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诱惑性侦查,是一种泛指侦察机关以对被害人实施有利可图的犯罪活动作为诱惑,暗示或者诱使其他人实施犯罪,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执行后将其逮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方式。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诱惑性侦查工作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意见。
关键词:诱惑;侦察;法律规制
引言
诱惑性的侦查词汇作为刑事案件民间诉讼的一个特殊技巧手段和一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西方的欧X家。后来被日本人引入进行研究。但中国的大门被列强打开之后,中国的司法体系之中也开始引入诱惑侦探的相关法律条文。诱惑性的侦查是一种并不常见的民间侦察技术和侦察手段,在毒品犯罪,卖淫等灰色链条之中最为常见。诱惑性侦查使用条件极其特殊,因此在大多数的侦查活动当中并不常见,这是因为诱惑性侦查产生的弊端十分显著,国内的司法体系并不倡导在侦查的过程当中使用诱惑性侦查的手段,因此国内针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地立法条款加以限制。故笔者就自己在基层侦察工作的经验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认识,与读者一起探讨。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一)诱惑侦查的定义
诱惑型犯罪侦查,根据现代科学理论中的解说,是一种泛指经过侦查的机关针对隐蔽性强、没有明显的被害人、取证困难且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危害的犯罪,以某种具有利益可图的方式作为诱惑,暗示或者诱导其实施自己的犯罪,待这种犯罪行为得到实施时或者这种结果正式发生后,逮捕或者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别侦查方式。由于这些诱惑型刑事侦查具有因诱人入罪、容易被滥用而严重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弊端,不少地区和国家均对它们的适用范围、应当适用的程序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大多仅仅适用于毒品违禁罪、网络赌博违禁罪、制贩假币等特定类型的犯罪。可以这么说,诱惑性的侦查主要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特定的案件所需要采取的一种迫切而又不得已地侦查方式,它是一种国家对于犯罪活动中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以欺诈为手段的行动所进行侦察,这样就可以对侵犯人权的两者之问题进行权衡,从而确立并得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价值与政策上的选择。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
将诱惑性侦查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类:即犯疑导向式引诱、机会给予式。
1,犯疑引诱型
犯疑导向诱惑类型的犯罪诱惑性侦查,是指受害人和诱惑者本身虽然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意图,但是诱惑者会促使受害人和诱惑者对自己所形成的违法或非正当犯罪的意图和行为予以实施。其主要的特点就是,被诱惑者尽管被侦察员认为自己就是一个有犯罪的嫌疑人,但实际上却毫无任何犯意,而恰恰是因为诱惑者对自己采取了一种主动、积极的心理刺激性活动便他在强烈的心理诱惑下开始产生了犯意,进而制定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诱惑,可能仅仅是一种经济效益,如高于市场价值的社会经济效益:也有些则可能仅仅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因经不住朋友哀求而想办法帮助其他朋友。
2,提供机会型
“提供机会型”的诱惑犯罪侦查,是指当事人认为被诱惑者已经完全具备了犯罪的意图,诱惑者可以为其提供机会,使之实施了犯意。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被诱惑者自己本身就产生了违法的犯罪意图,甚至自己也就已经有了违法的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只是给他们提供了一种可以有利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的特殊条件和机会,此时,作者简介:吴晓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对来说,是被动的、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现身或者是犯罪组织,伙暴露,所以我们不可能存在任何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在全球范围内的各个国家,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迫切需要,警方采取”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犯罪侦查方式是被允许的。但”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刑事侦查方式和手段却是被我们禁止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意图,警察在犯罪中开出某种令任何人都无法承担的诱惑性刑事条件,而且人性总是存在着弱点,这样的警察其实就是在遏制自己的违法犯罪,因而我们必须要坚决地加强制止。
(三)诱惑侦查的适用情形
一般而言,适用于诱惑性侦查的各类案件都必须应当具备以下的特点:首先,是侵犯性行为的”隐蔽性”。例如走私犯罪,此类的犯罪活动往往都是由于团伙成员作案,违法贸易等犯罪行为大都是在与违法犯罪行为者或个人问题下进行,且多都是采取了积极的隐藏措施,外人也很难掌握其活动,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安全隐蔽性,使得其侦查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其次,是”无被害人之案件”,即此类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无特定的被害人。再次,是”严重的危害后果”,即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潜在和严重的危害。最后,是”取证难”。发现这些违法犯罪线索及手段和抓获违法犯罪行为者变得非常困难,证据也很容易获取。综上,诱惑型的侦查,一般仅限于对走私、涉毒、制贩假币、组织出售卖淫等主要犯罪行为的侦察,其所适用的刑事范围也不能任何随意地扩展。
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一)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立法现状
在目前的我国由于深深地受制于实体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概念的冲击和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仅仅作了一个相当笼统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使用秘密的侦查手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纪要通知》,对于涉及毒品犯罪到诱惑性侦查的毒品犯意引诱与毒品犯罪的数量、特情所获取证据的执法效力、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毒品犯罪案件。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明确规定,隐匿个人身份进行犯罪侦查时,不得利用促使他人自己产生违法犯罪活动意图的手段和方法来诱使他人进行违法犯罪。2012年新颁布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过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可以由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身份进行隐蔽地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导他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得利用可能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途径和方法。”
(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诱惑型警察侦查虽然名称可谓侦查是自古以来有之,但其实是延伸和不断扩展适用的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各侦察侦查机构为了有效应对这种隐形型侦查犯罪猖獗的发展趋势,因此也需要不断拓宽其广泛使用的侦查范围。在当前我国各项司法法制工作的发展实践中日益逐渐趋于立法常态化,其在推进立法上所要努力寻求的合理、正当性的司法道路却是一条进程缓慢。诱惑侦査的合法界限、适用程序等法治化的核心要素都是否应该得到充分的认可,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如何解释法治化。从我国司法案件审査实践中的观点来看,2012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前后,针对诱惑性侦查案件的司法审査中普遍有着判断标准不正确、推理和判断手段方法不完善等弊端。除了片面简单提出”犯意引诱”和”机会提供”两个司法理论基本概念外,司法管理工作者对犯意诱惑犯罪行为刑事侦查的司法审批权和控制又根本没有其他明确、可操作性的理论依据,司法管理失范的存在状态也极为严重。立法的严重缺位以及如今对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模糊、司法机关行政诉讼处断的制定原则与刑事判决衡量标准的制定失范,必然直接造成刑事侦査机关执法侦查工作的无序:二是诱惑式刑事侦查执法技术手段的广泛普及运用仍然普遍存在较大的技术随意性,在依法打击犯罪破案和侦查考核的巨大技术压力下所采用设置的技术圈套、炮制等等违法技术犯罪手段滥用等各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均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到公正刑事审判侦查目标的正确实施与刑事侦查司法制度的社会声誉与法律公信力。基于此,全面地检视、分析了诱惑犯罪侦查应用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制度化原因与根源,就显示出了重大的科学理论和现实意义。该款首先将所谓的使用诱惑性犯罪侦察手段局限于”必要的时候”,但并没有对什么时候作出解释;其次,对于使用”诱惑侦查”的审批还是把它规定了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这也表明今后这种监管手段的采取和使用仍然是受到内部人的监管,而且经过实践也证明,由于内部人对其进行的监督,手段仍然十分乏力,更加没有办法监管官员。刑事诉讼法第151条针对诱惑性侦査工作者可以适应的案件范围和审批、适用期间、监管方式等程序和控制机构的规定是相当简单和初步。该条文本身仅仅是要求”为了查明案件,在必要的时候”方式即可以采取诱惑性的侦查,批准的主体则被称为”公安机关负责人”。与另外一类以从事私人秘密刑事侦査活动为主要手段的侦查手段-即非技术性秘密侦査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条文内容相比,立法者在法律行政上对于这种诱惑性秘密侦查的具体特点和规定授权适用范围更为宽松,既不必仅仅仅只是因为侦查需要的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也不必仅仅因为是”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四、诱惑侦查的适用限制
诱惑侦查的具体的实施原理是基于侦破某一特殊情况和案件的必要性而发展和产生。然而,一旦被当事人或者侦查机构滥用,则有可能会使其成为一种侵害公民权益的非法手段。因此,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有效的规制,逐渐建立起一套把诱惑侦查严格地限定在相应的法律区域之内的制度。
诱惑型侦查由于属特殊的侦查方式,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危害性,其侦查方式适用范围也可以大致限定为以下三种主要犯罪:(1)对于无明显侵害被益人的诱惑型犯罪,此类犯罪很难依靠对被害人的检举和公示告发来对其进行攻击,唯有通过侦查人员的诱惑型犯罪活动才能够准确掌握侵害人的犯罪证据,例如药物犯罪、网络色情贸易犯罪等;(2)犯罪具有非法组织的犯罪,此类组织严密,反侦查的能力强,侦查工作人员很难从犯罪中得到足够的证据,通过对侦查工作人员的诱惑性行为”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样他们才能彻底打开犯罪团伙的空白。(3)对于在本次发案的时间和目标地点上具有较大规律性的一系列犯罪,这类重大犯罪的执行者在贪婪和恶劣的心理驱使下不易克服诱惑,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人员及时获取重大犯罪的证据。第三,注意有效的控制及必要的监督。诱惑性刑事侦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潜在的犯罪暴露于外进而对其他人员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因此必须针对因受到诱惑性刑事侦查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犯罪行为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防止这些犯罪后果发展范围的扩散化对整个社会真正带来的损失。
五、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及立法建议
(一)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定人员在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之后,就应当根据其他违反了程序需要自行承担的风险和损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便于使得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出现时有法可依。按照前面的说明,诱惑性侦查主要分为诱导机会式的提供和诱导犯罪类型两种。机会供给型诱惑侦察是一种可以适用于侦查各个阶段的方式,是合法侦查的手段。如果诱惑性的侦查工作实施主体的诱惑性犯罪行为已经属于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允许的限制范围和严重性程度内,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有利于诱惑性的侦查工作主体权利得到维护。为了依法地适用诱惑性侦查这种行之有效的专门性侦查方式和手段,我国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立法针对非法诱惑性侦查的相关法律和后果做出明文规定。着重明确了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明确了实施不法诱骗侦察人员所应当承担的民事和法律责任。明确地实施不法诱惑侦察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促进有关工作人员牢固地树立较强的法律责任意识,防止诱惑侦察技术手段的失真和滥用,使之能够发挥出自己应有的正面作用。根据目前我国的刑法条款规定与我们的刑法学说,侦查工作人员在使用非法的诱惑或者侦查方式等手段从而导致一定的严重危害和后果的发生时,应该做出如下的处理:当行动实施者真正参与了犯罪,则行动实施者与受到诱惑的人之间构建了共同犯罪,应以对行动中的受害者和被诱惑人之间追究行动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但是,若诱惑性侦查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同意,那么在此过程中,也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民事和法律责任。第二,明确了针对被人诱惑的受害者采取救济性处理措施。行使党和国家权力的民事侦察机构虽然具有披露犯罪、控制其他犯罪、打击其他犯罪的职能和义务,但没有侵害或者制造其他犯罪的责任。因此,对于非法的诱惑进行侦查,被诱惑者并且认为自己不应当对经过诱惑而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负完全的责任,诱惑者亦应当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否则这种情况会是不公平的。所以,此类受害人和诱惑者都可以将此类行为作为罪重或者无罪的反抗理由,这样他们之间才能够做到相对的公平,才会真正地保护受害人和诱惑者之间的相关利益。第三,不能完全忽视这样的情况和可能性的发生,即诱惑性侦查中包含了违法的因素,但侦查的对象在主观上也具有一定的违法意志和行为,虽然受到劝唆和诱导,但基本上都是基于其个人的意志而实施的犯罪,对此仍然可以进行定罪和惩罚。但在进行量刑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到侦查和诱惑等各种影响因素所致的从轻或者处罚,如果这些都是轻微的犯罪,可以因为被人诱导而对其进行实施一种不作为的犯罪惩罚。
(二)诱惑侦查立法建议
2012年在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再次添加了第151条第1款,这一措施可以被认为是引导诱惑犯罪侦査走上法治化发展轨道的一个开始。由于法律文本所描述的广泛与模糊,理论界和实务领域仍亟需在多个层面上综合应用各类解释手段和方法,对诱惑犯罪侦査工作的合法性和判断标准、适用范围、程序和控制机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填补和完善,以真正地达到授权附属加规制的双重立法。在其立法适用范围而言,笔者一致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査明案情”、”必要的时候”首先我们认为应该仅仅局限于”采取其他侦査手段难以获取犯罪证据”的犯罪案例。基于商品诱惑性的适用侦查方式拓展适用侦查方式所对应针对的主要经济犯罪案件种类,其所需要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范围也基本应该不再局限于商品贸易性的经济犯罪。这里的”交易型”主要是指各种犯罪者之间普遍存在一种广义的利益交换关系,而不只局限于吸食毒品、走私、文物倒卖等犯罪的类型,还有涉嫌受到贿赂、涉嫌国家秘密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就诱惑侦査法治化的内容和规范方式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及其建立的、司法解释、规范性的文件虽然固然重要,但同时也应该与司法中的判例相互地结合运用,才能真正地实现全面、细致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标。特别是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关于诱惑他人罪犯司法侦查的各种合法性和不可判断性的标准以及其中的可行性和适用,主要原因是只有依靠于相关司法侦查判例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指导,才可以能够有效地正确应对千差万别、因案而异的各种诱惑罪犯手法所致而造成可能引发的各种法律程序规制上的困境和管理难题。
六、结语
诱惑性的侦查技术作为一种科学的侦察手段,在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中的意义和价值也不容忽视,它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和谐。但由于这些诱惑型侦查本身所自己具有的各种诱导特点,容易致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因某些原因发生了异变或者偏离了采用此类手段的目标和初衷,反而给人们造成了社会的负面影响。这种潜在可能的现象就要求我们从立法上对诱惑调查的适用进行严厉限制,并且要明确自己相应的风险责任和处理方式,使得诱惑调查能够被合法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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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光阴如梭赶少年,不知不觉中已到毕业季,大学生活也随着我毕业论文中写下的最后一个句号结束。感恩学校为我们提供了如此优质的校园环境和浓郁的学习氛围;感恩老师们的因材施教和谆谆教导;感恩在几年中所结识的每一位朋友和同学。是你们让我在大学生活看到了最灿烂的风景,体会到了最深厚的感情。
在论文即将完成的这一刻,我忍不住回想起了最初的论文选题到资料的搜集,从框架到写稿再到反复的修改,期间经历很多困难。在此,我要特别感谢老师对我的认真指导,在我遇到困难时帮助我解答疑惑、开拓思路、理清逻辑。正是老师的鼓励和教导,我才可以顺利的交上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份作业。
此外,还要感谢朋友以及同学们在这段时间带来的大力支持,以及每一位任课老师的认真负责,没有你们授予的专业知识,我便没有足够的信心和丰富的知识储备去完成这篇论文。最后,感谢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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