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

摘要

我国社会转型中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实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常遭到歧视性待遇被 视为“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邓伟志认为“弱 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 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自身具有贫困性和脆弱性的弱势群体生活压力大、抗风险能力低而一直以来XX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注程度不够、对他们各种权益的保障也不足由此导致弱势群体的处于边缘化的状况,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

展的一大隐患。为此以庞徳的利益学说为视点,从弱势群体的特征及其成因、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展开论述并重阐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基本方式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法律研究、法律援助 。

第一章前 言

想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一定要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隐患一一解决。目前,弱势群体问题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阻碍。我国每个公民都能够依法享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使国家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弱势群体提供享受劳动权,受教育权利的机会,甚至直接提供某些基本需要(如最低生活保障)让那些弱势群体们能够真正的实现经济独立,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完善。笔者在分析的时候结合了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和原因,切身实际的探讨出了能够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方法,希望能够更好的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什么是弱势群体

第九届五次人大会议在2002年3月召开,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会议上,xxxx提出了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老人、 残疾人列为人类的弱势群体这是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方面来划 分的。武汉人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把社会弱者划分为六个部分即妇女、未成年 人、残疾人、老年人、劳丁、行政相对人。笔者在赞同这种划分方式的同时,还将消费者也列入其中。消费者在和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是弱势的地位。目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是人民和XX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第二节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第一、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很多学者都认为贫困是弱势群体的标志性特征。第二,政治地位太过于底下,所以部分群体并没有受到足够的专注度。第三,文化素质低下。贫困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不够优越,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在教育上进行过多的投资,这才导致在政治地位上的低下。所以,这个群体的素质基本上都偏低,因为没有足够的文化素质所以才会出现知识贫困的现象。

 第三节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能够在全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进行实施。因为一系列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弱势群体一直都是农民,农村人口已经占据了我国总人口的70%,而且基本上都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有了非常明显的提升,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和人口老龄化的结构决定了农村传统的保障。

 第四节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全球人权宣言》的第三款指出”人们可以工作门由自己选择工作职业享有平等和完善的工作环境和无业保护”。而与Z相适应的社会贫困人群的基本权利,就应该包含自主挑选的作业权力、保护工作职业的权力、得到物质援助的权力、获得平等待遇权力和无歧视性的权力,以及进行训练和教学的权力等。在社会贫困人群权利保护这一课题上虽然我国和XX已经先后制定实施了许多法律文件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法律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一项系统工程那么维护社会贫困人群权益则是系统工程下的一项子工程其所涵盖的范围也有着广度和全面性。

第三章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立法领域存在的缺陷

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出台了《女性权益法》、《未成年保障法》、《青少年权利促进法》、《伤残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批有关困难族群的特别规定。不过这种规定还是存在着一些缺点太过于分散并不能就弱势群体的整体建立一个基木上的规定。而且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不是非常明确往往需要具体执行的部门來作出规定如此不同部门的行为有所区别,主观因素相当大这样仍然可能产生了厚此薄彼不平等的现象。

第二节我国XX在社会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不足

在行政过程中国家通过扶贫开发为农村减负、帮助上山下乡T农民再就业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国家在扶贫开发进程中,还是面临着扶贫资金不落实解决问题不彻底的困难。再加上国家根据扶贫人口基数过大对农户减负政策和提供适当的就业指导帮助,在现实中屮也面临着相应的困难,这些政策的普惠性并不强所以实际面临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

第三节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在有关规定下对弱势群体权利所实施保障的情况缺陷

我国司法机构通过有关诉讼法的具体条款,为具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进行进行司法救助并在民事诉讼流程中,确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一切,无不反映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但因为司法救助费用的紧张法律援助的律师资源欠缺法律援助组织和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套制度没有形成仍有大量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纠纷或者个案没有及时甚至根本木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第四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第一节社区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1、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阶层,理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国家法制的保护。首先,从困难人群的规模上来看困难人群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口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约在1.4-1.8亿人之间,约占我国人口的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四,而贫困人群达到如此的规模与比例己经形成了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严重威胁。如果这一问题在相当时间里还不能引起社会充分关注并得到合理的处理,必然需要首先形成对社会的不稳定影响,也就必然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行,其次弱势群体为了成为社会上平等的成员并为国家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理应获得和社会上主体人群平等的社会资源。所以我国XX有保护弱势群体的义务,如果社会弱势群体依靠国家救助不能保护具利益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则有义务进行国家救助,最后从我国发展的战略来看如何解决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是建设成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中国现在只有一个国家。富国就应该是指我国总体的强盛,绝不是单一个人的富强。人群基数的多寡,极大地抑制了我国富强的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讲过”社会公平是相同样的事情可以得到相同样的处理,与此同时不一样的事情按照他们的利益差别却得到了不同的处理。所以,用法治的形式去寻求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来说是最佳的、最有力的、最合理的选择。弱势群体,是指世界的所有弱者总体上都是在其生命或财富上处在最弱势的地位,而平等的社会概论要求他们不论在其身体或者在财富上都要得到公正的处理,尽管所谓”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中国法律第45、48、49等款明文规定了弱势群体享受和他人同等的福利这为立法保护贫困人群奠定了法律基础。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看,包含了贫穷人群在内的每一位国民这种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不应该遭到鄙视与排挤在社会财产方面,体现了贫穷人群拥有着与社会主体人群所获得法律、社会财产相等的基本权力。我国四的中华民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款中就明文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使我们立法在保证群体权益维护工作方面,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法具有维护、引导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精神文明建立和开放、保障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功能。当今社会贫穷人群问题的出现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來不稳定因索。不恰当处理贫穷人群问题也会引起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防患于未来。所以,加强立法保障社会困难阶层既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又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而正如前全省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T委员会副xxx杨德恭代表所说,XX部门对社会困难阶层的重视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手段。他的提议加速了立法步伐。

第二节 法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目前,我国XX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都在完善中,在此期间有很多老百姓对其作出的努力也非常认可,不过,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从以下几点能够看出:

1 .立法方面

(1 )立法滞后,缺乏针对部分弱势群体的法律法

如“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的缺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92年制定的,当时文件中明确表明,”人民有迁徙自由 权”,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亦由此规定, 不过,1975年的时候,迁徙自由权却凭空消失了,工业化的发展也停滞不前,和城乡二元之间拉开了非常大的差距。

(2)政策与法律并行

笔者在上文中详细的阐述了我国宪法以及法律是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的,从中我们能够得知,司法应用中政策是主要决策权,很多法院都认为之所以法律出现变更是因为政策问题。例如“郑辉萍等诉程立秋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该住房限购政策,系讼争双 方此前均无法预见到重大情势变更,由此导致讼争房产 无法完成过P,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均不构成违约。”⑴ 又如在“XX东诉XX 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买卖纠纷案” 中,法院指出:“国家对农政策的调整,在出现惠农政策之后,签订合同的时候客观的情景会有所变化,在设计合同的时候并没有预料到这个问题,所以双方当事人不承担该责任。这个时候,如果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划实施合同的话,就会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形式出现变更的话是能够解除的。

(3)立法层次参差不齐.糖撤缺乏统一性

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需要xxx来制定,不过目前权利下放问题比较严重。《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方案》是由xxx来制定的,而且,我国目前缺乏专业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法,并没有太多的规定是专门为了弱势群体而建立的。弱势群体的保障源基本上都是xxx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效率比起来相差甚远。而且,这些政策基本上都是暂时规定以及短暂的资料等等,由此可见,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2.行政执法方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项战略中,xxxxxxxx曾经提出,行政机关对于实施法律法律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机构,所以,在此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法,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所有的执法者都要遵守法律,领导机关干部要更好的运用法治思维,用法治的方式来达成改革共识,进一步规范相关发展行为。更好的解决社会上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⑶行政执法弱势群体之所以会出现一系列的没有保障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执法不够完善,有很多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自己的权利,做出了很多对人民不利对社会不忠的行为,这对于XX的形象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其实,造成以上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他们对法律和法治不够忠诚,所以,一定要确保对法律忠诚,才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再者,也有可能是因为执法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挂钩。其实,很多行政人员对于法律责任都不是特别的看重,所以才会出现后续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最后,法律授权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果授权不够明确的话,那么权力就会过于集中,所以,权力明确化也是非常重要的。审批制度能够让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有所提升,更好的推动廉政建设,执法者的行政要求也会随之提升。

3 .司法方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也在日益提高,他们开始充分运用法制的途径,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过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他们的法律诉讼同时也遭遇了-些困难。

第一,体现在普通司法案件特别是民事司法案件的执行难。执难问题的出现,不但使得贫苦群众的合法群益遭受了侵犯,同时还是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而由于贫苦群众的经济特点,其用来保障合法权益财力极其有限,当他们在人身权益上受到侵害之时,这部分群众就不得不守株待兔了,因为上向不易,所以胜诉更是困难,而执行问题更是不用说了。

第二,表现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成本较大,而法律援助的费用则严重不足。在十四年度,司法部经过对我国各级XX财政共投法律援助费用统计分析表明,全年共计投放了费用一点九亿余元,人均分摊一个人头上还不足一元钱,投放强度和人均支出都大大落后其他发达国家,也严重抑制了困难人群司法救助的增长。

第三,体现了对裁判的不公。司法不公也造成弱势群体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益并不一样,例如在”同命不同价”案,2006年重庆发生的一次交通事故,3名女子均不行死亡,其中二个城市女子得到零余万元赔偿金,而乡村户口女子却只得到了九万元赔偿金,还不及城市户口女子的10.5。而问题的根本还在于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普通人身伤害赔偿案所适用法律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人命是不存在等级的,所以在司法判决时,双方必须平等看待。

其四,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效能的不足。近年来,”案多人少”问题已然成为了困扰着全国法官们的一个大症结。一方面司法机关需求增加,同时随着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的提高,如果有问题,广大老百姓就会寻找法制帮助。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的衔接制度、立案调解等都没有协调好,是导致司法机关效能不足的根源症結。而且问题还体现在司法机关直接供给的缺失上,这就包含了直接和间接成本费用的上升。XX投入经费的缺失,法律人才的短缺,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造成了公共资源严重不足,司法机关效能不易保证。

第三章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强化对贫困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由中国的民主当家制度做主的国家特性所决定的,强化对贫困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强化对贫困群体的法律保护同样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强化对贫困群体的法律保护也同样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对弱势群体的法治保障,必须在立法、执行、司法和公众对自身法治意进行的探柄力度。

 (一)完善立法,法为民所用

立法权才是司法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好的立法权,则一切行政管理、司法活动都无法为之好好服务。困难群体的立法保障首先就需要立好法。规定时必须遵循法律保障的原则,相互尊重和维护人权,强调在规定之前人们公平,减少性别歧视,在特殊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向XX倾斜政策,以保证困难人群利益,实现人民权益的公平、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1)加强宪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力度

法律是国家的”母法”,是困难群众寻求法律保障的根本所在。法律明文规定了困难群众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女性等困难人群的权益,法律均有具体的规范。只是针对农村社会中形成的贫困族群,包括农民工,蚁族这种社会弱势群体并不能涉及。又例如在原始立法中出现的国民迁徙权问题,到了现代立法中却并不出现。由于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篱笆高筑,城市人群流动并不顺畅,所以,XX必须加大对法律的保障力量,让法律更丰满具备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从社会权力的作用上分析,中国当前的宪法规定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下中国的经济社会需求也趋向饱和,所以,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中国社会群体的需求,中国法律还必须加强:罢工自由、生存权或最低生存保护权利,以及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等基本社会权力。

⑵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工作状况,除去本身的因素以外,还与当前社会保险体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所以,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与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

1.完善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市民的低保体制,俗称低保,是中国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在一九九九年,我们xxx公布了《城镇居民低保规定》,但经过对零一一年以去我国社会保障标准的指标澎充计发现,目前我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87.6元/人、月,我国乡村低保平均标准143元/人、年,从统计中可以看出至賊城乡市民低保的数额都是极少的,且城乡差别也很大。一方面,我们要完善城市居民的低保管理制度,将城市群中生存的弱势群体如下岗人员,在都市中流浪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牛等低利润集中城市居住人群也列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要探索和完善农民低保管理制度的渠道。当前,对中国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是以基本家庭保障制度为主,辅之以其他途径。但是做为实现农民最一性活保障制度的多元化发展,也需要把XX救助与家庭养老、社区帮扶,以及个人的自力更生等紧密地结合起来。XX积极引导和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开展社会自救,以便于缓解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因此,在中国部分经济发展地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提出生存保证。另外,我国还需要出台弱势群体保护法,用来确定XX部门的责任和具体保护的方式。

2 .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当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2011年实施 的,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牛育等内容。而完 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完善法律规定的社会 保险制度。其中养老保险应该重新构建制度,恰当的考 虑城乡差别,逐步实现职业养老金制度。根据农民工流 动性,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农民 工养老保险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

3.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法律制度

著名学者罗尔斯提出了补偿的原则,即为了能够平 等的对待所有社会公民,为他们提供同等的机会,就必须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更加关注那些天赋低或者出身不利 的公民。⑷作为国家必须更多的关注那些弱势群体,只 有如此弱势群体才有可能得到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法律 的公正才能真正有所体现。比如说弱势群体因病无法医 治,国家可以制定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法律制度,对于生 活在城市里的流动农民工,可以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子女 入学的“教育”法律制度,针对高校贫困大学生制定高校 贫困大学生权益保护法,针対残疾人制定《残疾人保护法》针对被歧视者制定《反歧视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实现执政为民

在执法力度上需要持续加强,而且执法水平也要继续提升。执法人员在办事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切记不能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主要取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如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道路上,执法者更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1 .强化执法者法治的原则

在不断的推进我国建设的过程中,有很多研究学者发现,目前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就是公权力没有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官也是未来我国的发展方向。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的话,就会出现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从薄熙来、王立军、周永康等腐败案件中我们能够得知,如果公权力没有相应的制约和监督的话,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想要更好的构建法治社会,就一定要有一定的公权力制约机制。宪法法律的尊严是最高的,在法律的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执法者的法治思维,将以人为本的观念发挥到极致,才能更好的关注弱势群体,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实行有告必理原则,避免行政无作为

有告必理的原则,是我国法律精神的体现,为此我国 宪法有专门的规定。有告必理为解决矛盾纠纷开辟了一 条新道路。有告必理意味着第一行政机关收到告诉后必 须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就当马上给与备案,第二,受理之 后必须第一时间公布主办人员并联系告诉人如何进行下 一步工作,第三,若有不告知,则是失职,必须追究其违法 行政责任。若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他 们有可能采取另外一种极端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恰好不是我<1、漏望看到的。

3 .执法者务必树立“以人文本”的执政理念我国的民本思想源远流长,萌芽于西周时期,xxxx xxxx自XXXxxxx以来,在讲话中多次引用“民惟邦 本,本固邦宁”这一名彦凍明来了习xxxx以民为本,执 政为民的治国理念。柏拉图曾经提出,统治者和XX一定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人民谋利益。⑸以人为本要求执政者在对待不同的弱势群体的时候要用不同的方式,这样才能确保每个弱势群体都能够得到执法者提供的帮助。

 (三)司法为民,加强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对于保障人权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同时也是落实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访机关目前受理的案件已经远远超过了法院系统,而且群体性事件正在逐步增加。从数据中我们能够得知,信访机关受访的案件超过了法院系统,这也代表了老百姓并不信任司法系统。

1 .维护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

英国的一位非常有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培根曾经提出:不公平的判决和多次不公平的判决比起来要更加惨烈。正是因为有这些不公平的举动,所以才会破坏大局,那些弱势群体失去了他们应该拥有的合法权益,变得不再相信法律。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对于弱势群体提出的诉求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回应,将所有的信息进行公开,面对媒体所提出的建议要积极吸取。而且,司法机关在行驶审判权的时候一定要公平公正。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假案冤案,都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对于法院来说是核心所在,一定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让所有公民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公正。

2.发展完善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属于是民生工程,而且它的主要原则就是改革创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主要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2003年,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公布,已经有900多万人进行了法律咨询,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在维护弱势群体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Q)确保法律援助的经费

目前,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正在不断的发展当中,我国人民群众以及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之前相比也增强了很多。不过,仍然有很多弱势群体的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对于法律援助一无所知。所以,司法部门必须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改变。首先就要让老百姓充分的了解什么是法律援助,来帮助老百姓们更好的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法律援助中所花费费用全部由XX来支付。而且,也可以依靠其他的公益慈善,将得来的善款作为专项基金,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进行支配。

(2)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助力作用

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是不可缺少的一个角色。2012年年底,我国律师高达23万人,而且每年都在持续增加。不过,从事公益的律师数量却很少,而且他们并没有经过统一的考核。所以,有很多人大代表在两会中强调,我国需要建立《法律援助法》来确定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应该担任什么样的角色。而且,也要具备激励机制,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这项有意义的事业中。

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控体系

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那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执法司法过程中是公平公正的。所以,在法律进行援助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要全程跟随律师进行办案。结束之后,再将办案的结果进行反馈,对于那些弱势群体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近况。除此之外,还要具备完善的检查、评估机制,让那些弱势群体能够有所保障。

结论

前期在对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将所了解的相关内容对应到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情况,相对全面的对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深度了解分析存在的问题。分析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及针对法律存在的不足,提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与对策,针对提出解决措施。

谢辞

本篇论文是在我导师的精心指导和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才完成的。在我的学习生涯中,有了导师对我孜孜不倦的授课,我才能有所进步,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也得到导师同样的教诲,我受益良多。我的导师用尊尊长者的风范、敏捷创新的思维、严谨勤勉的教学和渊博丰富的专业知识,使我的人生深受启发,我将对这份导师的恩情永远铭记在心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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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民一初字第 54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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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t|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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