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厉害,不断有许多新的技术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人脸识别作为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它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脸识别在我国的应用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泛,主要应用于金融支付,安保门禁等方面,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人脸识别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影响也带来了许多挑战。人脸识别自身的暗藏的风险和隐患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曝光在阳光下,最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就是因为技术的不完善导致信息泄露,从而威胁到人们的隐私安全。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本文的研究内容是通过了解人脸识别的定义、内容和特点,找出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的原因,借此对人脸识别技术提出有效的法律规制建议,把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关键词:人脸识别;法律规制;信息安全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项生物识别技术,它通过收集人脸上存在的人脸特征来进行识别,最后确认身份。人脸识别技术是目前确认一个人身份的最新手段,而且发展时间不算特别长,它的发展前景非常好,我国的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发展的非常好,并且具有开创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的便捷与高效,于是便有了根据人们的需求而出现的各项技术。人脸识别技术便是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都得到应用的技术,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主要包括金融,交通,国防以及老百姓生活门禁等方面,比如在购物时可以通过手机软件里的刷脸进行支付,在学校上课或上班时扫脸进行签到等等。
人脸识别技术虽然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但是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尚未得到解决,从而会引发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会给人们带来许多困扰。刷脸需要输入人们的信息,收集人们的信息会不会侵犯人们的隐私?一旦信息被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为了预防风险发生,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对它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对人脸识别技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需要从多方面对其进行研究。人脸识别技术需要吸收人们的各种信息,因此信息一旦泄露就会给人们带来非常大的问题。而目前人脸识别技术也并没有发展到不会发生信息泄露的阶段,所以对这项技术进行规制是必要的。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水平,可以帮助人脸识别技术没有后顾之忧的发展提高。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门槛不断降低,且具有较高的运用价值,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从先前的安防、金融领域不断涉足到物流、零售、教育等其他领域。但正是由于应用范围广泛,无论是什么身份的人,都可以在各个领域使用并强制让人们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人们一旦拒绝,就会被拉进“黑名单”。想投诉,却没有渠道,只能上诉,但诉讼成本高昂。
在知网中搜索人脸识别技术可以找到大概9700多篇,但大多数都是人脸识别技术本身的研究,以“人脸识别技术”和“法律”在知网搜索,仅有16篇文献,由此可见,我国在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研究十分匮乏。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对人脸识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学者主要从人脸识别技术自身的的概念、特点、内容、风险、原因以及对策等方面来研究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学者王春晖在《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有悖法律规定》中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没有经过法律同意不得使用。学者史宇航在《人脸识别无所不在,如何拯救我们的隐私和良知》中认为,法律和技术是对人脸识别进行规制的重点。法律上,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纳入《民法典》。技术上,通过“反人脸识别技术”来拒绝脸部信息被收集。
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来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分散在不同领域,而且都是从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其他方面间接的保护个人信息。而目前理论界在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定性上还存有一定争论,学者牛海虹在《人脸识别运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对这一点进行了探讨。初步阐述人脸识别的优越性、运用的主要领域及发展趋势,并把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界定。从个人信息的内涵上看,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是关联说、隐私说和识别说。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均对个人信息做出了概念的界定,采用的观点为识别说,并对常见个人信息进行列举,其中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
1.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有非常多的国家都在使用人脸识别,就以目前人脸识别技术非常强的一些国家为例来介绍国外人脸识别现状。目前X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有很多的限制,在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限制XX部门对人脸识别的使用。但在立法方面,已经有规制人脸识别的立法出现,主要规制三个方面:人脸识别数据收集和使用、限制商业方面对人脸识别的使用、限制XX对人脸识别的滥用。
如果说X是对XX和商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分别立法,那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就是XX和商业部门统一适用,属于对企业使用严格进行限制的模式。这就意味着,在欧盟只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必须遵守这个规范。该条例将生物特征数据归入个人数据中的“特殊类别”,强调公民对人脸识别数据的全流程控制权,人脸识别技术所收集的数据和其他生物数据都被列入特殊数据类别,严格限制用途。GDPR不仅强化“事先明确同意”原则,还新增了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权利。GDPR对于生物数据的处理,遵循“原则禁止,特殊例外”的原则。虽然GDPR是
个人生物数据处理的例外,但该同意必须是“自由给予、明确、具体、不含混”的,数据主体的任何被动同意均不符合GDPR的规定。总的来说欧盟对于人脸识别涉及到的数据是非常重视并且把控非常严格,还设立了完善的数据监管机制,明确数据保护的程序。
1.3研究内容
本文包括三点内容:第一,介绍人脸识别的含义、内容及特点。第二,分析人脸识别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原因。第三,从立法,行政监管和技术本身三方面提出人脸识别法律风险的规制建议。
1.4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
通过收集有关“人脸识别技术”的文献资料,对人脸识别的核心技术及运行原理进行详细了解,梳理人脸识别法律风险、法律监管的的主要观点,明确研究内容和方向。
第二,比较分析法
通过考察X等域外规制人脸识别风险的法律制度,对比我国目前法律监管现状,寻找出可依移植到我国的有益经验。
第三,案例分析法
查找国内外有关人脸识别技术的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对人脸识别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进而提出规制人脸识别法律风险的对策。
第2章人脸识别概述
2.1人脸识别的定义
人脸识别是顾名思义是通过人脸检测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一项技术,而人脸检测主要是对人的面部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最后对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它也可以叫做人像识别、面部识别。人脸识别的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人脸识别是指人脸识别系统相关的一系列技术都属于人脸识别;而狭义的人脸识别特指进行身份确认或者身份查找的技术或系统。
2.2人脸识别的内容
人脸识别的识别内容以下三点:第一,面部检测,它是为了寻找在运动中的场景中是否存在人脸信息,如果存在人脸信息就将它单独提取出来的行为。第二,人脸跟踪,是将机器检测到的人脸信息作为目标进行动态跟踪。通常是采用基于模型或基于运动与模型结合的方法。第三,人脸对比,它是将机器已经识别出的人脸信息在专门的数据库里进行全方位搜索,并进行对比,这样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大范围的查找,容易找到最匹配的信息。人脸识别系统的流程主要包括四个构成部分:人脸图像的采集、人脸图像的预处理、人脸图像的特征提取以及匹配和识别。人脸识别需要采集的大量与人脸图像相关的数据,以此提高识别精度。
2.3人脸识别的特点
人脸识别技术特点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人脸识别有非接触性,人脸识别一般都是通过摄像头扫描人的面部来获得脸部信息,和机器的距离远点也没关系,不需要人脸和机器进行直接接触。但是除了人脸识别之外的许多技术都需要和机器进行直接接触才可以收集信息。然后是无意识性,人脸识别的无意识性是指被收集者的无意识。被收集者在没有察觉的时候自己的信息就可能已经被收集,完全不需要本人的配合。而其他的识别技术差不多都需要被收集者的配合。之后是使用性强,人脸识别主要是通过识别人脸上的面部信息来进行计算,然后再对比收集到的信息和信息库中的信息,得到一个由高到低排列的相似比。通过这个比例可以对多人进行查找,筛选。最后是性价比高,人脸识别系统性价比高主要体现在和其他技术相比采集信息成本较低、识别效率高和面部信息唯一等方面。
第3章人脸识别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原因
3.1人脸识别产生的法律风险
3.1.1信息泄露风险
人脸识别产生的法律风险之一就是人脸识别信息泄露。而导致信息泄露的原因最有可能就是人脸识别的可破解性。在最近几年,随着人脸识别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脸识别被破解的案例也不断发生,例如,
大学生取快递时拿着别人的照片就可以帮别人取快递,不需要本人到场。正是因为有人脸识别被破解的案件发生,使人脸识别的研发者非常重视人脸识别的安全性。但与此同时攻击技术也在发展,人脸识别一旦被破解,那么与人脸识别相关的个人信息、财产账户都将处于危险之中。因此,相关部门要非常重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降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风险。
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限制,在进行人脸和身份核验时,中间需要经过多层数据的转接,在转接过程中,会造成数据大规模泄露。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每一次人脸识别的采集和核验过程中,都会有多家渠道商家介入,数据在商家介入时,几乎都会被缓存,如果验证通过,这些商家也会接到验证结果。在人脸照片验证的过程中,整个链条上的商家都会拥有同样的人脸数据库,人脸识别的长产业链条增加了泄露的风险。
3.1.2侵犯隐私风险
隐私风险和信息泄露风险有很大的区别,隐私风险侵犯得是个人隐私权,而信息泄露风险侵犯的是个人信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被其他人知道的私人生活,这里的私生活包括所有的活动和信息。个人信息是以各种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在大数据驱动下,人脸识别技术不仅能用来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还能收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信息,甚至包括个人亲近的亲戚朋友的信息。人脸识别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可以为人量身定制一套方案,而数据所有者就可以借此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把握。这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毕竟,XX在进行公共管理时,必然要收集、利用和存储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人脸识别技术能帮助相关机构随时随地对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地监视。
人的脸部特征是终身唯一,无法改变的。如果非法分子是出于违法的目的取得用户身份信息特征,将会对公民的隐私信息造成泄漏或侵害。例如,非法获取公民生物信息的特征、戴高清3D打印的口罩、根据系统发出的指令进行相应动作,这些行为都有很大的危险性。人脸信息容易取得。人脸是经常裸露在外面的一种个人生物信息,在走路时都可能被偷拍到,但是通过识别方案,人的脸部照片可能与其他地方的个人信息相关联,从而使个人的各种信息都被收集。可以说网络时代的每个人都处于没有隐私的状态。
3.2人脸识别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3.2.1立法缺失
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关于生物信息的法律规范存在缺乏专门立法、立法延后、规定分散等缺陷。我国目前并不存在关于生物信息的专门立法,对生物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于《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网络安全法》以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分散性规定。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已纳入立法规划,但其立法进展却十分缓慢,距其颁布和生效,道长且阻。现行立法中,有关生物数据信息规定最为全面的要属《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网络安全法》,但前者仅仅是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部门工作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后者尽管于2016年11月颁布,2017年6月已正式实施,但面对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现代技术和网络,该法在很多方面早已难以适用,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在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尽管存在近40部法律、30多部法规、超过200部规章,但相关规定极为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可想而知。
此外,从具体内容来看,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激励措施立法不足,歧视性、准确性等关键性标准尚未建立,规制措施大多停留在原则、指导、建议层面,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等问题,预示着我国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立法还有很大作用空间。另外,现行法规关于公民针对人脸信息享有何种权利、非信息主体应当承担何种义务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3.2.2行政监管不力
我国的人脸识别技术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公民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随意收集,或者公民为了获得一些服务随意告知自己的信息,这是因为我国对于信息的收集并没有设置相应的门槛要求,任何部门、机构和公司都可以某些目的来收集公民信息。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潜在问题,例如:缺乏对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信息权利的行为的监测、证据收集和固定等专门机构和技术手段;没有合适的监管措施,个人信息保护基本靠企业的自觉性,或者是通过“行政约谈”等方式来进行监管。这一立法现状与人脸识别技术不断被推广运用于各种领域的快速发展实践及其带来的各种社会变迁问题、社会迫切的法律规制需求等极不匹配。
关于我国现有人员的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行政监督管理,不仅监督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且有关部门对人脸信息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分也不明确,所以现在在中国对脸部信息的监督管理处于多头监督管理的混乱状态。例如,人脸识别技术涉及的网络问题由网信办管理,相关刑事问题由公安机关调查,涉及违法经营问题,又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正是这样,监督管理部门看起来很多,但是监督管理严密,导致了“主体虚化”,出现了“真空地带”,行政的监督管理反而不合适。因此我国需要建立统一并独立的监管主体统一进行管理。
3.2.3技术缺陷
因为人的脸部特征会受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所以人脸识别技术的准确性还没有达到100%。因此人脸识别技术会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问题,比如误判,误报信息。
人脸识别的技术有以下几点缺陷:一是,根据光照、遮挡、姿势、画质等条件的变化,脸部识别系统的识别率可能降低。据报道,东京的两位教授研发了一种可以阻止人脸识别的眼镜,它利用了近红外线。该眼镜通过透光材料吸收特定波长的光,切断脸部识别系统的光路。第二,人脸的面部特征会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生改变,我国身份证对于这一点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身份证有年限要求,每过一段特定的时间就需要更换新的,因为如果在这期间人脸发生变化会影响机器识别身份的准确率。第三,因为一些特殊群体的脸部构造相似,比如同卵双胞胎,这对人的人脸识别精度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同卵双胞胎可以通过刷脸打开对方的手机。第四,犯罪分子在进行脸部整容后,与原来的脸部特征相比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会使人脸识别的正确率降低。
第4章完善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的建议
4.1健全相关立法
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民法总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规定,但对人脸识别信息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没有特别规定。所以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专门立法保护是针对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保护,对于我国的现实需求,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有目的性、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确立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必须制定详细的法律框架来监督人脸识别技术的配置和使用。为了防止人脸识别信息中的能够识别的主体受到可能的负面影响,采取了一定的保障措施,在上述两个方面决定了需要对脸部图像进行适当的处理时。由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将显著侵犯识别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基本权利,损害其不可侵犯的基本核心,因此其行为可被判断为非法。通过规范的法律条文,明确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如数据最小化原则、隐私侵入的最小原则、安全保密原则、适度原则、公平透明原则等,同时明确同意原则的明示、禁止处理原则、还明确了法定必要原则等特别原则。
第二,界定人脸识别的核心概念。法律条文有明确的概念,有利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和立法逻辑的建立。因此,法律条文必须明确定义某些重要性的概念。明确定义将人脸识别信息识别为个人的身份的法律属性、功能、作用,正确说明由“脸部识别信息”形成的特定的技术内容。
第三,明确人脸识别信息处理。此类条款应包括法定处理条款、自决处理条款、禁止必要处理条款等条款。此外,还必须包括信息处理主体资格限定条款、处理方法限定条款、使用范围限定条款、处理条件限定条款、安全标准限定条款等,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收集、使用、加工处理等。
4.2完善人脸识别的监管体系
4.2.1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完善行政监督管理系统,是规制人脸识别风险的关键。从行政监督管理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组织检查,达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有效防止部分厂商夸大宣传而使用户上当受骗。
第一,建立健全人脸识别的市场准入制度。人脸识别技术属于高科技领域,一般企业既没有足够的研发能力,也没有足够的风险预防能力。如果放任企业自由进出的话,结果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企业涉足人脸识别技术领域时,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严格公平的审查措施。第二,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人脸识别技术上下文中的申报审查制度不是指数据主体数据的记录、保存,而是企业为了取得用户的同意,公开风险信息,并根据其他法定手续进行相关措施的申报,发生风险时这意味着企业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更容易追究责任。监管机构有利于监管企业。第三,建立评价制度。人脸识别技术领域是不断发展的领域,同时也是风险较大的领域,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评价,保证科学技术的提高。第四,确立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标准制度。人脸识别技术的科学技术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确立人脸识别技术安全基准的必要性,规范企业的合规行为,保障数据的安全,防止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发生。
4.2.2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人脸识别的发展日新月异,从XX层面限制人脸识别更有力,但是社会目前的现状就是立法要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人脸识别的完善完全依赖于XX,是不现实的。企业不能依赖XX的规定。如果没有实际掌握脸部信息的企业的协助,这些权利很难实现。除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外,商业伦理也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产生较强的约束力,这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第一,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管、引导作用。行政监管成本较高,需要大量人力、技术、经验支撑,而行业协会对自身领域技术的运用情况最为了解,如果相关行业协会能够主动推广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自律性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则不仅能减少违法、降低执法成本,还能有效规范行业发展。第二,引导企业自觉树立保护人脸数据信息的商业伦理。加强行业自律,
提升企业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主动性、自觉性。企业只有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在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问题上,XX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对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优先提供信贷,以此来激励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范。对于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切实可行的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可以考虑纳入法律法规。
4.3加强技术研发
通过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研发,提升识别的准确率。首先我国应加快人脸识别技术与数据库融汇发展,在人脸识别技术融合了更多数据和信息后,不断提升人脸识别技术对识别的准确率。
然后人脸识别技术的成本虽然没有虹膜识别技术的成本高昂,但是降低技术使用成本也是发展趋势之一。所以应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高资金供给,这样可以使人脸识别技术得研发周期缩短,为人脸识别技术在各个领域推广使用提供更多砝码。
最后,努力研究学习国外先进技术,总结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独有的,符合国情的人脸识别标准体系,研究人脸识别各个方面的技术标准,明确应用人脸识别信息要注意的要求,指导提升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水平。
结论
人脸识别作为目前较为先进的识别技术,具有非接触性,实用性强,便捷性等优点,在我国的多个方面被广泛应用。但人脸识别也并非都是优点,人脸识别作为正在发展中的高科技,在发展中也必然会带来许多风险,比如信息泄露风险,隐私风险等。但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要对人脸识别的法律风险进行规制。
人脸识别在发展中会带来风险原因有三,我国对于人脸识别相关的立法不够健全;我国行政部门对人脸识别监管不力;人脸识别本身存在技术缺陷。所以,随着技术的发展,应当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提升公民的信息隐私保护意识。同时应该扩宽立法思路,在新的法律方案中发挥法律设计上的预测性。科技和人权不应当是对立的关系,科技的发展也不应该建立在牺牲公民的人权和隐私上,相信未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会与隐私问题得到和谐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重生.人工智能:人脸识别与搜索[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20.
[2]罗力.新兴信息技术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0.
[3]张莉.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
[4]袁俊.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风险及法律规制路径[J].信息安全研究,2020,6(12):1118-1126.
[5]李庆峰.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价值、主体与抓手[J].人民论坛,2020(11):108-109.
[6]闫晓丽.X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及启示[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0(11):94-101.
[7]文铭,刘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研究[J].科技与法律,2020(04):77-85.
[8]林凌,贺小石.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路径[J].法学杂志,2020,41(07):68-75.
[9]邢会强.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J].比较法研究,2020(05):51-63.
[10]杨建军,李童心.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原则[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3):37-47.
[11]银丹妮,许定乾.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及其法律规制[J].人工智能,2020(04):32-39.
[12]洪延青.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J].中国信息安全,2019(08):85-87.
[13]蒋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侵权风险与控制策略[J].图书与情报,2019(05):58-64.
[14]陶悦平.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D].济南:山东大学,2020.
[15]牛海虹.人脸识别运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20.
[16]赵爽.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20.
[17]孙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18]王宗煜.人脸识别系统下的个人隐私法律规制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19]邢会强.如何对人脸识别进行法律规制[N].经济参考报,2020-12-22(008).
[20]张力.强化对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N].检察日报,2020-07-15(007).
[21]杨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03-25(006).
[22]尹菡.AI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法律规制[A].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5卷总第29卷)——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C].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2020.8.
致谢
本篇论文从选题到最终的定稿总共花费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我写论文的每一步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从前期报告算起,论文的每一阶段都不知道修改了多少次,在此更是感谢导师的严格指导,小到文章的一个标点符号,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大到文章的内容和框架,导师从来都一丝不苟地帮我指出,使我的文章尽善尽美,达到最好。这篇论文的完成与老师对我的辛苦指导是分不开的,在此期间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非常深远,在此谨向老师报以最诚挚的谢意。
这篇论文的完成与我大学四年的任课老师的教导也是分不开的,感谢各科老师给我在法律方面打下的基础,使我在写论文时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我还想感谢我的同学们,同窗四年,他们给了我数不尽的帮助,在写论文时遇到问题,同学也是努力的帮助我,给我提供了莫大的鼓舞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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