理的非对抗性,双方利益都由代理人代替。
最后是关于X少年法庭的裁判结果,虽各不相同,但主要包括;撤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心理开导教育;强制隔离矫治;缓刑等。
以上就是对X少年法庭的简单介绍,X的少年法庭制度是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成果下演变出来的,尤其是在少年法庭的人员组成上,其人员组成的丰富性以及各自发挥的作用都非常值得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学习和借鉴。
(二)德国的少年法庭制度
德国作为先进的大陆法系国家,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同样处于全球各国的前列。早在1908年德国就根据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它主要是展现出一种福利性和保险性。其中最有代表性就是德国少年法庭制度里的未成年人福利所,他主要负责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指导。[杨利红.论我国少年法庭制度[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2013:16.]而当遇到相关困难使青少年福利所的工作难以进行时,他就将手头的工作交由青少年联合会来跟进。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德国还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院,这些无不体现出的德国少年法庭制度的优异性。
首先是德国少年法庭关于犯罪年龄的规定,大致是14——18岁。但是有规定也有例外,对于偶尔有超过18岁但低于21岁的人犯了未成年人的罪行时,也可以适当适用少年法庭制度。
其次,关于德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因为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当出现一般的青少年犯罪时,都是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处理,当遇到重大疑难或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遇到困难时,才回交由少年法庭来审理。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和帮助管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当中处于不良环境的未成年人等。
然后关于德国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3名法官,其中1人担任审判长,2名少年参审员,特殊情况下(即18岁——21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就由4名法官组成组成。除此之外,德国少年法庭为了使判决更加民主科学,会从社会当中选拔一部分人来担任少年法官助理,来帮助他们审理案件。
另外,关于德国少年法庭的审理特点主要包括:
1.保护性。德国的少年法庭主要以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为主,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方式帮助青少年。
2.非正式性。德国的少年法庭是少年法院的部分,没有直接的法律和独立的领导,在审理过程当中必须遵循《少年法院法》。
3.福利性。德国所设立的青少年福利所就是最好的体现。
最后,关于德国少年法庭的裁判结果主要有:[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185.]
1.教育性的管教处置措施,例如:参加社会福利劳动和一定的实践活动等;
2.惩戒性处置措施,包括警告、规定和限制相关行为(弥补损失,赔礼道歉,公益支付等)、禁闭限制人身自由等,最长为4周;
3.以惩罚为主的处置措施,要依照实际情况、所犯罪行的性质及恶劣程度,最高可判10年刑期或者缓刑。
以上就是对德国少年法庭制度的简单介绍,德国少年法庭的主要特点就是所体现出来的福利性,其中最重要的机构青少年福利局相当于一个未成年人的综合管理部门,还有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进行的整治措施的多样性及社会福利性都非常值得我国少年法庭在审判过程当中以及社会机构的设立当中学习和借鉴。
三、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现存问题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出现都是社会对于一个国家的要求,世界各国关于少年法庭制度的出现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后,社会逐渐开始转型,未成年人犯罪开始提升,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我国于1984年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为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时至今日,我国少年法庭制度已经走过了34个年头,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创立了具有XXX的少年法庭制度,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到每一个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当中,出现了很多现实问题。
(一)少年法庭职责不明确、立法不健全
2015年,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下,我国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在立案登记制的影响下,我国各地审判庭都出现了业务量的急剧增长,再加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与少年法庭综合审判业务又出现交叉重合,这就导致少年法庭的职责和专业功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很多少年法庭的工作过程当中,处理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比处理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要多,使少年法庭和普通审判法庭没什么区别,逐渐出现业务碎片化、局面松散化的状态。[张立勇.关于少年法庭发展道路问题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7,3(1):005.]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少年法庭功能减低,相关人员对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专业性不够,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流于形式,使犯罪未成年人得不到真正的感化、教育和挽救。
除此之外,我国关于少年法庭的立法仍然不够健全。我国直到如今依然没有一部综合的、专门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法》,虽然我国在法律建设的道路上先后探索出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结合我国的现状,我国依然需要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道路上不断完善少年法庭制度,使少年法庭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在少年法庭的工作过程当中、在职责的明确当中、在生存的必要当中能够于理有据、有法可依。
(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不到位
少年法庭存在的初衷就是要教育和矫正犯罪未成年人,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努力。在实践工作中,少年法庭的工作组成人员不够丰富,很少会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以外的人参与到其中来,无法充分吸收社会意见,来保障审判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并且很多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专业性程度不够高,绝大多数是由普通审判法庭的人员担任,也无法保持岗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要求,这就直接导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不到良好的贯彻落实。
(三)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过窄
纵观当前世界少年法庭的立法趋势,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所以,我国的少年法庭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做出整改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近两年校园欺凌暴力案件频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在如今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社会当中,我们时隔几日就可以在各种传播媒体当中看到各种校园欺凌、聚众殴打、侮辱的新闻和视频,无论作为学生还是家长都让人非常痛心。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大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前面法律条文规定的这类学生便是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发生的主要群体,有些情况下,个别学生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恶劣,造成的影响更加难以弥补,但却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惩戒的要求,所以在对不良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当中就存在着众多漏网之鱼,不能及时的挽救这些未成年人,也无法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容易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必须及时的扩大我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切实做到对全体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和受伤害的未成年人。
(四)惩戒、矫治措施单一
现如今,受我国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过窄的影响,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惩戒、矫治措施也较为单一,并且现有的惩戒、矫治措施在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现实执行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例如在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的几类特殊罪名之外,并且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要求监护人对其进行矫正教育,特殊情况下,XX还可以出面管理。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矫正措施还有待考虑,大多数都流于形式,监护人的教育暂且不说,XX对此种形式下的管理根本没有详细的执行条例也没有准确固定的常设机构或者部门。除此之外,这种差别还存在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部分规定当中,特别是针对近两年频发的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当中的问题学生,法律规定,这类问题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规定的程序可以交由专门的学校进行管理。但在现实当中,由于该程序的启动需要问题学生监护人的配合,而部分监护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进行申请,而且中国目前的这类专门学校越来越少且分布不够广泛,所以依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随着惩戒措施的单一以及现有惩戒措施得不到良好执行,必然导致犯罪青少年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保护。
四、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应当明确少年法庭职责,全面建立健全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
建立专门的常设审判庭,负责未成年人的工作,避免出现案件的交叉重合,加强少年法庭的少年审判色彩,彻底解决少年法庭业务碎片化、局面松散化的现状。并且,在少年法庭作为常设审判庭之后,要在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外国少年法庭制度下,提高对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筛选、审核标准,使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真正符合专业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等要求,还要丰富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这一点不仅仅要体现在人民陪审员上,还可以在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增加一些临时岗位,这些人员可以是法院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社会当中一起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的人来担任,比如老师、街道办事处、邻居等,来起到开导、监督等辅助作用,切实做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要想将少年法庭作为常设审判庭,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员额制改革的法官考核方法,在这里就需因地适宜。因为在员额制改革的影响下,确定法官的员额主要是案件,而考核的标准也主要是案件,但是,少年法庭的审案工作比较特殊,他不仅要按照程序案例案件,还积极鼓励去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事后的回访监督以及社会调查等,所以在考核中相较于其他庭的法官就会处于一定的劣势,所以为了提高少年法庭审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明确少年法庭职责,推动全面建立健全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就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少年法庭的审判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改变少年法庭审判法官的考核方法。
最后还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少年法庭的实体法,最好是制定一部向德国一样的集实体法、组织法、程序法的综合性少年法,使少年法庭职责更加明确,使少年法庭制度更加完善,使少年法庭更加规范,在少年法庭的审判过程当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做到于法有据,从而做到全面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法庭组织体系。
(二)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
一方面丰富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这一点可以向德国、X的少年法庭制度学习借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取长补短,完善少年法庭的组成,健全未成年的惩戒教育机制,全面利用社会资源,在少年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大力支持社会人员的介入,这些人员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定期向社会招募的(类似于X陪审团的筛选),在筛选过程中,最好是选择跟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比如学校老师、周围邻居等,从全方位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矫正,使未成年犯更容易接受错误和真心悔改,使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犯作出更合理、更科学的指导教育。
另一方面,提高少年法庭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使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能够积极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并擅长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广泛招揽社会相关人才,例如心理学家,老师等人员,为未成年犯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矫正环境,使未成年犯乐于接受,虚心整改。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也可以配备一定的具有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工作人员,尽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环境,切实做到教育、感化、挽救。
(三)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近俩年,青少年犯罪日渐活跃,尤其是校园暴力案件,仅201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有19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8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911人,经审查起诉2449人。[新华网.检察机关2016年提请逮捕校园欺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3/01/c_1120552279.htm,2018.3.10]据统计,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也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同上
]这其中就存在漏网之鱼,上文在我国少年法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当中第3小点就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所以,必须全方位完善少年法庭制度,适当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严肃整顿校园欺凌暴力案件,因为这一类未成年人案件我认为是影响最大的一类,这就需要提到之前所说的“双向保护理念”。少年法庭的设立,不仅仅是要感化、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还要通过少年法庭对不良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来维护其他未成年人的利益。之所以称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是影响最大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就是因为这类案件所造成的伤害是双方的,不仅是针对犯罪未成年人,在有些情况下有可能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损伤。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公布的针对十省市五千多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报告显示,32.5%的中小学生表示偶尔会被欺负,而6.1%的中小学生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遗憾的是,很多家长往往会按照惯常思维,认为这只是孩子们之间的“玩笑”而不以为然。但是往往就是这种不以为然才导致了愈发严重的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尤其是近俩年,从新闻上就可以看出校园欺凌暴力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很多案件都令我们难以想象,有聚众挨打的,有对女性同学进行聚众欺凌的,之后还将这些视频发到网上传播,而这些视频的内容十分恶劣,我们可以想象,在当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这些视频传播到网络上,将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多么大的伤害和影响,对这个受害的未成年以后的心理和生活将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影响。作为学生,我在读小学初中的时候类似的事情也时候发生,只不过现在的学生愈加恶劣,作为未来的家长,我绝对不会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成长,甚至遭遇这样的情况。而对于有的孩子来说,这样的创伤有可能这辈子都难以弥补。所以我们必须从根源出发,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使这类事件得到正确的教育和矫正,大事大罚,小事小罚,通过少年法庭的一些特殊形式和矫正措施,让犯罪未成年人明白事情的严重性以及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杜绝未成年人一切不良行为,从而使犯罪未成年人和受害未成年人都到教育和保护,一方面对犯错误的未成年人就行感化、教育、挽救,另一方面,让受害的未成年人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案件审判以及事务处理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加上少年法庭工作者律法的普及和教育,使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正能量,并且使全体未成年从小就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根源上解决校园欺凌暴力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使双方都得到真正的保护,从而营造出良好生活学习环境。
(四)形成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上一点建议进行的补充措施。如果随着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扩大,那么就必须形成多元化的惩戒、矫治体系,从而做到大事大罚,小事也能够罚,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
那么关于如何做到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美德俩国的先进经验,因为在他们对于校园欺凌暴力案件当中的不良学生是非常重视的,并且对于这些学生的惩戒矫治措施十分丰富,值得我们学习。例如,德国会对校园出现的不良学生进行记过处分,而在俩次记过处分之后仍然不知悔改就会被强制送到管教部门进行教育整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N].人民法院报,2016,6(02):05.
]对我国而言,我们也应该不断的探索发展,积极形成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像德国一样的福利性惩罚就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尤其是针对校园欺凌暴力犯罪的案件,我们绝对不可以因为一些条条框框或者所发生的事情小就坐视不理,从而产生漏网之鱼,草草了事,使犯错误的未成年人不知悔改,也使受害未成年人心理都不到补偿。我们可以增加、丰富一些惩戒、矫治方法,根据案件的严重性来进行判决,对于那些在校园欺凌暴力案件中行为影响恶劣但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惩戒教育的不良学生,我们可以采取增加定期的社会义务劳动、安排强制思想教育课程,并在最后进行考察或者受周围人监督、惩罚性罚款、社会黑名单公示等,使犯错误未成年人明白,犯错误就要付出代价,但一定要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掌握一个度,使社会上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素质。更重要的是,我们不仅要在条文的内容上形成多元化的惩戒、矫治体系,还要确保这些规定的有效实施,而确保这些规定的有效实施,就需要明确少年法庭的职责,巩固少年法庭的地位,不过由于这些惩戒矫治措施较为柔和,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会性,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机构或者派出机关进行实施或者交由社区进行管理,但少年法庭必须对此做好监督工作。
结语
每个少年法庭制度的出现,都符合这个社会发展需要,都标志着这个国家的进步与发展,事实证明少年法庭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虽然我国在这方面滞后于西方的发达国家,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不断的积累自己的发展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学习,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逐步形成具有XXX的少年法庭制度,切实做到“教育、感化、挽救”,优化社会主义的接班人,逐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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