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在庭审程序中的主导责任

 内 容 摘 要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践行,不仅仅承担着对于制度的履行作用,往往在其中还要充分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此种责任并非是法律有着明文规定,但是秉持着宪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责任与要求,刑诉中对于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此种主导作用逐渐显现并且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具体而言,要贯彻落实好此项责任,对于检察官而言,不仅要对于公平正义有着特别中立里场,同时考虑到社会风尚等多种隐形需求,进行综合考量。在该过程中,检察官必须做到“四要”,即政治素质要过硬、司法理念要更新、业务能力要加强、廉政风险要防控。对于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培育,使检察官能够综合的看待在严厉打击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以一种中立的身份对待案件行为人。当然,此种思想的前提应当是检察机关能够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关键词:检察官主导责任;认罪认罚从宽;主导责任

针对我国而言,在庭审程序中检察官的一系列权责都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实质性的和程序性的相关规范,但是其隐形的主导责任却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锲而不舍加之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近几年来,一些冤假错案逐渐披露,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平公正的国家机关,发生此类事件的恶果与法院错判案件导致水的源头被污染的情况一致,其后果的严重性将导致人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国家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本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却发生了自己损害了人民的权利情况,因此需要仔细反思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具体而言,此类案件的频发本质上是检察官责任的不到位,其庭审中的主导作用被忽视。伴随着群众自己维权意识的增强,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庭审程序中检察官应当承担主导责任的缘由

1.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

对于检察官的定位,19世纪的德国有着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如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着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类似,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也相当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检察官作为当事人来看待,虽然在形式上两者确实有着很强的相似性,但是事实上检察官承担的责任还包括对于公平公正、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合法维护,并不能与当事人等同。此种观点一经出现,就占据了主导地位,其本质将检察官作为一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一个维权者。其内在要求就是需要检察官履行好自己的主导责任,以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使命,做到真正的“法律守护者”。[]回到我国,对我国来说,我们对于检察官的定位更偏向于监督的层面,而非守护的层面。虽然两者有着细微差别,但是本质上对于公平正义和维护权利的精神层面是完全一致的。

检察机关背负的众人包括有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推进法治理念的发展,保障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推动。在完整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察、起诉还是在审判过程中,一经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就要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承担起其肩负的重大责任,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合理。至于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其流程中的每一环节实质上也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例如,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2019年一年间,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为由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有9000余件。[]该数据充分显示出了检察机关的公正性理念的逐渐加强,不论是认定或是不认定,其本质上都是检察机关做出的合理判断,都属于主导责任的表现。总结而言,检察官所承担的主导责任来源于宪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责任与要求,以及刑诉中对于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是根据相关规定拥有的公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2.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并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更为重要的是肩负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地位。其所有的行为和决定都只能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核心作出,而不能有着一些私人的获利心态。假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只是为了追求地位与一定的荣耀,那么就与我们对检察官的期待背道而驰。具体来说,检察官肩负的责任可以作如下理解:

可以说,检察机关甚至所有公权力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源于人民赋予,人民赋予该项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牺牲一小部分利益以求换取更大的保护,这也是国家产生的源头。但是在赋予了相关权力之后,权力却有可能愈发膨胀,因此权力必须被关在笼子里。政治家阿克顿勋爵深刻的指出:“权力会产生腐败,没有约束的权力更容易导致腐败。”[]检察官虽然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但他拥有着对于刑事案件的巨大的“生杀大权”,假如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为了自己的私心,例如提升破案率为了晋升等,那就会对于一些存疑案件进行有罪认定,如此一来冤假错案就会频发。因此,对相关的权力机关进行一定的约束是庭审程序法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3.检察官拥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职责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价值需要追求:第一,严厉打击犯罪。第二,保障人权。可以说每一刑事案件中都会产生这样的两种价值追求,但是我们能够发现,在一定程度上,这两种价值有着冲突的部分。检察官的背后属于有着强制执行力与武装力量的国家权力,但是被诉一方往往是普通民众,自地位上就有天然的差异。面对此种情况,域外法中纷纷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平衡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的关系。最为常见的方法之一就是给检察机关另外赋予一项保障对方基本人权的责任。除了基本的控诉权力之外,检察官更要保障每一起案件审判的公平,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保障,此种都可以归属为正义的体现。最重要的实际性手段还是对于检察官承担主导责任的进步与发展。

 4.检察官履职以司法公正为首要目标

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底线,必须严防死守以期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社会公正犹如一只木桶,司法公正就是其中最为短板的模板,整个社会公正的维持能力最重要的就是看这块短板的高度。[]法学理论先驱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在争论不休的时候,人们就诉诸裁判者,去找裁判者就是找公正。”我们的法官就是公平正义这一理念的决断者,检察官作为司法环节的一份子,也必须在自己的整个工作过程中充分肩负起其职责。为了保障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所有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于事实认定的严格、对于法律适用的严谨。

   二, 庭审程序中检察官承担主导责任的应有表现

  一,客观搜集、审查与开示证据的责任

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对于证据的搜集与审查,最终作为断案基石。可以说证据就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所有的机关各司其职,公正全面的搜集证据,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才能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才可以最终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对于司法公正进行损害的行为,不仅仅体现在相关人员夹带私情、私立,更多情形下往往发生在不易被察觉的地方,例如对于搜查证据的懈怠,对于相关证据的片面理解等。面对此种情形,更需要检察官承担起其主导责任,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相关处理,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持全面、如实搜索原则。首先针对全面,体现在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进行案件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搜集所有与之相关的证据,不仅仅包括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对其有利证据也要一并搜集,否则就会产生证据不全面的情况。其次,针对如实搜索。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于相关证据一定要严格按照证据搜集的相关制度处理,防止证据的无效并且如实反映各项证据的一个具体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藏匿相关证据。以上属于检察机关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责任所产生的一些要求。

第二,保持中立、客观的原则。在证据搜集结束之后,有一个相关的证据整理过程,面对着众多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仔细的对每一证据进行客观审查,应当全面并且中立的看待每一个证据背后所反应出来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都应当全面揭露。不仅仅是法院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有着非常强烈的主观色彩,事实上,在检察机关领域,检察官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排列组合分析的过程中也有着非常强烈的个人色彩。在此时保持中立与公正,实质上是要其与自身的一些经验、习惯,先入为主的观念等作斗争。2020年5月25日,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XXXX第三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官既是犯罪追诉者又是无辜保护者。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91290人、不起诉41409人,较5年前分别上升62.8%和74.6%。[]

 2,客观追诉被告人的责任

客观追诉指的是检察官在对于被告人进行批捕、起诉等过程中都应当秉持着公平公正的理念,时刻保持头脑情形,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两种价值追求。但客观事实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严厉打击犯罪而忽略掉部分程序或者事实上的细节。应当树立起的一项观念是检察官虽然也属于客观上的人,但是在代表了国家,代表了社会利益的时刻,应当抛弃掉自己的一些主观想法,尽心尽力为案件的真实服务,尽心尽力为国家、社会、个人利益服务,这才是检察官在实践其主导责任过程中应当有的担当。

3,承担法律监督与诉讼救济的责任

法律监督,指的是宪法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其有权力对司法环节的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辨识与纠正。对于违法的职权行为,既是检察机关所获得的一项权利,但也是其必须要承担一项责任。法律监督的作用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正常庭审秩序的有然,更重要的是确保各方各司其职、各归其位,使每一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从另一个层面来讲,法律监督也是为了案件办理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服务的,疑罪从无原则能够能到贯彻的落实。在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实事求是,充分打击罪犯,这一切都是检察官主导责任之体现。

公正关照被追诉人的责任检察机关在庭审程序中的主导责任可以从多处得以体现:

第一,检察机关应该告知其拥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及时通报案件信息。由于双方之间的地位有着天然的不平等,加之一般民众对于相关知识的匮乏,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其所拥有的相应权利。[]除了法律有着明文规定的应当告知的权利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其文化程度,根据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与解读,避免出现将权利的告知流于形式的做法。

第二,向被追诉人及时做好法律释意工作。由于在整个司法流程中,被追诉人所拥有的自身权利是较多的,例如有自由选择认罪的权利,有选择何种程序处理案件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发生不理解或是错误理解的问题经常存在。由于此种选择对于其自身的影响巨甚,因此检察官应当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及时的向被追诉人进行法律的解释,确保其在完整的理解了相关的信息之后做出选择。尤其应当注意,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不能进行一些诱导性的引诱,更不能代替其做选择。

 三,庭审程序中检察官承担主导责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本较为广泛的主导作用逐渐被限制在了繁琐的程序秩序中。应当明确的是,只有检察官承担其主导责任,将所有的相关规范进行升华,以公平正义为理念为核心,才能够真正做到大众期待的样子,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例如,检察官偶尔产生的部分“偏向性”。[]如前文所提及的,在证据的搜集和分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偏向于自己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个工作成果,忽略其取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忽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检察官对于程度的极度忽视,往往会采取隐匿证据、曲解法律的手段去倾轧对方的权利,以获得诉讼优势。

 1,诉讼制度对检察官主导责任规定不足

一直提及的主导责任虽然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是在由于其带有十足的抽象性与原则性,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没能很好的得以体现,导致这项原则性规定难以发挥其作用,也导致主导责任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滞缓。因此,应当加强对于主导责任细化的重视,充分发挥出其优势,妥善的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以下,对现有的庭审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说明,以期得到更大的进步:

第一,证据开示制度。对于证据的相关制度保障有利于充分还原案件真相,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因此意义重大。但是在检察官主导责任下的证据开示制度显然只是建立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并没有相应细致的内容,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操性不强,同时也缺少了对于不遵守主导责任规范的相应处罚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时候为了保证整个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官可能会忽略一些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在庭审之前向相关人员进行出示。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却将该材料取出作为证据使用。此种做法其实也是建立在普通人与国际机关人员的地位不平等,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平等下导致的。有时候,特别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之时,辩护律师或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要求出示证据的请求更容易被拒绝。[]例如,部分侦查人员和检察官讯问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出示,从而阻挠对方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切入。第一,证据开示范围狭窄。目前现有的规定中的,对于一些退回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并没有明文规定相关人员可否进行查阅的规定,或可以查阅单位其查阅范围的限定,导致在实践中,以无明文为由拒绝查阅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二,证据开示的地点、范围、时间、方式以及不依法公示的法律后果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时间上的明文规定,检察官的权力相应的就有扩大之嫌疑,检察官可以以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为由,对于辩护人、被告人进行查阅的权利进行拒绝。最后,再限定一个非常不合理的时间,从而阻挠正常权益的实现。又例如没有相关阅卷形式的规定,究竟可以以何种方式进行阅卷又成为了检察官可以对对方权益进行限制的理由之一。采用光盘、自带光盘、拍照还是只能进行手写的情况均没有得以确定,在具体的权利行使过程中阻碍重重,使此类权利都逐渐流于形式。但最为重要的是缺少了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后果,正式因为相关处罚规定的缺失,某些权力失去了笼子的制约,才使该项制度无法发挥出其真正作用,导致我国的辩护人的知情权收到很严重的侵害。此外,我国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对于该种制度违反后的审查权,这也是导致该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权利是一种被告方特有的对于当事人自身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原则上不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当充分的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接口剥夺其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过程中,曾有观点认为由于认罪认罚已经进行了从宽处理那么是否能够剥夺其上诉的权利,经过激烈讨论后,结果也显而易见。上诉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并非是一项买卖,不能够因为可以从轻处理后进而剥夺其权利。这一点,在立法上也已经得到了确认。从另一个角度说,保障上诉权的实现实质上也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的。只有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才可以使被告人拥有对于审判程序的诉讼结果的选择权利,进而才能更好的对判决结果进行接受,更好的反思自身的行为以及努力改过自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检察官据此提起论庭审程序中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抗诉,实质上是一种剥夺上诉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也是对自己主导责任的违背。在此类案件中,为了避免该项制度无法落于实处,必须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进行必要限制。定罪量刑依然是法院主导的司法活动,该项制度并没有越过法官开出一个轻判的口子。检察院更应当相信法院的审判结果,只要并未出现相关错误情形,就应当秉持客观立场,稳妥的对待抗诉问题。

第三,撤回起诉制度。撤回起诉也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但是目前的撤回起诉制度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由于本来的批捕、起诉等都有着相应的时效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功效效率时效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相关权利。但是在撤回起诉中,往往会产生在撤回之后,迟迟无法做出决定的情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又或者产生在侦察未结束或者未进行补充侦察,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又再次随意追诉。检察官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对于主导责任的违背。

 2,检察官具有当事人化与极端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

当事人化的理念误区,指的是检察机关人员虽然代表着国家利益,到标着国家行使相关权力,但是容易被自己的情绪所左右,导致难以公平中立的看待案件。此类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一、缺少经验。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和自身的经历和阅历是分不开的。[]有部分检察官可能刚进入社会,虽然在学校中表现优异,对于相关的知识头头是道,但是缺乏一些辨人识人的经验,容易被自己的情感牵着鼻子走。有时候,对于一些较为悲惨的受害者出于同情又或者是自身的某些经历产生了一定的共鸣,导致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打击。甚至罔顾案件事实与证据,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二、缺少培训。在学校中学习的往往是理论上的知识,但是对于人情世故的培养除了自身经验的累积之外,还可以进行一些相关的专业培训。大部分刚进入检察院工作的新人都怀着一腔热血为人民服务,但是其眼光依然没有脱离普通民众看待案件的眼光,其思维也应然被局限。三、社会舆论影响。由于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很多案件往往会受到全社会人民的关注。但是大部分民众只是出于自己的一些义愤情绪,并没有相关法律知识作为基础。但是人数一多,难免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影响,心态无法保持中立与平衡,从而产生了案件的偏向性处理。

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指的是在以往检察院的办案过程中,胜诉率成为评价一个检察官水平的重要指标。从心理学上讲,检察官的控诉职能也天生的带有一些胜诉的冲动。[]实务中,检察官也往往将自己作为正义的化身,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样的价值观是正确与无可厚非的,但是前面提到,其实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兼具两个身份,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障人员。前一种思想的过分放大很容易导致后一种价值被侵蚀。因此过分追求胜诉本身并不可取,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是客观的,检察官不应为了该有罪判决,主观的去改变一些客观现实,不择手段的追求胜利。

 3,检察官管理体制严重行政化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权与行XXX属于性质完全不相同的两种权力,其作用的范围与目的各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但是从司法权的渊源来看,司法权首次出现来源于对于行XXX力的分裂;之后,检察权又从司法权中割裂开来。因此对于同属一源的权力的性质就有了诸多说法。检察权究竟属于司法权还是属于行政法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在X,检察权往往被认为是行XXX的一部分。但是在我国,更倾向于其为司法权。笔者认为,我国的做法更值得赞同。首先,从办案遵循的原则和目的来说。检察官和法官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公平正义为目的,都需要以中立的角度去看到案件。强调案件审查的自由心证过程以及对自己的专业性的运用。其次,检察官与法官面对的对象都类似,都是关于被告人的罪责的判断。再次,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的过程中行使检察权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与行XXX不符。最后,虽然检察官承担着起诉控诉等职责,但是与法官类似,都是要依据客观证据等对于案件进行高度还原后,公正的适用法律,以追求正义为主要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将检察院视为司法权更为合适。

4,庭审程序中保障检察官承担主导责任的措施

      1,完善诉讼制度以充分体现检察官主导责任

逐步推进以审判为重心的庭审程序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各项利益之间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完善相关的证据开示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检察官抗诉权的限制以及在撤回起诉环节中的细化规定,和相应惩罚措施的增设,都是检察官在往后的工作中应当积极努力,切实的承担起主导责任。

首先,对于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一些细则化的规定,包括对于时间、方式等的规范。此外,增加一些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使其成为能够产生一定后果的制度规范,在司法环节也要重视将违反该制度的行为纳入到审判审查范围中。[]根据《庭审程序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相对而言,较为简单的规定极有可能导致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到位,面对此种情形,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充分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利。以明文的方式确定下阅卷的时间、地点、方式、范围,并令相关的机关予以积极配合。例如地点可以确定为机关内部的案管部门,通过人员陪同或监控的形式进行监督,范围原则上包括与该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除一些特殊资料,但应当及时对辩护人等进行情况的说明。针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以内部资料为借口,拒绝辩护人的权利行使的,应当进行惩处。在开示证据的制度上,也应当进行一些细化操作。实务中经常出现检察机关故意为难辩护人,不提供任何储存设备或者是打印设施等,要求所有的设备都要辩护人自行携带。导致辩护人虽然空有阅卷权之名,但无阅卷权之时,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对此,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对相关的事项,所需携带的器材等进行提前告知,并且在可以提供便利的基础上,应当提供相关的便利以便于更好的实现辩护人的阅卷权。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证据中,非常重要,保存性又强,真实性又比较有保证的一类证据,正是出于录音录像资料的此种特点,部分检察官往往不愿意提供此类重要信息以追求法庭突袭的效果。除上述建议之外,还需要增加违反检察官主导责任的惩处规定,增加法院的审查权,以期更好的落实上述的规范制度。

其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中应当对检察官的抗诉权进行适当的限制。认罪认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引导人向善,积极改过的制度,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阻碍,检察官面对此类情况往往会滥用抗诉权。检察官首先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重大意义,除了能够节约大量的讯问时间,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更和谐的处理相关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检察官在行使抗诉权之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明确抗诉目的并非是加重被告的刑法,而是以此种手段达到更好的使其自愿认罪并真实悔过的意图。有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一致,但实际上,中间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却大相径庭,被告人据此当然存在着上诉的权利。面对此种情形,检察官并无抗诉必要,除节省司法资源外,这也是发挥其主导作用的一种体现。上诉权对于被告来说重要性巨甚,其目的和想法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都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随意剥夺。比如有的当事人上诉理由很简单:我要留在看守所。对于这样拖期限,不想到监狱服刑的被告人的上诉,也没必要抗诉。对于这样的案件,二审法官有自己的评判标准,检察官再抗诉本身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总的来说,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的抗诉权进行约束。

2,矫正检察官违反主导责任的理念误区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工作人员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培育客观公正的诉讼理念,为司法机关坚持公平正义理念和原则提供文化支持,尤其是为作为“法律守护者”的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但是这种诉讼理念的形成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从长此以往的文化观念中开始逐渐改善与形成,离不开长期的努力与坚持。

对于检察官,应当重视培训引导工作,是客观公正理念真真切切成为其内心追求,而不是嘴上喊口号。检察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应当时刻认识到自己的地位与责任,对法律的神圣性有所认同和认识。将客观公正的理念体现在每一件经手的案件中去,从内心出发建立起建立起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职业伦理。由于我国现代检察官职业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存在的滞后性也是事实。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就是因为该原因导致的。因此,要加强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共同作用。以制度的规范对盲目追求胜诉、办理案件数量为荣的思想观念进行劝导,强调要关注案件的办案质量,注重法治效果。而思想道德建设则是其内心的文化基础观念,对于检察官应当加强其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使其对于案件承担主导责任形成一定的道德自觉。

3,清除检察官管理体制的严重行政化色彩

对于检察权的性质,上文已经有所提及。笔者认为检察权更偏向于司法权因此更讲究其独立性,因此应当剔除检察权中的一些行政化色彩部分,改革其内部的业绩考核机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虽然有着独立行使监督权、检察权的权力,但是其业绩考核机制也存在着重大的行政化、形式化、机械化的弊端。例如,采用无罪判决指标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评价的方式,很可能导致检察官在明知案件的事实证据存在部分问题是也主张强力追诉。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当遵守法律相关规定,遵守检察官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念。比如,某检察官办理的一件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但是该检察官发现某非法证据应被排除,且证据排除后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对其作出疑罪不起诉的决定,此时该检察官承担其主导责任的行为应被作为重大的业绩予以鼓励与表彰。

结语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改革的推进以及xxxxxxxx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伟大目标的实现,实质上都依赖于每一个在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对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检察官主导责任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针对此项责任既属于法理上的需要,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同时也是客观实践中应当被践行的原则之一。

但是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实现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尤其是早些年过份追求打击犯罪的原因,导致现在各种冤假错案频发。每一件都引起了社会人士的关注,对我们司法机关出现了一定的信任危机。因此,我国更应当坚持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保障其独立行使权力,并且进行一系列的正确的诉讼文化教育,使检察机关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平衡价值之间的矛盾。通过此类措施,可以有效的使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的维护案件事实,公正的行使职权。

致谢

转眼间,我的大学生涯就要结束了。行文至此,意味着我的大学生活即将要落下帷幕,逐梦西财,终要离别,始于2017年秋,终于2023年的盛夏。

大学最后一年里,没有好好的感受田径场篮球场的春风,也没有见到校园从夏日的郁郁葱葱到冬日里的白雪茫茫,但人生中总有遗憾,我们还要砥砺前行。

这次的论文写作也使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专业知识用到论文的写作当中,在这里,首先要感谢论文指导老师认真负责、平易近人,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初稿到反复修改,再到最后的定稿,每一步都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提出指导意见让我在写作的同时也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借此机会,对老师表示无比真诚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你们!

参考文献

[1]林任雄.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

[3][英]阿克顿勋爵.《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

[4]胡晴晴.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主导责任[J].人民检察,2020(05).

[5]张军.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05).

[6]宋远升.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7]段明学.检察官主导责任的法理依据[J].人民检察,2020(05).

[8]邓思清.检察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9]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10]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主导责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6).

[11]霍敏.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J].人民检察,2019(05).

[12]万毅.论检察官在刑事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及其限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6).

[13]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14]甄贞.检察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祛律出版社,2010.

[15]王祺国.检察机关承担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主导责任[J].人民检察,2020(07).

论检察官在庭审程序中的主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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